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证券票据法-57页精选文档
经济法第十一章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 (1)公司股本总额、 公司股本总额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正;
包括: 包括: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 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国债券、新股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 认购证书、证券投资基金之权益凭证、期权 或期货权利凭证以及其他派生的金融投资工 具。
(二)证券市场 有形市场: 有形市场: 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 一级市场; 发行市场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 二级市场 无形市场: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无形市场 证券交易所外的市场
公司有前条第(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 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之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 破产的, 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 交易。
经济法课件11---证劵法
B>证券市场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91)
一)证券市场参与者 1.债券的发行人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 2.证券投资者:机构与个人 3.证券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与证券服务机构 4.证券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协会 5.证券监督机构等。
二)证券工具
1.政府债券:中央 地方 2.金融债务 3.股票 4.基金 5.金融衍生物等
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服务人员应掌握丰富的业务知识 股份制的发展 和娴熟的操作技术,并能灵活运 信用制度的发展 用
A>分类
根据所服务和覆盖的上市公司类型,证券市场可 分为全球性市场、全国性市场、区域性市场等。 根据上市公司规模、监管要求等差异,证券市场 可分为主板市场、二版市场(创业板或高新企业 版)。 根据市场的集中程度,证券市场可分为集中交易 市场(交易所市场)和柜台市场等。 依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结构关系的构成主要 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产品 市场。
二、证券法
1.证券法: 2.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A>“三公”:公开、公平、公正; B>“两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C>“一结合”: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 自律相结合。
11.2证券机构
一、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1.1990.12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 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 “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 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 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 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 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 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 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 公布市场信息。
经济法第十一章 票据法
2、票据法的特点 ⑴技术性。票据的运作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因而票据 的运作规范也具有抽象性,并不像刑法一般具有惩 恶扬善的情感色彩,恰似交通规则,属技术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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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变性。票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 关系。市场交易的方式、内容和形态在不时地发生变化,票 据交易也是如此。为了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 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则也应当随 之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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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1931年日内瓦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分别产生《统一汇 票和本票法》、《统一支票法》,形成了日内瓦统一法系。 英国于1882年公布票据法,1957年又另定支票法。美国在 1952年制定统一商法典,其中第三编商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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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我国的票据立法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票据法出现于1929年。新中国成立后,这 部法律被废弃。1952年取消个人使用支票制度,汇票、本票 也先后被停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银行结算办法》。 它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 支票,个人可以使用支票。还规定了承兑、追索权、票据债 务人的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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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票据是流通证券。在西方国家,票据制度强调票据的流通性, 英、美等国就以“流通证券”来形容票据。因为票据可经背 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具有流通性,所以,票据是流通 证券。一般说来,无记名票据,仅依交付就可转让;记名票 据,必须经背书才能交付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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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分离时,为不 完全有价证券;证券与权利不可分离时,为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是指其权利与票据的占有不可分离, 票据上权利的发生、转移、行使,均须依票据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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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六、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 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向票据的付款人申请承兑并请求支付票载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指在票据不获得承兑或者不获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无 法行使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依合法方式或法定原因而取得有效的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过程,被称为票据 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继承取得
第十一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律制度概述
一、票据的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2.特征 (1)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是设权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文义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无因证券
第十一章 票据法
案例分析11-1
票据无因性特征 【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假酒买卖合同,A供货 后,B于4月20日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万元、期限为4个月的商业 承兑汇票交付给A,4月30日,A从C公司购原材料,便将该汇票 依法转让给了C。之后,假酒被查封,A、B之间的合同被裁定为 无效合同。 【问题】试分析C公司能否拒绝付款。 【解析】本案中C不能拒绝兑现票据金额。票据是无因证券,依 法出票后,便与当初签发票据的基础原因分离,不论基础原因是 否合法,只要票据本身无缺陷,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即享有票 据权利,付款人应当见票付款。
经济法(第三版)第十一章 证券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四、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概念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分为发
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二)证券市场的主体和交易对象 证券市场的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
三、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
1.股票上市的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
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应当符合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1)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
(4)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 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也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节 证券交易及其信息公开
第十一章 票据法(1)
四、保证
• 1、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 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 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记载事项: • 绝对:(1)“保证”字样(2) 保证人签章 • 相对:被保证人的名称,未记载的,已获
承兑的,承兑人为保证人,未获的出票人 为保证人;保证日期未记载的以汇票的出 票日期确定;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未记载 的以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 住地
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
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 如果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丧失对其 前手的追索权
5、承兑的效力 •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
责任,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影响,特别是 不受付款人是否已从出票人处接受资金的 影响。
3、承兑的记载事项
• 绝对记载事项有付款人签章、承兑文句 和承兑日期(一般情况下为相对记载事项, 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除外)
• 付款人承兑汇票,须:自由承兑、完全 承兑、单纯承兑
4、提示承兑
• 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现实地出示汇票,并请求 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
•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 定日付款的汇票和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
三、承
兑
1、是指汇票上所载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进 行承兑文句的记载并予以签名,承诺自己
于汇票到期时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票据行 为。
2、特点
• 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以存在有效的出票 行为为前提
• 是汇票付款人所为的行为
• 是付款人表示愿意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 金额的行为
• 承兑是要式行为,在汇票正面记载并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
• 付款日期:见票即付 • 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免费下载】票据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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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十一章
2.本票出票的其他具体规则 2.本票出票的其他具体规则 本票出票除须遵守记载事项规则和签章交付规则外,还必须遵守 《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规定的某些具体规则,它主要 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包括以下方面: (1)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必须为经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部门批准的办 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 (2)本票出票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本票凭证, 未使用该法定凭证出票的,其票据无效。 (3)填写本票,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所附《正确填写票据 )填写本票,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所附《 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 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 规范化的简称。 (4)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5)本票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 的票据无效;本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 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6)本票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 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 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7)银行本票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向 规定区域以外的收款人出票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 (8)申请人或付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 票。
(二)本票出票的作成规则
1.本票的记载事项 1.本票的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并准用第24条关于不具有汇票上效力的记载事项的规定。另外, 事项,并准用第24条关于不具有汇票上效力的记载事项的规定。另外, 《支付结算办法》中也有个别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适用于本票。 支付结算办法》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依《票据法》第75条的规定,本票上必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依《票据法》 75条的规定,本票上必 须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表明"本票" 第一,表明"本票"的字样。即本票文句。 第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即支付文句。 第三,确定的金额。同汇票、支票一样,本票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不得为约略或含糊之记载。 第四,收款人名称。 第五,出票日期。 第六,出票人签章。 上述记载事项为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欠缺国内本票与外国本票、涉外本票 依票据行为地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本票分 为国内本票和外国本票、涉外本票。 (四)银行本票与商业本票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本票划分为 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所谓银行本票,是指以银 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本票,所谓商业本票,则是 由银行以外的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两者体现 了不同的信用。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此种划分 只是理论上和实务上的划分,而非法律上的划分。 从法律上而言,多数国家的票据法并不区分本票 的签发人为银行机构或是非银行的企业或个人, 两者所签发的本票适用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定;这 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2016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全文导语: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汇票第一节出票第二节背书第三节承兑第四节保证第五节付款第六节追索权第三章本票第四章支票第五章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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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市的A向某农行申请了一张本票,准备 拿到乙市去做生意。该本票上记载的内 容有:出票日期是2019年3月5日;金额 5000元;“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 承诺;出票地为甲市某农行所在地。
• 出票人的签章和收票人的名称。
二、票据行为
• 1、票据行为的概念 • 广义:是指以发生、变更、消灭票据债
• 我国没有规定该制度。
• 保证:指保证人为担保特定的票据债务 人履行票据债务,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 句并签章后交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 狭义:是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
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 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六种。 • 我国只规定了四种: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
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行 为。是最基本的票据行为。出票行为无效,票据 将自始无效,并将导致在此无效的票据上所为的
其他票据行为也是无效的。
• 甲公司向某工商银行申请一张银行承兑汇票, 该银行作了必要的审查后受理了这份申请,并 依法在票据上签章。甲公司得到这张票据后没 有在票据上签章便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乙公司 作为购货款。乙公司又将此票据背书转让给丙 公司以偿债。到了票据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丙 公司持票向承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票 据无效为理由拒绝付款。
•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 进木材一批,总价款4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 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 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 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 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 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 不同意付款。
• 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票据债权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行 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善意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 对于票据的无因性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只要票据行为已经具备法定要件,纵使票据 行为有瑕疵,票据关系依然有效。此意见是从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出发,来理解无 因性。票据制度发达国家常常采用此意见。
• 请问:(1)从以上案情显示的情况看,这 张汇票有效吗?
•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行 为的规定,记载了哪些事项的汇票才为有效票 据?
• (3)银行既然在票据上依法签章,它可以 拒绝付款吗?为什么?
(1)无效。 (2)根据我国《票据法》关于汇票出票 行为的规定,出票人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汇 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 签章。以上事项欠缺之一者,票据无效。 (3)本案中,承兑银行可以拒绝付款。 因为根据票据行为的一般原理,出票行为属于 基本的票据行为,承兑行为属于附属的票据行 为。如果基本的票据行为无效,附属的票据行
2、票据的特征
• 是金钱债权证券 • 是流通证券 • 是无因证券 • 是要式证券 • 3、票据的种类 • 英美法:三种 • 大陆法:两种(汇票、本票)
•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 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 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 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 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 本案中,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水泥购销关系是本案 汇票的原因关系。汇票开出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就与票据持有人产生票据关 系。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是相互分离的。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水泥质量不合 格是原因关系有瑕疵。其拒绝付款就是用原因关系来对抗票据关系。
• 但现在汇票已被背书转让,持票人不再是原因关系的当事人,所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 任公司不得以水泥不合格为由来对抗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必 须付款。付款后票据关系消灭,原因关系不消灭,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仍可根据 原因关系的瑕疵请求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赔偿损失。
•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 本案参考结论 •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拒绝付款。 • •
• 参考理论分析
•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特征之一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
•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 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 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 所不问。
• 另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 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此意见是从票据活动 的合法性理解无因性的。我国采用此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 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为也随之无效。
• 背书: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记载有关事项,并将其交付给被背书人, 从而转让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交予他 人行使的行为。
• 是票据流通的基本手段。
• 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在汇票上记 载承兑文句,允诺到期由付款人承担付 款责任的行为。
• 是汇票的特有制度。
• 参加承兑是指因汇票不获承兑,为维护 票据债务人的权益,防止持票人行使用 权追索权,由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于汇票到期日前参加到票据关系中,代 替付款人承兑的行为。
第十一章 证概述 • 汇票 • 本票与支票 • 国际票据统一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 一、票据 • 1、概念 •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
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 持票人或受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 有价证券。 • 己付证券(本票)和委付证券(汇票、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