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汽车燃油费可做进项税抵扣答复
缴纳消费税车辆及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探讨
涉税广角⊙雷冠波缴纳消费税车辆及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探讨在增值税的征纳体系中,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始终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
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允许抵扣金额的大小,不仅事关国家的税收利益,而且决定了纳税人最终缴纳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的大小。
特别是税收法规没有具体规定而抵扣界限又比较模糊的涉税业务,则更值得大家关注与探讨。
【案由】在实务中,缴纳消费税的车辆及其发生的燃油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是企业咨询最多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1.在企业的运营中,企业购买的缴纳消费税的车辆,其购入时发生的进项税额没有扣除。
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的需要,上述车辆发生的燃油费进项税额是否能够扣除,税法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对此项进项税额如何处理才正确?2.企业在购置应纳消费税的车辆后,根据经营的需要,作为商品货物的运输工具。
如果企业在购买此类车辆时,就定位于商品或货物的运输工具,那么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呢?有关方面对这类问题的理解和各地税务机关税务执法也不一致。
【法理分析】从增值税的相关法规来看,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大抵分为以下几种: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在“营改增”试点地区,这个文件允许企业纳税人购进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用于应税项目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顺理成章地为其运转所耗用的燃油费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扫清了制度上的障碍。
小汽车的油料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小汽车的油料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近年来,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人们对于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产生了广泛的关注和疑虑。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小汽车油料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问题,为您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点,根据当前的税法规定,对于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是不能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
进项税额抵扣主要是指企业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以减少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然而,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小汽车被归类为生活消费品,不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必需品。
因此,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无法被视为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范畴,从而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小汽车的油料费用无法直接抵扣进项税额,但企业在使用小汽车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这些费用在符合相关税法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例如,如果企业购买了一辆小汽车用于运输货物或者员工,那么与这些使用行为相关的油料费用是可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并且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确保所有相关的费用都是合法、真实、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票据和证明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法规存在变化的可能性。
随着税法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未来小汽车油料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企业在涉及小汽车使用的费用抵扣时,应及时关注相关税法规定的变化,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对于个人购买的小汽车,更多地属于私人消费行为,无法享受进项税额抵扣的优惠政策。
个人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综上所述,目前小汽车的油料费用不能直接抵扣进项税额。
但企业若能确保相关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部分与小汽车使用相关的费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然而,随着税法的变化,相关政策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企业和个人应及时关注税法的更新,确保遵守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地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物流企业油卡通行费9月1日起可有条件抵扣增值税
物流企业油卡通行费9月1日起可有条件抵扣增值税现代物流中,有一种常见的业务模式是采用运输集散中心进行物流运作,实务中是物流企业承接客户需要运输的货物,同时利用大量运输车辆(以个体为主)回程、同途等特色,以网络信息为核心,建立货物运送承接与运输工具拥有者实际运输之间的综合性运输服务模式。
该模式整合仓储、运输、货代、配送等物流环节,实行一体化运作,一站式服务,现代物流业的体现。
一、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增值税基本规定对于这种自身没有运输工具、又完成物流全程的物流承运业务,其增值税的处理,营改增后将其定义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具体表述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同时,对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进行了明确,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即适用税率为11%,不是按照货运代理服务6%处理。
通俗地说,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运代理服务的主要区别在于:1.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对委托方的货物全程运输到目的地,并收取全程费用的“全包”式经营服务,包括实际运输。
2.货运代理服务仅仅是为委托方寻找、联系运输单位及办理相关手续,仅仅收取“跑腿”佣金的代办服务,与实际运输无关。
二、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增值税抵扣新规在实际运行中,出于业务成本和现实的考虑,大量存在个体运输户参与的物流运转。
个体运输户的参与无疑对于物流企业的运行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然而,由于增值税管理体制的要求,从事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物流企业很难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导致业界采用变相办法,以游离边缘的方式处理。
通常做法是以油卡抵顶运输费用,获得油费发票作为部分进项抵扣。
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做法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新规,给予了明确和规范。
自2017年9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第二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租赁个人的车辆发生的汽油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
对于公司给员工报销的“私车公用”相关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致。
青岛地税的规定:青岛市地税局发布的《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此,企业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应当是企业本身发生的,而非企业投资者发生的,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诸如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天津地税的规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八条规定:(一)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
(二)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含班车),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扣除,租赁费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的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198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承担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油费等方式有偿使用,包括投资者在内个人的房屋、交通工具、设备等其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如确属租赁性质应按双方签订的合规的书面租赁合同,凭相关发票,其相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宁波国税的规定:《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甬国税解答〔2012〕1号)规定,企业员工与企业签订私车公用协议,没有租金,但是可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
公司车辆维修费取得专用发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
【问题】
我公司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取得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呢?
【解答】
贵公司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燃油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车辆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企业车辆公用发生的维修费和汽油费的进项税额,没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之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公用车辆的维修费和汽油费进项税额既不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更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在税法明确列举不能抵扣范围之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税务师之涉税服务实务题库综合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下列关于房产税的纳税人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纳税人为经营管理单位B.产权出典的,由出典人纳税C.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D.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答案】 B2、下列各项中,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B.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C.2019年3月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个人按规定缴费【答案】 A3、以下有关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表述错误的是()。
A.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到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B.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C.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D.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的余额,并对余额进行处理,处理之后,“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无余额【答案】 C4、下列选项所涉及的证照全部应缴纳印花税的是()。
A.商标注册证、卫生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营运许可证B.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营运许可证C.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D.土地使用证、专利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答案】 C5、(2018年真题)辅导期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用数量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份。
A.15B.25C.20D.30【答案】 B6、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自产原材料换取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实木地板,双方互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甲企业换进实木地板用于职工食堂的装修,乙企业换进原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下列税务处理不正确的是()。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31•【文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42号建议的答复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广西合山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合山市纳入全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范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政策文件。
2020年,国务院批准我委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专项规划。
文件和规划明确提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由煤矿企业和地方政府承担主体责任,国家对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十四五”期间,我委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重点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将对合山市给予统筹考虑。
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合山市可统筹用于当地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
二、关于加大对合山市的转移支付力度(一)关于转移支付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要求,为增强资源枯竭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我委会同财政部密切关注包括合山市在内的资源枯竭城市财政运行情况,中央财政专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2008—2021年,中央财政累计安排广西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约53亿元,其中合山市累计获得中央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约16亿元。
此外,中央财政还持续加大对广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2021年安排940.8亿元,比上年增加63.5亿元,由广西自治区统筹用于支持合山市转型发展。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统筹考虑资源枯竭城市的财政运行情况、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等因素,继续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对合山市转型发展予以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会计实务: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加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用于生产经营发生的加油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近期不少纳税人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那么,对于生产经营用的小汽车的修理费、加油费能否抵扣?这是纳税人关注度非常高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部分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是,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都进行了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另一部分纳税人遵循谨慎性原则未抵扣进项税额。
遗憾的是,对于这个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明确下文,各省市税务局明确下文的也不多,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也不一致,有的认为可以抵扣,有的认为不可以抵扣,税法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纳税人的税务风险。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05号)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和游艇发生的修理费用和油料费用,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公告)规定: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下面我们从立法模式、政策答复、总局意见、地方性文件诸方面进行分析这一热点问题。
总局虽未明确下文,但是,我们可以从立法模式上分析。
列举和概括是语言表达的两种基本模式。
作为法律主要载体的成文规范只能通过语言文字反映,列举和概括就成为表述法律所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
对于增值税来说,基本上可以概括为,销项税额按照“正列举”的方式,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正面列举的,均不缴纳增值税。
而进项税额的抵扣则是采取了“反列举”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列举了5类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凡是未列举的都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
2023年一级建造师之一建工程法规每日一练试卷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甲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乙承包单位,双方订立分包合同并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后双方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同时发现该分包行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
下列关于本案仲裁协议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分包合同无效,则仲裁协议无效B.分包合同有效,则仲裁协议有效C.分包合同效力待定,则仲裁协议效力待定D.分包合同效力与仲裁协议效力没有相关性【答案】 D2、下列关于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描述,错误的有()A.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施工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C.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D.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代表企业法人【答案】 A3、(2020年真题)关于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低适用税率B.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可以抵扣进项税额C.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不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D.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答案】 D4、某工程项目外墙保温工程、底层隐蔽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主持验收。
A.项目经理B.项目技术负责人C.监理工程师D.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答案】 C5、《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的民用建筑不包括()建筑。
A.医疗B.教育C.厂房D.住宅【答案】 C6、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6A.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B.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施工企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C.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期确定D.排水户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的排水类别、总量排放污水【答案】 A7、水泥厂在承诺有效期内,对施工单位订购水泥的要约做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复,则该水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9.02•【文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完善不动产司法拍卖中税费征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取消不动产司法拍卖公告中由买方承担税费的转嫁条款,统一改为“税费各自承担”的建议您提出的拍卖不动产的税费按照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建议,是一种较为合理的做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即单位或个人发生经济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则该单位或个人属于法定的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各税种单行法律及暂行条例也对不动产转让环节的各项税费和纳税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
2016年8月2日公布、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财产处置环节的税费负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我局和最高人民法院赞同您关于税费承担方面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向各级法院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尽最大可能完善拍卖公告内容,充分、全面向买受人披露标的物瑕疵等各方面情况,包括以显著提示方式明确税费的种类、税率、金额等;二是要求各级法院严格落实司法解释关于税费依法由相应主体承担的规定,严格禁止在拍卖公告中要求买受人概括承担全部税费,以提升拍卖实效,更好地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做账实操-公司没有车,可以报销油费吗
做账实操-公司没有车,可以报销油费吗?问题内容:公司没有车,员工出差回来有加油费报销,可以用油票报吗?税局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总结就是:1、公司名下没有车,一般在真实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加油费的。
业务不真实,取得的加油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2.实务中,最常见的就是当企业员工包括老板,在报销的时候就随便找一张发票来报销(替票行为),而加油费发票现在就是最常见的发票。
公司名下没有车,而报销加油费,这个行为就涉及到了“虚开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替票行为涉嫌偷税,被税务稽查发现后,不但需要补税,还有0.5倍至5倍的罚款,当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也会有的。
公司名下没有车,怎样合理报销加油费?如果公司名下没有车,员工开私家车外出办公的,要报销相关加油费等费用,必须要签订租车合同。
如何处理的?实报实销?处理的?实报实销吗?税局回复:企业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车辆并支付给员工租金等费用的用车方式,属于租赁,企业发生的租赁费用可凭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与个人未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企业租金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员工所得需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与个人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考模拟试题(全优)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模考模拟试题(全优)单选题(共40题)1、《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
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B.债务人以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80%转让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C.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D.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或者由第三人负担【答案】 A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股东将无记名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B.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C.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D.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答案】 A3、(2018年真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车床,价款5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丙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价款债务,乙公司表示同意。
后丙公司始终未清偿50万元价款,下列关于乙公司主张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共同偿还50万元价款B.乙公司可以选择向甲公司或者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C.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D.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清偿50万元价款【答案】 C4、下列关于保证期间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B.一般保证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要求承担责任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C.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从宽限期届满开始计算保证期间【答案】 D5、下列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表述不正确的是()。
A.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B.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C.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D.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答案】 C6、(2010年真题)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含解析)247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试真题及答案(含解析)1、关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2020)A.建设单位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B.目的可行性研究单位不得作为项目管理单位C.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不得作为项目管理单位D.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具有利害关系【答案】D【解析】息选项,建设単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BC选项,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单位,也可以是其他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等单位,但项目管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具有利害关系。
【考点来源】第三章第二节建设工程承包制度2、水泥厂在承诺有效期内,对施工单位订购水泥的要约作出了完全同意的答复,则该水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2011)A.施工单位发出订购水泥的要约时B.施工单位订购水泥的要约到达水泥厂时C.水泥厂发出答复文件时D.水泥厂的答复文件到达施工单位时【答案】D【解析】略3、根据《劳动合同法》,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2020)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答案】B【解析】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片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考点来源】第四章第二节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保护制度4、某扩建工程建发单位因急于参加认证,于11月15日未经验收而使用该工程,11月20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11月30日建设单位组织验收,12月3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该工程竣工日期为()。
增值税专项发票允许抵扣的范围以及不允许抵扣的情况
问:公司购进一批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答:办公用品、劳保用品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二、增值税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的确定(一)扣除项目的具体范围:1.外购原材料(1)原料及主要材料:指经过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
(2)辅助材料: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材料,包括:a.被劳动工具所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维护机器设备用的润滑油和防锈剂等。
b.加入产品实体和主要材料相结合,或使主要材料发生变化或使产品具有某种性能的辅助材料。
如油漆、染料等。
c.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而消耗的辅助材料。
如工作地点清洁用的各种用具及管理、维护用的各种材料等。
(3)外购半成品(外购件):指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半成品(外购件)。
(4)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指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各种备件。
(5)包装材料:如纸张、麻绳、铁丝、铁皮等。
(6)外购燃料;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
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为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
2.外购低值易耗品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包括:(1)一般工具。
如刀具、量具、夹具等。
(2)专用工具。
如专用模型等。
(3)替换设备。
如各种型号的模具等。
(4)管理用具。
如办公用具等。
(5)劳动保护用品。
如工作服、各种防护用品等。
(6)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3.外购动力指纳税人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气等各种动力。
包括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的水。
4.外购包装物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
5.委托加工费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
将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上述营业税应税项目以及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的研究开发;或不动产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与销售其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
公司无偿使用法人的私人车辆,由公司承担的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公司无偿使用法人的私人车辆,由公司承担的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现将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应当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规定执行。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
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在现代社会,很多公司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提供一些福
利待遇,其中之一就是私车公用报销油费。
那么在报销私车公用油费时,员工需要了解税前扣除标准是多少呢?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员工在公司出差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可以申请私车公用报销油费,以便补偿员工在工作中的交通费用。
同时,根据公司的规定,员工需要准确填写报销单,并提供相关的油费
发票或凭证。
其次,对于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一般是按照公司的
规定来执行的。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设定
一个标准来确定员工可以报销的油费金额。
这样既可以合理控制费用,又可以有效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此外,对于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的税前扣除标准,还需遵守相关的会
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员工在填写报销单时,需注意填写准确的信息,
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以免在报销过程中出现问题。
同时,公司也需
要对员工的报销进行审查和核对,确保所有的费用都符合规定,并且
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私车公用报销油费税前扣除标准是一个公司内部管理的
问题,需要员工和公司密切配合,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确保报
销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只有这样,才能让私车公用报销油费发挥应有
的作用,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营改增”后小汽车及汽油费、维修
“营改增”后小汽车及汽油费、维修费政策待明确2013年7月22日,《中国税务报》第8版税务财会刊登了《“营改增”企业要关注进项税抵扣细节》一文。
讲述的是“营改增”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商务车,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税务处理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其内容大致为:C公司是纳入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物流企业。
2012年,该公司根据业务需要添置了10辆金杯商务车,其中7辆用于配送货物,3辆专门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每辆车价格为5.5万元。
该公司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期限内认证通过后全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共计7.99万元。
税务局检查员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11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C公司用作职工班车的3辆车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向该公司追缴增值税、城建税等各项税款及附加共计2.71万元,并加收滞纳金0.26万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28万元。
随着“营改增”全国试点扩围,现行税收政策发生了戏剧性的、根本性的变化。
上述涉税行为若发生在7月31日前,商务车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其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但是,在8月1日以后,以上购买商务车用于集体福利的涉税行为,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条例》:自用小汽车及其汽油费等进项税不得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