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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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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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
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境口岸免税店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8﹞67号
【发文日期】2008-03-10
【实施时间】2008-03-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8]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具体操作,待市局商海关部门后另行通知。

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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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征免预提所得税通知,租赁外国飞机租金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外﹝1999﹞469号
【发文日期】1999-10-27
【实施时间】1999-10-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对外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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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政府海运协定税收,中国和意大利政府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5﹞124号
【发文日期】2005-04-30
【实施时间】2005-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05.14•【文号】国税发[1993]第097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1993年5月14日国税发〔1993〕第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加强对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及其驻华办事处人员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利润及驻华办事处人员报酬征免税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利润,以及外国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人员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按我国现行税法及有关规定纳税。

凡我国对外签署的协议已明确减税、免税的,应按协议规定执行。

本条所称协议,是指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它有关的协定、换文等。

二、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的确定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外国航空公司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仅就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收入总额(以下称“航空运输收入”)征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对于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外国航空公司经营联程航空运输,应依据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第一承运人仓单,计算其航空运输收入。

航空运输收入,系指每次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的总和,不得扣除机场使用费等项支出。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所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应按2.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并随其应纳税额征收1%的地方附加。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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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的
通知
【标 签】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航空销售航空食品,国内航空供应向国外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02﹞2476号
【发文日期】2002-12-16
【实施时间】2002-1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航空食品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4]2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财税[2004]2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
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4]218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使用海关负责监管保税油库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料油有关税收事宜明确如下:
一、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二、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三、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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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
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客运飞机腹舱联运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营﹝2005﹞206号
【发文日期】2005-05-10
【实施时间】2005-05-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税
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一律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五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
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经研
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
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
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
单”。

二○○五年三月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公布日期】1999.05.16•【字号】京财外[1999]564号•【施行日期】199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1999年5月16日京财外〔1999〕564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政府:现将财政部、中国民航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因公出国机票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8〕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因公出国购票规定。

1.我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在有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上旅行,均应乘座民航班机。

机票实行定点购买,购票点规定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六家售票处及北京市国际交流服务中心机票代售处(详见附件)。

2.上述七家购票点设有因公出国人员购票专用窗口,定票专用电话及传真;并为因公出国人员提供购票咨询、免费送票等多方面的服务。

3.各指定购票点对因公出国人员乘机实行优惠票价,以财政部、民航总局规定的当期因公出国人员优惠票价为准。

4.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定购由单位外事或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用支票进行结算,不允许个人私自用现金购买机票。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因公出国团组回国后到市财政局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将在规定购票点开具的机票费专用发票及机票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再由各自单位报销。

2.各出国单位要严格报销制度,对于在规定购票点以外购买的机票、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外航机票,不得随意报销。

3.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将依法对各单位因公出国人员的机票购买、报销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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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中国荷兰两国政府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5﹞84号
【发文日期】2005-03-15
【实施时间】2005-03-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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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 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国际运输劳务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10﹞129号 【发文日期】2010-05-27 【实施时间】2010-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8 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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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京地税票[2012]11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9.19
【实施日期】2012.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
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12〕1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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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
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征[2000]9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2.28
【实施日期】2000.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94号2000年2月28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9号文件规定,国际海运业经营人为:国际海运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沙摘独资船务公司,以及其设置的分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使用保税航空燃油
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税[2004]21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民航国际航班使用进口保税航空燃油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4.12.30
【实施日期】2004.1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国际航班
使用保税航空燃油有关税收事宜的通知
(财税[2004]218号)
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民航国际航班使用海关负责监管保税油库的进口保税航空燃料油有关税收事宜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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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15•【文号】国税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随着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使用数量也在迅速增长。

为适应我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发展需求,与国际民用航空运输通行方式接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行程单》采用一人一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二、《行程单》自2006年6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

试行期间,《行程单》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原各航空公司自行设计使用的电子客票报销凭证即时废止。

现行的民航纸质客票继续使用,并按原管理使用方式执行。

三、《行程单》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式样附后)。

《行程单》为单联机打发票,规格为238MM×106.6MM。

票面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印刷序号、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签注、航程、承运人、航班号、座位等级、日期、时间、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费行李、备注、票价、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其他税费、合计、电子客票号码、验证码、连续客票、保险费、销售单位代号、填开单位(盖章)、填开日期、查询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
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6.16
•【文号】国税函[2005]612号
•【施行日期】2005.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
使用旧版普通发票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你局反映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使用旧版发票申报退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中关于旧版普通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将2005年上半年作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可同时使用新、旧版普通发票申报退税。

二、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于2005年7月1日后购买的物品和劳务,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新版普通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三、请你局商请外交部礼宾司尽快召开一次外国驻华使领馆退税发票问题说明会,讲清政策,避免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四、请你局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申报退税时提供的旧版发票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六月十六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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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
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
【标 签】税收条款换函生效,中意政府海运协定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法﹝2005﹞272号
【发文日期】2005-05-30
【实施时间】2005-05-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和意大利政府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5]53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446号)
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称国航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之一。现对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制后,国航集团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航集团的所有成员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应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446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4.07.30
【实施日期】199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集团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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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签】电子客票行程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票﹝2012﹞115号
【发文日期】2012-09-19
【实施时间】2012-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
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7号)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止发
售《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剩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的核
销和缴销工作。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9月19日
关联知识:
1.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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