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工局[2007]32号文件
平行检验资料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汇总之三建筑工程质量平行检验资料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二〇〇七年三月说明:1、为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检查,凡本市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各质量责任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及控制资料汇总》(三个分册)内容及时填写、收集汇总和审查,并为真实性负责。
质监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重点监督抽查《建筑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汇总》(三个分册)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凡未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的,视同为缺项。
2、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要求,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必须按本册要求对结构工程中的原材料、结构实体质量等相关项目进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由项目监理机构实施,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本册资料要求,制定“平行检验”方案并明确实施的范围、程序,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3、本册所列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存放现场备查。
质量监督人员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
4、工程竣工后,本册资料与江苏省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一并交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存档,保存期不少于10年。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建筑结构工程原材料及实体检查检验要求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目录注:本表所列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收集整理,并编码装订成册统一保管,存放现场备查。
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建筑结构工程平行检验、隐蔽验收汇总表工程名称:监督注册号: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印制说明:1、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在建筑结构工程完工后、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前结合过程检查记录(建筑结构工程涉及的各项隐蔽验收记录中应包含《规定》中的相关技术措施),对照上表选取相应检查项目进行审查(同时应注明过程检查的时间段)。
质监站工程质量验收全过程步骤和表格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流程(南京市)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二、质量监督注册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申请领取施工施工许可证之前,到质监站办理建筑监督申报手续。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实行网上报监,网上报监程序如下:未进入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的各方责任主体到质监站购买加密锁,并携带《企业机构代码证》到质监站开户。
2、开户后,各责任单位用加密锁登陆《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qy),安装加密锁的驱动程序,按提示详细录入相关信息。
录入完毕后按要求携带资料到质监站进行信息审核。
质监站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若报监资料齐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需提交的资料:(1)、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文件审查合格通知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证书,若有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的需提供人防及其他专项工程审查合格证书(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4)、施工、监理招投标合同备案表(各一份,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5)、施工、监理合同(原件核查)(6)、规划许可证件(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7)、工程监理情况登记表(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8)、工程概况表等其它需要的文件。
三、质量监督方案交底质监站在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开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交底。
四、工程质量验收相关知识和要求建筑工程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单位工程按照专业、建筑部位划分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建筑屋面、给排水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6至9个分部。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附件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注: 1、未注明判定标准的项目,全部符合要求判为合格,85%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判为基本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
2、优质结构检查应在施工和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项无基本合格。
附表一: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附表二: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评审表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请表附表四: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表附表五: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审表附表一: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申报编号:注:本表一式三份,报相关质量部门、报质监站,自留各一份。
附表二: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评审表工程名称: 结构层次:形象进度:过程抽查□完工抽查□注:1、优质结构工程的总得分率应≥85%,金奖优质结构工程总得分率应≥94%,且“★”项必须全部合格。
2、合格的为该项满分,不合格为零分,基本合格为该项分值的50%。
“★”项全部合格占35%,其它检查项占65%。
3、过程检查出现“★”项不合格或抽查得分率低于80%的工程,将终止优质结构评审。
4、中间过程抽查必须检查现场标识和钢筋、模板工程,其他已具备检查的项目也应检查。
附表三: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请表注:1、区(县)有关质量部门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中从事优质结构检查预审的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等。
2、优质结构专项监督抽检内容数量应符合宁建工字(2009)109号附件一要求。
附表四: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审查表注:1 实体检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2 符合以下情况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观测精度等级应达到Ⅱ级水准及以上。
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如南京河西地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等。
附表五: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审表注:1 本表由质量分会汇总。
2 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合格是指基础主体验收已在质监部门监督下验收合格,责任各方已形成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验收记录,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验收监督记录。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32号文件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32号文件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六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治理的假设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治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治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治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治理班子〔或托付项目治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要紧质量治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刻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刻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专门情形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市住建委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公章):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清理意见备注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修改1宁房管[1998]88号关于办理房改政策性售房产权有关问题的批复√2宁房管[1998]22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直管公有住房售后换购操作办法》的通知√3宁房管[1999]13号关于做好一九九八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4宁房管[1999]103号关于印发《房改售房的审核、过户、发证的程序》的通知√5宁房管[1999]114号关于进一步作好落政发还房屋所有权证移交及变更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6宁房管[1999]279号关于涉外房产交易国家安全事项的协作意见√7宁房管[2000]135号、宁房改办[2000]31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8宁房管[2000]178号关于做好2000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工作的通知√9宁房管[2001]43号关于企业改革涉及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0宁房管[2002]123号关于企业改革中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和直管非住宅公房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11宁房管[2002]1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出售非成套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12宁房管[2002]221号关于做好2002年度直管公有住房调租和房改售房工作的通知√13宁房管[2002]230号、宁价房[2001]278号关于2002年房改年度公有住房租金、售房成本价的通知√14宁房管关于当事人申请新建房屋所有权√[2002]233号初始登记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的批复15宁房管[2002]320号关于同意《简化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建议》的批复√16宁房管[2003]55号关于简化房屋他项权利(抵押)登记和修改《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等请示的批复√17宁房管[2003]61号关于清理开发企业欠房欠费等问题的通知√18宁房管[2003]85号关于对已确权商品房再销售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宁房管[2003]204号关于原大厂、浦口两区房改售房审批和办理权属证件相关问题的通知√20宁房管[2003]299号关于推行南京市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21宁房管[2003]328号、宁工商厂[2003]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22宁房管[2004]67号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登记“一房清”的通知√23宁房管[2004]69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4宁房管[2004]111号关于代管房产和无租拨借房产拆除补偿的有关规定√25宁房管[2004]114号关于房改房办理户名变更登记的批复√26宁房管[2004]128号关于批转产权市场出《关于印发〈夫妻共有房产(变更)登记工作细则〉的通知》的通知√27宁房管[2004]13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业务的通知√28宁房管[2004]189号关于同意发放《南京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备案证书》的批复√29宁房管[2004]322号关于在房产管理中加强和规范公证的联合通知√30宁房管[2005]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31宁房管[2005]11号关于由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同意代征全市房屋租赁税款的通知√32宁房管[2005]1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33宁房管[2005]209号关于做好职工备用金保全及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的实施意见√34宁房管[2005]27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委托银行收、付租金暂行规定》的通知√35宁房管[2006]5号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房屋抵押反担保问题的函√36宁房管[2006]8号关于天地新城周边商品房不予涉外出售、出租事宜的通知√37宁房管[2006]115号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38宁房管[2006]119号关于明确西善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部分房源分配计划的通知√39宁房管[2006]163号关于直管公房权属登记相关事宜的批复√40宁房管[2006]207号关于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若干规定√41宁房管[2006]23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产面积测算规划》的通知√42宁房管[2006]2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宁房管[2006]27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44宁房管[2007]6号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规定》的通知√45宁房管[2007]92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46宁房管[2007]96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规定√47宁房管[2007]105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的通知√48宁房管[2007]12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面积测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49宁房管[2007]151号关于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筹集产权调换房源的实施意见√50宁房管[2007]18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营性用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51宁房管[2007]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规定》的通知√52宁房管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监[2007]233号管办法》的通知√53宁房管[2007]250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的通知√54宁房管[2007]311号关于调整劈分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标准的批复√55宁房管[2007]3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2008-2010年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56宁房管[2008]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现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57宁房管[2007]310号《关于调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58宁房管[2008]150号《南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认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59宁房管[2008]25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贴发放操作细则>的通知》√60宁房管[2008]278号《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61宁房管[2008]293号《关于处理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62宁房管[2009]77号《关于完善我市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63宁房管[2009]1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64宁房管[2009]232号《关于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65宁房管[2009]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66宁房管[2008]298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的通知√67宁房管[2009]23号、宁发改投资字[2009]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68宁房管[2006]9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拆迁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69宁房管[2002]13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70宁公用字[99]118号南京市汽车用液化石油气供应管理暂行规定√71宁公用字[2000]60号关于城市自来水计量到户的实施意见√72宁公用字[2000]203号关于对在我市销售的燃气燃烧器具实施安全适配性管理的通知√73宁公用字[2000]112号南京市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水纯净水管理暂行办法√74宁公用字[2001]157号关于实施液化石油气充装钢瓶阀门封口管理的通知√75宁公用字[2001]164号南京市液化气挂靠供应站点管理规定√76宁公用字[2001]254号南京市液化气供应单位资质自营转经营管理办法√77宁公用字[2001]501号南京市有奖举报液化气违法经营行为暂行办法√78宁公用字[2002]22号南京市区液化石油气便民供应站设置基本条件√79宁公用字[2005]149号南京市玄武湖及市区内河引水补水实施办法√80宁公用字[2005]332号南京市燃气行业服务规范√81宁公用字[2006]377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82宁公用字[2006]355号南京市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工作指导意见√83宁公用字[2006]314号南京市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指导意见√84宁公用字[2008]89号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5宁公法字[2008]43号南京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办法√86宁公用字[2008]415号南京市企业(单位)计划与定额用水考核办法√87宁公法字[2009]29号南京市城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管细则√88宁建法字(2006)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32号坑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89宁建法字(2006)67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排名办法(暂行)》的通知√90宁建法字(2006)778号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若干意见√91宁建法字(2007)29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92宁建法字(2008)197号南京市关于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重不良行为实行惩戒的办法√93宁建法字(2008)226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良行为治理暂行办法√94宁建法字(2008)27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95 宁建法字(2009)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96宁建法字(2009)45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对企业轻微违规行为处理措施》的通知√97宁建规字(2009)1号关于印发苏建招(2009)140号、宁政发(2009)49号文件配套文件的通知√98宁建规字(2009)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9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 市建工局关于工程劳动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101 市建工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土石方固化的通知√102 南京市建工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市场管理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制实施办法》的通知√103宁建工[2008]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混凝土管桩原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宁建工字〔2008〕4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05宁建工字〔2008〕4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拌混凝土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06宁建工字〔2008〕4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107宁建工字〔2008〕59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南京建筑劳务分包行为的意见》的通知√108宁建工字〔2008〕104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车辆冲洗管理的通知√109宁建工字〔2008〕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0宁建工字〔2008〕1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劳务经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1宁建工字〔2008〕1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实名制申报工作的通知√112宁建工字〔2009〕66号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113宁建工字〔2009〕41号关于实施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114宁建工字〔2009〕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115宁建工字〔2009〕56号市建工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16宁建工字〔2009〕61号关于加强外地进宁混凝土管桩产品质量管理的通知√117宁建工字〔2009〕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118宁建工字〔2009〕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材料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19宁建工字〔2009〕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管理规定》的通知√120宁建工字〔2009〕119号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桩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121宁建工规字〔2010〕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22宁建法字[2004]82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123宁公法字[2008]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的通知√124宁公法字〔2009〕7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监理旁站与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5宁公法字〔2009〕7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6宁公法字〔2009〕78号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的通知√127宁建工字[2008]139号关于印发实施《南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及应用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128宁建工规字〔2010〕2号南京市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管桩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129宁建工字[2005] 112号关于加强对预拌砼企业分站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知√130宁建工字[2008]143号关于印发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通知√131宁建字〔2010〕315号关于在混凝土管桩端部设置安全防护筋的通知√132宁建工字〔2004〕233号关于明确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133宁建工字〔2005〕64号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134宁建工字〔2006〕66号关于规范我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书的通知√135宁建工字(2006)201号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136宁建工字(2002)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暂行规定》的通知√137宁建工字(2002)1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138宁建基字(2004)19号宁建工字(200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139宁建工字(2005)119号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和验收管理的通知√140宁建工字(2006)5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41宁建工字(2006)16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42宁建工字(2006)213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43宁建工字(2007)3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144宁建工字[1999]14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标准》的通知√145宁建工字[2002]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井架式物料提升机使用、改造、更新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146宁建工字[2002]1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47宁建工字[2002]12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148宁建工字[2003]182号关于严格控制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通知√149宁建工字[2004]48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因工重伤事故管理的通知√150宁建工字[2004]129号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活动房屋使用管理的通知√151宁建工字[2004]2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2宁建工字[2005]3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企业法人安全生产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153宁建工字[2005]11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54宁建工字[2006]5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南京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实施意见155宁建工字[2006]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通知√156宁建工字[2006]105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制度(暂行)》的通知√157宁建工字[2006]10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8宁建工字[2006]107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59宁建工字[2006]109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160宁建工字[2006]110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的通知√161宁建工字[2006]147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工作的通知√162宁建工字[2007]1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63宁建工字[2007]36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工局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164宁建工字[2007]8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165宁建法字(2003)525号关于印发《区域城市道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166宁建工字[2009]104号关于印发《南京市建筑工程解除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实话意见》的通知167宁建工字[2003]19号关于加强在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队伍登记管理的通知√注: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在“清理意见”相应的项目中打“√”即可。
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2010]第21号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活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是指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工程的实体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质量验收合格,观感质量好的结构工程。
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优质结构工程)分为“优质结构工程”和“金奖优质结构工程”。
“金奖优质结构工程”是指“优质结构工程”中,施工技术先进,质量水平高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宁建工字(2007)32号文及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并经过过程检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后确定。
第四条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管理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负责全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优质结构工程: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建工程;2住宅工程的建筑面积2000m2及以上;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3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优质结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1《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3结构工程创优方案;4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许可证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过程检查第七条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每一楼层钢筋隐蔽前应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第八条质量分会根据工程实际,确定过程检查楼层。
过程检查次数为,20层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次,20层以上每增加20层(不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1次。
第九条过程检查以下主要内容:1创优方案的落实情况;2操作面各工序的实体质量;3影像及质量控制资料。
监理人员技能考核试卷
监理人员技能考核试卷姓名:监理组:得分:一、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
每题2分,共20分)1、监理的平行检验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南京市建工局【2007】(32)号文所指的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3、基坑土方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2M。
()4、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得少于2套,侧模不得少于3套()5、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1M ()6、梁柱钢筋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
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10mm时,不大于700mm。
()7、砼同条件试块留置要求:同一强度等级砼,每300m³应留置一组。
()8、填充墙砌筑至梁底或板底10天后方可塞方。
()9、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5/1000。
()10、对有抗震要求的结构,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
()二、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1、现浇钢筋混凝土板跨度为2--8m,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混凝土强度达到()时方能拆除底模板。
A、 50%B、75%C、 100%D、85%2、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受力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较小的部位。
A、剪力B、弯矩C、轴力D、弯矩和剪力3、纵向受拉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当设计无要求时,在同一连接区段内,对柱类构件不宜大于()。
A、 50%B、25%C、 75%D、15%4、施工缝的位置应在混凝土浇筑之前确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宜留置在结构受()较小且便于施工的部位。
A、弯矩B、轴力C、剪力D、弯矩和剪力5、运至施工现场水泥出厂时间超过三个月,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A、降级使用B、报废C、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D、可以在装饰工程中使用。
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法
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分为“优质结构工程”和“金奖结构工程”。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是指桩基、基础及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经检查、评审、审定质量保证条件、实体性能检测、施工质量记录、实体尺寸偏差、观感等质量,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建筑结构工程。
“金奖结构工程”是在“优质结构工程”的基础上,主体结构质量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地区的主体结构施工具有示范指导作用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管理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负责全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
各郊区、县有关部门或区县质量分部协助质量分会完成辖区内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和过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建筑优质结构评审替代原单位工程优良评审。
建筑优质结构是市优质工程(金陵杯)申报的必备条件。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五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严格执行宁建工字(2007)32号文规定。
第六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控制资料完整,实物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实体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具体评审详见附件即《建筑优质结构评审标准》。
第七条建筑优质结构工程不得存在以下问题和缺陷:1 质量监督机构对未严格执行32号文签发了整改记录的;2 材料进场复试及施工试验出现不合格且处理程序不规范,或设计核算认可的;3 绑扎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4 强度等实体检验复检结果有不合格的;5混凝土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或最大超过4mm的;6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存在混凝土夹渣、裂缝、露筋、孔洞的;7 板面有脚印、高低差位置不规整、收浆压光不到位,表面明显起砂不平整的;8 现浇板端开间双层钢筋、转角处放射钢筋、电管走向方向加强网片等通病防治措施不到位的;9 未设置通长窗台梁(板),窗洞口处未浇成大斜坡;砌体工程填充墙的腰梁构造柱等二次构件未按规定设置的。
32号文施工方案
32号文专项施工方案一、工程概况:中铁.江佑铂庭(二期)07-09幢住宅楼及1号地下车库工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第四中学对面,西南侧紧邻新浦路与康华路交接处,东南侧为在建中铁。
江佑铂庭一期住宅楼工程。
该项目工程由:南京昌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南京市凯盛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图纸设计,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地质勘察由南京江北新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工程由南京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由曹卫东任该工区项目经理;总建筑面积约39000 m2。
7#、8#、9#住宅楼均为剪力墙结构,地下二层,地上十八层;标准层层高为2。
9米。
1号地下车库为框柱结构,地下一层。
楼栋号7# 8#9#1#地下车库层次结构地下二层,地上十八层;剪力墙结构地下一层、框柱结构建筑类型高层住宅楼地下车库占地面积10673.81m2 11965。
13m211033。
25m25235.33m2地下面积地下二层8705.33 m2地上面积地上18层30202.19m2²外填充墙砼空心砌块M10砼多孔砖内填充墙100/200厚MU10加气砼砌块,M7.5、M5混合砂浆屋面防水聚氨酯二布三涂+找坡层+50mm保温层+防水卷材+刚性保护层外墙装修涂料+砂浆保温层、面砖+砂浆保温室内装修乳胶漆,地砖楼面,水泥砂浆楼面二、编制依据:宁建工字〔2007〕32号三、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
5m。
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
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
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南京建筑业协会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件《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在地下结构上的地下防水层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优良条件的精品结构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申报、检查、评审等工作,各有关责任部门、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除应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设立《南京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全市建筑结构工程创优活动的具体工作,并和有关郊区(县)按以下分工开展工作:一、江宁、浦口、六合区和高淳、溧水县应指定单位或人员专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初查工作,并及时向《市结构工程创优办》申请抽查和复查。
二、《市结构工程创优办》负责对市区和雨花、栖霞、沿江区优质建筑结构工程的申报审查和初查,以及对全市所有优质建筑结构工程进行抽查及复查。
第五条质量分会受南京建筑业协会委托,组织成立《南京市优质建筑结构工程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
负责实施评审工作。
第六条《市结构工程创优办》从会员单位中聘请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组成《优质建筑结构工程抽查和复查小组》(以下简称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组成。
楼层内卫生间及厨房排水管采用防水套管套用什么定额
楼层内卫生间及厨房排水管采用防水套管套用什么定额(发稿时间:2010年12月10日 13:40 阅读次数:2000)【关闭窗口】问题:根据南京市建设局下发的宁建工字[2007]32号文: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有防水功能的金属翼环套管,并高出装饰完成面不小于50mm,楼板底部的套管应与装饰面齐平;我们现场穿越楼板的厨房防水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C型),做法参照图集02S404-20施工。
请问套用什么定额?能否套6-2963*0.5系数和6-2947*0.5系数?解答:套用6册。
钢管连接(沟槽式管件连接)的具体工作内容(发稿时间:2010年12月10日 12:44 阅读次数:729)【关闭窗口】问题:1、我还请问一下:钢管连接(沟槽式管件连接)是否包含水压试验这项工作内容。
若不含结算时是否可以加 8-236~240相应的定额。
2、潜污泵排水是否可以套用第六册中的低压管道相应定额。
谢谢!解答:1、包括。
2、泵房内可以套用第六册。
出户排水管道至第一个污水井套用何种定额(发稿时间:2010年12月10日 13:42 阅读次数:1620)【关闭窗口】问题:从住户家里出外墙到室外第一个污水井的排水管道(如:DE110)是套用安装工程的8-157,还是套用市政工程的6-181?(无合同约定)解答:安装工程。
空调冷凝水UPVC管小管径定额套用?(发稿时间:2010年12月10日 13:42 阅读次数:2320)【关闭窗口】问题:专家您好!请问:空调冷凝水UPVC管DN20、DN25、DN32、DN40,套何定额子目较合理:是8-155室内承插塑料排水管(零件粘接)DN50,还是SB8-2~5室内给水塑料管(粘结)20/25~40/50?谢谢!解答:SB8-2~5室内给水塑料管(粘结)20/25~40/50。
问题:你好,我是从总包单位那分包的水电施工,现空调洞(空调洞里有预埋PVC 套管)由我水电单位预埋,请问空调洞能行取费用吗?如何计取,谢谢!解答:预留空洞包含在安装费中。
1建筑屋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B13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建筑屋面工程)内容提要:专业工程特点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江苏省建设厅监制建筑屋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 本细则编写依椐1.1本项目工程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1.2设计院的工程的设计图纸1.3规范、规程:1.3.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1.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1.3.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3.4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如:(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删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房屋建设部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301-20021.3.5《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冶导则》1.3.6《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1.4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文件2. 专业工程特点2.1 工程,位于省市,总面积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主要由组成。
地下是,地上主要是,建筑高度是米,结构形式为,基础形式为。
耐火等级是,抗震设防烈度是。
2.2 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施工单位是,设计单位是(简单描述)3.监理工作的流程如下4. 监理控制目标值工程分部(分项),将严格按照规范规定要求,完善制度,做好控制,协调好各方关系,确保该分项工程达到等级。
5. 监理控制要点及方法措施(根据工程的实际内容进行调整)5.1屋面找平层5.1.1材料:水泥砂浆找平层:水泥强度等级不得低于32.5级;砂子粒径不应超过3mm,含泥量不超过3%的中砂;对整体砼基层,水泥砂浆厚度为15---20mm,配合比为1:2.5---1:3(水泥:砂,体积比)。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印发《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各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监理及有关单位:现将《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七年三月十二日南京建筑业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意见2007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的喜庆之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之年,也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的“落实年”,做好2007年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意义重大。
为保持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结合行业特点,现就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一、2OO7年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服从服务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为主线,明确思路,落实责任,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减少事故总量;推动和实现全市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迎接党的十七大的胜利召开。
二、2OO7年全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主要目标任务:--杜绝三级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全市建筑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零点六内,死亡人数和死亡起数比去年下降3%;--强化工程项目安全监管,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建筑施工现场长效管理工作,加强工地围挡标准化建设,大力推进文明工地建设,减少工地的扬尘、噪音等环境污染,创省市级文明工地达总数的35%。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
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32号)南京市建设工程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相邻设施和人员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建筑活动,实施对深基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基坑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结构、支撑体系、地下水处理和土方开挖等内容第四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会同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对深基坑工程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相邻建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的现状,以及同时进行的相邻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和监测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的调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相关的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等设施管理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并征求意见、收集相关资料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可能对相邻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设施作进一步调查和记录、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必要时,建设单位还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邻近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或有特殊要求的地下设施,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还应当遵守市地铁、隧道等工程设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周边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共同做好工程施工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相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承发包管理的法规、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从事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第十条从事深基坑工程勘察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单位中确定一个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第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监测、检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依据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编制工程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应当将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组成部分第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并确保按时支付为保证工程安全所需要的相关费用第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第十五条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召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机构报告深基坑工程造成相邻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组织协调,妥善处理第十六条提倡由建设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第三章工程勘察、设计第十七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现行的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第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的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确保其满足基坑支护设计、地下水处理和保护周边环境的需要第十九条提倡由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深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为非原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设计文件应由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单位核验、确认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交规范的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计算书、田纸和其它文字资料等,并明确下列内容: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损害相邻设施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基坑安全等级和结构、环境变形的允许值、临界状态报警值;对施工组织、开挖程序、监测内容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的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由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参与的研究解决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应当提出进行补充勘察或修改设计的要求勘察单位应当参与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研究、处理等活动;并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补充勘察第四章工程施工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并符合下列要求:对相邻设施应当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当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应当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应当经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由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依据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变更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方案,由建设单位依法报经审查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深基坑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深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时应当及时浇筑垫层和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地下结构完工后,应尽快回填;有“后浇带”的工程,应当分期回填,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应当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59?D99)深基坑工程施工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建设单位报告;隐瞒不报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单位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第五章监理、监测与检测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监督施工和监测,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监理单位发现深基坑工程的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向建设单位和监督机构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第二十八条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提出各项报警值界限,并严格按经监理单位认可的方案组织实施监测单位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应当准确,并及时计算整理,提出合理意见,报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第二十九条深基坑工程的地质及周边环境复杂、或突发台风暴雨及其它自然灾害影响的,监测单位应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观测工作;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加大观测频率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召集设计、施工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第三十条深基坑工程应当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规范,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土方开挖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结构体系和止水帷幕适时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的部位应当具有代表性,并达到一定的数量.质量检测的具体实施依照本市监督抽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对深基坑工程的土方开挖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第三十二条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工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办法行为以及危害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的其它行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相关规定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南京市深基坑重大险情和事故突发应急领导小组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工局、市政公用局组成,处理我市深基坑施工发生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基坑工程适用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根据《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20-99)的规定,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一级指:支护结构破坏、土体失稳或过大变形对基坑周边环境及地下结构施工影响很严重第三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深基坑的施工、检测、监测和验收,由南京市建工局、市政公用局分别与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细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南京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32号文件专项方案
一、编制依据1、宁建工字【2007】32号文件;2、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标准;3、建筑工程质量控制与验收规范;4、施工图纸;5、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二、工程概况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04幢技术中心组团,总建筑面积16079㎡,总高度24.9m;框架五层;层高:3900㎜;楼板为现浇梁板结构,板厚:120mm;框架主梁、次梁大部分300mm宽650mm高,框架柱截面主要为600×600mm。
整体设计外立面庄重大气,与技术中心周边建筑浑然一体。
参建各主体单位建设单位: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设计单位: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监理单位:江苏全成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农垦建设有限公司开竣工日期2009年7月1日~2009年12月17日。
质量目标:合格三、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针对本工程的结构特点以及本工程的质量目标要求,结合宁建字(2007)32文件精神,特编制本专项方案,用于本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指导性文件,为了使本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公司将组成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及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保证体系组织机构四、各分项工程质量控制(一)土方与基础工程质量控制要点(1)水准点引测,坐标控制点的引测,建立校核与线条复核;(2)挖土基槽标高控制,防止超挖;验槽;(3)定位放线;技术复核(包括监理专业测量组检测);(4)组织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5)柱插筋位置数量准确无误;(6)电梯基坑与相关专业的配合,预埋;(7)承台与基础梁的几何尺寸,标高及砼浇筑质量控制。
以上7项质量控制要点已在基础工程专项方案中具体介绍,并按监理审核后的修改方案指导施工,本专项方案不再作详细介绍。
(二)模板材料1、本工程模板材料的选定,竖向构件柱、墙采用16㎜厚木质胶合板,背楞采用50×100㎜白松方木,柱箍采用双根Ø48×3.7㎜钢管,加Ø12对拉螺栓加强紧固,具体构造详图在模板施工专项方案中加以细化。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2007年南京市建筑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2007年南京市建筑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宁建工字[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2007年南京市建筑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7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07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7]75号)、建设部《关于开展2007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7]146号)、中共南京市宣传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2007年南京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宁建监联字[2007]4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深化和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推广,我局决定于2007年6月在全市建筑业开展以“综合治理、保障平安”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精心谋划,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安全生产月”活动稳定有序推进,我局成立以贾德裕局长为组长,刘玉锦副局长为副组长,局宣教处、质安处和市安监站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指导“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开展。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安监站,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各项具体工作。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月”活动,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各自实际,以倡导安全文化,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源头管理,改善农民工作和生活环境,实现本质安全为目标,成立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和计划,认真部署、推进“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结合实际,深化专项治理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我局宁建工字[2007]38号《关于开展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几年来事故特点,进一步扎实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在活动中要突出大型机械设备和高支撑模板系统等环节的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38号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关于开展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38号)各区县建工(设)局、在宁各建安企业、驻宁办事处、监理及有关单位:根据部、省、市领导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和2007年度全市建筑业工作会议部署,结合南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为深化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实现南京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开展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市建工局成立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贾德裕局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刘玉锦副局长为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市建工局质安处、法规处、市安监站有关人员组成。
各区、县建筑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治理目标,制定具体方案,突出治理重点,充分调动企业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治理工作深入到位。
二、明确专项治理内容根据建设部及省建管局要求,结合事故发生特点,决定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突出抓好机械设备和高支撑模板体系的治理,杜绝三级以上重大生产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专项治理的措施和要求1、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成立或明确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机构,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工程施工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有效组织实施;各建设、监理单位应将预防高处坠落和坍塌事故列为监控重点,加强对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7]132号【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25【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2007年9月)为较好地解决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在我市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就业的人员;所称“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劳务企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项目。
二、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引导建筑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来源。
(一)对建筑业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其在工程项目就业的起讫时间等由所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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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宁建工字…2007‟32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二00七年三月六日抄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抄送:市建委关于加强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结构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幕墙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部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管理除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外,应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本市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郊区、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所监督范围内的建筑结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业配套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负责人应经法人任命,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六条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部主要质量管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是本单位职工(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资关系,除退休人员外还应有社会保险关系),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应经法人任命。
第七条一个项目经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施工。
每一个工程项目配备至少一名专职质量检查员,30层以上(含30层)或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应配备设备安装的专职质量检查员。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的建筑结构工程监理工作。
特殊情况确需同时承担2个项目且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应设立总监代表,总监代表应与总监的资格相符。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
人员数量和资格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理员的配备数量应不少于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的1.5倍。
(二)监理工程师(指国家注册或省建设厅发证的监理工程师,含总监和总监代表)的配备数量。
1、建筑结构施工阶段,每个项目不少于2名(3000m2以下的单体工程,不少于1名);2、桩基施工阶段,桩基设备在6台以上的,每增加6台设备增加1名,不足6台的按6台计;3、基础、主体施工阶段,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每增加40000m2增加1名,不足40000?O 时按40000?O计;4、成片住宅小区,除按第三项的面积要求配备外,还应符合每一标段不少于1名土建监理工程师,每三个标段不少于1名安装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经济适用房和工期低于合理工期的工程的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应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九条项目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变更后的资格不得低于原资格,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同一项目变更两次以上(含两次)的需报质量监督站。
在结构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离岗,项目经理离岗须向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离岗须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离岗。
第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的项目部均应配备完整的施工验收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
现场应配备回弹仪、激光测距仪、水准仪、经纬仪、电脑和打印机等检测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应建立台帐,定期检定校核。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编制《建筑结构工程质量施工专项方案》,包含模板及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混凝土的施工和养护、水电管预埋和敷设、钢结构安装和检测、冬期施工、材料进场及实体结构质量检查等内容,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和质量不得低于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的要求,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撑体系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二条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制定平行检验方案。
平行检验应在施工单位检查的基础上由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自检情况进行复核。
平行检验的内容包括砖(砌块)、钢筋、模板、预拌混凝土坍落度、钢筋保护层、混凝土强度、轴线尺寸、层高等,检验数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执行。
第十三条严格原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所有原材料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原材料报验手续,及时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原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报告汇总表”。
第十四条钢筋、水泥、砖(砌块)、砂石等原材料进场后应分类堆放整齐,按批进行验收。
现场所有原材料均应设置标识牌,标识牌应标明进场时间和数量、材料名称和规格型号、验收人员、验收结论(合格、不合格)。
砌体、混凝土等实体工程应按检验批进行验收,在实体明显部位设置标识,标明施工人员及日期、验收情况(参加人员、时间、结论)。
第十五条钢筋、幕墙骨架等隐蔽工程,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并完善隐蔽工程签字手续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登录网站(市质监站网址:)通知质量监督站。
第十六条地基处理和桩基工程检测方案应在检测前到质量监督站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不得验收和隐蔽。
第十七条桩基、地基基础及主体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实体工作量全部完成、质量控制资料齐全。
二、监督抽检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报告等质量问题已处理。
三、相关测量工作和监理单位平行检验己完成(如桩基的桩位、桩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空间尺寸等)。
四、主体应完成灰饼、阳角护角、外墙洞眼、抗裂网片、门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电管敷设和试穿线、试水等工作,样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层以下不得分段验收,二十层以上(含二十层)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分段验收不得超过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的桩基工程需分段验收的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报验收计划,但不超过两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连体或基坑开挖面积超过10000m2的桩基工程不超过三次。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站在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前应按照本规定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的要求,对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措施等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站应对建筑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措施及平行检验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
平行检验结果不真实、弄虚作假的,予以监督抽检。
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中予以说明,作为优质结构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建筑结构工程施工及施工质量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优质结构、市优“金陵杯”的评选。
质量监督站对实施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并上网公示,情节严重需行政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工程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质量目标和合理的奖罚标准,奖罚应对等。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附件二建筑结构实体质量检查检验用表附件三建筑结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检查表附件一:建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技术要点一、建筑工程基坑分层开挖的每层厚度不得大于1.5m。
开挖中形成的临时土体边坡坡度不得大于1:1.5,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处理。
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时,严禁碰撞工程桩,行走时不得出现挤土而造成工程桩的偏位。
基坑周边1?2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不得超载堆载。
二、模板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先设计出模板加工图和模板拼装图,楼梯与剪力墙和梁柱节点等处的模板应有节点大样图;2、优先采用定型钢质大模板或组装式模板,碗扣式和门式钢架支撑。
尺寸变化小且能多次重复使用的节点模板,应采用工具式(如预留洞口的模板等)模板。
3、重要受力构件(悬挑结构、跨度大于5m的板及梁等)模板支撑体系应计算确定。
三、模板工程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板材应有出厂合格证,木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6mm,竹质胶合板最小厚度为12mm,板材粘结剂应为溶剂型;2、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型钢等金属支撑体系,壁厚不小于3mm;3、在合理工期下,底模不少于2.5套,侧模不少于2套;当工期少于合理工期时,应增加模板的套数。
四、模板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模板应在木工车间制作,并进行试拼装,符合要求后方可在现场安装,严禁在作业面制作模板;2、模板周边应刨边平直,接缝严密,接缝高低差不大于2mm,平整度不大于3mm;3、现浇楼面高低差变化处(室外与室内,厨卫间与房间等)应采用方钢制作成工具式定型模板,或在门洞口采用?N30×3角钢与钢筋焊接的措施来保证高差处的边角整齐;4、剪力墙和梁的侧模应采用定型限位措施,并采用间距为300~500mm的对穿螺栓固定,螺栓直径不小于12mm;当柱子截面大于600×600mm、梁的高度大于800mm及剪力墙等结构采用的对穿螺栓在其下部3?4排范围内应使用双螺帽;5、固定模板的背衬宜选用不小于50×100 mm的方木或不小于50×50×3mm的方钢管,间距不大于250mm;6、底模支撑可通过计算确定,中间立杆间距不应大于800mm,边支撑立杆与墙面间距不应大于300mm。
当立杆支撑在回填土上时,应夯实并采用通长垫木,并保证排水畅通。
五、模板拆除应符合以下要求:1、梁板底模应在强度达到规范要求(后浇带两侧的梁底模应在后浇带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后方可拆除;2、梁、柱、墙侧模板应在混凝土浇筑后夏季不少于12小时、冬季不少于48小时后拆除。
需提前拆除时应进行试拆模,在监理单位确认不影响混凝土外观质量的前提下,方可拆除。
六、模板的保养及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理单位应检查模板的制作和试拼装,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安装;2、每批模板拆除后应全数清理、保养并整修,经监理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再次使用;3、每批模板安装完毕后,监理应及时对模板的几何尺寸、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接缝、清扫口及支撑体系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脱模剂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时不得污染钢筋和影响混凝土的后期装饰,禁止使用废机油等替代产品。
七、钢筋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1、盘圆钢筋加工不得冷拔、冷挤压,并不得外加工。
因场地确有困难,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场外钢筋加工,进场时应按批次验收和复试,外观及物理力学性能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筋保护层应采用塑料或其他材料制作的专用垫块,并应有合格证。
不得使用现场制作的砂浆垫块。
双层钢筋网之间应采用钢筋支架或定型专用支撑,钢筋支架应安装在垫块上方。
八、钢筋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筋施工前应具有翻样图、下料单和技术交底记录等;2、钢筋绑扎应满扎,扎丝规格不小于22#(钢筋直径大于18mm时不小于20#),扎丝头向内;3、梁柱侧向垫块间距不大于1m,且短边每排不少于两块;楼面钢筋垫块间距,当钢筋直径小于等于10mm时,不大于500mm;钢筋直径大于φ10时,不大于700mm;4、现浇板高低差处板面钢筋必须断开,并设置梁(或暗梁);5、板面钢筋与柱、剪力墙等竖向构件钢筋交叉处必须加设防止竖向钢筋位移的固定筋,并点焊牢固;6、板面负弯矩钢筋一端在梁上,一端在板中时,在梁上的弯钩长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规定的锚固要求;7、墙体拉结筋和二次浇筑的构造柱等构件的连接钢筋应预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