平凉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制度为加强我局机关廉政建设,建立健全依法行使人力社保行政执法管理职权的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机关干部的廉政意识,有效监督我局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防范和严厉惩处腐败行为,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制定如下监督措施:一、总体原则此项监督制度按照党中央“从严治党”、“以德治国”的要求,在充分保护干部隐私权的基础上,对我局机关干部“八小时以外”涉及工作的活动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能全方位地考核干部,正确提拨、任用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通过实施此项监督制度,切实加强人力社保部门自身建设,使人力社保干部能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形势中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正确把握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监督内容㈠监督在婚丧嫁娶,逢年过节,职务升迁,配偶、子女升学、就业等个人重大事项上,有无滥用职权的行为;㈡监督有无进入营业性歌舞厅进行不正当娱乐的行为;㈢监督有无在美容美发厅、宾馆、饭店等场所接受异性按摩的行为;㈣监督有无参与封建迷信、赌博活动等行为;㈤监督因处理公务有无收受服务对象贿赂及接受吃请的行为;㈥监督有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腐败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㈦监督思想上有无贪污腐败的苗头。
三、具体监督措施㈠建立监督组织机构成立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组长由X书记担任,副组长由X局长担任,成员由党支部成员组成,负责监督有关本局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一切事宜,抽查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并受理有关举报。
㈡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局每位干部每季末都要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本科室领导汇报自己一个季度来的业余时间涉及工作的活动情况,公开自己业余时间有关工作方面的行为及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行为,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去外地访友、探亲、旅游一定要提前向单位请假,使组织全面掌握干部的活动情况。
㈢与干部家属联合监督干部为全面了解我局干部家庭的情况,使我局干部的家属在干部廉洁从政方面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抽查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局廉政建设监督小组每年要不定期对干部进行家访,请家属到局里来开座谈会,了解干部的业余生活、个人爱好、家庭成员以及经济等方面情况,并使干部家属互相交流监督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经验。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八小时以外”活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
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的迫切需要。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监督内容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要以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为重点,以维护领导干部的公众形象和防止利益冲突为核心,盯住重要事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加强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一)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社交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各种社交场合是否讲党性讲原则,注意个人言行和身份,自觉抵制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是否注重自身公众形象,有无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是否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活动搞“小圈子”,或搞官商勾结“傍大款”;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插手不该管的事项等。
(二)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生活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是否严格要求,有无包庇、纵容等违反党性原则的行为。
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身边工作人员是否接受利益关系人的馈赠和招待;有无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等与民争利的行为;有无大操大办或参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事宜;是否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有无通奸、包养情人等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请示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
(三)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休闲圈”的监督。
重点监督有无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等行为;是否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是否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有无违规兼任书画协会等社团组织职务;有无参加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摄影、钓鱼、骑术、游艇等“雅尚”休闲活动;有无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是否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作风建设,不断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以教育防范为基础,以制度管理为保障,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以及重点事项、特殊时期的监督,建立起以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及社会、家庭等密切协调配合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1.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言论;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3.私驾公车、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行为;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5.利用职务影响、借婚丧嫁娶等事宜以及乔迁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6.参与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动;7.参与黄、赌、毒活动,涉足与身份不相符的服务场所;8.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9.不顾家庭基本伦理,不孝敬老人,存在家庭暴力;10.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恶意拖欠物业费、水电费;11.不遵守社区、住宅小区管理规定,制造邻里矛盾;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利用职权为非法活动或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13.做出严重损害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形象的举止行为;14. 纵容、放任配偶、子女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职务发生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15.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违反社会公德和不廉洁行为。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引言在现代社会中,领导干部的作用至关重要。
他们承担着领导和管理组织的责任,对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领导干部的行为也需要受到监督,以确保他们的权力不被滥用、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保障他们在工作之外的行为符合道德和职业要求。
为何需要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1.政务透明度: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公共资源的利用和权力的滥用。
建立监督制度可以确保他们的行为符合公众的期望和利益。
2.避免腐败:领导干部如果没有适当的监督,可能会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督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他们的廉洁意识,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3.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干部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具有重要影响。
监督制度可以防止他们在工作之外从事违法活动,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措施1. 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导干部的行为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组织的规章制度。
•对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领导干部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和制裁。
2. 公示制度•领导干部的工作之外的收入、财产和投资等信息应向公众公示,以增加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相关信息公示应及时、准确,并对公众进行解释和回应。
3. 审计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工作之外行为的审计制度,对其收入和财产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其来源合法、合规。
•审计结果应向公众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 职业道德要求•领导干部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不道德的活动。
•建立职业道德评估机制,对领导干部的职业道德进行评估和监督。
5. 举报机制•建立领导干部工作之外行为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
•对于举报行为,应建立保护机制,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的意义和影响1.提高政府透明度:通过建立监督制度,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满意度。
2.减少腐败行为:监督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减少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加强干部8小时以外的管理的有效做法
加强干部8小时以外的管理的有效做法在当前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干部管理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传统的干部管理模式往往局限于工作时间内的管理,而忽视了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
如何加强干部在8小时以外的管理,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加强干部8小时以外的管理,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做法。
接下来,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1. 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加强干部8小时以外的管理方面,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机制非常重要。
只有通过对干部绩效的全方位、多角度的考核评估,才能有效地增强干部在工作之外的管理。
这就要求建立一套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取消一切形式的“灰色”工作、以权谋私的行为,真正将干部的工作成果与管理水平挂钩,让干部在工作之外也能够承担起管理责任。
另外,适时调整干部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工作负担,也是加强干部8小时以外管理的有效举措。
通过科学合理的工作安排,让干部在工作之外能够有更多的时间来进行工作之外的管理工作。
2. 提升干部素质和能力提升干部素质和能力,是加强干部8小时以外管理的重要保障。
在干部管理中,不仅要注重干部的专业技能培训,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其政治素养、道德品质和管理能力。
只有不断提升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在8小时以外的管理作用。
要为干部提供更多的学习机会和发展空间,鼓励他们通过学习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工作之外管理的能力。
3. 加强交流和协调加强交流和协调,是增强干部8小时以外管理的重要途径。
要做好干部8小时以外的管理工作,就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协调。
只有通过良好的交流和协调,才能使各级干部在工作之外紧密协作,形成合力,实现更好的管理效果。
4. 构建和谐的组织氛围构建和谐的组织氛围,是强化干部8小时以外管理的内在需求。
在管理干部的过程中,必须努力营造积极向上、团结互助的工作氛围,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使其主动地承担8小时以外的管理职责。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首先,应将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列入日常党建工作重要内容,并与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党章学习等结合起来。
其次,应根据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党建活动,制定一套可行的监督方法。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该突出“工作、学习、生活”三个方面的监督,以便于全面掌握党员的情况和行为。
首先,应注重党委和党总支的定期抽查和督查,及时发现重大问题;其次,应在工作平时,采取个性化的监管,以防止任何不当的行为;此外,应合理建立党员考核制度,及时反映党员的工作表现。
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还应加强对学习活动的监督,如党章学习、史学学习、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等。
应根据党员特点、学习方式等不同,做出合理安排,以促进党员的学习,丰富活动形式,开展具有辩论性、提问性、研讨性等思想层面的活动。
其实,党员八小时以外管理监督也包括对党员的生活行为的监督,以确保党员的个人行为是否遵守党的章程。
应加强党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党的章程,要求党员遵守党规纪律,表现出正确思想人格,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党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应坚持以实际行动促进党员的个人成长和发展,宣传教育以促进党员的党性锻炼,以及切实执行督促检查,加强有效的处置工作。
通过综合实施上述措施,可以
有效实施党员八小时以外的监管管理,实现党员的基本任务和职责。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的工作,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工作时间安排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为工作人员安排工作,并确保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条若因工作需要,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工作需要和工作人员意愿,安排额外工作时间。
额外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且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四条额外工作时间应当经过工作人员书面同意,并将同意文件存入工作人员个人档案。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加班费或调休的待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的工龄、工作岗位等情况,合理确定加班费的标准,并及时支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调休制度,工作人员可以选择将加班所得的时间折算为调休。
第四章工作记录和统计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统计制度,包括加班记录、调休记录等。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将加班和调休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机关事业单位进行统计和记录。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机关报送加班和调休情况的统计报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八小时以外工作情况的监督,发现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时工作、不支付加班费或不给予调休等。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工作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并配合上级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工作人员加班申请单附件二:加班记录表附件三:调休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设和谐劳动关系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监督机制
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也需要接受监督和管理。
为了确保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方式符合规定,可以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1. 定期报告制度:领导干部需要定期向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报告自己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情况,包括参加的活动、出行情况等。
2. 专人监督:可以指定专门的监督人员或机构,负责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
3. 公开透明: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排和活动应该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4. 自我约束:领导干部应该自觉遵守规定,自我约束,不得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私利,确保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表现端正。
5. 督促检查:上级领导或监督机构可以定期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通过以上监督机制,可以有效监督领导干部在工作之外的时间安
排和活动,确保其行为合规,维护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1. 引言在当今社会,领导干部的权利和责任日益凸显,而对于他们在工作之外的行为监督却相对薄弱。
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督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为此我们需要对这一制度有一个深入的认识和探讨。
2. 监督机制的建立我们需要了解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在我国,党和政府早已重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多方面的制度。
这些制度为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和廉洁自律提供了有力保障。
3. 领导干部的权利边界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权利是双刃剑。
他们的行为往往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在8小时之外的时间内,依然严格遵守纪律和法律。
只有在明晰权利边界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
4. 社会监督的重要性社会监督作为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重要制度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舆论监督、网络监督等方式,可以有效地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使他们的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
5. 个人观点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才能构建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保障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6. 总结领导干部的8小时之外监督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一环。
需要政府、党组织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从而为领导干部提供更强有力的约束和监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探讨了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从建立机制、权利边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讨。
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至关重要。
在建立监督机制的还需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权利边界的界定,增加社会监督的力度,以及加强个人廉洁自律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将深入探讨并扩展新的内容,为领导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制度提供更多的思考和建议。
检察院 印发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
检察院印发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中国检察院日前正式印发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在八小时外的时间依法履职,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
背景: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成为必然选择。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加强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成为迫切需要。
早在2019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办、最高检三部门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及其他公职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严查纪律违法问题。
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出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确保检察机关的廉洁从业和依法履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主要内容: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对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的规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制度明确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应在每天8小时以内,并规定了具体的排班和休假制度,确保办案人员的合法休息权益。
其次,制度明确了办案人员在八小时外的工作内容,要求其主要集中在法律、司法活动和办案业务方面,禁止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
此外,制度还明确了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办案人员工作情况的定期报告和考核评价,以及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等。
实施效果: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检察机关的廉洁从业和依法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将有效防止办案人员利用八小时外的时间从事与职务无关的其他经济活动,减少了腐败和贪污的可能性。
其次,制度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制度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助于发现和防止权力滥用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然而,实施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公职人员八小时外管理制度
公职人员八小时外管理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工作安排和管理进行规范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并避免长时间过度劳动对个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
以下是八小时外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工作时间安排:公职人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为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
八小时外指的是超过这个正常工作时间的部分。
2. 加班管理:公职人员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加班,如应对突发事件或重要任务。
对于加班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加班补偿和休息调整。
3. 加班报备制度:公职人员在需要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进行加班报备,明确加班原因、时间安排和预计工作量,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批。
4. 弹性工作制度:有些情况下,公职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度。
例如,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远程办公等方式,实现工作的高效完成。
5. 工作量合理分配: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量和任务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工作,并确保担负的工作量在合理范围内,避免超负荷工作。
6. 健康管理:公职人员在八小时外工作时,应注意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障身心健康。
相关部门可以提供相应的健康指导和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八小时外管理制度可能会因不同地区、部门或单位而有所差异。
具体的规定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准。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实施方案
八小时以外监督管实施方案背景在现代社会,职业上的应酬、工作压力以及家庭琐事等都常常需要我们加班处理。
尽管每一次加班都意味着更多的工作能够及时完成,但在长期加班的过程中人们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也会因此受到威胁。
为了维护员工的身心健康,许多公司采用了“八小时工作制”。
然而,在现实中,八小时工作制并不能完全达到想要的目的,因为许多员工为了完成任务,需要加班或在家中完成任务,这意味着加班成为了一种常态,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公司开始实施一个新的措施,称为“八小时以外监督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详解方案的目的是帮助员工摆脱加班,并提高他们的生产效率。
该方案的核心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几个要点:工作计划每个员工都要在周一上午将自己的工作计划提交给上级主管,并在将计划制定为最终版本之前接收反馈。
每日计划每天清晨,员工需要将当日的工作计划和进度提交给上级主管。
如果员工发现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他们必须及时通知上级主管并找到解决方案。
工作时长所有员工都必须在八小时内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
如果员工必须加班超过八小时,必须提前通知主管并得到允许。
假期和以往一样,员工拥有正常的带薪假期和病假。
此外,员工也可以向上级主管申请累计假期。
方案好处方案提供了许多好处,包括以下几点:1. 减少员工加班时间通过限制员工在办公室的最长时间,员工们在家中工作的需求大大降低,从而减少了加班的时间。
2. 提高员工的生产效率员工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可以帮助他们更加专注和集中精力,提高他们的生产效率。
3. 改善员工身心健康长期的加班会造成员工的健康状况恶化,而方案可以帮助员工降低工作压力,提高他们的身心健康。
4. 促进员工发展通过反馈和案例研究,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经验可以得到提高,从而更好地促进他们的发展。
结论八小时以外监督管实施方案可以帮助员工更好地解决加班问题,提高他们的身心健康,同时提高生产效率。
但是,该方案仅仅是一个管理工具,员工们仍然需要自己控制自己的工作进度。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
【制度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定义】本规范所称“八小时以外”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与职务影响相关或个人生活领域的活动,包括党员领导干部在工作时间以外的“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三条【原则要求】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应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加强对在职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督促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法规要求,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在业余时间发生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有悖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方式】各级党委(党工委、党组)以自我监督、组织监督、纪律监督、智能监督、社会监督为抓手,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防止“八小时以外”权力滥用问题的发生。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按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的原则,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八小时以外”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五条【适用范围】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区直机关、镇街中层以上党员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事业单位、公有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适用本行为规范。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行为规范第六条【行为方向】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从事以下行为:(一)模范遵守各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二)积极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保持健康高雅的情趣;(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积极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
领导干部8小时外监督制度一、制定本制度的背景和目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监督对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
三、监督内容1.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是否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
2.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廉洁奉公、诚实守信,是否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财物,是否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等问题。
3.执行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遵守组织原则和程序,是否按照规定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否存在“一言堂”、“家长制”等问题。
4.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否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问题。
5.八小时外生活情况。
重点监督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等行为。
四、监督方式和程序1.实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2.加强八小时外生活情况的监督。
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了解领导干部八小时外生活情况,并进行相应的教育、提醒和警示。
3.在年度考核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组织部门应当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函询或诫勉谈话,督促其整改落实。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引言一、背景1.1 劳动法规定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
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各种原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往往需要超出这一时间范围工作。
1.2 工作风险与健康问题长时间的工作不仅可能影响工作效率,还可能对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过度的工作压力和疲劳容易导致各种健康问题,如心理疾病、身体疲劳、睡眠不足等。
二、八小时以外工作监督管理办法2.1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科学的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八小时,避免过度的加班。
建立工作时间记录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记录和统计。
提倡节约型办公,通过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加班的需要。
2.2 加班管理对于确有加班需求的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来进行管理:明确加班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加班人员的监督。
为加班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工作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加班时间进行合理补偿,如支付加班工资或提供弹性休息时间。
2.3 健康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应积极关注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工作人员的健康问题。
提供健康指导和培训,帮助工作人员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和生活方式。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工作人员减轻工作压力和调整心态。
三、监督与处罚3.1 监督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时间监督机制,包括以下方面: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工作时间的合规情况。
实施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时间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工作时间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记过、记大过等纪律处分。
暂停加班和调整工作安排。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
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机制
构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监督管理机制在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决不能放松。
这是因为,加强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品德,也是党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一点尤为重要。
当前,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必须改变“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管理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
既然当了一名党员干部,就是要高标准严要求,就是要时时处处受到监督。
上班时间要监督,下班后也要监督。
因为党员干部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比常人受到更多的约束也就没有什么不正常了。
换言之,当了党员干部就要受到这样的约束,否则就不要当党员干部。
此外,对一些执法部门而言,秉公执法才能彰显法律尊严。
从这个意义上说,管住党员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也就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执法队伍的纯洁,也就等于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必须强化思想教育。
“八小时之外”是业余时间,领导不能始终盯着,同事不能始终跟着,最重要的还是个人自律,管住自己,做到慎重、慎独、慎微,不该做的始终不做,不该去的地方始终不去,不该吃的始终不吃,不该拿的始终不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
作为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召开队伍思想分析会,找党员干部谈心,掌握党员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生活、爱好、社交情况和思想动态,通过自己谈、大家帮、组织提等形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把教育监督管理工作贯穿于八小时以外思想、学习、生活等各个方面,促使每一位工作人员在八小时之内做一名好公仆,八小时以外做一名好公民,进一步提高道德作风、学习作风、生活作风修养。
必须健全管理机制,加强惩戒力度。
首先是用制度约束,建立《党员干部生活作风承诺制度》、《“八小时之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并定期进行检查。
其次在党员干部提任、年度考核中要纳入“八小时之外”活动内容,并作为一条重要依据,建立“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档案,对个人“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全部归入档案,这样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之外”就会处处注意自己的身份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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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切实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不断强化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党内条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管副县级以上干部;市县(区)直部门、乡镇、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中省驻平单位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依纪的原则。
第四条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注重社会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收钱敛财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3、公款吃喝、公车私驾、公车私用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
4、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行为。
5、参与封建迷信和宗教活动等行为。
6、参与黄、赌、毒活动和涉足色情场所的行为。
7、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言论的行为。
8、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参与民间结社组会等行为。
9、不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酒后滋事等行为。
10、不顾家庭基本伦理,对父母老人不孝敬等行为。
11、不遵守社区、宿舍守则,邻里相处不融洽等行为。
12、不讲诚信,逾期不归还贷款、欠缴住宅暖气费、物业费、水电费等行为。
13、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需要监督管理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检察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文明办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报告和考核制度。
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主要领导的述职述廉报告和其他领导干部的书面述职述廉材料中,必须报告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并填写八小时以外表现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认真受理群众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途径投诉的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各新闻媒体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等形式,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违纪问题,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九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
定期与街道社区党组织联系,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条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作用,每年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属的沟通。
通过召开领导干部家属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入户走访等方式,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
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工作人员负有监管职责。
对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了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班子成员出了问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发“提醒通知书”,提醒其注意;对够不上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