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 [2006]341号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 —2003 )(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 [2004] 26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 [2003]81 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七部委关于《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类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和定标条件并写入招标文件中。
凡是招标文件中没有评标、定标办法的或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评标、定标办法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科学、合理、合法的原则。
综合评审投标人标书范围内的企业信誉、业绩、投标报价、工作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业绩等各方面的因素。
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任何观点和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评标按商务标和技术标进行评审,原则上专家评委的打分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综合汇总。
第五条商务标评标一般应采用以下方式进行:(1)合理低价法;(2)平均标价计算法;Ai=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n为各投标单位的数量;i=2为投标单位的次低报价,n-2为投标单位的次高报价。
(3)两阶段低价法;(4)A+B值评标法;(5)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评标办法。
招标人在操作过程中,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选择以上较为合适的一种评标方式。
报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写入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所确定的评标方法,不得随意修改。
第六条专家评委应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和评标原则,招标文件以外的评标内容(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七条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评标结果整理归档,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评标、定标工作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工作准备:开标结束后,应立即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制作工具(试用版)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说明一、《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本)是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6号令)为依据进行调整和补充,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使用。
《标准文本》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二、《标准文本》从形式上将招投标文本分为纸制、电子光盘和网络化三种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使用。
实行电子招投标的项目,应按照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不得中途随意改变方式。
三、《标准文本》中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填空编制,应与投标人须知说明相互对应,前附表所设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所确定的条件在方框“□”处进行标明,电子版文件蓝色下划线字体所属的内容为链接,招标人可以点击链接进入说明或跳转到相应章节进行查看和填写。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对各要点、章节进行点击查看。
四、招标人按照《标准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应将已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应注明已在媒介发布的所用媒介名称。
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分别编入被邀请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以视为投标邀请凭证。
五、《标准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以及现场随机抽选的评标方式,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并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评标办法,所确定的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
投标报价中的规费、预留金、暂定金为不可竞争的固定费用(应单列),但须进入投标总报价之中。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辽建[2006]34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局:现将《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抄送: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二○○六年十一月六日印发打字:葛威校对:孙晓光(共印600份)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
工程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住建[2020]65)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9月29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辽宁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资格要求1. 招标人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2.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并向招标人员提供充分的信息和技术支持。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概况、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进度计划、质量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标人员对工程的要求和条件有清晰的了解。
2.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标准,包括资质要求、经验要求、技术能力要求等。
3.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组成和格式要求,确保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能够满足评标的需要。
四、招标公告的发布1. 招标公告应在辽宁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2. 招标公告应包括项目名称、招标人信息、工程范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重要信息,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情况。
五、投标人资格审查1.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程业绩等。
2. 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确保其具备承担工程的能力和信誉。
3.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资格审查,并向投标人发出通知,明确其是否具备参预评标的资格。
六、评标办法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指定,应包括相关专家和代表,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人员配备、工期安排等。
3.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标指标进行权重设置,确保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得到合理体现。
4. 评标委员会应对每一个投标人的评审结果进行记录,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1. 中标结果应在辽宁省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8.26
•【字号】辽住建发〔2021〕5号
•【施行日期】2021.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辽住建发〔2021〕5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各市、沈抚示范区住建局(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辽住建〔2021〕52号),现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修订)》(辽住建发〔2020〕4号)的部分条款进行
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删除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轨道交通项目由省内企业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投标的(存在控股、管理或直接关联关系的不同单位除外),招标文件中应设置给予3分的加分”的表述。
其他内容不变。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及重要建筑材料设备供应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五条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委托。
第七条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三)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四)已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等专项招标的具体条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确定。
第八条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资质条件符合该工程要求的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中的评标、定标活动,建立完整、规范、统一、科学的评标体系,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定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凡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定标活动的,且在招投标时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辽建发[2004]2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辽建发[2003]81号)等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五条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和占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以及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原则上也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与招标文件内容相符的电子数据文件。
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负责。
当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时,应通过答疑会或补充文件方式给予答复。
第七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定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终审定稿)(20
关于修订《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辽住建〔2020〕号)各市住建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局: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20〕8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0〕56号),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进联合体投标和积极发展装配式,拟对《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辽住建【2020】1号)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从而真正符合辽宁建筑市场实际、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一、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本地区和项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评标办法和评审具体方式;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人确定的评标办法和评审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可要求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开发符合本地区评审实际情况的配套评标系统。
”二、第十四条增加“第(十二)条款‘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不应有的雷同或非正常一致的’;第(十三)条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入围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初步评审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筛选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详细评审的方式。
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辽宁省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一、总则。
为了规范辽宁省施工招标活动,促进施工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各类施工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三、招标文件编制。
1.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投标文件要求、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2.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量清单、工程规模、技术标准等内容。
3. 招标文件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四、投标资格。
1.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2. 投标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施工业绩和信誉,能够承担相应规模的工程项目。
3. 投标人应当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包括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投标文件要求。
1. 投标文件应当清晰、完整、准确地反映投标人的技术实力、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机具设备清单等内容。
3. 投标文件中的价格应当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恶意低报价或者哄抬价格的情况。
六、评标办法。
1.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不得存在违规操作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况。
3.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最终确定中标人。
七、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2.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招标人不得挪用或者占为己有。
3.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及时返还。
八、监督管理。
1. 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2. 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和监督,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公正。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辽住建〔2019〕88号•【施行日期】2019.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9〕88号各市住建局: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主体责任,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试行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价目标通过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逐步健全诚信体系,落实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责任,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自主学习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营造优胜劣汰和规范执业的市场氛围。
二、评价范围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
三、评价主体和责任(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评价监督管理,负责建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招标代理机构考评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代理考评管理系统”),指导各市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管;建立招标代理业务知识考试题库,并对题库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全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评价结果信息的发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评标原则及办法第四条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经发出的招标控制价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编制机构和编制人(造价师)均应进行签章,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主体责任。
电子招标项目,应电子签名。
第七条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此办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际,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
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再进行经济标评审。
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二)综合评估法此办法是指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技术部分(以下称“技术标”)和商务部分(以下称“经济标和综合标”)进行综合评审的方法。
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经济标、技术标、综合标的详细评审,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第八条评标委员会依法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原则上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均应实名参与评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评标专家监管,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否决投标的情形外,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投标人存在潜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评标过程和结果进行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评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无故擅离职守。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第四章否决投标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集中载明否决性条款。
否决投标条款在表述上应准确无误,招标人可视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进行增加,增加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应符合科学合理原则。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在形式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提供无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投标文件下列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的:1.投标文件封面;2.投标函;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联合体投标协议(如有);5.声明(如有);6.承诺书(如有)。
(三)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与义务,未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投标行为中存在使用同一不可篡改的唯一标识软硬件设备投标的(如:MAC地址、标书制作特征码、标书唯一特征码等)。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资格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人资质条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2.项目负责人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或已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
(二)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的;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3.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者咨询服务的;4.为本标段监理人的;5.为本标段代建人的;6.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者代建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相互任职的;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标段投标的;11.被责令停业的,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资质的;12.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13.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1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5.在“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16.在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平台-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且在公布期内的。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响应性评审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投标人填写的清单编码、清单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价格(包括暂列金额、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等)的;(四)工期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可能影响履约的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六)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技术标(暗标)投标文件的(如有);(八)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的或同一标段实名身份认证中存在不同投标人之间身份证识别器码一致的;(九)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十)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如有);(十一)投标文件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第五章评标第十五条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入围方式。
采用入围方式的,原则上入围投标人不少于7家;如果入围投标人在后续评审时出现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而被否决导致不足3家时,可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入围规则最多递补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如果递补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仍不足3家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入围家数时,则全部入围。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入围规则和家数,并明确基准值计算方法或产生规则。
对通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不小于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则确定的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去掉最高20%家和最低20%家投标人(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后算术平均值再与最高20%家或最低20%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或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算术平均后作为基准值(基准值在后续评审中保持不变);按照价格离散度原则,取基准值以上和以下的若干投标人为入围投标人,取基准值以下的投标人应当多于取基准值以上的投标人。
基准值计算过程以实际数值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的确定方法,报价评审警戒线为根据本条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合理最低价,投标报价低于合理最低价的,视作不合理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对不合理报价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评审。
(一)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规费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安全施工费(指计算基数*费率)和税金项目(指计算基数*费率)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去掉单项投标报价最高的20%项和最低的20%项(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并分别对剩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按计价规范进行汇总,计算得出总价。
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
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小于等于5家时,则全部单项投标报价均进入算术平均值计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合理最低价的确定方式:当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大于5家时,先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去掉投标报价最高的20%家和最低的20%家(小数点后不保留有效数字,个位数向下取整),然后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得出一个平均价,招标人应设置下浮比例(各市可根据本地情况设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比例或下浮比例的产生规则),得出合理最低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