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问题
法律讲堂植物人离婚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植物人这一特殊群体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法律层面,植物人离婚案件也日益增多,涉及法律问题复杂。
本文将围绕植物人离婚案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植物人离婚案件概述植物人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植物人状态,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法律、伦理、道德等多方面问题,处理起来较为棘手。
三、植物人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六)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七)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四、植物人离婚案件的处理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处理植物人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如果植物人一方能够表达意愿,应充分考虑其意愿;如果植物人一方无法表达意愿,则需征求其近亲属的意见。
2.维护家庭稳定在处理植物人离婚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家庭稳定因素。
如果离婚会对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如子女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应尽量维护家庭稳定。
3.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在处理植物人离婚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子女、老人等。
在判决离婚的同时,要妥善解决相关权益问题。
4.遵循法律规定在处理植物人离婚案件时,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植物人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1.判断离婚原因在审理植物人离婚案件时,首先要判断离婚原因。
农村法律常识及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农民法律常识解答农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农民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部分,因此,农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承担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
基本权利包括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接受教育的权利、人身不可侵犯的权利、宗教自由的权利等。
基本义务包括计划生育的义务、扶养未成人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等。
村民委员会是一级政府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本村村规吗?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委员会可以对村民进行罚款吗?不可以。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只能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而村民委员会只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没有得到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不能对村民罚款。
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应由谁处分?村集体经济收益是指由村集体直接进行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建、服务等产业获得的收益,如村集体收取的土地承包费、村办企业的收入等。
集体经济的所得收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处分,涉及全体村民的利益。
因此,此收益的处分权,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村民委员会行使。
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实施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所谓不法,就是非法、违法的意思。
因此,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合法行为,即使从当事人的立场看具有某种侵害性,也不允许当事人实行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只要是不法侵害行为,并不要求它已经达到或将要达到犯罪程度,防卫人都可以依法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离婚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因为它牵涉到了许多因素,包括病人的状况,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态度和法律责任等等。
这篇文章将讨论如何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包括与律师的共同协商、家庭成员的支持以及病人的康复等方面。
1. 与律师的共同协商在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问题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所涉及的法律程序,同时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
对于精神病人来说,最初的关注应该是制定一个合适的医疗和治疗计划,以确保他们在离婚程序中得到适当的护理和支持。
当然,律师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来确保精神病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2. 家庭成员的支持家庭成员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无论是精神病人还是其配偶,离婚肯定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包括情绪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问题。
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家庭成员应该真诚地倾听并关心病人和其配偶的感受,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家庭成员也应该意识到他们自己的情感问题,并寻求专业心理治疗的帮助。
3. 病人的康复最后,精神病人的康复是离婚问题必须考虑的一个方面。
在处理离婚问题时,一定要确保病人得到足够的医疗和治疗,以帮助他们恢复身心健康。
在许多情况下,离婚可能会使病人感到更加疲惫和沮丧。
因此,必须注意病人的心理状态,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安抚。
对于精神病人来说,离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通过与律师的共同协商、家庭成员的支持以及病人的康复,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离婚对精神病人的负面影响,并帮助他们走向一个更健康和美满的生活。
4. 离婚程序在离婚程序中,如果一个配偶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他或她需要特别的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可能会代表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的配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维护。
律师可能会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产生的所有资产进行评估,并确保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的配偶不会遭受不公平的治疗。
此外,律师还可能提供必要的法律意见,以确保离婚程序顺利进行,并且结果能够良好地满足被诊断出有精神障碍的配偶的需求。
精神疾病与婚育医学意见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栏、宣传片 等途径,普及精神疾病知识,提高公 众对精神疾病的认知和预防意识。
推广健康婚育观念,鼓励年轻人在身 心健康的情况下,科学规划婚姻和生 育。
完善精神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体系
筛查策略
制定筛查策略,通过问卷调查 、量表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
存在精神疾病的人群。
诊断流程
建立规范化的诊断流程,确保 患者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诊断
育质量
研究精神疾病对婚育的影响有 助于深入了解精神疾病的发病
机制和影响因素
精神疾病与婚育关系的研究现状及问题
针对精神疾病对婚育影响的研究方法多样,但缺乏统一标准
针对不同精神疾病类型(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对婚育影响的研究 尚不充分
精神疾病对婚育影响的研究结论尚不完全一致,需要进一步探讨
精神疾病与婚育关系的临床重要性
开展婚前筛查
在婚前医学检查中加入精神疾病 筛查项目,发现潜在的精神疾病 风险,为及时干预和治疗提供依 据。
建立婚姻档案
将婚姻档案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一 部分,记录婚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包括精神健康问题,为预防和干 预提供参考。
精神疾病患者成功婚育的案例分享
案例一
一位患有抑郁症的女性在接受药物治疗和心理治疗后,病情得到控制并顺利怀孕 。在孕期和产后,她持续接受医生指导和支持,保持积极心态,成功度过了一个 幸福的婚姻生活。
2023
《精神疾病与婚育医学意 见》
目 录
• 精神疾病与婚育关系初步探讨 • 精神疾病对婚育的负面影响 • 精神疾病对婚育的正面影响 • 精神疾病与婚育关系的临床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精神疾病与婚育关系初步探讨
精神疾病对婚育影响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案例分析1、离婚进入高速增长期?XX年,中国民政部门共办理了万件离婚登记手续,平均每天有多对夫妻宣告婚姻破裂这个数字比XX年增加了万对,比XX年增加了万对2、“无理由离婚”是文明的进步还是误区“不是我不明白,这个世界变化快”你刚对升温的离婚热潮见怪不怪时,“无理由离婚”又在上海闪亮登场了;报上说,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今年以来,共有对办理离婚手续,其中无理由离婚达入10多对,他们大多文化层次较高,又有报道称无理由离婚占离婚总数的1/5据称,无理由离婚是指现在有许多夫妻并不是性格不合也不是有第三者插足,彼此皆找不出任何离婚的客观理由,觉得两人世界已失去意境,婚姻没有意思,因此双方从容情愿地到民政部门办理有关离婚手续,然后分道扬镳面对无理由离婚,面对人们对情感热情的飙升,面对显得有点儿脆弱的婚姻,大家都怎么想的?听一听就知道了3、离婚诉讼中准于离婚的情形有哪些?婚姻法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具体包括如下:(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有与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一种类似于重婚的违法行为总之,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予宽恕的,可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一方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是符合婚姻法原则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人身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暴力行为事实是,家庭暴力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家庭秩序,破坏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地平等地位与和谐关系,影响社会安定团结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父母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丈夫或妻子子不发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老弱病残者和缺乏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而这些违法行为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它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侵害了家庭成员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若一方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而提起离婚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一方有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常常导致家庭经济困难,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原因之一特别是吸毒会导致吸毒者神经麻醉,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和意志,可能造成各种犯罪后果,必然会严重地危害夫妻感情一方染上这些恶习屡教不改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难以同居生活的,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视为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可判决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原因比如以对方虐待为理由离婚,就不用考虑分居这条,适用这条是指如果没有别的情节理由,分居二年就可以离婚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议离婚离婚条件不是一定要分居第四,经过调解无效(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指除以上四种情形以外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离婚纠纷相当复杂,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等问题引起的,有的是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起的因一方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而导致感情破裂以及婚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导致感情危机,也是一方提出离婚的理由(六)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是指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一是该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下落不明;二是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满2年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必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的事实说明夫妻生活已中断2年以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因一方失踪而没有履行,这种时空的间隔必然会影响到夫妻感情在这样的处境下,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单方面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法院受理后是否要公告查找,是否要在公告期届满后下落不明的一方未应诉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判决,婚姻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4、离婚纠纷有哪些解决渠道,各有什么利弊?(一)对于夫妻双方的离婚纠纷,若双方能就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则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办理离婚手续:1、根据XX年8月8号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内容,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可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这种办理前提是双方已签署好离婚协议,其法律后果是通过行政手段使离婚效力得到国家机关认可,其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在日后若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则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再作出判决,才能督促当事人履行,若一方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则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就判决书的内容申请强制执行2、双方以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双方带上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与离婚协议书一同到人民法院办理,这种方式同样也是协议离婚,手续也较简便,但会经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录并填写有关表格,最终人民法院会收回结婚证,出具民事调解书,该文书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书,等同于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的综合,但比离婚协议书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自学履行,不得上诉如果一方不履行该文书内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必再经过诉讼解决因此,上述两种协议离婚方式的优劣一比较就明白,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和财产状况作出选择对于第二种方式一般婚姻当事人可能不太熟悉,也可委托一位律师办理,该代理费用也较低,若双方争议财产较多,或需要离婚后逐渐分割完毕,建议当事人选择这种法律保障力度较高的方式(二)若双方对离婚本身、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其中一项或几项争执不下,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后,下达民事判决书来解决任何一方可以对一审判决书提起上诉这种方式耗时耗力,对双方当事人的伤害较大,建议慎重为之5、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6、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最简单,也是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60万元,首付18万元,贷款42万元,现值80万元,未还贷20万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80万元的现值减去20万元贷款后的60万元,每人可分得30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30万元,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7、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男女恋爱期间感情觉得不错,婚前商议买房子后双方共同出资,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及房产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两人结婚后因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8、针对离婚诉讼请求中有关要求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或要求分割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诉求,法院将会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2)购买商品房;(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9、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该问题实际上就是,房产证的取得与房屋产权归属有无关系的问题对此法律界有一些争议,笔者认为,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毕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思想及维护“交易”原则,财产权益的归属在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时就已经确定,房产证是婚前所订购房合同加上付款行为后的迟早必然结果10、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分割?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11、夫妻一方经营的企业,在离婚诉讼中就其所拥有的企业财产权益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自XX年4月1号开始实施):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由不享有出资额的一方受让对方部分或者全部股份,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三、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以上情形没有尽数概括夫妻一方存在经营行为的情况,但是其分割原则已经体现分明,涉及到其它情况的,应当比照上述情况作类似的处理12、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界定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的问题总括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约定优先”原则,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约定内容为准二以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企业;10、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的;11、发放到军人名下复员费、自主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结婚年数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12、夫妻共同债权或其它短期收益13、离婚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有哪些?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情理上应由夫妻个人使用、支配、处理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可凭取得上述费用的合法文书等证明(三)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时间XX年以内,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六)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夫妻一方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七)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个人所有(处理时应给予另一方适当的照顾)(八)其他应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14、新的婚姻法对“包二奶”的现象是如何打击的?1、于"包二奶"者的妻子所受到的损害,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以及在财产分割上主张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要求多分,以对其损害进行补救“包二奶”的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受害方可以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三无约定情形,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夫妻一方名下的*、债券、投资基金份额;9、夫或妻一方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有出资额,或是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以对其损害进行补救2、对附合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其重婚罪依照目前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然而,附合重婚罪的“包二奶”并不多见,为什么呢?因为因为"包二奶"者很少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的,而且多数人也并不公开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有的人甚至在生了几个孩子之后都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15、离婚诉讼中,法院将如何界定财产的取得源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合法结婚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或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包括领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对在以上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应认定源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6、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共同财产进行的投资及收益,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进行一定的投资,例如购买国债或*、发起成立公司、与他人合伙经营、购买房产进行出租出售等等如果这种投资是以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对外也以夫妻的名义共同取得利益和承担责任,则这种投资的既得利益应按照上述共同财产处理尚无既得利益的部分,离婚时应按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具备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7、协议离婚后1年内对财产分割可反悔?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18、离婚时应当如何定性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第一,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以下情形视为一方个人债务:1、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承担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9、夫妻分居期间各自产生的财产,在离婚时也按各自所有原则处理吗?夫妻分居期间彼此没有联系,此期间各自所得到的财产夫妻分别管理和使用,很多离婚当事人因此而认为此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可以视为个人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夫妻双方没有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没有生效,则在法律上双方仍然属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一切工资、奖金等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方法: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必要的补偿20、离婚时,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口头约定有效吗? 夫妻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有口头约定的,只要在分割财产时双方能达成一致见,则按“约定优于法定”原则进行分割但口头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一旦予以否认,另一方也无有力证据支持主张的,就只能认定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割21、送出去的彩礼能不能要回来?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数额一般不在少数但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存在一个突出的问题:送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这个问题给予明确回答司法解释规定,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2、妻子偷偷卖了房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离婚协议书精神赔偿5篇
离婚协议书精神赔偿5篇篇1离婚协议书精神赔偿离婚是夫妻关系解除的一种法定方式,离婚协议作为双方离婚的书面约定,对于双方的离婚过程以及以后的行为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可能会涉及到精神上的伤害,此时离婚协议书中的精神赔偿条款就显得尤为重要。
精神赔偿指的是因对方一方的过失、疏忽或故意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到伤害,损害到受害方的精神健康和生活质量。
在离婚过程中,如果一方造成了对方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可以要求在离婚协议书中添加精神赔偿条款。
精神赔偿的计算标准比较模糊,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造成精神伤害的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比如是否有恶意、是否是长期的虐待、对方的行为是否带来了明显的精神压力等。
其次是受害方的具体情况,包括他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等。
最后是双方的财力状况和离婚后可能面临的困难。
精神赔偿在离婚协议书中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明确说明精神赔偿的目的和原因,比如“因对方精神虐待导致本方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压力”,然后是对精神赔偿的具体数额进行规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者其他形式,最后是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在离婚协议书中添加精神赔偿条款,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同时也可以提醒对方行为的严重性,避免类似的情况再次发生。
另外,如果一方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精神赔偿也可以起到一定的修复作用,帮助受害方走出阴影,重新开始自己的生活。
总之,精神赔偿作为离婚协议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维护双方的权益、促进和谐离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该认真考虑是否需要添加精神赔偿条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今后的生活和关系更加清晰明了。
愿离婚协议书中的精神赔偿条款能够成为双方离婚后新生活的一个美好开始。
篇2离婚协议书精神赔偿离婚是一种不幸的事情,对于夫妻双方来说,离婚往往会带来很大的精神上的困扰和伤害。
在离婚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产生矛盾和纠纷,这些矛盾和纠纷往往会导致离婚协议的谈判变得十分困难。
(整理)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精神病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通常的法律程序有时无法在精神病患者中实施。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日渐增多的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作为一方参加到离婚案件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加。
而我国法律对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案件缺乏具体的规定,笔者拟就此类离婚案件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由其自主决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心智丧失,不具备任何的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和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的行为,如乘坐公交车、购买零食等。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有的观点认为,对关系社会、家庭稳定,公民幸福、子女抚养教育等比较复杂的婚姻家庭的组成和维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没有独立的判断能力,缺乏认知能力,因此,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作为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处理,不能依离婚案件处理。
但《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四种情形,其中第三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处的“疾病”仅指严重传染疾病和不能进行性生活的疾病,没有明确精神病是“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该规定从另一个方面规定了该类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
《婚姻法》案例分析
《婚姻法》案例分析•相关推荐《婚姻法》案例分析一、婚姻法案例父母干涉儿女婚姻造成自杀案案例:宋某,男,23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郭某,女,21岁,内蒙古伊金霍旗人。
宋、郭二人是同村近邻,两小无猜,青梅竹马,一起长大,既是同乡,又是中小学同学。
随着年龄的增长,两个人相爱,但郭某的父母嫌宋家贫穷,不答应此门婚事,并威迫说:“宋某,你要娶我女儿也可以,立即送一万元彩礼,人归你。
否则,我把她嫁给她姨表哥赵某。
”宋某家穷,别说一万,就是一千元,也拿不出来。
宋某与郭某两个人痛苦万分,想不出什么办法。
1984年春的一天,两个人一狠心,抱头痛哭到深夜,投井而亡,以死抗争。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就是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为了保障这一原则的实施。
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郭某的父母包办女儿的婚事,索取彩礼,逼迫女儿与恋人割断关系,终于造成了一对恋人自杀的惨剧。
郭某的父母的行为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
另外,郭某和赵某是姨表兄,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根据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规定。
郭某父母将其许配给赵某,也是违反我国婚姻法的,是错误的。
儿女干涉老人婚姻自由案案例:三台县某厂工人方某于1952年与赵某结婚,生育一儿二女,均已结婚另立门户。
1986年7月,赵某因病去世,方某一人独居。
平时儿女少有看望,垂暮之年,倍感孤独凄凉。
1987年12月经人介绍,方某与54岁的周某相识。
俩人都因丧偶感到孤独,想找个老伴,生活上有所照应。
方某的儿女知道后,极力反对,并说长道短。
在女儿的干涉下,方某不敢与周某在家见面,只能躲到公园里相对垂泪。
虽然经单位和邻居劝说,仍然多方阻止。
他们只好停止往来。
评析: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不仅是法律赋予青年人的权利,也是赋予老年人的权利。
民事案例分析:因患精神病将其砍伤的离婚赔偿案例
[案情介绍]原告:石X,男,62岁。
被告:邓XX,女,49岁。
1993年10月11日,原告石X与被告邓XX自愿登记结婚。
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邓XX因精神受到刺激而患精神病。
1997年5月26日凌晨,邓XX在家中持菜刀将熟睡的石X砍伤多处。
石X受伤后,当即被送入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997年6月1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9265.28元,其中的6700元已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
案发后,经海口市公安局法医学检验鉴定,石X左脸所受损伤系重伤;左颈部、左前臂系轻伤;左肩部、左上肢系轻微伤。
经海南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邓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邓XX除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X外,没有个人财产。
1997年6月17日,石X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邓XX离婚,该院于1997年8月13日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1997年9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
1997年9月,原告石X以邓XX为被告向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持刀在我头部、面部、颈部、肩部砍,致使我身体十三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处为重伤,其余分别为轻伤及轻微伤。
受伤后我被送入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且将进行左臂二次手术需费用约1万元。
特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人民币4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邓XX答辩称:因我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病发将原告砍伤,是在不能辩论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的。
同时,发生此事件时,我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受伤后治疗期间,所花费医疗费用均已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支付。
因此,原告现要求我赔偿损失及精神损失是无事实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本案是一起加害方与受害方为夫妻关系的人身侵X赔偿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民事责任问题。
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邓XX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无行为能力人,砍伤原告石X是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所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
精神病人离婚的办理流程英文回答:Divorce Proceedings for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Divorce proceedings for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can be complex and challenging. Here is a general overview of the process:1. Consultation with an Attorney:Consult with an attorney who has experience handling divorce cases involving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They can provide guidance and assist you throughout the process.2. Filing for Divorce:File a petition for divorce with the appropriate court. The petition should include the grounds for divorce, which may include mental illness.3. Service of Process:The mentally ill spouse must be properly served with the divorce petition and legal documents. This may require special arrangements to ensure that they understand the nature of the proceedings.4. Appointment of a Guardian ad Litem (GAL):The court may appoint a GAL to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The GAL will oversee the proceedings and ensure that the spouse's legal rights are protected.5. Evaluation of Mental Illness:The court may order an evaluation to assess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spouse and determine their capacity to participate in the divorce proceedings.6. Determination of Capacity: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if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has the legal capacity to understand and participate in the proceedings. If necessary, the court may appoint a guardian to make decisions on their behalf.7. Division of Property and Debts:The court will equitably divide the property and debts of the parties, considering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spouse and their ability to support themselves.8. Child Custody and Support:If there are children involved, the court will determine custody arrangements and child support obligations,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and the mental health of the parent.9. Settlement or Trial:The parties may reach a settlement agreement or proceedto trial. A settlement can save time and expense, but it is important to ensure that the mentally ill spouse understands the agreement and its implications.10. Divorce Decree:If a settlement is reached or a trial is completed, the court will issue a divorce decree that finalizes the divorce and legally dissolves the marriage.中文回答:精神病患者离婚的办理流程。
间歇性精神病人离婚制度探讨
王 叶
摘 要 :为 了保护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合 法权益免在婚姻 中受到侵 害 《 婚 姻法解释 ( 三) 》 规定 了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 如何通过 离 婚 保 障合法权益的 问题 ,但是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 间歇性精神病人的 离婚诉权并未加 以规定 ,而我 国不 同法院对 于该 类案件 的判 决也大 相径庭 ,本文将针对此种情况加 以分析并提 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 :间歇性精神病人 ;离婚诉讼 ;监护人 ;
一
其配偶存在虐待 、遗弃等严 重损害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人 身和财产权益 的行为时 ,其他有监护资格 的人可 以先 申代理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提 出离婚诉讼 。此条规定 对于我 国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的保 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明确 了无民事行 为能力 人的离婚诉权 以及该权利 的行使程序 ,同时此法条相 当于承认 了 监护人 可以代理 被监护人为身份关系 的诉讼 。但是 ,间歇性精神 病人的 其他有监 护资格 的人在 间歇性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是否可以代为提起 离婚 诉讼 ,间歇性精神病人是否可 以通过该法条规定的方式进行个人权 益保
护 ,并 未 作 出规 定 。
、
案例 ( 2 ) ,案例 :夏某 与杨 某于 1 9 9 0年 登记 结婚 ,婚后 生一 子。 杨某 自1 9 9 5年外 出经商 认识一 女子并 同居后 ,开始 长年不 归。夏某得 知后多方寻找未果 ,心 中郁 闷难解 ,发展为抑郁性精神病 。杨某不 闻不 问 ,夏某无力医治 ,病情愈加严重 。夏父 以法定代理人 的身份 ,向法 院 提起离婚诉讼 ,要求与杨某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杨某 自 1 9 9 5 年后对原告和子女不关心 ,对家庭不尽义务 ,夫妻感情 已破裂。现夏某 要求离婚 ,理 由正 当,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随杨某生活 ,杨 某一次性给 予夏某经济帮助一万元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婚 姻关系属 人身权范围 ,结婚 、离婚均需当事人 自已作出意思表示 ,夏父无 权 以法 定代理人的身份为夏某提起离婚诉讼 ,故裁定驳回起诉0 。 由以上案例可知 ,不同的法院对于类似案情的两起 由精神病 人法定 代理人提出的离婚诉讼案件所做出的判决并不相同 ,即使是对 同一起精 神病人的离婚诉讼 ,一、二审法院也是作出了截然不 同的判 决 ,原 因在 于我国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离婚诉权并未作出规定 ,其合法权 益遭到 侵犯 时是否可以由其配偶 之外的法定代理人提起 诉讼 法律并未 指出 ,因 此司法审判实践对 精神病 人在离婚 案件中的诉讼 地位存在认识 分歧 。 二、关于间歇 性精神 病人的离婚诉权的类似规定 精 神病人 是法律关 系中的弱 势群体 ,在现代 法治 国家精神病人 往往 受到特殊 的保 护。精 神病人 的心智 不健全 可能 导致其熬 去 完全辨认 和控 制 自己的行 为 ( 非完全行为能力人 )或者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 自己的行 为 ( 无行为 能力人 ),但是 精神 病人 的人 格 与完全 行 为能力 人 ( 正 常 人 )是完全相 同的 ,他们 同样有法律所赋予 的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的资 格 即权利能力 ,他们 与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能力是 完全一致 的 ,其 享有 的民事权利与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基本一致 ,这里所说 的民事权利 不仅包括 民法上 的实体权利 ,也应 当包括程序性权利 。由此可知 ,即使 精神病人无法进行诉讼行为 ,但是其享有离婚诉权毋庸置疑 。 根据 《 婚姻法解释 ( 三) 》 第八条规定 ,我 国无 民事行 为能力人在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统计分析规范
对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案件的统计分析在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是完全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有时能够辩认,有时不能辩认自己的行为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前两种精神病人在理性情感上或意志意识上均存在着严重的精神性疾病障碍,其在正常的生产、生活中,必缺乏正常的认识事物能力和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能依法独立实施法律民事行为。
如痴呆症人、偏执型精神病人、轻度或重度的精神分裂症人等。
2004年笔者在审理55件离婚案件中,其中诉讼当事人一方为精神病患者的有6件,占离婚案件数的11%.其案件类型比往年有上升趋势。
笔者通过近几年来对所精神病离婚案件的审理,做以下分析。
一、离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现形式:1、精神发育迟滞。
以前称为精神发育不全,其个体在发育阶段(通常指在18周岁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学方面和社会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发育受到阻碍或停滞,造成智力明显不足及社会适应困难。
表现为智力低下。
重度患者语言发育水平低,有的几乎不会说话,理解困难、表达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极低,大多数患者生活依赖他人来照顾。
案例一,吴某自幼因疾病导致精神发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吴某的母亲与语言听力有障碍的孙某的家人达成婚姻契约,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孙某发现吴某生活不能自理,给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于是向法院以吴某的母亲有欺骗行为提起离婚诉讼。
2、酒依赖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碍。
该类病人表现为对酒有依赖性,对酒的耐受能力明显增加,有长期饮酒史,经常在清晨饮酒或随身带酒频繁饮用。
停饮或减少饮酒时即引起精神和躯体不适反应。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饮酒,导致精神障碍,结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闹,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柯某表现为有一定的辩别是非的能力,但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
不允许离婚的六个条件一、六个条件不允许离婚2023是什么?不允许离婚的6个条件分别是以下几条:(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间,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
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四条)有些夫妻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经过一个冷静期,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考虑的时间,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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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
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五)对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体的婚姻保护。
对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也规定了一些特殊保护。
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
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
2024年内地居民离婚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内地居民离婚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离婚原因1.1 双方自愿离婚1.2 有一方不同意离婚1.3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1.4 有一方有重大过错1.5 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1.6 有一方失踪1.7 其他合法离婚原因第二条:离婚申请2.1 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2 双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3 法院受理离婚申请2.4 法院审查离婚申请2.5 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第三条:离婚程序3.1 调解阶段3.1.1 法院组织调解3.1.2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3.1.3 调解协议生效3.2 诉讼阶段3.2.1 法院开庭审理3.2.2 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3.2.3 法院判决离婚3.3 离婚证书领取3.3.1 双方到法院领取离婚证书3.3.2 离婚证书生效第四条:财产分割4.1 共同财产的分割4.2 个人财产的归属4.3 财产分割的协议4.4 财产分割的争议解决第五条:子女抚养5.1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5.2 子女的抚养费用5.3 子女的探望权5.4 子女的教育和成长第六条:债务处理6.1 共同债务的清偿6.2 个人债务的清偿6.3 债务处理协议6.4 债务处理的争议解决第七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7.1 养老保险的转移和接续7.2 医疗保险的转移和接续7.3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权益保障第八条: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8.1 住房补贴的分割8.2 住房公积金的分割8.3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保障第九条: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责任9.1 赡养老人的责任9.2 抚养子女的责任9.3 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协议9.4 赡养老人和抚养子女的争议解决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双方对离婚过程中的信息保密10.2 保密信息的范围和期限10.3 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1.2 法律解释和适用争议解决第十二条:争议解决12.1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2.2 通过调解解决争议12.3 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3.1 合同的生效条件13.2 合同的变更条件13.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四条:合同的履行和监督14.1 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14.2 双方互相监督合同履行情况14.3 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原因1.1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并表示自愿离婚。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
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关于精神病人是否可以离婚的司法解释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起诉离婚的现象不少,如笔者所在的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08年该类案件占了全部离婚案件(离婚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5%)的0.9%,所以这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和个人的粗浅的认识。
一、提起诉讼的几种情形精神病,是由于丘脑、大脑功能紊乱及病变而发生的感觉、记忆、思维、感情、行为等方面表现异常的病。
精神病人有严重的心理障碍,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显得古怪、与众不同;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有程度不等的自制力缺陷,精神病人往往对自己的精神症状丧失判断力,认为自己的心理与行为是正常的,拒绝治疗。
涉及到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形:(1)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患者及其家人隐瞒其精神病史,欺骗对方而成婚。
婚后不久,对方发现其有精神病而提出离婚。
(2)一方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者利益的考虑而与患有精神病的人结婚,婚后发现难以共同生活,遂提出离婚。
(3)双方婚前精神状态都很正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某种原因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而引发精神病,另一方难以忍受遂提出离婚。
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中应注意很多问题,不仅在程序上具有特殊性,实体处理上也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使得判决结果即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又能防止其家庭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造成不稳定因素。
二、程序方面如何处理1、是否要启动特别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精神疾病与婚育医学意见
坦诚沟通
与伴侣坦诚地交流自己的 病情和需求,以便双方更 好地理解和支持。
共同成长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应共 同成长,互相支持,共同 面对生活中的挑战。
选择合适的婚姻伴侣
了解伴侣
在选择婚姻伴侣时,应充 分了解对方的性格、价值 观和生活习惯,以便更好 地适应和相处。
坦诚交流
与潜在伴侣坦诚地交流自 己的病情和需求,以便双 方做出明智的选择。
。
03
婚育医学在精神疾病中的应用
婚前咨询与评估
婚前咨询
为有精神疾病史或家族遗传史的 情侣提供婚前咨询,帮助他们了 解疾病风险和遗传因素,以便做 出明智的决策。
评估工具
开发和应用评估工具,对情侣进 行精神健康状况的评估,包括情 绪稳定性、应对压力的能力、人 际关系等方面。
孕前咨询与准备
孕前咨询
为计划怀孕的夫妇提供孕前咨询,重 点评估夫妇双方的精神健康状况,以 及是否适合怀孕。
社会环境因素
如家庭关系、工作环境、生活压力等 。
心理因素
如童年经历、个性特征、应激反应等 。
02
精神疾病对婚育的影响
对恋爱关系的影响
精神疾病可能导致患者情感波动大、易怒、缺乏自信,影响与伴侣的互动和沟通。 疾病可能导致患者对恋爱关系中的期望过高或过于理想化,难以建立稳定的关系。
疾病可能影响患者的社交技能,导致难以结交合适的伴侣。
为产后妇女提供个性化的康复计划,包括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家庭支持等,帮 助她们恢复精神健康。
支持系统
建立产后支持系统,为新妈妈提供情感支持和育儿指导,帮助她们更好地适应母 亲角色和家庭生活。
04
精神疾病患者的婚育建议
建立健康恋爱关系
01
精神病人监护费的规定是什么?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out. Eliminate yourself, otherwise competition will eliminate u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精神病人监护费的规定是什么?精神病人监护费的规定是需要给的。
婚姻法规定,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离婚后需要支付成年精神病子女抚养费。
离婚诉讼中子女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
一、精神病人监护费的规定是什么?精神病人监护人抚养费也是需要给的。
婚姻法规定,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离婚后需要支付成年精神病子女抚养费。
离婚诉讼中子女为精神病人的,其合法权益应受到社会的重视和法律的保护,精神病患者是弱势群体,应给予患者足够的人文关怀,从政府、社会和法律层面对他们多一些尊重、关爱和善待。
同时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当自觉担负起监管职责,保证精神病人的利益。
成年精神病子女抚养费如何计算?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增加抚养费的条件有哪些?抚养费可依法增加,按照司法解释,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夫妻离婚精神病人监护人变更申请书
夫妻离婚精神病人监护人变更申请书尊敬的[受理部门名称]:我想跟您唠唠关于我家的一个特殊情况,然后申请一下监护人变更的事儿呢。
我和我的爱人啊,已经决定要离婚了。
这是个很无奈的决定,但也是我们深思熟虑后的结果。
我们之间有个特殊的家人,就是患有精神病的[精神病人名字]。
一直以来呢,我或者我的爱人就承担着照顾他/她的责任,也就是做他/她的监护人。
可是现在呢,随着我们婚姻关系的结束,很多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在我们还没离婚的时候,我们俩还能商量着一起照顾这个生病的家人。
但现在不一样了,我们得重新规划他/她的监护问题。
我觉得我在很多方面可能已经不太适合继续做他/她的监护人了。
比如说啊,我自己的生活状况也会因为离婚发生很大的改变。
我可能会搬到一个新的地方居住,那里的环境对他/她来说可能并不熟悉,也不利于他/她病情的稳定。
而且啊,我未来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也会有很大的调整,我担心我不能像以前那样全心全意地照顾他/她了。
而我的爱人呢,他/她有一些方面的条件比我更适合来担任这个监护人。
他/她和[精神病人名字]一直有着很深厚的感情,即使我们离婚了,这种感情也不会改变。
他/她的生活环境相对比较稳定,在我们离婚之后,他/她还是会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周围的邻居啊、社区环境啊,都是[精神病人名字]熟悉的,这对他/她的情绪稳定是非常有帮助的。
我知道监护人的责任重大,要照顾[精神病人名字]的生活起居,要带他/她去看病,要关心他/她的情绪变化。
我的爱人在这些方面一直都做得很好。
他/她很有耐心,也懂得怎么和[精神病人名字]沟通。
每次[精神病人名字]发病的时候,他/她总是能想办法让他/她平静下来。
我觉得他/她有足够的能力和爱心来继续担任这个监护人。
我也考虑过其他的可能,但是思来想去,还是觉得我的爱人是最适合的人选。
我也和我的爱人深入地谈过这个问题,他/她也表示愿意承担起这个责任。
我们都希望[精神病人名字]能够得到最好的照顾,虽然我们的婚姻结束了,但我们对这个家人的爱不会改变。
心理冲突的常形和变形
心理冲突的常形和变形心理冲突的常形和变形心理冲突有常形和变形之分。
最好举例来加以说明。
某人想离婚,因为结婚五年以来,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并且越来越严重。
近二三年来,几乎事无论大小,总是话不投机,互相争执,每一次争执都毫无结果,弄得双方都十分气愤又憋闷,极不痛快。
如此相处下去,实在受罪,也妨碍工作时的心情和积极性。
同时,他又不想离婚,因为婚前他曾一再说过,一定永远爱她,现在背信弃义,良心上实在说不过去。
并且,也担心周围人们议论。
再者,已经有了一个孩子,现在刚三岁,离婚显然对孩子很不利。
想离婚和不想离婚两种想法和倾向都很强烈,也都有旗鼓相当的理由,双方势均力敌,长期想来想去,始终解决不了,因而感到十分痛苦。
这就是心理冲突的常形。
当事人如果把详细经过告诉别人,人们完全可以理解,不会认为这是什么"神经病"或"精神病"。
当然,也无需用什么特殊的心理学理论去解释这类夫妻不和的现象。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原也不足为怪。
可是,最后当他来找精神科医生看病时,情形却不同了。
病人一进诊室就对医生说:"每天晚上一吃完晚饭,就自己跟自己打架,实在太痛苦。
"医生问他究竟是怎么回事?病人进一步叙述:"每天晚饭后我就陷于一种不能自拔的两难境地,想吃药又不想吃药,反复斗争。
"这在局外的一般人听起来就十分费解了。
在一般人看来,吃药嘛,这有什么好为难的呢?想吃就吃,不想吃就拉倒。
如果由于缺乏医药知识无法决定,请教医生不就行了吗?医生叫你吃你就放心地吃,医生叫你别吃你就不吃,这不是很简单么。
在这种问题上反复思想斗争,弄得痛苦不堪,实在叫人无法理解,一定是"神经"出了毛病,绕到牛角尖里出不来了。
殊不知这吃药和不吃药的心理冲突包含着离婚和不离婚这两种强烈的情绪和愿望。
吃药和不吃药,是心理冲突的变形,离婚和不离婚是心理冲突的常形。
变形由常形转变而来,观念内容变了,情欲的冲突未变,心理冲突的形式和性质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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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精神病人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务中认定的方法:第一,人民法院一般应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第二,可以参照精神病医院出具的有关诊断证明、鉴定加以确认;第三、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须以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法定代理人)对所公认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为限;第四,关于在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精神病人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为解决当事人对此项诉讼争议,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需按民事诉讼法程序作出认定的,可比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按特别程序进行诉讼。
二、确认诉讼行为能力和代理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进行离婚诉讼,需要为其设置诉讼代理人,对已设定监护人的,应由监护人代理诉讼,未设监护人的,应按《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2)、(3)、(4)项的顺序指定监护人代理诉讼。
《民法通则》第17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为患精神病的原告指定代理人就不同了,原告本身没有行为能力,让代理人替原告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等于强加给原告表示能力,从法理上讲是对原告主权的侵犯。
若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在程序上,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无须进行实体审理。
三、精神病人的给付请求权
对于精神病人要求的是将来需要治疗费用的,因是待实际发生的费用,数额又不能确定,人民法院可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
四、结案方式的问题
离婚诉讼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必须由离婚当事人表明是否愿意离婚,诉讼代理人无权表示离与不离这种意见,而患精神病的离婚当事人又无诉讼行为能力,因此,这类案件应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合理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因为,如果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离婚案件的调解书送达问题上就会出现矛盾,因为调解内容是精神病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的,但最后调解书的送达回证上又必须是精神病人本人的签收,而精神病人又不能意识到其亲自签收的法律后果,势必会造成虽然有法院制定的调解书,但送达的问题使调解书不具有实质意义。
而且,通过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查,会防止侵害精神病人利益的情形出现,达到最优的
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