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工作人员积分管理办法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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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积分管理及兑换方案(试行)

农村积分管理及兑换方案(试行)

农村积分管理及兑换方案(试行)一、背景为推进农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提高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模式,特制定本积分管理及兑换方案。

二、目的1. 强化农村居民的规则意识,促进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各方面的提升。

2. 推动农村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形成良好的乡村氛围。

3. 激励农村居民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提高村庄整体实力。

三、积分来源积分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社会公德:如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参与公益活动等。

2. 家庭美德:如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勤劳致富等。

3. 个人修养:如遵纪守法、诚信待人、自我等。

4. 村庄建设:如参与村庄建设、提出建设性建议、推广新技术等。

5. 其他:如获得荣誉表彰、参与志愿服务等。

四、积分管理1. 设立积分管理委员会,负责积分的评定、兑换等工作。

2. 积分管理委员会定期(如每季度)对农村居民的行为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给予相应积分。

3. 积分管理委员会应建立积分档案,记录农村居民的积分获取情况。

五、积分兑换1. 设立积分兑换平台,农村居民可以在平台上使用积分兑换商品、服务等奖励。

2. 积分兑换商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用品、农业物资、技术培训等。

3. 积分兑换比例由积分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定期调整。

六、激励机制1. 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农村居民,给予物质奖励、荣誉表彰等。

2. 对积极参与村庄建设、表现突出的农村居民,优先考虑其在村庄事务中的话语权。

3. 对积分较低的农村居民,进行教育引导,帮助其提高规则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七、附则1. 本方案由积分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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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2•【文号】银监发[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7〕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做好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试点工作,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村镇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村镇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村镇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村镇银行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村镇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村镇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乡村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细则

乡村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细则

乡村积分制管理实施方案细则一、背景和目的二、管理机构1.设立乡村积分制管理委员会,负责乡村积分制的整体策划、协调与推进工作。

2.乡村积分制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政府组织,委员由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村干部组成,其中应包含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的代表。

3.乡村积分制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协调与执行。

三、积分获取和使用1.农民通过农业生产、务工、创业等方式可以获得积分。

农民参与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农业活动将根据其劳动量和技术贡献发放相应的积分。

2.农村务工人员通过在城市工作、经商等方式可以获得积分。

务工人员的积分将根据其工作时间和收入发放,同时考虑其为乡村发展做出的贡献。

3.农村创业者通过创业项目的发展,可以获得积分。

创业项目对于乡村振兴有重要的意义的,将根据创业项目的效益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来发放积分。

4.积分可以用于农村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医疗服务、教育资源使用等。

同时,积分也可以用于购买农产品和农特产品,鼓励支持农村发展。

四、积分制度运行机制1.积分系统建设:建立统一的积分管理系统,实现积分的统一收集、管理和使用。

积分管理系统要求确保数据安全、公平公正,并具备可追溯性。

2.积分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积分评估体系,考虑不同活动对乡村振兴的贡献程度和社会效益,确保积分的公正合理。

3.积分定期结算:积分定期结算,核实积分的获得情况,并及时发放积分给农民。

结算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半年,结算结果要及时向积分持有者公示。

4.积分使用管理:对积分的使用进行管理,确保积分的合法有效使用。

乡村积分制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乡村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积分使用政策。

5.积分公示和监督:积分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对不正当行为进行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宣传和培训1.加强乡村积分制政策的宣传,向农民和农村干部群众普及乡村积分制的基本理念和政策。

可以通过宣传册、培训课程、媒体报道等方式进行宣传。

银行员工激励积分管理制度

银行员工激励积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效率,增强团队凝聚力,激发员工潜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柜员、客户经理、营销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积分制管理,将员工的业绩、服务态度、学习进步等因素纳入考核,实现员工个人与银行共同发展的目标。

第二章积分制度第四条积分分为基本积分和奖励积分。

第五条基本积分包括:(一)工作绩效积分:根据员工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完成质量等因素进行评定;(二)服务态度积分:根据员工的服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因素进行评定;(三)学习进步积分:根据员工参加培训、学习活动、获得证书等因素进行评定。

第六条奖励积分包括:(一)超额完成业绩积分:根据员工超额完成业绩的金额进行评定;(二)团队贡献积分:根据员工在团队中的协作、贡献程度进行评定;(三)创新成果积分:根据员工提出的创新建议、改进措施等因素进行评定。

第七条积分计算方式:(一)基本积分按照月度、季度、年度进行累计;(二)奖励积分根据具体事项进行实时评定。

第三章积分兑换与奖励第八条积分兑换分为实物奖励和虚拟奖励两种形式。

第九条实物奖励包括:(一)节假日礼品;(二)学习用品;(三)旅游度假;(四)其他由银行提供的礼品。

第十条虚拟奖励包括:(一)荣誉称号;(二)晋升机会;(三)培训机会;(四)其他由银行提供的虚拟奖励。

第十一条积分兑换条件:(一)员工积分达到规定分值;(二)积分兑换活动期间;(三)积分兑换申请需经上级审批。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积分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积分的评定、兑换等工作。

第十三条积分评定需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权益。

第十四条积分兑换过程中,需确保信息准确无误,避免出现误差。

第十五条员工对积分评定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银行积分管理办法

银行积分管理办法

银行积分管理办法1.背景积分是银行为回馈客户而设立的一种奖励制度,客户在使用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积分可以在后续的消费中兑换为各类福利或优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营积分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2.积分获取规则2.1 消费积分客户在使用银行信用卡或借记卡进行消费时,根据消费金额按比例获得相应积分。

具体积分比例根据不同的卡种和消费类型进行设定。

2.2 活动积分银行经常开展各种促销活动,客户可以参与这些活动获得额外积分奖励。

具体活动内容和积分奖励数额在活动期间公布。

2.3 转赠积分客户可以将自己的积分转赠给其他人,被转赠者可以使用这些积分进行兑换或抵扣。

3.积分使用规则3.1 兑换礼品客户可以使用积分在指定的积分商城内选择兑换心仪的商品或服务。

具体兑换规则和商品清单在积分商城内详细公示。

3.2 抵扣消费客户可以将积分用于抵扣信用卡或借记卡的还款或其他消费。

每笔消费可使用的积分上限和兑换比例在银行设定的政策范围内执行。

3.3 转换为现金客户可以选择将积分转换为现金,在指定渠道进行提现。

提现时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且存在一定的最低提现门槛。

4.积分管理和监督4.1 积分结算和查询银行将定期对客户的积分进行结算,并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提供积分查询功能,方便客户随时了解自己的积分情况。

4.2 积分过期和作废积分在一定时间内未被使用时,可能会过期或被作废。

具体的积分过期规则和作废条件由银行制定并在积分管理系统中公示。

4.3 管理办法调整银行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和内部需要,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和修订,并提前公布调整后的规则和政策。

5.附则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如客户对相关规定有任何疑问或申诉,可以向银行客服中心进行咨询和投诉。

以上为《银行积分管理办法》的基本规定,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进一步明确,将会在具体政策和操作流程中详细说明。

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

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版)一、前言经过多年的稳健发展和市场开拓,我国村镇银行(以下称“村镇银行”)已逐渐成为中国金融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小微企业提供了重要的融资支持。

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业务活动,促进村镇银行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对村镇银行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进行规范。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提高评级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科学、规范、公正、有效的信用评级制度,为客户选择、资金配置、信用风险控制、监管监察等多方面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级机构的选择村镇银行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委托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称“评级机构”)进行。

评级机构应当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独立的、公正的、诚信的机构,并具备评定村镇银行企业信用等级的评级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评级的技术准备评级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评级专业技术能力,建立完善的评级体系和独立的评价标准,制定严格的评级过程和程序,并采用规范的评级方法和技术工具。

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维护和更新评级数据的体系,确保评级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评级的透明度和公开性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评级信息公开渠道和制度,及时向村镇银行、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等发布评级报告和评级结果,并公开评级过程、评级标准、评级方法和评级结果的基本情况和分析意见。

评级报告应包括评级标准、评级对象、评级过程、评级结果及分析意见等内容,评级结果应当有科学的依据和有力的支撑,评级的方法和过程应当有可复制性和可比性。

五、评级的标准和方法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村镇银行经营特点和风险状况,制定科学的评级标准和方法,建立客观、公正、可循环、可比较、可量化的评价体系。

评级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体现经济、金融和社会风险。

评级标准应当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评级对象的特征和属性进行合理的权重分配和重点突出。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员工依法依规遵守职业行为规范,规范员工的日常工作行为,强化员工的职业责任和职业操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所有员工及其分支机构中所有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银行员工应该依据银行的职业行为规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银行
员工不能从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等违法违规行为,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即面临
积分扣除的风险。

第四条本银行根据员工工作的性质和工作的要求,在监督、管理和考核员工时
实行积分管理制,以此来衡量员工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二章积分项与扣除标准
第五条积分按月累计,包括加分项和扣分项两个部分。

第六条加分项包括:
1、考勤记录100%准确度,每月加10分;
2、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优秀,经领导评定加5-10分;
3、根据银行规定参加岗位培训交流,每次加2分;
4、参与银行业务竞赛,获得优异成绩,根据成绩不同加5-10分;
5、银行重要会议正式邀请员工参与,每次加2分。

第七条扣分项包括:
1、签到记录出现缺勤、迟到、早退以及其他违反考勤制度行为,每项扣2分;
2、处理客户投诉不当,导致客户不满,每次扣5分;
3、定期考核中表现不佳,每次扣4分;
4、一线员工在业务操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疏忽,导致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每次
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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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镇银行的管理行为,保护存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村镇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市场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加强内部管理,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保障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教育,提升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确保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金融办公室的平稳运行。

第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村镇银行业务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镇银行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客户及员工的信心建设,推动村镇金融服务的发展和创新。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置董事会,并明确董事会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审议并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和检查管理层工作。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工作,确保银行的合法、稳健运营。

第十二条村镇银行应当设立总经理,并明确其权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总经理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向市场、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及时公开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第十四条村镇银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和操作规程,有效防范风险。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十七条村镇银行应当依法开展存款、贷款、支付结算等业务,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审慎贷款,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村镇银行的管理,保证村镇银行的安全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村镇银行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定义本规定中,以下用语的定义如下:•村镇银行:指注册于中国境内的,以为乡村、小城镇提供金融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村镇银行股东:指村镇银行所有股东,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村镇银行管理层:指村镇银行高管和董事会成员。

•村镇银行董事长:指村镇银行董事会主席。

第四条规定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合规经营、诚信守法等原则。

第二章村镇银行管理层的组成和职责第五条村镇银行董事会的职责村镇银行董事会是村镇银行的决策机构,由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组成。

村镇银行董事会的职责包括:1.审议和决定村镇银行重大事项;2.监督和检查村镇银行的经营管理;3.制定村镇银行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4.推动村镇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5.确保村镇银行的合规经营。

第六条村镇银行高管团队的职责村镇银行高管团队是村镇银行的管理团队,由总行行长、总经理等职务的管理人员组成。

村镇银行高管团队的职责包括:1.制定并执行村镇银行的战略和业务计划;2.开拓村镇银行的业务市场,推动业务创新;3.推动村镇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管理工作;4.推动和监督村镇银行诚信合规经营。

第三章村镇银行的行为规范第七条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规范村镇银行的经营行为应当遵循以下规范:1.坚持服务实体经济,满足乡村、小城镇居民和企业融资需求;2.遵循市场化原则,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3.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行为;4.遵循风险可控的原则,加强对信贷、投资、市场风险的管理和监测;5.遵循合规经营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村民积分管理及兑换条例(试行)

村民积分管理及兑换条例(试行)

村民积分管理及兑换条例(试行)村民积分管理及兑换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高村民自治水平,激发村民积极参与村庄建设和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划内的村庄。

第三条积分定义村民积分是指村民在村庄建设和发展中,通过参与各类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村民义务等行为所积累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积分管理第四条积分来源村民积分的来源包括:1. 参与村庄治理和公共事务;2. 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村庄和谐稳定;3. 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效益;4. 学习科技知识,推广新技术;5. 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村民生活;6. 履行村民义务,支持村庄发展。

第五条积分计算村民积分的计算方法由各村自行制定,需报上级政府部门备案。

积分计算应公平、公正、透明。

第六条积分记录与查询村民积分的记录和查询由各村积分管理委员会负责。

积分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积分兑换第七条兑换原则1. 积分兑换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2. 积分兑换物品或服务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 积分兑换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第八条兑换范围积分兑换的范围包括:1. 生活用品;2. 农业生产资料;3. 文化、体育活动器材;4. 村庄公共服务;5. 其他符合兑换原则的物品或服务。

第九条兑换流程1. 村民提交积分兑换申请;2. 积分管理委员会审核积分兑换申请;3. 审核通过后,村民进行积分兑换;4. 积分管理委员会记录积分兑换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激励第十条监督机制1. 各村应设立积分管理委员会,负责村民积分的管理和兑换工作;2. 上级政府部门对村民积分管理和兑换工作进行监督;3. 村民有权对积分管理和兑换工作进行监督和举报。

第十一条激励措施1. 对积分累计较多的村民,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2. 将积分累计作为村民参与村庄治理和公共事务的依据;3. 对积分累计较少的村民,进行约谈、教育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处理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积分管理委员会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2. 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积分)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遏制屡查屡犯违规行为现象的发生,防范案件风险,增强员工合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的原则。

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记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通过实行量化考核,以记分建档的方式,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动态考核。

第四条本办法记分对象为本行在职在岗员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一)外部有权部门开展各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二)系统内组织开展的各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三)职能部门例行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四)事后监督业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五)其他方式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章记分规则第六条违规行为记分实行按月积分考核和年度积分累计考核。

(一)按月积分考核:凡当月发现的违规行为均属于本办法考核范围。

对当月违规行为的员工,经本人确认在绩效考核中记分扣除当月绩效工资;(二)年度积分累计考核:本记分以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对年度内员工记分进行累计,累计到一定分数的,按《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根据员工违规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分。

(一)违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1-2分;(二)违规行为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或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3-5分;(三)违规行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发现一次记6-20分;(四)违规行为性质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发现一次记40-60分。

第八条对同一次检查中发现的类似问题,合并作为一个问题进行扣分处理。

同一个问题在不同检查项目中被发现,不再重复记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除外)。

第九条记分依据详见《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记分标准》。

第三章记分流程第十条记分实行“谁检查、谁记分”、“谁牵头,谁记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本行绩效考核管理部门对记分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处罚积分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处罚积分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处罚积分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员工违规处罚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引导督促信用社和员工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平利县信用社所辖网点及工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依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进行处罚的违规行为和平利联社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

第六条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应当对其所属的直接管辖网点进行积分。

但直接管辖机构自查发现并进行纠正的,不对网点积分。

第七条个人自查自纠的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免除积分,但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应进行处理的除外。

第八条对违规行为进行积分,应当对事实和情节进行调查核实,并通知当事网点和个人,当事网点和个人有权申辩或申诉。

第九条员工的违规行为,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给予处理的,不得因受到处理而免除积分,也不得因积分而免除处理。

第十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按照所负责任分别给予积分,不因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内部日常管理、业务检查、审计稽核、案件调查、信访核查以及外部监管机关检查、客户投诉、媒体报道等途径发现违规行为线索,经核实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生效前的违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积分标准第十三条个人积分管理实行24分制,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第十四条员工违规,依照本办法被积分的,对其所在网点同值积分。

第十五条积分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每年对个人积分进行兑现,对积分最多的2至5名员工进行处理。

次年积分从零开始。

第十六条按照《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审计处罚规定》受到处理的,按以下分值对应积分:(一)、经济处罚积分标准为2—7分。

村民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兑换制度(试行)

村民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兑换制度(试行)

村民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兑换制度(试行)一、村民积分管理概述为确保村民积分管理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提高村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本村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村民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兑换制度(试行)。

二、积分指标体系1. 基础积分(1)村民身份认证:村民完成身份认证,即可获得基础积分。

(2)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获得一定的基础积分。

2. 行为积分(1)志愿服务:参与村委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根据服务时长和效果,给予相应积分。

(2)文明行为:遵守村规民约,表现良好的文明行为,如垃圾分类、文明养犬等,可获得相应积分。

(3)表彰奖励:获得村委表彰的村民,根据表彰级别和荣誉,给予相应积分。

3. 活动积分(1)参与活动:参加村委组织的各类活动,根据活动性质和参与程度,给予相应积分。

(2)组织活动:主动组织有益于村民的公益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效果,给予相应积分。

三、积分兑换制度1. 兑换原则(1)公平、公正、公开。

(2)先到先得,兑完即止。

2. 兑换方式(1)线上兑换:通过村民积分管理平台,进行线上兑换。

(2)线下兑换: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凭积分兑换实物或服务。

3. 兑换物品及服务(1)生活用品:如米、油、洗衣液等。

(2)文化产品:如图书、电影票等。

(3)公共服务:如家政服务、健康体检等。

(4)特色产品:如本地农产品、手工艺品等。

4. 兑换规则(1)积分不可兑换现金。

(2)积分不可转让。

(3)积分兑换的物品或服务,一经兑换,不予退换。

(4)积分有效期:自积分获取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四、积分管理及监督1. 积分管理(1)村委设立积分管理小组,负责积分的发放、兑换和日常管理。

(2)村民可通过村民积分管理平台,查询积分获取、兑换情况。

2. 监督机制(1)设立积分监督举报渠道,接受村民监督。

(2)对积分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本指标体系和兑换制度(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村委所有。

如有未尽事宜,村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村民积分管理准则和兑换制度(试行)

村民积分管理准则和兑换制度(试行)

村民积分管理准则和兑换制度(试行)引言为了推动村民参与到村民自治、共建共享的活动中来,增强爱心互助,营造良好的社区氛围,并激励村民积极参与,提出本村民积分管理准则和兑换制度(试行)。

一、村民积分管理准则1. 所有村民自愿加入村民积分管理系统,并遵守村民积分管理准则。

2. 积分管理系统由村民自治委员会负责运营和维护。

3. 村民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社区公益活动、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方式,积累积分。

4. 村民应尊重他人,遵守社区规则,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来获取积分。

5. 倡导诚信原则,禁止刷分、赌博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

6. 村民应主动参与积分管理系统的维护和更新,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更新。

二、村民积分兑换制度1. 积分的获取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参与村民自治或社区公益活动:250积分/次;- 参与环境保护活动:200积分/次;- 提供社区服务:150积分/次;- 提供志愿服务:100积分/次;- 参与文化艺术活动:50积分/次;- 参与体育健身活动:50积分/次;2. 积分的兑换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社区物品免费借用与使用;- 社区购物积分抵扣;- 社区活动门票减免;- 社区服务购买折扣;- 社区公益产品或服务优惠。

3. 兑换积分需遵守以下规则:- 积分达到一定数量方可兑换,具体数量由村民自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村民可以随时查看自己的积分余额,但每月只能兑换一次;- 村民可以将积分转赠亲朋好友,但不可进行买卖行为;- 积分的使用期限为一年,过期积分将失效。

三、监管与评估1. 村民自治委员会将定期对村民积分管理制度进行监管,确保其有效运行。

2. 村民自治委员会将定期对村民积分管理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结论本村民积分管理准则和兑换制度(试行)的实施旨在鼓励村民参与社区建设和服务,加强社区凝聚力和自治能力。

村民将通过积极参与活动来获取积分,进而享受社区提供的福利和优惠。

相信这一制度的实施将会为社区的发展和村民的幸福生活做出重要贡献。

乡村居民积分管理方式及兑换方案(试行)

乡村居民积分管理方式及兑换方案(试行)

乡村居民积分管理方式及兑换方案(试行)
简介
本文档旨在介绍乡村居民积分管理方式及兑换方案,以便提供一种简单且无法律纠纷的操作策略。

积分管理方式
1. 积分获取
乡村居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积分:
- 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 参与农田生产劳动
- 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 参与乡村文化传承和交流活动
2. 积分兑换
乡村居民可以将积分兑换成以下物品或服务:
- 农产品和农副产品
- 生活用品和家庭必需品
- 健康与医疗服务
- 教育和培训资源
- 旅游和休闲活动
兑换方案试行
1. 试行时间
本兑换方案将在2022年1月1日开始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2. 兑换流程
乡村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积分兑换:
1. 在指定的兑换点或平台查询个人积分余额;
2. 选择欲兑换的物品或服务,并确认兑换所需积分;
3. 凭个人识别信息进行积分兑换;
4. 领取兑换物品或服务。

3. 兑换限制
为了保证公平性和资源合理利用,每位乡村居民在试行期内的兑换存在以下限制:
- 每人每月最多兑换物品或服务的价值不超过500元;
- 特殊情况下,经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兑换限额;
- 兑换物品或服务以现有库存为准,遇到供不应求的情况,将按先到先得的原则进行发放。

结束语
本文档介绍了乡村居民积分管理方式及兑换方案的试行内容。

通过简洁且无法律纠纷的操作策略,旨在提供乡村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活动的动力和奖励机制,促进社区发展和居民福利的提升。

乡村振兴积分管理制度范文

乡村振兴积分管理制度范文

乡村振兴积分管理制度范文乡村振兴积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乡村振兴步伐,激发乡村活力,充分发挥农村居民和各方面力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乡村振兴积分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村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乡村振兴积分管理制度是指通过积分制度,对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个人和组织进行奖励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积分评估和奖惩机制。

第二章积分奖励第四条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农村居民,通过积极参与农田水利、农业生产、农村环境治理、农村文化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可获得相应积分奖励。

第五条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通过合作农业生产、支持乡村旅游发展、资助农村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举措,可获得相应积分奖励。

第六条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社会组织,通过开展农村公益项目、组织社会资源支持农村发展等方面的活动,可获得相应积分奖励。

第七条积分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根据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给予相应积分奖励;2. 根据工作质量和效果给予相应积分奖励;3. 根据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积分奖励;4. 根据对乡村文化建设的贡献程度给予相应积分奖励。

第三章积分评估第八条对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个人和组织,建立相应的积分评估机制。

积分评估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考核、工程量统计、财务报表等方式。

第九条积分评估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量和完成情况;2. 工作质量和效果;3. 社会和经济贡献程度;4. 文化建设和乡村旅游发展等方面的贡献。

第十条积分评估结果将公示于乡村振兴工作的相关平台和媒体,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第四章积分奖惩第十一条积分管理制度将设立相应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积分评估结果进行奖励和惩罚。

第十二条根据积分评估结果,对获得较高积分的个人和组织,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金、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对积分评估结果不达标的个人和组织,将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资格、降低政府支持和奖励的机会等。

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

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

银行业员工积分考核办法**行员工业务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行的正常经营秩序,规范各岗位操作程序,确保各项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金融法规和上级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及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岗位人员。

各岗位人员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但未构成刑事犯罪及不够行政和党纪处分的,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第三条 **行编制《员工行为规范积分管理卡》,扣分由稽核监察部登记执行,总行其他职能部门和支行行长、委派会汁、分理处主任、会计在检查中发现对员工违规行为,进行登记后按月报送稽核监察部依照本办法实行扣分处理.对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员工违规行为,将加倍扣检查责任人的分第四条稽核、检查人员及其他职能部门在执行扣分管理时,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及时准确。

第五条构成违规违纪处理处罚标准的,按本行及上级对于违规违纪的处理办法和制度处分、处理、处罚,并相应扣分;对年内累计扣分达到一定数额的进行相应处分处理:达到20分以上(不含20,下同)者由总行职能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达到30分者给予通报批评;达到40分者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达到50分者给予记过处分;达到60分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达到70分者给予降级处分;达到80分者给予限期调出处理;达到90分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信贷类第六条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笔扣责任人3分:(1)、未按审批程序审批、备案发放超权限贷款的;(2)化整为零发放超权贷款垒大户的;(3)发放冒名、借名、假名贷款变相垒大户的;(4)未经总行批准违规发放跨区域贷款的;(5)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6)对已形成呆滞、呆账贷款的借款人继续发放信用贷款的;(7)对逃避悬空农合债务的借款人和已关停、破产企业发放贷款的;(8)向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的;(9)自批自贷的;(10)擅自退回贷款质押品或中途更换质押品的;(11)向借款人吃、拿、卡、要、报销发票或类似行为的;(12)超比例发放最大单户和最大十户贷款的。

村镇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员工管理方法为了标准员工工作,制定相关的员工管理是有必要的。

下面为大家了村镇银行员工管理方法,欢送阅读参考!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内控机制,促进我行员工自觉遵章守法,增强合规意识操作,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防范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发生,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积分管理是指我行对员工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和连带积分并据以处分和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积分并据以奖励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我行员工在业务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后果,缺乏以按照相关制度处理,但必须严格防范、管理和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教育与正面鼓励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那么。

第四条本方法适用于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所有员工。

第五条我行发现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方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积分分值为0.5-6分,每分给予50元的经济处分,并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六条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0.5分。

积分上限为30分,一个积分年度内,积分累计到达30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七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八条一次发现同一员工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九条员工经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十条员工有抵抗行为,但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书面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尚缺乏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必须予以从重积分。

第十一条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予积分。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积分标准第三章积分管理程序第四章积分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问题,引导和督促各级机构和工作人员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是指工作人员违反银行规章制度,不足以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进行处理,但有必要按照本办法对工作人员及其直接管辖行进行累计积分并据以处理的管理方法。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对违规当事人及其直接管辖行连带等值积分。

但直接管辖行自查发现的,不对本行积分。

对工作人员的积分为个人积分,对其直接管辖行的积分为机构积分。

第六条个人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七条本办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轻微违规行为,发生的当年未发现或未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积分的,积分记入处理生效年度。

第二章积分标准第八条发现工作人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分值为1-5分。

第九条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

个人积分上限为24分。

一个积分年度内,个人积分达到24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个人积分和机构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十条2人或2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十一条一次发现同一工作人员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十二条一次发现一名工作人员因同一轻微违规行为同时触犯《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多项规定的,依照该行为对应的积分分值最高的条款进行积分。

第十三条对及时有效制止、举报违规行为,堵截案件,化解风险,避免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工作人员,如果当年有积分,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可减轻或免除积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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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员工积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行内控机制,促进我行员工自觉遵章守法,增强合规意识操作,有效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问题,防范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分管理是指我行对员工轻微违规行为进行累计积分和连带积分并据以处罚和依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给予相应的积分并据以奖励的管理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轻微违规行为,是指我行员工在业务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后果,不足以按照相关制度处理,但必须严格防范、管理和惩戒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实施积分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罚教育与正面激励相结合、鼓励自查自纠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所有员工。

第二章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
第五条我行发现员工轻微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轻微违规行为积分标准》进行积分。

积分分值为分,每分给予50元的经济处罚,并从当月工资扣除。

第六条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分。

积分上限为30分,一个积分年度内,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给予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后,积分从零分起算。

每个积分年度,积分均从零分起算。

第七条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违规的,分别给予积分,不因其中一人积分而免除其他人的积分。

第八条一次发现同一员工数个轻微违规行为,分别进行积分后累计计算,但最高不超过10分。

第九条员工经自查发现的轻微违规行为,能够立即纠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免除积分。

第十条员工有抵制行为,但被迫实施轻微违规行为且已书面向上级机构或主管人员或主管人员报告的,可从轻或免除积分。

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员工违规的责任人员,尚不足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必须予以从重积分。

第十一条因人员配备、规章制度、设施等客观因素造成轻微违规的,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经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认为理由充分且可以免责的,可以免予积分。

第十二条对于已发生的当年却未发现或未处理的轻微违规行为,应当计入发现轻微违规行为年度的积分管理。

第三章奖励积分标准
第十三条我行对在风险内控工作中具有立功行为或表现优异的员工按照本办法所附《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奖励积分标准》给予奖励积分。

积分分值为1-10分,每分给予50元的经济奖励,并随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第十四条积分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最小积分单位为1分,奖励积分无上限。

第十五条员工有以下立功行为的,给予5-10分的奖励积分:
(一)识破、堵截或制止各类案件发生,有效避免或晚会损失的,应根据案件情节、识别防范难易程度、避免损失或挽回损失的情况给予奖励积分;
(二)提供重要线索,对案件的查办工作起到重要作用的,应根据其对案件查办的具体作用给予奖励积分;
(三)检举反映他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检举反映的违规失职行为严重程
度给予奖励积分;
(四)被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实施违规行为的员工,通过抵制、报告等手段有效制止违规行为发生的,应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
(五)发现业务管理制度及系统控制中的风险隐患或流程缺陷,及时上报风险事项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应按照发现问题轻重程度及措施建议的采纳情况给予奖励积分;
(六)帮助客户识别、防范涉案风险,有效避免或减少客户风险损失的,经查证属实,应根据识别防范难易程度、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情况及社会影响给予奖励积分;
(七)主动向上级机构或部门反映本机构具体业务事项中存在且未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风险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根据风险事项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状况及负面影响程度给予奖励积分;
(八)在行为排查中反映其他员工违规行为或不良表现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应给予奖励积分;
(九)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经村镇银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酌情给予奖励积分。

第十六条对表现优异、在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行为的员工,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情况下,应酌情奖励1-5分的积分:
(一)在风险内控工作中表现突出;
(二)经办业务质量高,且无差错;
(三)所在机构或部门根据考核期工作实际确定的其他标准。

第十七条在一个奖励积分年度内,同一员工的不同行为均符合相应奖励积分标准的,应分别给予积分,累加计算,次年清零。

第十八条对奖励积分申报、审查、审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或者打击、报复奖励积分对象的,村镇银行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对涉及举报、抵制或案件查办的奖励事项,应对当事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在申报、审核、审定及奖励积
分决定的制发、执行、登记等工作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对违反保密要求的,村镇银行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积分管理程序
第二十条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成立由董事长任组长,行长任副组长,副行长及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管理领导小组。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议重大、复杂的积分事项;
(二)审议对被积分员工的处罚和奖励建议;
(三)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四)对轻微违规积分达到30分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
(五)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下设积分管理办公室,由我行风险内控部门负责管理,积分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一)执行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管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台账》和《奖励积分管理台账》,并对员工积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通报;
(三)审核《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和《奖励积分申报单》,并在积分管理信息中登记积分;
(四)受理有关轻微违规积分事项的申述和奖励积分的建议;
(五)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中履行积分管理职责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六)其他积分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检查组或分支机构负责人,通过非现场、现场检查发现工作人员的轻微违规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积分:
(一)对违规事实与当事人核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二)填写《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
(三)将《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在5个工作日内送交积分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对计入积分的违规事实和奖励积分事实要与当事人核对并由当事人确认,积分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
效。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自本人在《轻微违规行为积分记录单》签字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积分管理办公室以及积分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积分管理办公室以及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应自受理之日
起5个工作日作出复议决定。

积分管理领导小组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

第五章积分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交流、轮岗、调动时,在原部门或机构的轻微违规积分和奖励积分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我行将员工获得轻微违规积分与其奖励积分情况相结合,作为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的依据。

对用工转制、选拔任用、竞聘上岗、末位淘汰等事项进行考察时,将轻微违规积分与其奖励积分情况列入考察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一个年度内,工作人员的积分达到10分的,给予书面警示;积分达到20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积分达到30分的,不论在年度内任何月份,立即责令本人停职检查,并给予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等处理。

连续两个年度积分达到30分的员工,不适宜继续在村镇银行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积分处理不服的,可向村镇银行董事会申请复查复议。

给予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待岗培训的,不得申请复查复议。

第二十九条员工获得奖励积分的,其所在机构或部门可同时以通报表扬等方式对其进行精神激励。

第三十条员工获得的奖励积分不得直接抵消其轻微违规积分,但在考核期结束或积分结果运用时,可将轻微违规积分和奖励积分综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员工的轻微违规积分
和奖励积分情况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附件: 1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轻微违规积分记录单
2、违规积分管理台账
3、奖励积分管理台账
4、奖励积分申报单
5、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违规积分标准
6、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奖励积分标准
附件1 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轻微违规积分记录单
年月
单位:元

此联由积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
村镇银行积分记录单
年月
单位:元

此联由责任人保管
村镇银行积分记录单
年月
单位:元

此联由财务部门作为扣款依据
附件2
违规积分管理台账
__年度
附件3
奖励积分管理台账
附件4
村镇银行奖励积分申报单
年 月

第 一

此联由积分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 村镇银行奖励积分申报单
年 月

第 二

此联由奖励人保管
村镇银行奖励积分申报单
年月



联此联由财务部门作为奖励依据
附5
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轻微违规积分标准(试行)
附件6
察右前旗蒙银村镇银行奖励积分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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