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自用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抵扣不一
会计实务:【每日一问】差旅费、私车公用、租车费用等问题集中解答
【每日一问】差旅费、私车公用、租车费用等问题集中解答问题描述:1.去外地出差的餐费,是否就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中税前扣除? 2.差旅费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算入福利费中?但不用算入工资总额中交纳个人所得税? 3.职工用自家车为公司办事,发生的加油费、修车费、过路费,只需职工与公司签订用车合同,公司就可为职工报销费用作为福利费并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职工去地税局代开地税的租赁发票才可税前扣除? 4.公司租用轿车办公,发生的加油费、修理费、过路费,需要出租方去地税代开发票,发生的以上费用才可税前扣除? 5.一般纳税人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属于八大行业,03年购入一辆轿车(纳入八大行业前),09年卖已经使用的轿车,发票是车辆交易所给开,还是我公司自己开普通发票,如果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税额是17%,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按4%减半征收的税率的销项税额填,那么发票上的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不符,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专家回复:1、是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但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职工出差补助有一个定额限制,在定额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差旅费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应计入福利费,如果是销售人员出差,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了,如果是管理人员出差,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可以在相关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如“差旅补助”3、如果私车公用的话,签订了租车协议,因公司经营而用私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但不应计入福利费。
4、如果私车车主需要向公司收取租金的话,其租金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租金发票,发生的修理费,加油费可以凭有关发票入账。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引: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缴纳消费税车辆及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探讨
涉税广角⊙雷冠波缴纳消费税车辆及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探讨在增值税的征纳体系中,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允许抵扣金额的大小,不仅事关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且决定了纳税人最终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的大小。
特别是税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而抵扣界限又比较模糊的涉税业务,则更值得大家关注与探讨。
【案由】在实务中,缴纳消费税的车辆及其发生的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是企业咨询最多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1.在企业的运营中,企业购买的缴纳消费税的车辆,其购入时发生的进项税额没有扣除。
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扣除,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对此项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才正确?2.企业在购置应纳消费税的车辆后,根据经营的需要,作为商品货物的运输工具。
如果企业在购买此类车辆时,就定位于商品或货物的运输工具,那么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有关方面对这类问题的理解和各地税务机关税务执法也不一致。
【法理分析】从增值税的相关法规来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大抵分为以下几种: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这个文件允许企业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应税项目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顺理成章地为其运转所耗用的燃油费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财税实务“私车公用”车辆修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私车公用”车辆修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先看几则税务机关对相关问题的答复问:企业租用员工个人车辆, 取得的油费发票所提示的金额, 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 由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 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以税前扣除。
(安徽国税)问:租入汽车的修理费能抵扣吗?答: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明确部分政策口径的通知》(甬国税货便函[2017]6号)第三条规定:“承租方负担的且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 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 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如年检费、保险费等, 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 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宁波国税)天津国税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 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 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 准予在税前扣除。
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 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 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 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 准予在税前扣除。
由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 因此, 企业租入个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 在规定的标准内, 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 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 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超标准差旅费、工会经费的进项抵扣问题
财税实务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超标准差旅费、工会经费的进项抵扣问题实务要区分税种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限制;2.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从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强调的可是企业“购进”哦!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支出【例1】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古董等,企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支出,大部分税务机关判断为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管是摊销还是折旧还是一次性处理都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其购置支出应在其实际处置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了提升企业形象,购置古玩、字画等艺术品的支出产生的进项税额,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可按规定抵扣销项税额。
超住宿费标准进项税额抵扣【例2】问:单位报销差旅中的住宿费,如按标准应报销424元,却拿到的是530元的专用发票,多余的100及对应的6元进项税额如何处理?能否抵扣?账务如何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超标准的住宿费,不是企业负担的支出,也就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以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从另外一个角度,超标准住宿费也属于个人消费金额,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果超标准的部分,按照企业相关内控流程给予报销了,当然就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1.取得530元的住宿专用发票,由于是“一张”专票,应该是“全额”认证,也就是产生进项税额30元,由于超标的106元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转出6元的进项税额。
2.会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科目4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贷:银行存款/现金42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工会经费的进项税额【例3】一般情况下,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2%计算出工会经费后,按当地规定比例(一般为40%)向受委托代收工会经费的税务机关缴纳,取得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留成部分(一般为60%)由企业同时拨付给其所在的基层工会,取得本单位基层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基层工会单独设置账户,其发生的支出不属于企业的“购进”支出,其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公司个人汽车油费管理制度
公司个人汽车油费管理制度一、目的和原则本制度旨在合理控制和管理公司员工的个人汽车油费开支,确保公司资源的合理使用,同时激励员工节能减排,提高环保意识。
所有享受公司油费补贴的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油费使用的透明性和合理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有车辆且需要报销油费的员工。
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下油费报销标准,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三、油费报销标准1. 油费报销额度将根据员工职务级别、工作性质和实际行驶里程综合评定。
2. 员工需提供有效的加油发票作为报销凭证,发票信息应清晰可辨,包括加油时间、金额等。
3. 油费报销周期为每月一次,员工需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前提交报销申请。
四、报销流程1. 员工需填写《个人汽车油费报销申请表》,并附上加油发票原件。
2. 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人的实际行驶里程与油费支出是否相符,是否符合公司规定的标准。
3. 财务部门对报销材料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进行报销。
4. 油费报销款项将汇入员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监督与考核1. 公司将定期对油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对于超出正常范围的油费支出,要求员工提供合理的解释。
2. 发现弄虚作假、虚报油费等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公司鼓励员工提出节能减排的建议和措施,对于有效节约能源的行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油费标准,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3. 员工如有关于油费管理的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或直接上级咨询。
总结。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青岛地税的规定: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地税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的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
公司车辆维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问题】
我公司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呢?
【解答】
贵公司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车辆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企业车辆公用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没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之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更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自用汽车公共费用报销办法
自用汽车公共费用报销办法为了规范自用汽车公共费用的报销流程,提高费用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制定了以下办法:1. 费用报销范围自用汽车公共费用指的是使用自己的私人汽车出行时,发生的公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费、维修费等。
此外,还可以报销其他和使用自用汽车有直接关系的公共交通费用,如高速公路收费、停车费等。
2. 报销申请流程2.1 合理地记录公共费用报销人应妥善记录发生的公共费用,包括费用的日期、金额、费用类型等详细信息,并保存相关票据作为凭证。
2.2 填写报销申请表格报销人需在规定的报销申请表格上填写相关信息,包括报销人的基本信息,费用明细,以及相关凭证的附件。
2.3 提交报销申请报销人在填写完报销申请表格后,将其提交给负责报销审核的部门,以便进行进一步的审核和处理。
3. 报销审核流程3.1 提交报销申请表格负责报销审核的部门接收到报销申请表格后,将进行初步审核,检查费用的合理性和凭证的完整性。
3.2 内部审批流程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入内部审批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将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并签署相应的意见。
3.3 财务审核通过内部审批后,报销申请将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
财务部门将核对费用的合理性、凭证的真实性,并决定是否予以报销。
3.4 报销处理当报销申请经过财务部门的审核,并得到批准后,财务部门将安排相应的报销款项支付给报销人。
4. 其他事项4.1 不得虚假报销报销人在填写申请表格时,必须提供真实可信的信息,不得故意虚报费用或提供虚假凭证。
4.2 丢失凭证的处理报销人如有因不可抗力导致凭证丢失的情况,应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丢失的原因和经过。
4.3 报销相关记录的保存相关部门应妥善保存报销相关的申请表格和凭证等文件,以备日后审核和查验之用。
以上就是自用汽车公共费用报销的办法,希望能以此提高费用报销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保障各方的权益。
会计实务: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加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加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对于生产经营用的小汽车的修理费、加油费能否抵扣?这是纳税人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部分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是,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都进行了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另一部分纳税人遵循谨慎性原则未抵扣进项税额。
遗憾的是,对于这个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下文,各省市税务局明确下文的也不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可以抵扣,有的认为不可以抵扣,税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下面我们从立法模式、政策答复、总局意见、地方性文件诸方面进行分析这一热点问题。
总局虽未明确下文,但是,我们可以从立法模式上分析。
列举和概括是语言表达的两种基本模式。
作为法律主要载体的成文规范只能通过语言文字反映,列举和概括就成为表述法律所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
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销项税额按照“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正面列举的,均不缴纳增值税。
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则是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了5类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凡是未列举的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会计实务: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问题1、2008年1月1日(不含)以前,根据(国税函[2007]305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在规定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2、2008年1月1(含)以后,根(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3、新税法实施后,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据实扣除办法,企便函[2009]33号文要求2008年1月1日(含)以后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则仍可能出现纳税调整,因此这一改变显然对企业是不利的;4、国税函[2007]305号文规定为员工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国税函[2009]3号文则只笼统地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并未明确“交通补贴”的具体内容。
企便函[2009]33号文只明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的燃油费在新税法实施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那么为职工报销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在税前如何处理呢?文件并未明确;只能认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5、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一、使用汽车发生的汽油费、修理费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标题:关于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问题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请问企业自有应征消费税车辆用于企业经营所发生的汽车油费及修理费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条例第十条和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企业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同时在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是两个地方文件规定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是可以抵扣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问题回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2/03/19综上所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指企业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购入时其本身的进项税额。
而其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所以,在私车公用中汽车用于生产经营所耗用的汽油费及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公司无偿使用法人的私人车辆,由公司承担的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公司无偿使用法人的私人车辆,由公司承担的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现将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执行。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
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在现代社会,很多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提供一些福
利待遇,其中之一就是私车公用报销油费。
那么在报销私车公用油费时,员工需要了解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在公司出差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可以申请私车公用报销油费,以便补偿员工在工作中的交通费用。
同时,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需要准确填写报销单,并提供相关的油费
发票或凭证。
其次,对于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一般是按照公司的
规定来执行的。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设定
一个标准来确定员工可以报销的油费金额。
这样既可以合理控制费用,又可以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对于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还需遵守相关的会
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员工在填写报销单时,需注意填写准确的信息,
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以免在报销过程中出现问题。
同时,公司也需
要对员工的报销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所有的费用都符合规定,并且
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一个公司内部管理的
问题,需要员工和公司密切配合,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确保报
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让私车公用报销油费发挥应有
的作用,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私车公用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私车公用税前扣除相关规定私车公用是大多数企业都存在的客观事实。
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因为易与企业发放车补混同,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后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从各地税务部门的解释看,对此问题的操作原则是:不完全认可,不完全否定。
一、税务对私车公用的规定有些地区规定,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的,按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在租赁期内使用汽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私车公用费用的性质私车公用是企业与个人的承租与出租关系。
从本质上讲,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私车公用费用,一方面具备费用报销的性质,另一方面又具备劳务报酬的性质。
费用报销的部分是可以凭发票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超过费用的部分应视作劳务报酬。
多数企业对私车公用费用处理主要是凭票报销,把与车辆相关的费用全部作为报销依据。
必须明确,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一是企业很难证实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就一定是为企业发生的费用;二是存在变相发放补贴的嫌疑。
基于这两点,税务对私车公用的费用往往抠得很严。
三、私车公用费用报销规范如何才能让私车公用的费用做到税前扣除且理由合理充分呢?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二是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使用个人汽车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三是承担的费用能取得发票;四是费用支出属于使用汽车发生的,对应该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具体可按以下步骤操作。
(1)企业要明确哪些岗位、哪些员工的私车可以公用,要有书面备案登记。
这是为了避免把私车公用的费用报销与发放全员性的交通补贴混同。
(2)与适用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协议。
协议中要约定清楚费用报销与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与形式。
费用部分可凭发票据实报销,其中,油费依据运行公里数及油耗报销,根据出车记录报销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
实务:单位用车的油费抵扣实务操作
实务:单位用车的油费抵扣实务操作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
因此,不是用于上述范围的,取得的油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可以抵扣。
实务操作
政策规定:《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务操作:
1.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单独开车去加油站加油,由于提供资料及其他原因,无法开具专用发票;
2.在加油站一次性购买了加油卡,购买加油卡时按照上述规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3.只能“按照加油卡的回笼记录”,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每个月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别忘记:最好用对公账号购买加油卡,防止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不让抵扣进项税额。
汽车修理费加油费可以进项抵扣吗
凭证要求:企业应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等,以作为抵扣的依据
抵扣的条件和要求
加油费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 发票
发票抬头必须为公司名称
加油费必须用于公司业务需要
提交抵扣申请
税务审核与抵 扣
加油费的性质
加油费属于成品油发票范围 成品油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加油费进项抵扣需满足一定条件 不同地区抵扣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加油费是否可以抵扣
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加油费支出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条件:加油费必须符合生产经营相关、真实、合法、合理等条件,且能够取得合规的增值 税扣税凭证
修理费抵扣的申请 流程
修理费抵扣的注意 事项
抵扣的条件和要求
汽车修理费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进 项抵扣范围
汽车修理费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 活动相关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汽车修理费必须取得正规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
汽车修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当年销项 税额的合理比例
抵扣的具体操作
取得修理费发 票
核对发票信息
注意事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包括无效凭证和不符合规定的凭证
特殊情况:因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 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符合抵扣条件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符合抵扣条件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符合抵扣条件 取得普通发票但符合抵扣条件 未取得任何发票但符合抵扣条件
加油费金额必须与公司车辆行 驶里程相符
抵扣的具体操作
汽修会计实务案例
汽修会计实务案例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一家汽修厂,叫“超棒汽修”。
这汽修厂规模不大不小,日常业务可不少。
老板是个汽车迷,对汽修那是相当懂行,但对会计这块儿就有点迷糊啦。
二、收入核算。
1. 维修收入。
有一天,一辆炫酷的跑车开进了汽修厂,车主说车子发动机有点毛病。
师傅们一通检查、维修,换了几个零件,总共收了车主5000元。
这时候会计就得把这笔收入记下来。
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如果车主是现金付款的话)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5000。
要是车主说没带钱,要记账,下个月再付呢?那就得这么记:借:应收账款某车主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维修收入5000。
2. 配件销售收入。
汽修厂除了维修,还卖一些汽车配件。
比如说,有个老顾客来买了一个汽车轮胎,价格是800元。
会计分录:借:库存现金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配件销售收入800。
三、成本核算。
1. 维修成本。
还是刚才那辆跑车的维修,师傅们用了一些零件,这些零件是之前从供应商那儿买回来的。
零件成本总共是2000元,师傅们的人工成本呢,算下来是1000元。
对于零件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零件)2000。
贷:库存商品零件2000。
对于人工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维修成本(人工)1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000。
2. 配件成本。
那个800元的轮胎,是从供应商那里花500元进的货。
借:主营业务成本配件成本500。
贷:库存商品轮胎500。
四、固定资产核算。
汽修厂有一些重要的设备,像升降机啊,这就是固定资产。
假设升降机买的时候花了20000元。
1.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升降机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2. 折旧计算。
这升降机预计能用10年,也没有什么残值(就假设啦)。
那每年的折旧就是20000÷10 = 2000元。
每个月的折旧就是2000÷12≈167元。
每个月折旧的时候:借:制造费用折旧167。
贷:累计折旧升降机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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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抵扣不一
“营改增”全国试点,再次升级税收政策。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准予抵扣销项税额的具体政策。
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也是新版“营改增”税政的一大亮点。
财税〔2013〕37号涉及的修改内容,包括新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当于增加了抵扣进项。
对许多私营交通运输企业主来说,此举将起到可观的降低税负效果。
不仅扩大了固定资产的抵扣范围,也体现出增值税由收入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自用汽车可抵进项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汽油费、维修费不可抵进项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