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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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银发[2007]203号【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日期】2007.06.22【实施日期】2007.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07]203号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代理行和开户行实时完成本行客户的账务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和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具备开办跨行和行内通存通兑业务的功能。

小额通存通兑操作规程 (2)

小额通存通兑操作规程 (2)
转帐:
借: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或2111活期储蓄存款(红字)
贷:2620待清算(本金部分)(红字)
贷:2620待处理(手续费部分)(红字)
现金:
借:借:2620待处理(本金)(红字)
贷:2620待清算(本金)(红字)
做5265交易:
借:1011现金(红字)
贷:2620待处理(本金)(红字)
借:1011现金(红字)
贷:2114东方卡个人存款
或贷:2111活期储蓄存款
借:2888小额支付系统业务资金清算
贷:5110手续费收入
客户支取现金时,柜员做5265交易,打印取款凭证及回单,加盖现金清讫章和柜员名章
借:2431应解汇款
贷:1011现金
客户使用转账时,先打印存款凭证及存折、回单(卡),后打印取款凭证及回单,加盖转讫章和柜员名章。柜员应审核打印结果是否正确。
小额支付系统个人跨行通存通兑签约查询操作规程(
流程图
主体
操作内容
备注
业务受理
审核
签约查询
结果
送别客户
客户
客户凭卡或存折,在柜面上办理小额通存通兑签约查询。
客户办理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个人账户信息查询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柜员
柜员收下客户的卡或存折和身份证件后,审核有效身份证件等无误后,办理签约查询。
柜员
对客户填写的凭条,柜员应审核存、取款凭条上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是否已留联系电话,若为现金通存的还应审核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存款凭条上摘录证件名称及证件号码。
柜员
1、对现金个人通存的,柜员根据存款凭条上客户填写的金额,清点现金;
2、对转账个人通存的,根据存款凭条上客户填写的金额进行操作。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第一章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与终止一、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一)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开通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无误后,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一式两份)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为申请人开通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二、通存通兑业务的终止(一)个人申请终止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开户行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二)开户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与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一式两份)无误后,在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开户行终止申请人指定个人存款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三)个人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开户行可根据协议直接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并通知客户。

第二章通存业务处理一、业务凭证的填制(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1.业务种类—通存业务;2.交易方式—转账;3.业务金额;4.委托日期;5.收款人名称、账号;6、收款人开户行名称;7.付款人名称、账号;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现金方式。

客户以现金方式办理时,应填写通存通兑业务凭证,记载下列内容:1.业务种类—通存业务;2.交易方式—现金;3.业务金额;4.委托日期;5.收款人名称、账号;6、收款人开户行名称;7.付款人名称;8.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

客户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同时填写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业务要件的提交(一)转账方式。

客户以转账方式办理时,应向代理行提交下列业务要件:1.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2.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小额支付系统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兴起的一种支付方式。

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小额支付系统具有支付快速、安全可靠、操作便捷等优点,已经成为众多消费者的首选支付方式。

其中,小额支付系统的通存通兑业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通存通兑是指在小额支付系统中,用户可以随时将资金存入账户中,也可以通过提现的方式将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银行账户中,全程在线操作,十分方便快捷。

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是指用户在使用小额支付系统的通存通兑业务时,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操作规范。

通常情况下,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包括以下步骤:1. 开户:用户在使用小额支付系统之前,需要先进行开户操作。

一般来说,用户需要提供身份证明文件、手机号码等信息进行验证,以确保账户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2. 存款:存款是通存通兑业务的核心步骤之一。

用户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的网页或手机客户端等方式进行存款,通常可以选择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进行操作。

在存款时,用户需要填写相关的存款信息,如存款金额、存款账户等。

存款成功后,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会即时生成相应的账单明细。

3. 转账:用户在使用小额支付系统时,除了可以将资金存入账户中外,还可以通过提现的方式将账户资金转移到银行账户中。

通常来说,提现操作需要用户提供银行账户的相关信息,以便进行转账操作。

在转账过程中,用户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如提现金额、银行账户等。

转账操作完成后,相应的账单明细也会在小额支付系统中即时生成。

4. 查询与报表:在使用小额支付系统的通存通兑业务时,用户可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已存款项、已提现款项等信息。

此外,小额支付系统还可以生成账户报表,包括存款、提现、转账等详细的账单明细,帮助用户了解账户资金的流动情况,提高资金管理的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小额支付系统的通存通兑业务时,用户需要使用安全可靠的电子设备,以确保账户的安全。

此外,在进行存款、提现、转账等操作时,用户应该仔细核对相关信息,避免因失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节选)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已开通全国通存通兑清算业务的网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我行网点接受个人客户的委托,为其实时办理异地个人账户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户余额查询的业务。

(一)本办法所称个人账户包括在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本办法所称受理方和开户方分别是指通过系统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网点。

其中,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受理方,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的一方为开户方。

(三)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持存折或卡在受理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经办人。

存款人是指与存折或卡户名相符的存折或卡的所有人。

(四)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四条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网点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网点通过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须经中心批准,赋予相应业务权限。

第六条省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有全国和省辖两种辖域范围,跨省通存通兑为全国辖域业务,省内通存通兑为省辖业务(适用于我行网点和省内未加入数据大集中系统的法人联社辖下网点之间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处理模式。

受理方和开户方实时、逐笔发送和接收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完成相关账务处理,中心或省联社中心实时完成受理方和开户方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条我行网点受理通存通兑业务时的金额限制:(一)受理现金通兑交易时,单笔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二)我行网点作为开户方时,对异地现金通兑业务的累计金额进行限额管理,客户通过系统取现,一天内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简答题(含答案)

简答题账户类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条答: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2、我国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哪几类?——《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条答: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答:第十四条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4、哪些单位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报中国人民当地分支行批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答: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5、哪些情况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答: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一)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三)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信用社(银行)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培训资料

信用社(银行)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培训资料

前台操作介绍
• • • • • • • • 4981 通存通兑合同管理 4937 通存通兑合同查询 4982 客户账户信息查询 4983 他行卡折取现 4984 他行卡折存现 4985 他行卡折转本行卡折 4986 本行卡折转他行卡折 4902 查询小额实时支付流水表
相关知识介绍(十)
• 小额业务报文介绍
1. PKG001普通贷记业务包 2. PKG002普通借记业务包 3. PKG003实时贷记业务包 4.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 5. PKG005定期贷记业务包 6. PKG006定期借记业务包 7. PKG007贷记退汇业务包 8. PKG008普通借记回执包 9. PKG009实时贷记回执包 10. PKG010实时借记回执包 11. PKG011定期借记回执包 12. PKG012通用信息业务包 13. PKG013实时信息业务包
通存通兑业务
• 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 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资金实时 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个人存款 账户。 •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将其开户行 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 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相关知识介绍(二)
• 业务系统类型号: 两位定长数字,标识与支付系统对接 的各业务系统类型,如ABS、TBS。00-59保留给支付系 统使用,60-99由参与者自己分配使用。 • 目前小额支付系统已经分配的业务系统类型号为: • 00 支付系统 • 10 ABS系统 • 20 TBS系统 • 30 商业银行系统 • 40 清算组织系统 • 50 同城清算系统
原收款行经支付系统主动将款项划回给原付款行
00114 定期借记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得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得系统参与者与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与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就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就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就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得机构。

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就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得、用于资金清算得存款账户。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得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得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就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得参与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就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得参与者相互间发生得支付业务。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与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

出现联机中断或其她特殊情况得,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得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管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总行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设置第四条总行运营管理部门是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管理员岗、业务主管岗和业务操作员岗,下设清算中心作为系统直接参与者。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系统的日间运行监测;(二)负责小额包的手工组包发送、日终汇总对账、差错处理、清算以及支付业务相关过渡科目的日常管理;(三)负责各机构小额支付业务纪律执行情况的考核;(四)负责小额净借记限额、圈存资金的设置,并在净借记限额低于警戒值时及时调整。

第五条总行信息科技部门是系统管理部门,设置系统维护员岗,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对系统使用的存储介质进行严格的病毒检查,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二)负责小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密押管理;(三)负责小额支付业务前置机系统的管理及数据备份等工作。

第六条各机构为系统间接参与者,设置业务主管岗、录入员岗、复核员岗和授权员岗,负责小额支付业务的柜面受理、业务记账、复核及信息类报文的应答。

第七条系统所有岗位进行严格权限管理,一名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增设用户及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均应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八条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二)定期贷记业务;(三)普通借记业务;(四)定期借记业务;(五)实时借记业务;(六)实时贷记业务;(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九条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金额小于规定限额的付款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服务协议

人民币个人通存通兑服务协议编号甲方:乙方: 支行为满足甲方高效、便捷使用资金的需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办理个人跨行通存通兑业务。

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开通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甲乙双方应签订本协议,并承诺遵守本协议条款。

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基本情况,并保证真实有效:户名:账号(卡号):联系人:联系电话: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码:三、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后,甲方可持前款记载账户的活期存折、借记卡等有效存款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任意一家商业银行营业柜台办理个人储蓄账户存取款业务、个人结算账户存取款及转账业务、个人账户余额查询业务。

四、甲方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可以由本人办理,也可由他人代理。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办理业务时,甲方应当面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办理的,必须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有效存款凭证和密码,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有效存款凭证丢失或密码泄露导致的不当支付,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办理通兑业务时,甲乙双方必须遵守《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

七、为保证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每日单笔通兑取现限额人民币(大写)元和当日通兑累计取现限额人民币(大写)元办理业务。

单笔通兑转账限额人民币(大写)元和当日通兑累计转账限额人民币(大写)元办理业务。

八、甲方通过代理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甲方应按照代理行公布的收费标准向代理行缴纳汇划手续费。

九、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有效指令办理业务,并保证资金安全、准确、及时入账,不得无理拒绝为甲方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系统故障影响甲方资金运用,或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如冻结、挂失、销户等)造成乙方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办理甲方账户的资金通存通兑业务的,乙方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十、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一)甲方提交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的;(二)甲方违反本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处理说明(银支付[2006]105附件1

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处理说明(银支付[2006]105附件1
2、开户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包,检查付款人账号、户名及密码的合法性,并确认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检查通过的作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XX户(交易金额)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交易金额)
检查未通过的做拒绝处理,并记录错误原因。
业务回执阶段:
1、开户行完成相应处理后,应按规定实时组成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业务类型号30101个人储蓄通兑业务,006通用回执业务要素集),加编密押后经CCPC、NPC实时转发给代理行。
30503
客户账户应答业务
PKG013
实时信息业务包
业务类型号与业务要素集对照表
30001
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001
普通转账业务要素集
原业务
006
通用回执业务要素集
回执业务
30101
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001
普通转账业务要素集
原业务
006
通用回执业务要素集
回执业务
30502
客户账户查询业务
005
通用信息业务要素集
2、小额支付系统对回执包进行双边轧差处理,并将轧差结果实时通知代理行和开户行。
3、代理行收到开户行返回的回执后,交易成功的,为客户打印存款回单,记载个人储蓄通存业务发生额(通存金额),同时打印手续费回单(代理行手续费)交与客户。
交易失败的,将一联回执交易清单交与客户,并将现金退还给存款人或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编号
要素名称
强制项/可选项
(M/O)
属性
备注
1
账号类型
M
1n
见说明
2
账号
M
32x
3
密码验证码算法
M

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

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附件1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贷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

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贷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xxxx农村信用社小小额缴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xx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小额缴付系统(以下缩写缴付系统)包含大额实时缴付系统和小额批量缴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具有缴付系统行号,通过缴付系统办理缴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xxxx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省级以下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xxxx农村信用社缴付系统推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理”。

县级行社负责管理所划归通汇机构缴付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缴付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1操作规程办理各项缴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方式规范,支付秩序较好;(二)具备开设业务二者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方式人员;(三)存有完善的风险掌控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晰。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合乎启用缴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提出申请启用缴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呈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备案,表明拟将开设缴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有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非政府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现代支付系统(大小额支付)业务知识考试卷及答案

现代支付系统(大小额支付)业务知识考试卷及答案

支付系统业务知识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仅有一个正确选项,错选、少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1.关于大额支付系统,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B、大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C、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D、大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2.支付系统参与者和运行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处罚原则是( B )。

A、每日按0.7‰的罚款B、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C、每日按0.5‰的罚款D、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付赔偿金3.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最大汇款金额不得超过( A )。

A、20000元B、50000元C、5000元D、10000元4.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支票业务分区域业务和全国业务,其区域业务指支票的提出行和提入行均属(B)的业务。

A、小同城票据交换区域B、同一分中心(CCPC)C、会计集中核算区域D、大同城票据交换区域5.大、小额支付系统的全称分别是(B )。

A、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差额支付系统B、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C、大额全额支付系统,小额差额支付系统D、大额全额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6.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业务回执实现,是通过(B)。

A、大额支付系统实现B、小额支付系统实现C、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实现D、商业银行行内系统实现7.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处理的实物支票应由(A)。

A、提出行保管B、提入行保管C、持票人保管D、出票人保管8.支付系统行号由(C)定长数字组成。

A、8位B、10位C、12位D、14位9.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 B ),不可撤销。

A、时效性B、最终性C、有效性D、保证性10.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C)。

A、特殊参与者B、特种参与者C、特许参与者D、特别参与者11.(B )业务是指收款银行依据当事各方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

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会计核算操作手续为规范我行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办理手续,防范支付风险,根据《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手续》等相关制度,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第一章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定义和基本规定一、定义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即个人客户可持我行借记卡或我行人民币活期存折在他行营业网点柜面办理人民币余额查询、取现、存款及转账等业务,客户也可持他行的借记卡及人民币活期存折在本行所有营业网点办理人民币余额查询、取现、存款及转账等业务。

二、基本规定(一)小额通存通兑业务适用于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通存业务是指客户通过银行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在他行开户的个人存款账户。

(三)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他行从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四)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实时查询其开户行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五)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

(六)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在我行办理转账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有一方为我行账户。

(七)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我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2、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3、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或行号;4、客户与我行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通存通兑服务协议》。

(八)代理行应按照客户与开户行约定通存通兑业务的限额办理业务。

三、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和终止(一)通存通兑业务的申请开通对于申请开通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的个人客户,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至本行各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开通手续,支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与申请人签订《浙江民泰商业银行人民币个人通存通兑服务协议》(一式二份),并加盖业务公章,一份留存,一份交还申请人。

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

我国商业银行开通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我国商业银行自2007年11月19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通小额支付系统跨行通存通兑业务,百姓持存折可到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的各银行存取现金、转账和账户余额查询。

此前,银联卡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通存通兑,但只能在ATM机上通存通兑,不能在柜台操作。

此次跨行通存通兑的推出,使客户可持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在各家银行网点实时通存通兑。

2007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实现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业务。

我国建成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的现代化支付系统2007-08-29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29日说,我国目前已经建成了以大、小额支付系统为核心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其中大额支付系统的功能和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了全国银行跨行资金清算的零在途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实时结算。

苏宁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支付系统是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

目前中国全年的非现金支付大体上是261亿笔,按工作日250天算,平均每天有1亿笔资金在银行和各个支付体系运转,因此支付系统的安全性高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

苏宁介绍说,近年来人民银行加大了现代支付体系的建设力度,比如大额支付系统,主要解决跨行大额资金的支付。

2007年上半年,日均处理跨行支付业务65万笔、金额1.6万亿元。

同时,人民银行还建立了小额支付系统。

小额支付系统全天候提供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的工资发放,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收费,通存通兑、跨行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等公共支付服务,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

苏宁说,人民银行还建立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这样就方便了广大老百姓,方便了居民个人跨地区使用支票。

他指出,近年来,人民银行还加大了银行卡的建设和推广力度,目前银行卡发卡量已经达到12.9亿张。

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正文:---------------------------------------------------------------------------------------------------------------------------------------------------- 山东省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内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和控制支付结算风险,满足社会公众高效、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需求,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通存通兑业务(以下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不同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资源共享,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资金转账及现金存取款业务。

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和借记卡账户。

第三条通存通兑业务只对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山东省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第四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资金实时入账、定时清算的原则。

通存时资金实时存入收款人账户,通兑时实时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定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代理行与开户行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行是指受理客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户行是指为客户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分为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及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具体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存、取款和转账业务;活期储蓄存折现金存、取款业务;借记卡的现金存、取款和转账业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储蓄存折及借记卡账户信息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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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办法(2007-12-1410:18:0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处理,防范支付风险,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支付系统通存通兑业务(以入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个人客户通过代理行(社)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对本人或他人在开户行(社)开立的人民币个人存款账户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本办法所称代理行(社)是指根据客户委托发起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社)是指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接收代理行(社)发来的通存通兑业务指令,并对客户指定的人民币存款账户进行业务处理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是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护照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第三条中国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有关现金管理、反洗钱等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客户可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借记卡和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存折(以下简称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通存通兑业务遵循“实时入账、实时清算”的原则。

代理行(社)和开户行(社)实时完成本行(社)客户的账户处理;小额支付系统定时完成代理行(社)和开户行(社)之间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包括通存业务、通兑业务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社)将资金实时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社)个人存款账户。

通兑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社)从其开户行(社)个人存款账户实时支取款项。

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社)实时查询其开户行(社)个人存款账户信息。

通存业务和通兑业务可委托他人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仅可由客户本人办理。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支持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

转账方式的通存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社)将其在代理行(社)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社)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转账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社)将其在开户行(社)的个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转存到其指定的代理行(社)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

现金方式的通存业务是指客户向代理行(社)缴存现金,存入其指定的本人或他人开户行(社)个人存款账户的业务;现金方式的通兑是指客户通过代理行(社)从其开户行(社)个人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业务,办理现金通存通兑业务必须留下客户的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八条个人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开户行(社)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二)持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并设置个人存款账户密码;(三)个人存款账户存折上注明开户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签约时由银行或信用社网点经办员填写);使用借记卡的客户应知悉其发卡银行具体营业机构的详细名称;(四)本人与开户行(社)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

第九条个人与开户行(社)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时应当议定下列事项:(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账号和户名;(二)通兑业务每日累计金额上限,目前广西农村信用社系统自动设置金额上限为贰万元,由信用社网点经办员告知客户,客户同意此金额上限方可签约;(三)需要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代理行(社)不得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金额上限。

第十一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填制代理行(社)提供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广西农村信用社现金通存业务凭证用存款凭条和转账业务凭证代替,现金通兑业务凭证用取款凭条和转账业务凭证代替,通存通兑转账业务凭证用转账业务凭证代替)。

通存通兑业务凭证应记载下列事项:(一)业务种类:通存、通兑或账户信息查询业务;(二)交易类型:现金或转账方式;(三)业务金额;(四)委托日期;(五)收款人名称、账号;(六)收款人开户行名称;(七)付款人名称、账号;(八)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九)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现金业务由客户在存取款凭证背面相应位置填写,转账业务由客户在转账业务凭证第一联背面填写);(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现金业务由客户在存取款凭条背面相应位置填写,转账业务由客户在转账业务凭证第一联背面填写);(十一)客户联系电话、住址(由客户在凭证背面空白处填写)。

第十二条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行(社)可终止其通存通兑业务:(一)本人提交通存通兑业务终止申请书的;(二)违反通存通兑业务协议的。

第十三条开户行(社)在与客户签订通存通兑业务协议或收到客户提交的业务终止申请书后,应于24小时内实施业务开通或终止。

第三章业务处理第十四条客户委托办理通存业务时,应向代理行(社)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三)采用转账方式的,应提交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客户委托办理通兑业务时,应向代理行(社)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三)付款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四)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代理行(社)受理通存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一)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二)查验客房有效身份证件;(三)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四)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进行账户处理并发出通存业务指令至开户行(社)。

第十七条代理行(社)受理通兑业务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一)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二)查验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查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三)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客户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同时留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审核无误的,及时发出通兑业务指令至开户行(社)。

第十八条开户行(社)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系统自动按下列要求处理:(一)审核收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二)审核收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三)在自收到通存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四)根据小额支付系统对成功业务回执的确认信息,对收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开户行(社)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系统自动按下列要求处理:(一)审核付款人是否已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二)审核付款人账号、户名是否正确;(三)审核无误的,对付款人账户进行账务处理;(四)在自收到通兑业务指令时起10秒内向代理行返回成功或失败的业务回执。

第二十条代理行(社)收到通存业务回执后,打印存款凭条和转账业务凭证,并将转账业务凭证第三联交付客户。

代理行(社)收到通兑业务回执后,将款项转入客户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客户,打印转账和取款凭证,转账业务凭证第三联交付客户。

第二十一条对交易失败且已做行内账务处理的通存或通兑业务,代理行(社)和开户行(社)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二条代理行(社)发出通存或通兑业务指令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扎差的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三条客户委托代理行(社)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制的通存通兑业务凭证;(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本人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

客户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委托代理行(社)办理账户信息查询业务的,不再另行提交上述材料。

第二十四条代理行(社)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应及时发起账户信息查询业务指令,收到开户行(社)实时返回的查询信息后打印账户信息回执交付客户。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银行应严密审核手续,加强业务管理、事后稽核和检查监督,确保通存通兑业务代理的准确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银行应加强对小额支付系统净借记限额及清算账户的监控管理,确保客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实时轧差、及时清算。

第二十七条代理行(社)办理通存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将款项留存并向客户出具留存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通知客户做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代理行(社)办理通兑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确认业务处理成功的按下列程序处理:(一)转账方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领取业务回单;(二)现金方式办理通兑业务的,及时通知客户于2个工作日内领取现金;(三)客户超期未领取现金的,代理行应在到期日的次日将款项退汇至原付款人账户;(四)告知客户与开户行(社)进行账务核对。

代理行(社)确认业务处理失败的,应及时通知客户业务失败的原因,并告知客户与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第二十九条银行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应确保客户账户信息安全,在技术设计上应实现客户账户信息数据的密文传输,确保账户信息不被泄漏或窃取。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第三十条信用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无理拒绝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二)代理行(社)擅自设定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金额上限的;(三)开户行(社)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返回业务处理回执的。

第三十一条因系统故障造成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责任信用社应主动协调解决,对方信用社应密切配合,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代理行(社)因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情形造成客户资金暂存的,应按活期存款利率和实际暂存天数计付利息。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按一年期贷款利息及延误天数赔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信用社工作人员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过失,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二)信用社及其工作人员泄漏客户账户信息,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通存通兑业务办理错误的,由客户自行联系代理行(社)和开户行(社)协商解决,代理行(社)和开户行(社)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及其密码。

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个人存款账户存折(卡)遗失或密码泄露导致资金损失和客户信息泄漏的,客户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社)可向客户收取手续费;开户行(社)不得收取手续费。

代理行(社)向客户收取手续费的标准按照人民银行的收费规定执行。

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代理行(社)应免费向客户本人提供一次账户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广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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