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第七章 受案范围和管辖2
《法学概论》教案 讲义 讲稿 第七章
第七章诉讼法
教学要求
熟练掌握: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三大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及它们的特有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刑事诉讼管辖,包括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民事诉讼基本制度;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
掌握:证据的种类;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大诉讼中的参加人;期间与送达;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的特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了解: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三大诉讼的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赔偿诉讼;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效力范围。
教学重点
三大诉讼法的原则;三大诉讼法的管辖;三大诉讼法的参加人。
教学难点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民事诉讼中的非讼程序;侦查行为。
课时安排
本章安排4课时。
教学大纲
一、诉讼法概述
1.诉讼法的概念和种类
2.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诉讼证据和举证责任
4.诉讼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概述
2.民事诉讼参加人
3.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4.民事诉讼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述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参加人
4.行政诉讼程序
四、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概述
2.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4.刑事诉讼程序。
受案范围与管辖
四、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 四、级别管辖的调整——管辖权的转移
《民事诉讼法》第39条 民事诉讼法》 39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 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 的规定》 的规定》 第4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的,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 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5条 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件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 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 B.专利纠纷案件(特定的中院) 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 C.其它知识产权案件(普通中院) D.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各地认定不统一) 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 E.诉讼标的金额大(各地不一)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 诉讼标的金额大 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青海) F.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G. 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 件
级别管辖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 级别管辖的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 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5):“ 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1995):“当事人在诉 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 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 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 等规定的除外。” 等规定的除外。” 评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判断当事人是否故意 往往是很困难的,存在举证、查证、时间上的问 题。 大陆法系国家级别管辖恒定,不包括诉讼请求变 更的情形,而是指标的物价值发生变化。例如, 要求给付股票的诉讼。
二学位法律基础考试大纲
知识产权第二学士学位入学考试《法律基础》课程考试大纲考试要求:主要考察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对主要法律法规内容的掌握情况已经运用法律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书: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组编:《法律基础》(本科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或再版本。
考试的题型:1、名词解释(6-7题,约20分);2、简答题(6-7题,约50分);3、案例分析(3-4题,约30分)。
考察内容及重点(☆)难点(△):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一、法的本质、历史发展和作用1.法的基本特征☆△2.法的本质☆△3.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1.社会主义法的本质☆△2.社会主义法的主要特征3.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和阶段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1.法律实施的概念和方式☆2.法律适用☆△3.法律关系☆△4.法律解释5.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思1.法律意识的概念及分类△2.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3.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及培养第二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一、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1.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及平等原则△3.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4.坚持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2.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法制、法治和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4.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5.加强法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和政法队伍建设,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第三章宪法一、我国宪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宪法的概念☆2.我国宪法的基本特征☆△3.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二、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1.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2.宪法的基本原则△三、我国的基本制度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5.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公民权与人权△2.公民的基本权利☆3.公民的基本义务☆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5.大学生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五、我国的国家机构1.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组织活动原则☆△2.国家机构体系☆六、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1.宪法与民主制度2.宪法与权力制约和监督3.宪法与人权保障4.宪法与共产党的领导七、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1.树立宪法权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性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强宪法宣传教育3.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第四章行政法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2.行政法的渊源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二、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1.国家行政机关☆2.国家公务员☆△三、行政行为和行政法制监督1.行政行为☆△2.行政法制监督四、行政责任和行政赔偿1.行政责任☆△2.行政赔偿☆第五章民法一、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1.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三、民事权利☆△1.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2.债权3.继承权4.知识产权5.人身权四、民事责任及诉讼时效☆△1.违法合同的民事责任2.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4.诉讼时效五、婚姻法律制度1.婚姻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结婚的条件和程序☆△3.家庭关系4.离婚☆△5.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经济法一、经济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经济法的概念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企业法和公司法1.企业法☆2.公司法☆△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税法1.税收的概念和特征☆△2.税法的概念和构成要素3.我国现行税收种类△4.税收征收管理五、环境与自然资源法1.环境保护法☆△2.自然资源保护法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制度1.劳动法☆2.社会保障制度第七章刑法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刑法的概念和任务2.刑法的基本原则3.刑法的效力范围二、犯罪☆△1.犯罪的概念和特征2.犯罪构成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5.共同犯罪6.单位犯罪三、刑罚☆△1.刑罚的概念和特征2.刑罚的种类3.刑罚的具体运用四、我国刑法规定的发展种类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最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法职责罪第八章诉讼法一、诉讼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1诉讼法的概念和任务2.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二、诉讼证据及举证责任☆△1.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2.诉讼证据的种类3.举证责任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中的管辖2.民事诉讼参加人3.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4.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四、行政诉讼法1.受案范围和管辖△2.行政诉讼参加人3.行政诉讼程序五、刑事诉讼法1.刑事案件的管辖2.刑事诉讼参与人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5.刑事诉讼程序六、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1.法律援助☆2.法律服务△第九章国际法一、国际法1.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2.国际法的渊源3.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5.国际法的主体6.联合国及其常设机构7.国际人权法及国际人权保护☆二、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渊源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概念☆△3.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4.涉外婚姻与继承的法律适用三、世界贸易组织及其规则1.多边贸易体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2.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3.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规则☆△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和中国的对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云南消防网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爱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按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按照,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
公布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益。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公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九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畴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七章主管和管辖(一次)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案件。
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 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 等。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专利纠纷、海事海商案件) 2、案件影响的大小(案件的情节、涉案人
数、案件影响范围) 3、繁简程度:(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法
律关系的复杂程度、事实清楚程度、争议 的复杂程度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 就医的地方除外。
例:江成(金水区), 李文(中原区),是夫 妻,后李文有精神病到 北京朝阳区医院就医, 长达2年,病情仍未减轻, 江成以其隐瞒婚前有精 神病为由,提起离婚诉 讼。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 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C.可以不申请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起诉 D.如果进行诉讼并按简易程序处理,法院开庭
审理时,可以申请先行调解
答案:ABD
(2)法院主管与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 ①仲裁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 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 收养、监护、扶养、 继承不能仲裁
第七章 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主管 一、民事诉讼主管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
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
2021法考行政法重要知识点解析与总结-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概述及受案范围1.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2.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具有特殊性,只允许“民告官”。
3.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行政诉讼的裁判以确认、撤销判决为主要形式。
法院原则上只能对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行政诉讼法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
2.行政诉讼法典。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有关规定。
4.民事诉讼法。
5.单行法律、法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
6.国际条约。
7.法律解释。
|「行政诉讼法立法目的」1.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首要目的)2.解决行政争议。
(基本目的)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核心目的)4.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特有目的)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9.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概括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主体标准:只允许民告官。
2.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1)部分。
必须是规章以下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可以。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国务院决定都不得附带审查。
(2)是附带审查,不得直接就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
(3)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
(4)期限:当事人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
(5)听取制定机关意见: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法信汇编版)正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修订发布根据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法信平台根据2020年8月6日公安部令第160号《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证据第五章期间与送达第六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案第三节询问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鉴定第六节辨认第七节证据保全第八节办案协作第八章听证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三节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第四节听证的举行第九章行政处理决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二节行政处理的决定第十章治安调解第十一章涉案财物的管理和处理第十二章执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罚款的执行第三节行政拘留的执行第四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第十三章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第十四章案件终结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理措施的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全文(2017最新版本)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回避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六章勘验、检查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第八章搜查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第十章鉴定第十一章辨认第十二章查询、冻结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十五章缉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第十七章拘传第十八章取保候审第十九章监视居住第二十章拘留第二十一章逮捕第二十二章羁押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第二编办理行政案件第二十八章管辖第二十九章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第三十章受案第三十一章回避第三十二章询问第三十三章勘验、检查第三十四章扣押第三十五章先行登记保存第三十六章抽样取证第三十七章鉴定、检测、检验第三十八章辨认第三十九章治安调解第四十章听证第四十一章决定行政处罚第四十二章处理涉案财物第四十三章执行第四十四章案件终结第一章一般规定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5)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6)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作为一种司法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重要的问题。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解决方式,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包括:法律性、依法实施、公正审理、具有举证责任、案件受理的范围要广泛等。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行政诉讼的受案条件主要包括行政行为、当事人、时效、管辖等方面。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的主要诉讼对象。
当事人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条件,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相应资格和利益。
时效方面,行政诉讼起诉时限为60日,应当自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管辖方面,行政诉讼是根据行政行为制定的区划或者其在行政行为进行地的地裁进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可以诉讼的半壁范围,它决定着行政诉讼是否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争议等方面。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之一。
当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违反程序规定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审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违法执行行政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的行为方式、限制性要求、具体程序等一系列问题。
当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的执行过程中违法犯法、损害当事人权益时,当事人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此时,行政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审查行政行为的执行方式,以保证其依法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司法机关,特别是行政法院承担行政诉讼的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其受案范围均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以下类别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1、关于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超越职权或者违反职责规定行使公权的行政行为的案件;2、关于行政行为的民事承诺案件;3、关于依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该采取的行政行为没有采取或者采取不恰当行政行为的案件;4、关于政府有关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的撤销或者更改和其他行政行为的确认、承认、撤销或者更改的案件;5、关于政府行政处罚不公正或者不合理的案件;6、关于政府有关部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7、关于公共利益损害赔偿的案件;8、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案件。
二、认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1、国家组织法规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有关法规规定。
其中,《司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级人民法院,具有审理上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当事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向承办法院提起诉讼!2、行政机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案范围此外,行政机关也有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
例如,《行政诉讼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行政法院受理以下行政诉讼案件:(1)涉及国家权力范围内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事项未及时履行行政义务的案件;(2)与国家有关行政许可有关的案件;(3)涉及行政处罚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4)其他因政府行政行为产生的纠纷案件。
三、受理标准受案要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即双方当事人要有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案要遵循有关的法规和程序,同时也要遵守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原则,不能对一方当事人有优待或者歧视行为。
另外,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也应遵守一定的受理标准,并依据受理条件在受案时进行分类管理和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行政诉讼受理标准要求,受案前,应当确保受理的行政案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行为。
税务师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学习打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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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与
继承法
2继承法
第19天()
第十一章
个人独资企
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法基础
2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
与终止
3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转让
第19天()
第十二章
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法基础
2普通合伙企业
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企业
5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第20-22天()第十三章
公司法
1公司法基础
2公司设立
3公司股东
4公司运行
5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23-24天()第十四章
破产法
1破产法基础
2破产程序
3破产债权
4债务人财产
5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6重整与和解
7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25天()
第十五章
电子商务法
1电子商务法基础
2电子商务经营者
3电子商务法的基本规则
第26天()
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法
1社会保险法基本理论
2社会保险法的种类
3社会保险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27天()
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法
1民事诉讼法基础
2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3民事诉讼参加人
4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5民事诉讼程序
第28天()第十八章
刑法
1刑法基础
2犯罪构成
3刑罚种类
4刑法适用
5涉税犯罪
6涉税职务犯罪
第29-30天()
第十九章
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基础
2刑事诉讼有关制度
3强制措施
4刑事诉讼程序。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规定权的规定有哪些
《⾏政许可法》对⾏政许可规定权的规定有哪些授益⾏政⾏为中还有⼀类⽐较特殊的⾏政⾏为,就是具有第三⼈效⼒的⾏政⾏为,即对⾏政相对⼈授益,却对第三⼈产⽣负担效果的⾏政⾏为。
法律咨询:《⾏政许可法》对⾏政许可规定权有什么规定?律师回答:按照法制统⼀原则,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据此,《⾏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性法规可以在法律、⾏政法规设定的⾏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七条对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政案件,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向⾏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起两个⽉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可以在复议期满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三个⽉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民法院决定。
第四⼗⼀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民法院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范
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范(2008年11月24日江西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通过)为了严格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受案第一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接受,登记清楚案发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人及报案人员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备查。
对上述人员或单位(部门)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逐一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条办案单位对接受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及时调查处理。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并在《接处警登记表》上注明。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前款所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
对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内部各办案部门应当按照政府机构编制方案确定的职责范围管辖行政案件,不得超越自身职责权限办案。
但是,所属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案件除外。
公安派出所管辖本派出所辖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和其他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依照本规范第三条的规定移交的案件,不得跨管辖区域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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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级别 的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
●
●
●
地域管辖
同一级别不同区域的法院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 依据
级别管辖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二、研究受案范围的意义
(一)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二)有助于审判功能的发挥 (三)有助于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 (四)有助于实现诉权与审判权的协调
三、受案范围的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规定
《民诉法》第3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 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确定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 1 主体标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内容标准:民事法律关系争议
(二)问题与评析
存在的问题
1 我国《民诉法》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界 定十分模糊、笼统,且缺乏应有的涵盖力。 如:第3条关于受案范围的界定只涉及了 有关法院受理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问题, 并未涵盖民事非权益争议案件。(民诉法 160条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等) 2 案件定性不准,导致法院受案范围标准 未能得到始终如一的贯彻。
自1999年3月,户籍在浙江甲县的张某与陈 某来到北京朝阳区,在华新建筑公司打工 并一直住在朝阳区。2001年12月,张某因 父亲生病在北京住院治疗,向陈某借款1万 元。2002年3月,张某辞职回到浙江老家甲 县。因在老家未找到合适的工作,2002年 10月张某再次回到北京,在东城区某机电 公司打工并住在公司集体宿舍。2003年6月, 陈某向张某催要借款1万元,张某迟迟不还。 2003年8月,陈某决定向法院起诉。请问: 哪个法院对该案由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 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五节 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 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 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指定管辖
含义: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 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 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 使管辖权。 附:案例
三、管辖权的转移
定义:指经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 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由下级人 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 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转移的两种情况:
甲县的林某从邻县幸福商场买了一台燃气热水器, 热水器上标明是广东顺德某热水器厂生产。林某 买回后的半年里,某日在使用中热水器突然发生 爆炸,炸伤自己和儿子。经有关部门检验,该热 水器质量不合格。林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有管 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县法院 B.热水器厂所在地法院 C.幸福商场所在地的法院 D.上述三个法院都没有管辖权
评析 实践在确定法院受案范围时的问题主要有: 1 无限扩大法院民事受案范围。 2 完全以制定法为依据确定案件是否属于 法院受案范围。 3 完全从法院的角度和立场出发,滥用司 法解释权,对法院受案范围予以任意克减, 严重侵犯当事人诉权。
四、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一)确定受案范围时应考虑的因素
海难救助费用纠 纷
位于沈阳A区的甲贸易公司和位于北京B区 的乙家具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由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一批木材。合同约定, 双方在长春市C区交货;还约定若合同履行 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原告 住所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合同签订后,由于甲公司未及时向乙公司 交付木材,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家具, 就甲公司给乙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问, 该案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 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 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法院司法权的本质属性 司法干预社会生活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司法政策的调整
(二)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界定
界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循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 2、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 3、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
界定法院受案范围时应遵行的标准
1、下级向上级转移; 2、上级向下级转移。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概念
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 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 权的意见或者主张。
二、条件
1、提出的主体一般是一审案件的被告; 2、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民 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 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 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 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 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林某为武警部队上尉,驻防于甲地,其所 属团部位于乙地,原籍为丙地,其妻为丁 地的人民医院医生。现其妻以感情不和为 由请求离婚,案件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 A.乙地 B.丙地 C.甲地 D.丁地
甲地的甲公司与乙地的乙公司签订财产租 赁合同,甲租用乙的推土机一辆,约定合 同履行地在丙地。但甲公司后来因业务改 变,将推土机放在丁地使用。后由于甲公 司拒付租金,乙公司欲起诉,其应当向下 列( )法院起诉? A.甲地法院 B.乙地法院 C.丙地法院 D.丁地法院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 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 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 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 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 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1、管辖权的转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案件的 管辖权转交给本来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其性质是移 交案件的管辖权;而移送管辖,则是无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其性质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送。 2、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的,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而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地域管辖规定的落实。也 可以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进行。 3、管辖权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而移 送管辖则由法院规定。即只要受诉法院认为本院对该 案没有管辖权,即可移送案件,无需报请上级人民法 院批准。同时,受移送法院也不得拒绝接受移送的案 件。
1、诉讼主体地位平等 2、具有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当民事权利受到或者与他 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 以救济的必要性与实效性。 判断诉的利益应考虑的因素: (1)社会主流价值取向 (2)公共政策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三、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四、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 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 化,案件始终由受诉法院管辖。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章 受案范围和管辖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受案范围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 受案范围 一、概念
受案范围,又称民事审判权的作用 范围或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在以往的教 科书中通常被称为“法院主管”,即确 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之间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分工和职权 范围。
五、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诉讼案件都有 管辖权。
六、协议管辖
定义: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 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 的管辖法院。 条件
案例
户口在北京甲区的李老太太,有三个 儿子并已经长大成人。目前,老大落 户于广州市乙区,老二落户于上海市 丙区,老三落户于成都市丁区。然而, 他们却不对李老太太尽赡养义务。 2005年4月,李老太太因无生活来源并 无钱看病,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 求其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对于该案, 哪个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