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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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半年工作总结

2024年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半年工作总结

2024年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半年工作总结尊敬的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时光飞逝,转眼间,2024年已经过去了半年。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我们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全体队员坚守岗位、顶风冒雪、日夜奋战,克服了许多困难和挑战,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在这里,我代表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向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汇报本队半年的工作情况,希望能够得到领导们的肯定和指导。

一、工作成绩在过去的六个月中,我们国土执法监察大队在领导的正确指导下,紧密围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核心,以维护国家资源安全、规划良法的执行为中心,深入贯彻了中央的决策部署,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工作成绩:1. 执法监察工作成绩显著。

我们坚持依法执法、全面监察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通过深入开展执法检查、案件查办等工作,成功查处了多起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打击了非法矿山、违建、土地承包等问题。

在大力整治非法采石场、乱占临时用地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效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改革创新成效明显。

我们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推行“互联网+”管理模式,建立了数字化管理平台,提升了工作效率和信息化程度。

并通过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整体队伍素质,增强了工作的技能和能力。

3. 沟通协调工作有所突破。

我们积极拓宽沟通渠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与环保、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联系机制,共同合作,形成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良好态势。

在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方面,加强与社区、企业等的沟通联系,已经成功解决了多起矛盾纠纷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4.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初步成果。

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加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通过加强队伍建设,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建立健全防腐败体系,有效提升了全员廉政意识和工作作风。

二、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认真总结和思考:1. 执法力量短缺。

浅谈国土所在土地执法监察中的作用和地位

浅谈国土所在土地执法监察中的作用和地位

浅谈国土所在土地执法监察中的作用和地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个人执法和遵守土地、矿产等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它既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又具有行政监察的活动。

国土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协同上级土地监察部门,在维护、贯彻国家关于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对辖区内的各类土地进行执法监察工作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国土所是整个国土管理部门中最基层的一个组织,是国土管理部门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管理土地的窗口。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今天,开展土地执法监察是国土所的一项长期任务,国土所在土地执法监察中的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国土所在土地执法监察中的作用,是在具体的严格执法监察中不断得到升华的。

一、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1、我国法制进程环境决定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章专门设立了监察这一章,新的《矿产资源法》也增加了相应的内容,法律责任部门也大大充实。

浙江省也新出台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规。

这些都为国土执法监察工作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制订出台,对那些法制意识较差的单位和公民,对那些违法、违纪、乱占、滥用土地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具有强大的法律依据和约束依据。

2、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决定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性,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土资源的保护和查处,并提出了要用世界上最严格的制度管理土地。

为了保护有限的国土资源,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讨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月二十八日温家宝总理又亲自主持召开了全国性的《落实严格土地管理措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电视电话会议,浙江省人民政府相继也发出了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从中央到省市各级政府、领导的讲话。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

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国土资源管理法基本常识一、名词解释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1、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家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资源安全的重要工作。

在实际工作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面临着诸多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监察工作,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一、问题分析:1.执法监察部门力量不足: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执法监察部门的人员规模不足,很难做到全覆盖、全程监察,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2.执法监察手段不足:执法监察部门在监察工作中需要依赖各种手段,但是受限于技术和设备的限制,导致执法监察的手段不足,很难有效地收集证据和受到违法行为。

3.执法监察人员素质不高:一些执法监察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难以准确判断和处理,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4.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腐败问题:一些执法监察人员可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制止和处理。

5.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协调不力问题:在一些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中,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存在困难,导致执法监察工作效果不佳。

二、对策分析:1.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对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人才的培养非常重要,需要通过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加强技术装备更新:执法监察部门需要适时更新技术设备,提高手段的科技含量,加强技术应用的能力。

3.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于执法监察人员要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工作积极性,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

4.加强监督检查:对执法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监察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5.加强部门协调合作:针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案件,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建立健全的协调机制,促进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以上对策是针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所提出的,加强监察执法工作对于国家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土执法监察部门职责

国土执法监察部门职责

国土执法监察工作基本介绍一、国土执法监查部门的职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市保障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保证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得到真正落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秩序,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他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国土执法监察部门的职责主要有以下方面: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通过巡查、卫片执法检查、媒体反映等途径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3、核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4、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

5、指导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查工作,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国土资源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存在的问题:土地执法监管问题:1、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比较严重;2、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违法用地问题突出;3、农村违法用地特备是农民违法占地建房问题突出;矿产执法监管问题:1、零星分散的私挖盗采现象禁而不绝,呈现“多、小、散”的特点;2、砂石、黏土违法问题较为普遍;3、部分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问题时有发生;4、边办边采现象仍然存在;5、出现以工程或项目名义采矿的苗头性问题。

三、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的思路是什么?“3221”的工作思路,即树立三种理念、打造两个平台、推进两个转移、构建一个机制,形成“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新格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保障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之一。

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任务。

本文将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问题分析1. 执法监察手段不足当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大多数仍采用人工巡查、取证等传统手段,技术手段应用不足,导致监察效率较低、取证难度增大。

2. 信息化建设滞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化水平相对滞后,缺乏高效的信息管理和数据分析系统,影响了执法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执法监察标准不统一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地方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监察结果不统一、执法效果不明显。

4. 跨部门协作不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协作不畅,导致执法监察工作效率不高。

5. 执法监察队伍素质不高部分执法监察队伍存在素质低、业务水平不高等问题,影响了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对策分析1. 加大技术手段应用力度对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涉及到的违法行为,应加大科技手段的应用力度,如利用卫星遥感技术、无人机等设备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提高执法效率。

3. 统一执法监察标准建立统一的执法监察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察人员的执法培训和监督,提高监察结果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5. 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素质加强对执法监察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升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结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不断探索创新、加强协作共享、提高监察效率。

只有通过加大技术手段应用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统一执法监察标准、加强部门间协作以及提高执法监察队伍素质等措施,才能更好地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产,需要得到有效监管和维护。

为了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的监察,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了执法监察巡查制度。

本文将介绍该制度的背景、重要性,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法和效果。

一、背景和重要性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一些地区和领域,存在着不法分子的违法行为,例如非法采矿、滥伐森林等,严重破坏国土资源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门需要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察,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执法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监察巡查工作,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对于维护国土资源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实施方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定期巡查:国土资源部门会派遣专门的巡查员定期对各级执法机构进行巡查,了解执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巡查员通常由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执法监察机构的代表组成,确保巡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随机抽查:除了定期巡查外,国土资源部门还会进行随机抽查,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抽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这种抽查方式有效地减少了执法人员的主观干预,保证了执法的公平性和客观性。

3. 案件核查:国土资源部门会对涉及违法行为的案件进行核查,验证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如果发现执法不当的问题,将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4. 线索举报:国土资源部门鼓励公众对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和核实。

这为监察巡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来源,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

三、实施效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显著,为加强执法监管工作,确保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讲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知识讲座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务实提纲一、国土资源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基本程序三、告知和听证四、决定和送达五、结案六、强制措施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及土地违法案件基本内容1、什么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原则是什么?(1)依法原则: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结果合法(2)及时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查处(3)准确原则: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3、土地违法案件概述广义的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此应当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的案件,而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

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这里要介绍的是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包括三层含义:(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若当事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能认为是土地违法案件。

(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若当事人既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又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或民事法律责任,则当事人承担行政法律的部分称为土地行政案件,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属土地行政案件.(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从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来划分:(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

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

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

(3)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是国家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问题的角度出发,分析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问题分析1.执法监察力度不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在一些地方存在着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存在一定的压力,导致执法部门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松懈。

另一方面是一些地方执法队伍力量薄弱,难以覆盖全面的执法监察工作。

2.违法行为难以查处在一些地方,由于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执法监察部门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查处。

违法行为包括非法占用耕地、乱占乱建等,这些行为给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执法监察工作存在腐败问题在一些地方,执法监察部门存在着腐败行为,包括受贿行为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这些腐败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对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4.法律法规滞后由于土地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滞后,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空白。

执法监察部门难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给违法者可以乘虚而入的机会。

二、对策分析1.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为了解决执法监察力度不够的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对执法监察力量的投入,增加执法队伍的人员配备和技术装备,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覆盖面和效率;二是要加强对执法监察工作的督导和考核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为了解决违法行为难以查处的问题,需要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测和排查,完善相关的监测系统和技术手段,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和查处的效率。

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局面。

3.严厉打击腐败行为为了解决执法监察工作存在腐败问题的困扰,需要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惩治机制,对腐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土地监察隶属哪个部门

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土地监察隶属哪个部门

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土地监察隶属哪个部门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物业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土地执法是指对那些本单位的管理与监督,那么土地执法监查的对象是谁?土地监察隶属哪个部门?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介绍一下。

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职权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具有的执法监察职责和权力。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设的执法监察职能机构,在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时,是实施处罚时,是以相应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2、执法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3、执法监察职权:检查权,即依法对本区域内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行使检查的权力;调查权,即依法对监察对象就特定的事项所具有的开展调查活动的权力;制止权,即依法对正在实施中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的权力。

4、处罚权,即依法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制裁的权力;建议权,即依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给予违法者以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的权力;处分决定权。

土地监察隶属哪个部门?1、土地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执法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接受土地管理部门及其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干扰、阻止。

2、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和土地使用、土地权属变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可查明、复制与土地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凭证等资料。

3、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不仅包括土地管理的相对人,即一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而且还包括享有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批权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讲义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要了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首先要搞清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含义。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4点来把握: 1、执法主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执法主体主要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对象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相对人,主要是单位和个人,但也包括行政主体。

依照《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的规定,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行政行为进行监察。

3、执法监察的内容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讲主要是两项,一是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土地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从目的上讲,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就是通过监督检查,制裁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产生,维护国家、集体和国土资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功能(一)执法监察的地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目标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土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贯彻中央“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总方针及“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现国土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

从任务目标的提出到目标的实现,需要经过决策、执行、监督等重要环节,执法监察是监督环节的核心所在。

因此,执法监察对于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执法监察课件

执法监察课件

反映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通过对卫片反映的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和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监测情况逐一进行核查,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和违法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行为。
3.2 卫片执法检查的作用
卫片执法检查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监管手段,为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 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利的支撑,也更为准确的评价一个地区的土地 管理秩序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将遥感监测手段用于国土资源执法监
2.6.2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常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
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
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
职责:
• • • • 组织对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
权力:
检查权、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处分权、处分建议权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5.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履行义务:
• 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责令缴纳复垦费 • 责令交还土地
2.5.5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总结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总结

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总结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果。

以下是对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总结:
1. 强化组织建设:加强党组织建设,推动全行业执法监察力量逐步健全和完善。

加强干部培训和选拔任用工作,提高工作队伍素质和能力水平。

2. 推进制度建设: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法规章和执法规范,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建立健全各级执法监察机构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交流。

3.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增加执法监察力量,加强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处事能力。

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4.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面加大对非法采矿、盗采盗掘、滥用土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资源环境破坏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

5. 加强督导检查:加大对执法监察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确保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和执行。

加强对基层执法监察机构的指导和支持,提高执法监察工作的整体水平。

6.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执法监察工作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传递执法监察信息,引导公众形成良好的法治观念。

总之,2024年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但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还需要继续加强组织建设、推进制度建设、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强督导检查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努力,为保障资源环境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一、总则国土资源是国家财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是保护国土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巡查工作,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效果,特制定本规范。

二、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土开发、矿产资源开采、林地管理、水资源利用等方面。

巡查内容包括国土资源利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等。

三、巡查目标巡查目标是发现和防止国土资源利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四、巡查方法1. 定期巡查根据巡查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相应区域进行巡查。

定期巡查可以提前向相关单位通报,确保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2. 不定期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对特定区域或特定问题进行不定期巡查。

不定期巡查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巡查的事项和区域能够得到有效掌握。

3. 响应式巡查在接到群众举报或相关线索后,及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响应式巡查。

响应式巡查是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回应,需要高效执行,确保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五、巡查要点1. 重点巡查针对国土资源利用中的重点领域和环节开展巡查,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开采合规性、城市建设用地规划合理性、农用地流转是否符合政策等。

2. 随机巡查随机选取一小部分单位或区域进行巡查,对抽查对象不提前通知。

随机巡查可以有效发现被巡查对象的真实状况,防止被巡查对象对巡查进行粉饰。

3. 困难地区巡查对于交通不便、地理环境复杂的地区,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巡查。

巡查人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详细记录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情况,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巡查记录要包括时间、地点、问题描述、相关证据等信息,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准确。

七、巡查整改对于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整改,并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八、巡查人员管理1. 选拔合适人员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执法监察能力和专业知识背景,经过严格选拔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一、引言二、目标三、总体要求1.遵循法律法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依法执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平公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公开透明,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保护。

3.效能高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必须高效有力,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四、内容要点1.制度建设:建设健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明确执法监察的职责、权力和程序。

2.执法监察机构: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机构,全面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3.人员培养: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专业水平和法律意识。

4.信息共享: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执法监察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共享。

5.现场执法:加强对国土资源执法现场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反腐倡廉: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严肃查处国土资源执法中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土资源执法的廉洁性和权威性。

7.执法效果评估:建立执法效果评估机制,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

五、保障措施1.法律支持: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明确规定和支持。

2.经费保障:确保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所需经费的充足,并进行合理使用。

3.配套设施:提供必要的配套设施,如办公场所、执法工具和技术设备等。

4.宣传教育: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社会对其的认识和理解。

六、建议1.制度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

3.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七、结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的建设是推进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和保障国民经济安全的重要举措。

通过健全的制度建设、高效的执法监察机构和具备专业素养的人员,可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效能和水平,通过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推动国家的发展繁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自由裁量合理:在自由裁量范围内,错案的处理必须合 理、公正,不能出现明显的自由裁量不当。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原则
依法追责原则
错案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按照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
公正公开原则
错案责任追究必须公正、公开,尊 重事实,尊重法律,不偏袒任何一 方。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02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作 ,及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3
对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进 行跟踪和监督,确保案件得到 妥善处理。
06
结论和展望
总结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 性
保护国土资源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保护国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监督和纠正土地使用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可以 防止非法占用、转让、出售土地等行为,维护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03
和能力。
建立完善的错案预防和纠正机制
1
建立错案预防机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减少错案的发生率。
2
建立错案纠正机制,一旦发现错案,及时采取 措施进行纠正和补救。
3
对错案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 进行改进,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01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违法 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
03
缺乏监督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需要相应的监督机制
。然而,目前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力度不够、缺乏透明度等
问题。
对未来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完善制度建设
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明确 责任范围、追责标准和程序,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 追责机制。

国土执法监察个人岗位职责风险

国土执法监察个人岗位职责风险

国土执法监察个人岗位职责风险
国土执法监察个人岗位职责风险
一、职责范围:
作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个人必须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1. 参与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相关
领域的执法监察工作;2. 负责处理和调查各类土地、矿产资
源和环境资源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3. 开展
执法检查和巡查、勘验取证等工作,搜集相关证据,并及时办理相关案件;4. 负责提出执法建议和意见,完善相关执法制
度和标准;5. 审批和执行各类执法文件和决策,保障国土资
源和环境的利用和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合法合规:
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保证自身及执法监察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在履行法律职责时,应当秉持公正、严谨、客观、公正、公平、透明等原则,确保每一项执法决策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程序的要求。

三、公正公平:
作为国土执法监察人员,个人必须保证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影响,不违反执法规定,切实履行执法职
责。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尊重当事人权利,保证执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四、切实可行:
个人要针对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执法监察措施和工作计划,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

在做好执法监察工作的同时,还需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监督力度,避免监督空白,确保执法监察的顺利进行。

五、持续改进:
个人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考核和评估,推动执法监察工作的不断优化和提升。

同时,还应加强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公民社会组织等相关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和完善执法监察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0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20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2)调查主要有7个方面要求:
①应当2名以上人员参加; ②要出示执法证件; ③要讲明法律和政策,要求如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并认 真做好询问笔录。 ④进行现场勘测,应通知有关的基层政府工作人员、村 干部等人员到场,记载好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的姓名、职 务和勘查人员、记录人员姓名,由违法当事人指界,绘制现 状图或拍照、录像(现场勘测笔录); ⑤询问笔录要交被询问人员过目或向其宣读。被询问人 员要求修改的,要让被询问人盖章印上指纹。对笔录无异议 后,签名或盖章(骑缝章); ⑥有关资料或原始记录材料,要进行复印,谁提供资料, 谁签字或盖章,对复印件还要注明原件存放何处; ⑦凡涉及到复杂案件,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聘请 有关专业部门或专家予以技术鉴定,并提出结论性意见(耕 地毁坏的鉴定、破坏性开采的鉴定等)。






(1)非法占用土地,包括:未经批准非法 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超过批准面积非法占用土地;农村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2)非法转让土地,包括:买卖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 有的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 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非法出租划拨土地使 用权;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 承租人违反《浙江省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暂 行办法》第21条规定转让、转租土地。
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 (2)在保护区内及有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 响的一定范围内采石、取土、开矿、放牧、 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 (3)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 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 和破坏的。 (4)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 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述

第一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以《土地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

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体系,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维护国土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土地管理矿业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原则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1、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法律法规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贯彻好,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思想上得到预防。

2、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往往比较重,通过预防可以避免因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原则执法监察的原则有以下几种:依法原则、及时原则、准确原则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1、执法监察的主体国土执法监察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监察的对象国土执法监察的对象必须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

3、执法监察的内容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具体来说执法监察的内容有三个方面:1、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3、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1、概念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2、特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一是有明确的案件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事实;三是依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应承担的责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能职责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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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能职责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工作职能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行为;
2、农用地转用审批行为;
3、土地征用审批行为;
4、土地开发利用行为;
5、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行为;
6、土地复垦行为;
7、耕地保护行为;
8、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招标、拍卖等);
9、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行为;
10、房地产转让行为;
11、违反矿产开采行为;
12、其他行为。

二、土地执法监察职责:
1、监督检查土地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
4、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报复案件;
5、对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工作。

三、矿产执法监察职责如下:
1、组织对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受理对矿政违法行为和矿产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下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4、立案查处矿产违法案件;
5、组织对本部门经办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矿产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报复的案件;
7、负责对下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构的业务领导,指导或领导下级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矿产执法监察工作,检查督促下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违法案件的查处。

宜良县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大队王文平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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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收集 ①书证方面 转让协议、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交付凭证、产权转移登记证明等。 ②当事人陈述 转让双方调查笔录 ③证人证言 中间人(见证人)调查笔录 ④鉴定结论 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及“非法所得”认定报告 ⑤勘测意见 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
四、闲置、荒芜土地 1、定性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 建设的建设用地。 2、表现形式 ①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 ②虽已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面积不 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 设满一年的; 注:闲置土地起始日期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日或建 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计算。 3、处罚的法律依据及措施 《土管法》NO.3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NO.25、《闲置 土地处理办法》NO.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NO.18
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1>无证采矿 依据: 《矿产资源法》NO.39、《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NO.42-1-1 措施:①责令停止开采;②赔偿损失;③没收采出的矿 产品和违法所得;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2>越界开采 依据: 《矿产资源法》NO.40、《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NO.42-1-2 措施:①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②赔偿损失;③ 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30%以下罚款;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 许可证。
(一)土地审批环节 主要表现: 土地监管人员或政府主管人员违反规定、擅自简化审批手 续,越权批地办证;审查把关不严,对手续不全甚至弄虚作假 的用地申请,不经认真审查,便上报审批或擅自审批;徇私舞 弊,用土地做人情,违规批地、少批多划,给国家造成经济损 失;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违规将一次性征用的土地分若干 次报批,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非法,骗取上级政府批准;对一 些单位违法私自占用土地行为不予处理,为其补办征用、占用 土地手续。 典型案例: 云梦县原副县长张弘强在不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擅 自批准建房用地导致他人以村民联建房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发、 国家200万余元税费流失案。
措施: ①闲置满一年的,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分两种: 城市规划区外占用耕地的按2-5元/㎡收取闲置费后恢复耕种; 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征收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 闲置费。 ②闲置满二年的,无偿收回。 4、闲置土地收回的程序 立案→收回请示→政府批文→收回决定书 5、证据收集: 书证方面 原批准档案含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者身份证明 ②当事人陈述 调查笔录 ③现场勘测笔录 现场照片、用地现状图、规划红线图、建设设计图等。
处罚措施: ①责令退还土地 ②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③没收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④并处罚款 ⑤行政处分 <2>农村村民建住宅:NO.77、NO.83(拆除) ①责令退还土地 ②拆除新建房屋 <3>拒不交还土地的: NO.80及《实施条例》NO.43 ①责令交还土地 ②罚款10—30元/m²
2、表现形式 未批先占、骗取批准、少批多占、批东建西、未供先占、 边报边占(已收回土地或临时用地期满)、拒不交还、改变 土地作用条件等。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单位和城镇个人:NO.2-3、NO.43、NO.44、NO.53(国 有土地) 乡镇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NO.59、NO.61 乡镇村集体企业:NO.60 农民个人建房:NO.59、NO.62-3 临时用地:NO.57 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1>单位和个人: NO.76及《实施条例》NO.42、《湖北 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NO.47(5—30元/m²)、NO.83(拆除)
5、证据收集(取证) ①书证方面 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立项报告、会议纪要、计划批文、规划部 门意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征地协议、征地 补偿面积及支付名册等。 ②当事人陈述 调查笔录 ③证人证言 建设方、被征地村、组负责人及被征地农户代表调查笔录 ④鉴定结论 土地规划部门意见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现状图 ⑤勘测意见 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
五、无证采矿 1、定性 无证采矿,指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 矿产资源的行为。 2、表现形式 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 区开采及擅自开采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偷采、盗采;越 界开采;采矿许可证到期未续期继续开采等。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矿产资源法》NO.3 《矿产资源法》NO.17(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 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三>注意两个界限。 一是要分清渎职罪与非罪界限。是不是工作中出了问题, 出现了违法用地等事件,都要以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等渎 职犯罪追究公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呢? 关键是“三看”: 一看其有无对应的工作职责; 二看后果是否严重,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人员伤亡;二是经济损失;三是政治危 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及信誉受到影响;破坏土地资 源犯罪,也有具体后果标准。 三看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发 生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是犯罪;所谓自然事故, 是因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如雷电、 暴风雨造成电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所谓技 术事故,是指由于技术手段或者设备条件所限而无法避免的 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凭借现有的科技和设备条 件,经过主观努力本来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而由于疏忽大 意未能避免的,则可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5、证据收集: <1>书证方面 ①与村组采矿征地协议,②当事人身份证明,③矿产口 产出值或财务帐簿,④矿产品销售收付凭证。 <2>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 ①当事人调查笔录,②被征地村组负责人调查笔录,③ 知情人调查笔录。 <3>鉴定结论 ①已开采矿区的《矿业权评估报告》,②省级矿产主管 部门出具的“违法所得”认定报告。 <4>现场勘测意见 ①现场照片,②现场勘测笔录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 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主要罪名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 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通俗地说,公务活动中乱作为、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的,就叫渎职犯罪。 <二>渎职失职犯罪的危害性:①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②是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 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③是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 切身利益。④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破坏司法公正,损害 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⑤严重损害党政部门形象,破坏 党群、政群关系。
三、非法转让土地 1、定性 非法转让土地,是指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 将土地或连同地上建筑物以有偿或作价出资入股、联营等方 式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2、表现形式 非法买卖、转让、赠与土地;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划 拨国有土地;将农民集体土地非法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 农业建设;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地易物或以地出资 入股、联营;置换土地;以转让建筑物等名转让土地等。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宪法》NO.10—4、《土管法》NO.2-3及《实施条例》 NO.6、《房地产管理法》NO.37、NO.38(出让方式,支付全 部出让金,投资额25%以上)、国务院“55号令”NO.24、 NO.44、NO.45
二、破坏耕地 1、定性 破坏耕地,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 改作他用,致使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等造 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表现形式 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建房、挖砂、取土、采石、采矿 等以及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 3、处罚的法律依据(违反条款) 《土管法》NO.3、NO.36、NO.4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NO.17 4、处罚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NO.74、《实施条例》NO.4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NO.33 ①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②并处罚款(耕地开垦费1-2倍) 5、证据收集(与“非法占地”略同)
4、处罚的依据(处罚条款)及措施 《土管法》NO.73及《建建筑物(符 合土地规划) ③可以并处罚款(非法所得额50%以下) ④行政处分 另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 设的,依据NO.81:①责令限期改正;②没收违法所得;③ 并处罚款(非法所得额5%—20%)
二是要分清玩忽职守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工作失误主 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客观上也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而 且造成了一定的后果。两者区别: 主观心理态度不同。工作失误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一 定的过错,但总体来讲却是一种积极的履行职务的心理态度; 而玩忽职守主观上是出于过失,主要表现为一种消极的、漫 不经心的心理态度; 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在工作失误的情况下,行为 人主要表现为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或者方法不对,以至在积 极工作中发生错误,以至造成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在客 观方面则表现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至造成 重大损失。 二、危害国土资源渎职失职等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2007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危害国土资源渎职犯 罪,所触犯的主要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低价出让国 有土地使用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罪名。具体表现 在以下管理环节:
第一章 几种常见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二章 国土资源管理中渎职等犯罪行为
第二章 国土资源管理中渎职等犯罪行为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主要 特征 按主体来分,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大致分两类:一般公 民实施的普通刑事犯罪(如杀人,伤害,抢劫,盗窃,诈骗 等)和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又分两类:贪污贿赂犯罪和 渎职侵权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以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要罪名 有:贪污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 向单位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 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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