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第8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理解《规定》立法宗旨,准确把握规章内容,现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
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此外,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二、《规定》制定遵循的原则一是精简框架,坚持科学合理。
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条款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规则更科学。
同时,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增设新规,坚持与时俱进。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各种新型价格标示和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新问题、新要求。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的通知发布机构: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3-04-24 索引号:013353411/4关键字:价格主题分类:物价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物业服务企业:针对近年来物业服务相关收费举报投诉较多的实际情况,今年以来,我局组织人员对市管范围内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调查走访,并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具体经营服务活动中的收费行为进行了抽查检查,发现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自立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违反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策等价格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市的价格收费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特别是部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近期,我局专门组织市管的城六区以及高新、经开、曲江新区等区域内350余个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法规政策培训,并依法监制了《西安市物业服务及代收代缴价费公示牌(一)、(二)》、《西安市物业管理区域内交通工具停放服务价格公示牌》(样式见附件1、2、3),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见附件4),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方式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按照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物发〔2012〕259号)的要求,城六区以及高新、曲江、经开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监制工作。
2、为了便于区县规范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也可以统一使用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牌。
城六区以外的其他区县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自行监制的,也应当执行《西安市物业服务相关收费明码标价规范意见》的要求,严格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完善具体规范要求,确保明码标价落实到位。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渝价[2001]36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渝价[2001]36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各电信企业: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树立电信企业诚实经营的形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消费,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电信企业的明码标价工作通知如下:一、凡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未标明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用户可拒付费款。
二、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必须使用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的,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的电信资费价目表、标价签。
电信资费价目表应当标明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批准文号等内容。
三、各电信企业,根据各自经营的业务范围的需要,需制作特色价目表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电信公司、重庆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其他电信企业和社会寻呼公司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重庆市物价局批准,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
四、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缴费点(含代办点)必须在其醒目位置张贴电信资费价目表。
五、各电信业务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经营场所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计市场[1994]220号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印发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计市场<1994>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竞争,我委制定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现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核准监制。
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对于少数用外币出售商品的商店、饭店,需要有一个过渡到人民币单一标价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可按市场汇率折算后,同时标明外币金额。
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物 价 局文件 汉中市消费者协会汉市价发[2011]56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消费者协会:现将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消费者协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陕西省物价局文件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文件陕价举发[2011]85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设区市消费者协会,杨凌示范区消费者协会: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积累经验。
对居民用电、自来水、成品油、天然气、电信、公共交通、医药、教育、景点门票等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价格和收费,在今年底前全省一律实行明码实价标示,为全面开展明码实价工作打好基础。
二、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积极推进超市、大型商业企业的品牌专柜、餐饮、理发、洗涤、文艺演出等领域的明码实价工作。
力争在3年内设区市要有“明码实价一条街”,县(市)要有“明码实价示范店”。
三、加大宣传、取得实效。
要通过媒体积极宣传明码实价的意义、作用。
向企业发放《明码实价自律承诺》,引导当地信用良好的企业自愿参加与响应《明码实价自律承诺》,有效推进明码实价工作。
请各地及时上报开展明码实价活动的情况和问题。
省物价局和省消费者协会将适时对各地明码实价工作进行督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消费者协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中 国 消 费 者 协 会发改办价检[2011]8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消费者协会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消费者协会(委员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放心省心舒心的和谐消费环境,今年3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发起“推进明码实价”活动,部分企业自愿作出《明码实价自律承诺》(附后),在社会各界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反响。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昆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杠杆对机动车停放动、静态资源合理配置的作用,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级差收费”的原则。
主城规划区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其余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管理形式;按照不同的地点、时间和不同的服务,补偿合理营运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级差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放、室外停放、路内临时停放三类。
(一)室内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内设置的、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库的停放;(二)室外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停车场和其它停车设施上的停放;(三)路内临时停放是指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临时设置的停车点的停放。
城市道路是公共资源和公共设施,路内临时停放实行供给控制。
第五条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自主定价。
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一)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住)写字楼等停车场及停放场地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停放场地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三)需提供特殊特约服务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服务收费统一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7•【字号】鄂价法规[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鄂价法规[2003]2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法制办清理文件的有关要求、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和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一月十七日关于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规范价格行为,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收取费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监督检查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经营者、收费单位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收取费用时,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属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标价,并标明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属经营者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五条明码标价的方式有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电子显(演)示牌、收费标准表等(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正文:---------------------------------------------------------------------------------------------------------------------------------------------------- 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年2月1日国家物价局令第1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鼓励正当竞争,便于监督检查,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有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费用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商品的明码标价,应按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分别采用红、蓝、绿三色价格标签。
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同意,可暂用一色标签。
服务收费项目应设收费项目价目表。
价格标签、价目表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第四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一货一签,摆放醒目。
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商品标价签统一由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监制。
第五条产地批发企业(含批发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锁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当地的出厂价格或收购价格。
销地批发企业销售商品的销货发票或调拨单,除填写实际批发价格外,必须注明该商品进货地的批发价格或出厂价格。
第六条零售商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的商品价格标签,应包括品名、货号、规格、等级、计量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标明批发(进货)价格或批零(进销)差率。
企业的价格标签由物价员签章。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计价检〔2000〕1942号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宣传、贯彻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二000年十一月七日计价检〔2000〕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贯彻《价格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日前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为搞好《规定》的宣传、贯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开展明码标价宣传活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并采取印发材料、现场咨询、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规定》家喻户晓。
使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制止价格欺诈的氛围。
国家计委决定在12月份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宣传月”活动。
以“诚实规范标价,制止价格欺诈”为主题,各地要认真作好宣传的组织工作,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
二、认真组织《规定》的培训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分对象地举办学习《规定》培训班。
通过培训,使价格工作人员学习《规定》,积极推行明码标价制度;使经营者增强价格法律意识,自觉按照《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三、积极推行明码标价示范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大力普及、规范明码标价的基础上,树立典型,以点带面。
要积极开展明码标价“五个一示范”活动,即:明码标价一条示范街、一个示范医院、一个示范市场、一个示范旅游景点、一个示范电信企业。
引导经营者自觉按照《价格法》及《规定》的要求,建章立制,确保《规定》落到实处。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1-XX-2-第四条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
第五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
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特定行业、特定区域的交易习惯等特点,结合价格监督管理实际,规定可以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行业、交易场所。
第六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X-3-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第七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 .doc
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执法依据:广州市南沙区物价局行政执法依据广州市南沙区物价检查所行政执法依据南沙区价格认证中心行政执法依据广州市南沙区物价局行政执法行为(共89项)广州市南沙区物价局行政处罚(共67项)一、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5、《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十条“经营者有本规定所列价格垄断行为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实施处罚。
”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4.26•【字号】沪价督[2001]第04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沪价督[2001]第04号)各区县物价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制定《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一并贯彻执行。
附: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附: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经营者标明的价格和收费标准,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制定。
不得以不真实、无依据或者畸高畸低的标价欺诈消费者。
经营者在商品零售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高于标明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明码标价管理工作。
关于处理违规的通报
关于处理违规的通报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
对违纪行为做一个通报,希望可以引以为鉴。
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处理违规的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关于处理违规的通报范文一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市质安站:根据《温岭市建工局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温建工〔2016〕105号),我局于2016年11月16日开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期间对一些不达标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停工整改,但部分项目停工后,仍存在擅自施工的行为。
现经局班子研究,对所在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总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2年的处理。
附件:相关项目及人员名单温岭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年1月17日关于处理违规的通报范文二xx事业部xx厂xx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现连续旷工六天以上,严重影响xx正常生产。
对此依据《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如下:1、解除xxx劳动关系,每人考核500元。
2、其所做行为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关于处理违规的通报范文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我厅接到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转来的对“雅安市安汉文化工程棚改房(一期)退场项目”及“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青年路校区培训中心工程”两个项目在选择造价咨询机构的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一、投诉情况(一)雅安市安汉文化工程棚改房(一期)退场项目第一候选中介机构: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报价下浮比例100%;第二候选中介机构:四川中佳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6%;第三候选中介机构: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3%。
(二)雅安职业技术学院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青年路校区培训中心工程项目第一候选中介机构:成都恒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0%;第二候选中介机构:成都市蜀鑫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比例90%;第三候选中介机构:四川诚建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价下浮比例:85%。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13•【字号】渝价[2001]92号•【施行日期】2001.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重庆市医疗机构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1]92号)各区、县(市)物价局,市级各医院: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8号令)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精神,根据我市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在全市开展医疗机构的明码标价工作作如下通知: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医疗服务的机构都必须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级医疗机构必须统一使用由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监制的《医疗服务价格标价表》及《药品价格标价表》。
三、各级医疗机构必须在门诊大厅、各项特殊检查窗口、检验窗口、注射治疗室、各病房、各收费处的醒目位置粘贴医疗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标价表(含一次性材料价格)。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用电子显示屏对药价进行标示,经所在地物价局审核后,同时显示“重庆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字样。
四、各医疗机构必须对所有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标示,凡未标明的费用一律不得向病员收取,病员也可拒付。
五、要做到真实、准确标价。
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标价,不仅要做到项目齐全,而且标示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高于国家规定价格或收费标准标价。
六、此项工作于2001年3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正式在全市推行。
七、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医疗机构,各级物价检查所可依据《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第8号令及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二00一年二月十三日。
明码标价走向明码实价的意义与途径
明码标价走向明码实价的意义与途径
陈林尔
【期刊名称】《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1990年原国家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1994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并发布了实施细则,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以8号令形式出台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明码标价为推进市场交易行为的公开化,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随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全国各地也以创建“价格诚信城市”、“明码实价示范店”、“示范街”等方式积极试点.大力倡导和推进明码实价、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总页数】1页(P35-35)
【作者】陈林尔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发展改革委价检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2
【相关文献】
1.竞争法视角下的零售商价格欺诈行为研究——兼论“明码标价”应被“明码实价”所取代 [J], 许小凡
2.“明码标价”和“明码实价” [J], 曾志杨
3.规范明码标价推行明码实价整治价格欺诈——江苏省江阴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局大力建设诚信和谐价格环境 [J], 无;
4.从明码标价到明码实价——苏、锡、常、宁四城市明码标价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J], 甘家林;张道贵;
5.阿城物价所加强明码标价检查和明码实价店创建工作 [J], 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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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0)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修订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明码标价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根据商品和服务的特点,需要实行行业统一规范标价方式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十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第十一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从事涉外商品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实行以人民币标价和计价结算,应当同时用中、外文标示商品和服务内容。
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决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第十四条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五条经营者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收购农副产品规定了保护价的,收购部门应当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第十七条各类商品专业交易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标明房地产价格及相关收费情况。
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销售。
第二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计划委员会1994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1994年3月3日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法规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检[2011]906号
【颁布时间】2011-4-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四条解释的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化程度提高,超市等零售交易已由原来的手工收费改为电脑按商品信息条码计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要求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使用打码机在每件(每个)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
但是,经营者应当区分商品种类,在商品陈列柜(架)处,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码标价,同时采用条形码、电脑查询、电子显示屏等灵活便捷的方式明码标价,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85号令)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