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乡民朴素的“正义观”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
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农村矛盾纠纷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农村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差异,农村地区常常会出现各种矛盾和纠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农村稳定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思路和方法来进行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和。
本文将对农村矛盾纠纷化解与调和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述,希望能够为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一、尊重农村特色和农民利益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和,首先要充分尊重农村特色和农民利益。
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处理农村矛盾纠纷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城市的处理模式。
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特殊性和农民的特殊需求,注重保护农民的利益,让他们在矛盾纠纷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待遇。
二、建立健全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为了有效地化解与调和农村矛盾纠纷,需要建立健全的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这包括建立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和农村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通过培训专业的调解人员,提供多样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平台。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支持,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使其在矛盾纠纷中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三、加强农民教育与培训农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对较弱,这对于农村矛盾纠纷的解决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需要加强农民的教育与培训。
可以通过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活动、组织培训班等方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同时,还可以鼓励农民组织形成自己的维权团队,加强互助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四、加强政府引导和服务政府在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与调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该加强对农村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矛盾和纠纷。
同时,政府还需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和服务,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引导农民依法维权。
政府部门可以依托乡镇村级组织,建立健全农村矛盾纠纷解决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的指导和支持,提供咨询、协调和调解等服务。
在法官与村官之间对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能的思考
在法官、行政官与村官之间──对基层人民法庭法官职能的思考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法官的职能都是裁判案件。
而我国法官,除了裁判案件所必须的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裁判能力与说理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事实的认定能力、执行能力外,还要具备作为法官之外的许多其它方面的能力,并要把讲政治放在首要位置,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于大局,额外负担更多的其它职能。
这与我国法院不独立、法官不独立,法院行政化有关,在外部,法院司法不独立,受多方面干涉,司法权存在严重的地方化现象,在内部,人事制度完全行政化,连司法审判制度也用行政化的方式来管理。
在这种体制下,法官也成为行政的附庸。
特别是处在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们,除了承担起基层法院法官所应有的职能以外,几乎还兼有基层地方官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参与地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接待群众来方访,开展诉调对接,培训人民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开展巡回审判等等。
这就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必须在法官、行政官和村官之间采取不同的扮相,处理好与基层农村相适应的几个关系,在法律适用与照顾民俗之间找到平衡点;在审理农村案件时,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做到合情合理;同时还要掌握好调解的技巧,让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武器。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多方面的职能,做一名合格的基层法官。
法官,公平正义的居中裁判者,其天生的职能就是审理案件并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做出裁判。
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法官除了裁判案件外,还被赋予了更多的其它职能。
特别是处在最基层的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几乎还兼有基层地方官和村民自治组织的职能。
现实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们必须在法官、行政官和村官之间采取不同的扮相,以适应我国农村的现状,更好地履行自己多方面的职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一、法官职能的定位英美法系国家认为法官是“有权在法庭裁决诉讼案件的公共官员”(),这种解释清楚地表明了“法官”是应当在法庭上行使审判权、对案件做出裁判的一类特殊职业者。
试论民间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中的作用(下)
试论民间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中的作用(下)四、余论:民间习惯的挖掘与法治建设我们看到习惯在日常生活中有着坚韧的生命力,发挥着自己的作用。
而且我们必须承认制定法不可能做到完美,社会中的习惯总是与制定法共存。
在很多国家,习惯都是法律的渊源,而在英美国家习惯法更是主要的法律。
而如果我们认真审视中国社会中习惯的规范作用,那么从这种意义上考察,我们甚至可以大致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秩序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的分工合作协调实现的,尽管这种分工并不严格,两者不时互有影响和渗透。
48因此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民间习惯还将发挥它的作用,民间纠纷解决中不可能完全依据制定法。
苏力先生就曾指出,“在我国,法律始终是作为世俗政策的工具而引进和利用的。
对立法者,他们可以置习惯于不顾,可以藐视习惯、拒斥习惯、高唱与国际接轨,建设法治国家,追逐主流的政治话语,设计自己法治建设的宏伟蓝图;而法官尤其是中国基层的法官始终是处在法律在乡土社会实施的最前沿,处在法律与习惯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必须面对具体地域的种种风俗习惯、具体的利益冲突,必须在确认规则和解决问题之间达到大致的平衡,而且现有制度设计至少在基层法院的实际运作中依然以解决纠纷作为中心职能”。
49那么如何处理好在法治建设中制定法与民间习惯的关系?如何看待民间习惯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这就成为我们要关注的问题。
(一)“政府推进”与“自然长成”-民间习惯在法治实现模式中的地位如同我们在前面提到的,西方现代法治因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建立,社会中先有了法治的需要和法治建立的社会机制,然后才出现了法治,即法治是自然长成,逐步建立的。
而西方的这种模式是否能在中国实现呢?答案是很明确的,中国的乡土社会和现代市场经济相去甚远,社会体制差别很大,这种社会生产、生活条件决定了在乡土社会中不会在短期内自发产生足以支撑现代化所要求的一系列制度的习惯,而是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如同市场经济中“看不见的手”要经过一段比较长的时间才能被完全确立下来。
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
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当代中国农民的以法抗争——关于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引言农民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一直在为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然而,由于土地问题、环境污染、经济利益等种种原因,中国农民的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他们采用了多种途径进行维权活动,其中以法抗争成为近年来农民维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本文将解释中国农民以法抗争的现象,并探索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
一、农民维权的背景1.1 土地问题中国的农民多与土地密切相关,由于土地征用、流转和保护政策等问题,农民的土地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例如,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地被征用用于建设,而农民的补偿政策并不完善。
此外,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也使得大量农民陷入土地流转纠纷之中。
1.2 环境污染与土地问题相伴而生的是农民所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
工业污染和化肥农药的使用等导致农民遭受了健康和生活条件的严重威胁。
然而,由于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不力和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倾向,农民的维权需求得不到及时解决。
1.3 经济利益农民的经济利益也是他们进行维权的重要动因。
由于农产品价格波动、市场竞争等原因,农民的收入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同时,与土地流转相关的土地经营权和农机具租赁等问题也影响着农民的经济利益。
二、农民以法抗争的方式2.1 诉讼活动农民通过诉讼活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现象日益增多。
他们向法院提起上访、起诉、申请仲裁等,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土地征用补偿、环境污染赔偿和经济纠纷等问题。
2.2 借助法律知识和组织为了提高维权效果,一些农民开始学习法律知识,并组织成农民维权团体。
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加强与律师、学者和公民团体的联系,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更好地实现自己的权益。
2.3 新媒体和社交网络新媒体和社交网络的迅猛发展也为农民维权提供了便利渠道。
农民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宣传自己的维权需求,吸引社会关注和舆论支持,同时也可以获取相关的法律信息和资源。
基层法官如何应对社会法治需求
基层法官如何应对社会法治需求近年来,社会法治需求的不断增长使得基层法官的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和艰巨。
作为司法体系的中坚力量,基层法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重任。
在应对社会法治需求的过程中,基层法官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技能,并采取一些应对策略,以保证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首先,基层法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
法律知识是法官的基本功,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学知识,才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从复杂的案件事实和证据中提炼出关键问题,并运用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和判断。
其次,基层法官应注重专业素质的提升。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者,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法律和司法实践都在不断变化和发展,因此法官需要通过学习、培训和交流等方式,及时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解释和司法解决方式,以便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法治需求的变化。
此外,基层法官应强化案件管理和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在庞大的案件量和有限的资源下,规范化的案件管理和审判工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的法治需求。
法官们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案件管理制度、优化审判流程和协作机制,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妥善处理,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都感受到公正和公平。
此外,基层法官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
法官们需要积极与执法部门、律师、学者等其他相关职业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他们可以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的活动,促进多方面的交流与碰撞,提高各方对法律和司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同,共同努力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最后,基层法官要不断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与自律。
作为法官,廉洁从业是基本的要求。
法官应坚守职业操守,弘扬法治精神,严守纪律和法律法规,自觉保持工作的公正和廉洁。
同时,法官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修养,以身作则,做到既廉洁公正,又能够赢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尊重和信任。
综上所述,基层法官在应对社会法治需求时,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注重专业素质的提升,强化案件管理和审判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作,以及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与自律。
乡土社会基层法庭的困境及解决对策分析
境, 乡土社会基层法庭的变革势在必行。
( 一) 确 立 司 法的 权 威 性
、一ຫໍສະໝຸດ ( 二) 程 序 公 正 与 实体 公 正 的 冲 突
所谓 程序公正 ,即法 官依据法定 的程序对案件 实体作 出裁 决, 并且 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 目前 , 我 国多采用 “ 辩论式 ” 审判 程序来 解决诉 讼争议 。这种审判程序是 以诉讼参加人为主体 , 围 绕案 件事 实证据 、 适用 法律 、 争 议焦点等 , 由双方 当事 人 当庭 陈 述、 当庭举证 、 当庭质证 、 当庭裁决。但是 , 在 乡土社会 , 由于居 民 文化 素质不 高 、 法律知识 缺乏 、 律 师资源不 足等 限制 , 乡 民们对 很 多证 据规则难 以理解并 接受 , 比如 “ 举证 期限” 、 “ 谁主张 、 谁举 ( 三) 诉 讼 程 序 的 非形 式主 义 证” 等等。 官下乡就是诉讼程序非形式主义的代 表, 其遵循当事人便利 主义 的原则 , 诉讼程序 和运作过程不 拘泥于形式 , 也不依赖 于律 f 三) 司法 被 动 与 传 统 “ 青 天” 意识 的 冲 突 法官可以根据个别案件 的实 际情况简化庭审程序。这种非形 乡土社会 , 法庭 和法官职能往 往被深化 , 被动与 乡民们传统 师 , 意 识 中的“ 青 天” 绑定在 一起 , 变成无所 不知 , 无所 不能 的化身 。 式 主义 主义 的诉讼程序尤其适合乡土社会的某些特 殊案件 。 在另一方 面 , 甫于长期 受到超职权 主义 的影 响, 民众认 为法官应 三、 结语 乡 土 社 会 基 本 法 庭 的设 立 在 我 国 已经 有 几 十年 了 , 在 解 决农 该 主动查 明案件事 实 , 积极给 出审判结论 , 而忽略 了 “ 什 么是 司 法权” 这一问题。 村地区纠纷 , 维 护 农 村 地 区社 会 稳 定 方 面 起 到 了很 大 的作 用 。但 司法 权 在 本 质 上 就 是 判 断 权 , 并 遵循不 主动介入 、 不 告 不 理 是 , 这些法庭 目前还面 临着很 多 闲难 , 采取合理 的对策帮助他们 的原则 。这 一本质反应到具体 审判方式 中 , 就是要 求法官对原 、 走 m 境 , 是 当 前 我 国 司法 界 急 需 解 决 的 问 题 , 是 乡土 社 会 长 治 被告 双 方的主张不 能先人 为主 , 而是持 否定 的态度 , 消极 被动 , 久安 的要 求 。 运 用逆 向思 维的方式 , 根据证据优势 标准来进行 审判 。很 明显 , 这种 司法被动与 乡土社会 民众 持有的那种 “ 包青 天” 、 “ 当官不为 参 考 文 献 : 民做 主 , 不如 回家卖红薯 ” 的朴 素意识是相 违背的 。所 以基 层法 [ 1 阔 永恒乡 土社会背景下基层司法权威司法养成路径初探[ J ] . 山 2 0 0 9 ( 0 1 ) . 庭 的法官通 常为 了避免 因司法被动 而遭到 民众 的职责 和非议 , 东审判 , 就尽量在职权范 围内调查取证 。 [ 2 ] 陈晓华 乡 土社会 背景下 司法行 为之规范 一 以基层 法庭 为视 角的研究[ J ] | 法制与社会, 2 0 1 3 ( 0 6 ) . 二、 乡土社会基层法庭的变革 近年来 , 乡土社会 的法律纠纷呈 现出 以下趋势 : ( 1 1 纠纷主体 【 3 】 蔡 成军. 徘徊 在厅堂与厨房 之间 一 对 中国农村基层 法庭 司法 相互 熟悉 ; ( 2 ) 纠纷客体 呈现复 杂性 ; ( 3 ) 民事纠纷呈 现多元 化 ; ( 4 ) 能力建设 的思考『 N 1 . 中共郑州市 委党校学报, 2 0 0 8 ( 0 4 ) . 纠纷总量增 加 , 发生领域扩大 。而且 经过上述 分析 , 我们可 以清 『 4 ] 丁为. 基层 司法 的困境及其变革 一 以秦镇 人民法庭的“ 特邀协 楚 的看 到乡土社会基层法 庭所处特殊社会 环境 ,以及 面临的 困 调员” 制度为 例叭 司法, 2 0 0 7 ( 0 1 ) .
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农村纠纷的经验申论
人民调解制度化解农村纠纷的经验申论(原创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作用三、农村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四、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的实践经验五、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六、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随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纠纷逐渐增多,纠纷类型也日益多样化。
为了有效化解农村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人民调解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农村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入手,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的实践经验,并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和作用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化解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与司法审判、仲裁制度相比,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简便、快捷、经济、和谐等特点,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纠纷的特点和解决方式农村纠纷的特点主要包括:涉及主体多样、纠纷类型复杂、利益冲突明显、解决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特点,农村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人民调解:通过第三方中立机构,协助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
2.司法审判:当人民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审判解决纠纷。
3.仲裁制度:通过专门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裁决。
4.行政调解:通过政府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与行政管理相关的纠纷。
四、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的实践经验人民调解制度在农村纠纷化解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群众基础好:人民调解员来自群众,了解群众需求,能够更好地为群众服务。
2.调解程序简便:人民调解制度避免了复杂的诉讼程序,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
3.调解效果好:人民调解制度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具有法律效力:经过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和执行。
有效处理农村矛盾与纠纷的方法与经验
有效处理农村矛盾与纠纷的方法与经验农村是我国的重要基层社会组织单位,农村中的矛盾与纠纷无法避免。
为了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经验来处理农村矛盾与纠纷。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一、尊重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处理农村矛盾与纠纷的第一步是尊重农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农村居民的合法诉求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农村居民的合理要求,并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
同时,应当建立透明的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农村居民的沟通与对话,使他们参与到问题解决的过程中来,增加农村群众的满意度。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农村矛盾与纠纷的有效处理离不开健全的基层组织建设。
农村居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农民合作社等应发挥更大的作用,紧密联系群众,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愿,并及时回应他们的诉求。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加强对基层组织的培训和监督,使其能有效履行职责,推动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
三、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建设是处理农村矛盾与纠纷的重要保障。
首先,应加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普法活动等,使农村居民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知晓合法维权的途径和方法。
其次,要依法办事,有力地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处理矛盾纠纷,避免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为。
同时,需要不断完善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农村法律事务的调解、仲裁等方式的推广和应用。
四、加强社会救助与公共服务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背后往往是由于农村居民生活困难、社会保障不完善等原因造成的。
因此,加强社会救助和公共服务是有效处理农村矛盾与纠纷的重要途径。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居民的扶贫帮困力度,提供必要的救助和帮助。
同时,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如道路交通、教育医疗等,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需求。
五、加强社会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有效处理农村矛盾与纠纷需要不断加强社会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
基层法官如何应对矛盾纠纷
基层法官如何应对矛盾纠纷基层法官是司法系统中关键的一员,承担着处理矛盾纠纷的责任。
如何应对矛盾纠纷,是每一位基层法官都需要思考和实践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基层法官应对矛盾纠纷的方法和策略。
一、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矛盾纠纷的实质在应对矛盾纠纷时,基层法官首先需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矛盾纠纷的实质。
只有通过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和各方的利益诉求,才能更准确地判断和处理矛盾纠纷。
二、注重调节化解,促进和谐稳定基层法官应当注重调节化解,以促进和谐稳定。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法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提供咨询、协调谈判、调解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双赢解决。
三、加强沟通交流,化解矛盾冲突基层法官需要充分发挥沟通交流的作用,以有效化解矛盾冲突。
法官应当与各方当事人进行积极互动,倾听双方的诉求和意见,通过沟通化解矛盾,缓解冲突。
四、确保公正公正,依法处理案件作为法官,必须坚守公正廉洁原则,依法处理案件。
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基层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判断和裁决,保证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借鉴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基层法官应当借鉴以往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
通过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升矛盾纠纷处理的能力和效果,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基层法官要注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整体素质。
法院应当加强对基层法官的培训与引导,提供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高法官在矛盾纠纷处理中的能力和水平,使其能够胜任各类复杂案件。
综上所述,基层法官应对矛盾纠纷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任务。
只有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调节化解、加强沟通交流、确保公正公平、借鉴经验教训以及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才能更好地应对和解决各类矛盾纠纷,为社会稳定和谐做出贡献。
基层法官要不断学习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对法官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思考
基层社会矛盾具有普遍性、复杂性和 多发性,往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处 理不当容易激化,对社会稳定和和谐 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矛盾的类型
01
02
03
经济利益矛盾
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资 源分配不公等原因导致的 利益冲突,如城乡差距、 贫富差距等。
社会地位矛盾
由于身份、地位差异导致 的社会冲突,如城乡居民 之间的矛盾、劳资矛盾等 。
价值观念矛盾
由于价值观念差异导致的 社会冲突,如文化冲突、 宗教信仰冲突等。
矛盾的激化原因
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
当群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容 易产生不满情绪,进而激化矛盾。
缺乏有效调解机制
在基层社会中,缺乏有效的调解机制 和第三方介入机制,容易使矛盾激化 升级。
沟通不畅
在基层社会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沟 通不畅等原因,容易导致误解和分歧 ,进而激化矛盾。
02
法官在化解基层社会矛盾中的 角色
法律法规的执行者
公正裁判
法官应依据法律法规对纠 纷进行公正裁判,确保案 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
严格执法
法官应坚持严格执法原则 ,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 案件得到合法、合规的处 理。
解释法律
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向 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法规 和案件判例,使当事人了 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四:劳动争议纠纷
总结词
劳动争议纠纷是基层社会矛盾的常见类型之 一,由于涉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往往导致 纠纷复杂且难以解决。
详细描述
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法官需要首先对双方的 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并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 关系。同时,还需要对劳动者的权益受损情 况进行认定,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此外 ,法官还需要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中可能涉 及到的工时、工资等问题。
如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申论范文
如何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申论范文在基层,矛盾纠纷就像调皮的小怪兽,时不时地冒出来捣乱。
要想把这些小怪兽收服,可不能靠简单粗暴的方法,得有一套巧妙的“功夫”。
首先呢,得把耳朵竖起来,把眼睛睁得大大的,做个细心的倾听者和观察者。
基层群众的矛盾往往不是没来由的,就像两口子吵架,可能是因为柴米油盐这些琐事积攒起来的火气。
我们得深入到群众中去,去了解他们到底为啥闹别扭。
是因为邻里盖房子占了一点地,还是因为村里分东西没分匀?这就要求基层工作人员不能整天坐在办公室里喝茶看报,得迈开腿,走到田间地头、走到大街小巷。
和大爷大妈们唠唠嗑,和年轻的小媳妇小伙子们谈谈心,只有知道了矛盾的根源,才能有的放矢地去解决。
这其中啊,沟通可是个大学问。
就好比是在两座冰山之间搭一座温暖的桥梁。
说话不能硬邦邦的,得软和点。
要是一上去就指责这个指责那个,那群众肯定不买账啊。
得像朋友一样,和他们好好说。
比如说两家因为一点小事吵起来了,你不能直接说“你们都不对,别吵了”,而是要先安慰安慰两边,“大叔大妈,我知道你们心里都有委屈,咱们慢慢说,别气坏了身子”。
然后再慢慢讲道理,用大家都能听懂的大白话。
就像拉家常一样,把道理揉进话里,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接受了。
而且呢,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得讲究公平公正。
不能因为谁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就偏袒谁,也不能因为谁看起来比较老实就欺负谁。
要像天平一样,不偏不倚。
这就好比是一场足球比赛,裁判要是不公平,那这场比赛肯定就乱套了。
在基层也是一样,一旦群众觉得处理不公平,那矛盾不但解决不了,还会越闹越大。
所以,在处理矛盾的时候,要把事实依据摆出来,让大家心服口服。
还有一个妙招就是要学会借力。
有时候光靠基层工作人员自己的力量还不够。
比如说,村里有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这些老人就像是村里的宝贝。
他们说的话,大家都比较听。
那在处理一些家庭纠纷或者邻里矛盾的时候,就可以把这些老人请出来当和事佬。
还有一些专业的力量也可以利用起来,像法律方面的专家。
农村司法工作的法律服务与冲突解决
农村司法工作的法律服务与冲突解决一、农村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农村地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农民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农村社会矛盾和纠纷频繁发生。
因此,加强农村司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并积极解决农村冲突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挥基层法律服务站的作用基层法律服务站是农村群众获取法律知识和维权的重要窗口,应充分发挥其作用。
通过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形式,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并帮助解决农村冲突,增强农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三、加强农村法律人才培养农村司法工作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因此,要加强农村法律人才的培养,通过专业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农村地区法律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帮助。
四、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农民群众普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解决法律问题的困扰。
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既能解决他们的法律困扰,也能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推动农村社会稳定与发展。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农村地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相对滞后,导致农民法律意识不高。
因此,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向广大农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
六、推动农村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农村冲突纠纷种类繁多,且常伴随情感纠纷。
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包括基层冲突调解委员会、农村仲裁机构等,为农民提供更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避免纠纷升级,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七、加强农村司法监督机制建设完善农村司法监督机制,依法行使监督权,确保农村司法工作的公正、公平。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农村司法工作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监督,营造廉洁司法的良好环境。
八、加大对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培养和管理力度培养和管理农村法律服务队伍,是提高农村司法服务质量的关键。
加大对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水平和服务意识,确保他们能够胜任农村法律服务工作。
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
乡土社会的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
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与乡土民间法的冲突与
转化关系。
着力阐释乡土社会民间法的作用;基层法院法官运用乡土民间法解决纠纷的原因;
以及乡土民间法在解决纠纷时的实现过程与方式。
关键词乡土社会民间法正义观解决纠纷
在基层法院,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农民评价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农民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民情、民意?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如何依法
而治?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和采纳一些为当地认可的常识?他将采用什么对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乡民的正义观念,涉及到现实生活中民间法。
笔者试以下列个案作为分析的切入口:原告,男,汉族,现年岁,甘肃省某市人,住甘肃省某市东岔乡月林村,农民。
被告,男,汉族,现年岁,同上。
原告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庭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家耕地被被告的耕牛践踏毁坏,于是原告当即牵回耕牛并栓在自家院里。
被告到原告家索要耕牛,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此发生争吵打架。
被告手持木柴将原告头部打伤,后经邻居劝阻回家。
原告即被送到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颅内损伤,住院治疗天,又在家休养三个多月。
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元。
原告两年内多次到乡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反映要求解决无果,两家矛盾越积越深,村里影响很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律师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法庭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起诉确已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也无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出现,应依法。
解析乡民朴素的“正义观”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
乡民朴素的“正义观”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田成有李懿雄提要: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与乡土“正义观”的冲突与转化关系。
着力阐释乡土”正义观”的含义;基层法院法官运用乡土”正义观”解决纠纷的原因;以及乡土“正义观”在解决纠纷时的实现过程与方式。
在基层法院,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农民评价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农民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民情、民意?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如何依法而治?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和采纳一些为当地认可的“常识”?他将采用什么对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乡民的“正义观念”,涉及到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
笔者试以下述案例分析作为切入口:原告Q,男,汉族,现年47岁,甘肃省某市人,住甘肃省某市东岔乡月林村,农民。
被告W,男,汉族,现年34岁,同上。
原告Q诉被告W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庭于2001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0 日,原告Q家耕地被被告W的耕牛践踏毁坏,于是原告Q当即牵回耕牛并栓在自家院里。
被告W到原告Q家索要耕牛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此发生争吵打架。
被告W手持木柴将原告Q头部打伤,后经邻居劝阻回家。
原告即被送到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颅内损伤”,住院治疗17天,又在家休养三个多月。
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76.6元。
原告Q两年内多次到乡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反映要求解决无果,两家矛盾越积越深,村里影响很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A律师提出原告Q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法庭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Q起诉确已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也无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出现,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Q的诉讼请求。
但鉴于此案被告W在村里影响不好,原告Q合法权益确需维护,和起到教育被告,惩戒打架行为人的目的,合议庭决议由法庭主持调解,但被告W坚决不同意。
农村矛盾纠纷调处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农村矛盾纠纷调处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来源:本站整理点击数:2636次更新时间:2013-8-14 14:46:38当前,我国改革发展已进入关键时期,各种利益格局出现新的发展态势,人们的思想观念已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各种矛盾纠纷也更加突显。
特别是广大农村,由于国家农业税的取消,农村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合作医疗、新农保、农村低保等惠民政策补贴标准逐年提高,中央对“三农”的转移支付政策投入正在逐年加大,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十分迅速。
但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也进一步显现,并日趋严重,这些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为此,作为司法行政工作基层工作管理工作人员,科学合理的指导基层化解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将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对维护农村社会稳定,营造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当前农村的矛盾纠纷主要有以下特点。
1. 群体性:农村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涉及面广,易于引起具有相同利益关系人的共鸣,进而形成群体行为,诸如征地拆迁、旧城改造拆迁、矿山生产等问题,涉及到很多人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在一些人的组织串联和个别人的煽动下酿成群体事件。
2. 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存在着对抗性。
从我县实际情况来看,过去因矛盾纠纷引起的上访、请愿等群体性事件,方式还比较温和,多数在当地活动,现在的类似事件对抗性明显增强。
一些人,一旦遇到事情,不是首先找当地政府或走相关法律程序解决,而是直接采取一些过激行为,诸如集体集会到政府闹事或直接上昆进京越级上访。
3. 长期性:当前的一些农村矛盾是由于政策和改革中的深层问题,一旦形成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有的甚至长达几年十几年难以解决。
如土地延包、退耕还林政策、林改等因改革带来的山林土地权属界限不清而引发的纠纷仍居高不下,类似这类的矛盾纠纷一般在人民法院又不予立案,导致此类矛盾纠纷长期难以解决。
论述百练:乡土中国·无讼
论述百练:乡土中国·无讼材料一: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中做人,如果不知道“礼”,就成了撒野,没有规矩,简直是个道德问题,不是个好人。
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
如果有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因为有人破坏了传统的规矩。
在旧小说上,我们常见的听讼,亦称折狱的程序是:把“犯人”拖上堂,先各打屁股若干板,然后一方面大呼冤枉父母官用了他“看相”式的眼光,分出那个“獐头鼠目”,必非好人,重加呵责,逼出供状,结果好恶分辨,冤也伸了,大呼青天。
——这种程序在现代眼光中,会感觉到没有道理,但是在乡土社会中,这却是公认正当的。
在这里我可以另打一个譬喻来说明:在我们足球比赛时,裁判官吹了叫子,说那个人犯规那个人就得受罚,用不到由双方停了球辩论。
最理想的球赛是裁判员形同虚设(除了做个发球或出界的信号员)。
为什么呢?那是因为每个参加比赛的球员都应当事先熟悉规则,而且都事先约定根据双方同意的规则之下比赛,裁判员是规则的权威。
他的责任是在察看每个球员的动作不越出规则之外。
所谓礼治就是对传统规则的服膺。
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规则。
行为者对于这些规则从小就熟习,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
长期的教育已把外在的规则化成了内在的习惯维持礼俗的力量不在身外的权力,而是在身内的良心所以这种秩序注重修身,注重克己。
理想的礼治是每个人都自动的守规矩,不必有外在的监督但是理想的礼治秩序并不常有的。
一个人可以为了自私的动机,偷偷的越出规矩这种人在这种秩序里是败类无疑。
每个人知礼是责任,社会假定每个人是知礼的,至少社会有责任要使每个人知礼。
所以“子不教”成了“父之过”。
这也是乡土社会中通行“连坐”的根据儿子傲了坏事情,父亲得受刑罚,甚至教师也不能辞其咎。
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
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
在乡村里所谓调解,其实是一种教育过程。
我曾在乡下参加过这类调解的集会。
社科论文人类朴素正义观
人类朴素正义观拿贪官类比掏鸟并不严谨,但这反映了人们一个朴素的正义观:捕猎野生动物的刑罚为何如此不近人情?实际上,中国野生动物犯罪所配置的刑罚,不仅与《刑法》其他法条不平衡,其严厉程度也是冠绝全球的。
然而媒体的不实报道,让民众们在不明所以的情况下妄加评论。
不管是贪官还是大学生掏鸟。
其本质都是触犯刑法。
幸好这次法律没有跟着舆论走。
下面让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90 后闫啸天是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2014 年暑假期间,他和父亲闫爱民一起到新乡市建筑工地干活。
父亲闫爱民说,儿子觉得天太热,没干几天就提前回了老家。
据郑州晚报报道说,7 月中旬,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一个鸟窝,于是二人爬到树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 只。
饲养过程中飞走一只,死亡一只。
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传到朋友圈和QC群。
有网友联系他要购买小鸟,他便以800元7只、280元2只的价格,分别卖给了郑州和洛阳的两个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的贠荣杰。
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又发现一个鸟窝,从中掏出4 只鸟。
但他们刚把鸟带回家,辉县市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便紧随而至。
第二天两人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的父亲说,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他们心里,逮鸟抓鱼不用管,根本不知道会判得这么重。
儿子不知道他掏的的鸟是今年5月28日,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亚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 万元和5000 元。
贠荣杰因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1 年,并处罚金5000 元。
闫啸天的辩护律师说,闫啸天并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因此认为闫某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第一,从犯罪动机上讲,闫啸天掏鸟的初衷是感觉鸟挺好的,所以掏回去饲养,从这里来看,他的主观意识是饲养这只鸟,不是为了卖。
第二,从犯罪的手段,他没有采取那种激烈的手段,用枪打,用弹弓打,不管死活。
乡村纠纷解决分析论文
乡村纠纷解决分析论文一、两套逻辑的比较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告状”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调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结果达到或超过被访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门。
”但这种调查结果和现实状况是令法学家不满意的,一个法学家看到农民去找政府解决“人命关天”的大案子,就会为农民的法律意识感到遗憾。
正如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样:“法学家总是自认为是现有规范的代言人,也许,他们是解释者或适用者。
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学家也持有这种主观的看法。
这反映了现代知识分子的失望,即他们的信念受到了客观上各种事实的挑战,因而总是想把事实纳入规范,进行主观的评价。
”但从社会学的角度来分析农民的这种选择就不会关注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问题,而是关注在社会时空的紧迫性和意识有限性的条件下,村民作出的这种选择是符合“实践的逻辑”。
实践中的行动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对其所处社会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识。
”但在法学家看到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把“理论的逻辑”当作了“实践的逻辑”。
因为法学家看案例思考问题时,运用的是静态的理论逻辑,静态的理论逻辑没有时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回到实践状态中,就不仅要受到时空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还受到情绪的干扰。
二、三种力量的制衡既然找镇政府来解决矛盾,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实不然,郭星华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中谈到“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时指出:“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
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
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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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朴素的“正义观”与基层法官解决纠纷的策略田成有李懿雄提要:本文从三个方面分析基层人民法院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与乡土“正义观”的冲突与转化关系。
着力阐释乡土”正义观”的含义;基层法院法官运用乡土”正义观”解决纠纷的原因;以及乡土“正义观”在解决纠纷时的实现过程与方式。
在基层法院,农民需要什么样的法官?农民评价法官的标准是什么?农民希望法院的判决能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民情、民意?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如何依法而治?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吸收和采纳一些为当地认可的“常识”?他将采用什么对策?对这些问题的回答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乡民的“正义观念”,涉及到现实生活中“活”的法律。
笔者试以下述案例分析作为切入口:原告Q,男,汉族,现年47岁,甘肃省某市人,住甘肃省某市东岔乡月林村,农民。
被告W,男,汉族,现年34岁,同上。
原告Q诉被告W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甘肃省某市某区人民法庭于2001年2月20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20 日,原告Q家耕地被被告W的耕牛践踏毁坏,于是原告Q当即牵回耕牛并栓在自家院里。
被告W到原告Q家索要耕牛未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并由此发生争吵打架。
被告W手持木柴将原告Q头部打伤,后经邻居劝阻回家。
原告即被送到该市第二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颅内损伤”,住院治疗17天,又在家休养三个多月。
造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2376.6元。
原告Q两年内多次到乡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反映要求解决无果,两家矛盾越积越深,村里影响很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A律师提出原告Q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一年的规定,法庭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Q起诉确已过一年的时效期限,也无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事由出现,应依法判决驳回原告Q的诉讼请求。
但鉴于此案被告W在村里影响不好,原告Q合法权益确需维护,和起到教育被告,惩戒打架行为人的目的,合议庭决议由法庭主持调解,但被告W坚决不同意。
后通过给被告施压,与律师A共同努力,被告W和原告Q最后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由被告W一次性付给原告500元人民币作为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的案例还很多 [2]。
本案以及诸如此类的案件,如果我们不以严格的法律之治来评判,在该案中主持调解的法官无疑是成功的、可行的,原告找到了他心目中的说法,得到了赔偿,被告在情理上受到了处罚,实现了乡民心中的“正义”, [3]而法官也灵活地把法律的原则规定与当事人的权利处置巧妙地结合起来,以“调解”而不是判决的方式“各打五十大榜”,实现了皆大欢喜。
但是,如果从“纯粹依法办案”的角度看,人民法院的法官却明显背弃了法律的规定,可以说是视法律而不顾,在解决纠纷时,将神圣的法律进行了某种变异、转化与模糊,其方式是合法下的变相非法,其结果应该看成是错案,法官应该是糊涂法官。
因为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超过就应驳回起诉,当事人是自己自杀的,就不应牵连他人,更不应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法官作为一个中立者、裁判官,不应当撇开基本的证据和事实主动介入其间。
发生在基层法院实践中的这些做法,与书本上的法律差距较大,这到底是扭曲和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还是实事求是地解决了实际问题,这样的做法是有利还是有弊?到底是什么因素成为支配法官断案的根据?这些问题成为我们需要加以讨究的实际问题。
一、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对基层法院的影响在中国农村,邻里关系是农民们依赖的最重要关系。
处在一个村子中,邻里乡亲之间难免发生各式各样的关系,比如互相借用农具,日常用品互通有无,农忙时互助合作,闲时互相串门,逢年过节相互走访,遇有困难时相互支援等等,同一村子里的村民关系非常重要,谁破坏了这种关系,谁就有可能失去了生存的外在环境和条件,谁就可能被动,正所谓“亲帮亲、邻帮邻”、“远亲不如近邻”。
另外,在中国农村的特定语境里,村民们与外界基本没有什么联系和往来,没有什么经济的、文化的、人际的甚至婚姻的交往,可以说村子成为它们的整个世界,同一村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模式、风俗习惯相同,同村人之间交往频繁、联系密切,势必产生某种团体意识即所谓社区认同感,形成特定的内聚力和向心力,或者说形成某种严密的“互助的圈子”。
[4]农民之间这种以“互惠”为基础的“正义”观念由此而生,它是一套“心照不宣的”规矩,这套规矩是活生生的“活法”,它在某种程度上替代了法律的功能,充当着法律的作用。
于是,在乡土社会,一旦村民们发生冲突与纠纷,并不是立即想到法律,而是本着以家族和乡邻关系为基础的人情、礼俗和习惯规矩的某种“正义观”来进行调解和缓和,通常使用的就是所谓“都是一个姓一个祖宗一家人”,“看在乡里乡亲的情分上”,“早不见晚见”等一类具有浓厚血缘家族和乡土意识的“正义观”进行劝导、调和,国家法相反成为他们参照和利用的一个武器。
显然,按照当地的习惯和“正义观”,该案件的当事人应该在生活的过程之中保持和气,被告W的耕牛将原告的耕地践踏毁坏已经是理亏在先,被告W不但未向原告Q赔礼道歉,而且殴打原告使其受伤更是无理,有伤了两人之间的和气。
原告要求讨个说法的原由显然符合当地的“正义观”,是站得住脚的。
在乡民看来,一切纠纷都可以在生活中找到解决的依据,且这种解决的依据相对固定化,是一种生活的传统规则,一种“人情正义”。
在中国的语境中,正义观念并不象一般西方思想家对正义理性的界定,它是一种以人情为基础的以伦理为本位的正义观。
[5]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后,他们脑海里并没有什么实体法是如何如何规定的,程序法该如何如何注意这样一些书本知识,他们只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关心法院的判决有没有符合他们在生活中认定的某种“人情正义”观,在乡民的文化领域里,法院对纠纷的解决结果必须要在情理上说得过去,即法院的处理结果必须要符合他们的某种价值观念、习惯行为或道德性规定。
在这个案件中,原告Q和当地乡民的正义观形成了共识,他们要求法院要对被告W进行处罚,而且必须要处罚,要求法院的处理结果符合当地的道德、生活观念,如果法院以实效已过,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者判决原告败诉,显然背离了乡民心中的“正义”观,是保护了“坏人”或者是让“坏人”装了空子。
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在一定程度上主要表现为“直觉正义”和天经地义,乡民们就是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来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当发现法院的判决与他们的感觉相违背时,他们就会觉得法院是不公正的,法律是不可信的。
这种浅显的道理在现实社会中也是如此。
一个人往往不是通过对各种法令条文细节的熟悉与记忆来掌握法律,而是通过对法律、法规运作的效果和亲身的观察体会,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通过一个个具体法官的行为,从习惯上、心理上接受了它,才保障了法律的有效性,考虑了这点,法律就契合了民情和民意,就能为民众接受。
值得从学术上研究的是,这套朴素的“正义观”深深植根于乡民的精神观念和社会生活之中,它通过一代又一代的感染、传承,相沿成习,被模式化为一种带有遗传性的特质, 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净化得以绵延、传递,凝聚着人们的心理、智力与情感,通过被人们反复适用,逐渐被人们认同,成为他们接纳和共享的资源,因此,它在乡土社会中有着巨大的、高度的稳定性、延续性、群体认同性和权威性,它事实上成为了乡土社会平时更为常用、更容易接受的法律样式,对于这套朴素的“正义”观念,基层法院的法官夹杂其间,穿梭在严格的规则之治与适当的自由裁量之间左右平衡,艰难地作出选择。
二、基层法官在依法之治与解决纠纷中的困惑与选择法官没有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受理此案,并进行了调解。
是什么原因让法官放弃了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律规定?法官的这种无奈与选择说明了什么?我们知道:中华法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司法隶属于行政”。
清末,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观念对中国传统的法制产生巨大冲击。
“司法隶属于行政”的法院体制在民国时期正式取消,法院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体制正式建立起来。
从体制上和形式上看,法官和行政官应各司其职,区别也显然易见。
但是,这一传统体制所产生的观念依旧对现存体制产生着深远影响,尤其在乡民的思想里,法官仍然是“官”,这种官和行政官吏并无太大的差别,从解决乡民之间的纠纷层面上理解,行政官吏是解决问题,法官也是解决问题,无论他们怎样解决问题,只要满足了乡民朴素的正义观念,把他们的纠纷圆满地解决了,两种解决途径所产生的后果并没有什么区别。
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法官身份的要求并没有苛刻到实现完全的科层制、职业化的地步,或者说基层法院的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严格的“自动售货机”,只看事实,对号入座找到法律,轻易下个判决就算完事,而是在面临每个具体的案件时,身不由已地使自己变得灵活起来,当然,这种灵活并不是抛开法律于不顾,而是以法律为后盾,尽可能结合中国的国情,使纠纷解决朝着好的方面发展。
在我国绝大多数基层法院,法庭设置简陋,威严不够,法官作风平民化,有时办案就在办公室里或在自己家里,法庭更多地体现一种讲理与说情的氛围,在案件的处理中,大家使用的都是通俗的民间语言而非专业的法律用语,乡民认可的“正义”观成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本案中,主持调解的法官其身份就有些类似于村长或行政官吏,他处理案件的目的是把纠纷合情合理地解决好,使当事人双方都尽可能满意,而不是遵循书本上的严格的法律规定“就事论事”。
[6]当法官发现严格依照法律规则已经无法平息原告“讨个说法”的要求,不能实现“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有可能引起某些负作用时,基层法院的法官灵活地在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正义观之间进行某种平衡与妥协,[7]巧妙地或者说智慧地将民间习惯、“乡土正义观”与国家法有机地掺杂、柔和在一起。
从中国目前乡土社会的实际现状看,受交通落后、信息闭塞、传统农耕生活的环境影响,农民接受和应用法律的能量、频率都不是太高,加上文化素质偏低,传统心理积淀太深,现代法律宣传普及的缺乏,都会使传统的民间习惯和“乡土正义观”有了长期存在、发展的文化土壤和社会条件。
从社会学的观点看,即使是多么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也无法渗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表现在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因而,在一定情况和一定条件下,基层法官在执法时把国家法与乡土社会的正义观念相结合,也许更有利于树立乡民的法律意识。
以本案来说,原告Q历时两年,在乡派出所、村委会、司法所进行处理都没有结果,他将“讨个说法”的最后机会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作为最后一道屏障的人民法院没有抓住这个机会,不从实际出发,而是一个纯碎的书呆子,草草地下个一纸判决,(法官完全可以这样做,事实上很多法官都是这样做的),这多少会令民众在思想上想不通,觉得法律有些“奇怪”。
本案的意义就在于提示我们思考:法官在解决纠纷时,作为一个称职的有作为的基层法官应注重什么?努力什么和避免什么?可以想象,当地的乡民通过这个案件的处理结果感到法律、法院、法官与他们的人情观、正义观是相通的,法律体现了某种人情味和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