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拓展空间及教学辅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一、教案名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第一章:行政法基本概念与原理二、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定义、特征和调整对象。
2. 让学生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 让学生了解行政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三、教学内容:1. 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 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法律规定。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行政案例,引导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问题。
五、教学步骤:1. 导入新课:简要介绍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引发学生对行政法的兴趣。
2. 讲解行政法的定义与特征:阐述行政法的定义,解释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
3. 讲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介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如依法行政、行政公开、行政公正等。
4. 讲解行政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分析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的关系。
5. 案例分析:选取典型案例,引导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进行分析讨论。
6. 总结与布置作业:总结本节课的重点内容,布置相关作业,巩固学生对行政法的理解。
六、教学评价:1. 课堂参与度: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发言和讨论情况,评估学生的参与度。
2. 作业完成情况:检查学生作业的完成质量,评估学生对课堂内容的掌握程度。
3. 知识测试:定期进行知识测试,评估学生对行政法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权威的行政法教材作为主要教学资源。
2. 案例资料:收集典型的行政案例,用于课堂分析和讨论。
3. 教学课件:制作精美的教学课件,辅助讲解和展示行政法知识。
八、教学时间:本章内容计划授课时间为2学时。
九、教学难点:1.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2.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和应用。
十、教学准备:1. 准备相关行政法的教材和参考资料。
2. 收集典型的行政案例,用于课堂分析和讨论。
3. 制作教学课件,展示行政法知识和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一、课程概述本课程旨在帮助学生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概念、原则和制度,掌握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相关法律的知识和技能。
课程涵盖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程序以及典型案例分析等内容。
二、授课目标1、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制度;2、理解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职责;3、掌握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法律效力及其监督机制;4、熟悉行政诉讼程序及其实践应用;5、能够分析和解决典型的行政法问题。
三、授课内容及方法1、行政法基本理论:介绍行政法的概念、发展历程、基本原则和制度,为学生后续学习打下基础。
采用讲解、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方法进行教学。
2、行政机关:详细介绍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划分和职责履行等方面。
通过课堂讲解、小组讨论和实证案例分析等手段,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相关内容。
3、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法律效力及其监督机制是本部分重点。
采用课堂讲解、案例分析和小组讨论等方法,引导学生深入理解行政行为的相关知识点。
4、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各环节的法律要求以及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教学重点。
通过课堂讲解、案例重演和小组讨论等方法,帮助学生掌握行政诉讼程序的实际应用。
5、典型案例分析: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案例,通过课堂讲解、小组讨论和实证案例分析等方法,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四、评价与反馈1、课堂表现:观察学生的课堂参与度、小组讨论中的表现以及案例分析的深度,给予及时反馈和指导。
2、课后作业:布置相关主题的论文或报告,检验学生对课堂内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期末考试:通过试卷测试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程序等核心内容的掌握程度。
4、学生反馈:定期收集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和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学资源1、教材与参考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推荐相关领域的经典著作和论文作为参考书目。
[法律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1 教学目标了解行政法的定义、特征和调整对象。
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理解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的关系。
1.2 教学内容行政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行政法的作用与地位行政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的关系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定义、特征和调整对象。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
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行政法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理解。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典型案例,评估学生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掌握。
第二章:行政组织法2.1 教学目标掌握行政组织的种类和设置原则。
理解行政组织法律关系和行政组织行为。
熟悉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行政组织的种类与设置原则行政组织法律关系(行政组织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行政组织行为(行政决策、行政决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行政组织的种类、设置原则和我国行政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行政组织法律关系和行政组织行为。
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行政组织种类和设置原则的理解。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典型案例,评估学生对行政组织法律关系和行政组织行为的掌握。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3.1 教学目标掌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原则。
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和适用条件。
熟悉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3.2 教学内容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原则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讲授法:讲解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原则和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行政处罚的程序和适用条件。
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检查学生对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原则的理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文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文件一、教学目标:1.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则;2.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3.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运用能力。
二、教学重点和难点:1.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2.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内容;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运用。
三、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讲解、演示和示范等方式传授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容;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实例,加深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
四、教学内容:1.行政法介绍: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并调整政府与个人、社会之间关系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权责一致原则、公开原则、廉洁原则等。
行政法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法、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等。
2.行政诉讼法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监督和救济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受案原则、公正审理原则、适用简易程序原则、有限审查原则等。
行政诉讼法的内容包括行政案件的受理、审理程序、执行以及行政赔偿等。
3.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涉及行政协商、行政强制或者其他事项的争议。
4.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运用: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裁定和裁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案例分析:请学生阅读相关案例,分析其中涉及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问题,并进行讨论和解答。
六、教学总结:通过本节课的学习,学生应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并能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
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作用。
2. 使学生掌握行政行为、行政组织、行政强制、行政诉讼等基本制度。
3. 培养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2. 行政组织及其职能3. 行政行为及其分类4.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5. 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与程序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制度和程序。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典型行政案例,提高学生运用行政法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行政法相关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交流能力。
四、教学准备1. 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行政法教材。
2. 案例资料:收集典型的行政案例,用于课堂分析。
3. 教学课件:制作精美、清晰的课件,辅助教学。
五、教学进程1. 第一课时:介绍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让学生了解行政法的基础知识。
2. 第二课时:讲解行政组织及其职能,让学生掌握行政主体的基本情况。
3. 第三课时:讲解行政行为及其分类,让学生了解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
4. 第四课时:介绍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让学生了解行政强制的法律适用。
5. 第五课时:讲解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与程序,让学生熟悉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教案编写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六、教学评估1. 课堂问答:通过提问,了解学生对行政法基本概念与特征的理解程度。
3. 小组讨论报告:评估学生在小组讨论中的表现,包括合作、交流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七、教学难点与解决策略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与特征:通过对比民事法、刑事法等其他法律体系,帮助学生理清行政法的特点。
2. 行政组织及其职能:通过图表、实例等方式,生动展示行政组织的层级结构和职能划分。
3. 行政行为分类:通过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不同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和适用情况。
4.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通过讲解实例,让学生理解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DOCX 31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DOCX 31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第一章行政法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
其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一)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一、引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的重要基础课程,旨在让学生了解和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程序。
本教案将以详细的内容和数据为基础,为您提供关于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教学指导。
二、教学目标1. 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内容。
2. 掌握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3. 熟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4. 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1.2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效率性等1.3 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政责任等2. 行政法的实施方式2.1 行政法的立法和法规制定2.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规范2.3 行政法的行政争议解决3.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3.1 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特点3.2 行政诉讼的主体和适用范围3.3 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起诉、受理、调查、审理、判决等3.4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行政赔偿、行政复议等四、教学方法1. 讲授法:通过讲解理论知识,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实际案例,让学生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3. 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激发学生的思维,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
4. 视频教学法:利用多媒体技术,播放相关案例和法律解释的视频,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五、教学过程1. 第一课时: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1 介绍行政法的定义和特点1.2 详细讲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3 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让学生了解行政法的实际应用2. 第二课时:行政法的实施方式2.1 讲解行政法的立法和法规制定2.2 分析行政法的行政行为规范2.3 组织学生进行讨论,让学生思考行政法的行政争议解决3. 第三课时: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程序和要求3.1 介绍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特点3.2 讲解行政诉讼的主体和适用范围3.3 详细讲解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3.4 分析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4. 第四课时:案例分析和综合讨论4.1 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让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4.2 进行综合讨论,让学生分享自己的观点和思考六、教学评价1. 平时表现:包括课堂参与、作业完成情况等。
[法律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法律资料]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教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1.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定义1.1.1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1.1.2 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诉讼活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
1.1.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
1.2 学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1.2.1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2.2 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1.2.3 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1.3 教学方法与要求1.3.1 采用案例分析、讲座、讨论等教学方法。
1.3.2 要求学生掌握基本概念,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1.3.3 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知识点讲解2.1 行政法基本原则2.1.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当符合理性,公正、公平。
2.1.3 公开原则:行政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
2.2 行政行为2.2.1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
2.2.2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行政制裁。
2.2.3 行政强制: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2.3 行政诉讼程序2.3.1 起诉与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2 审理与判决: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
2.3.3 执行与上诉: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教学内容3.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3.1.1 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
3.1.2 讲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1.3 讲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3.2 行政行为及其法律依据3.2.1 讲解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教案(先案例导入)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一门公法课程,言其为公法,旨在表明它所规范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对象与公共行政组织之间发生的一系列关系。
其中,最为典型的公共行政组织,也是我们最为关心的,就是行政机关,但公共行政组织还包括其他行使公共行政管理权力的组织。
公法课是一门可以充分反映人类复杂情感的课。
政府或者享有公共权力的组织,是一个抽象的实体。
尽管我们在与它们打交道的时候,始终是同具体的、和我们一样的官员接触,但是,面对有强制力量作为后盾的他们,一旦我们个体的人处在被管理者地位的时候,都会或多或少地感受到自己的弱小。
弱小的我们,有时候依赖政府,有时候希望政府离我远点。
依赖政府,是因为我们在许多情况下必须仰仗政府的力量,来维护我们的权益,不受他人的威胁;远离政府,是因为我们害怕政府会滥用权力、侵犯我们的权益。
我们就是在这样的复杂情感之下,与政府发生着直接、间接的关系,公法的理想就是要用一系列规则,把政府的“善”最大可能地发挥,把政府的“恶”最大可能地限制。
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1.行政的基本涵义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或者功能。
职能、功能在英文表述上是一致的,即function,在汉语里,职能也往往是指事物、组织本身具有的功能或者应起的作用。
行政,就其最为广泛的意义而言,是指组织的执行和管理职能,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
行政法讲的是公行政,是指组织针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执行、管理活动。
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领域广阔、层级结构分明的公共行政管理。
但是,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之外,还包括一些具有公共管理权能的非政府组织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例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公共事业单位(如公立学校等)在某些事项上行使与国家行政类似的公共管理职能。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教案】一、教学目标1.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2.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3.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二、教学内容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2.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3.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4.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5.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三、教学过程1.导入(5分钟)通过提问和讨论,引导学生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2.讲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0分钟)讲解行政法的定义、对象、特点等内容,帮助学生建立对行政法的基本认识。
3.讲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15分钟)讲解行政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适当程序原则等,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4.讲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0分钟)讲解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对象、特点等内容,帮助学生建立对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认识。
5.讲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15分钟)讲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如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诉讼程序等,帮助学生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和制度。
6.讲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10分钟)讲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如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重要性。
7.小结(5分钟)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和概括,引导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进行总结。
四、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讲解和讨论,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
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学生理解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应用和实际意义。
五、教学评价1.课堂讨论:通过课堂讨论,检查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2.作业批改:对学生完成的作业进行批改,评价学生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
第二章 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
本章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明确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概念;了解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内容;掌握行政合法性原那么和行政合理性原那么。教学内容包括: 1、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涵义。 2、行政合法性原那么。 3、行政合理性原那么。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行政主体处于一种被监督、被审查的地位。
2、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需要把握的学习重点: 1、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这一定义,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时机。 〔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时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
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案二、课时安排:每章2学时,共10学时三、教学目标:1. 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和调整对象。
2. 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制度。
3. 理解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程序。
4. 学会运用行政法律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行政法导论1.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3.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1. 行政主体概述2. 行政相对方3. 行政授权与委托第三章:行政行为1.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 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3. 行政强制与行政征收第四章:行政复议1. 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2. 行政复议的范围与程序3. 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第五章:行政诉讼概述1.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2.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排除事项3. 行政诉讼的程序与诉讼参加人五、教学方法:1. 讲授:讲解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程序。
2. 案例分析:分析典型案例,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小组讨论:分组讨论问题,培养学生的合作与表达能力。
4. 考试:检验学生对知识的掌握和运用程度。
六、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的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
2. 案例分析报告:评估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表现。
3. 期末考试:测试学生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的掌握程度。
七、教学资源:1. 教材:选用权威、实用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
2. 案例资料:收集相关典型案例,用于教学分析。
3. 法律法规:整理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八、教学进度安排:1. 第一章:2学时2. 第二章:2学时3. 第三章:2学时4. 第四章:2学时5. 第五章:2学时九、作业与课后辅导:1. 课后作业:布置相关习题,巩固课堂所学知识。
2. 课后辅导:解答学生疑问,提供学习指导。
十、课程总结与反馈:1. 课程结束后,组织学生进行课程总结,分享学习心得。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教改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教改内容1、改革教学内容,建构新的课程结构体系结合公安执法实际进行了一系列教学改革,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框架下突出公安特色,开设了特色法律课程《公安行政执法》并开发了配套教材,并以《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为核心,开设了《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等系列课程,改变了以往教学内容交叉重复、实体法与程序法截然分离、理论与实践脱节较大的情况,对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产生了积极作用。
2、改革传统教学方法.加强实践性教学教师及时将学科最新信息及立法执法动态引入教学内容,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贯穿于教学始终。
为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课堂辩论、参与性方法等引入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观摩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活动,指导学生开展模拟审判、模拟听证、模拟复议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推行多媒体教学和网络教学;为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与司法机关建立了6个学生实习基地。
3、开发创新教材以配合教学改革编撰出版了《公安行政执法教程》、《公安行政执法案例教程》、《公安法律实用教程》、《公安民警预防艾滋病教育》、《高危人群管理与“防艾”资源整合》、《云南省公安机关集中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案例选编》、《公安法律法规训练教程》等创新性教材,作为我院学生及全省公安机关学习培训教材。
4、因材施教,适应公安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公安教育体制改革趋势和培养目标特点,因材施教、根据教学对象制定不同的教学计划。
在学历教育中坚持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并将学科最新信息及立法执法动态引入教学中,致力于提高学历教育质量;在职民警培训及体改试点班教学中,则结合公安行政执法实际开设紧密结合执法实际及实用性强的法律课程和专题讲座。
5、严格教学纪律,坚持教考分离学科组通过经常性地开展教研活动,规范教学工作,交流教学经验,统一教学进度,确定难点重点,规范统考制度及阅卷工作,研讨教学方法、教材建设及教学改革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追究
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 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履行监督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
案例二
李某因被错误判刑申请国家赔偿案。本案中,李某因 一起刑事案件被错误判刑并入狱服刑多年。后经法院 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出狱后,李某依法向原审判机关 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经过审查核实相关情况后,原 审判机关最终作出了给予李某国家赔偿的决定。
06 公务员法律制度简介
公务员身份认定和权利义务内容
公务员身份认定
• 国家赔偿标准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 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 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 规定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 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 赔偿。
行政征收征用
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或征用其所有的或者管理的 财产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特点及适用范围
特点
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 不可诉性等。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不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 用,具有普遍约束力,如制定行 政法规、规章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培训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授课教案第一章行政法概述[学时设计]内容讲授6学时,含课堂讨论1学时。
[教案方式]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与课外作业。
[教案目标]本章的基础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最重要的基本概念,是学习本课程首先必须理解和掌握的,因而本章既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入门,也是本课程学习的一个基础,因此,本章内容的讲授应放慢节奏,结合其他法律部门及现实事例,使学生理解、领会这些基本概念,并通过案例的分析讨论,使学生掌握本章的基本内容: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行政法上行政的基本含义与特点、行政法适用的公共行政领域及其范围、行政法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及其精神。
进而,为顺利学习本课程奠定一个厚实的基础。
[教案基本内容]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学习行政法首先应搞清楚的就是关于“行政”的概念。
(一)一般含义的行政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就行政的原始意义来说,行政是讲一种组织与经管活动,即一定组织机构基于特定目的对一定范围内事务进行组织与经管的活动。
就行政的主体与性质来看,行政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指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也称“公行政”);另一类是指社会组织内部行政或“私行政”。
前者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规范授权组织对公共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经管活动;后者是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对其内部事务的组织与经管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限于公共行政而非一般含义的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经管的活动。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与一般含义的行政在主体、性质、目的、手段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区别。
(二)公共行政范围之界定行政法上的公共行政是指有了国家职能分工以后,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事务职能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经管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点辅导共90页文档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重 点辅导
26、机遇对于有准备的头脑有特别的 亲和力 。 27、自信是人格的核心。
28、目标的坚定是性格中最必要的力 量泉源 之一, 也是成 功的利 器之一 。没有 它,天才也会 在矛盾 无定的 迷径中 ,徒劳 无功。- -查士 德斐尔 爵士。 29、困难就是机遇。--温斯顿.丘吉 尔。 30、我奋斗,所以我快乐。--格林斯 潘。
谢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辅导《一》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辅导《一》2007-4-1本门课程共五编二十七章的内容,对于行政管理的同学这门课程是放在第一学期,就是说这些同学从来都没有接触过法学类的专业的课程,所以学起来有一些难度而且本门课程还涉及到相当多的法律与法规。
所以本门课程的特点是内容多,而且比较难。
但是没有关系,如果把教材认真仔细的看了,同时认真的听老师的讲课,做笔记,应该说没有什么太难的。
学习是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学习时要注意联系实际,努力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学习时大家可以关注我们的媒体,比如电视、报纸等,关注我们身边发生的大案、要案。
如:2005年06月在北京市发生的“万元罚单”事主杜宝良诉西城交通支队西单队的“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全国的关注,并推动了我国的交通文明执法的改善。
同学门不仅应当关心这些案件,而且应当努力的用所学的行政法的知识对之加以阐述和说明。
二、行政活动是由行政主体完成的,学习行政法学需要掌握的首要问题便是行政主体的资格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法律主体都可以进行行政活动。
通过学习本文可以对行政主体及其相关的问题有一个比较清醒的认识,为掌握行政法学的一般原理打下一个基础。
下面我们开始介绍本课一、行政与行政法1、行政是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为实现国家职能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国家事务进行的活动。
是一种国家活动。
行政活动有如下特点:(1)行政主体具有特定性;一般来说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的性质具有执行性;所谓执行性是说行政是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
(3)行政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以及公共利益的;(4)行政具有法律意义;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
行政是通过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法加以规范,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主体进行实施。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请同学们注意了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在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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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拓展空间1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种方式从目前各国行政诉讼的立法和逻辑理论上分析,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三种方式:1、概括式。
概括式是指由法律或行政法院判例概括地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法国便采用这种方式(见1945年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组织法令》第32条)。
联邦德国也采概括式来确定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其《行政法院组织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非宪法性质之所有公法上争议,除联邦法律明文规定,应由其他法院审理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行为而致使其法定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人,或者受到有关法律规定之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或者损害的人,均有权诉诸司法审查。
”采取概括式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两大优点: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较平衡;⑵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比较广阔。
从各国行政诉讼实践看,在一个实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括式的国家中,必须存在着一个能动的司法机关和成熟的判例制度,否则,概括式的受案范围就失去了可行性。
2、列举式。
列举式是指由具体的成文法或判例法明文规定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和不能提起诉讼的范围。
列举式有肯定的列举和否定的列举两种方法。
采用列举式的特点在于,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
因此受案或不受案的界限分明,易于掌握,但却容易造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的不平衡,且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相对狭窄,我国最初即以列举式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混合式。
又称结合式,是指一国的行政诉讼法中同时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来划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如战前德国符腾堡邦对抗式诉讼采用概括式规定,对当事人诉讼则作列举式规定;又如普鲁士采用的是列举式规定,但对请求撤消警察处分、税务案件等做概括式规定。
有学者根据列举式和概括式在结合式中的不同地位,又区分出概括列举结合式和列举概括结合式两种。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被普遍认为采取了混合的方式。
具体讲是以概括的方式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界限,即《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各种具体行政案件,即《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具体列举的8种行政案件,学者通称为“内容列举”。
同时对一些目前难以列举全面,而且今后将逐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又运用概括的方式作为补充,即该条第2款概括规定“其他行政案件”。
最后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作排除的规定,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第12条对4种不受理事项的规定。
理论上认为,这种确定方式克服了列举式的分散与繁多,也避免了概括式的笼统与不便掌握及执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制度模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拓展空间2日本的行政指导制度行政指导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二战”后的日本,日本推行和建立的行政指导制度是创造日本经济奇迹的重要因素之一。
日本虽然同欧美等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却是富有特色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
行政指导这种灵活的管理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社会经济和社会管理中,收到明显的成效。
1993年,日本国会通过的《行政程序法》对行政指导的意义、原则、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日本的行政指导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在日本,行政指导已正式成为一种社会影响巨大的行政现象,几乎覆盖整个行政管理领域。
其表现形式众多,不仅有诱导型计划、产业政策不协调恳谈会,还有各种审议会,发布技工贸方面官方的信息,以及具体的指示、告诫、劝告和建议等等。
其方法多种多样,有指导、引导、辅导;劝告、劝导、规劝;告诫、劝诫、提醒;建议、意见、主张;商讨、协商、沟通;赞成(或反对)、表彰、提倡;示范、推广、宣传;鼓励、勉励、奖励;调解、协调、斡旋;指导性计划、规则;导向性政策;发布官方信息等等。
日本《行政程序法》第2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要求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指导、劝告、建议以及其他不属于处分的作为。
”第32条明确规定:“行政指导时,行政指导实施者必须注意不得超越行政机关的任务或者所管辖事务范围和行政指导内容只有在相对方的协助下才得以实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辅导1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它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行政复议的特征是: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的原则与作用(一)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对行政复议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原则是: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二)行政复议的作用1.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行政争议的当事人和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行为。
如行政拘留、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
2.行政强制措施。
如强制传唤、强制扣押、强制划拨等。
3.行政决定行为。
如关于许可证、执照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关于土地、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等。
4.行政侵权行为。
如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变更或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
5.行政不作为行为。
如不依法颁发许可证、执照等证书,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定职责,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等。
6.其他侵犯相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1.下列被认为不合法的规定(不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规章的审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
五、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所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被授权组织或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由其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辅导2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