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畜禽养殖管理办法ppt
污水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污水处理设 施,对污水进行净化处理, 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病死畜禽处理
养殖场应建立病死畜禽处 理设施,对病死畜禽进行 无害化处理,防止疾病传 播。
防疫与检疫要求
防疫制度
养殖场应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定期对畜禽进行疫苗接种和 驱虫。
检疫要求
养殖场应对出栏的畜禽进行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后方可出售。
不定期抽查
根据实际情况,各级监管部门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以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处罚措施
对违反管理办法的养殖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 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措施。
宣传教育与培训
宣传
01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宣传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提高养
殖户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教育
02
组织养殖户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其守法意
识和养殖水平。
培训
03
定期举办养殖技术培训班,邀请专家为养殖户提供技术指导和
咨询服务。
2023
PART 05
结论
REPORTING
实施效果评估
1 2
养殖规范化程度提高
管理办法实施后,山东畜禽养殖规范化程度明显 提高,养殖场建设、防疫、饲料使用等方面得到 有效规范。
畜禽产品质量提升
随着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山东畜禽产品的质量也 得到了明显提升,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增加。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等,并符合当地 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养殖场布局
养殖场应合理规划生产区、生活区、 污水处理区等功能区域,保持环境 整洁。
养殖设施
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畜禽舍、饲料 加工与储存设施、给水排水系统、 通风换气系统、粪便处理设施等。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姜大明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组织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遗传资源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九条 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的,发现者不得随意宰杀,应当及时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1.05•【文号】农业部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8.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陈耀邦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基础条件(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四)种牛场和种羊场有足够的放牧场或饲料地。
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五)具有资料档案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技术力量配备(一)种畜禽场场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疫病防治、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的技术人员具备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地方部委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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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2月26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6年4月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3号)(一)删去第十七条第二款。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人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三、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47号)删去第十二条,并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内容作相应调整。
四、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一)将规章的名称及条文中的“重特大”修改为“重大”。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删去第二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等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个别文字进行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 /fg/detail2019099.html。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这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山东省畜禽养殖行业的管理,保护畜禽养殖环境和食品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产业的发展。
该办法依据国家和山东省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该条规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山东省内从事畜禽养殖的个人、单位,包括养殖场、农户等。
第二章畜禽养殖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畜禽养殖场选址根据山东省的地貌、气候、水资源等情况,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选址要考虑环境保护、防疫、便利交通等因素,确保畜禽养殖场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畜禽养殖场规模和规划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规模和规划要求。
畜禽养殖场的规模要根据所在地区农业发展水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确保养殖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为了保障畜禽的健康生长和福利,该条规定了畜禽养殖场的饲养密度和生活条件要求。
养殖场要按照畜禽种类、年龄、体型等因素,合理控制饲养密度,提供清洁的饲养环境和适宜的温度、湿度等生活条件。
第六条畜禽养殖场设施和设备要求养殖场要配备符合标准的畜禽养殖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围栏、饲养器具等。
这些设施和设备要经常进行检修和清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三章畜禽饲料和饮水管理第七条饲料管理该条规定了畜禽饲料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应使用合格的饲料,饲料要保持新鲜,不得使用过期、霉变、有害物质超标的饲料。
同时,养殖场要合理安排饲料的喂养时间和量,避免浪费和过度喂养。
第八条饮水管理为了保障畜禽的供水需求,该条规定了饮水管理的要求。
养殖场要提供清洁、新鲜的饮水,水源要符合卫生标准。
饮水装置要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饮水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畜禽养殖疫病防控第九条动物疫病预防和监测为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该条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和监测要求。
养殖场要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病原学检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10.12•【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62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情况的通报(鲁牧畜科发〔2009〕62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3号)要求,自9月15-25日利用10天的时间,省、市两级联合对全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管等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全省种畜禽执法督导检查由省畜牧兽医局统一组织,抽调市局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8个检查小组,对各地进行集中交互式督导检查。
检查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深入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全省65个种畜禽场和15个生猪人工授精站重点检查。
通过抽查合格的种畜禽场49个,占总数的75 %;合格的生猪人工授精站8个,占总数的53%。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禽良种是畜牧业生产的基础,其性能直接影响畜产品质量和畜牧业生产的效益。
抓好种畜禽管理,是带动畜禽生产力水平提高,促进畜牧业生产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对农民增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各市对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高度重视,认真传达通知精神,成立了工作组,加强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制定了检查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把整治活动推向深入。
德州市,接到通知后市局领导高度重视,召开了由分管局长及畜牧站长参加的种畜禽专项执法检查工作会议,传达了通知精神,学习了《畜牧法》等有关法规,成立了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采取企业自查、县畜牧局全面检查、市分管局长分片督导检查的方法,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由县畜牧局督导落实整改效果,由于措施得力,该地区种畜禽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及答案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知识测试题一、填空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于2010年3月1日公布,自2010年5 月1日起施行。
2、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3、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4、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和监督管理工作。
8、种畜禽生产经营者销售种畜禽时,应当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检疫合格证明。
二、选择题1、下列哪种情形不需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AB )A、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B、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C、小型种畜禽场D、位置偏远的种畜禽场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有哪些。
(ABCD)A、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场址B、生产经营范围C、有效期、编号D、发证机关等内容。
3、违反《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多少罚款?(A)A、5千元以下B、1万元以下C、2万元以下D、3万元以下4、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可以进行以下哪些处罚?(ABCD)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B、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C、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D、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5、《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所称种畜禽包括哪些?(ABC)A、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B、家养畜禽卵、精液C、胚胎D、野生动物6、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哪些材料?(AB)A、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B、营业执照C、动物防疫合格证D、养殖备案登记表7、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BCD)A、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B、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C、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D、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和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8、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ABCD)A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B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予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C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或者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D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三、判断1、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0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40号)各市畜牧兽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近几年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和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部分地区种畜禽市场经营主体的资质和经营者的素质仍参差不齐,以低代次充高代次,超范围生产经营、未审先推、非法生产经营和许可审核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的现象仍然存在。
为进一步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做如下通知:一、依法审批,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是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主体。
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必须先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经营。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活动。
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具备换发种畜禽生产经营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工商部门每年年检应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作为年检的主要内容。
二、坚持标准,认真审查生产经营资质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是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的第一关口,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规范化管理,配备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精通法律、熟悉业务的同志承担审核审批工作。
审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上报的审核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按照先预审、后会审,明确审核责任,实行责任追究。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6.24•【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09〕38号)各市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供种质量,切实化解疫病风险,适应新时期畜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种畜禽场存在的问题以及畜牧业养殖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现就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尽快完善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各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种畜禽场,建立起育种制种、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人员素质、诊疗报告等规章制度。
原有不适应需要的制度规范要尽快修订,尚未制定的抓紧完善,确保种畜禽场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规范操做,使种畜禽场高效、高质量运转,带动全省畜禽养殖水平整体提高。
二、切实搞好疫病防治各市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种畜禽场,特别是种牛、种羊、种禽、种猪场监督管理,随时了解疫病发生流行动态,从源头遏制疫病传播。
监督种畜禽场搞好场内疫病净化,防止疫病垂直传播、严格执行疫病程序化免疫,加强常规流行病预防,做好消毒灭源、隔离、病死畜禽处理等工作,提高生产安全系数。
通过建立责任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疫病,确保各类种畜禽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三、建立健全记录档案各种畜禽场要建立健全各类记录和档案(建档按照省局鲁牧畜科函〔2009〕24号要求设立)。
育种制种方面,要建立起良种登记卡、系谱档案卡,完善配种繁殖记录和相应的育种、制种档案;疫病防治方面,要做好预防免疫、畜禽检疫、饲养用药、病死畜禽处理等方面的记录,并建立疫病防治档案;饲养方面,要建立起完整的饲养日志,全面记录种畜禽饲料的入库、饲料投喂量、饲喂次数等方面的内容;畜群周转方面,要准确记录种畜禽来源、畜群变化、种畜禽销售等方面的情况,并归入或单独建立相应的档案。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1•【字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种畜禽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6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种畜禽生产、经销和使用的管理,提高种畜禽质量,加速实现畜禽良种化,提高畜牧业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销和使用种畜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指畜牧生产中做种用的牛、马、驴、猪、羊、兔、貂、貉、狐、犬、猫、蜂、鸡、火鸡、鸭、鹅、鸽、鹌鹑等及其胚胎、精液、种蛋等。
第四条山东省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种畜禽管理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种畜禽管理工作。
省设立种畜禽鉴定委员会,市(地)、县(市、区)设立种畜禽鉴定小组。
省种畜禽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新培育的种畜禽品种、新发掘的种畜禽地方品种、从国内外引进的种畜禽品种的鉴定工作;市(地)种畜禽鉴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品种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县(市、区)种畜禽鉴定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禽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种畜禽的来源必须是:一、从国外引进的优良种畜禽品种(包括原种、祖代、父母代);二、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的、经国家认可的优良种畜禽品种;三、经省种畜禽鉴定委员会鉴定合格的本省优良培育品种和新发掘的优良地方品种。
第六条引进种畜禽品种(系)必须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良种标准,有利于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的建立;二、符合本省种畜禽区域规划,有利于畜禽良种生产的合理布局;三、有利于保护和发展全省的优良品种资源。
教学、科研等单位因特殊用途引进的畜禽品种(包括育成畜、雏禽)除外。
第七条进口或出口种畜禽,须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请农业部批准。
引进外省、市、自治区的种畜禽,须经市(地)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进口、出口和从外省、市、自治区引进种畜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进行检疫。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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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小动物诊疗行业协会成立
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 加强畜禽 良种繁
济 南市小 动物诊 疗行业 协会成 立大 育体 系建 设 , 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 资源保 会暨诊疗 技术交流会于4 l ~1 月 3 5H在济 护、开发利用 ,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 南举 行。 测监 督体系。 求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 要
卵子 ( 、 蛋) 胚胎 、 液等。要求县级 以上 的使用率 。 精 ( 童) 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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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悉 ,该 协会 由济南 市畜牧 兽医管 个人 应当依法 履行质量保障 、 动物 防疫和
理局 主管 , 是由动物 医院和从事动物疾病 环境保 护义务 , 确保种 畜禽 质量 安全 。 从 诊疗 、科研 、 教学 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的 事种 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 当依 应
行业 内联 合组织 , 是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 法 向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非盈 利性社 会团体。 其主要宗 旨是提高执 部 门 申领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
体化的饲养技术 。向高空要土地 ,办 法 》 高密度集约化饲养 技术。探索多层次 、立 21 年 3 1 00 月 6日,《 山东省种畜禽生 体畜牧业 。二 是探 索推广畜禽散 养技术 。 产经营 管理 办法 》经 山东省 人 民政 府 发 鼓励各类养殖用地按生态 农业要求合理布
除青岛市宠物 医师协 会外 , 南市小 动物 难的关键 。 济 畜牧部 门要积极 与当地 政府协 诊疗行业协会为我省 同类性 质第 二个 , 济 调对接 ,找准非基本农 田, 对养殖 用地 进 南市首个 。 等国 内知名专 家进 行 了相关讲座 ,同时 , 行明确的统筹规划 , 严格按照养殖 用地 备 慕永太 局长 强调 ,养 殖单 位要真 正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鲁牧畜科发[2009]38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9.06.24
【实施日期】2009.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鲁牧畜科发〔2009〕38号)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规范种畜禽场生产经营,不断提高供种质量,切实化解疫病风险,适应新时期畜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当前种畜禽场存在的问题以及畜牧业养殖环境的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现就加强种畜禽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善规章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各市畜牧兽医局要结合当地实际,监督辖区内的各类种畜禽场,建立起育种制种、
饲养管理、疫病防治、人员素质、诊疗报告等规章制度。
原有不适应需要的制度规范要尽快修订,尚未制定的抓紧完善。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法规类别】畜产品【发文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日期】2010.05.14【实施日期】2010.05.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的意见(鲁牧畜科发〔2010〕45号)各市畜牧兽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省政府颁布了《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加快建立现代畜禽种业体系,深入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现就《办法》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抓好《办法》的学习培训(一)组织好《办法》的学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办法》的学习培训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组织行政管理、执法监管、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人员,通过集中学习、讲解辅导、实例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的学习讨论,使有关人员全面认识《办法》出台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办法》实质内涵、系统掌握《办法》主要内容,为推动种畜禽执法再上新水平奠定基础。
(二)开展好《办法》的培训。
按照“分层培训、各有侧重、全面覆盖、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省开展系统的《办法》实施培训工作。
省局将于近期举办对各市行政、执法、技术骨干和祖代(一级)种畜禽场负责人培训班,通过对《办法》及规范性配套文件的培训,使执法者掌握种畜禽管理新准则,使从业者明确生产经营新要求。
各市要仿照省里的做法,组织开展对县级执法管理人员、父母代(二级)种畜禽场负责人的培训。
各县市区要把受理审核、执法监管、行为规范作为培训重点,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执法守法意识和能力,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三)安排好《办法》的宣传。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实施具体的《办法》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通过印制宣传单、标语等形式,大力开展《办法》宣传活动,使各级各部门更加深重视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使执法人员切实明确执法要求措施、使种畜禽生产经营者了解法定义务,形成《办法》贯彻落实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鲁牧畜科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农业部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0〕21号)各市畜牧兽医局:现将农业部《关于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农牧发[2010]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种畜禽是畜牧业发展的基础,做强做大种畜禽产业,是保证畜产品安全、提高畜牧业科技水平、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的主要内容。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意见》的学习和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研讨会、组织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尽快使负责种畜禽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都能够准确理解《意见》的实质和内涵,准确把握《意见》的规定要求,不断提高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要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积极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大力开展《意见》宣传活动,引起全社会对地方畜禽资源的关注。
使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自觉履行申报种畜禽许可条件审查、接受监督等义务,提高全社会对地方畜禽资源保护、种畜禽许可、监督审查等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严格条件,加强进口审批种畜禽的引进有助于提高我国畜禽生产水平,丰富育种素材、加快育种进程,提升优良种畜禽的市场竞争力。
但是,种畜禽引进应与畜牧业发展实际需要相适应,既要保证种畜禽质量,又要避免盲目引进。
种畜禽进口坚持“谁饲养,谁申请”的原则。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令第533号和农办牧[2008]65号文的规定,认真审查申请进口种畜禽企业的资质,对相关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填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跟踪评价引进种畜禽的生产性能,防止低水平重复引进种畜禽。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0330)
6
畜禽养殖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够协调
随着土地、饲草饲料、空间环境等日 趋紧张,畜禽养殖必须纳入各级政府经济 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科学布局, 方能避免相互之间的消极影响,实现有序 发展、和谐共荣 。
在禁养区需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 要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 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 出台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标准,以更好的保 护畜牧业发展和维护养殖者的利益。
20
控制养殖区
办法第十条
➢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重要的河流、湖泊 周边地区;
➢ (二)高密度饲养区;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33
二是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为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 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第32条)
三是明确了建立和完善畜牧机械购置补贴制度。对购 买列入国家和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畜牧机械 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补贴资金。 (第33条)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畜牧科技处
2011年03月
一、出台背景
二、目的
三、适用范围、管理体制
主
四、禁止内容
要
五、扶持内容
六、规划布局
内
七、备案管理
容
八、生产管理
九、扶持措施
十、监督管理
十一、法律责任
十二、贯彻建议
2
一、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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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畜禽品种选育和推广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安全,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等。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种畜禽繁育、推广、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地方畜禽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建立和完善种畜禽质量监测监督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是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确保种畜禽质量安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组织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并对有利用价值的濒危畜禽遗传资源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第九条新发现畜禽遗传资源的,发现者不得随意宰杀,应当及时报告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未经鉴定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或者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依照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并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工作。
对濒危或者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畜禽进行遗传资源保护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畜禽品种选育和推广第十二条省科技、财政、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扶持畜禽育种创新技术体系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畜禽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种畜禽品种,省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在科研创新体系、实验室及种畜禽场的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育种企业开展良种选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生产企业开展联合育种,促进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增强种畜禽自给能力。
鼓励、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繁育濒危和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畜禽品种。
第十四条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
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不得销售、推广。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畜禽良种改良规划,扶持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畜禽改良推广、新品种生产示范等公益性畜禽良种推广服务设施建设,并对应用畜禽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第四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第十七条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和省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并符合全省畜禽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布局的要求;(二)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取得国家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和动物福利设施设备,以及家畜粪污和养殖废弃物等环保处理设施;(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完整的系谱和各项生产性能记录,各类技术资料齐全完整,引种渠道规范且质量符合标准;(六)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疫设施和防疫条件、检疫条件,无一、二类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当地畜禽改良规划和配种站(点)的布局要求。
第十九条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四)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五)动物防疫合格证;(六)种畜禽场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七)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书;(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第二十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和从境外直接引进种畜禽的种畜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申请取得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生猪人工授精站、冻精胚胎经营点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三条申请取得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单独孵化坊(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四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种畜禽场、人工授精站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现场进行查验和评审。
专家组由种畜禽管理、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现场查验和评审结束后,专家组应当出具评审结果报告。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具体评审办法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场址、生产经营范围、有效期、编号及发证机关等内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场一证,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增加或者更换种畜禽品种的,应当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九条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或者将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以及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执行;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执行。
国外引进的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种畜禽生产发展需要,制定有关种畜禽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使用的种畜禽必须符合种用标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
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能影响种畜禽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的规定进行种用性能评估。
第三十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种畜禽选育计划,完善选育方法、配种制度及性能测定方案,健全免疫、防疫和疫病监测制度,并建立完整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