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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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1]

1文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1]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形成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格局。

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投资办园、捐资助园,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中央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中央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举 办 的 幼 儿 园 向社 会 提 供 普 大 ,这 些 成 就 为 2 0 2 0年 完 成 中 长 期 的 地 区 加 强 联 系 ,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
惠 性 服 务 ;支 持 农 民 工 随 迁 规 划 打 下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同 时 ,他 也 对
这 种 形 式 的 帮 促 收 到 了 很
中央财政设立


学前教 育发展资 金
财 政 部 、教 育
教育部调研我 省国家中长期 教育规戈 I J 纲要贯彻落实情况
7月 7 日 , 我 省 贯 彻 实 施 教 育 规 划
福 专励 l 督 掘菹 \
专项资金管理 收效明显 、
2 01 4年 , 福 建 专 员 办 根 据
件 等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量 、对外开放 方面还存 在一定 的差距 。 奖 励等 方 式支 持 普惠 性 民办 是 就 部 分 地 区 在 管 理 中 存 在 的 教 育 部 副 部 长 赫 平 对 我 省 教 育 发 展 问 题 单 独 下 发 整 改 意 见 ,促 进
大 资 源 ” 类 项 目 资 金 由 地 方 3 9 . 8 % ,比 2 01 0年 提 高 了 1 3 _ 2个 百 C - J " 点 , 先 后 批 示 ,要 求 省 财 政 厅 会 同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统 筹 , 用 于 超 过 全 国 平 均  ̄ - ' T -, 全 省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省 教 育 厅 组 织 整 改 , 并 加 强 对
部 近 日 制 定 了 中 央 纲 要 情 况 汇 报 会 在 福 州 举 行 。 教 育 部 副 财 政 部 要 求 开 展 了 中 央 财 政 支
财 政 支 持 学 前 教 育 部 长 赫 平 、省 政 府 副 省 长 李 红 出 席 会 议 , 持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等 专 项 资 金 管 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于 8月 资 金 ,是 由 中 央 财 政 设 立 、 通 过 一 般 公 共 财 政 预 算 安 省 教 育 厅 、 省 财 政 厅 、 省 发 改 委 等 部 门 理 使 用 情 况 专 项 检 查 , 发 现 个 省 教 育 的 发 展 状 况 进 行 了 汇 报 。 从 会 上 理 使 用 上 仍 存 在 滞 拨 滞 留 专 项 了 解 到 , 目 前 我 省 义 务 教 育 入 学 率 、 巩 资 金 、 改 变 资 金 用 途 、 扩 大 资 1日起 施 行 。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负 责 人 就 纲 要 的 贯 彻 和 落 实 情 况 以 及 我 别 地 方 、 部 门 在 中 央 资 金 的 管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教[2011]405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

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

但是学前教育仍是教育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教育资源短缺、投入不足,师资队伍不健全,体制机制不完善,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突出。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目标。

各地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和重大的民生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抓紧抓好。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是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积极配合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推进综合改革,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在全县学前教育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学前教育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县学前教育会议上的讲话(二O一一年十一月日)同志们: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县学前教育工作会议,主要是分析当前学前教育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我县学前教育工作,并动员各方面力量,推进全县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刚才,教育局为全县30家获得评定等级的幼儿园进行了授牌;园长代表介绍了办园的经验和做法;大垸管理区作了典型发言,讲得都很好。

近年来,各乡镇、园所积极探索,勇于进取,采取了有力措施,扎实地推动了学前教育的发展,同时也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

广大幼儿教育工作者为学前教育事业倾注了满腔热情,以无限的爱心和神圣的责任感,精心地呵护、培育祖国的花朵,作出了突出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所有默默耕耘在学前教育战线上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刚才教育局的同志全面总结了前一阶段我县学前教育的工作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做了详细部署。

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一)目前学前教育的发展情况。

2010年全国在园幼儿2977万人,学年三年入园率51%,达到历史最好水平.但我国适龄儿童入园率与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且没有达到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到2007年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55%"的目标.从我县情况来看,全县有学前教育机构208所,其中公办幼儿园4所,占1。

92%;有办学许可证的85所,占41%.市级示范幼儿园7所。

全县共有从事幼儿教育的教职工2479人,其中专任教师1441人,具备幼师学历的387人,专业合格率26。

9%。

据2011年春季开园统计,我县3至5岁适龄幼儿50043人,在园幼儿总数36120人,三年毛入园率为72。

2%.(二)学前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十七届三中全会上要求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进入党的代表大会在我国历史上是第一次。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7.01•【文号】财教[2015]222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5年7月1日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0.04.15•【文号】财教[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年来,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高等教育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别是在“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支持下,以原共建高校为主体的地方高校,充分发挥行业办学优势和区域经济服务能力,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在促进国家科技进步和服务社会、行业、地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水平的影响,地方高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人力资源强国的要求。

相当一部分地方高校的办学条件有待改善,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需要提高。

因此,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高校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建立保障有力的地方高等教育投入新机制,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地方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财政决定在原“中央与地方共建高等学校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设立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地方高校的重点发展和特色办学。

以原共建资金支持的普通高校为主体,适当扩大支持范围,重点支持一批办学层次较高、办学特色鲜明、符合行业和地方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高校。

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以及行业发展服务的能力。

同时,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投入的联动机制,在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下,切实发挥地方财政对地方高等学校发展的投入主体作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1.09.05•【文号】财教[2011]410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现就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各地要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具体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由省级政府自行制定。

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二、资助内容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工作要求(一)制定方案,加强宣传。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完善信息,夯实基础。

教育部将建立全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儿童信息和受助儿童信息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受助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6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预算、决算正文关于下达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部署,根据教育部提供的基础数据,经研究,现核定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项目代码:Z135050000015),详见附件。

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相关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发挥省级统筹作用,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保教质量。

要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合理安排预算,科学分配资金,继续加大对脱贫地区支持力度,加大对积极推动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的地区支持力度。

要进一步巩固幼儿资助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获得资助。

二、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要求,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要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同步分解省以下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附件:1.2021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表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区域绩效目标表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1附件2。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

务 :支 持外来 务 工人 随迁 子女 在流人 地接 受学 前 教 育 :支持 在偏远 农村 地 区实施 学前 教育 巡 回支 教
试点。 “ 幼 儿 资助 ”类 项 目资金 用 于资助 普惠性 幼 儿 园在 园家庭 经 济 困难 儿 童 、孤 儿和残 疾 儿童接 受
学 前教 育 。学前 教育发 展 资金严 禁用 于偿 还债务 和
部 门接 到 中央财政 学前 教育发 展 资金预 算 ( 含提 前 通 知预算 指标 )后 ,应 当在 3 0 日内按 预算级 次分 解 下 达 .提 出明确 的资金 管理 和使用 要求 ,并 抄送 财
政 部驻 当地 财政监 察专 员办 事处 。县级 财政 和教 育
和 教育 部 门统 筹用 于 以下几 方面支 出 :支 持在农 村
份” ) ,重点 支 持 中西 部 和 东 部 困 难 省 份 ,并 向 农 村 、边 远 、贫 困和 民族 地 区倾 斜 。 《 办 法 》规 定 ,学 前 教 育 发 展 资 金 分 为 两 类 , 即 “ 扩 大资源 ”类 项 目资金 和 “ 幼儿 资助 ”类项 目
资 金 。其 中 , “ 扩 大资 源 ”类 项 目资 金 由地 方财 政
理遵 循 “ 总量 控制 ,突 出重点 ,省 级统 筹 ,规范 透
明”原则 ,支 持范 围为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及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 ( 以下 简 称 “ 各 省
教育 发展 资金 预算 ,并下 达剩 余部 分 ,同时抄 送 财
政部 驻各 省财 政监察 专 员办事 处 。省级 财政 和教 育
省 级 财 政 和 教 育 部 门应 当在 每 年 3 月1 5日前 .
向财政 部和 教育 部报送 当年 学前 教育 发展 资金 申报 材 料 ,主要 内容 包 括 :上 年 度 学 前 教 育 “ 扩 大 资 源 ”类 和 “ 幼儿 资助 ”类项 目资金使 用情 况工 作 总 结 及 当年工 作计 划 以及上 年度 省级财 政对 学前 教育 各 项投 入 的预算 文件 等 。 此外 , 《 办 法》 规定 ,各级 财政 部 门拨付 学前 教 育发 展资 金 ,要严 格执行 国库集 中支付 制度 ,确 保 专 款专用 。项 目实 施完 成后 ,若 有结余 资金 ,由 县级 财政部 门统 筹安 排 。两部 门将适 时 组织 开展 绩 效 评价 。地 方财 政和 教育 部 门要 明确 职 责 ,分 级管 理 ,加 强监 督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项 目质 量 ,并做好 信 息公 开工作 。 ( 摘自 《 中国财 经报 网》2 0 1 5 年7 月1 7 日,原 题 为 《 中 央 财 政 支持 学前 教 育发 展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发 布》 ,文/ 宗禾 辑/ 张爱 华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3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

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并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巩固幼儿资助制度。

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四)支持地方提高保教质量。

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配备适宜的玩教具和图画书。

对能够辐射带动薄弱园开展科学保教的城市优质园和乡镇公办中心园给予支持。

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范文

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范文学前教育资助管理制度篇1第一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为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或各小学附设学前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幼儿、革命烈士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子女。

农村计生家庭、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政策。

第二条资助项目及标准资助项目为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

保育教育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元,生活费为每生每年400元。

第三条办理程序1、申请:每学期开学后,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或学校)提出申请,领取《贵州省学前教育幼儿资助申请表》如实填写,由乡镇或村(居)委会签字盖章确认。

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证件,如低保证、残疾证、农村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以及因病致贫、因灾返贫等证明。

2、审核和公示:①幼儿园(或学校)接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即成立由幼儿园(或学校)负责人、资助管理人员、班主任、家长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根据儿童家庭经济状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步确定享受资助儿童名单。

②初步评审的受助儿童名单,要在所在街道、居委会及园(校)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若有异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程序重新进行评定。

③经公示无异议的资助名单,由幼儿园填写《大方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汇总表》,附公示材料,经乡镇教育管理中心签字认可后上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条资金发放教育经费核算中心根据审核结果,将资金拨付至幼儿园(或学校),幼儿园(或学校)再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卡或现金发放形式,发放给受助儿童监护人,监护人在《大方县年季学期学前教育资助资金发放花名册》签字确认。

第五条监督管理1、各乡镇教育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学前教育资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乡镇教育管理中心主任负总责,幼儿园园长(或校长)直接负责。

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幼儿园(或学校)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教育部门以及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京财教育〔2017〕2567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567号各区财政局、区教委,燕山财政分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转发给你们。

结合我市情况,现就有关工作进一步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财政局、区教委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向市财政局、市教委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

二、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包括各区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具体包括上年度中央和市级学前教育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情况、幼儿资助情况、区级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等。

当年各区学前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区级资金安排计划等,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教育〔2017〕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1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8.10•【文号】财教〔2021〕156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相关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3.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童语同音计划——幼儿普通话教育项目资金管理办法4.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8月10日附件1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素质教育,提升校外教育质量,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研学实践活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和“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营地”(以下简称营地),开展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活动,帮助中小学生了解国情、开阔眼界、增长知识,着力提高中小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56号)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2019-2020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地方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民办并举多种形式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

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支持各地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等。

(二)支持地方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省地(市)统筹、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集体幼儿园办园体制,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制定并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上述政策到期后,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等情况,适时按程序调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方向。

第五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

教育部负责审核地方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审核地方提出的区域绩效目标,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教育部研究确定有关省份资金预算金额。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明确省级及省以下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六条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

首先按照中西部地区90%、东部地区10%(东部地区适当向困难省份倾斜)的区域因素确定分地区资金规模,在此基础上再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分配到有关省份,重点向中西部农村地区和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2024年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2024年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

2024年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学前教育普及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我国决定在2023年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方案。

本方案旨在通过提供经济支持和政策引导,确保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优质的学前教育,为他们的成长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资助对象本方案的资助对象为全国范围内年龄在3至6岁的学前儿童,包括幼儿园适龄儿童和在家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

无论是就近就读幼儿园还是在家接受学前教育的儿童,都可以享受资助政策的惠及。

二、资助内容1. 政府补贴政府将对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经费补贴,以帮助他们提供优质的学前教育服务。

补贴标准将由中央政府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方便贫困地区的幼儿得到更多的支持。

2. 家庭经济困难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前儿童可以享受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用于支付孩子的学前教育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标准将根据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资助政策能够真正惠及有需要的家庭。

3. 教育质量奖励为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政府还将设立教育质量奖励,对在学前教育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机构和老师进行奖励。

这将有助于激发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

4. 家长培训支持学前教育的成功不仅需要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的努力,还需要家长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因此,政府将加大对家长培训的支持力度,通过举办培训班、提供教育资料等方式,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理解,帮助他们更好地与学前教育机构和教师合作。

三、资助管理1. 资助申请和审批家庭经济困难补助的申请将由学前教育机构负责收集和初审,然后报送给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将在一周内反馈给申请人。

2. 资助资金监督政府将加强对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助资金被用于公益事业,防止滥用和浪费。

同时,对违规行为将进行追责处理。

3. 资助效果评估每年将对学前教育资助方案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包括学前教育普及率的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改善以及家长满意度的提升等指标。

加快健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保障机制

加快健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保障机制

26EDUCATOR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发展,把建设普及普惠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摆上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我国学前教育牢牢把握住了公益普惠的基本方向,基本实现了“增量扩面”“规范有序”的发展,资源供给跨越式增长,经费投入逐年增加,师资规模不断提升,普及普惠水平大幅提高。

但是,由于量大、面广、线长,底子薄、欠账多、发展不平衡,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尚未健全,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在质量、结构、效益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挑战与困难,存在诸多掣肘普惠性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与问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教育,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指出要“强化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普惠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提出学前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城乡幼儿园学位供给调整机制基本建立,优质教育资源扩充机制更加健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的格局基本形成。

面对扩优提质的新征程、新使命,亟须围绕服务国家战略需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快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优质普惠发展保障机制,通过精准布局、强化支持、保障权益、深化评估,保障和促进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实现优质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精准布局,建立学前教育资源供需适配机制科学测算。

近年来出生人口的不断下降和普惠性幼儿园资源的不断扩容,入园机会与质量之间的不平衡已成为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新矛盾,一些地域性的、结构性的供大于求已经开始出现。

应尽快建立学前教育人口与资源监测系统,密切关注适龄人口变动的趋势,从扩大有效供给、优化资源布局入手,开展适龄入园人口的科学预测和提前布局,对学前教育在园幼儿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经费等情况进行分年度、分区域、分城乡的测算,利用学位剩余数和学位利用率等指标,建立学位供需预警和资源协动机制。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学生资助政策

一、学前教育资助政策问答1、《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主要涉及学前教育资助的哪些方面?答:2015年7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分配原则”和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要求”。

2、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照什么原则分配?答: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3、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每年何时下达?答: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条系统。

4.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具体资助办法(1)资助内容各市县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

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市县自行确定。

(2)资助对象和标准各市县按按照在校时间每生每天不低于2元(一年按200天计算)的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进行资助。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根据各市县资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进行奖补。

(3)补助对象主要包括: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重点优抚对象, 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及社会散居孤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以及残疾幼儿;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家庭的幼儿;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幼儿和残疾幼儿。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吉财教〔2020〕333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0〕33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长白山开发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们研究修订了《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2020年5月8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中央财政补助我省,专项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对学前教育规范发展的引导促进作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共同管理(一)省财政厅主要职责:1.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调整。

2.组织补助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根据省教育厅提供的学前教育等相关基础数据和资金分配建议,按照政策规定测算资金需求,安排补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及时分配下达。

3.会同省教育厅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

4.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的其他职责。

(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1.配合省财政厅做好补助资金政策的制定、调整,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绩效管理目标。

2.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出年度补助资金支持重点等合理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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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财政部【文 号】财教﹝2015﹞222号【发文日期】2015-07-01【实施时间】2015-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幼儿资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 2015年7月1日附件: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部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范围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份],重点支持中西部和东部困难省份,并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六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

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五]支持在偏远农村地区实施学前教育巡回支教试点。

第八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规模。

第十一条"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

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和财力状况分别确定中西部和东部地区资金规模后,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与绩效因素、投入与努力因素和改革与管理因素三类。

其中: 基础与绩效因素,指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及其实现情况。

主要包括在园幼儿数、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根据相关事业发展统计资料获得。

投入与努力因素,指学前教育投入情况。

主要包括上年度地方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社会力量投入[主要是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社会捐赠等]总量等子因素。

各子因素数据通过相关教育经费统计数据获得。

改革与管理因素,指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加强资金管理等情况。

主要根据推进学前教育综合改革、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上报等情况综合核定,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组织考核获得计量数据。

第十二条"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具体分配时,先按中西部省份和东部省份分别确定分配资金规模,再分别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财政部和教育部每年9月底前提前下达各省份下一年度部分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指标;每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正式核定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并下达剩余部分,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接到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含提前通知预算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按预算级次分解下达,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预算文件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或者幼儿园,资金分配结果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拨付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资金申报 第十八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当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九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学前教育"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上年度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工作基础,综合改革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为扩大资源所采取的措施、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财政学前教育投入及增长情况[不含幼儿资助资金投入]等;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主要措施和资金安排计划等。

[二]上年度"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包括幼儿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中央财政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安排、地方财政幼儿资助投入、工作成效等情况,以及当年完善制度、工作措施和资金安排等方面的计划。

[三]上年度省级财政对学前教育各项投入的预算文件。

第二十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是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的省份,在分配当年资金时,"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中的"改革与管理"因素作零分处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和教育部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各省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补助伙食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二条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本地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地方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和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和财政部门应定期沟通交流项目实施成效,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困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质量。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地方特别是县级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获得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持的幼儿园,应当将支持项目名称、立项时间、实施进展、经费使用和验收等信息通过园内公告栏予以全程公开,有条件的还可通过幼儿园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西部地区利用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教[2011]40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等4个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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