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二审辩护词 张庆民毒品犯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各审判员:受本案上诉人张庆民亲属的委托,由我担任其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上诉人张庆民死刑立即执行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第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张庆民死刑立即执行,量刑偏重,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庆民罪不至死,理由如下:1、一审判决仅凭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因一时糊涂替同案犯邹仲亨、禹凯开脱罪行,便彻底否定上诉人张庆民在整个案件的认罪态度是不符合案情事实的。
上诉人张庆民自侦查阶段起,便毫无保留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便如一审判决错误认为上诉人认罪态度差,但一审判决一方面是以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全部事实作为定案证据,一方面又彻底否认上诉人的认罪态度,属于自相矛盾。
其实,上诉人在一审庭审时,欠考虑地糊里糊涂地替同案犯邹仲亨、禹凯开脱罪行;因此,无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做如何认定,不得彻底否定上诉人的自愿认罪态度和坦白行为。
2、本案一审被告人王强多次贩毒合计数量达到1366.4107克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上诉人是第一次贩毒且数量仅为其三分之二即993.379克为何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前科,均有前科。
在其他方面相同的情况下,上诉人既然在贩毒次数、数量上均没有第一被告人多,特别是贩毒次数就足以证明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了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比第一被告人还重的极刑,显然量刑偏重。
3、一审判决对第五被告人邹仲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对上诉人张庆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不当区别对待。
一审判决认定同案犯邹仲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庭审态度均与上诉人相同,唯一一点是第五被告人邹仲亨没有前科。
但一审法院在对上诉人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时没有考虑到以下几点事实:1、对该起贩卖、运输993.379克毒品案件的犯意到底是谁先提起的?从侦查卷对邹仲亨的供述材料以及一审法院的判决书第10页第7行“问张是否认识毒品买家,称其可以找到上线买毒品”可以看出,该起贩卖、运输993.379克毒品案件的犯意是邹仲亨提起的;2、对该起贩卖、运输993.379克毒品案件的毒资是谁出的?根据案卷材料,答案很清楚,是第五被告人邹仲亨;3、第七被告人禹凯是谁叫来帮忙运输毒品的?同样,答案是第五被告人邹仲亨。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陪审员和法官,我代表被告在此向尊贵的法庭提出辩护词。
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即使这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将通过以下阐述,试图证明被告不应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会展示被告的行为和背景,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以证明被告应该得到减轻刑罚的机会。
背景和行为重构被告是一个年轻人,出身贫困,缺乏合法的工作机会和教育资源。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被告在绝望中选择了错误的道路,贩卖毒品来维持生计。
被告并没有通过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利,而是在居民区域低调运作。
被告意识到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深感悔过。
被告还表示,如果有机会重来,他将坚决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相关证据的分析虽然被告承认了他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我们要认识到被告是在极度的经济和社会压力下做出的这一选择。
根据证据,被告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并没有使用暴力或导致其他严重犯罪。
他只是为了生活而进行了这个活动。
此外,被告自愿参与并积极合作,提供了关键信息帮助警方打击毒品犯罪。
这一行为表明被告对他自己的错误有所认识,并表达了他对社会的关心。
他已经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寻求重新开始的机会。
个人悔过和改造意愿的证明被告以自己过去的错误为教训,决心走上正道并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
为了证明这一点,被告已经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戒毒和职业培训课程。
他还与心理咨询师合作,以帮助自己摆脱毒瘾,改变不良的生活惯,重建家庭关系。
被告还获得了社区居民的认可,他们证明被告在此之后过上了正常、健康的生活。
他们确认被告已经远离了毒品,并希望法庭能给予被告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请求减轻刑罚的理由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我要求法庭不单纯以被告的过去行为来判断刑罚的长短,而要关注被告现在的改变和悔过。
贩卖毒品虽然是一个严重的罪行,但我们应该重点考虑被告的改正意愿以及他已经做出的努力。
最后,我请求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被告的年龄和背景,给予较轻的刑罚。
这样能够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人道性,同时也给予被告一个积极悔过和重新开始的机会。
贩毒罪辩护词
贩毒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代表被告,提出以下辩护词,以争取公正审判和合理的判决。
一、证据不足首先,我们坚信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在贩毒活动中起到了重要角色。
贩毒罪需要明确的证据确认被告对贩毒行为的有意参与。
然而,由于调查人员对于从中获取的毒品的处理方法不够透明,我们无法确认被告是否曾直接接触到这些毒品,或是参与了其生产或销售过程。
二、证人可信度质疑除此之外,我们对部分证人的可信度表示怀疑。
他们所提供的证词可能受到了干扰或误导,或者受到他人的操控。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将提供证据和分析以疑点证伪这些证人的证词,进一步质疑他们的证言是否可靠,是否足以支持被告的有罪定罪。
三、精神状态影响被告在被捕时正在经历严重的心理困扰和精神状态不稳定。
根据相关医学证据,被告被诊断出患有精神疾病。
这种疾病可能导致被告的判断力受到损害,从而无法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
我们将会提供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精神状态对于其参与贩毒活动的能力有重大影响。
四、罪行严重性评估最后,我们请求法庭对于判决的严重性进行合理评估。
考虑到被告的个人背景和前科记录,以及他在这起案件中的具体参与程度,我们认为判罚应当符合被告实际的贩毒活动程度。
在量刑过程中,我们将会提出一系列有关被告背景和行为的证据,以期望法庭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结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我们坚信被告是无辜的,且贩毒罪的指控不成立。
希望在这次庭审中,您能够公正评估所有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以上辩护词,是基于现有情况和法律条款的综合分析所得。
相信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还原真相。
谢谢。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
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
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
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廉价,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
”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表达,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无非是基于以下立法背景:毒品犯罪具有隐蔽性强,取证难,危害性大、发展势头日益严重的特点,根据已经查获的证据很难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或窝藏毒品犯罪的,为不致于放纵犯罪,同时也为解决存疑毒品案件的处理问题,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非法持有毒品罪。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贩毒罪辩护词(认罪认罚)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向法庭提交这份贩毒罪辩护词,本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深感懊悔,并愿意积极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
以下是我想向法庭说明的一些情况:
1. 对犯罪的认识:我对自己涉及贩毒的行为深感愧疚和悔过。
我深刻意识到贩卖毒品对社会的危害性,对个人、家庭和社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弥补的。
我深切后悔自己犯下这样的错误。
2. 忏悔态度:我虚心向往悔过改正,担负起在改造自己、弥补罪恶造成的后果、重建家庭和社会信任的责任。
我将遵守法律,积极参与相关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力求改变自己,不再回头。
3. 影响认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通过法庭的耐心开导和相关人员的努力引导,我对自己的错误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我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罚款、刑期等法律后果,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4. 担责意识:我意识到自己曾经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巨大伤害和痛苦。
我愿意承担起对家人、亲友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尽可能弥补因自己不当行为而产生的损失和伤害。
5. 防止再犯:面对此次惨重的教训,我深知再次犯罪只会带来更多痛苦和遗憾,我将以此为鞭策,真诚改过自新,以初心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重新融入正常社会。
最后,我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和从轻判决。
我将在改造自己的道路上真诚努力,并积极参与相应的教育、康复和工作计划,以证明自己的改变和自我价值。
感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被告姓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贩卖毒品罪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我代表被告,在本案中对贩卖毒品罪指控提出辩护词。
在辩护过程中,我们将陈述以下几点,以充分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我们质疑指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
贩卖毒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罪行,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指控。
然而,根据我方的调查结果,指控方提供的证据在可靠性和完整性上存在一些问题。
我们要求法庭审查这些证据,并对其真实性进行评估。
其次,我们将阐述被告在案发期间的无辜行为。
通过调取证人证言和相关监控录像,我们会呈现出被告在案发时并未参与任何贩毒活动的确凿证据。
这些证据将清楚地证明被告无法被追究为贩卖毒品罪的责任。
最后,我们将指出被告对社会的积极贡献。
尽管被告可能存在一些不良的背景,但他/她在近期积极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并参与
社会正面活动。
这些积极举措表明被告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作出了改变,值得得到法庭的谅解和宽恕。
总结起来,我们将在辩护过程中强调证据的缺失和被告的无辜行为,并呈现被告近期的积极改变。
希望法庭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应有的权益和解释的机会。
谢谢。
辩护词(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们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仔细研究了起诉书,现就本案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斟酌采纳:一、犯罪事实方面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二、量刑方面被告人具有如下罪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一)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二)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一)法定量刑情节第12条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情节、性质、后果、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本案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0%。
(三)被告人具有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于其他同案犯而言,犯罪情节较轻,地位较轻,作用较小,可酌定从轻处罚。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
涉嫌贩卖毒品罪认罪认罚辩护词及刑期、罚金意见XXXXXX接受被告人妻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鉴于被告人本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自愿接受法律制裁,其行为也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为此,辩护人对被告人将作有罪罪轻辩护,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起意贩毒的不是被告人而是受XXX的诱导安排、指使从事毒品犯罪的。
在案证据证明是XXX在20xx年xx月份在XXX,问被告人是否能找到毒品而引起的。
2、该案属于诱导犯罪。
XXX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诱导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
该案我们不难看出,公安机关违规使用线人XXX的事实,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虽然贩卖毒品罪可以控制下交付,但是本案中的XXX并非侦查人员,在量刑时应当将该情节予以考虑进去,同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XXX、XXX 的全部罪行,成立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1、《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自首)《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尽管不构成自首,但是在归案后,自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因为意识到自己行为违法,前后供述一致,能够积极主动、如实、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及同案犯XXX、XXX的犯罪行为,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端正。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XXX律师担任XXX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并会见被告人XXX,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鉴于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在尊重其本人意见的前提下,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XXX犯罪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毒品扩散的范围小,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是被告人XX主动联系XXX买毒,XXX只是帮助被告人XX联系被告人XXXX购买,自己主观目的并不是以此盈利,只是存在侥幸心理截留了300元,且被告没有以此为业,其帮助联系毒品就是因为自己有吸食毒品的毛病,为了自己能从中吸食一点毒品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关于毒品数量问题,本案被告人XXX在笔录中陈述其从中抠出大约0.2克毒品,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认被告人XXX 贩卖毒品的数量应相应减少,对XXX从轻处罚。
对于XXX一案,并没有抓获现行,起获毒品,主要靠口供等言词证据。
这首先说明被告人如实供述,坦白交代的认罪态度,虽然自己扣出0.2克实属不应该,但应认定被告人XXX贩卖毒品的数量中扣除该部分,对XXX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并表示积极缴纳罚金,悔罪态度好。
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XXX在案发后主动、积极、彻底、如实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说明XXX已经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和“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等规定,对XXX应当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四、对被告人XXX的量刑意见。
刑罚的目的是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进行教育挽救。
XXX现已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
请法庭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让其早日回归社会,报效社会和家人。
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
对于毒品犯罪,我国立法的态度是,无论毒品数量多少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了非法持有毒品这类犯罪。
而如果委托律师来打官司的话,通常律师都会向法院提交辩护词。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非法持有毒品辩护词的内容。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接受巨x叶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冯轲作为梁X、杨X、巨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巨XX的辩护人。
本辩护人在数次会见巨xx后,结合本案案卷材料,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巨XX的犯罪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但属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未遂。
据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实20XX年XX月XX日8时许公安民警接特情举报称有人从成都市购买毒品以包裹方式邮寄至西安市新城区XXX货运中心,其后公安民警通过守候在XXX货运中心门口将前来取装有冰毒包裹的巨XX抓获……,辩护律师认为巨XX尚未直接接触涉案毒品便被公安机关在XXX货运中心门口抓获,巨XX本人并没有形成对涉案毒品的支配,其控制毒品的愿望并未得逞,依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巨XX在接触涉案毒品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巨XX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未遂。
二、巨XX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抓捕了同案犯杨X,有立功情节。
犯罪嫌疑人巨XX归案后,在公安机关带领下从西安市XXX 物流中心西区X排XX号货运部领取了装有毒品的包裹,并在领取包裹后配合公安机关在西安市雁塔区XXX村将犯罪嫌疑人杨X抓获,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了促进作用,杨X的犯罪行为之后也经查证属实。
根据《刑法》第6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巨XX在归案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杨X具有立功情节。
张开明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
王思鲁律师辩护词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张开明涉嫌贩卖毒品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辩护原则,我们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开明贩卖毒品的指控是不当的。
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充其量只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公诉机关没有查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张开明构成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进行非法收购的行为。
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买进毒品和卖出毒品这两种行为过程,主观上一般要求行为人具有通过买卖毒品而营利的目的。
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由于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都持有着毒品,两罪在客观行为上具有重合性,司法审判中容易将贩卖毒品罪中行为人“动态”持有毒品的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行为人“静态”持有毒品的行为相混淆,从而导致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上的谬误。
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构成要件、证明责任以及刑罚的功能这三个方面。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以行为人非法持有毒品的不法状态作为基本构成要件。
侦查机关在证明责任上,只需证明行为人不具备持有毒品的相应资格,以及证明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毒品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即可。
侦查机关既无需对毒品的来源和流向予以证明,也无需推断非法持有人主观上具有营利性。
该罪的刑罚功能,意在堵截犯罪,防止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运用毒品进行危害社会的活动。
贩卖毒品罪,是以行为人实施的毒品交易行为作为该罪的客观要件,主观上一般都具有营利的目的。
侦查机关在证明责任上,既需要严格查明毒品的来源和流向,明确毒品交易的对象,证实毒品交易行为的发生,还需要有充足的证据和理由推断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通过买卖毒品而营利的目的。
该罪的刑罚功能,旨在对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行为予以制裁,侧重于惩治犯罪。
由此可见,贩卖毒品罪对证据的要求比非法持有毒品罪更为严格,需要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进行查明。
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及其家属的委托,安排本人担任其辩护人。
在开庭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XX,查阅了本案的有关卷宗材料,刚才又认真地参与了法庭的调查活动。
因此,对本案有了比较清楚地认识和了解。
下面,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无异议
二、被告人XX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XX在被公安机关拘留后,在公安、检察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
三、被告人XX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XX在被捕后,揭发XXX犯罪行为,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立功表现;
四、被告人XX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较轻,且其持有毒品仅为自己个人服用,未对社会及他人造成危害;
五、被告人XX能当庭认罪。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有意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XX应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XX在量刑
时给予从轻处罚或缓刑。
辩护意见完毕!
辩护人:XXX
二○一X年X月X日。
贩卖毒品辩护词
贩卖毒品辩护词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辩护,就涉及到贩卖毒品的指控。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并不否认我当事人的行为是错误的,但我要为他提出一些辩护理由,以期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首先,我要指出的是,贩卖毒品的行为并不是单方面的责任。
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涉及到各个层面的因素,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
贩卖毒品是一个供求关系的结果,如果没有需求,就不会有供应。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责任归咎于我的当事人,而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非一个恶意的犯罪分子,而是被迫陷入困境。
他是一个家庭负担重的人,为了维持家庭的生计,他不得不寻找一种赚钱的方式。
然而,由于他的教育水平有限,他没有其他技能和职业可以从事,贩卖毒品成为了他唯一的选择。
虽然这并不能为他的行为辩解,但是我们应该考虑到他的处境,对他的判决应该更加审慎。
此外,我还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他并没有使用毒品,也没有故意将毒品传播给他人。
他只是在追求生计的过程中,不得已选择了这条错误的道路。
因此,我们不能将他与那些有意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分子相提并论。
最后,我要呼吁法庭在判决时能够考虑到我的当事人的悔过之心。
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他希望能够有机会重新开始,重新融入社会,为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从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各位陪审团成员,我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提出了一些辩护理由,希望能够在这个庭审过程中为他争取到一个公正的判决。
贩卖毒品是错误的,但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我的当事人,我们应该从更广泛的角度来审视这个问题。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到他的悔过之心,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谢谢!。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写明标题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首先介绍自己受委托人某某的委托为其辩护,经查过案宗和会见了案主有以下承交给法庭,写明理由和事实,最后写明上诉人姓名,盖章生效。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而本案的事实是:2011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卢愿光律师办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
卢愿光律师办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卢愿光律师办理“张某涉嫌重婚、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们受被告人张某及其母亲陈某委托及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的“张某重婚、非法持有毒品案”中担任张某的一审辩护人,由于该案一审阶段第一次开庭后,张某的母亲才委托我们,所以,如果贵院没有组织第二次开庭,我们现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审理时参考,请求合议庭予以重视,确保被告人张某的合法辩护权,公正审理和判决。
若贵院组织第二次开庭,请通知我们参加开庭辩护。
一、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本案张某琴没有提出控告,公诉机关不应主动起诉任某、张某重婚罪名,建议作撤诉处理,或按情节轻微轻,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二、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张某应当认定为该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法庭对张某减轻判处。
三、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当剔除任某没有告知张某知道的该部分毒品,数量上也应当扣除其合理吸食毒品量后,作出对张某有利的认定。
四、张某具有坦白、认罪态度好、悔罪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张某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张某失足犯罪,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七、毒品犯罪量刑虽不以毒品纯度折算,但本案毒品纯度极低,量刑应当区别于高纯度的毒品量刑。
八、张某于XX年7月30日被抓时,处于法定哺乳期,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没有给予其取保候审,剥夺其合法权益,根据辩诉公平原则,法院应当考虑张某的孩子尚幼,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角度出发,量刑上尽量从轻。
九、关于本案量刑意见: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下量刑。
一、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本案张某琴没有提出控告,公诉机关不应主动起诉任某、张某重婚罪名,建议作撤诉处理,或按情节轻微轻,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从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角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重婚罪”,该罪名在受害人告诉法院才处理,如果受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法院或其他机关不应主动介入处理。
张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张X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张X亲属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张X贩毒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先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第一次贩卖24000克麻古的事实依法不能成立(一)1、毒品没查获,流失,没能做定性分析,无法确定是毒品,是什么毒品,没有定性定量鉴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毒品案件中对毒品是应当做定性和定量分析的,2、毒品所有权不是张X所有,毒资没查获,据张X,杨XX交代,毒资款作为第二次的毒品款打给了医生,但医生没有到案,无法核实相关毒资款是否系60余万元之中的款项打给医生的客观事实。
3、该24000颗毒品的由来不是张X从云南运输回来的,张没有出资购毒也没有联系贩卖给下家,与贩卖毒品的上家的交易和运输行为张X是没有参与的,当天只是到观音桥去了一次,张X供诉: 杨XX邀约他到观音桥贩卖,张X只是和杨XX 一起去的一趟,下家小妹崽何XX联系的,张X没参与贩卖,毒资钱30万也是帮杨XX保管,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分得的30万元,杨XX和张X的供诉都没有承认是张X分得的是30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张X分得30 万元是没有任何有效证据支持的,加上没有共同的贩卖犯意和共同的贩卖行为,运输毒品的行为人小妹崽,张X没有直接参与运输行为,在贩卖24000颗麻古毒品中张X不应构成共同犯罪4、何XX的供述不稳定,多次的口供一直说贩卖给下家有三次,两次是6000颗,一次是200颗,只有一次口供谈到24000颗,口供不稳定,供述反复,何XX作为直接的贩卖毒品联系下家的行为人,对数量的供述上存在矛盾结合没有毒品毒资被查获的客观情况,没有下家"四哥"的口供在案,是不能认定的,属典型的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形,是不能认定该笔事实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段:毒有些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不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
经典毒品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大家好。
今天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这是一起经典的毒品案件,我将会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解释和辩护:第一,客观环境的影响;第二,被告个人情况;第三,合理防卫;第四,法律适用。
客观环境的影响首先,我想要强调的是客观环境对被告的影响。
我们必须认识到,毒品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毒品状况。
在被告所处的社区,毒品问题非常普遍,吸毒现象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产生一定的影响。
他身处的环境、社会关系以及个人经历,可能会导致他产生一定的心理和生理依赖,从而使得他变得难以自拔。
被告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客观环境所迫的结果,而不是他的主动选择。
被告个人情况被告是一个没有犯罪前科的正常人,并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他在社区中有良好的声誉,常常参与社区活动并能与他人和睦相处。
过去的被告并没有显示出对毒品的依赖或滥用迹象。
然而,近期他发生了一系列的变故,正是这些变故让他陷入了困境。
家庭关系的破裂、失业的压力以及精神上的崩溃,都是他心理走向不稳定的原因。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的求助无门,只能选择错误的道路。
我们不能单纯将被告归为罪犯,而应该理解他的困境和心理压力。
合理防卫被告所持有的毒品是经过某些人的威胁和攻击才得来的。
他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为了自卫而采取了不合法的手段。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通过持有毒品来换取自己的安全,并没有明确的违法目的。
他只是试图在危险的环境中保护自己,而不是为了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基于合理防卫的原则,我们应该对被告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和宽容。
法律适用根据现行刑法,被告持有毒品属于触犯法律的行为。
然而,在判决被告罪行时,法庭应该综合审视被告的人身安全、他的处境以及他的行为动机,以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是基于某种客观原因,并在危急情况下选择持有毒品,故法律适用上应该从轻处理。
结论尊敬的法官,陪审团,对于本案,我们坚信客观环境、被告个人情况、合理防卫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应该被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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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非法持有毒品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人。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张某,以及参加今天的庭审,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我们发表如下书面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辩护人对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7袋,毒品净重74.76克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的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被告人可以予以从轻的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因非法持有毒品被抓获后,主动认罪,系坦白。
张某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公安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供述稳定一致且写下亲笔供词一份,故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二、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持有冰毒62.668克、麻古12.92克。
通常麻古中所含甲基苯丙胺的含量较低,故请求法庭根据毒品的种类不同,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家中有靠低保生活的父母;妻子没有工作、儿子尚处幼年。
但被告人仍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做到认罪伏法,故请求法庭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酌情予以考虑。
综上,鉴于被告人张某悔罪态度好,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认罪伏法,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轻,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因此请求法庭依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采纳。
此致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茂盛
2013年3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