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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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前言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

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起重机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一、起重机监督检验的内容要求:1.设备文件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文件进行检查。

包括起重机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记录、维修记录等,以确保设备的合法、合规操作。

2.设备参数的检验:对起重机械设备的主要参数进行检验,包括额定起重量、起升速度、大回转角度、主机总重量等。

通过测量和计算等手段,验证设备的参数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部件结构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包括起重机的钢丝绳、滑轮、制动器、限位器、保险装置等。

确保设备各部分的结构完整,安全装置能正常运行。

4.操作机构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种操纵机构进行检查。

包括手动操纵机构、自动操纵机构、电气、液压等操纵机构。

检查各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可靠,能够实现各种操作需求。

5.电气系统的检查: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电气系统进行检查,包括电源系统、控制系统、信号系统等。

确保电气设备正常运行,不存在漏电、断电、短路、过载等安全隐患。

6.安全技术资料的鉴定: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资料进行鉴定,确保操作人员能够正确使用设备,了解相关安全知识,避免操作失误造成事故。

二、起重机监督检验的方法:1.视察法:通过实地视察起重机械设备,检查其外观、结构、安全装置等方面。

可以直观地了解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

2.测量法:通过使用测量仪器和设备,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项参数进行测量和计算,验证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3.试验法: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试验,包括起升、提升、回转、输送等方面。

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不出现异常状况。

4.检查法: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各个部件进行仔细检查,包括固定件、连接件、防护装置等。

确保各部件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5.文书查看法:对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进行查看,了解设备的历史维护情况、事故记录等。

可以了解设备的使用过程和存在的问题。

总结起来,起重机监督检验的内容要求主要包括设备文件的检查、设备参数的检验、结构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操作机构的检查、电气系统的检查和安全技术资料的鉴定等。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内容与方法、监督检验周期与结果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旨在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障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本规则适用于各类起重机械的制造监督检验,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等。

二、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则,然而,鼓励根据本规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三、术语和定义起重机械:用于垂直升降或水平移动重物的机械设备,如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等。

监督检验: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四、总则1.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2. 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3. 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工作,保证监督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检验依据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2. 起重机械制造合同及相关技术文件;3. 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技术资料。

六、监督检验机构与人员1. 监督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资质和能力,并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可或批准。

2. 监督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国家相关部门培训合格。

3. 监督检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确保监督检验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七、制造单位的基本要求1. 制造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工艺装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新)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起重机械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从事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并按授权项目范围开展监督检验工作。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起重机械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本规程适用于桥架型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以下统称起重机)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起重机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起重机,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机,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本规程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1985)、《起重机设计规范》(GB/T3811-1983)和各类起重机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检验机构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检验人员实施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起重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中止检验并必须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

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与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当出具完整的自检报告。

第七条从事起重机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起重机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附录1,以下简称《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编号:QJ32(2012)-0293
制造单位:济南金梁建工机械有限公司
制造许可证级别:B 制造许可证(型式试验许可备案)编号:TS2437128-2011 产品品种(型式):普通塔式起重机产品型号规格:QTZ40
设备代产品编号:10374
制造完成日期:2012年7月14日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该台产品的制造,经我机构监
督检验,安全性能符合《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特发此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如
下监督检验钢印:
监检:日期:2012年7月13日
审核:日期:2012年7月14日
批准:日期:2012年7月14日
监检机构核准证书号:TS7
注:本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出厂文件交使用单位,一份制造单位留存,一
份监检机构
存档。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监督检验的通知(质检办特〔2014〕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公众等通过多种方式向总局反映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做好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现就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立即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环节的监督检验在特种设备安全法制订过程中,部分企业和协会强烈要求停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得到全国人大的认可。

《特种设备安全法》没有规定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

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举措,各级质监部门必须贯彻落实。

为此,总局2013年12月31日发布了2013年第191号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不再实施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在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安装告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各地不应再要求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提供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同时,将《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08)中第三条第五款“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内进行改造或重大维修时,由负责制造单位制造监检的监检机构实施监检”的要求,修改为“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改造或重大维修由负责该改造或重大维修的单位负责,由设备使用所在地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改造或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__TSG_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__TSG_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前言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

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凼[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3月,特利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对报批稿多次、广泛的征求各方面意见。

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方式方法、工作内容、程序和要求,规定了对监督检验机构、监督检验人员和起重机械制造单位的职责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当高速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项目,以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对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的制造过程,在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 6067-1985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 《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内容和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质量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1,TSG Q7001,200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制造第四条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起重机械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制造单位取得制造许可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制造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后,许可部门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做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未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起重机械制造活动。

第六条制造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七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产品、部件或者试制起重机械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

第八条起重机械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制造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制造单位不得将主要受力结构件(主梁、主副吊臂、主支撑腿、标准节,下同)全部委托加工或者购买并用于起重机械制造。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2006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06月21日
前言
2004年8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起草意向。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下达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中心组织成立起草组,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草案。2004年11月,中国特检中心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2004年11月22日,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5年1月,起草组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特种设备局又对报批稿多次、广泛地征求了各方面意见。2006年6月2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宋军杰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陈海鹰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董尚元
深圳市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检测所运向勇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赵鹏华
大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谷慧勇
洛阳起重机厂廖晓培
山东华夏集团王自强
上海竟力机电工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竟辉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 (1)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核:批准:颁布日期: 2011年XX月XX日实施日期: 2011年XX月XX日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定义、依据1.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定义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1.2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主要依据a.《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b.《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c.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d.TSG Q0002《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e.GB/T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f.GB/T3811 《起重机设计规范》;g.GB 514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h. GB/T 5031《塔式起重机》i.GB/T10055《施工升降安全规程》;j.GB/T10054《施工升降》。

本作业指导书引用标准未注年号,均应使用最新版本。

除上述法规、规范/规程/规则外,还应参照相关行业标准以及设计图样。

2、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本所进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应按照本作业指导书实施。

3、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4、起重机械监督检验主要内容4.1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4.2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5、起重机械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5.1 .A类,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19修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19修订)》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和依据)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管范围)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重机械生产第四条(生产许可)起重机械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起重机械生产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设计文件)从事制造、改造活动的单位应当采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起重机械设计文件。

第六条(型式试验)制造单位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后,所生产的起重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第七条(制造场所)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起重机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第九条(主要受力构件外委)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应具备起重机械的制造能力,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

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的,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均须具备相应起重机械类别和许可级别的生产许可资质。

委托单位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并对整机安全性能负责。

委托单位应当在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中注明实际生产单位的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生产地址。

第十条(随机文件)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附有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一条(安装、改造告知)从事安装、改造的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改造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汇报人:日期:contents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概述•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制造完成后监督检验•问题处理与改进建议•监督检验工作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目录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概述定义重要性定义与重要性检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依据主要包括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和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检验标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标准包括产品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计划等。

在检验过程中,需要对产品的材料、零部件、性能等各方面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检验依据与标准检验流程与内容检验流程 2. 产品质量的检验检验内容 3. 关键工序的监控1. 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4. 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查检验前的准备工作0102资料收集与审核现场勘察与设备确认对起重机械产品进行确认,核实其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制定检验计划与方案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零部件完整性零部件质量零部件标记030201零部件检验装配工艺流程装配精度装配过程记录装配过程检验成品检验产品完整性产品性能测试产品标记制造完成后监督检验外观检查尺寸测量外观检查与测量对起重机械的仪表、传感器等进行校准,确保计量准确性和安全性。

功能测试与校准校准测试功能测试限位装置安全装置连锁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检验问题处理与改进建议01监督检验流程不完善02检验技术不规范03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建议与措施落实完善监督检验流程规范检验技术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监督检验工作的发展趋势与展望技术进步带来的影响自动化与智能化技术的应用随着自动化与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的监督检验工作将更加依赖于这些技术,提高检验的准确性和效率。

数字化转型数字化转型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带入一个全新的时代,通过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实现对制造过程的实时监控和优化。

政策法规的变化与应对法规严格化适应新法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起重机械制造行业的前景十分广阔。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细则1目旳为贯彻执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TSG Q7016-),保证起重机检查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2 合用范围本细则合用于附件1所列起重机械旳安装(含移装)、改造、重大维修(如下统称施工)监督检查工作(如下简称监检)。

对于未列入附件1旳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根据现行旳原则、施工单位提供旳施工资料,编制、审批监检方案并报我所技术管理部门立案,按照监检方案开展监检工作。

3 编制根据TSG Q7016-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4 监检人员与监检仪器设备4.1检查仪器和量具及精确度规定4.2 检查仪器和量具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围旳,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标有*号旳仪器设备,在有防爆规定旳环境中实行检查时,应当选用防爆型。

4.3 监检人员从事起重机监检旳人员(如下简称监检人员),应当持有有效旳起重机械检查资格证书。

5、检查条件及危险源旳控制5.1实行现场检查时应具有下列条件:5.1.1起重机应到达处在正常工作状况。

5.1.2选择无雨、雪天气(对室外工作旳起重机)。

5.1.3室内工作旳起重机环境温度在-5~+40℃之间;室外工作旳起重机环境温度在-25~+40℃之间;冶金环境中旳室内温度应控制在-5~+60℃之间。

5.1.4风速不不小于8.3m/s(对室外工作旳起重机)。

5.1.5起重机外部工作电源电压波动在-15%~+10%之内。

5.1.6非防爆环境空气中一般不容许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防爆环境易爆介质含量在适合检查范围内;特殊状况应有防护。

5.1.7检查现场应整洁,不应有影响起重机检查旳物品、设施和与检查无关旳人员,并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查旳警示牌。

5.2实行现场检查时要对如下危险源进行控制:5.2.1检查检查环境,与否有也许导致人员发生碰撞和磕绊旳障碍物;5.2.2 检查供电电源,与否有也许导致人员触电旳原因;5.2.3检查人员在起重机上旳站立位置应保证上方有足够旳空间,防止运行时碰撞;5.2.4登上起重机后应保证门联锁及各个联锁装置正常;5.2.5在各项检测过程中要与司机有明确旳沟通讯号,防止司机误操作;5.2.6在线路绝缘检测和接地检测过程中,要有专人监护。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三1.TSG Q7001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7001 - 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Cranes Manufacture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6年06月21日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监检内容包括对起重机械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和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 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的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已经2006年11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使用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并经监督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二)建立健全相应的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三)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保证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五)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做出记录;(六)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索具、吊具,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索具、吊具安全使用;(七)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理解与实施

TSGQ7001-2006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理解与实施

细则
TSG Q7001-2006
TSG Q7002
TSG Q7015
TSG Q7014
TSG Q70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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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 有关数据
• 现已出台特种设备TSG 70个:其中综合类8 个;锅炉10个;压力容器15个;压力管道7 个;安全阀2个;起重机械18个;索道7个; 游乐设施1个;电梯2个。
定》 (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第412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令第302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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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地方法规
2、地方法规: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TSG Q0000—2010《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规 则》代替174号文
• TSG Q0000—2010《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 修许可规则》代替251号文
• TSG Q0000—2010《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 则》代替305号文。
对制造监检影响很大,即将征求意见, 请各位多关注并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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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起重机械法律法规进展展望
•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最重要的一个 TSG,所有的技 术要求应当都在
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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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法律
一、法律:如《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在起草过
程中; ➢ 相关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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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文件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文件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存档)(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存档)(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存档)(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存档)(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机械和电气全套)、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 (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作型式试验主要图纸准备三套(六)焊接工艺评定;(存档)(七)出厂文件(内容见第八条)(八)金属铭牌(内容见第十一条)(九)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见第十条)(十)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十一)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八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文件:(一)设计文件,至少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见第九条);(三)安装及其使用维护说明(内容见第十条);(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五)整机型式试验证明(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第九条制造单位向用户提供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合格证;(二)产品技术特性,包括主要参数、工作级别、主要结构型式、工作机构主要特性、适用工作环境、依据标准;(三)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包括材料标准、牌号、规格、制造单位、材料标志、制造日期,以及材料化学成分、材料力学性能;(四)主要零部件,包括所配套的零部件的名称、零部件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以及外构件合格证明;(五)安全保护装置,包括所配套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名称、装置号、型号规格、制造单位、制造日期、产品编号、外构件合格证明,以及型式试验报告或者型式试验合格证;(六)出厂检验报告,包括整机检查、主要尺寸测量;(七)铭牌实物复印件(如拓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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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机械制造现场的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制造监检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第三条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监检。

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A。

第四条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应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型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起重
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文件、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及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制造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见附件B),监检方式如下:
(一)A类制造监检项目,从事制造监检的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必须对其文件资料、实物进行现场检查或者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未经现场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合格的,该批产品不能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二)B类制造监检项目,监检人员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或者随机抽查其文件资料、报告、记录表、卡,必要时按照规定抽查实物或者进行现场监督,确认结果,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对制造监检的检查、抽查或者现场监督等,监检人员都应当在制造单位提供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设计文件、检验报告、试
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以下简称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

根据不同的制造监检方式,在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注明制造监检确认的方式(资料确认、实物检查、现场监督)、具体内容和签字日期。

第九条《监检内容与要求》和《监检项目表》所列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机构可以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出发,适当调整制造监检项目,在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后,通知制造单位。

第十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制定包括监检程序、监检流程图、监检记录等在内的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并且将制造监检工作指导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制造监检记录如果需要另列表格或附图的,应当由监检机构批准后统一实施。

监检机构应当与制造单位商定在制造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资料上签字确认的具体办法,并且对制造监检过程实施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监检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且结合制造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制造监检组。

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机构正式通知制造单位。

监检机构应当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进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定期考查。

第十二条监检人员应当根据附件A至附件C的要求从事制造监检工作,及时记录、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
作见证资料),对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应当予以保密。

监检记录应当有监检人员的确认签字。

《监检项目表》、监检记录以及工作见证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十三条制造监检过程中,发现制造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出现被监检项目不合格、产品质量不稳定或者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不正常等问题时,对一般问题,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见附件D,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属于严重问题,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E,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如拒不接受或者不能及时纠正,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经制造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机构应当及时汇总和审核见证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向制造单位按台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见附件F、附件H,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且在产品铭牌上打上监检钢印标志(见附件G)。

《监检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由制造单位随产品出厂资料交使用单位,另两份分别由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监督检验机构每年应当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第十六条制造单位应当确定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在制造起重机械产品前,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报检。

报检时将生产计划一并报上,对A类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
检机构。

第十七条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监检机构及监检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资料:
(一)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持证焊接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起重机械检查、试验人员名单;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或者外包有资格的无损检测单位名单;
(五)起重机械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仅用于现场见证时查阅);
(六)起重机械的生产计划。

(七)起重机械的生产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上述文件、资料如果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第十八条制造单位对监检人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和监检机构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监检结果有异议,应当在15日内书面向监检机构提出复检要求;对复检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所在地的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受理机关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实施制造监督检验的起重机械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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