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同医字【2010】第09号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

合集下载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1. 介绍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Medical Services Safety Leadership Council,简称MSSLC)是由我国卫生健康部门成立的,旨在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的组织。

本文档主要介绍了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流程等内容。

2. 组成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委员:由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医学专家、护理专家、药学专家等担任3. 职责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 制定和修订医疗服务安全管理政策和制度- 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 监督和评估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 研究解决医疗服务安全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促进医疗服务安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4. 工作流程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如下:1.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服务安全事件时,应及时报告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

2.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和评估,并向主任委员汇报。

3. 主任委员根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落实。

4. 医疗机构根据解决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服务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 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对医疗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培训与交流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定期组织医疗服务安全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安全管理水平。

主要包括:- 医疗服务安全知识培训- 医疗服务安全管理经验交流- 医疗服务安全新技术、新方法研讨6. 工作总结与评估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每年对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工作进展- 医疗服务安全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医疗服务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7. 附则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服务安全领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医疗纠纷防范及预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医疗纠纷防范及预警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等级划分
医疗平安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Ⅰ级事件 /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
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Ⅱ级事件/ 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
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 害。 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
需上报主管部门的一级预警、二级预警,要采取书 面材料的形式上报。
如情况紧急可以口头上报,但事后必须补充书面材 料。
奖惩措施
对于因没有及时预警,而促使病人或家属直接投诉 的,假设因该事件构成纠纷或医疗事故,并导致医 院经济损失时,科室承担的责任将在医院规定的根 底上加重处分〔经济赔偿将增加5%〕;
医疗平安不良事件上报
医疗平安不良事件定义
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 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 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
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平安 的因素和事件。
医疗平安不良事件分类
药物不良事件: 护理不良事件: 器械不良事件: 平安不良事件:
四、科室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风险登记本? 内容包括:
患者根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本院联系人 诊断、主要的诊疗方案 主管医护人员、相关风险内容、与隐患相关的医护人员 上报人、处理经过、结果。
五、高风险患者预警登记表: 包括13项内容
六、科室?医疗质量与平安?活动: 每月一次
七、科室定期总结,持续改进: 每半年/年度总结
二级预警:
医护人员发现预警情况,立即报告科主任、护士长,
科主任、护士长接到预警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上 报医院相关主管部门医务部、护理部等备案。
科室立即研究化解矛盾的方案,落实责任人,力争 消除医患矛盾,并随时将处理情况上报。

熊芸、张进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芸、张进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芸、张进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5【案件字号】(2019)云01民终100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涛【审理法官】刘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芸;张进生;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当事人】熊芸张进生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当事人-个人】熊芸张进生【当事人-公司】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金尚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秦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金尚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胡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杨辉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秦艺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金尚江胡蕾杨辉秦艺【代理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熊芸;张进生【被告】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云南省急救中心【本院观点】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LC法鉴字第Y-030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急救中心为被鉴定人张沐晴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不足为:与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护人员共同护送上急救车过程中气管插管脱出,存在监管不到位。

二上诉人主张误工费应按每人15天计算,含安葬死者及参与本案诉讼的时间,应为22808.22元。

误工费应只是安葬死者、处理丧葬事宜的合理时间,并不包含其他花费时间,故其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根据平安医院的过错程度和患儿张沐晴死亡后果,酌情支持6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赔礼道歉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急救中心是否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二、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如何认定?针对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云南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9]LC法鉴字第Y-030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急救中心为被鉴定人张沐晴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不足,不足为:与云南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医护人员共同护送上急救车过程中气管插管脱出,存在监管不到位。

昆明市2006-201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昆明市2006-201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工作动态 > 卫生政策点击率:3641 昆明市2006-201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间:2009-02-19 09:27:45 来源:作者:昆明市2006-2010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合理规划设置医疗机构,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依法实施医疗机构准入管理,根据《医师法》、《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法律法规,按照《云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结合《昆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昆明市区域卫生规划(2003-2010)》、《昆明市“十一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昆明市医疗卫生资源基本情况(一)昆明市地域及人口的基本状况昆明市占地面积21,111平方公里,到2005年末,拥有人口508.47 万人,男性2,611,501人,女性2,473,221人。

其中非农业人口211.21万人(占总人口的41.5%),农业人口297.26万人(占58.5%)。

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45%)。

(二)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情况至2005年末,昆明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575 所。

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10所,100-499张床位的医院50所,50-99张床位的医院51所,综合医院拥有病床16,428张。

中医医院19所,拥有病床1767张。

中西医结合医院3所,拥有病床243张。

其他专科医院43所,拥有病床4284张。

各级各类门诊部55所。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1989个。

乡镇卫生院136所,拥有病床2432张。

村卫生所(室)1351个。

急救中心1所。

血液中心1所。

(三)昆明市医疗卫生人力资源基本情况至2005年末,昆明市共拥有执业医师15,381人;拥有执业护士11,763人;拥有检验人员1356人;拥有药剂人员1939人;拥有乡村医生2707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9•【文号】国卫医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构建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有关要求,在充分总结各地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加快推进医联体建设,逐步实现医联体网格化布局管理。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国家卫生健康委联系人:耿铖、胡瑞荣、王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严华国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cn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0年7月9日附件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2015年云南昆明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524人)

2015年云南昆明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524人)

2015年云南昆明市卫⽣⾼级职称评审结果公⽰(524⼈)根据《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库管理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昆明市卫⽣技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予以公⽰。

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员管理处反映,电话:0871-63635255。

序号单位姓名申报资格1昆明市第三⼈民医院庞兴美主任医师2昆明市第三⼈民医院祁燕伟主任医师3昆明市第三⼈民医院李卫昆主任医师4昆明市第三⼈民医院杨永锐主任医师5昆明市第三⼈民医院刘俊主任医师6云南昆钢医院刘秋红主任医师7昆明市东川区第⼈民医院汪庭兰主任医师8昆明市⼉童医院刘玲主任医师9昆明市⼉童医院吴⽟芹主任医师10昆明市⼉童医院⽥新主任医师11昆明市⼉童医院李斌主任医师12昆明市⼉童医院张红红主任医师13昆明市五华区妇幼保健中⼼刘云芬主任医师14昆明市⼉童医院⾼映勤主任医师15昆明市官渡区⼈民医院刘⽟⽅主任医师16昆明市第⼀⼈民医院李海军主任医师17昆明市东川区⼈民医院彭静主任医师18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李科珍主任医师19昆明市西⼭区⼈民医院李云霞主任医师20昆明市延安医院李春煊主任医师21昆明市第⼀⼈民医院陈⼽主任医师22昆明市官渡区⼈民医院杨建义主任医师23昆明市延安医院赵烽主任医师24昆明市延安医院呈贡医院⽩⼒承主任医师25昆明市延安医院柳百炼主任医师26昆明市第三⼈民医院黄红丽主任医师27昆明市第⼀⼈民医院任朝凤主任医师28昆明市延安医院郑永咏主任医师29昆明市延安医院李志东主任医师30禄劝县第⼀⼈民医院孔令⽵主任医师31昆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刘宏主任医师32昆明市五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王英主任医师33昆明市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夏学经主任医师34昆明市官渡区疾病预防控制中⼼王惠琼主任医师35昆明市⼼理危机研究与⼲预中⼼张勇辉主任医师36昆明市⼉童医院庞雪晶主任医师37昆明市中医医院岳梨华主任医师38昆明市⼉童医院成黎明主任医师39昆明市延安医院张富荣主任医师40昆明市第⼀⼈民医院孙洵主任医师41昆明市延安医院张鹤云主任医师42⽯林县⼈民医院朱⽟⾼主任医师43昆明市第⼆⼈民医院⽑⽂⽂主任医师44昆明市延安医院朱丽芹主任医师45昆明市第⼀⼈民医院曾希云主任医师46昆明市官渡区⼈民医院邓昌主任医师47昆明市官渡区⼈民医院李亚飞主任医师48晋宁县⼈民医院耿春蕊主任医师49昆明市第三⼈民医院何永欣主任医师50昆明市官渡区⼈民医院张华主任医师51昆明市计划⽣育服务中⼼夏明主任医师52昆明市延安医院郑斌主任医师53禄劝县撒营盘镇中⼼卫⽣院付明祥主任医师54嵩明县⼈民医院李明晶主任医师55⽯林县⼈民医院黄兴和主任医师56昆明市第⼀⼈民医院李俊彦主任医师57昆明市延安医院李⽂宏主任医师58昆明市第⼀⼈民医院张渊智主任医师59昆明市东川区⼈民医院张宏英主任医师60昆明市盘龙区⼈民医院黄开⾦主任医师61昆明市⼉童医院吴骏63昆明市第⼆⼈民医院周明鸣64昆明市东川区⼈民医院马春梅65昆明市延安医院鲁⼀兵67寻甸县第⼀⼈民医院李⽂耀68云南圣约翰医院吕云70昆明市第⼀⼈民医院戴红梅71昆明市中医医院李军72昆明市中医医院庞永诚73昆明市中医医院陈黎敏74昆明市⼉童医院陈辉75昆明市盘龙区⿎楼街道桃源社区卫⽣服务站王志梅77昆明市中医医院赵宇航78禄劝县中医医院朱勤庄80昆明市第⼀⼈民医院宋⼀惠81昆明市妇⼥⼉童保健中⼼李继红82昆明市官渡区⼈民医院王玲秀84昆明市西⼭区⼈民医院李裕85昆明市中医医院何红87昆明市中医医院肖云88昆明市第⼀⼈民医院叶梅惠89昆明市官渡区⼈民医院魏鹏飞90昆明市中医医院王祖红91嵩明县中医医院何建琼92云南昆钢医院王荣94昆明市盘龙区⼈民医院常明95昆明市延安医院黄云昆97嵩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邵世鹏98昆明市东川区⽼年病医院岑岚99昆明市第三⼈民医院武昆利101昆明市延安医院张红莲102嵩明县⽪肤病防治站曹丽仙104昆明市第⼀⼈民医院冯晓洁105昆明市东川区⼈民医院苏再丽106昆明市第⼆⼈民医院张隽107昆明市第三⼈民医院宋⽂娟108昆明市妇幼保健院雷俊华110昆明市经开⼈民医院吴亚萍111昆明市五华区⼈民医院张⼩东112嵩明县妇幼保健中⼼李红芬113云南昆钢医院温美艳114昆明市第三⼈民医院周鸿雁115昆明市第三⼈民医院樊萍117安宁市中医医院吕葵花118昆明市⼉童医院李明120昆明市⼉童医院周琳121昆明市⼉童医院陈峻122昆明市⼉童医院李亚玲124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李秀芳125昆明市妇幼保健院王凡127⽯林县⿅⾩镇卫⽣院 / t d >。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管理,规范制剂注册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制剂的注册、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主管全省制剂注册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核与审批工作。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局)承担省局委托的制剂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核、审批事项。

省局委托省级药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对制剂注册申请事项进行技术审评。

第四条制剂注册是指省局根据制剂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制剂注册事项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第五条制剂注册申请人是指依照《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和本细则提出制剂注册申请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人须符合《制剂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其中,“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是指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一级以上或相当的医疗机构。

申请人获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后,应当按照批准的事项和内容进行配制。

第二章制剂的注册申请第六条制剂注册申请包括新制剂申请、补充申请和再注册申请。

第七条新制剂申请,是指对未在云南省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过的制剂注册申请。

对已注册的制剂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视同新制剂注册。

补充申请,是指新制剂申请及视同新制剂注册的申请经批准后变更原批准事项或者内容的注册申请。

再注册申请,是指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满,申请人拟继续配制该制剂的注册申请。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委派注册申报人办理制剂注册申请事务。

其注册申报人参照《云南省药品注册申报人登记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九条申请人在完成相应的制剂临床前研究后,可提出临床试验申请,填报《云南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申请表》,并报送制剂临床试验申报资料。

2023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

2023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与处理制度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包括医院内被工作人员主动发现的,或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除了患者自身疾病自然过程之外的各种因素所致的不安全隐患、状态或造成后果的负性事件。

如:医疗事故、医疗损害、护理安全不良事件、医院感染、非正常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计划生育不良事件等。

未定性的、定性有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属于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

二、下列途径获知的事件属于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六)其他途径获悉的医疗质量安全可疑事件。

三、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四、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医院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扎口职能部门,负责接受职能范围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信息和其他职能部门反馈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并负责协调、指导、统筹报告和考核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接受与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反馈给扎口部门。

各部门、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科室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管理工作,可以通过网络直报、书面报告以及紧急情况下的电话报告等形式进行报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

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

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医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医保发〔2021〕35号)规定,结合全省医疗保障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规则。

第二条本基准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受委托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罚教结合、综合裁量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

(一)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予以认定,因法定事由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及奖惩制度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及范围是指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的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具体分为下述八大事件:(一)医疗事件主要是指:医疗诊断或治疗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非正常死亡、严重功能障碍、住院时间延长或住院费用增加等事件,包括:误诊误治、麻醉、手术、导管/介入意外、其他。

(二)药品事件主要是指:在管理及调剂药品时出现的不良事件及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等事件,包括:药品管理应用、药品调剂分发、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其他。

(三)护理事件主要是指: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与病人安全相关的护理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坠床、烧烫伤、压疮、误吸、误咽、导管意外、约束意外、转运意外、输液不良反应、其他。

(四)医学技术检查事件主要是指:在辅助检查过程当中因操作失误或仪器故障等发生的事件,包括:标本采集、功能检查、医学影像、放射安全、其他。

(五)输血事件主要是指:在输血过程中因操作或记录及严重输血不良反应等事件。

(六)医院感染事件主要是指:在院内发生的严重感染等事件。

(七)医疗器械事件主要是指:因医疗器械或医疗设备的原因给患者或医务人员带来的损害等事件。

(八)综合事件主要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良事件,包括:查对/识别、信息传递、知情同意、诊疗记录、饮食与营养事件、物品运送、安全管理及意外伤害事件、其他。

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级(一)警告事件(Ⅰ类)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

(二)不良事件(Ⅱ类)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机体与功能损害(三)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虽然发生的错误事实,但未给患者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四)隐患事件(Ⅳ类)由于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未形成事实。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三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三篇)

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为提高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患者权益,制定了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程序,保障患者权益,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在保健院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患者病情恶化、差错、伤害或死亡的事件。

第三条保健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和报告。

第四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 护理差错,如误诊、坏死、烫伤等;2. 手术差错,如手术失误、手术部位错误等;3. 用药差错,如给药错误、药物过敏等;4. 医疗器械差错,如器械选择错误、操作不当等;5. 感染事件,如院内感染、交叉感染等;6. 患者投诉或矛盾事件,如医患纠纷、患者不满等。

第五条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保健院员工、患者或其家属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应及时报告给相关责任人;2. 相关责任人及时接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继续产生危害,并尽力避免进一步损害;3. 相关责任人应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了解事发经过,查明原因;4. 相关责任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该事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条保健院应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登记制度,对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等进行统一管理和记录。

相关责任人应签署责任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保健院应定期组织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第八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处理应根据事实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责令整改等。

第九条保健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患者权益的保护和公正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健院负责具体实施,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责任。

陆某某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陆某某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陆某某与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单独行政赔偿卫生【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4【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肖志雄陈雪梅彭铁文【审理法官】肖志雄陈雪梅彭铁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陆倩红;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陆倩红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陆倩红【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周芳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俊周芳【代理律所】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陆倩红【被告】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被诉答复函涉及对上诉人提出的涉案医疗事件中多项争议事项的认定及处理,就被诉答复函对上诉人投诉内容的第1-6项答复处理是否适当的问题,原审判决论述充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合法性审查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9年1月6日,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方案内容包括:“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市民政局的老龄工作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等整合,组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

不再保留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诉答复函涉及对上诉人提出的涉案医疗事件中多项争议事项的认定及处理,就被诉答复函对上诉人投诉内容的第1-6项答复处理是否适当的问题,原审判决论述充分、处理正确,本院予以认可。

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许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许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许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27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嵩乔营刘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许美秀;尧春连;尧东连;尧三连;尧健红【当事人】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许美秀尧春连尧东连尧三连尧健红【当事人-个人】许美秀尧春连尧东连尧三连尧健红【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立勇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符忠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孙夷则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立勇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符忠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孙夷则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立勇符忠孙夷则【代理律所】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广东拙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第二人民医院【被告】许美秀;尧春连;尧东连;尧三连;尧健红【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明力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首先,关于第二人民医院诊疗过错行为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涉及对临床医学诊疗行为的评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上述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事项说明内容完备,分析详细,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和理由,故一审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认定其证明力并无不当。

根据鉴定意见书的认定,医方在预防静脉血栓形成及处理肺栓塞方面存在以下不足:①术前未作双下肢彩超,术前讨论亦未提及有关栓塞的注意点,对VTE的风险评估不足;②被鉴定人为延迟手术的VET高危患者,未见采用物理和药物预防联合应用的综合措施;③髋部骨折手术后采用硬膜外镇痛泵,而不用静脉镇痛泵,影响抗凝药物的应用;④被鉴定人术后血氧饱和度最低降至91%,在吸氧状态下维持在95%左右,诉胸闷、心悸,医方未考虑到被鉴定人肺部感染或栓塞,未进一步检查确诊,以上提示医方未尽谨慎注意及合理诊疗义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昆政发[2010]4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0〕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昆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为加快建立具有昆明特色的医药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宗旨,以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认真落实党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从实际出发,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管,提高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使全市人民共享卫生事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2.基本原则--在公共卫生服务领域,落实政府主办公共卫生服务的责任,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中的责任,加强政府在制度、规划、筹资、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促进公平公正。

--在常规医疗服务领域,实行管办分开,完善医疗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自主经营;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有序竞争机制的形成,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与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卫生需求。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三篇)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范文1. 目的:确保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利益。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各级人员。

3. 定义:3.1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指医疗过程中可能导致患者或医务人员健康受损、财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事件。

3.2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指将发生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给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行为。

3.3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理:指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事故处理、责任追究以及预防措施等。

4. 报告程序:4.1 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后,立即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报告。

4.2 相关负责人收到报告后,立即评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

4.3 如果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属于紧急事件,相关负责人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给上级。

4.4 如果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不属于紧急事件,相关负责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给上级并启动事件处理流程。

5. 处理程序:5.1 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负责处理的人员和机构。

5.2 负责处理的人员和机构应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5.3 处理方案应包括:5.3.1 确定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5.3.2 发现事件的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改进措施。

5.3.3 制定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5.3.4 与受影响的患者或医务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赔偿或补偿。

6. 监督和评估:6.1 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执行效果和适用性。

6.2 监督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7. 培训和宣传:7.1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及处理程序的培训。

7.2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宣传,提高医疗质量安全意识。

8. 法律责任:8.1 如果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导致患者死亡或严重伤残,涉及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市场监督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省器械检验院、省药品评价中心、省食药核查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医疗器械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质量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药监综械管函〔2021〕181 号)要求,经省药监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风险隐患全面排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多措并举推进风险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和次生性风险的底线。

(二)治理责任全面落实。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全面夯实,企业质量管理、风险排查等各项责任要落实到人。

药品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要深化细化,责任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三)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合规意识要持续增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要深化对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识和理解。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改进监管制度和体系方面的短板和不足,依法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监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四)质量保障全面加强。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和风险隐患排查能力要有效提升,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不断提高风险治理能力,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一)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在推进企业全面自查、监管部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逐一梳理排查风险。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管理质量管理科2014年10月16日现状1、患者安全不容乐观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不良事件的机率为3.5%~16.6%,约70%不良事件导致患者再次或多次手术、伤残、死亡、延长住院时间、增加费用等,医疗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约计1700亿~2900亿元!其中约有30%~50%的不良事件被认为应该可以通过系统的介入加以预防和避免。

现状2、对安全隐患识别不及时海恩法则:每1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度事故、300起潜在事件,也称“1:29:300”法则。

如何能及时发现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有效避免医疗差错与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

海恩法则“海恩法则”的精髓☐海恩法则强调了两点:☐一是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的结果;二是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在实际操作层面,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

现状3、不良事件的警示作用(冰山原理)不良事件报告体系是通过上报日常工作中的异常或错误事件,分析流程和制度上存在的深层次缺陷,从错误中学习经验教训,彻底纠正问题根源,杜绝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冰山理论根据“冰山角”分析☐1、医疗事故发生的表面原因为:②擅离岗位,⑤病人不清楚情况,⑧护士巡回不到位,⑨交接工作未落实;☐2、过度原因为:④标准操作流程规范未实施,⑦缺乏应急方案,⑩紧急呼叫系统缺乏或损坏(失效);☐3、根本原因为:③缺乏标准操作流程规范,⑥操作流程规范监督机制未实施,@奖惩措施缺乏。

而①责任心不强刚好落在过度原因和根本原因的临界线。

人员问题根本原因分析管理制度材料设备环境不良事件可发生比例据不完全统计:不良事件发生率一般为住院人数的4%--16%,其中的40%可以通过强化管理得到预防或避免。

我院2013年住院人数为44998人,按照此比例计算,全年不良事件例数为1800—7200例,而我院2013年不良事件报告只有579例。

医院制度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奖罚措施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登记四2014年1至9月份不良事件报告统计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主动报告制度(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定义(二)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目的(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等级划分(四)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五)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内容的要求(六)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分类与管理部门(七)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八)相关科室职责(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定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任何可能影响病人诊疗结果、增加病人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及项目核查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及项目核查情况的通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及项目核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质量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及项目核查情况的通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药监局)组织开展了2022年度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及项目核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一)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情况2022年,省药监局对辖区内备案的19家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了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的备案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及临床试验开展情况等内容。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临床试验机构基本能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的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日常管理及临床试验,但仍存在管理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培训学习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检查共发现问题62个,撤销备案专业2个,检查组均已当场反馈了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临床试验项目核查情况2022年,省药监局抽取11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项目开展了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临床试验项目开展情况、真实性及合规性等内容。

从检查情况看,11个临床试验项目基本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要求,均不存在真实性问题,但仍存在伦理委员会相关资料更新和收集整理不规范、不及时,临床试验相关数据记录的收集和整理不完整,参与试验人员培训不到位等问题。

本次检查共发现问题19个,检查组均已当场反馈了意见,并要求限期整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同医字【2011】第09号
签发:
关于成立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为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协调医患关系,规范医疗安全管理,特成立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如下:委员会主任由蔺锡侯担任,副主任由陈智豫担任,委员有:虞菊芬、吴雷、王雪春、王涛、侯粉琼、邢亚洁、付德莊、周乐今、杨怡、孔庆雄、梁川。

委员会下设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简称“医协办”),由吴雷任主任,工作人员有徐李伟麒、尹旭芳,办公地点设在医务部及住院部一楼C区。

特此通知
昆明同仁医院
2011年4月22日
附件一:《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附件二:《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职责》
附件三:《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职责》
附件四:《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成员职责》
附件五:《医疗纠纷应急处理程序》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通知
报:院领导
发:各部门、科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印
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
1、在院长领导下定期对医院的医疗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制定和修改医疗安全管理规划。

2、负责制定和修改医疗安全控制管理方案,定期召开全院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制定和修改各种医疗安全管理考核标准。

3、组织、领导医院医疗安全工作的检查和评比工作。

4、监督各科室、部门的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措施,尽量减少发生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可能性。

5、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及医疗安全分析,发现医疗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6、负责分析医疗、护理中不安全以及缺陷的原因,判定其性质,提出意见供院领导参考。

7、开展全院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医务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对全院医疗安全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到人,对执行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好的科室及人员提出表彰或奖励建议,对违反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的科室及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职责
1、在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2、对可能涉及医疗纠纷的患方投诉,做到态度诚恳、耐心接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情况反馈,争取件件有结果、事事有答复。

3、掌握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努力协调关系,避免矛盾激化,做到事实清楚,结论合理,程序规范,处理到位。

4、对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进行及时的调查、分析、讨论、处理、反馈、上报等工作。

5、对群体性、突发性医疗事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按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争取事件得到妥善的解决。

6、对医务人员定期开展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疗安全意识,传授沟通技巧,最大限度地防范和避免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7、做好纠纷信访处理工作,切实解决问题,有效预防纠纷信访事件发生。

8、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职责
1、在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2、具体负责医院有关医疗质量和安全的投诉接待工作,全程组织、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3、负责对投诉内容的调查取证工作,按要求组织被投诉科室人员参与投诉接待工作。

4、全程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司法诉讼。

5、掌握有纠纷倾向的病人信息,组织、落实医疗纠纷防范工作。

6、定期向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通报各类投诉中发现的医疗安全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7、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成员职责
1、在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完成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日常工作。

2、接待、处理与医疗有关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做好登记及调查取证工作,向主任汇报调查结果并听取下一步工作指示。

3、通知和安排被投诉科室人员参与投诉接待。

4、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司法诉讼,积极收集证据材料,组织相关人员准备答辩材料及相关文书的传递。

5、主动工作,深入病区,收集掌握有医疗纠纷倾向的患者信息,积极参与各临床科室的医患沟通工作,争取患方的信任与理解。

6、完成主任交办的其它工作。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差错事故,立即通知上级医师和科室主任,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进一步损害,尽可能挽救患者生命,同时报告医协办或总值班(10分钟内赶到)。

2、由医协办或总值班组织科室有关人员查找、分析原因,必要时组织多科会诊,参加会诊人员为当班最高级别医师。

3、科室主任与医协办共同决定接待病人家属的人员,指定专人进行病情解释,其他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参与病情解释。

4、医协办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按规定封存病历,封存病历由医院保管。

5、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的不良后果,在医协办人员、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实物进行封存,制作封存笔录,封存实物由医院保管。

6、如患者死亡,应动员家属进行尸体解剖,并在病历中记录。

7、如患者需专科治疗,各科室必须竭力协作。

8、当事科室须在24小时内就事实经过完成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医协办。

9、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减免患者住院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