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案例(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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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一、某通信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向其手机用户赠送保险案例(合同主体)
【案例背景】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与某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增值业务赠送保险”业务,用户可在订购、使用或拨打由该通信公司提供的无线增值业务的同时获赠由该通讯公司赠送的某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即由该通信公司作为投保人,使用其增值业务的用户为被保险人,该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保险期间一年。
【问题】该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作为投保人为使用其增值的用户购买人身保险?
二、保单被盗案例(保险合同书面形式)
【案例背景】1998年,吴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9380元,吴某到60周岁,每年可领取1200元至身故。但2004年当吴某60岁时,发现保险单不见了,但找到了缴费凭证。当他拿着缴费凭证向保险公司要求履行义务时,保险公司给他的答复是7年前吴某已经退保了并提供了“吴某”签字的退保申请书和保单原件。
吴某想起之前家里曾遭遇小偷,应该是小偷冒领了退保金。保险公司称第二代身份证是2006年起才有身份证识别系统,由于技术限制,退保的2004年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
【法院见解】:保单中条款明确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凭保险合同、最后一次缴费凭证及投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三、保险合同要约与承诺(美国)
【案例背景】美国一保险公司由邮局寄发传单,标题是“车祸及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金额1.5万美元,保险费25美分,保险期限30天,限16岁至70岁,死亡给付1.5万美元,伤害给付7500美元至1.5万美元不等,列表载明。投保者只须将传单的上半截扯下,填入出生日期,受益人姓名与关系,并签姓名,连同保险费25美分邮寄保险公司即可。请分析该法律行为中要约和承诺方。
四、因保险代理人展业过失导致保险合同中遗漏险种(判断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背景】丛某于2007年在某公司代理人施某帮助下投保该公司既有理财功能又有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险种。由于施某过失,未将重大疾病险加入投保单,丛某没仔细审核在投保单上确认签字,保单于2008年1月2日生效。2008年6月16日,丛某经医院诊断为卵巢癌,遂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核赔过程中发现保单中并没有重大疾病险的记载,也没有收取该险种的保费。保险公司认为该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不能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问题】1、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是否成立?2、由于保险代理人展业过失导致在保险合同中遗漏了保险险种,该责任应由谁承担?
五、保险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
2009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9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2009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责任。请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是否合理?
六、保险合同解除及保险合同法律规范时间效力适用
【案例背景】2009年10月,王某为其妻投保了5万元人身保险,交纳3000多元保险费,指定受益人为王某。投保时,王某在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均填写“无疾病”。之后,王某一直按时交纳保险费。2011年2月,王妻患癌症死亡。王某申请赔付,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于是准备给付;后经举报,保险公司查明王妻在2008年12月已被确诊为胃癌,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请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其他条件同上,假设王妻于2011年11月死亡,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本案例应如何处理?
【提示】参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保险案例分析的方法(步骤)
1、分析问题是什么。
2、理论应该是什么。
3、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