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资料整理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3篇)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环境质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___大气污染防治法》、《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___年___月底前,县城建成及旅游景区内有油烟排放的宾馆、饭店、餐厅和食堂等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全部实现油烟达标排放。
二、工作步骤1、调查阶段(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对本辖区内餐饮服务业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建立餐饮业台账,掌握污染防治设施___、运行情况和排污许可证、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情况,制定相应整治措施。
2、整治阶段(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全面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对不符合整治要求的餐饮业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及要求;对辖区内限期整改对象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餐饮业单位加快整改进度;餐饮业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___验收。
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3、验收阶段(___年___月___日至___月___日)对下达限期整改的餐饮业单位进行集中验收,并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完善管理台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三、任务要求(一)严格控制新、改、扩建餐饮业油烟污染1、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应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新、改、扩建的餐饮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符合标准要求的高效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经过有资质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3、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新、改、扩建餐饮业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加强现有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4、要求已___油烟净化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业。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
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管体系。
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监管,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检测机制,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给予处罚,并实行动态监管。
二、推广绿色环保技术。
鼓励餐饮服务业使用高效、低排放的油烟处理设备,推广绿色环保技术,减少油烟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
开展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促使他们积极参与到油烟治理工作中来。
四、建立油烟排放标准。
制定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标准,明确油烟排放的限值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单位进行整改。
五、加强跨部门合作。
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协同作战的格局,共同推动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
六、强化违法处罚。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餐饮服务业单位,依法严厉惩处,形成震慑效应,推动整个行业规范经营。
七、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八、鼓励创新技术应用。
鼓励餐饮服务业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油烟治理效率,不断完善油烟治理技术手段。
以上为2024年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全面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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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管理按照《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辖区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发展以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在居民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商业集聚区。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到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手续以及办理条件,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六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七条在城镇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有专用烟道和具备可以安装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等的污染防治条件;无专用烟道的,经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书面同意安装外置烟道,。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能源。
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或正在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90%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及排污口标志。
油烟污染物排放口的采样位置和采样点设置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规定执行。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2024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
2024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____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餐饮服务业是一个高油烟排放行业,其油烟污染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人们的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和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制定一套有效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是非常重要的。
二、治理目标1.减少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量,提高空气质量。
2.改善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保障其身体健康。
3.促进餐饮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治理措施1.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法(1)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和执法机构。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排放标准和排放监测要求。
(3)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日常巡查和抽查,对于油烟排放超标的企业,立即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技术改进和设备升级(1)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的油烟净化设备,如油烟净化器和油烟过滤器,降低油烟污染物的排放浓度。
(2)鼓励餐饮服务业采用无烟燃料和清洁能源烹饪设备,如电磁炉和燃气蒸汽炉,减少油烟的产生。
(3)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治理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机制,推动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3.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1)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测体系,对各类餐饮企业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记录。
(2)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数据管理平台,及时汇总和分析各类油烟排放数据,为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宣传教育和意识提升(1)加强对餐饮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油烟治理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2)通过宣传栏、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普及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效果。
(3)鼓励公众和消费者选择环境友好型的餐饮服务场所和产品。
5.餐饮服务业的自律和自律组织(1)鼓励餐饮服务业企业积极采取油烟治理措施,建立良好的油烟排放管理制度和机制。
(2)建立餐饮服务业的自律组织,定期开展油烟污染治理工作的宣传、交流和评估。
四、治理效果评估1.定期对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衡量治理措施的有效性。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餐饮油烟污染是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城市人口密度的增加和餐饮业的快速发展,餐饮油烟的排放量逐年增加,对城市居民的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制定和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餐饮油烟的排放与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密切相关。
此外,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了《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3-2001),明确了餐饮油烟排放的限值要求。
地方各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
三、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1.餐饮油烟排放净化技术的升级和推广。
推动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技术的升级,使得处理后的餐饮油烟达到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2.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管理。
建立餐饮油烟排放的监管管理机制,加强对餐饮油烟的排放管控,在重点区域和餐饮场所,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排放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3.加强餐饮业的自律和自我管理。
餐饮业是重点行业之一,行业协会和商家代表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加强行业的自律和自我管理,主动实行净化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清洗维护等工作。
4.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
加强对公众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倡导低碳环保生活方式。
对于餐饮业的消费者,可以优惠或其他方式鼓励消费绿色环保产品。
四、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1.建立餐饮油烟污染整治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机构。
设立由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业协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的联合领导小组。
2.制定餐饮油烟排放净化技术的技术规范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标准,提高排放水平要求并加大惩处力度。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餐饮油烟排放的限值和排放标准,各级环保和城市管理部门对餐饮业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排放水平和法律法规完全相符。
4.加大对餐饮业的宣传和教育,向消费者推广绿色消费和低碳环保生活方式。
5.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以适应市场和环境的需求,为社会和消费者提供更加环保、更加注重健康的餐饮服务。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得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得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与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得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得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
其她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政府确定得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就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得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得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与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与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得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得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得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得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得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得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得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二)新建产生油烟得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餐饮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或者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夜市摊、食堂、熟食加工点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等综合服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现场监管。
规划、建设、城管、卫生、工商、国土、水务、质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改造和开发应当按照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第六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餐饮业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新、改、扩建餐饮业审批第七条新、改、扩建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规划的要求。
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业(以下简称新办餐饮业):(一)居民住宅楼(包括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二)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三)湖泊、江河水面;(四)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建筑物集中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边界30米范围内新办餐饮业。
确需新办的,其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应当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等主要功能建筑物边界最近点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第一篇: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餐饮业环评手续摸底调查方案近年来,随着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尤其是油烟扰民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危害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引起了环保局的高度重视。
县环保局打算近期对县城餐饮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了解城区油烟污染的现状。
一、油烟污染现状目前,县城餐饮业发展迅猛,部分居民用其个人民房作为农家乐经营,仅有几家餐饮业安装了专用烟道,使用了高效环保油烟净化器。
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厅,油烟通过换气扇排出,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
由于未做到油烟分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烟囱、墙面等都会附着油垢,如长时间未清理,经过日晒,会散发出恶臭,甚至遇见明火就会剧烈燃烧,发生火灾。
县城内的餐饮业基本分布在临街面和居民区,城区内有各类餐饮业店面摊点,大多分布在主干道两侧,少一半分布在居民区内。
餐饮业大都与居民楼相邻或在居民楼下一楼经营,经营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直接对周围居民构成污染或危害,所以严把餐饮行业的选址及办理餐饮环评手续是至关重要的。
二、油烟污染的构成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源以点源污染为主。
点源是单个的餐饮饭店或摊点。
油烟污染安排放的方式可分为散排、高烟囱排放和已处理达标排放三种。
辖区内油烟散排的占整个餐饮业的绝大部分;高烟囱排放也只有少数几家。
县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全部处于无序的排放状态,对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油烟污染扰民呈现出的特点:以点源散排油烟污染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整治难度大。
由于这些点源大都集中在居民区内,一个点就影响到一大片,一家餐馆影响一栋楼甚至几栋楼的居民。
餐馆产生油烟的过程中,楼上的居民根本无法打开窗户,有的居民家中的家具和家用电器表层全是油腻。
三、产生的原因(一)选址不合理县城区内的餐饮业大都存在选址不合理,大部分餐饮业分布在居民稠密的街道和居民区,特别是油烟散排的早点、夜市更是见缝插针,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
油烟管理制度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防治餐饮业油烟污染,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含食品加工业、单位内部食堂等)排放油烟污染的防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并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新、改、扩建餐饮经营主体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新、改、扩建餐饮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示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餐饮经营场所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五条(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要求)(一)新、改、扩建餐饮业一般应独立于居民住宅楼。
(二)新建商住楼规划有餐饮业的,规划部门在颁发规划许可证时,应要求建设业主同时设计、建设专用烟道。
(三)现有商住楼确需新建餐饮业的,则该商住楼结构上应具备专用烟道或能够安装专用烟道,方可新办餐饮业。
(四)油烟排放口位置应当距离相邻居民住宅楼、医院建筑物、学校建筑物10米以上,烟道不允许排入城市下水道。
第六条(环保“三同时”措施)新、改、扩建餐饮业项目,必须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经营。
未落实油烟污染治理措施的,一律不得投入经营。
第七条(办理排污许可证)凡从事餐饮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有关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自觉履行污染治理义务。
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
餐饮业油烟管理办法【篇一: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餐饮业环评手续摸底调查方案近年来,随着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的快速发展,由此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尤其是油烟扰民问题引起的各种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并危害着居民的身体健康,引起了环保局的高度重视。
县环保局打算近期对县城餐饮行业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掌握了解城区油烟污染的现状。
一、油烟污染现状目前,县城餐饮业发展迅猛,部分居民用其个人民房作为农家乐经营,仅有几家餐饮业安装了专用烟道,使用了高效环保油烟净化器。
未安装油烟净化器的餐厅,油烟通过换气扇排出,影响着居民的生活环境。
由于未做到油烟分离,经过长时间的积累,烟囱、墙面等都会附着油垢,如长时间未清理,经过日晒,会散发出恶臭,甚至遇见明火就会剧烈燃烧,发生火灾。
县城内的餐饮业基本分布在临街面和居民区,城区内有各类餐饮业店面摊点,大多分布在主干道两侧,少一半分布在居民区内。
餐饮业大都与居民楼相邻或在居民楼下一楼经营,经营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直接对周围居民构成污染或危害,所以严把餐饮行业的选址及办理餐饮环评手续是至关重要的。
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源以点源污染为主。
点源是单个的餐饮饭店或摊点。
油烟污染安排放的方式可分为散排、高烟囱排放和已处理达标排放三种。
辖区内油烟散排的占整个餐饮业的绝大部分;高烟囱排放也只有少数几家。
县城区内餐饮业油烟污染的形势相当严峻,全部处于无序的排放状态,对辖区居民的生活环境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油烟污染扰民呈现出的特点:以点源散排油烟污染引起的污染扰民问题整治难度大。
由于这些点源大都集中在居民区内,一个点就影响到一大片,一家餐馆影响一栋楼甚至几栋楼的居民。
餐馆产生油烟的过程中,楼上的居民根本无法打开窗户,有的居民家中的家具和家用电器表层全是油腻。
三、产生的原因(一)选址不合理县城区内的餐饮业大都存在选址不合理,大部分餐饮业分布在居民稠密的街道和居民区,特别是油烟散排的早点、夜市更是见缝插针,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防治本市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饮场所健康发展,广州制定了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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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场所的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餐饮垃圾的相关管理活动,按照本市餐饮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级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划、经贸、建设、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推进餐饮场所与居民住宅楼分离,建设相对独立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
具备条件的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应当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运用业态调整等市场化经济手段,加强餐饮场所集聚经营区的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具有餐饮功能的建筑物时,应当设计餐饮场所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和隔音降噪设施,合理安排废气、污水和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应当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工商、环保、食品药品监管、消防等相关部门在受理新建、改建、扩建餐饮场所行政许可申请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八条在居民点内建设餐饮场所,餐饮业户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派发调查问卷、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利害关系人意见调查。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
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餐饮业是城市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伴随着餐饮业的迅猛发展,油烟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油烟污染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还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了潜在危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和实施科学高效的油烟污染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油烟污染管理现状目前,餐饮业的油烟排放主要依靠机械油烟净化设备进行处理,但是存在以下问题:1. 设备投资和运营成本高,部分小型餐饮店无力负担;2. 部分餐饮业主缺乏对油烟净化设备的认知,没能合理安装和使用;3. 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一些餐饮店漫不经心地处理油烟污染问题。
三、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油烟污染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环境质量。
有效管理油烟污染,减少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的健康;2. 促进餐饮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餐饮业的油烟排放,降低其对环境的危害,增加消费者对餐饮的信任,推动行业更好发展;3. 保障民众的身体健康。
减少油烟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预防呼吸道疾病等病症的发生。
四、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为了达到科学合理地管理餐饮业油烟污染的目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餐饮业油烟排放的标准和要求,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权力;2. 加强宣传和教育。
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餐饮业主和从业人员对油烟净化设备的认知,并督促其合理安装和使用;3. 加大监管力度。
加强对餐饮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建立监测系统,定期检测餐饮业油烟排放情况;4. 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研究机构和企业加大对油烟净化技术的研发,降低设备成本,提高设备效能;5. 建立行业联盟。
鼓励餐饮业主自发组成行业联盟,共同开展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分享经验和技术;6. 多方合作。
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加强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工作。
2023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
2023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治理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发展,餐饮服务业迅速增长,但同时也带来了油烟污染问题。
油烟污染不仅会影响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健康,而且还可能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
因此,制定一系列针对油烟污染的治理方案成为当务之急。
二、目标设定1.减少油烟排放量: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等手段,将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排放量降低到可接受的范围。
2.改善居民生活环境:通过减少油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3.加强安全管理: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安全监管,防止油烟带来的火灾等安全事故。
三、治理措施1.技术改造餐饮服务业应采用集中供油、集中排烟的方式,减少油烟的产生和排放。
对已建成的餐饮场所,应加装油烟净化装置,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同时,餐饮业主也要加强对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2.设备升级餐饮服务业应使用高效、节能的油烟净化设备,确保油烟排放达标。
对于老旧设备,应及时更换或改进,以提高油烟净化效率。
此外,要确保净化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3.建立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测体系,定期对各餐饮场所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对油烟排放量较大的餐饮场所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油烟排放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4.加强宣传和培训通过宣传和培训,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
加强对餐饮场所的管理,确保员工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备,并按照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
鼓励餐饮从业人员掌握油烟处理技术,提高治理水平。
5.加强监督和执法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对油烟排放超标的餐饮场所进行严重处罚,并进行公示。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
四、预期效果通过以上治理措施的实施,预计在2023年可以取得以下效果:1.显著减少餐饮服务业的油烟排放量,达到国家和地方的要求标准。
2.改善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降低油烟对居民的影响。
3.提高餐饮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技能水平,推动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餐饮油烟防治管理制度
餐饮油烟防治管理制度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尤其是商业中心区开设餐饮店,餐饮店的数量与日俱增,油烟的污染也日益严重。
放任不管,油烟不仅会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对公共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保障市民的身体健康和城市的公共环境卫生,制定餐饮油烟防治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制度内容餐饮油烟防治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油烟排放标准餐饮油烟防治管理制度应当制定针对餐饮行业的油烟排放标准。
油烟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如:•城市环境•周边居民密度•餐饮店类型及规模•地段制定油烟排放标准的主要目的是降低餐饮油烟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第二部分:油烟排放检测为了确保餐饮油烟排放符合标准,应建立油烟排放检测机制。
对于新开设的餐饮店,检测应当在开业前进行;对于已开业的餐饮店,检测应当定期进行。
油烟排放检测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当公布给相关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油烟治理设施为了达到油烟排放标准,餐饮店应当配备油烟治理设施。
油烟治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检测机构的检测。
第四部分:油烟治理维护油烟治理设施的维护是保障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实施的重要环节。
餐饮店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油烟治理设施的维护,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
油烟治理设施的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洗、检修、更换等维护工作。
对于不能及时进行维护的设施,餐饮店应当在最短时间内采取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部分:处罚和监管为了保证餐饮油烟防治管理制度的实施,街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对违反规定的餐饮店进行严肃处理和处罚。
对于违反规定的餐饮店,应当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同时,街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餐饮店的油烟排放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管,确保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环境的清洁。
结论制定餐饮油烟防治管理制度是保障城市公共环境和民众身体健康的一项必要工作。
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油烟排放标准,建立油烟排放检测机制,配备油烟治理设施,加强油烟治理设施的维护工作,加大处罚和监管力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油烟对周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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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
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
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
(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XXX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等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或正在经营的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种可燃废物、生物质燃料(如劈柴等)等高污染燃料及其炉灶,必须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未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或正在经营的
餐饮服务单位,限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XXX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
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
(三)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并保证正常运行,油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XXX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
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
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