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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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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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正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09年2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鼓励沿海“五点一线”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推进沈阳经济区开发建设的战略部署,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的总体要求,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支持服务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优化第一条下放登记管辖权限。

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条件,对有限公司(不含外资企业)由市局明确标准,下放驻区分局登记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由辖区驻区分局负责;个体工商户全部委托辖区工商所登记管理。

第二条鼓励社会各类经济主体兴办现代服务业企业。

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新办的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货币出资外,允许用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第三条简化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外商投资服务业企业申请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须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条鼓励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18•【字号】辽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增长、农民林业收入增加、生态防护功能增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推进集体林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扶持政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进一步盘活林地资产,促进资源变资本,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集体林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增质和增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服务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基本形成,产权保护更加有力,承包权更加稳定,经营权更加灵活,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备,实现集体林区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8.16•【文号】工商法字[1999]第211号•【施行日期】1999.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已于1999年5月6日下发。

国务院通知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高度,阐明了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并就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及其保障,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国务院通知强调,要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其所具有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责,无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如何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建设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内容。

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积极培训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加强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主要表现在: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的启动权;严格了行政机关复议工作程序和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辽工商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辽工商发〔2017〕19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要强化依法办案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牢固树立打击违法和保障营商环境并重的执法理念,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将执法办案工作与信用监管、双随机检查等新制度深度融合,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规律和特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主动接受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相关执法制度规定(一)严格执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制度。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预计实施的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法制处,经省局局务会集体审议同意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公示。

(二)推行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

省局机关统一设立调查询问室,实行调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部门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过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

(三)严格执行处罚案件网上运行制度。

所有案件必须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主办人、协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主管局长、法制审查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案件网上运行。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效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包括商品的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仓储。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是指包括销售的、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以及与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和仓储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是指商品销售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者,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者、保管者和仓储者。

本规范所称的重要商品是指流通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是:(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总体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精神,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营造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市场软环境,促进辽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省范围内自由流动。

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等各类开发开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为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或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监查队、检查站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

二、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自行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三、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商省人事部门同意,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4•【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施行日期】2015.06.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5年6月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5年6月1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深入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3件省政府规章。

二、对11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9月1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3号)2.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1991年8月16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1号)3.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03年1月12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52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取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在基本建设完成并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二、将《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经省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10•【字号】辽政办发〔2016〕81号•【施行日期】201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0日辽宁省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流程一、组建本部门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领导小组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成立事业单位转企改制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方案,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转企改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本部门所属相关事业单位顺利完成转企改制工作。

二、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程序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工作由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办理。

主管部门制定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财务及资产处置工作方案,并按程序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批准实施。

组建省属企业集团涉及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等事项,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推进。

(一)财务关系变更。

转制单位涉及财务隶属关系划转的,由相关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报省财政厅审核,并商划入单位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

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清产核资。

省属企业集团按有关规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对资产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工作,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向有关部门报备。

(三)资产划转。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6]24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4.29【实施日期】2016.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的通知(2016年4月29日辽工商发〔2016〕24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1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的要求,创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辽宁经济提质增效,现就严格规范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法治环境,通知如下: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落实检查计划管理制度(一)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落实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和备案制度一是严格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工商系统法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11号)。

各级工商部门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经过本级机关法制机构审查。

二是各级工商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5日内,应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落实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一是严格执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16﹞15号),各级工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市场主体开展例行检查,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除依法抽查外,工商部门不再对市场主体进行日常检查。

二是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级工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随机抽查应于本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工作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更新。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6•【字号】辽工商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表彰2005年度全省工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辽工商发〔2006〕37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一年。

全省工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信息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成绩。

尤其是各地工商部门紧紧围绕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地方经济发展主题,通过信息网络及时向省局提供了大量可供领导决策和指导系统工作的信息,对指导各地工作的开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5年各地向省局共报送信息7668条。

通过省局向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165条,省局《辽宁工商管理信息》刊发信息644条,《辽宁工商电子政务信息网》发布信息785条,《辽宁工商红盾信息网》发布信息468条。

通过信息网络在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机关的工作部署的同时,也实现了下情上达,沟通情况,有效促进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促进了“执法服务环境年”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为辽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和省局评选办法,经各单位推荐,省局考核审定,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7个单位被评为全省工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州分局等28个单位被评为县(区)局先进单位,孙琳等35名同志被评为全省工商系统优秀信息员。

省局对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关键之年,做好2006年的工作意义重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辽政办发〔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材工业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建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抓住产能过剩、结构扭曲、无序竞争等关键问题,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有序推进联合重组,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建材、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高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压减过剩产能,促进优胜劣汰。

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联合重组。

坚持政府引导。

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严格实施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推动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实现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

突破并推广关键共性技术,加快新产品研发与应用进程,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补齐产业发展短板。

坚持绿色发展。

加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开发推广绿色建材,促进建材工业向低碳绿色产业转变。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再压减一批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其中,压减水泥产能2000万吨,企业户数减少40%。

水泥、平板玻璃行业产能利用率达到75%以上;水泥熟料排名前5家企业、平板玻璃产量排名前4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80%左右;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辽委办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2010年6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及省委十届九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社区是人民群众生活的家园、社会管理的基本单元、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推进城乡社区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措施,是发展基层民主、改善民生的有效载体,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社区基础设施明显改善,社区组织建设显著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已进入深入发展阶段。

同时,为适应新农村建设和公共服务延伸的需要,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经验,启动了农村社区试验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

但是,城乡社区建设还存在发展不够平衡,城市社区建设还要深化,农村社区建设还要大力推进等问题。

特别是当前,我省总体上已进入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时期,对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又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创造特色,着力推进我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构建和谐辽宁奠定坚实基础。

二、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推进城乡社区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着力推进以完善基层治理机制为重点的社区管理体制建设,着力推进以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推进以繁荣社区文化、提高居民素质、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的社区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02•【字号】辽政办发[2000]53号•【施行日期】200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九月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不再参与全省市场布局规划、市场建设。

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协会组织。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全省各类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登记,依法核定注册的名称、字号,审定、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五)组织实施全省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组织对重要商品市场的专项治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有力推进机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决定将省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工作领导小组的名称改为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省政府代省长陈求发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常务副省长周忠轩、副省长贺旻、省政府秘书长周立元担任副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何庆良、徐大庆、蒋斌,省编委办主任李中亚、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林志敏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需要向国务院请示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市县政府相关工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省政府办公厅和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对外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组长由省编委办主任李中亚担任。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9]47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6.13【实施日期】2009.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4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个体工商户有关的评比达标活动和广告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

(三)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加强和完善工商行政执法,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全省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29•【字号】辽工商发〔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7〕48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按照《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等部署要求,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现就调整《关于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辽工商发〔2015〕27号)、《关于调整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适用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5〕42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作出市场主体核准登记意见后,不再代公安部门向市场主体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不再发放企业刻制印章办理指南,市场主体无需提交《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

二、工商部门作出市场主体核准登记意见后,由省工商局负责将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经营者)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数据,通过工商公安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实时发送给省公安厅。

三、省公安厅将省工商局共享的全省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实时转换到全省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市场主体应持营业执照到本市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章刻制企业办理刻章业务。

公章刻制企业在刻制公章后,通过全省公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市场主体公章印模、印鉴等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05•【文号】银发[1997]399号•【施行日期】1997.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货币政策,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精神,打击非法买卖人民币的活动,维护人民币信誉,提高集币活动的文化品位,促进货币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含纪念币)。

流通人民币系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退出流通的人民币。

二、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允许上市经营。

三、纪念币分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贵金属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即可上市经营。

四、因钱币文化交流及其他特殊用途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可装帧少量流通人民币。

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即可上市经营。

五、凡设立经营人民币的经销部和经销点,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六、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个经销部。

贵金属纪念币由中国金币总公司总经销。

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设置一个经销部。

经营零售业务的经销点必须严格控制。

七、各地现有的钱币市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重新登记,依法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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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6]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
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6〕8号 2016年)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全省小微企业名录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辽政办发〔2016〕12号)(以下称《意见》)、《工商总局关于抓紧建设小微企业名录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118号)、《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以及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现就做好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有关
工作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小微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吸纳就业的重要渠道。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极大激发了市场活力和创业热情,我省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

如何提高小微企业生存质量,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加大扶持力度,提升政策实施效果。

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站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市场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全省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切实担负起促进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责任,扎实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最大限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商事制度改革红利转化为经济发展新动能,打造经济增长新引擎。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国务院、省政府都将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交由工商部门牵头,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集中公开各类扶持政策及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信息。

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内容繁杂,政策性强,公众期待高,涉及众多政府部门和专业机构,需要强化组织保障和部门协作。

为此,省政府成立了以主管省长任组长的全省小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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