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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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21.1.1关联交易风险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等,但其中存在的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的利益、降低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等。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关联交易的风险并加强防范,具体风险如图21—1所示。

风险1 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导致经济损失风险2 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风险3 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风险4 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企业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风险5 关联交易之星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图21—1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风险示意图21.1.2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关联交易虽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但这种风险通过对关联交易关键环节的控制可以降低到最小,具体的关键环节如图21—2所示。

关键环节1 加强对关联方的界定,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企业的资源关键环节2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会计记录和价格直线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加强对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的控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关键环节3律法规确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规范--------------- 图21—2关联交易中关键环节示意图21.2 关联交易及其控制21.2.1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关联方名单备案总裁财务总监企业关联方及高管财务人员.审审批分析资料每季度收集新增提交年度关联方将将关联方名单存收集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编制新关联方名>关联方名单备案董事会总裁财务部交易人员会计人员交易人员执行记录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企业的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中的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本制度中的关联交易是指本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合营企业;3;联营企业;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根据关联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条件等,可将关联交易分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和非正常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指关联方之间由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按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进行的商品、劳务等交易活动,以及为发展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等;根据此标准,我国当前很多关联交易都是非正常交易;这种交易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调节利润、粉饰报表、转移资产、转移利润、逃税避税、甚至逃废债务等,因此应特别予以关注;二、关联交易对信贷风险的影响一信贷集中性风险目前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发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复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企业集团随着业务的发展也不断通过投资、参股等形式在各地建立关联企业,其形式各异,单凭表面很难确定其间的关联关系;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二经营风险的传递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设备、人事、购销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生产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例如韩国某一大企业集团在20世纪90年代末出现了经营、财务危机,结果殃及其在我国的很多子公司,使这些公司失去了生产经营的支柱,陷入困境;关联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生产配套产品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生产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生产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母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多在国外,相互之间的关联交易具有高度的国际性;一旦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动荡,企业也必将受到牵连;例如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内外资企业由于受国际形势的影响,进出口业务十分困难,从而陷入困境;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及外资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其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无论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销售、采购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银行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贷前及贷后管理决策的准确性;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例如,很多外资企业的设备、技术都是从国外母公司引进的,在价格决定上不存在市场竞争机制,投资方可以人为调控价格;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生产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很多外资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外资企业出售设备、技术、原材料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蒙蔽贷款银行;一是在普通的商品、服务购销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借款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借款企业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借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银行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二是关联担保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目前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股东大会、章程明确批准、授权的担保的效力,目前还是予以确认的;而除此之外的担保,则存在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很多银行出于竞争等方面的需要,往往还要办理该种担保贷款,这类贷款也呈不断增长趋势;但其中有很多关联担保手续不完备,如未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权,法律效力存在缺陷,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对外资企业的关联担保而言,由于担保人多在国外,因此担保的法律效力还要受国外法律的约束;例如,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本国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都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出具对外担保需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些公司在未经本国主管部门核准的情况下,为我国的银行提供担保,这样,既使将来保证人有支付能力,其对外支付款项也将受到重重限制;另外,在国外关联方担保的情况下,银行为实现债权,往往要进行跨国诉讼,花费大量的费用;五投资方利用关联交易抽逃资金,将风险转移给银行在借款企业建成投产并取得银行贷款后,投资方有时为了尽快收回投资并赚取高额利润,就会利用关联交易和不合理的转移定价,向投资方转移资产、资金,违背了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资本真实性原则,降低了借款企业的偿债能力,把风险留给了贷款银行;投资方提前收回投资的方式主要有: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设备、技术及其他资产;向被投资企业高价出售商品,低价购买原材料;收取不合理的房地产使用租金、商标权使用费、社区管理费、技术使用费、管理费等;低价购买甚至无偿占用被投资企业的资产等;例如,某外资企业在资本金到位并取得借款后,又以高价向韩国投资方购买机器设备;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该企业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又通过与投资方“高进低出”的来料加工贸易,向母国转移资金、利润;投资方很快就收回了投资,而该外资企业看上去经营很红火,但实际偿债能力十分有限;六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交易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或资产;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增加了银行的贷款损失;七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银行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三、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1;理清借款企业的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企业的主营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银行信贷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借款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借款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借款人违约引起诉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2;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借款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其是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三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借款企业的销售额、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例如按规定,企业出售资产或转移债权给关联方,如果实际交易价格显失公允,则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企业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并且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二健全商业银行统一、综合授信制度,防范信贷集中风险对于企业集团客户的信贷业务,要纳入银行的综合授信体系;由总行或分行核定该企业集团的最高授信额度,包括各种形式的授信业务:如贷款、担保、承兑、开证等,既要包括表内授信业务,也要包括表外授信业务,从总体上控制住对该企业集团的风险敞口;该集团的任何关联企业从本系统取得的任何信用便利,都要计入授信额度内;统一、综合授信制度得以有效运营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银行信息系统的建立与完善;为此,商业银行应建立起各自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识别关联方关系,反映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情况;三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败德行为”首先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四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对于各类贷款担保,第一,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银行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借款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第二,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要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对银行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对银行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追索权的条款等;第四,在担保人不履行保证责任时,适时采取保全措施,尤其要充分运用股权查封等法律手段;例如对于国外担保人,到国外行使保全措施不仅成本高,而且耗时费力;在此情况下,银行可以就其在国内关联企业中的股权采取保全措施;五多方联手共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保护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财政部门要规范、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财会监督检查,要求各类企业都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企业兼并、合并、分立等过程中,依法行政,从严审查,规范程序,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落实;海关、商检、评估、审计等部门要对企业投入的资金、设备、技术及商品交易等做好检验、审查和验资工作,确保企业资本真实性原则;司法、执法部门要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加强司法控制,保护债权人利益,打击借款人利用关联交易逃债、赖债等行为;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合同法、破产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所规定的债权保全制度,防止借款人转移财产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银行等债权人利益;另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共享信息资源,避免对单一企业集团过度竞争、重复贷款;。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西部金融》2008年第3期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常凌欣摘要:关联交易管理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于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管理水平逐步改善,但是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本文针对有关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中图分类号:F830.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08(3)-0026-02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常凌欣(66),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100800)一、关联交易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关联方认定范围不全面。

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非自然人股东应当主动向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但是从实践情况看,上述条款并未得到有效执行,银行的相关方特别是股东企业未全面申报关联方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也是一些关联交易未能纳入正常管理和披露的重要原因。

探其原因:一是一些企业入股商业银行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能够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因此刻意隐瞒自身的关联企业,以便在以这些企业的名义申请授信时,可以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以及授信规模限制。

二是一些股东企业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方的界定未进行认真研究,没有准确把握关联方的涵义。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关联法人的界定,除第一条系定量规定外,其余条款均是定性描述,如规定关联法人包括“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涉及对“直接控制”、“间接控制”、“重大影响”等关键词汇的理解,一些关联企业把握不准,造成关联方申报范围不全。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

关联交易涉税风险及对策有哪些⼀、关联交易风险特征和避税规律通过对近⼏年的关联交易分析,发现关联交易具有⼀定的避税规律和新动向,存在以下涉税风险:(⼀)多类型关联交易混合控制,关联交易定价⽅法不透明、不固定,企业利润⽔平偏低。

主要表现为定价⽅法和政策为境外母公司掌控,定价⽅法在年度间甚⾄年度内不固定,关联与⾮关联交易利润率⽔平差异较⼤,母公司限定关联交易息税前完全成本加成率,企业利润⽔平偏低,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和⾏业发展趋势不符。

(⼆)关联购销⽐重不⼤或⽆关联购销往来,但向境内外关联⽅⽀付名⽬繁多的费⽤,有的⽀付名⽬和⽅向年度间有重⼤变化。

如管理服务费、市场推⼴费、财务税收管理⽀持费、特许权使⽤费、审计服务费等,其相关性、真实性、合理性有待核查。

近年来,部分外资企业将征税项⽬(技术提成费等)改为不征税项⽬(管理服务费、调试指导费等),向母公司关联⽀付费⽤改为向母公司的境外⼦公司⽀付费⽤,关联⽀付改为⾮关联⽀付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三)更多地通过境内公司,内关联转让定价、⽀付多种名⽬管理服务费问题⽇益突出。

因不同地区企业之间的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差异,诱使部分企业更多地通过境内关联交易定价和⽀付费⽤的⽅式,使利润发⽣地区间转移的现象也⽇益增多。

企业应得利润与其在产业或产品价值链上实际利润不相称,与同⾏业独⽴企业利润⽔平相⽐明显偏低。

(四)股权架构复杂多变,隐匿真实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或对交易活动进⾏实质控制转移利润。

主要表现为股权在关联企业之间频繁变更,特别是“爷爷辈”以上控制⽅的股权转让,或平价低价转让股权,逃避⾮居民企业所得税。

隐匿真实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实质性管理或控制未申报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长期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

改变销售模式和渠道,使客户结构变化,申报关联交易额⼤幅下降。

(五)实际受益⼈⾝份存疑,外⽅股东⾏为不合常规,有逃避税收的重⼤嫌疑。

主要表现为外⽅股东变更为⾹港、新加坡等有协定优惠缔约国的投资性公司,管理⼈员很少且多为境内⼈员兼职,专管境内被投资企业咨询服务并分取利润。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当前,国民经济平稳较快运行格局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继续稳健运行,风险抵补能力稳步提高。

但是,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持续,我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也进入了攻坚时期,银行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和发展转型,确保"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及下一阶段银行业改革发展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当前银行业重点风险防范(一)着力提高信贷科学化管理水平一是推进信贷科学合理投放,优化信贷结构。

各行要着重把信贷资金更多投向"三农"、小企业、节能减排等薄弱领域"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速不能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要加强行业研究,自觉将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纳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

二是继续深入推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的实施,确保信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各行要及时总结去年执行"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经验和不足,并加以改进。

对工作不到位、成效不明显、未能在限期内达标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将采取对不到位贷款提高资本附加和增加拨备、与人行联合调减贷款规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直至限制市场准入、暂停相关业务、限制贷款发放等联动监管措施。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与内部控制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与内部控制

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关联交易与内部控制引言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是确保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组织使命和目标的重要方面。

在非盈利组织中,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中关联交易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实践建议。

关联交易及其影响关联交易指的是非盈利组织与其关联方(例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它相关组织)进行的交易。

由于非盈利组织的目标不是追求利润,而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关联交易可能引发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

1. 利益冲突:如果交易方是非盈利组织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可能会追求个人利益而不是组织利益。

2. 不当行为:关联交易可能导致资源的错误分配和浪费,从而使非盈利组织无法充分实现其目标。

3. 声誉受损:关联交易可以被公众视为不公正和不透明,使非盈利组织的声誉受到质疑。

1. 事先审批:所有关联交易应该经过事先审批,包括董事会的批准。

2. 公开公正:关联交易的条件和利益应该公开,并且应该与市场价格相符。

3. 冲突利益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披露与他们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通过制定合理的关联交易政策,非盈利组织可以降低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

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内部控制是非盈利组织财务管理中的关键要素之一。

它是一套组织的规则、流程和措施,旨在保护组织的资产、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并确保法律和道德的合规性。

1. 分工与职责:明确责任和权限,避免一个人掌控过多的财务职能。

2. 审计和核查: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错误和欺诈行为。

3. 资产保护:确保资产的安全,并制定适当的措施防止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4. 风险评估与管理:识别和评估财务风险,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内部控制制度应由非盈利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并定期审查。

还需要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包括财务报告准则、授权和审批程序等。

实践建议1. 制定关联交易政策:制定明确的关联交易政策,明确要求所有关联交易必须经过事先审批,并公开公正。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摘要本文档旨在提供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指导,适用于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是指基金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及执行相关的管理措施。

1.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所有私募基金公司及其关联方进行的关联交易。

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基金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联企业。

2. 禁止操纵交易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禁止任何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市场价格或损害其他投资者利益。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监测并报告任何涉嫌操纵交易的行为。

3. 公平定价私募基金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平定价原则进行。

私募基金公司应当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且符合市场价值,避免因关联关系导致价格歧视或偏袒。

4. 信息披露私募基金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当对相关交易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条件及可能的风险。

5. 独立审查私募基金公司应当进行独立审查,评估关联交易对基金公司及投资者的影响。

独立审查应当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6. 冲突解决私募基金公司应当建立适当的冲突解决机制,处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争议。

冲突解决机制应当公平、及时、有效,保障所有相关方的权益。

7. 监管要求私募基金公司需要遵守当地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结论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并通过禁止操纵交易、公平定价、信息披露、独立审查和冲突解决等措施,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基金公司的运营透明度和合规性。

以上是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私募基金公司)的基本内容,私募基金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并不断完善和优化。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对策分析

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对策分析

财会与金融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对策分析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分所 谢利利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当前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着重分析,并提出一些相应的控制措施,以便为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目标,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问题;控制措施近年来,部分上市公司在开展关联方交易活动时,经常会发生舞弊事件,尤其是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性,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会利用不合规交易,从中攫取利益,不仅给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也给关联方交易审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因此,当务之急,是要采取有效措施对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审计风险控制进行全面强化。

一、风险类型(一)控制风险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过程中,控制风险是指某一账户及交易类别或相关账户及交易类别出现重大错报或漏报的情形,且未被相关部门及时控制和纠正的风险。

该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在关联交易中,由于一方享有控制业务往来及对另一方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故在一定程度上给各企业之间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等造成一定的困扰。

在交易过程中,常常会为了特殊目的而相互转移收入和费用,并利用价格来操纵利润,进而使整个交易过程存在很多不合理之处,不仅违背了公平交易商业交易的原则,也给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控制带来较高的难度[1]。

(二)检查风险在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过程中,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账户及交易类别或相关账户及交易类别出现重大错报或漏报的情形,且通过执行实质性测试程序仍未被发现的风险。

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在关联交易审计工作中,只享有控制检查风险的权力,但对于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却无能为力。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具体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司管理层会为了出于业绩压力或谋取私利,故意给注册会计师审计设置障碍,不仅会拒绝向其提供或隐藏相关交易资料,而且还会给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增加难度,从而给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带来很大的风险[2]。

商业银行经营关联交易业务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

商业银行经营关联交易业务风险分析与对策建议

股 东或其关 联方 的放贷或 者其他 授信行 为 ;. 2银行 接 受关 联公 司的股 票作 为担保 物 向个人 或公 司提 供 贷款 ;. 行 代表关 联 方 向第 方 提供保 证 、 3银 承
兑 或签发保 证 函 、 用证 。 信 二 是银行 向关联方 购买资产 的行 为 :. 行购 1 银 买 关联方 的股票 或对该股 票进行 投资 交易 ;. 2银行 购 买关 联方 的资产 ,包括 通 过 回购 协议 购买 关联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行 自身 关 联 关 系 的 界 定 二 银 依 据 银监 会 《 业 银 行 与 内部人 和股 东关 联 商
交易 管 理办 法》 定 , 界 可将 银 行关 联 方 区分 为 “ 关
联 自然 人 ” “ 联 法 人 或其 他 组 织 ” 但 我们 出 和 关 ,
关 联 关 系界 定
即商 业 银 行 外 部 集 团 客 户 之 间 的关 联 交 易
依 据财 政部 19 9 7年 发 布 的《 业会 计 准则 》 企
提 出的判 断关联 方 的标 准— — “ 联 准 则 ” 关 界定 : 在 企业 的财 务 和经 营决 策 中 , 果一 方 有 能力 直 如 接 或间接 控 制 、 同控制 另一 方 或对 另 一方 施 加 共 重 大影 响 , 视 为关 联 方 ; 则 如果 两 方 或 多方 同受
二 、 联 交 易 的 界 定 与 管 理 关
业 银 行 对 集 团客 户 关 联 方 集 中授 信 和 不 适 当分 配授 信 额 度 , 集 团客 户 通 过 关联 交 易 、 产 重 或 资
组 等 手 段 在 内 部 关 联 方 之 间 不 按 公 允 价 格 原 则
转 移 资产 或 利润 等 情况 , 导致 银 行不 能 按 时 收 回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本文概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签发的书面文件,承诺在特定条件下并凭特定文件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作为信用证的中心环节,也面临着各种风险。

本文旨在探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第三方的风险,并提出有效的防范措施。

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风险的深入分析和探索,为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以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

同时,本文也希望能吸引更多学者和从业者关注和反思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的风险管理问题,共同促进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2、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面临的风险信贷风险:这是银行面临的最直接、最重大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信用证申请人或受益人可能无法履行其在信用证交易中的义务,导致银行需要预付资金的可能性。

例如,如果信用证申请人破产或失去支付能力,银行可能需要向受益人付款,无法从申请人那里收回资金。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涉及银行内部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引起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操作错误、系统故障或欺诈行为都可能导致损失。

例如,银行员工的不正确操作可能导致不正确的付款或拒绝付款,从而导致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

法律和合规风险:银行在处理信用证结算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

如果银行不遵守这些规定,它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差异也可能给银行带来额外的合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波动导致银行资产价值下降的风险。

在信用证结算中,如果涉及货币兑换,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经济环境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信用证交易双方的支付能力。

欺诈风险:由于其独特的“有条件支付”机制,信用证结算方式容易成为欺诈行为的目标。

例如,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可能串通进行欺诈或伪造文件以骗取银行的付款。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5•【文号】银保监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5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对账管理

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对账管理

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对账管理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对账管理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的管理,保证交易公平、合法和透明,集团企业需要建立健全对账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关联交易的定义、对账管理的重要性、对账管理的原则和步骤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在一个集团企业中,直接或间接地、持续或一次性地,由于企业之间存在股权、经济利益或控制关系等而发生的交易行为。

关联交易的存在是集团企业内部合作的一种表现,也是实现资源配置和优化利益的手段之一。

二、对账管理的重要性对账管理是集团企业内部关联交易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障交易公平合法:对账管理可以确保关联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防止一方利用关联关系获取非法利益。

2. 提高交易效率:对账管理确保交易准确无误,可以减少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提高交易效率,节约成本。

3. 防范风险:对账管理可以发现并及时处理存在的风险问题,如关联交易受贿、虚假交易等,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

4. 促进信息共享:通过对账管理,企业各部门之间可以及时分享关联交易的信息和数据,促进信息共享和沟通,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三、对账管理的原则集团企业对账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对账管理应该公开、透明,使所有相关方都能够了解和监督交易的核实和过程。

2. 公正公平原则:对账管理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将公益放在首位。

3. 有效益原则:对账管理应该高效、有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交易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 法律合规原则:对账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四、对账管理的步骤集团企业对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确定对账周期: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对账的周期,如日对账、周对账、月对账等。

2. 收集交易信息:收集相关的交易信息,包括关联交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进行对账核对:对收集到的交易信息进行核对,确保交易金额、数量和时间等方面的一致性。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银保监发〔2019〕35号日期:2019年9月9日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防范利益输送风险,现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保险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保险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银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保险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保险公司存在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保险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保险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1.16•【文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标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保险资金运用,其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相关制度需经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或其授权机构批准,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保险公司可在现有各制度中落实本标准中提及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现有制度无法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应另行制定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将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纳入关联交易管理,且关联交易相关管理制度可满足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规则体系建设需求的,在相关管理制度中仅体现“关联交易”等用词即可,无需单独描述“资金运用关联交易”。

一、党委前置研究事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保险公司应当将资金运用重大关联交易纳入党委前置研究事项。

二、公司章程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和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确保权责清晰、职能明确、监督有效。

三、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节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规则,明确委员会组成、委员会职责、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四、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关联方的识别和管理职责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关联方信息核验制度。

综合考虑业务重要性、岗位重要性等因素,在相关书面文件中明确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保险资金运用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向保险公司报告其关联方的机制。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

关联交易及其风险防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对外开放的加快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在我国越来越多地建立起来,并由此导致了关联交易空前发展。

根据近两年我国上市公司的年报,有90%以上的公司发生了关联交易,而外商投资企业则更是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

虽然通过关联交易可以降低相关企业的经营成本、发挥规模效益、优化资产结构、实现集团利润最大化和提高整体市场竞争能力,但也对国家税收、中小股东权益以及国家有关的监督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

对银行来说,关联交易也增加了有关信贷资产的风险。

如何认识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对保证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

一、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

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1。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2。

合营企业;3。

联营企业;4。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

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

内部控制制度——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确保维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三条公司在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行为时,至少应关注涉及关联交易业务的下列风险:(一)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三)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公司资产损失或中小股东权益受损.(五)关联交易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关联交易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一)关联方界定应明确规范,应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二)关联交易行为应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交易披露应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规范。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及其控制第五条公司应在交易行为发生前对交易对象的背景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属于关联方。

第六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提交年度关联方声明书,声明与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行为。

第七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管理层关联方声明书和股权结构图表等资料,编制关联方名单,报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阅。

关联方名单至少应每季度更新一次,更新后的关联方名单应提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备案。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02•【文号】财会〔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通知财会〔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证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对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强化资本市场领域财会监督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意义近年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不断健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逐步建立了上市公司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政府监管推动的内部控制实施机制,着力推动上市公司提升内部控制水平,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总体取得一定成效。

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不够、内部控制缺陷标准不恰当、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未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等问题。

国发〔2020〕14号文件明确提出“严格执行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加快推行内控规范体系,提升内控有效性”。

国办发〔2021〕3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内部控制特别是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基础。

有关地方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充分发挥内部控制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的控制关口前移、提升披露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等重要作用。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企业之间出现了关联交易。

而这些交易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利益冲突等问题给公司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制度内容1.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包括有形财产或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转让等。

2. 相关条款的制定公司应该在内部制定相关的关联交易管理条款,对什么样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安排、公告和备案等进行规定。

同时,应明确的规定关联交易审批程序,避免漏洞。

3.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为避免关联交易的利益冲突,需要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

审批主要由公司高层管理层和独立董事进行,审批程序应该保证透明、公正、严谨。

并且需要定期审计关联交易,对审批程序进行全面评估。

4. 关联交易的信息公告公司应该及时公布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交易资产、金额、交易对象和交易时间等明细信息,提高公司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公开性,促进股东知情权的保障。

5. 相关人员的要求为保证关联交易的公正和透明,公司需要明确关联交易的涉及人员要求,对相关的人员进行约束和考核,确保交易是基于公正的原则进行的。

三、优势和意义1. 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可以避免利益冲突,保证了公司内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了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2. 加强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要公司内部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通过审批程序严格、公开,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督。

3.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可以主动公布关联交易信息,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并且有利于对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结语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仅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对外透明与公正的需要。

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全面考虑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稳定,积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_20140916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_20140916

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规则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议事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决策活动高效、有序和规范,有效控制和降低经营风险,确保安全、稳健运行。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的管理决策活动。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委员会:是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审定本行的风险战略、风险管理政策。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2)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授信、资产转移、提供服务以及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

3.2缩写无3.3分类1)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a)关联自然人包括本行的内部人、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本行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以及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等。

本行的内部人包括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本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b)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可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非自然人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非自然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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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风险与关键环节控制
21丄1关联交易风险
企业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金得利用
率等■但其中存在得风险损害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得利益、降低企业得抗风险能力等。

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关联交易得风险并加强防范■具体风险如图21-1所示。

关联交易直粧霹讳反国家決律決抑•可能i曹甲外部〃卜罚•导往经济楣矢七
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胡械权限审批•可能因审大爭错、舞弊、欺诈而导关联方界宋不准确•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克实、不完幣
关联空易宋价不合理•可能导致金'"诰产栩失或中小附东权胡甲栩
关联空易;;> 星不当•可能导致C'少经营效率低下或诰产遭甲扌吊失
图21-1关联交易中存在得风险示意图
2LL2关联交易关键环节控制
关联交易虽然存在着巨大得风险/旦这种风险通过对关联交易关键环节得控制可以降
低到最小■具体得关键环节如图21-2所示。

关紳环节I 加悔对关联方得界宋•采m有效措询防范关联方占川或转移得诰源
关辭环节2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确保会计iP•录与价格肓线机制得准确性与适当性
加强对关联交易报告与披露得控制•根据国家统一得会计准则制度与其她法
关紳环节3
图21 — 2关联交易中关键环节示意图
21、2关联交易及其挖制
2121关联方界定依据编制流程
总裁财务总监企业关联方及高管财务人员门
2122关联方界定控制流程

萤爭会总裁财务部交易人员
2123关联交易控制流程
董事会及审总裁财务总监审il•人会计人员交易人员门
2124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第章总则
第I条为了规范企业御关联交易•减少关联交易风险•特制定木制度。

第2条木制度中斜关联方就是拆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第3条木制度中御关联交易就是指木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得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御行为•而不论就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主要包枯但不限于下列17项交易。

I•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人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御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处与开发项目得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M・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骷、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受托销售。

15•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6•其她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得爭项。

17•法律法规认定御属于关联交易得其她爭项。

第2章关联交易回避规定
第4条S爭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爭需回避•也不得代桥其她董事进行表决。

第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董爭。

L交易对方。

2•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控制该交易对方斜企业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御。

4 •与交易对方及其控制人关系密切斜家庭成员•
5•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得董事、监爭与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得家庭成员•
6•由主管机构认定得其竝廉因使企业得审议结果受到影响御人员・
董爭会W关联董爭御回避无法形成决议时•需将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审议・由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关联股东。

L交易对方・
2•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御。

3•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得。

4•与交易对方同受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得。

5•与交易对方或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屉行完毕得股权转让协议或其其她协议导致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6•主管机构认定御可能造成企业对其利益倾斜得法人或自然人。

企业中与交易对欽有关联得员工在签署关联交易合同时•只能代表一方签署•
附则
第10条
木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裁办公室・
木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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