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税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鲁地税发[2012]30号)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发挥地方税收扶持作用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意见2006年4月20日鲁地税发[2006]5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积极发挥地方税收的扶持作用,大力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业对地方税收的支撑作用,确保地方税收在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的前提下持续增长,现就全省地税部门促进服务业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战略意义,把促进服务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地税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在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积极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在促进服务业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2005年全省地税部门组织的税收收入中服务业收人已占到47.76%。
当前,我省已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综合实力增强越来越依赖于服务业的发展。
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推进我省半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提升我省经济质量;有利于缓解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经济结构调整带来的城乡就业压力,促进和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为地方税收的可持续增长创造广阔的经济基础;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
因此,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认清形势,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服务业发展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牢固树立发展意识和经济、社会全局意识,把思想统一到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大局上来,把促进服务业发展摆到地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措施、整合资源、优化服务、狠抓落实,积极促进我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二、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一)积极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1、认真落实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设备、工具等技术改造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抵免工作,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予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9.01.28•【字号】鲁国税征[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4号1999年1月28日)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稳定增长,针对当前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全面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
党的“十五”大为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带来了新的机遇,随着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个体私营经济的数量和规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越来越高,成为经济的一个重要增长点。
但是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重视不够,税务管理粗放、税源监控不力,个体私营税收存在税负偏低和税负不公平等问题,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影响了公平竞争,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因此,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十分重大的政治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清形势,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性,把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充实管理力量,认真分析解剖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要实行单独下达税收计划、定期通报和单独考核的办法;要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制定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及时总结和推广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全省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稳定增长。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专用发票的通知 2004年4月15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及适用文书》 2004年7月22日 的通知
3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
鲁地税函[2004]155号
33 34 35 36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标题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发文日期 1989年5月22日 文号 (89)鲁税三字40号 鲁税三[1989]98号 鲁税三[1990]8号 鲁税三[1990]36号 鲁税三字[1992]109号 鲁税三[1994]15号 鲁税二[1994]40号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鲁地税地字[1996]第5号 鲁地税所字[1996]130号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10号 鲁地税三字[1997]第21号 鲁地税三字[1998]第14号 鲁地税二字[1998]第174号 鲁地税发[2000]158号 鲁地税发[2000]171号 鲁地税发[2001]6号 鲁地税发[2001]53号 鲁地税函[2001]259号 鲁地税函[2001]282号 鲁地税函[2001]336号 鲁地税函[2002]25号 鲁地税函[2002]204号 鲁地税函[2003]61号 鲁地税函[2003]194号 鲁地税函[2003]220号 鲁地税发[2003]124号 鲁地税发[2004]33号 鲁地税函[2004]72号 鲁地税发[2004]64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第一条第三款废止;第四条被鲁税三[1990]119号修改;第五 条第九款废止 第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一条第二款废止 除《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表》继续使用外,其它条款被鲁 地税函[2004]153号废止 第二条失效 第五、六、七、八(一)、九、十二、十三条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废止 正文中费用扣除标准内容失效 第一条失效 第四条(一)2;第四条(二)3、8、10、13废止 第五条第(四)款废止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废止 第五条中“单位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向个人发放的住 房补贴,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 所得税”内容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附件部分条款失效 发票票样改变 第二、四、五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废止;企业所得税规定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章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附件2废止 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 十一条废止 发票票样改变 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之三、之四、之五、之七、之八废止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 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 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 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 》”(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发票票样改变 第一条“由省地税局采用无碳水印纸统一印制”废止 “专用发票”发票票样改变。“专用定额发票”发票票样改 变 第十条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地税发[2005]17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5.03.08【实施日期】2005.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鲁地税发[2005]1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实践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密切征纳关系,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省局决定,2005年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的总体工作要求,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纳税人为主要内容,以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纳税服务为着力点,以阶段性活动为载体,以密切征纳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提高税收服务水平,促进全省地税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因地制宜、鼓励创新的原则;积极稳妥、讲求实效的原则;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纳税服务年”活动,健全“三服务”体系,力争实现“三个提高、两个促进、一个力求”。
即:提高地税部门纳税服务工作整体质效,提高地税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意识和自主办税能力;促进地税部门在服务经济建设、共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促进党委、政府、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力求纳税服务工作在全省有较大影响,在全国税务系统有比较靠前的位次。
二、围绕大局,统筹安排,全面开展“纳税服务年”各项工作(一)积极参与经济建设。
一是搞好经济税收分析,从税收的角度研究经济,深入探讨地税收入中的税费结构、收入级次结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税种结构等,并加强与相关省份、相关行业的比对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增收建议和措施,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标 签】发挥税收职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9﹞66号【发文日期】2009-11-03【实施时间】2009-11-03【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其他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四款因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税收收入是我省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战略任务。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生产经营环境,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现依据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扶持意见,请各级地税部门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
一、用足用好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一)鼓励创办中小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支持中小企业筹资融资。
一是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标 签】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税收调控,优惠政策落实【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7﹞39号【发文日期】2007-04-11【实施时间】2007-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鲁政发[2007]2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38号)精神,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多做贡献,经省局认真研究,确定在去年制定四个方面具体意见的基础上,再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新理念。
充分认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济决定税源,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质量直接决定着税源的规模和质量。
近年来,我省经济得到较快发展,但也存在许多突出矛盾和问题,特别是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实现根本性转变,粗放型特征比较明显,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具体表现为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小、服务业发展滞后等。
这也是我省地方税收结构不够合理的根本原因。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省政府从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出发,对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作出了新的部署,要求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做好工作。
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上来,按照“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加强经济与税收关系和紧密度的研究,进一步树立鼓励投资与消费共同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扶持传统产业提升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共同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支持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支持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共同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树立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和新型流通业发展拉动经济税源增长的新理念,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9•【字号】鲁地税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鲁地税发[2006]5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6]1号)及全国、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好地方税收的职能作用,为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积极贡献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正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统揽全局,与时俱进作出的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已成为新形势下党关于“三农”工作的总要求和总抓手。
省委、省政府已明确了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指导原则和方针、工作重点等,工作措施也非常具体有力。
各级各部门都在认真贯彻落实。
地方税务机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肩负着贯彻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和促进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应该也能够大有作为。
我省农村的地方税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正确领导下,在涉农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协助下,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和实践,特别是近几年来坚持依法治税,贯彻“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理念,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规范农村零星税源征收,建立起了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农村税款征收公开透明,既实现了农村地方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又保持了良好的农村税收征管秩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鲁地税发[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33号2006年3月2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的反避税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工作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问题,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是要认真抓好《规程》的贯彻落实工作。
《规程》是规范各级地税部门反避税工作的一项内部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要加强部门配合协作。
各级地税部门内部要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及时交流、传递各种信息,通过纳税评估、反避税、涉外税务审计等工作的结合,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的流失;要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合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大对企业管理力度;要与工商、外经贸、公安等部门建立长期稳定的工作关系,定期交流情况,掌握各种信息并加以筛选应用,实现有效的税收监控。
三是做好文书规范和总结报送工作。
为了保证文书使用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规程中使用的《税务约谈通知书》、《税务约谈记录表》按《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5]30号)附件3、附件4的文书,《×××地税局纳税调整通知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有关条款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附件7的文书。
年度终了,各市局要按时报送反避税总结和案例。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鲁地税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鲁地税发[2007]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2006年,各市局以开展“管理年”活动为契机,结合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继续深化个体税收管理,不断创新行业管理、单税种管理的新思路,典型调查更加深入,基础信息采集更加准确,程序更加规范,手段更加实用,服务更加到位,成效更加显著,全省个体税收入库502411万元,同比增长15.47%。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仍然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有的地方管理方式比较粗放,工作缺乏规范性和严密性;有的地方管理目标不够清晰,工作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有的地方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底相继下发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第16号令)、《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7号令)、《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三个文件。
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和全省地税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今年个体税收管理工作将按照“巩固、完善、发展、提高”的指导思想,夯实工作基础,细化管理措施,优化征收方式,创新工作方法,努力实现个体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
具体提出以下要求:一、强化户籍管理,夯实管理基础户籍管理是征收管理的首要环节,是税务管理的基础。
个体税收点多面广,分散隐蔽,对其进行有效的户籍管理既是税收管理的起点,也是工作的难点。
今年应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认真组织“以纳税人户籍普查为重点”的税源普查工作。
二季度,省局将全面启动税源普查工作,各市要充分利用这次普查的有利时机,对个体工商户户籍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的通知【标 签】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5﹞25号【发文日期】2005-03-14【实施时间】2005-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设置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 (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 (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 (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 (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水平,深化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取消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60%的限制。
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
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
三、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
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
四、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
五、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鲁国税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上线推广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银监分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守信企业健康发展,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信用氛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更好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银监局共同开发建设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小微融资平台)。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融资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背景小微融资平台(https://)是基于“银税互动”背景下面向全省小微企业的线上信贷融资服务平台。
该平台通过在政府、银行、企业之间搭建公共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共用的叠加效应,将小微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转化为可供银行利用的融资信用,促进银企融资供需对接,提高小微金融服务效率。
二、平台建设规划及主要功能平台搭建与运行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循序推进。
一期项目已于2017年12月1日顺利上线运行。
二期项目目前正在稳步建设中,主要实现小微企业纳税数据线上查询、基于税务数据的贷款线上办理,以及税务部门线上查询小微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等功能。
三期项目扩大数据覆盖范围,力争将更多部门数据纳入平台信息推送范围,丰富数据纬度,搭建银行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对小微企业的“分类分层”服务,切实加大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目前,平台一期已实现了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产品展示检索、小微企业贷款意向传递、政府部门各类扶持政策宣导、纳税信息推送等功能。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3.01•【字号】鲁地税党[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地税党[2002]8号2002年3月1日)各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党组:为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地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转变观念,增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省经济实力和国民经济发展后劲。
2、地税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责无旁贷。
各级地税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实施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把民营经济培育成为新的地方税源增长点和山东经济发展亮点。
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3、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用足用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宣传、贯彻、执行到位,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别要做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文章;加强经济税收的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4、坚决做到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三同”、“三不”,即实行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折扣、不干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监察厅•【公布日期】2013.02.05•【字号】鲁中小企局字[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字[2013]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山东省监察厅2013年2月5日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为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一)创业兴业目标1.万人中拥有小型微型企业户数、从业人数同比增速。
2.每年新登记设立私营企业户数、注册资金、人数及同比增速,新增商务服务业、餐饮休闲旅游业、文化产业小型微型企业户数。
3.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中小企业培育计划、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中小企业特色产业提升计划等四项计划,完成个体户升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升小型企业、小型企业升中型企业、中型企业升大型企业及新增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等四升一群分解指标情况。
(二)发展目标4.完成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营收和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营收增速分解指标情况。
5.完成培育自主品牌、小微型专精特新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特色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分解指标情况。
6.每万户中小微型企业拥有授权专利、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数及同比增速。
(三)发展环境考核指标7.年末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鲁政发明电[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明电〔2008〕1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社会就业、增加税收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
当前世界经济增长总体趋缓,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对企业特别是纺织、食品、农产品加工等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正视困难,化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机遇,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实力1.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以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努力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势头”的重要指示。
引导企业练好内功,围绕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8〕71号),在安全生产、节能、技术创新和质量等方面强化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努力克服能源、原材料及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价格上涨对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挖潜降本增效。
加强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分类指导,促进企业依法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劳动标准管理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和岗位、工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引导企业依法规范劳动用工,不得随意裁员,保持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2.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来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引导企业充分发挥创新主体作用,围绕市场需求,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不断研发新产品、新花色、新品种,发展特色产业集群,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8.29•【字号】鲁地税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9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已经省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优化纳税服务是“以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为重点”现代征管新格局的两项重点工作之一,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地税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健全制度,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推进全系统纳税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积极实践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和服务纳税人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结合山东地税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地税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地税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地税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各级地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解读山东省《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解读山东省《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2•【分类】其他正文解读《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一、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劳动用工成本提高、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持续升值、融资成本加大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省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个别小型微型企业资金链绷紧,经营发展比较困难。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问题,10月21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浙江调研中小型微型企业时的讲话精神,按照10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研究我省金融财税方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出台了《关于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1〕43号),明确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12条金融财税政策。
二、《意见》在创新方面有哪些体现?《意见》全面梳理了近年来中央和我省出台的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金融政策,既对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9条意见细化了具体措施,又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创新信贷管理和金融服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强化各类金融机构职责等方面的内容,特别对“蓝黄”两区、金融创新试点县的金融财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力求政策措施有所创新,内容更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既有定性方面的要求,又有定量方面的指标;既注重运用财税手段间接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又注重直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既突出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又明确了运用表外融资业务、银行间市场融资、上市融资、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多元化拓宽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渠道。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2010]4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3.02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0〕4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号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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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鲁地税发[2012]3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支持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小型微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增长、开展科技创新、扩大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和民生问题,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大环境的影响,特别是在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用工成本提高、融资成本加大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省部分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发展比较困难。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认清形势,切实提高对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
要充分发挥好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积极帮助小型微型企业解决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降低小型微型企业办税成本,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积极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提供税收扶持
(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筹资融资
1、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
扣。
3、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扶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1、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小型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加计扣除。
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小型微型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按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的小型微型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小型微型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1、小型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小型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
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
1、小型微型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对小型微型的商贸企业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纳税负担
1、自2011年11月1日起,调整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不含房屋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500元。
2、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从事家政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型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报有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税照顾。
5、小型微型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税款。
6、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大力优化纳税服务,为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税收环境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政策,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原则;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开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坚决防止收过头税、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等行为的发生;定期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通过征管数据分析,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为小型微型企业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政策宣传辅导。
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地税网站等对税收政策进行广泛宣传,确保企业方便、快捷、准确地获取税收政策信息,让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对象和程序,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相关优惠。
(三)强化检查督导机制。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按照管理职责细化工作分工、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为促进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