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本级审批权限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联合审查管理。
各区、县(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市建委牵头负责施工图联合审查的受理,组织施工图联合审查,协调审查过程中的技术问题,负责施工图技术审查中介费用的统一收费。
市规划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市园文局(城区绿化办)、市卫生局、市住保房管局、市林水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以下简称参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图审机构)为联合参审单位。
项目的具体参审单位由市建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各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
参审部门可委托认定的中介机构代表参审部门参与审查。
市政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作为服务部门参加联审。
三、联审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各参审部门根据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内容作出许可(同意、合格)或不许可(不同意、不合格)的决定(意见)。
服务部门对基础设施的接入是否符合要求提出建议。
各参审部门参加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项目类别(性质)、规模、审查的内容(条款)及法律依据应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网和杭州政务网、杭州建设网向公众公布。
(二)一门受理原则。
建设单位统一向市建委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递交施工图审查申请及施工图文件(图纸、说明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三)一次告知原则。
第一次审查(以下简称首审)时,各参审部门针对图纸深度及法定审查内容提出的补正要求及修正意见,必须一次性告知。
(四)限时办结原则。
各参审部门的审查意见必须在集中审查的时限内作出,并在作出审查意见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加盖行政单位公章的决定书(审查意见)交市建委。
四、申报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申报要件包括下列内容:1.建筑、结构、水暖电全套施工图及电子文件、相应计算书。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73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府令第1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等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依照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4〕1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2日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后设立,由市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市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部门职责分工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实行专项资金主要领导负责制。
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浙财监督〔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监督〔202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加强部门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1日浙江省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项目预算管理,构建“大审核”体系,促进财政项目预算审核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预算审核,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资金需求、项目支出标准建设等开展的审核活动,为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等提供技术支撑。
(三)开展项目预算审核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
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预算管理制度等开展预算审核,规范审核行为。
2.科学合理。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分析、评定项目实施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方案合理性。
3.客观公正。
推进预算审核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公平、公正开展审核工作,保证审核结果客观、科学、准确。
4.绩效导向。
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与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等有效衔接,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杭审投〔2011〕95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审投〔2011〕95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职责,切实贯彻执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现将《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成本控制,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建设单位投资控制管理职责,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1〕91号)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投资控制,是指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建设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控制在批准限额内,保证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项目预算等目标的实现,以获得最大投资效益。
第三条投资控制的重点包括: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合同管理、资金拨付、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建设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代建和拆迁等参建单位负责各自实施环节的建设成本控制。
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监察、交通、林水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项目建设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阶段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及管理,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完善投资控制制度,有效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杭政办发[2000]14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8.07【实施日期】2000.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城乡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八月七日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意见(杭州市城乡建委二○○○年五月十日)为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以下意见:一、施工图审查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本意见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依法取得审查资格的机构(单位),依据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政策性、安全性进行的审查。
四、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含新建、扩建、改建)所有住宅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余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建筑工程、工业厂房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于审查范围。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一,工业厂房设计等级分类见附表二。
五、凡属于审查范围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向审查机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三)全套施工图(含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设计预算各一份;(四)各专业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五)工程设计合同;(六)与本工程施工图密切相关的其它资料(新科技、新工艺鉴定文件)。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时间:2019年04月25日】【来源:审计署】字号:【大】【中】【小】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三条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资金不落实或者年度投资未按规定到位的,应当建议有关方面解决。
第六条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七条建设项目概算中多计、重计、少计和漏计的投资及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应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予以调整;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相应调整包干基数。
第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7日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工程建设业主的委托,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公用等工程监理。
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等专业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实施监理。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全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核、申报和管理;(三)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投标管理;(五)负责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杭承接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六)组织建设监理业务培训、研讨、信息交流工作;(七)查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监理范围第六条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
第七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决策咨询;(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编制设计任务书。
第八条设计阶段监理包括:(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要求,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有关规范及国家、地方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则、要求;(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7.08.21•【字号】杭审投〔2017〕86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杭审投〔2017〕8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自立项批准至竣工投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重要节点,进行动态和持续的审计监督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审计机关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计机关通过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及时揭露问题,强化审计整改,保障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效果。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为了提高杭州市的建筑节能水平,减少能源消耗,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于今年正式实施。
这一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杭州市在节能领域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下文将详细阐述该细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细则的主要内容1.评估和审查范围该细则适用于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评估和审查。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商业综合体、办公大楼、公共建筑等。
2.评估和审查内容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包括建筑设计方案的评估和审查、建筑设备和系统的节能技术方案评估和审查、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控制和监测等。
3.评估和审查标准为了保证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细则中规定了严格的评估和审查标准。
评估和审查工作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行业规范进行。
4.评估和审查流程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建筑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设计前评估、初步设计评估、施工设计评估和竣工验收评估等。
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评估和审查要求和流程。
二、细则的实施意义1.促进节能意识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细则的实施将提高人们对节能的意识和认识。
建筑节能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节约社会成本,还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环境。
2.推动技术创新细则要求评估和审查工作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行业规范进行,这将带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创新。
建筑行业将更加注重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节能技术水平,推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3.提高工程质量杭州市民用建筑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
通过评估和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节能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减少后期维修和整改的成本。
4.促进经济发展旨在通过细则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
建筑节能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节约社会成本,还将带动建筑产业链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提升杭州市的综合竞争力。
工程结算审计操作规范
工程结算审计操作规范关于下发《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本局各科室,各协审中介单位:《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已经局务会议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操作规程(试行)》二0一0年十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余杭区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余政发[2010]53号文)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工程结算审计准备阶段一、送审项目资料的接收(1个工作日内完成)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送审项目资料统一由局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前台岗位负责接收。
2、审计中心资料接收人员在办理资料接收时,应对照《杭州市余杭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要求对送审项目作初步审查。
审查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应不予收件:送审项目不属本局审计管辖范围的;送审项目立项、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有区政府或立项、招投标主管部门同意手续的除外);送审工程项目资料明显不完整、不规范的。
3、属同一建设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复为准)不同施工标段工程的竣工结算,原则上应要求建设单位集中送审。
对于建设项目具备集中送审条件、无特殊情况仍分标段单独送审的,可不予收件。
4、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出具项目工程结算送审意见书(格式见附件1),建设单位应对送审项目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并应就审计核减率超过5%部分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签定审计约定书(格式见附件3)。
施工单位应就审计过程中配合工作出具愿意配合审计函(格式见附件4)。
以上建设单位出具的结算送审意见书、审计承诺书、施工单位出具的愿意配合审计函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审计约定书应作为项目送审必需资料要求一并上报审计中心。
总杭州市审计局国家设项目协审任务考核方案
杭州市审计局国家建设项目协审任务考核方案初稿根据杭州市审计局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审计国家建设项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督促检查各协审机构的协审任务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我局国家建设项目协审任务的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凡是与我局签订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委托书的单位和参与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单位,均按本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进行考核.二、考核指标考核指标按照审计效率、审计程序、审计质量和审计服务四项指标评分,其中审计效率、审计程序、审计质量三项指标采用扣分法打分,基准分扣完为止,一般审计项目上述三项指标的满分是100分;审计成效指标采用加分法打分,没有上限限制,可以累计加分.1.审计效率指标基准分是20分.一未按审计任务委托书约定或审计方案规定如期完成审计实施的,扣10分;二协审人员在审计实施开始前,未能向被审计单位索取完整的审计资料的,扣8分;三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和对账的,扣6分;四未如期出具初审和终审结果报告的,扣8分;无需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计项目不扣分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内部复核工作的,扣6分;六审计项目未如期立卷归档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项目执行完毕后三个月之内完成立卷归档工作,扣2分.2.审计程序指标基准分是20分.(一)接受协审任务后,未按规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就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的,扣3分(二)未按要求进行资料交接,资料交接记录缺少或残缺的,扣5分(三)在实施初审工作前未制订人员安排和进度方案的,扣5分;(四)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初审报告、计算底稿、证据、对账记录、实施月报、终审报告、线索和建议的,发现一项,扣5分;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但未取得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不合规的,发现一项,扣1分;(五)未经同意,擅自实施对账的,扣10分;(六)征求过意见但未取得送达回证或送达回证不合规的,发现一项扣1分;(七)终审报告包括定案表、审定书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或被审计者意见的,扣8分;八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扣3分;3.审计质量评比指标的基准分是60分一般审计项目.一初审报告部分的基准分10分1.文书格式不合规的,扣8分;2.遗漏必须具备的要素的,发现一项,扣5分.二审计事项签证单、审计工作底稿等部分的基准分10分1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事项签证单、审计记录单未做到一事一单的,发现一处,扣1分;2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漏填的,发现一处,扣1分;3各式工作底稿、审计事项签证单包括现场取证,对账记录内容表述不规范或不确切的,发现一处,扣1分;4工作底稿未按要求进行内部复核的,发现一处,扣1分;5填写时关键内容包括计算公式、数据、摘录的内容等有明显涂改又未盖章确认修正的,发现一处,扣分.四审计取证部分的基准分14分1证据不充分的,发现一项,扣1分;证据不充分主要表现在:取证过于简单,只有结论性的定性表述,没有得出该结论的过程及原因包括计算的公式、过程,相关的科目摘录、必要的文字说明等;取得的证据不能够得出或不足以得出审计报告中所对应的问题.2证据不合法的,发现一项,扣1分;审计证据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依法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承办的审计取证调查事项,在审计事项签证单等材料上反映只有一人办理;用作证据的审计事项签证单、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影印件等未经被审计单位签字、盖章确认等.3审计证据不客观的,发现一项,扣1分;4审计证据相关性不足的,发现一项,扣1分;审计证据相关性不足主要表现在:审计事项签证单上签证的问题与审计报告中所对应事项之间的因果关系较牵强;审计工作底稿与所附的审计事项签证单之间、审计事项签证单与所附的审计记录单等附件之间的钩稽关系不清;所取得的审计证据有重复、雷同或多余的现象等.五终审报告部分的基准分12分1构成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不齐全的,缺一项扣2分;2审计报告中各基本要素的主要内容表述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扣3分; 3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部分叙述不清、词不达意的,发现一处,扣2分;4审计报告中的评价部分不够恰当的包括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进行评价、超越审计范围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与审计查证的事实之间有矛盾等,扣3分;5报告中的定性及处理意见未引用相关法规依据的,发现一处扣3分;所引用的规定依据不准确的,发现一处扣2分;引用依据不规范的,发现一处扣1分;6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就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异议,审计组未对此进行重新核实或作出说明,并填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扣2分;7表述不规范,文字或数据有误等,发现一处扣分.六立卷质量部分的基准分3分1归档的审计项目文件材料不完整的,发现一处扣1分;2审计工作底稿、取证资料等审计档案材料未按照规定顺序进行排列的,发现一处扣1分;4.审计服务指标采用加分法进行评分,允许累计加分,没有上限限制.一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交有线索,并被相关部门采用的,加5分/次.二提出意见和建议中肯,已全部被审计机关采纳和落实的须有书面材料证明,加5分;意见和建议中肯,但只有部分被采纳的,加2—3分.三在年度质量检查评比中,获取前三名的,在下批次的招投标中分别给予加3分,2分,1分.四成果的宣传、利用情况加分分三块评比,每一块中取最高分值,不累计;块与块之间可以累计加分:1.被区、县市级新闻媒体录用的,每篇加3分;被杭州市一级新闻媒体录用的,每篇加6分;被省级新闻媒体录用的,每篇加9分;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录用的,每篇加12分.2.得到区、县市级领导批示的,加4分;得到杭州市级领导批示的,加6分;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的,加8分;得到国家领导批示的,加12分.三、考核办法1.采取评分法,考核基本分为100分.经综合评分,对各协审单位进行年度动态排名.2.采取一票否决制.凡发生由于重大质量问题,或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或违反廉洁规定被查处的,一律取消年度考核资格.本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OO五年二月。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3年)
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5•【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姚高员2023年11月15日杭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属于本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法治政府等相关考核评价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部审计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和业务规范。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与本单位业务规模和性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应当包括领导体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数据应用、管理及业务协同机制,推进内部审计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
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8.08.07•【字号】杭审投〔2018〕90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审投〔2018〕90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审计局2018年8月7日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协审费用支付行为,根据《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300号)、《浙江省审计厅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浙审办〔2016〕7号)、《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审计与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杭财采监〔2017〕11号)和《杭州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审计局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购买服务事项。
第三条协审费用按照审计组织方式,分别按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用协审人员、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三类,结合实际工作量进行计算。
第四条对审计机关直接审计聘用协审人员的,按下述标准支付协审费用。
(一)审计组因工作需要抽调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的,按实际天数、下述标准支付协审费用。
1.同时具备部门经理(含)以上职务、高级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每人每天900元(税前,下同)。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800元:(1)部门经理(含)以上;(2)高级职称;(3)浙江省或杭州市审计机关授予的优秀协审人员;(4)省审计厅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每人每天700元标准:(1)中级职称、取得执业资格3年(含)以上;(2)市审计局优秀审计项目的协审人员(以审计通知书为准)。
施工单位愿意配合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函
关于愿意积极配合杭州市项目竣工(价款结算)审计的函
杭州市审计局:
根据贵局《关于审计项目预通知书》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和《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有关规定,为了确保我们承建的
项目的审计工作顺利完成,我们愿意积极配合,并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价款结算)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审计。
三、自觉接受你局的安排,在年月日至
年月日期间,合理安排相关对账人员的工作,保障我公司对账人员的项目审计配合工作,并及时地向你局提供审计查证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为明确权利,特授权下列人员为我公司的审计工作对账人员,
土建:安装:
市政:绿化:
关于审计对账的一切事宜,均有上述人员负责。
施工单位(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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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第193号《杭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2003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茅临生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三)以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四)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商或者私人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区、县(市)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土地、房产、环境保护、税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国家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其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重点国家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审计机关对同一审计事项不得重复审计,但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编制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明确审计项目总量和审计组织方式。
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及时告知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九条国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审计机关;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季将项目实施情况抄送审计机关。
第十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审计机关审计或者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方式实施。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审计机关应当对上述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按照下列途径解决:(一)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二)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未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其审计报告应当报送审计机关。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中反映有违法和重大违纪违规事项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重新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受委托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有与审计项目相应的法定资质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四条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工程决算的有关资料。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要求审计的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依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组织方式,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方式,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方式包括跟踪审计、分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的,其审计实施方案由委托的审计机关制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建设项目范围实施审计,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二)资金到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工程承包、发包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五)概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六)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七)工程价款结算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八)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九)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与项目有关的收费、税费计缴及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十一)建设项目绩效评价的真实性;(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向审计机关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并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机关应当作进一步的研究、核实,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者作出不予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的,应当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审计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有关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和经审核后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执行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协助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二十四条审计核减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尚未拨款的,停止拨款。
(二)非财政资金直接投资部分,按核减额度的5%—10%上缴财政专户;对建设单位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已确认支付的工程价款,其核减额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当通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调查:(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标投标、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其他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不包括抽查复审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决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法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重点披露。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方面违法违纪行为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暂停其审计任务,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从事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当予以解聘,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认为审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