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总6页)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21.1.1关联交易风险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但其中存在的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加强防范,具体风险如图21—1所示。
风险1 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导致经济损失风险2 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风险3 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风险4 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风险5 关联交易之星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图21—1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示意图21.1.2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关联交易虽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通过对关联交易关键环节的控制可以降低到最小,具体的关键环节如图21—2所示。
关键环节1 加强对关联方的界定,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企业的资源关键环节2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会计记录和价格直线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加强对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控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关键环节3律法规确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规范--------------- 图21—2关联交易中关键环节示意图21.2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21.2.1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关联方名单备案总裁财务总监企业关联方及高管财务人员.审审批分析资料每季度收集新增提交年度关联方将将关联方名单存收集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编制新关联方名>关联方名单备案董事会总裁财务部交易人员会计人员交易人员执行记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控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的特点是交易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联关系,交易价格和条件可能与市场价格有所不同,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潜在风险,本文档制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明确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程序,规范公司内部各个部门在关联交易方面的行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财务部门、采购部门等。
3. 关联交易的定义公司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控制、关联方进行的各种形式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交易、服务交易、合同签订、资金往来等。
关联方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关联公司、一致行动人等。
4. 管理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4.1 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关联交易应公正公平,交易价格和条件应当与市场价格和条件相符,避免利益输送和不正当获取利益。
4.2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以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和公开透明原则。
4.3 独立审议原则关联交易应经过独立审议,确保相关决策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并依法合规。
4.4 限制和监督原则公司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限制和监督关联交易的发生,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5. 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5.1 关联交易登记和审批程序公司内部所有关联交易需按照公司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登记和审批,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审批流程,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5.2 关联交易定价和条件关联交易的定价和条件应按照公允市场价格原则确定,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定价和条件的审查和决策。
5.3 报告和披露要求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法在年度间甚⾄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关联交易利润率⽔平差异较⼤,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发展趋势不符。
(⼆)关联购销⽐重不⼤或⽆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付名⽬繁多的费⽤,有的⽀付名⽬和⽅向年度间有重⼤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费、财务税收管理⽀持费、特许权使⽤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付费⽤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公司⽀付费⽤,关联⽀付改为⾮关联⽀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付多种名⽬管理服务费问题⽇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付费⽤的⽅式,使利润发⽣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益增多。
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业独⽴企业利润⽔平相⽐明显偏低。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居民企业所得税。
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幅下降。
(五)实际受益⼈⾝份存疑,外⽅股东⾏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嫌疑。
主要表现为外⽅股东变更为⾹港、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员很少且多为境内⼈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
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当前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
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各行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企业内部控制整体层面和各项循环关键控制点汇总
公司整体层面部控制控制目标控制措施1 行为规公司制定行为规,并使员工充分掌握和严格遵循1 公司制定并经董事会批准后下发"员工职业道德守则"。
2 人力资源部对员工培训,通过调查问卷,考试等形式确保员工充分了解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
3 公司所有员工均签署年度"员工职业道德承诺函",确定已经知晓守则,并严格遵循;对于知晓的违规行为已经报告管理层;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检查和汇总所有的员工声明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 定期通过培训等方式向员工强调道德守则和诚信的重要性。
5 将"员工手册"公布于公司供外部人员查阅。
2 人力资源建立规的员工招聘、培训、晋升、考核机制。
1 公司建立健全有关人力资源的招聘、培训、晋升、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
2 在关键岗位人员的招聘或晋升时应履行必要的背景调查等程序。
3 在员工招聘、培训和晋升时,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所需人员的技能和学识等组织实施。
4 定期对公司员工进展工作业绩评价考核,并以此作为续聘、晋升等依据。
3 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明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岗位职责。
1 有完整的组织构造图,清晰表述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和报告责任。
2 管理层每年审阅公司现有的组织构造。
3 明确关键岗位的职责。
4 授权与审批建立和完善公司主要经济活动的授权与审批权限,并规执行。
1 明确重要经济业务活动〔如资本性支出、资金支付及投融资活动等〕管理与审批等权限的分配。
2 各级管理人员被授予的权限与其所处职位相匹配。
5 防舞弊建立舞弊风险防机制,明确检举举报渠道,防和发现舞弊风险,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1 制定并下发"反舞弊规定"和"公司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方法"。
2 对员工进展"反舞弊规定"和"公司举报受理、调查、处理方法"的宣传、培训。
3 各部门对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每年定期进展了自我评估及报告。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指导,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及执行相关的管理措施。
1.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企业。
2. 禁止操纵交易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禁止任何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或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监测并报告任何涉嫌操纵交易的行为。
3. 公平定价私募基金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平定价原则进行。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且符合市场价值,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价格歧视或偏袒。
4.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条件及可能的风险。
5. 独立审查私募基金公司应当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关联交易对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影响。
独立审查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6. 冲突解决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适当的冲突解决机制,处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争议。
冲突解决机制应当公平、及时、有效,保障所有相关方的权益。
7. 监管要求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遵守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结论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并通过禁止操纵交易、公平定价、信息披露、独立审查和冲突解决等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基金公司的运营透明度和合规性。
以上是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的基本内容,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图(doc 6页)
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图(doc 6页)2.控制措施1)F:纳入关联交易的业务范围不完整(1)F1.1M企业管理法规处关联交易科关联交易岗位在起草关联交易协议时,按照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原则,确保纳入关联交易的业务范围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及定价原则合理性。
(2)F1.2M公司各专业部门对关联交易协议进行会签,审查关联交易的业务范围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及定价原则合理性。
(3)F1.3M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关联交易业务范围、定价原则是否符合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协议及协议有关政策。
2)F:关联交易总/分协议没有书面存档(1)F2.1M企业管理法规处关联交易科在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后,将所有有效文件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
3)F:关联交易协议签订不及时(1)F3.1K企业管理法规处关联交易科提交公司有关处室对关联交易协议审核后会签。
审查内容包括:关联交易业务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及定价原则合理性。
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及时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2)F3.1M企业管理法规处关联交易科提交公司有关处室对关联交易协议审核后会签。
审查内容包括:关联交易业务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及定价原则合理性。
(3)F3.2M公司领导及时对协议进行审批。
(4)F3.3M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代表及时与关联方签署关联交易协议.4)F: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制定不合理(1)F4.1M企业管理法规处关联交易科按照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有关规定,起草关联交易协议。
协议中关联交易价格需经定额定价中心定额科审查。
(2)F4.2M各专业部门对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在关联交易审批单上签字。
(3)F4.3M公司主管领导审查关联交易价格,同时审查关联交易价格是否符合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的协议的规定,依据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意见审查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制定的合理性。
5)F:关联交易未经有效授权批准(1)F5.1M企业管理法规处关联交易科在组织签订关联交易协议时,签约人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授权。
商业银行经营关联交易业务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
股 东或其关 联方 的放贷或 者其他 授信行 为 ;. 2银行 接 受关 联公 司的股 票作 为担保 物 向个人 或公 司提 供 贷款 ;. 行 代表关 联 方 向第 方 提供保 证 、 3银 承
兑 或签发保 证 函 、 用证 。 信 二 是银行 向关联方 购买资产 的行 为 :. 行购 1 银 买 关联方 的股票 或对该股 票进行 投资 交易 ;. 2银行 购 买关 联方 的资产 ,包括 通 过 回购 协议 购买 关联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行 自身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二 银 依 据 银监 会 《 业 银 行 与 内部人 和股 东关 联 商
交易 管 理办 法》 定 , 界 可将 银 行关 联 方 区分 为 “ 关
联 自然 人 ” “ 联 法 人 或其 他 组 织 ” 但 我们 出 和 关 ,
关 联 关 系界 定
即商 业 银 行 外 部 集 团 客 户 之 间 的关 联 交 易
依 据财 政部 19 9 7年 发 布 的《 业会 计 准则 》 企
提 出的判 断关联 方 的标 准— — “ 联 准 则 ” 关 界定 : 在 企业 的财 务 和经 营决 策 中 , 果一 方 有 能力 直 如 接 或间接 控 制 、 同控制 另一 方 或对 另 一方 施 加 共 重 大影 响 , 视 为关 联 方 ; 则 如果 两 方 或 多方 同受
二 、 联 交 易 的 界 定 与 管 理 关
业 银 行 对 集 团客 户 关 联 方 集 中授 信 和 不 适 当分 配授 信 额 度 , 集 团客 户 通 过 关联 交 易 、 产 重 或 资
组 等 手 段 在 内 部 关 联 方 之 间 不 按 公 允 价 格 原 则
转 移 资产 或 利润 等 情况 , 导致 银 行不 能 按 时 收 回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5•【文号】银保监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0•【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5号《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5月20日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本机构董事和监事的履职情况开展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对本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相关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情况纳入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第六条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一节基本职责第七条董事监事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诚信受托义务及作出的承诺,服务于银行保险机构和全体股东的最佳利益,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银保监发〔2019〕35号日期:2019年9月9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人寿公司合规及反洗钱知识竞赛(试题48道含答案)
人寿公司合规及反洗钱知识竞赛(试题48道含答案)按照监管规定,如回访中发现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O予以解决A.销售人员当事人B.销售人员以外的人员C.A、B均可D.A、B均不可正确答案:B案发机构应当坚持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下列哪项不是公司需要配合的工作OA.积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开展案件调查和侦办工作B.暂停全国业务,配合政府部门全面调查C.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维护稳定,妥善应对客户投诉,引导受害人合理合法表达有关诉求,切实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加强舆情监测,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宣传部门,开展媒体沟通,防止负面炒作D.积极配合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做好涉案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正确答案:B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委员会由O名以上董事组成,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
A.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B.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五C.审计委员会,三D.审计委员会,五正确答案:A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O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保险合同是O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代理人正确答案:A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高风险客户特征,酌情在关键流程节点采取强化的控制措施()。
A.承保环节可采取的控制措施有:经相关负责人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对客户的投保金额、投保方式等实施合理限制。
B.保全环节可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完善保全管控制度,严格退保和给付资金支付对象管控;定期开展退保风险数据排查工作。
C.理赔环节可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强化调查与洗钱相混同的保险欺诈行为,如利用犯罪资金购买标的投保后实施的欺诈行为。
D.以上均正确正确答案:D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A.保险人对事故发生的所有损失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B.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C.保险人因此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退回或者赔偿D.保险人因此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不予退回或者赔偿正确答案:BC保险司法案件的业内案件是指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触犯刑法,涉嫌以下哪几种行为,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案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其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本标准中提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且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可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在相关管理制度中仅体现“关联交易”等用词即可,无需单独描述“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一、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资金运用重大关联交易纳入党委前置研究事项。
二、公司章程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节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委员会组成、委员会职责、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四、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职责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
综合考虑业务重要性、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在相关书面文件中明确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的机制。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
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
合营企业;3。
联营企业;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
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确保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公司在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时,至少应关注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下列风险:(一)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五)关联交易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一)关联方界定应明确规范,应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二)关联交易行为应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交易披露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规范。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及其控制第五条公司应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方。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管理层关联方声明书和股权结构图表等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阅。
关联方名单至少应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应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备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财会〔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不断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了上市公司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监管推动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着力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总体取得一定成效。
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缺陷标准不恰当、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
国发〔2020〕14号文件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
国办发〔2021〕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
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控制关口前移、提升披露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之间出现了关联交易。
而这些交易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制度内容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有形财产或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转让等。
2. 相关条款的制定公司应该在内部制定相关的关联交易管理条款,对什么样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安排、公告和备案等进行规定。
同时,应明确的规定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避免漏洞。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需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主要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独立董事进行,审批程序应该保证透明、公正、严谨。
并且需要定期审计关联交易,对审批程序进行全面评估。
4. 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告公司应该及时公布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资产、金额、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等明细信息,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5. 相关人员的要求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和透明,公司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涉及人员要求,对相关的人员进行约束和考核,确保交易是基于公正的原则进行的。
三、优势和意义1. 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保证了公司内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2. 加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通过审批程序严格、公开,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3.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可以主动公布关联交易信息,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并且有利于对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外透明与公正的需要。
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稳定,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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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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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 关联交易风险
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但其中存在的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加强防范,具体风险如图21—1所示。
图21—1 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示意图 21.1.2 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虽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通过对关联交易关键环节的控制可以降低到最小,具体的关键环节如图21—2所示。
图21—2 关联交易中关键环节示意图 21.2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
21.2.1 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
21.2.2 关联方界定控制流程
总裁 财务人员
财务总监
企业关联方及高管
21.2.3 关联交易控制流程
董事会 交易人员
总裁
财务部
21.2.4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董事会及审交易人员
总裁
财务总监 会计人员 审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