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精
浅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更应体现妇女权益保护原则(一)
浅谈精神病人在离婚时更应体现妇女权益保护原则(一)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妇女权益【案情】原告尚某与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天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双方举行婚礼,1993年3月22日双方生育一男孩,双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满、幸福。
但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在不满一周岁时得了重病,王某多次给孩子输血,导致身体虚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击。
1998年家庭的一次意外失火,使王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严重打击,从此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直接影响到了双方的感情。
于是在尚某苦苦支撑几年之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于2003年以与王某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后经法院及双方家庭做工作,尚某撤回了起诉。
2004年,原告尚某再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
【审判】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于对孩子的安全考虑,致使自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压力,而又在遭遇了一次意外失火后,导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为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好精神病人实际生活,2003年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起诉与王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勉强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会对原、被告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特别是被告的病情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同时又鉴于婚姻自由的原则,法院被告判决尚某与王某离婚,但考虑到王某现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其今后的生活,离婚时尚某应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分割财产时也应予以照顾。
【评析】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离婚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它牵涉到了许多因素,包括病人的状况,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态度和法律责任等等。
这篇文章将讨论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包括与律师的共同协商、家庭成员的支持以及病人的康复等方面。
1. 与律师的共同协商在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同时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最初的关注应该是制定一个合适的医疗和治疗计划,以确保他们在离婚程序中得到适当的护理和支持。
当然,律师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来确保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2. 家庭成员的支持家庭成员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其配偶,离婚肯定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包括情绪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问题。
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家庭成员应该真诚地倾听并关心病人和其配偶的感受,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家庭成员也应该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情感问题,并寻求专业心理治疗的帮助。
3. 病人的康复最后,精神病人的康复是离婚问题必须考虑的一个方面。
在处理离婚问题时,一定要确保病人得到足够的医疗和治疗,以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
在许多情况下,离婚可能会使病人感到更加疲惫和沮丧。
因此,必须注意病人的心理状态,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安抚。
对于精神病人来说,离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通过与律师的共同协商、家庭成员的支持以及病人的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离婚对精神病人的负面影响,并帮助他们走向一个更健康和美满的生活。
4. 离婚程序在离婚程序中,如果一个配偶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他或她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会代表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的配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可能会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产生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确保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的配偶不会遭受不公平的治疗。
此外,律师还可能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以确保离婚程序顺利进行,并且结果能够良好地满足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的配偶的需求。
精神病人离婚的诉权保障
精神病人离婚的诉权保障摘要: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离婚诉权应依法得到保护。
但由于精神病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离婚途径有限,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是十分重要与迫切的。
本文拟从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概述,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和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构想三方面作具体阐述。
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存在缺陷完善意见Abstract:The mental patient as a marriage party, its action to divorce should be legally protected. But because of the mental patient divorce meaning indicates the presence of a defect, divorce way is limited, so only through the way of divorce proceedings for divorce, the divorce suit the mental patient protection is very important and urgent. This paper from the mental patient summary action to divorce, the divorce suit the mental patient's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tatus andcombined with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three aspects the concrete elaborationperfection.key words:The mental patient ,Divorc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of action ,Defects ,Suggestions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
精神病人离婚怎么处理
一、精神病人离婚怎么处理诉讼离婚。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
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注意一些程序性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
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其次,涉及到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因为诉讼代理人无法表示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以调解方式准予离婚,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好,但不能调解和好的,必须以判决方式决定是否离婚.二、变更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精神病人如何设定监护人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论精神病人离婚的诉权保障
论精神病人离婚的诉权保障摘要: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离婚诉权依法应得到保护。
但由于精神病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离婚途径有限制,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是十分重要与迫切的。
本文拟从精神病人离婚诉权概述,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和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构想三方面作具体阐述。
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存在缺陷;完善意见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
精神病人能够成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是因为他(她)在结婚时精神是正常的,是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拥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然而他(她)患上精神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患的精神病在婚前已经治愈,但是婚后又复发,或者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结婚以后病情加重,从而转化为完全的精神病人。
因为精神病人的离婚意思表示是有缺陷的,故此,与正常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相比,精神病人的离婚当然有所区别,他们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
近些年来,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显得十分的重要与迫切。
一、精神病人离婚诉权概述(一)精神病人的认定精神病,是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而精神病人是指具有精神病基本特征的一类自然人。
在民法理论中,将精神病人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类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理论上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精神病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知道、不理解。
我们可以认定他属于完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是非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整理)关于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办理
关于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办理
1、进行结婚登记之前,不宜结婚的精神病人及其家属对另一方隐瞒了病情,登记后另一方一旦发现提出解除婚约的申诉,法院应依情宣布婚约无效。
2、结婚后,由于对方不堪忍受精神病人无休止的折磨和痛苦而提出离婚,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准予离婚。
3、一方在结婚后发生精神病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的规定,考虑到既往有过共同生活的感情根底,原那么上,患者的配偶有义务抚养。
当然,既要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也要保障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三、精神病人的配偶仅以\"感情破裂\"或\"不堪忍受\"为由提出离婚申诉的,至少承当举证以下三种情况的责任,提交有关部门审查:〔1〕婚前精神病发病的经过及其病情。
〔2〕结婚时精神活动表现及诊治情况。
〔3〕目前的精神状态,对家庭生活是否带来阻碍或危害性。
精神病人离婚手续的办理
精神病人因无行为能力而不能自行办理离婚手续的,要由家属、
单位组织、司法部门共同指定的监护人代替履行各种法律手续。
否那么无签约能力的精神病人所签署的文件无效。
子女的抚养
精神病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原那么上按《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当双方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由于有些重性精神病患者,自己的生活都不能很好适应,很难对下代进行教育和培养;另一方面,生活在精神病患者家庭的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上会受到不良影响。
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的酌情裁决。
离婚与精神疾病问题离婚与精神疾病患者的处理方式
离婚与精神疾病问题离婚与精神疾病患者的处理方式离婚与精神疾病问题离婚是一件可能引发诸多困扰和痛苦的事情,而当离婚涉及到精神疾病患者时,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复杂和敏感。
在处理此类情况时,需要考虑到患者的特殊状态和需要,以及受到离婚影响的各方利益。
本文将探讨离婚与精神疾病患者的处理方式,旨在为相关各方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
1. 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离婚与精神疾病问题时,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国家法律和离婚相关政策。
这将有助于把握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并为处理过程提供参考和指导。
同时,也应该熟悉当地法院相关程序和规定,以确保在法律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尊重患者的权益和尊严精神疾病患者同样享有基本的人权和尊严,离婚过程中应该尊重患者的权益,不歧视或侵犯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可能由于精神疾病而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此时,需要考虑他人代理或其他途径来维护患者的权益。
3. 制定具体离婚安排离婚涉及到财产分割、抚养费、探访权等具体问题,对于精神疾病患者,这些安排可能需要特别考虑。
首先,需要确保患者能够继续得到必要的医疗和治疗,需要将这方面的费用纳入考量。
其次,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患者,可能需要安排专人照顾或监护。
最后,还需要就财产分割、抚养费等具体问题达成一致,既保护患者的利益,也兼顾离婚双方的权益。
4. 专业辅助人员的参与在处理离婚与精神疾病问题时,专业辅助人员的参与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请律师、心理学家、社工等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和提供帮助,他们可以为相关各方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专业团队的参与能够更好地保障整个离婚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5. 公众教育与宣传离婚与精神疾病问题可能会引发社会关注和舆论,因此,进行公众教育与宣传非常必要。
通过媒体、社交网络等渠道,宣传相关知识和信息,提高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离婚问题的认识与理解。
这有助于减少歧视和偏见,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6. 建立支持网络和资源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和其家庭来说,建立支持网络和资源是非常重要的。
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
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摘要】本文讨论了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问题。
首先介绍了背景和问题意义,指出精神病人在离婚诉权方面存在的困难和挑战。
然后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发现现行法律对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还存在不足。
接着提出了加强保障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条款和加强精神病人的心理辅导支持。
最后通过案例分析展示了该问题的现状和影响。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的必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呼吁社会关注和支持精神病人在离婚诉权上的权益保障。
整体来看,本文希望引起社会对于精神病人权益保障的重视,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精神卫生服务的提升。
【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法律法规、问题、挑战、解决方案、建议、案例分析、必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精神病患者的人数逐渐增加,而这部分人群在离婚诉讼中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他们的精神状况往往导致他们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离婚诉权,也容易成为被剥夺离婚权利的对象。
如何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诉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不仅关乎个体权益,也涉及整个社会的法治和人权保障。
在传统的社会观念中,精神病人常常被边缘化,他们的离婚诉讼权利常常被忽视,或者由于其精神疾病而被他人代为行使。
这种现象不仅侵犯了精神病人的基本权益,也影响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完善。
建立健全的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机制,保障他们在离婚诉讼中的平等权利,不仅是一个社会责任,更是一个民族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只有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科学的心理干预,才能有效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所面临的问题,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是一个重要而且有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在婚姻关系中,精神病人往往因为疾病的影响而面临着种种困难和不公平的待遇,尤其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
由于精神病人在心理和情绪上存在不稳定性,他们往往面临着无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困境,容易被他人利用或者受到不公正待遇。
精神病人如何起诉离婚
精神病人如何起诉离婚在实践当中,经常遇到以精神病人作为诉讼主体的离婚案件。
在离婚诉讼中,作为原告或被告的一方是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理呢?精神病,在医学上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重度丧失正常精神作用的精神病。
一在法律程序上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精神状态宣告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并提供有关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结论或医院的诊断、鉴定证明的,法院应先中止案件的审理,告知被告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该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离婚与否由其自行决定。
如果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则要区分此当事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
1、作为被告应诉,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可由他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2、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在婚姻登记时,就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因,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如果当事人是在婚姻关系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另提起变更之诉,要求按照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第十七: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规定,配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监护人,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配偶应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这就造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起诉的对象与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的重合,因此,应首先依照特别程序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的监护权,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神经病人可以离婚吗怎样与精神病人离婚
神经病人可以离婚吗怎样与精神病人离婚神经病人可以离婚吗?怎样与精神病人离婚在婚姻生活中,有时会面临一些特殊而复杂的情况,其中与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就是一个较为棘手的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精神病人是可以离婚的,但这一过程相较于普通的离婚情况,存在更多的法律规定和伦理考量。
从法律角度来看,精神病人在一定条件下是具有离婚的权利和可能的。
然而,由于其精神状态的特殊性,需要对其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
如果精神病人在病情稳定期间,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们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离婚。
但如果在病情发作期间,其民事行为能力受限,那么离婚的决定和相关程序就会更加复杂。
在决定与精神病人离婚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其病情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有些精神疾病可能导致患者无法正常履行夫妻义务,比如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无法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甚至可能出现暴力行为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轻易地抛弃精神病人,而是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权衡。
在法律程序上,与精神病人离婚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定。
一般来说,如果是通过诉讼离婚,法院会要求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这可能包括精神病人的病历、诊断证明、治疗记录等,以说明病情对婚姻关系的严重影响。
同时,法院也会指定专业的机构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如果精神病人被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在离婚诉讼中,需要为其指定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精神病人的近亲属,如父母、子女等。
法定代理人的职责是代表精神病人参与离婚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在财产分割方面,与精神病人离婚时也需要特别注意公平和合理。
由于精神病人可能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法院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适当照顾精神病人的利益。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可能会给予精神病人更多的份额,以保障其今后的生活。
另外,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与精神病人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也需要谨慎考虑。
如何处理被告是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
如何处理被告是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对被告是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有观点认为,需要在受理该案前,先依照特别程序变更被告的监护人后,再由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也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应当中止诉讼,待对被告作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并变更监护人之后继续审理。
我们认为,前两种观点有待商榷。
其实,笔者认为此类案件与审理正常人的离婚案件一样,只要查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就可以直接判决双方离婚。
一、澄清几个概念间的关系前两种观点,也许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监护人顺序的限制,认为如果不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那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既是离婚案件原告,又是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但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在对观点作出回应之前,先让我们抽离出该观点涉及的几个概念,并对这几个概念间的关系作一个说明。
该观点至少可以抽离出三个与之相关的概念,它们是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变更监护关系。
那么这三个概念间有何种关联呢?1、精神病人不直接等同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的精神病人,其实是一种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待证的法律事实,应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负有举证的义务。
其证明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7条已指明了方向。
而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一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不是个人决定的,也不是“天赋”的,而是由国家法律赋予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和依法定程序外,任何人不得剥夺和限制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①。
因此,要认定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依照特别程序提出申请,然后由受案法院在查证被申请人确患有精神病这一事实后,作出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起诉精神病人的的离婚程序
起诉精神病人的离婚程序概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其中一方可能被诊断为精神病人,这给离婚程序带来了一些复杂性和挑战性。
本文将讨论起诉精神病人的离婚程序,包括相关法律要求、证据标准和程序步骤。
一、法律要求:在起诉精神病人的离婚程序中,首先需要确认精神病人的病情和医学诊断的准确性。
根据大多数法律体系,包括中国法律,精神病人可以被视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因此,离婚程序可能需要满足以下法律要求:1. 执行心理和医学评估:法院可能会要求进行精神病人的心理和医学评估,以确认其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
这通常由专业医生或心理学家进行。
2. 证明病情的严重性:起诉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精神病人的病情严重到影响婚姻关系的程度。
这可能需要通过医疗记录、专家证词和日常行为的观察等方式进行证明。
二、证据标准:在起诉精神病人的离婚程序中,起诉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通常,法律要求起诉方证明以下几个方面:1. 精神病人的诊断和病情:起诉方需要提供医学证据,如医生的诊断报告、病例记录等,以证明精神病人的确患有某种精神疾病,并且这种疾病对其行为能力和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2. 婚姻关系的受影响程度:起诉方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精神病人的病情和行为对婚姻关系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这可能包括家庭成员或朋友的证词、精神病人的行为证据和家庭生活的变化等。
3. 精神病人的治疗情况:起诉方还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精神病人是否接受过适当的治疗,并且治疗无效或没有改善其行为能力。
三、程序步骤:起诉精神病人的离婚程序通常遵循一般的离婚程序步骤,但可能需要更多关注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和程序的灵活性。
1. 提起离婚诉讼:起诉方需要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在起诉状中明确指出精神病人的病情和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2. 法庭审理:法庭将安排听证会来审理双方的证据和辩论。
在这个过程中,起诉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精神病人的病情和其对婚姻关系的不利影响。
论精神病人的离婚权
作者: 熊英
作者机构: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7
出版物刊名: 广西社会科学
页码: 78-81页
主题词: 精神病人;离婚;合法权益
摘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首先得看男女双方是否有意思能力。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和在无意思中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为无效。
即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的智力障碍,不能或完全不能辨别结婚行为的后果,没有结婚能力。
但由于各种原因,精神病人又确实是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
因此,应对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即离婚权采取特殊保护。
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维护综述
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维护综述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
虽然婚姻法没有进一步具体明确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精神病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之一”在理论与实践上并不存在争议。
一方面精神病人不能结婚,另一方面精神病人成为婚姻关系一方的现象又客观存在。
精神病人之所以成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原因多为结婚时其精神正常,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原因患上精神病,或者婚前已治愈的精神病婚后复发,或者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婚后病情加重转化为完全的精神病人。
由于精神病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离婚途径受到限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且近年来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
一、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
离婚诉权是诉权的一种,是现代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
离婚诉权是指合法婚姻当事人依法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的权利。
它是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赋予人们婚姻自由的权利,当婚姻关系不能继续下去时,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诉权解除不幸的婚姻。
离婚诉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离婚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
当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能动的查证与裁决。
离婚诉权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
古代法律赋予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专权,妻子无离婚权。
随着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提高,现代法律规定妻子享有离婚权,并为其行使离婚权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离婚诉权由夫妻平等享有。
离婚诉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世界各国婚姻立法都对法院裁判离婚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即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法律规定请求离婚的事实与理由;法院裁决是否离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
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摘要】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护。
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的需求分析和现状分析,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结合法律依据,提出了提升离婚诉权保障的建议,包括加强相关措施和制定更完善的法律条款。
文章强调了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的发展,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精神病人的权益保护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在总结中,强调了加强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的紧迫性,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共同促进这一领域的发展和改善。
【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需求分析、现状分析、法律依据、建议、措施、重要性、发展展望、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人们对精神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权利保障情况。
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可能无法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种种困难和挑战。
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离婚诉讼中能够获得公正对待,有必要对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进行相应的保障措施。
1.2 问题提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问题提出:精神病人在面临离婚的情况下,常常会遇到种种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由于精神病症状的不稳定性和病情的特殊性,他们往往无法有效地行使自己的离婚诉求权利。
在离婚过程中,精神病人常常面临被剥夺诉求权利、遭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的风险。
由于精神病人的病情可能影响到其言行举止,他们容易被排斥和边缘化,导致在离婚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
如何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过程中的诉求权利,让他们能够公平地参与离婚诉讼,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需要从法律、政策和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入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体系,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离婚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1.3 目的和意义精神病人离婚诉权保障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其背后涉及到精神病人的基本人权和社会福祉问题。
从本案看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权的冲突
从本案看精神病患者的婚姻保护与婚姻自由权的冲突案情原告王某与被告曾某系校友。
1981年,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
1983年12月17日,原、被告登记结婚。
1986年10月生育一女儿王某,现在外打工。
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原告积极帮忙将被告从乐安县调回抚州,但婚后常会因家庭琐事争吵,2000年初,被告曾某被查出患有间歇精神分裂症,病情时好时坏,被告病情发作期间,原告均能及时送被告去医院治疗,也能细心照顾被告,2001年,原告从部队转业到南昌工作,两人不能经常在一起生活,且互相沟通不到位,夫妻关系不和睦。
2003年12月6日,原、被告协商并达成离婚协议,被告过后又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006年初,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曾某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后,精神分裂症疾病复发,审理由此中断,直至被告在精神病医院治愈出院,恢复审理后,2007年2月12日,临川区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2007年9月17日,原告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曾某离婚。
被告曾某在本案的诉讼期间,精神状态良好,属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审理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婚前了解不深,感情基础不牢,尤其孩子出生后,经常吵闹,加之被告猜忌心十分严重,使本来不坚实的感情基础彻底溃塌,婚姻难以维持。
从2002年下半年我与被告开始分居。
2003年12月6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不久,被告反悔。
2006年1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07年2月12日判决我与被告不准离婚。
现经过了6个月,我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曾某辨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我与原告原系校友,婚前感情非常好。
结婚多年来,原告对我一直呵护倍至,夫妻十分恩爱。
只是因工作关系,我与原告不能经常见面,缺少沟通,但我会与原告和好的。
本案的原告王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法院第一次受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的审理期间,被告曾某因精神分裂症复发而一度中止审理,在被告精神分裂症治愈后,法院认为两人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患精神分裂症的原因,原告无法与被告进行沟通,未能和好,六个月后,原告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按照有关审判民事案件工作指导意见,当事人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未能与被告和好,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应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中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
离婚诉讼中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呢核心内容:离婚诉讼中如何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呢?下文,律伴网小编为您结合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情介绍】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于2000年9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01年5月12日生育一女。
被告于2006年2月患严重病毒性脑炎治疗后,留下癫痫病后遗症治疗至今被确诊不能痊愈。
2013年3月原告杨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法院于2013年5月20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被告未共同生活。
2014年3月,原告再次起诉政和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身患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及行为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夫妻本应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鉴于原告不愿继续照料被告生活,婚姻生活已无实际意义。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之间就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对被告今后的生活、治疗方面的经济帮助及子女抚养、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一致协议。
故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三、原告杨某一次性补偿被告吴某今后生活费及治疗费10万元。
【焦点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并未彻底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应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本案中,被告在病发前与原告自愿登记结并育有一女,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
且病毒性脑炎是婚后突发,并不是婚前隐瞒病史。
原告起诉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因为被告患有疾病,使夫妻关系受到影响,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若准予离婚,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
此外,夫妻作为长期生活伴侣,应当互相扶持,特别是一方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应当对其生活更加予以关心照顾,有经济能力的一方更应主动承担扶助和供养义务,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不能逃避,更不能通过离婚来逃避。
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应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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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保障[摘要]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离婚诉权依法应得到保护。
从离婚诉权的基本内涵入手,考查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及司法现状,结合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构想。
[关键词]精神病人;离婚诉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我国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不能结婚。
虽然婚姻法没有进一步具体明确哪些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精神病属于不应结婚的疾病之一”在理论与实践上并不存在争议。
一方面精神病人不能结婚,另一方而精神病人成为婚姻关系一方的现象又客观存在。
精神病人之所以成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原因多为结婚时其精神正常,属于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有结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原因患上精神病,或者婚前已治愈的精神病婚后复发,或者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婚后病情加重转化为完全的精神病人。
由丁•精神病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离婚途径受到限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离婚,且近年来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对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保障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
一、离婚诉权的内涵及特征。
离婚诉权是诉权的一种,是现代法律赋予婚姻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是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的内容之一。
离婚诉权是指合法婚姻当事人依法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诉的权利。
它是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有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手段。
现代各国婚姻家庭法赋予人们婚姻自由的权利,当婚姻关系不能继续下去时,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诉权解除不幸的婚姻。
离婚诉权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离婚诉权是一种程序权利。
当婚姻当事人对离婚问题发生争议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进行能动的查证与裁决。
(2)离婚诉权由婚姻当事人双方平等享有。
古代法律赋予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专权,妻子无离婚权。
随着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提高,现代法律规定妻子享有离婚权,并为其行使离婚权提供特别的法律保护,离婚诉权由夫妻平等享有。
(3) 离婚诉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世界各国婚姻立法都对法院裁判离婚规定了必要的条件,即婚姻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具备法律规定请求离婚的事实与理由;法院裁决是否离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如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判断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
因此,婚姻当事人一方起诉离婚时必须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理由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是否准许离婚的裁判。
(4)离婚诉权的行使结果取决司法机关的依法栽判。
婚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其离婚诉权的行使结果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而是取决于法院的依法裁判。
即法院经过审理后既可以依法批准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裁判双方离婚,并对涉及离婚的后果如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进行全面统一的审查并作出一次性的裁决;也可以依法驳回婚姻当事人的离婚请求。
(5)离婚诉权是婚姻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权利总称。
它既包括婚姻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起诉权,也包括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方婚姻当事人持有不同意见时依法行使的抗辩权,还包括法院作出一审裁决后,不服裁决的一方婚姻当事人依法行使的上诉权。
[1] 二、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现状。
(一)立法规定。
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立法主耍体现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意见》)中。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该法条的立法目的是保证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诉权。
当精神病人无能力诉讼离婚时,依法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离婚诉权。
司法实践中处理精神病人离婚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
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耍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该条将《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精神病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诉权进一步明确具体为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行使。
(二)存在的立法缺陷。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精神病人配偶的监护人资格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顺序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同时立法也规定,当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或者没有被依法剥夺监护权时,其他人不享有监护权。
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此时其配偶拥有相互矛盾的双重身份: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与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且与精神病人的利益存在直接冲突的诉讼当事人,这种相互矛盾的身份显然会妨碍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
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这种情形,司法实践中的作法通常是由法院暂时剥夺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和代理人。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的行为具有随意性与主观性。
其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模糊。
第一,该条款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理解?由于未成年人不可能涉及离婚,故此条款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指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狭义与广义理解两种,狭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是《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完全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广义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参照《精神病人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对精神病人的鉴定标准。
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已合法权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十四条没有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是广义理解,还是狭义理解。
第二,在离婚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民事诉讼法意见》第九十四条虽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条规定没有明确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身份是原告,还是被告。
目前法学理论界对精神病人能否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是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精神病人有权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理由如下:其一,精神病人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离婚诉讼。
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因此,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依法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
其二,精神病人的父母代理起诉离婚是依法行使监护权。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有符合资格的监护人,精神病人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从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和保护精神病人诉权的角度出发,也应允许精神病人在有监护人的前提下,具有原告的法律地位。
在精神病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其配偶处于被告的地位,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继续作原告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不利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告应当将其原告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让渡给第二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即精神病人的父母等其他监护人。
其三,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不具备原告的主体资格。
尽管精神病人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存在缺陷,但离婚诉权由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因此精神病人作为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享有离婚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
二是否定说。
即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不能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离婚之诉,理由如下:其一,精神病人没有能力作出是否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
离婚诉讼是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是婚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精神病人不能认识和辨别离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能力作为是否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不能作为原告提起离婚之诉。
其二,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未提出离婚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配偶依法是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
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未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精神病人的父母不具备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而以精神病人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2]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案件,并不都是由精神病人的配偶提起,仍有部分由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原告身份为精神病人提起,由于立法规定模糊,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起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结果。
三、精神病人离婚诉权的司法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关于精神病人能否以原告身分提出离婚存在分歧。
案例:夏某与杨某r 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
杨某0 1995年外出经商认识一女子并同居后,开始长年不归。
夏某得知后多方寻找未果,心中郁闷难解,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
杨某不闻不问,夏某无力医治,病情愈加严重,最终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夏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杨某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自1995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对家庭不尽义务,夫妻感情已破裂。
现夏某要求离婚,理由正当,应准予离婚。
婚生子随杨某生活,杨某一次性给予夏某经济帮助一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围,结婚、离婚均需当事人自已作出意思表示,夏父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起离婚诉讼,故裁定驳回起诉。
[3]同一起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二审法院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原因在于司法审判实践对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存在认识分歧。
(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司法实践难以认理论界对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的认定,存在以下三种观点:1.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虽然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诉讼活动。
诉讼活动技术含量比一般民事活动要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了解诉讼性质,无法预见诉讼后果,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应根据其目前精神疾病状态是否影响本次诉讼活动来具体认定其诉讼行为能力。
如精神病人目前精神疾病状态良好,不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活动,则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反之则不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 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
持此观点的学者主张诉讼行为能力采用三分法,在有诉讼行为能力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之间再划分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
他们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分级中有限制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也应存在“能力不全”的中间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