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_201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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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三条期权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进行期权合约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根据买方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期权合约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第七条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期权合约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代码、交易单位、行权方式、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标的合约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涨跌停板、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

第九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标的期货合约月份、看涨期权代码(C)或看跌期权代码(P)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十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一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五条期货实物交割可以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提货单交割、滚动交割、全月每日选择交割、一次性交割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流程。

第五章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第四十九条适用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品种由交易所在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中规定。

第五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是指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由符合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规定条件的持有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标准仓单交割或者车板交割申请,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买卖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可以采用标准仓单交割和车板交割。

车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将货物装载至买方车板,完成实物交收的方式。

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车板交割提供交割服务的指定交割地点。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第五十一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

第五十二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

进入交割月后,卖方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每个交易日11:30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

其中,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闭市前申报;采用车板交割的,会员应当在上述每个交易日11:30前申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前完成审核。

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标准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采用车板交割的,交割申请应包含相应的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和交割数量(单位:手),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予清退。

交易所对上述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每个交易日13:30后公布通过审核的卖方交割申请。

公布后的交割申请不得撤销,当日有效。

交割配对时卖方客户单向卖持仓小于卖方客户申报并通过审核数量的,交易所将禁止该客户在该品种上每日选择交割的卖方申报,期限为自本次申报之日起一年。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2004年8月23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8月24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所的信息知识产权,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

交易所对外信息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

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客户,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内容及发布第六条交易所实行信息披露制度,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七条交易所根据信息内容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发布信息。

第八条实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

主要内容有:实时行情(见附件1):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九条每日信息是指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日信息主要内容有:(一)每日行情(见附件2):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所有合约、所有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套期保值持仓量。

(三)交割信息:滚动交割、集中交割配对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期转现交易的当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03年4月7日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 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又称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期货合约以人民币计价,计价单位为元。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自申请之日起前三个月成交量连续排名前50位,或者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单量较多;(三)交易所要求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 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等。

必要时,交易所可以要求会员提供其他资料。

第八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会员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

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九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二)申请经营机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三)有健全的远程交易管理制度;(四)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与交易所签订协议,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交易席位申请,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席位类型、接受回报范围、安装地址、营业执照号等;(二)申请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远程交易系统基础设施及人员情况表;(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修订稿(2019年6月第二次修订)大连商品交易所2019年6月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 (3)一、制度与流程 (3)二、技术系统 (4)三、开通业务权限 (4)第二章制度与流程准备 (5)一、内部制度 (5)二、风险管理流程 (5)第三章交易业务指南 (6)一、期权交易可使用的交易指令 (6)二、期权合约月份 (6)三、合约挂盘与增挂 (6)四、交易时间 (7)五、期权询价 (7)第四章结算业务指南 (8)一、行权与履约 (8)二、期权结算 (22)三、结算风险管理 (25)四、其他注意事项 (28)第五章风控及合规业务指南 (28)一、期权风险管理业务指南 (28)二、期权异常交易业务指南 (33)第六章系统功能要求 (38)附件1:期货公司开展期权业务承诺函 (42)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合约大户报告表 (4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业务指南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大连商品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针对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本所)期权业务而制定,仅供期货公司开展期权业务时参考,如有内容与本所业务规则不一致,以本所业务规则为准。

交易所将根据期权交易的进展情况和规则调整对本指南进行持续更新和调整。

第一章总体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期权业务相关规则,制定期权经纪、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业务制度,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一、制度与流程期货公司应制定健全的期货期权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包括经纪业务、交易业务、结算业务、风控业务、客户适当性评估1、投资者教育等各个环节,并制定期货期权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业务平稳开展。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
(修正案征求意见稿)
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

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
易规则》的通知
正文:
----------------------------------------------------------------------------------------------------------------------------------------------------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正案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修正案.docx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修订稿.docx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正案.docx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稿.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01月22日
——结束——。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品种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2014)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品种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知(2014)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品种交易手续费收取标
准的通知(2014)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4.04.10
•【字号】大商所发[2014]71号
•【施行日期】201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调整部分品种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的通

(大商所发〔2014〕71号)
各会员单位:
为降低市场成本,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我所决定调整部分品种手续费收取标准,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半收取豆粕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当日同一合约先开仓后平仓交易手续费。

二、上述手续费收取标准自2014年4月15日开始实施,如有调整我所将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指南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
4.做市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岗位设置与人员情况汇总表参见附件2,其中,做市负责人、交易岗、风险控制岗、技术开发运维岗主要人员须另附详细个人简历)
做市交易编码申请成功后,做市商应当向交易所报备做市交易编码(12位)及做市席位号。
三、做市交易编码变更流程
在一个期权品种上,做市商只能使用一个做市交易编码开展做市交易。
做市商需要变更做市交易编码的,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变更申请,并在当月最后五个交易日前报备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的做市交易编码将在下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做市交易编码变更后,做市商应当及时了结变更前做市交易编码下的相关持仓,若该交易编码下无其他做市品种,应在持仓了结后及时注销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名称
期货公司编码
说明
做市商的名称
按XXXXXXXX-X格式填写
期货公司的名称
期货公司在监控中心的编码,非会员号
格式
不多于100个字节或者50个汉字
不多于50个字符
不多于100个字节或者50个汉字
不多于8个字符
(二)通过期货公司开户,申请做市交易编码
交易所报备成功后,做市商应当委托协议期货公司,通过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申请做市交易编码,期货公司申请交易编码时录入的“客户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期货公司名称”、“期货公司编码”应当与交易所报备信息完全一致,否则会开户失败。
因在往次做市商(含期货做市商)遴选中,已向交易所提交上述第3项书面材料的申请机构,可以补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复印件。
材料不齐全的,不能参与做市商资格评审。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做市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增强期权交易流动性,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认可,为指定品种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单位客户.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期权做市商业务及相关活动,交易所、做市商及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四条交易所可以在指定期权品种上引入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

第五条交易所按期权品种实行做市商资格管理。

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业务,做市人员应当熟悉期货、期权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三)具有健全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六)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的经验;(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某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做市商资格申请表;(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三)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者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复印件;(四)做市业务部门的岗位设置和职责规定,以及从事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名单、履历;(五)申请品种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书;(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情况的说明;(八)为期权交易或者期权仿真交易做市情况的说明;(九)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做市商申请其他期权品种做市商资格时,应当向交易所补充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八)、(九)项所要求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经交易所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易所通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做市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
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4.13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
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规则修正案予以发布,修改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稿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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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代码、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标的物合约月份、行权方式、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和到期日。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标的物。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按照买方在行权时买卖期货合约权利的不同,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品种交易代码、标的物合约月份、看涨期权代码(C)或看跌期权代码(P)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十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 期权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一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其约定标的物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二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三条标的物合约月份指该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四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行权方式是指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买入或卖出合约标的物的价格。

行权价格应当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每个交易日,可交易期权合约的行权价格范围,至少应当覆盖其标的期货合约当日停板价格范围。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覆盖的行权价格范围。

第十六条行权价格间距是指具有相同标的物的同一类型期权合约,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行权价格间距。

第十七条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相同。

期权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停板价格,超过该涨跌停板价格的报价无效。

第十八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九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三章交易业务第二十条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客户,应当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一条权利金是期权买方为获得期权行权权利所付给期权卖方的资金。

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第二十二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相同。

第二十三条期权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市价止损(盈)指令、限价止损(盈)指令与期货相同。

交易所对指定期权合约提供组合交易指令,指令类型和交易方式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市价指令和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

期权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挂盘和摘牌遵循以下原则:(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按照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和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

(三)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期权合约第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的依据。

(四)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市期权合约进行摘牌。

第二十五条期权合约了结方式为平仓、行权和放弃。

平仓是指客户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月份、类型和行权价格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合约的期权合约了结方式。

行权是指期权买方行使权利而使期权合约转换成期货合约的期权合约了结方式。

放弃是指期权合约到期,买方未申请行使权利的期权合约了结方式。

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二十六条会员的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共用一个专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期权交易的买方支付权利金,不交纳交易保证金;期权交易的卖方收取权利金,应当交纳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八条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时,按照成交价支付(收取)权利金;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时,按照平仓价收取(支付)权利金。

计算公式如下:期权买方(卖方)开仓支付(收取)权利金=∑买入(卖出)开仓价×买入(卖出)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期权买方(卖方)平仓收取(支付)权利金=∑卖出(买入)平仓价×卖出(买入)平仓期权合约成交量×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第二十九条每日期权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

期权合约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确定。

第三十条期权合约以期权定价模型计算的期权理论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期权定价模型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

期权价格明显不合理时,交易所有权调整期权合约结算价。

第三十一条每日期权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期权合约数量按交易所规定的标准计收交易手续费,期权买方行权和期权卖方履约后交易所分别收取行权手续费,交易所有权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行权与履约第三十二条在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期权买方可通过交易终端或会员服务系统下达或撤销行权指令、放弃指令,期权买方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下达指令时可申请在期权行权前由交易所对买方交易编码持有的双向期权持仓做对冲平仓处理,以及在期权行权后对所获得的期货持仓做对冲平仓处理。

第三十三条期权的卖方有履约义务。

履约是指当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期权卖方有义务按合约规定的行权价格买入或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标的期货合约。

第三十四条每日闭市后,交易所为提出行权申请的期权买方选择卖方进行行权配对,配对算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五条期权行权后,买卖双方的期权合约持仓相应减少。

买方和卖方按照行权价格建立相应的期货合约持仓。

由期权行权转化的期货持仓不参与当日期货结算价计算。

看涨期权行权时,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多头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空头持仓。

看跌期权行权时,期权买方按行权价格获得期货空头持仓,卖方按同一行权价格获得期货多头持仓。

第三十六条期权合约根据期权合约行权价格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分为平值期权、实值期权和虚值期权。

平值期权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高于) 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期权是指看涨(跌)期权的行权价格高于(低于)标的期货合约价格的期权合约。

第三十七条每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闭市时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和期权买方持仓情况判断期权能否行权:(一)实值期权或者平值期权(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比较)行权时,期权买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

(二)虚值期权(与标的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比较)行权时,期权买方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应当满足相应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要求,并能弥补虚值额。

看涨期权的虚值额=Max(期权合约行权价格-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0)×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看跌期权的虚值额=Max(标的期货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行权价格,0)×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

(三)期权行权建立的期货合约持仓与原期货合约持仓合并计算,其数量不得超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否则,期权行权申请按申请时间优先顺序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四)期权买方结算准备金余额不足时,期权行权申请按结算准备金余额和申请时间优先顺序部分行权或者不予行权。

第三十八条期权合约的到期日闭市后,对于到期实值期权,视为买方提出行权申请,买方在到期日规定时间之前提出放弃行权申请的除外。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三十九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四十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期权买方无须交纳交易保证金。

期权卖方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下列两者中较大者:(一)期权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1/2)×期权虚值额;(二)期权合约结算价×期权合约相对应的期货交易单位+(1/2)×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针对期权交易不同的持仓组合,交易所可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持仓组合类别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十二条期货期权交易实行涨跌停板制度。

具体公式如下:(一)涨停板价格 = 期权合约上一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二)跌停板价格 = MAX(期权合约上一日结算价-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期权合约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三条如果某期权合约结算价小于或者等于下一个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那么下一个交易日该期权合约最低报价为最小变动价位。

第四十四条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是指某一期权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

如果某期权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小于等于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且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最低报价的卖出申报、没有最低报价的买入申报,或者一有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最低报价的情况,交易所不将其按照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处理。

第四十五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月份期权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量。

第四十六条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持仓限额不合并限仓。

期权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间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持仓限额。

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具体持仓限额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一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同阶段该期货合约买持仓限额的一半;会员和客户持有的某一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合计不得超过同阶段该期货合约卖持仓限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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