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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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用社(银行对公通存业务管理办法

最新信用社(银行对公通存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对公通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省内农村信用社对公通存业务正常运行,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信用社(银行)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公通存业务是指为省内各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发的,由受理方将付款人资金实时通存到异地开户方单位(对公)结算账户的结算业务,区别于异地通存通兑,其特点是收款人一方为单位(对公)结算账户。

第三条基本定义一、入网机构代码:4位数字,由广东省信用合作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分配,作为唯一标识入网联社账务机。

二、受理方:发起交易请求的成员社。

受理方发出交易请求后等待开户方返回交易应答。

三、开户方:接收交易请求的成员社。

开户方接收交易请求后实时进行账务处理,向受理方返回交易应答。

四、对公通存确认:受理方在收到对公通存交易成功响应并完成账务处理后,向开户方发送对公通存确认,使开户方解冻已存入的存款金额。

第四条入网机构是指经信用社(银行)联合社批准加入信用社(银行)对公通存业务系统的农村信用联社、市办。

入网机构代表其辖内的信用社入网成员行使入网的权利与承担义务。

第五条信用社(银行)联合社负责系统的筹建、运行、维护、管理和日常的资金清算。

第六条对公通存业务的系统状态与实时电子汇兑系统的系统状态保持一致,且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业务。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加入信用社(银行)对公通存业务系统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入网管理第八条入网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一、遵守《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业务制度、技术规范等。

三、对其他入网机构的相关信息(技术文档、测试数据、业务文档)保密。

四、协助共同完成业务差错处理。

五、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完成资金清算。

六、为维护客户及自身的利益,有权对对公通存业务处理结果提出异议及申诉。

农信银通存通兑

农信银通存通兑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信用社营业网点(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四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社系统内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六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社(行)下各机构间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八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畅通结算渠道,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业务,积极开展业务宣传,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规范操作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将《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并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业务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一)严格控制现金通兑业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通兑业务,仅限于存款人小额零星开支。

营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业务处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二)做好存量通存通兑账户协议补签工作。

《暂行办法》下发前,营业机构已为存款人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应与存款人补签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通通存通兑业务时,已签订正式协议的,可不重复签订。

营业机构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使用的申请书、协议和通知书等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下发。

凭证正式下发前,各营业机构可按照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打印使用,正式下发后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凭证。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开通。

目前,核心业务系统暂不支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系统优化升级前该业务暂不开通,其收费方式及标准待业务开通后由省联社另行确定。

(四)完善同城票据交换提入业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若票据记载的付款人在“无交换号机构”开户、账户为凭支付密码支取且通兑的,“有交换号机构”提入该票据后,可在审核无误后直接进行记账处理,实物票据不再返还开户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联社。

联系人:联系电话: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水平,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银行储蓄联网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充分发挥综合业务系统作用,进一步增强农村合作银行的服务功能,方便、快捷地为储户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已实施综合业务系统的储蓄网点,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的各项储蓄业务。

第三条为确保综合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各支行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会计核算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岗位职责分明,严格按制度办事,准确、快捷地为储户办理业务,真实、完整地反映储蓄业务状况。

第四条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经上岗培训懂得储蓄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基本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和业务操作流程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五条全省以信用社(支行)为储蓄通存通兑的机构,机构编号为账号的前八位,其中第一至第二位为省代号,第三至第四位为市地代号,第五至第六位为县(市、区)代号,第七至第八位为信用社(支行)代号。

账号前八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不作为储蓄通存通兑业务,账号前六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为县(市、区)辖内通兑,账号前四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为市辖通存通兑,账号前二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为省辖通存通兑。

第六条储蓄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一)凭密支取的存折类储蓄(包括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整存零取储蓄、存本取息储蓄、教育储蓄)的续存、补登折、换折、支取;(二)凭密支取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支取;(三)凭密支取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支取;(四)凭密支取的活期储蓄存单的支取;(五)凭密支取的以上储蓄种类的改密、修改支取方式为“任意支取”、通兑级别;(六)以上储蓄种类的口头挂失;(七)综合业务系统结转前开立的凭“任意支取”的储蓄账户,可参照上述一至六条,在县辖范围内通兑。

第七条下列业务不实行通存通兑,均须回原开户信用社(支行)、网点办理:(一)凭印鉴支取户;(二)凭证件支取户;(三)存单、存折上加盖了“不通兑”戳记户;(四)存折类(包括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整存零取储蓄、教育储蓄、存本取息储蓄)储蓄存款的销户;(五)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预约、取款、销户;(六)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七)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挂失补开、解密清户;账户冻结及解除冻结;账户止付(本系统存单质单贷款除外)和解除止付;(八)非凭密支取户的修改支取方式、通兑级别;(九)信用服务站等手工开立的存单、存折;(十)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的储蓄存款;(十一)账户实名维护。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最新]

附件9:XX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原农信银柜面通业务)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所辖的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入网机构。

第三条入网机构分为成员机构和成员机构所属营业网点。

成员机构是指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X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清算中心(简称省中心)在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简称农信银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行使数据传输与资金清算职能。

成员机构所辖营业网点是指已加入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汇兑业务的各级行社营业网点。

第四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是指己实现通存通兑的个人账户通过农信银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的全国农信系统内现金通存通兑、转账及账户余额查询等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必须柜台办理,暂不支持自助设备。

第六条系统不支持同一清算行下各机构间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发起与接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入网机构分别称为受理行社和开户行社。

第八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的方式。

第九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系统支持7×24小时服务。

第十条个人账户通存、本省折(卡)转入外省账户(本转异)业务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取客户手续费;通兑或外省折(卡)转入本省账户(异转本)业务,交易界面联动收取手续费,也可通过“公共收费交易”收费。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支持的业务包括:(一)个人账户跨省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

(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

(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转异、异转本。

(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帐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帐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农村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信用社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行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管理办法》、《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第三条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具体业务由省清算中心办理,信用社是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间接参与者。

第四条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信用社受个人账户客户的委托,为其办理异地(跨省间)个人账户存款、取款、查询等业务。

第五条发起与接收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分别称为受理社(行)和开户社(行)。

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取“逐笔发起、实时清算”,省清算中心与农信银清算中心实时全额清算资金,综合业务系统实时清算个人账户资金,日终清算各信用社的汇差资金。

第七条信用社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应保证各级清算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八条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系统办理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个人活期账户(存折或卡)的相关业务。

不得办理跨省定期存款的结清、部分提前支取,不得办理活期账户的销户,不得办理存折、借记卡的挂失。

第九条办理柜台异地折、卡现金取款、转账取款、余额查询业务,必须持异地农村信用社存折或银行卡办理,办理银行卡柜台取款时应使用磁条读写器读取卡号;办理柜台现金续存、转账存款业务等,可在无折、无卡的情况下办理。

第十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必须坚持“一笔一清”的原则,在确定交易结果的情况下,方可决定具体处理方式。

第十一条办理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实行有效监督,严格防范风险,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农信银个人账户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一)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存业务,包括柜台有/无折存款,柜台有/无卡存款;(二)个人账户异地现金通兑业务,包括柜台有卡/有折取现,自助设备取现;(三)异地转账业务,包括柜台本地卡/折转入异地账户,柜台异地卡/折转入本地账户,ATM异地卡转入本地账户,ATM 本地卡转入异地账户;(四)异地查询账户余额,包括柜台查询卡/折余额,ATM 查询卡余额。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拔清算的业务方式。

凡是在农村信用社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1)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将资金存入辖内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款帐户,即可办理资金业务的通存通兑。

第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销户;(2)活期储蓄存折的存款、取款;(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销户;(4)活期储蓄存单的销户;(5)活期储蓄存折补登折;(6)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续存;(7)定、活期储蓄存单的口头挂失;以上业务不含代办站。

第四条通存通兑方式(1)现金结算通存通兑(2)双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3)三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第五条科目使用(1)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该科目用于核算通存通兑差额资金的核算,当天资金清算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系统已经为各网点自动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差额户”,为了实现自动挂帐,帐号序号固定为9001。

如城区联社营业部为91401000043160900180。

(2)441社内往来非独立核算的储蓄所或信用分社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3)117存放联社款项信用社同管辖信用联社之间的往来,信用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4)116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联社营业部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5)232同业存放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清算中心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支付结算办法》、《XX农村信用社跨县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明确XX市农村信用社计算机综合业务系统清算资金的管理,保证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XX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农村信用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管理的资金,是指XX市辖各联社向XX市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XX市清算中心)上缴通存通兑的清算资金。

清算资金包括清算保证金和清算汇差资金。

各联社上存的清算资金用于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清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挤占、挪用和平调清算资金。

第四条各县联社必须按本办法及时上存清算保证金和清算汇差资金。

通存通兑清算业务必须按统一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XX市清算中心使用“23230007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上存地市中心款项”、“23230009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上存地市中心款项保证金”;各联社清算中心使用“11240007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地市中心款项”、“11240010存放联社款项——存放地市中心款项保证金”、“23230001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一般存款户”;信用社使用“11240001存放联社款项——一般存款户”。

第五条资金清算按“数据集中处理,逐级清算,分级管理检查”的方式进行管理。

XX市清算中心每日以辖内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资金进行清算,联社清算中心每日对辖内各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进行清算。

第六条资金清算的具体内容包括XX市农村信用社之间柜台活期储蓄存折存取款、转帐、冲帐、冲正及通存通兑机构间收取手续费等引起的资金清算业务。

第七条XX市清算中心在城区联社解西营业处开立清算资金帐户,该帐户用于管理各联社缴存的清算资金。

XX市清算中心与各联社之间的通存通兑资金清算通过该帐户以非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为确保XX市各联社通存通兑资金的正常清算,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以联社为单位上存通存通兑清算资金,开通前,各联社按二00三年四月底业务状况表各项存款余额的0.2%上缴通存通兑清算资金,不足50万元的按50万元上缴,其中通存通兑清算资金的30%作为清算保证金,保证金作为开通各县通存通兑业务的保证资金,在XX市清算中心设专户管理,各联社不得动用保证金来清算汇差,70%作为每日通存通兑清算汇差资金,在XX市清算中心开立清算汇差资金往来帐户进行清算。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实现业务操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方便、快捷地为客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省联社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已经实施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网点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开办通存通兑业务)开立了活期存款账户、存、折的客户,凭活期存折及密码、卡及卡密码办理异地柜面存款(包括无折续存)、取款、查询和口头挂失等业务,凭预留印鉴支取的支票户办理异地续存业务,以及活期存款异地存、取款冲正及补记账业务(不属于对外受理的业务范围)。

本办法所称异地,是指省辖内开户网点之外的任一已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信用社网点第四条全省已接入SC6000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网点之间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操作、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通存通兑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省辖内存款通存通兑受理业务范围(一)支取方式为“凭密码”的个人活期户凭存折或卡及密码办理异地存取款、补登存折业务。

(二)预留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折户的异地无折续存业务。

(三)凭预留印鉴支取的支票户(含单位活期存款户)异地续存业务。

(四)活期卡用户异地ATM自动柜员机、POS刷卡机的取款业务。

(五)预留密码的活期存款异地口头挂失业务。

(六)预留密码的个人活期存款账户查询业务。

(七)随农村信用社业务的发展而新增或调整的业务。

第六条以下业务须到开户网点办理:(一)单位活期存款户、个人活期支票户的取款业务。

对参加支票影像系统的,按支票影像系统办理业务的相关规定操作;(二)各类存款账户的销户业务;(三)各类存款账户的换折、密码修改业务(在ATM上修改密码除外);(四)各类存款账户、账户密码及预留印鉴的正式挂失;(五)账户密码的增加;(六)作为质押的存款的止付与解付;(七)更改储户信息;(八)更改支付条件;(九)各类存款账户的冻结、解冻转户;(十)其他须在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存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含信用社(银行)、信用社(银行)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强化综合业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实现业务操作规范化、标准化,确保综合业务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客户在其开户机构以外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凡在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

申请此项服务的客户可以在内任何一家冠有“安徽农金”标识的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办理异地存、取款业务。

第四条客户申请开通通存通兑业务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实名制的要求,并预留通存通兑账户密码。

客户凭存折(单)、银行卡及密码办理相关通存通兑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之间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

凡开办通存通兑业务的安徽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通存通兑业务受理范围(一)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款项的存取与销户;(二)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款项的存取、转账与销户;(三)个人存折的换折、补登折;(四)本、异地无折(卡)存款;(五)定活两便存款账户销户;(六)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存款账户的续存、提前支取与销户;(七)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销户;(八)个人存款账户密码修改;(九)个人存款账户余额查询;(十)存单、存折及银行卡的口头挂失。

第七条以下情况须到开户机构办理:(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二)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补发存单、存折和银行卡;(三)存款账户的冻结及解冻,控制及解控;(四)通知存款的通知手续、部分支取、销户;(五)其他需要在开户网点办理的业务。

第八条对公活期存款在全省信用社(银行)金融机构范围内可以办理异地存款业务,暂不开通异地支取业务。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通存通兑业务及资金清算管理,充分发挥综合业务系统作用,方便、快捷地为储户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功能,防范操作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入ⅩⅩ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的营业机构,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通存通兑业务指客户在非开户营业网点办理的储蓄存取款业务。

第四条通存通兑业务设立省级、县级清算中心,负责对下级机构进行资金清算管理。

第五条县级清算中心必须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开立汇差清算账户,用于通存通兑业务资金的结算。

第六条县(市、区)农信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按2006年9月底存款总量的1‰(精确到万元)向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缴存结算保证金,利率按同期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公布的结算资金利率执行,按季结息。

通存通兑清算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允许透支。

若发生透支,应于透支次日划拨资金补足。

若未及时补足,将自透支日次日起对透支账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罚息。

经警告仍不能补足透支额的,省联社有权停止其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七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日终清算,次日打单,各营业机构应于次日工前准备时在前台打印。

系统打印的电子记账凭证,与其他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省联社财务会计处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的管理,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负责通存通兑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负责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

第二章通存通兑基本规定第九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辖内开立的储蓄存款账户,均可自愿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1.储户必须设置支付密码;2.开户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单)打印户名;3.联网前的存折需到原开户社(所)更换新折。

第十一条通存通兑业务范围:1.跨营业网点可以办理的业务:续存、支取、口头挂失、更换密码、查询、补登存折、更换单折、销户(不含存折类存款)。

2.原开户营业网点除可办理上述业务外,还可办理以下业务:当天开户当天销户的存款、部分提前支取、凭印鉴支取、书面挂失及解除、冻结止付及解除、扣划存款、挂失补发折(单)或支取、密码重置、原手工办理的各种储蓄业务。

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XX农村合作银行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行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是XX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拨的清算方式。

凡是在我行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折、存单、一本(卡)通账户的客户,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条办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1) 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并留下支付密码的客户,需要将资金存入辖内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款账户,即可办理资金业务的通存通兑。

(2) 24小时以内存入的资金,不得办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

第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1)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销户;(2) 活期储蓄的存款、取款;(3)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销户;(4) 活期储蓄存折补登折;(5) 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续存;(6) 定、活期储蓄存单的口头挂失;第四条通存通兑方式(一)现金结算通存通兑(二)转帐结算通存通兑第五条科目使用储蓄通存通兑在4316科目下设储蓄通兑差额户核算,当天资金清算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第六条手续费的收取跨联社发生的取款,代理社应向开户行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凭证管理第七条办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单、存折、一本通、一卡通必须是XX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统一印制的凭证。

第八条代理行受理的通存通兑代收代付凭证,一律留代理行并与当日传票装订保管,不再回原开户行,如客户确需查询原存、取凭证的,由开户行与代理行联系,代理行应给予协助和提供账户查询服务。

第九条代理行受理存单(折、卡)口头挂失时,应予办理并及时通知原开户网点,同时告知客户五日内到原开户网点办理书面挂失。

开户行根据本网点打印的他代本业务流水的详细内容审核无误后,予以手工补发,并注明“补发凭证,原凭证作废”字样。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拔清算的业务方式。

凡是在农村信用社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1)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将资金存入辖内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款帐户,即可办理资金业务的通存通兑。

第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销户;(2)活期储蓄存折的存款、取款;(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销户;(4)活期储蓄存单的销户;(5)活期储蓄存折补登折;(6)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续存;(7)定、活期储蓄存单的口头挂失;以上业务不含代办站。

第四条通存通兑方式(1)现金结算通存通兑(2)双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3)三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第五条科目使用(1)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该科目用于核算通存通兑差额资金的核算,当天资金清算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系统已经为各网点自动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差额户”,为了实现自动挂帐,帐号序号固定为9001。

如城区联社营业部为91401000043160900180。

(2)441社内往来非独立核算的储蓄所或信用分社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3)117存放联社款项信用社同管辖信用联社之间的往来,信用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4)116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联社营业部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5)232同业存放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清算中心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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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通存通兑业务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电子计算机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和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网络服务功能,增强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根据我市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的需要,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的组成部分,是借助计算机网络实现异地资金实时划拔清算的业务方式。

凡是在农村信用社各通存通兑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条件
(1)凡是在辖内营业网点开立储蓄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将资金存入辖内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款帐户,即可办理资金业务的通存通兑。

第三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范围: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销户;
(2)活期储蓄存折的存款、取款;
(3)定活两便储蓄存款销户;
(4)活期储蓄存单的销户;
(5)活期储蓄存折补登折;
(6)零存整取储蓄存款的续存;
(7)定、活期储蓄存单的口头挂失;
以上业务不含代办站。

第四条通存通兑方式
(1)现金结算通存通兑
(2)双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
(3)三方转帐结算通存通兑
第五条科目使用
(1) 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该科目用于核算通存通兑差额资金的核算,当天资金清算后该科目余额为零。

系统已经为各网点自动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差额户”,为了实现自动挂帐,帐号序号固定为9001。

如城区联社营业部为91401000043160900180。

(2) 441社内往来非独立核算的储蓄所或信用分社与管辖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3)117存放联社款项信用社同管辖信用联社之间的往来,信用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4)116存放其他同业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联
社营业部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5)232同业存放款项各联社之间的往来清算中心使
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各联社之间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6) 2351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管辖信用联社同信用社之间的往来,信用联社使用本科目,本科目用于通存通兑差额款项的核算。

第二章凭证管理
第六条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存单、存款存折,必须是省农村信用社统一印制的凭证。

第七条代理信用社受理的通存通兑凭证,一律留代理信用社并与当日传票装订保管,不再回原开户信用社,如客户确需查询原支付凭证,由开户信用社与代理信用社联系,代理信用社给予协助和提供帐户查询服务。

第八条客户遗失回单需要补制的,由收款人出具单位有关证明以及个人身份证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

开户信用社根据本机构打印的他代本业务流水的详细内
容审核无误后,予以手工补制回单,并在回单上注明“补发凭证,原凭证作废”字样。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九条营业网点受理客户提交的收、付款人均为开通通存通兑帐户的会计凭证时,经办人应按通存通兑业务的处理程序进行,对票据的有效性及凭证的各项要素要认真审核,如不出现拒付,可做通存通兑帐务处理,接柜员将回单退持票人转交收款人。

第十条跨社提现:储蓄存折(单)帐户异地支取现金,每次不得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超50000元的储蓄存折(单)的现金支付不予办理,必须到原开户信用社办理。

第十一条查询、查复管理单位存款通存通兑业务的查询、查复处理:辖内网点受理后,由柜员将客户所要查询事项做到详细的记录(查询人、查询日期、票据的收款人、付款人、经办人)以及查询、查复处理情况,同时登记“查询、查复登记簿”留存备查,查询、查
复书必须由内勤主任签字。

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在代理他社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可代为更换储蓄存款存折。

新存折上加盖代理社的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同时在存折上加盖“代换折”戳记,以此识别。

旧折由代理社做当天传票附件。

第十三条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储户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时,应提醒储户设置个人密码。

不设置个人密码的储蓄存款不得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取款只得到原开户网点办理。

第十四条以下业务必须回原开户网点办理
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的支取;
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个人密码的设置、更换;
原手工办理的各种储蓄业务;
帐户冻结、解冻与凭证的正式挂失、解挂;
活期储蓄存折帐户销户
涉及对公结算帐户业务;
未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帐户。

第十五条存款人因故需在非开户信用社办理口头挂失时,必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并提供挂失存单的要素,代理信用社能据以查出该帐户并证实存款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并通过计算机做口头挂失的相关业务处理,但必须明确告诉储户五日内回原开户信用社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第十六条其他管理
1、票据和凭证的审查按《票据法》及有关结算制度规定办理。

2、收款人或付款人在其它专业银行开户的,按人民银行同城票据交换办法处理。

3、当天存入的储蓄存款不允许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4、办理存款通存通兑业务,必须遵循《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和核算原则。

第四章帐务差错处理
第十七条代理信用社因操作失误,造成多付款或串户错入辖内他社的处理:
1、代理信用社发现当日错帐,由内勤主任审核后,做通存通兑抹帐处理。

如果余额不足不能抹帐时,应及时与开户信用社联系,说明错帐的原因,并要求开户信用社给予协助扣款;同时填制一式三联《**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差错调帐通知书》并加盖代理社公章,由内勤主任签字后,一联报联社计算机网络分中心(跨县区的必须报市计算机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后,另一联与原支付凭证复印件一齐传真
至开户信用社(无传真机的网点可派专人送达),一联留存专夹保管。

开户信用社接到传真或代理信用社送达的差错调帐通知书后,应先扣错帐款项或尚余款项并主动划转原代理信用社。

代理信用社对当日无法追回的错款或差额部分,编制特种转帐传票,经内勤主任签字后,在“155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

2、开户信用社隔日发现他代本业务的差错时,开户信用社应主
动与代理信用社联系,代理社在核查无误后,根据错帐情况填制一式三联《**市农村信用社通存通兑差错调帐通知书》,加盖代理社公章,并由内勤主任签字后,一联报计算机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后,另一联与有关凭证复印件送达开户信用社(传真、快递等方式),一联留存专夹保管。

同时开户信用社对错帐进行扣款或补记;如余额不足的,先扣尚余款,并主动划转代理信用社。

代理信用社对当日无法追回的款项,经办人核实后编制特种转帐传票,由内勤主任签字后在“155其他应收款”科目挂帐。

如开户信用社的差错,自行进行帐务调整。

3、挂帐款项二日内必须查清并追缴,各社应予积极配合。

第五章资金核算
第十八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采取逐级自下而上差额清算,每天营业终了由清
算中心进行资金清算,并实现清算资金自动入帐。

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反映由于通存通兑业务所形成的相互存欠资金的关系,如余额在借方为应收差额,余额在贷方为应付差额。

第十九条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采用逐级清算的方式,其具体清算办法是由
下级信用社将通存通兑差额逐级上划给主管信用社,由主管信用社统一负责清算。

联社内通存通兑差额当日结转。

联社间的通存通兑差额通过各联社在清算中心开立的“通存通兑清算资金”帐户当日结转。

第二十条若遇特殊情况,系统不能自动清算时应做如下处理:
1、储蓄所或信用社分社“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则应通过手工上划管辖信用分社或信用社。

2、信用社“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如有余额,不能自动清算,则应手工上划管辖联社。

3、联社营业部“4316通存通兑业务款项”科目如有余额,则涉及联社间的清算,应手工上划清算中心。

第二十一条 116科目下的“通存通兑清算资金”帐户不允许出现红数,若因特殊原因出现红数,应于次日通过特约汇兑系统实时划拨资金,届时清算中心将按调剂资金利率对其进行计息并通报各联社。

第二十二条营业终了,各营业网点轧平帐务,并认真核对4316科目发生额与当日通存通兑业务传票金额,确保一致后通知中心平帐,操作员签退。

计算机网络中心对各网点的运行状态通过网络监控,待全部营业网点通知中心平帐后,进行日终批量处理。

次日各营业网点对打印的通存通兑差额单、本代他交易总数、他代本交易总数、本代他交易明细、他代本交易明细、他代本入帐凭证、本代他入帐凭证、自动清算传票等凭证与帐务进行核对。

第二十三条若营业网点打印的通存通兑业务报表和凭证与资金清算传票不一致,应先检查本网点发生的通存通兑业务的流水,与资金清算差额单进行核对,如是本辖内其他网点的数据错误的,当日能修改的,进行抹帐处理,重新作通存通兑业务处理,当日无法修改的,按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处理。

第六章适用范围与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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