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区的担承务债的存并与证保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PPT课件
(三)撤销权的行使结果
1、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2、第三人应当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第二节
一、债的担保概述
债的担保
主权利
债权
甲 担保权
保护
从权利 物权性质的担保权 —————— 债权性质的担保权
抵押、质押、留置
保证、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概述
债权人 —————— 债务人
保护
甲:债权人——债权的对外效力(保全权)
债的担保:
债权
甲
保护
担保权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事例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 市甲处借了50万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 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 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 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 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保证合同
保证人
特征:从属性、独立性、无偿性、补充性、单务性
(二)保证合同
1、当事人的消极条件 (1)国家机关——例外(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组织贷款而转贷) (2)公益单位——例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
(3)法人分支机构——例外(法人书面授权——包括授权不明) 2、保证范围
B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 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一次的3000元抚养费。 李代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 过户送给了他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
C 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诉甲必须在半 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 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
▪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 贷等经济往来中,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 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 提供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 担保。担保法第4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 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代位权”的案例—增强感官认 识
▪ 假设张三欠了我的钱,我要求张三还钱,但是张 三没有钱还我了,而我知道李四欠了他的钱,我 要张三去找李四付钱来还我,但是他自己不去要, 我应该怎么办?
▪ 代位权就解决了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下,我就可 以以我自己的名义告诉李四,要求他把这个债务 清偿,清偿完了以后就可以使我的债权得到了实 现,就相当于张三把欠我的钱还给我。
地法院管辖。
代位之诉的当事人 ▪ 1.原告是债权人,即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
诉权; ▪ 2.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 ▪ 3.债务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的,法院可追加
(合同法解释一F16)
诉讼当事人的关系
1.次债务人可援用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以对 抗债权人。(合同法解释一F18)
诉讼费用问题
▪ 怠于行使如何理解?
我国法律认为,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 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合同法解 释(一)》第13条)
【例】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乙无其 他财产,但丙欠乙11万元货款,现乙正在 起诉丙:
问: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例:
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 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 拥有汽车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债券担保合同 债券担保协议
债券担保合同债券担保协议引言定义债券担保合同是指发行人与担保人之间达成的一种书面协议,担保人同意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该合同明确了担保人的权限和责任范围,以及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约束关系。
主要条款1. 担保责任担保人同意对债券的本金和利息进行全面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
担保人应根据债券担保条款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担保责任。
2. 担保期限本合同的担保期限自债券发行之日起至债券到期日。
合同期满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自动终止。
但在债券到期前,如债权人同意,担保人可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3. 担保方式担保人可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
5. 合同解除6. 其他条款除上述主要条款外,合同还应包括其他重要内容,如合同生效条件、争议解决方式、适用法律等。
相关条款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注意事项1. 法律合规性债券担保合同是一项法律约束力强的文件,各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2. 信息准确性合同中的各项信息需准确无误,特别是债权的描述、担保范围、担保方式等,应避免表述模糊或产生歧义的情况。
3. 合同解读签订合同时,各方应详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在理解清楚的前提下签署。
如有需要,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或进行合同解读会议。
4. 合同备案债券担保合同签署后,应及时进行备案。
根据相关规定,合同备案是保障债券担保合同效力的必要步骤。
结论债券担保合同作为债券发行过程中的重要文件,不仅保障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也确保了债券发行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主要条款和注意事项需要各方充分了解和遵守,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力。
债的保全与担保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合同法》第73条第2款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解释(一) 》第21条 在代位权 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 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 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广义 债的 担保
民事 责任 制度
债的 保全 制度
一般 担保
担保 制度
特殊 担保
违约 责任
侵权 责任
缔约 过失 责任
代 位 权
撤 销 权
人的 担保
物的 担保
金钱 担保
第二十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第二节 债的担保
第一节 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
3.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时间界限 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债务定有 履行期的 期限届满
届期 不履行
债务未定 履行期的
经债权人催告后 债务人仍不履行
两个债权均到期
例外:出于保存债务人权利之目的也可以在 债务未到期时主张代位权
如时效的中断,第三人破产时的债权 申报等
4.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如何理解“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练习:(06.三.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 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 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 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 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 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 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 位权诉讼 ABC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主要通过代位权、撤销权等手段,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控制和调整;而债的担保 则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为债务提供担保。
法律效果不同
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债的担保则不会影响其他债权人 。
债的保全与担保的联系
相互补充
债的保全和担保都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二者可以相互补充, 共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债权 人不得滥用撤销权损害债务人的合法 权益。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债权人 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撤销权的行使旨在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当债务人实施有 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 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债的担保
02
债的担保概述
01
债的担保定义
债的担保是为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而设立的法律措施,包括保证、抵押、
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特点
保证担保是一种人的担保,其特点 是保证人需要用自己的信用和财产 作为担保,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担保适用范围
保证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定义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
人,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质押担保特点
质押担保也是一种物的担保,其特点是质押物需要移交给债权人占 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 偿。
质押担保适用范围
质押担保适用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债务担保,如借贷、买卖、承 揽等。
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定义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优先受偿。
第23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确保债的保全实现流程撤销权人保(保证)担保金保(定金)——定金罚则物保:抵押、质押、留置第一节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一、代位权(一)含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二)构成要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到期。
②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并因此损害债权人的债权④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三)代位权的行使1.行使方式: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
(b)被告:次债务人。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次债务人可行使三种抗辩:①代位权欠缺成立要件的抗辩;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担保债务权证CDO
担保债务权证担保债务凭证(Collat erali zed Debt Obliga tion, CDO)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现金流量之可预测性较高,不仅提供投资人多元的投资管道以及增加投资收益,更强化了金融机构之资金运用效率,移转不确定风险。
凡具有现金流量的资产,都可以作为证券化的标的。
通常创始银行将拥有现金流量的资产汇集群组,然后作资产包装及分割,转给特殊目的公司(SPV),以私募或公开发行方式卖出固定收益证券或受益凭证。
CDO背后的为一些债务工具,如高收益的债券、新兴市场公司债或国家债券、银行贷款或其它次顺位证券。
传统的ABS其资产池可能为信用卡应收帐款、现金卡应收帐款、租赁租金、汽车贷款债权等,而CDO背后的支撑则是一些债务工具,如高收益的债券( high - yieldbonds)、新兴市场公司债或国家债券(Emergi ng Market Corpor ate Debt、Sovere ign),亦可包含传统的ABS(Assets Backed Securi ties)、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Reside ntial Mortga ge-Backed Securi ties, RMBS)及商用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 Commer cialMortga ge-Backed Securi ties, CMBS)等资产证券化商品。
CDO可以采取有限度的主动管理的权利,而传统的AB S则属被动经营的方式,除了上述的差异之外,CDO和AB S的差异如表1:编辑本段CDO历史最早的CDO是由Dre xel Burnha m Lamber t I在1987年发行的。
十几年后,CDO成为快速发展的资产证券之一。
CDO快速的增长是收到众多理财经理,基金经理,保险公司,投资银行,退休基金的青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11•【文号】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的通知汇发〔202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在京全国性中资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丝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汇发〔2021〕36号文印发,以下简称《制度》),对《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0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0年版)》)进行修订,形成《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核查规则(2024年版)》(以下简称《核查规则(2024年版)》,见附件1)。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修订说明见附件2)。
一、新增的主要内容(一)对《制度》中新增的报表增设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E02表(境外建设项目概览表、境外建设统计表)中“合同签约币种”“签约主体类型”“实际承包主体类型”“业务类型”“建设项目所在国家”等内容的校验;新增对E03表(运输收入统计表)中“目的地/运抵地”“出发地/启运地”以及“本月收入”的校验。
(二)根据日常核查实践新增核查规则。
例如,新增对A系列直接投资报表中境外被投资机构在当地缴纳的税金、年末从业人数等字段的校验;新增对Z01表(单位基本情况信息表)中申报主体所属行业代码为非金融企业时,该申报主体不应填报“SWIFT代码”的校验。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x
性质不同
保全是一种法律救济措施, 而担保则是一种法律担保措 施。
实施时间不同
保全通常在债务违约之后实 施,而担保则可以在债务发 生之前或之后实施。
风险承担不同
保全措施通常由法院或其他 有权机构采取,风险由国家 或债权人承担;而担保则由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风险 由担保人承担。
法律后果不同
如果债务人违反保全措施,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如果债务人违 反担保义务,担保人需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不得再处分其财产等。 • 债合同担保 • 定义和类型:债合同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类型。 • 设立条件:债合同担保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债务人需要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担保、担保物需要
符合法律规定等。 • 法律效果:债合同担保的设立可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物优
物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设定抵押 、质押等物权担保,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
3
金钱的担保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定金钱质权,以 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保障债权人利益的 实现。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01
03
债合同担保的实践 应用
在债合同中,担保方式的选择和 运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 考虑。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 钱的担保等方式均具有不同的特 点和适用范围。
先受偿等。
展望
发展趋势
多样化发展:未来债合同保全和担保的方式将 更加多样化。不仅包括传统的保证、抵押等。 还会出现更多新型的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的创新:未来债合同担保方式的创新将成 为一种趋势,如混合担保、浮动担保等新型担保方 式将会逐渐出现。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
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202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复习指导:债的担保和债的保全债的担保1.债的担保方式(1)人的担保保证(2)物的担保①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②商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3)定金(物的担保的一种特别形态)2.纳税担保(2023年新增)(1)税务机关是债权人,不能成为纳税担保的担保人。
(2)一般而言,留置、定金等方式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削减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或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一)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1.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需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
3.代位权的效力(1)债权债务关系毁灭。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毁灭。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
(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4.税收代位权(2023年新增)税收代位权是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
(二)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恳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未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恳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担保公司如何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担保公司如何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品种,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债券投资涉及较高的风险,投资者常常需要寻求担保公司提供的保障。
担保公司作为债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起到了保障债券投资者利益的关键角色。
本文将探讨担保公司的职责和保障措施,并分析其对债券投资者的利益保障的重要性。
一、担保公司的职责和功能担保公司是一种专业化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为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服务。
担保公司通过担保手段,承担债券还本付息的责任,以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担保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风险评估和担保决策:担保公司在接受债券担保业务之前,会对相应债券发行人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基于评估结果,担保公司将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二)担保合同的签订:在决定提供担保后,担保公司与债券发行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保障债券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依据。
(三)风险监控和预警:担保公司会对债券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风险监控,提前预警可能导致违约的风险因素。
一旦发现风险,担保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债券投资者的损失。
(四)违约风险管理:当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或可能违约的情况时,担保公司将积极履行担保责任,承担债券发行人未偿还债务的责任,并以此保障债券投资者的利益。
二、担保公司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担保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风险评估和担保选择:担保公司会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仅接受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强的债券发行人的担保业务。
通过选择优质的债券项目进行担保,担保公司降低了违约风险,也确保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资金管理和风险分散:担保公司在进行担保业务时,会进行充分的资金管理,确保能够履行担保责任。
此外,担保公司通常会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来降低风险,将资金配置给多个债券项目,从而达到风险分散的效果。
别区的担承务债的存并与证保
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相类似的承担视为一种保证,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作了区分。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债务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而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则为主从债务关系。
第二、债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区别;而保证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三、债务承担制度中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而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
第四、债务承担人承担的债务范围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般而言,应为原债务。
而保证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债务承担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现存争议;而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②此为两者在理论上的具体区别,然两者性质迥异系其本质上的不同。
其直接渊源于保证的相对独立性特征,即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虽与主债务之间形成主从关系,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但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相对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却不具有该特征,其只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而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
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成为主债务人之一。
此种本质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③中予以了甚为明了的阐释,该判决书指出:“本院认为,二者在案件的实质处理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
台湾学者黄立指出:“不过在个案中,界定相当的困难。
如果当事人之约定无法明确认定系并存之债务承担或系保证时,应研究参与之人系希望为自己债务负责或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担保”。
此种观点系以参与人的主观愿望作为判断的标准。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实际上果为保证契约抑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斟酌具体的情事,尤其契约之目的定之。
债的保全和担保
债的保全和担保民法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二、债权人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根据合同法第73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衩人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此点与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此点不同于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均不可主张代位权。
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f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其次,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如不作为债权或者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债合同的保全和担保pptx
保全措施的效力是指其法律效力期间和范围。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效力期间通 常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1年内,其效力范围则仅限于债权人 本人。
02
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的概述
01
担保制度的概念
担保制度是指为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实 现,通过采取一定的措施和方法,使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法律制度 。
担保人或担保物应当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债务人无 法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可以用来抵偿债务。
保全措施与担保在买卖合同中的应用
买卖合同的保全措施
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或增加其财产,从 而保障自身债权的安全性。
买卖合同的担保措施
担保人或担保物应当在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确保买方无法支付全部或部分 价款时,担保人或担保物可以用来抵偿价款。
保全不当损害
债权人若保全不当导致债务人财 产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影响债务人经营风险
过度保全可能影响债务人的正常 经营,进而影响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防范
审查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
01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谨慎判断是
否提供担保
监督债务人经营状况
02
担保人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措
保全措施增加担保风险
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担保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如债务人 资产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导致担保物价值降低或担保物 丧失,从而增加担保风险。
保全措施降低担保意愿
由于债的保全措施可能会影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导致担保 人的担保意愿降低,甚至可能拒绝提供担保。
担保对债的保全措施的影响
担保人的权利保障
担保协议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继
担保协议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继一、引言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协议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担保协议旨在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降低债务方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担保协议中的债权转让与债务承继的相关问题。
二、担保协议的债权转让1.1 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对债务方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
债权转让可以是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转让方式通常采用合同的形式。
1.2 债权转让的效力在债权转让的过程中,担保协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债务方的同意。
同时,担保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债权转让的条件、方式和期限等细节事项。
1.3 担保协议的影响在债权转让后,担保协议的效力并不随之消失。
即使债权转让给了第三方,原债务方仍然需要履行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责任。
担保协议对第三方享有与原债权人相同的强制执行权利。
三、担保协议的债务承继2.1 债务承继的定义债务承继是指在担保协议中,当债务方发生变更时,新的债务方承担原债务方所应承担的债务责任。
2.2 债务承继的方式债务承继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来实现。
在合同中,债务方发生变更时,债权人应与原债务方和新债务方重新达成协议,明确新债务方的责任和义务。
2.3 担保协议的影响债务承继发生后,原担保协议中的担保意愿和具体约定仍然适用于新债务方。
新债务方应履行原担保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承担与之相应的风险。
四、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3.1 强制执行的概念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是指当债务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担保物进行追偿或执行的行为。
3.2 强制执行的条件债权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在债务方违约或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向担保物主张权益。
同时,债权人应当证明自己的权益和担保协议的有效性。
3.3 担保协议的效力担保协议对债权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无论债权转让还是债务承继,担保协议的效力不受影响。
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新债权人或承继债权后的债务方履行担保义务。
债的担保体系
债的担保体系债的担保体系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债务过程中,由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经济活动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中,担保体系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可以减轻债权人的风险,也可以增强债务人的信用。
债的担保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合同担保体系,二是法定担保体系。
下面将对这两种担保体系进行详细论述。
一、合同担保体系合同担保体系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
合同担保体系中,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的。
合同担保体系下的担保可以分为保证合同和抵押权二种形式。
保证合同是指担保人承诺,若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担保人将以自己的财产担保对债权人进行弥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保证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连带责任的担保形式,即债务人和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包括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等。
通过设立抵押权,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的担保,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抵押权追偿。
合同担保体系的优势在于灵活便捷,可以根据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和选择。
同时,合同担保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例如担保方式可能受到法律限制,担保人的履行能力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等。
二、法定担保体系法定担保体系是指法律对特定债务提供的强制性担保措施。
在法定担保体系中,债务人无需另外约定和提供担保,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担保规则和机制。
法定担保体系中,担保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法定抵押权,二是法定留置权。
法定抵押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设立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债务,如银行对借款提供的抵押贷款。
法定留置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的方式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得到履行之前,债务人无法取回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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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与并存的债务承担相类似的承担视为一种保证,而大陆法系国家却将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作了区分。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债务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而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则为主从债务关系。
第二、债务承担人与原债务人并无偿债顺序上的区别;而保证人(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第三、债务承担制度中不适用保证期间制度;而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
第四、债务承担人承担的债务范围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一般而言,应为原债务。
而保证范围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债务承担人是否享有追偿权现存争议;而保证人享有追偿权。
②此为两者在理论上的具体区别,然两者性质迥异系其本质上的不同。
其直接渊源于保证的相对独立性特征,即保证人的保证债务虽与主债务之间形成主从关系,依主债务的存在而存在,但保证债务并不是主债务的一部分,而是相对独立于主债务的单独债务。
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却不具有该特征,其只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而成为多数债务人之债。
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成为主债务人之一。
此种本质上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③中予以了甚为明了的阐释,该判决书指出:“本院认为,二者在案件的实质处理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
台湾学者黄立指出:“不过在个案中,界定相当的困难。
如果当事人之约定无法明确认定系并存之债务承担或系保证时,应研究参与之人系希望为自己债务负责或作为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担保”。
此种观点系以参与人的主观愿望作为判断的标准。
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实际上果为保证契约抑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斟酌具体的情事,尤其契约之目的定之。
具偏为原债务人之利益而为承担行为者,可认为保证,承担人有直接及实际之利益而为之者,可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德国判例将利益更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为经济上的利益,德国判例认为:就自身经济上的利益参与时,始可认为系并存之债务承担,个人身份上的利益则不能作此推定。
例如仅由于友谊或家庭之关系而表示愿意为债务人解决,只能认系保证。
此种观点系以承担人为承担行为时是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还是为自身的利益作为判断的标准。
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律师认为:实践中,对判断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保证债务有疑义时,可以看承担人对于债务的加入是否具有自己的利益,有自己的利益应解释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个案中,明确界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与保证,相当的困难,如果从当事人的约定中,无法明确的认定是并存的债务承担还是保证时,应研究参与人是希望为自己的债务负责,还是作为保证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钱律师还认为:在个案中,当事人间的约定,属保证行为或者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不好区分,在约定的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对承担人(参加人)的危险较大,一般认为,如果承担人对此债的关系有自身的客观利益时,应认为是约定
的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不存在这种自身客观利益,则可以认为是保证,但不能仅以当事人间所适用的名称作为唯一的判别准据。
笔者认为,以参与人的主观愿望而为判断,实为主观方面的判断方式; 承担人为承担行为时是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还是为自身的利益而为判断,实为客观方面的判断方式。
此两种不同的判断方式在理论上均为可取。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实难把握。
首先,债权人将案件诉讼至法院,势必提出自己的主张,其要么主张为保证,要么主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依“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债权人应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
其次,就主观方面的判断方式而言,参与人主观上在当时是怎么愿望的,债权人很难举证给予证明; 就客观方面的判断方式而言,承担人之承担行为究竟是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还是为自身的利益而为之,致使债权人难以取得此种证据,并且也使债权人徒增举证上的负担。
再次,现代交易以简便快捷、成本低廉为其追求的目标,若要求债权人在交易时必须关注参与人的当时之主观愿望或者承担人系为何者之利益而为承担行为,并为此而取得相应的证据,势必使交易相对繁琐并增加交易成本,此与现代交易所追求的目标相悖。
因此之故,在审判实践中应探寻简便而易于操作的方式而为之。
就两者疑义时,如何判断之,笔者认为:若约定中有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时,宜认定为保证;若无则宜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其(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了明确的肯定,该判决书指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当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
据此,最高人民法
院以裁判文书的方式明确肯定地提出了两者的判断标准,其与前述的主客抑为客观的判断方式判然有别:主观方面的判断方式是以参与人当时或为保证或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之主观愿望为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却肯定的认为保证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若无则不能认定为保证,其实质是对前述之保证的意思表示应明示而不得推定的再次重申;客观方面的判断方式是承担人或为原债务人利益或为自身利益作为判断标准,而最高人民法院则认为应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而为判断标准,实为对史尚宽先生之见解的断然否定。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且从审判实践的层面上观之,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见解易于审判实践中操作。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予贯彻。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