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1.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工资支付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及其雇佣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足额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确保透明度,工人有权了解自己的工资构成及计算方式。
3. 工资支付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的支付日期应固定,且不得迟于次月的第五个工作日。
2. 若因节假日等原因需要调整支付日期,应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保证工资的及时发放。
四、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2. 工资条应详细列明工资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奖金、扣款等各项内容。
五、加班工资支付1. 加班工作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确保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
2. 加班费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中一并支付。
六、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等特殊时期,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
2.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
七、工资支付异常处理1. 如遇工资支付延迟或不足额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劳动者说明原因。
2. 劳动者对工资支付有异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查询或申诉,用人单位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工资支付制度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发工资、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九、附则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0.10•【字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2016年10月10日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激励建设施工企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有施工项目的施工企业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施工企业,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申请。
省外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有施工项目的,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免于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在本省有多个施工项目的省外注册施工企业,向提出免于存储申请前最后一个预存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项目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H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期为2023—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从考核年度次年春节后开始。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各牵头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的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区)级自查。
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组,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77号颁布时间:2006-8-21发文单位: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工作部门:《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区建设市场运行机制,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问题,保障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毕节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交通、公路、水利及管道设备安装的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各类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是指为防止工程建设企业拖欠其务工人员的工资,由建设单位或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存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的资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
第四条工资保障金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地直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房产、交通、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行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缴纳,确保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按时足额到位。
(一)招标公告要有要求投标方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内容,投标文件要有承诺按合同价款的比例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内容;(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时,施工企业必须提供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工作指引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工作指引
1. 引言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引。
2. 工资构成
工程建设项目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加班工资三部分。
基本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种技能等因素确定;绩效工资根据工作绩效计发;加班工资按加班时长计付。
3. 工资支付周期
工资应按月支付,支付日期应在次月15日前。
如遇法定节假日,支付日期可适当顺延。
4. 工资支付方式
工资可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或其他合法方式支付。
雇主应为农民工开立银行账户,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5. 工资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应为项目开设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工资资金到位。
账户资金应接受政府监管。
6. 工资支付监督
成立工资专项检查组,定期检查工资支付情况。
发现拖欠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恶意拖欠者,将纳入失信黑名单。
7. 维权渠道
建立健全劳资纠纷调解机制。
工人可通过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等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8. 法律责任
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
建设工程支付工资制度第一章总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人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下属工人。
3.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支付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第二章工资支付原则1. 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合理、及时的原则。
2. 工资支付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定标准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工资支付应保证货币形式的直接支付,不得以物品或其他非货币形式替代。
第三章工资支付周期1. 工资应按月支付,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具体支付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2.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支付。
3. 对于加班工资,应在加班当月的工资支付日一并支付。
第四章工资支付方式1. 工资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工人。
2. 工人应当提供有效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工资及时到账。
3. 施工单位应保留工资支付的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工资单等。
第五章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 如工程延期或停工,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工人生活费和基本工资。
2. 如工人因病或工伤不能正常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工伤待遇。
第六章工资争议处理1. 如发生工资支付争议,工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工资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工人的合理诉求。
第七章附则1. 本工资支付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工人并公示。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建设领域群体性欠薪纠纷多发的势头,深化“亲水XX”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2020年将XX县打造为“无欠薪城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含外地进XX企业,下同),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责任第三条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一律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建设单位自行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直包企业)职责:1.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开工前应到本县内具备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项目建立专户),同时签订《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1),并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各商业银行凭施工总承包企业确认的工资明细表直接拨付农民工工资。
各建设项目班组、劳务公司或专业施工队伍负责造具并审核有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由建筑劳务公司书面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附件2);2. 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为工程承包总价款的3%,三年内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承包总价的5%缴存,实行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3. 总包企业(直包企业)在签订劳务作业协议时,必须将人工费和材料费等其他费用分账管理,明确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工程建设工资发放制度规定
工程建设工资发放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工资发放工作,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人员的工资发放管理。
第三条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确保工作人员的工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发放制度,明确工资发放的标准、流程和责任人,确保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工程建设工资发放制度应当与公司员工的绩效考评挂钩,激励员工提高工作表现。
第二章工资发放标准第七条工程建设工资发放标准由公司根据项目情况、员工岗位、工作性质等因素进行确定,应当合理公正。
第八条工程建设工资发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程建设工资发放标准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工作经验、职务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条工资发放标准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和调整,确保与市场行情相适应。
第三章工资发放流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工资发放流程应当包括工资计算、审核、确认、发放等环节。
第十二条工资计算应当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项目进行计算,确保计算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工资审核应当由专门人员进行,确保发放的工资符合公司规定。
第十四条工资确认应当由员工本人进行,确保发放的工资无误。
第十五条工资发放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员工的工资按时发放。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工资发放流程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留工资发放记录和凭证,便于查证和核实。
第四章工资发放责任第十七条公司应当明确工资发放的责任人,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工资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工资发放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工资发放的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工资发放,不得私自调整或拖欠工资。
第十九条工资发放责任人应当定期进行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发放的工资符合规定。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方案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章工资支付责任主体第一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合同或劳动纠纷调解协议的约定,将农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
第二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银行、支付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或平台进行工资支付。
对于确实无法进行银行支付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运营商支付短信通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第三章工资支付方式第三条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工资支付。
发放现金的,应当确保足额支付、及时发放,在记录上应当标明农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工作地点、发薪日期和薪资数额等信息。
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支付的,应当保证支付系统安全稳定,及时将工资款项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农民工个人隐私,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向外泄露。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支付账号和支付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农民工知晓。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明确工资支付流程和责任人,并配备专门的工资支付人员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工作。
第四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工资核算和工资支付台账,记录农民工的工资核算情况和支付明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核算,确保工资计算的准确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工资支付核对,核对支付金额与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相符。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农民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投诉和申诉,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工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并处以罚款;拒不支付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中的工资支付问题,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工程项目工资支付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工程师、技术员、劳务人员等。
其中,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各类建筑工程。
三、工资支付标准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工资支付合法合规。
2.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标准应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工作性质、工作岗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保障劳动者的合理收入。
3.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标准应参照当地相关劳动报酬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工资支付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工资支付周期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每月一次,具体支付日期应在每月的工资支付日前确定,并在项目管理人员、劳务人员等工作人员心中播报。
2.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周期,应事先经过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劳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工资支付方式1. 工程项目的工资支付方式一般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工资支付日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给员工。
2. 对于无法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工程项目的财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以确保工资按时支付到位。
六、工资支付程序1. 工程项目的实际工资支出应由项目管理人员核实后,由财务部门计算并审核,再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出工资条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2. 工资支付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做好相应的记录,确保工资支付过程的合法合规。
七、工资支付管理1. 工程项目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做好相关工资支付记录,并做好工资支付信息的保密工作。
2. 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做好对员工的提示和解释工作,确保员工对工资支付情况的了解和知情同意。
3. 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员工工资支付的信息记录和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工资支付信息。
八、工资支付监督1. 工程项目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做好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资支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稿
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工人工资支付和工程款分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工人工资和工程款分账管理以及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中的工人工资与其他款项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先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该账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资金落实的具体要求。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领域工程可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融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单位缴存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缴存时应注明用于工程项目支付工人工资。
第四条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资金是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是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缴存数额计入到位的建设资金。
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企业的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或经济纠纷,不得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不得提取现金,确保专用账户的资金专门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订立三方协议,委托银行向工人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确保该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制度第一条按照本行业本企业用工的特点,遵照国家和省、市的劳动法规政策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以规范公司员工工资发放的管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务工人员(下面简称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公司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项目部应按照现场考勤表和工资表发放员工工资,工资应发放到员工本人手中。
工资发放表应使用统一格式,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领取者签名(或连同手印),工资清单应妥善保管。
第五条员工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签字或按手印领取工资。
第六条工资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的工作任务的,项目部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七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企业最低工资支付标准,缺勤、违纪的情况除外。
第八条在工资发放前三天,应对工资进行核对,确认无异议后由现场负责人审核签字,递交公司审核再进行工资发放。
第九条企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
第十条因员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公司工会对员工工资支付情况采取抽查、巡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纠正,性质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通过公司、公司工会予以
协调处理,调解不成功的提交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1)
望奎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暂行办法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人社规〔2016〕39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取得劳动报酬,从源头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民航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以及各类煤炭、石矿、石油、有色金属采挖等矿山、矿山生产领域和纳入工资支付重点监控的企业。
二、主管部门职责(一)人社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信息互通互享,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启动支付、返还情况监督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保障金存储及监管方式(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建设单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必须存入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代替单位缴存,不得以房票、设备等相抵。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的设立由县人社部门按规定确定托管银行,未经县人社部门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变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托管银行。
(二)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障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三)托管银行负责全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数据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报送。
(四)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有至少2人以上负责管理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要遵守财务制度,按时与托管银行对账、检查台账,确保资金安全。
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实施细则
保证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实施细则为保证在建项目劳务分包所用农民工在项目结束前能足额领取工资,根据XX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试行)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此细则。
一.农民工工资发放日常管理1.农民工入场无论做工长短(包括半天)都应在住建局系统进行实名认证,在人脸进出匝道进行考勤,现场劳资员在入场教育时对农民工进行人脸识别考勤重要性的宣讲,并要求农民工签订农民工进场确认书(附件1),同时在施工现场各出入通道均应贴出人脸考勤提示单,并不定期拍照存档。
2.现场劳资员在农民工入场前要求劳务分包单位提交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按手印的劳务合同(工天单价、工种等要素需齐备)、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所属银行与农名工工资专户一致)、班组长进场确认书。
3.现场劳资员于每月1日将住建局实名系统内上月的考勤分班组导出,以电子形式分发至各班组。
4.成控工程师于每月15日前完成各班组上月进度款的审核,并与项目经理确认进度款中人工费占比,理论上尽可能先满足农名工工资。
5.劳务班组劳资员根据已审核进度款中人工费占比金额,系统导出考勤表、合同中工天单价进行编制农民工工资、计酬表,并交由现场劳资员和分管财务进行审核,确保有考勤必须有工资,无考勤不得编制工资。
对于短工(少于3天)和提前退场的,劳务班组已现金发放的人员,需到项目劳资员处签订农民工退场确认书(附件2),并进行拍照留存。
6.农民工需在项目部会议室的监控下对已审核的考勤表、计酬表、工资表进行签字按手印确认,项目劳资员将农民工确认影像按月拷贝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并将签完字的考勤表、工资表、计酬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公示结果应拍照留存。
7.劳务班组劳资员需在每月20日前将进度款审核资料,已签字农民工考勤表、工资表、计酬表等交至财务部进行审核发放,发放方式尽量通过农名工专户避免现金,财务部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农民工工资支付时间不得晚于每月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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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赫章县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细则(试行)(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支付务工人员工资行为,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矿山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工资保障金)的存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应当代扣代存工资保障金。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存储工资保障金。
第四条工资保障金存储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专用账户,专项支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条县人社局、住房城乡建设、功能、煤炭、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烟草、电力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第六条县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功能、煤炭、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局、安全监管、烟草、电力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依照规定预存工资保障金,做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第七条依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权限,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前,由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并监督建设单位向银行专户存储保障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
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开工许可、备案、审查等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项目开工名单。
第九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造价的2%向工资保障金专户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超过5亿元不足10亿元的,超过部分按0.5%存储工资保障金;工程造价10亿元及以上的,超过部分按0.1%存储工资保障金。
单个建设工程项目存储工资保障金不低于5万元。
煤炭企业设计能力低于15万吨(含15万吨)的每户按30万元存储,设计能力高于15万吨的,每户存储60万元。
非煤矿山企业设计能力低于3万吨(含3万吨)的每户按20万元存储,设计能力高于3万吨的,每户存储50万元。
第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按工程造价的3%—5%存储工资保障金。
(一)无故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人数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资总额20万元以上的;(二)因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导致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集体停工、阻工等突发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支付务工人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四)经审核批准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后出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
第十一条保障金的缴纳及补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的要求,持《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及有关资料到赫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并填写《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登记表》。
(二)建设单位持银行出具的缴纳保障金凭证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赫章县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确认书》。
(三)建设单位持《赫章县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确认书》和银行缴款凭证,到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四)用人单位出现欠薪情况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对用人单位下发《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划支通知书》。
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下发《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补存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存所划支的保障金,使保障金数额不低于初始水平。
(五)本办法印发前的在建项目正在使用务工人员的建设单位,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标准补缴保障金。
(六)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建设施工合同原件进行审核,同时交存以下书面材料: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者建设工程项目备案表复印件;2、建设施工合同复印件;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按规定从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中划支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的承诺书。
申请不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应当提供符合不需存储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查证属实后可以使用保障金给务工人员支付工资:(一)施工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务工人员工资,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四)其他被认定为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第十三条保障金退还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支付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建设单位确认施工企业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退还保障金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并填写《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表》。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0日后,施工单位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30人内审核完毕,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返还其存储的工资保障金。
因工资争议进入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待有关机构作出裁决生效后,按前款规定办理工资保障金申请返还手续。
申请返还工资保障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书面申请;(二)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收据。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者交通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报告;(四)用工登记台帐;(五)务工人员工资发放表;(六)工程完工后在建设工程地张贴“结清务工人员工资通告”的照片(通告应张贴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并注明赫章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电话3224526)。
;(七)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在乡镇实施的项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签署意见)。
(八)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九)退款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含煤炭企业和非煤矿山)或者交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非施工方原因,因故不能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自工程竣工1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的80%;工程竣工2年后,未发现拖欠、克扣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以申请返还所存储工资保障金余额。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为交纳保障金的单位建立缴纳和支付记录,据实填写《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备案登记表》。
缴款单位需要查询缴款和支付记录的,县财政局和保障金存储银行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如出现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15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工资保障金而办理相关手续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清欠工作”。
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 〉的通知》(毕署办通〔2006〕7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对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或批准开工而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办结劳保统筹手续或批准开工的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处理被拖欠的务工人员工资问题。
若因处理不力导致群体上访事件发生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保障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出具虚假凭证、挪用保障金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应补缴保障金而未补缴的建设单位,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补缴;若逾期不补缴的,根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应存储金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追缴。
第十八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2月底前需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功能、煤炭、交通运输、水利、城管、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烟草、电力等部门提供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欠薪情况,如存在欠薪情况的企业不允许其参加项目招投标,防止有欠薪劣迹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赫章县生产建设领域。
第十九条加强源头治理:(一)县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立工资支付监控机制,确保务工人员工资按月足额支付。
1、工资应发到务工人员本人,并由务工人员本人签字领取,禁止发放给“包工头”;2、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在应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的范围内可直接发放本建设项目所有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工资时,劳务分包企业应向建筑施工总包企业提供本企业招用的在本建设项目工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表应经班组长及劳务分包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3、当建筑施工总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就工程款或劳务费发生争议时,劳务分包企业应无条件承担本企业招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义务,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克扣务工人员工资。
(二)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凡拖欠工程款未解决的,除特殊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他新开发项目。
(三)对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生产建设企业,三年内不准其进入赫章县生产建设领域市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相应处罚。
建筑企业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煤炭企业,非煤炭矿山等企业(金属矿山、砖厂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下发《停工通知书》,责成该企业停产整顿,公安机关停止对其提供炸材,电力部门停止用电供应,并将相关情况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存储,逾期仍不存储的,按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
第二十二条其他行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赫章县保障金预存、支取、补缴、退换流程图》2、《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通知书》3、《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确认书》4、《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备案登记表》5、《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划支通知书》6、《赫章县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补存通知书》7、《赫章县返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