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未起诉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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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其对策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概念和性质我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通过这个法条可以了解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具体指的是基于预购商品房抵押合同建立的请求权申请的预告登记,主要是为了实现抵押权人的合同目的以保障将来取得该预购商品房的房屋抵押权[1]。

在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已经是非常普遍的存在但是我国法律法规对其只是简单的提及,而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具体要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在实践中有关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问题就很多。

二、完善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经常出现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在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做出了规定和明确了在建工程办理预告登记享有抵押权,实践中预售商品房遇到抵押权预告登记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对其的规定有很多空缺和规定模糊不清,解决办法只是参照物权法关于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和一些有关的条例和办法来解决,所以基于以上的情况,为了减少司法实践的冲突和更好地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对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和构建是非常有必要的。

再者,在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由于期房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明就不能办理正式的抵押登记而只能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所以抵押权预告登记在预售商品房过程中是很常见的,而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实际生活中非常之多,当购房人拖欠银行贷款时由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尚未明确,银行想要追回贷款是有一定困难的。

基于此现状,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有序性和保障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完善和构建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

三、加强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的建设(一)加强上位法的立法完善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对抵押权预告登记作出规定,只是用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作出了规定。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

论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权人的申请下,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和资产处置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令人关注。

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破产法》规定,排在一般债权人之前,被认为是担保债权人的重要保护措施之一,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本文将就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进行论破。

一、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背景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于优先受偿顺序的地位。

换言之,担保债权人首先应当优先收回债权,同时,也承担着风险。

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担保债权人的利益,给到担保债权人以合理的保护,以确保其在破产企业清算中优先得到偿付。

在破产清算中,担保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挂牌转让、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抵押财产和质押股权;另外,在破产清算的分配中,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得到了保障,当清盘所得款项充足时,担保债权可优先受偿。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存在的问题1.过度依赖担保担保债权人过度依赖担保,依赖于抵押物或者质押物并不能完全保障其资金安全,尤其是担保品市场价值波动导致不适时的抵押物贬值或不能适时变现,在破产清算中往往会带来更多的损失。

因此担保债权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抵押品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好对资金的风险储备,控制虽然能够优先受偿,但是破产清算中难以保障的风险。

2.指定清算人的人为因素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是企业的代表,其行为举止的不当行为会对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载体造成不良影响。

如果清算人在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过程中出现偏向性,会动摇破产清算程序的公正性,更会对资金的正当出路造成干扰,进一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3.早期债权转让的不当行为担保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存在多次债权转让的情况,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清算程序的有效性产生了影响。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

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研究客户提出的问题:享有抵押权的土地在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下如何顺利高效实现优先受偿权研究内容:轮候查封制度、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影响、目前法律对此问题的规定及实践中的解决办法目的:针对问题提出法律建议从而帮助客户顺利高效实现优先受偿权前言:根据《物权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

但在抵押人(借款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实践,则抵押权人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更大、耗时更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但对于诉讼实务中出现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与法院执行权的冲突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因此本课题的研究目的就是为解决抵押物被其他法院现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的情况下,权利人如何高效顺利实现其抵押权建言献策。

对此问题的解决涉及到轮候查封制度以及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的影响。

一、轮候查封制度轮候查封制度最早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该通知第十九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土地使用权、房屋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

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的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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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业会计 2 1 2 00・
4 条 、 4 条) ( ) 院受理破产 申请前一年 内, l 第 2 ;4 法 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抵押的债务提供财产抵押 , 破产 时根据管理人请求, 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的( 法 破产
受偿 ( 12条 ) 第 3 。解读 以上规 范 : 1债权 、 保权 、 定 财 产 和权 利 人 :1 破产 . 担 特 ()
剩余抵押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 ; 没有剩余时 , 抵押 权 人 的优先 受偿 权实 际无 法实 现 。 法中的“ 债权 ” 是指企业破产 时所欠债权人 的债 , 二 、 押 合 同效 力 的 审查 确认 抵 务 ; 2 担保权 , 指按 照 担 保 法 、 () 是 物权 法 的规 定权 抵 押合 同是 否有 效 , 是抵 押债权 能否 优先受 偿 的前 提 。我 们 在企 业破 产实 践 中 , 发现 由于多种 原 利人 享有 的 、 特定 财 产 优先 受 偿 的权 利 , 括抵 对 包 致使 不 少 抵 押 合 同属 无 效 合 同 。这样 , 抵 押 “ 押权 、 质权 、 留置 权 和定 金 ; 3 特 定 财 产 , 处是 因 , () 本 权 人 ” 以为是 可 以优 先 受 偿 的债 权 , 了不 享 受 原 成 指抵 押物 ( 押财 产 ) 质 物 、 抵 、 留置物 和定 金 ;4 权 () 利人 , 本处 是指 抵押权 人 、 质权 人 、 留置 权人 和定金 优先 受偿 的普 通债权 。 按 照 民事 案件 的举证 原则 , 产案件 中抵 押权 破 持有 人 。 ‘ 应 司法 实践 中 , 业破 产涉 及 质押 、 企 留置 、 定金 的 人 申报债权 , 同时提交证明其申报 的债权全部或 破产 企业 的管理人 应 案例 较少 , 即使 有 , 破 产 效 果 的影 响也 很 小 。 且 对 部分 享有优 先 受偿权 的证据 , 依据其证据 , 结合其他相关 资料 , 对抵押合 同的效 因此本文不打算讨论破产程序 中的质 押、 留置、 定 金 问题 。破 产 程序 中 , 往 多数 涉及企 业 破产前 为 力进 行审查 确 认 : 往 1具 有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抵 押 合 同 , 认 定 无 . 应 筹资而设定 的房地产或机器设备的抵押 , 这些财产 () 法律 中对该抵押 设定抵押 , 一般案值大 , 对企业破产效 果的影响也 效 : 1 合 同主合 同被认定无效 , 大 。所 以如何 处理 破 产 案 件 中抵 押债 权 的优 先 受 合 同作为从合 同的效力无特别规定 , 且抵押合 同也 独立性 ” 约定 的( 物权法第 12 7 偿 问题 , 是破产清算中关键问题之一。本文分析研 没有注明 自身有 “ 究 的范 围 , 限于企 业破 产财 产 中 已设 定 抵押 的财 条、 就 担保法第 5 条) ( ) ;2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 时 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的( 物权法第 2 2 0 条) ( ) ;3 按 产处 理 。 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必须登记但未登记 , 或 2 抵押债权 的优先受偿 : 1 首先 , . () 应该确认 , 担保法、 或者担保法规定 由市 、 如果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 破产时抵押权人应对抵押 登记机关不合担保法规定 , 但实际登记 的机关不 财产 的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 ) 2 但是 , 如果 县级 以上政府指定登记机关 , 物权法第 17条 , 8 担保法第 破产 企业 存在 破产 法公 布 前 (06年 8月 2 日之 是政府已指定 的机关 ( 20 7

关于破产程序中能否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的问题探讨

关于破产程序中能否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的问题探讨

关于破产程序中能否强制解除抵押登记的问题探讨作者:刘洪杰何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5期一、引发思考的案例债务人A公司向B银行贷款1亿元,A公司以其修建的X项目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应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后A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要处置抵押物变现后,再根据破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破产债权,处置抵押物就必须要先行解除抵押登记才能顺利变现,但B银行作为国有金融机构,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要求担保债权得到清偿后才同意解除抵押登记。

最终该破产案件因双方的矛盾而停滞,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二、相关法律规定(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笔者分析意见在司法实务中,破产企业普遍存在将优良资产用于对外抵押担保借款的情形,破产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上述案例涉及的矛盾争议,导致破产程序举步维艰,对于该矛盾的处理目前存在一定的争议,一者认为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抵押登记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利顺利实现,在抵押权利有效存续的情况下只能由抵押权人来行使解除抵押登记的权利,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行使;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程序是一种涉及多方利益的特别法律程序,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能阻碍破产程序的有效推进,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后,可以依职权强制解除抵押登记。

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

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探析摘要:我国房地产市场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人们对于按揭贷款购房的需求与日俱增,而客户在进行按揭贷款时,需要将房屋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但随着房产市场进入者的不断增多,按揭规模的不断扩大,当前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与纠纷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律师们和法官们聚讼纷纭、莫衷一是。

为此,本文将对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相关研究,以期为广大司法界以及房产交易界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关键词:抵押权;预告登记;优先受偿权1引言房地产行业是对资金需求很大的行业,商品房预售为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提供了新思路,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可以加快房地产行业的资金流转,缩短开发周期,增加效率。

因而,大量商品房销售采用预售的方式,商品房预售而导致贷款纠纷也随之增多。

其主要焦点在于房屋未建成未进行首次登记,房屋物权未成立,银行的抵押权只能进行预告登记,不能完成本登记。

对于抵押权预告登记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都存在一些争议。

如何看待及解决争议,完善我国抵押权预告登记制度是本文拟探讨的问题[1]。

2抵押权预告登记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争议2.1理论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抵押权预告登记不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预抵押登记办理时,作为其标的物的“预购商品房”不具有流通性,不符合抵押标的物的条件。

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以将来成立抵押权为内容的合同债权,债权原则上具有平等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债权并不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预告登记只是使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获得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请求购房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权利[2]。

有学者认为,赋予抵押权预告登记一定的优先受偿权是实务所需,所以,可附条件的赋予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

理由有两点:①从房屋建造完毕到预登记转为本登记时间很长,很容易出现预购人违约的情形,如果银行不能通过优先受偿权确保自己的利益,那么预购商品房抵押就失去了担保功能,也等于否定了预购商品房抵押制度。

破产实务中保证人反担保优先债权及重整程序中借新还旧思考|审判研究

破产实务中保证人反担保优先债权及重整程序中借新还旧思考|审判研究

破产实务中保证人反担保优先债权及重整程序中借新还旧思考|审判研究吴明上海市锦天城(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审判研究ilawtalk一、设例2016年5月,甲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后甲公司申请重整获批。

甲公司在2012年向银行申请贷款1亿,由国资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国资公司就该保证担保与甲公司订立了反担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

2017年12月20日人民法院通过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载明,自法院批准之日起5年内以现金或者债权人接受的其他方式偿还完毕债务。

2018年到2021年,银行每年均为甲公司办理了借新还旧,国资公司均提供保证担保,截至2022年6月,银行欲就该借款再次办理借新还旧,但国资公司提出不同意再提供保证。

二、债权申报问题债权申报本身并不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但发生设例情形时,则需慎重对待。

银行作为贷款人,在申报债权时,因借款人并未就借款提供抵押或质押,因此其债权应认定为普通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51条的规定,在银行未申报债权的情形下,保证人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民法典》第700条有关于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保证人即使已对债权进行了部分清偿,其也不能就该清偿部分的现实追偿权申报债权,因二者利益保障上的先后性,其只能在债权人超额受偿情形下,要求债权人返还超额部分。

开篇设例中,银行未申报债权,国资公司以其将来追偿权申报了债权,因国资公司享有反担保抵押,其申报的债权被认定为优先债权。

虽然银行和国资公司均为甲公司的债权人,但两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存在差异,但从实质看,两债权其实对应的是同一金钱债务。

基于破产公平受偿的考量,通常不允许两者均主张权利,以免导致同一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叠加受偿而损失其他债权人利益。

就设例而言,国资公司申报债权较之于银行而言更具优势,这就要求代理人在考量该问题时需要协调把握好银行的利益。

当然,银行可能基于主动行使权利等其他因素的考虑,坚持要进行自我申报,此时如何保障银行债权的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

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

在借贷、融资等经济活动中,抵押权可以提供债权人一定的保障,确保其债权得到优先满足。

然而,在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抵押权又会与其他权益存在冲突。

本文将探讨抵押权的优先权与强制执行的关系。

一、抵押权的优先权概述在法律上,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被抵押物变卖获得债务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相对于其他担保方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抵押权的优先权。

抵押权的优先权意味着,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的确立与登记制度密切相关。

按照我国法律,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只有登记后的抵押权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在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中,一般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来确定。

先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先来后到的原则保护了先登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使得后登记的债权人只能在先登记的债权人得到满足之后才能获得偿还。

但是,抵押权的优先顺序不仅仅由登记时间来决定。

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存在多种情况下可以打破先来后到原则。

例如,一方面是贷款的人数多于一人的情况,按照我国法律,多人拥有债权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约定优先享有受偿权的顺序来确立优先性。

另一方面是法律上所称的优先受偿资格。

比如,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在借贷成立时可以证明已经向债务人支付了所贷款项的一部分,那么这个部分的抵押权就有望优先受偿。

此外,司法解释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形下的优先受偿资格,例如滞纳金、利息等。

三、抵押权的强制执行在债务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权。

这一过程被称为强制执行。

而对于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来说,强制执行是一种常见的追偿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进行强制执行时,抵押权的优先权将充分体现。

优先权的确立意味着抵押权人在被拍卖的抵押物处置所得的资金中,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如何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如何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如何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债务⼈或者第三⼈抵押财物给债权⼈,与债权⼈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的,就会取得抵押权。

债权⼈可以依法⾏使抵押权的,那么民法典抵押权⼈怎样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如何主张抵押权优先受偿权民法典规定,在债务⼈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可以⾏使抵押权,通过折价、拍卖⽅式处理抵押物,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抵押⼈,债权⼈为抵押权⼈,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利益的,其他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与抵押⼈未就抵押权实现⽅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优先受偿的顺序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登记⽣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如果当事⼈同⼀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了连续登记的,以第⼀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时,该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签订之⽇起⽣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收藏)

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收藏)

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个别行使《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中规定:“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

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对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已有明确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在法院裁定受理和解申请后,担保债权人就可随时主张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

所以,《破产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的重要意义,主要是在企业破产法对破产清算程序中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行使问题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确立了担保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原则,进而明确了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的个别清偿权利。

即便是在《破产会议纪要》中规定担保债权人应受到限制的除外情况,也不是产生于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而是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对“不得滥用民事权利”的限制。

这也是对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种种不当限制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错误做法的彻底纠正。

在对该规定理解与执行时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担保债权人就担保物享有的优先清偿权,是一种不受破产清算程序限制的个别清偿权利,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涉及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情况都应当适用该原则,规定的除外情况在适用中只能是少数个别情况,决不能于实践适用中在数量上把原则反变成了例外。

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之所以是一种个别清偿权利,是因为其行使对象是因设置物权担保而有明确范围的特定财产。

每个担保债权人对应的受偿财产都是通过担保得以特定化的,不仅与其他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财产不同,而且与普通债权人的清偿财产对象也是独立区分的,所以与其他所有债权人在债权范围、清偿财产范围上不存在竞合,没有清偿矛盾,故不需要适用协调债权人之间清偿矛盾的集体清偿程序,即使是在破产程序中也应当适用个别清偿的程序。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在法律领域中,抵押权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

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是指在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和排除其他权益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分别阐述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并探讨其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

一、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原则被称为“先办理抵押权、先受清偿”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在不同情况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首先,按照登记时间优先的原则,权属登记先于他人获取相应的权益,因此,在抵押权登记方面,先登记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在同一不动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其次,按照排位顺序优先的原则,不同种类的债权人在分配抵押物财产时享有不同的优先顺位。

例如,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其他担保方式共存时,抵押权一般优先于质权和留置权等其他担保权益。

最后,按照实际清偿费用优先的原则,抵押权的受偿顺位还与抵押物的清偿费用有关。

在担保物质量充足、债权人受益较高的情况下,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

二、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抵押权的排除原则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抵押权可能被排除或限制其受偿权益。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抵押权排除情形:首先,抵押物的合法取得可能涉及违法或不道德行为。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方式取得的抵押权是无效的。

其次,抵押权可能因违约行为而被裁定解除。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违反合同约定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抵押权,从而剥夺抵押权的受偿权益。

最后,抵押权可能受到其他优先权益的限制。

例如,法律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债权享有优先权,如税收、劳动工资等债务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优先顺位与排除原则对各方的影响抵押权的法律优先顺位和排除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债权人来说,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可以增加其受偿的可能性和优先性。

债权人可以在抵押物处置时优先受到清偿,降低损失的风险。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案例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案例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案例
嘿,咱今儿就来讲讲一个超有意思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案例!
你想想,这就好比一场比赛,而抵押权人就像是那个冲在最前面的选手,有着特别的优势。

比如说,王大爷把自己的房子抵押给了银行来贷款做生意。

结果呢,王大爷生意失败,欠了一屁股债,这时候好多债主都找上门来了,那场面,简直乱套了!其中有借给他钱的朋友小李,有供货的商家老张,都气势汹汹的。

但这时候银行可就牛了,为啥?因为银行是抵押权人啊,它就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好像在跑道上,其他人还在挤来挤去,而银行这个“选手”早就一马当先了,稳得很呢!
王大爷那房子值不少钱,这可让其他债主们干着急啊!小李就怪王大爷,说:“哎呀,王大爷你怎么这样啊,我那钱不也得还我嘛!”老张也跟着嘟囔:“就是啊,我的货款咋办呀!”可没办法呀,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银行呢,就可以顺利成章地把房子卖了,先把自己的贷款给收回来。

这王大爷也是追悔莫及啊,心里那个懊悔!但这就是现实啊。

再换个角度想想,这要是没有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规定,那不乱套啦?
大家都去抢,谁也没个先后顺序,那还得了!这规定就像是一个指挥棒,让
一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所以啊,你说这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重要不重要?那肯定重要啊,这可是保障经济秩序的重要一环呢!
我的观点就是,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这个规则是非常必要且合理的,它有效地维护了经济活动的秩序和公平,保护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各种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保障。

没有它,那真不知道会乱成什么样呢!
这就是我给你讲的案例,怎么样,是不是很有启发?。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的条件在现实⽣活中,债务⼈的债权⼈可能有⼀个,也有可能有两个或者以上,当债务⼈的财产不⾜以偿还所有债务的时候,就会产⽣债权的偿还顺序问题,那么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是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的条件⼀、什么是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付⼯资、抚恤⾦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可先⾏收回⾃⼰对债务⼈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抵押的⼀般债权。

债务⼈⽤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效,按照合同⽣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例清偿。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抵押权⼈⾏使抵押权,实现抵押物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也是抵押权利⽬的的达到。

⼆、实现抵押权应当具备的条件1、抵押权实现应当具备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三条第⼀款规定:“债务履⾏届满抵押权⼈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①、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抵押权设定如果⽆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②、必须是债务⼈履⾏期限届满。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是否履⾏债务的时间标准。

③、债权⼈未受清偿。

债务履⾏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表明债务⼈未按期履⾏义务,⽆论债务是迟延履⾏,还是拒绝履⾏,债权⼈都可以⾏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④、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造成的。

只有在因债务⼈⽅⾯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使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权⼈才可以⾏使抵押权。

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解读

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解读

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解读在财务和法律领域中,抵押权和优先权是两个关键的概念。

它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本文将解读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逾期违约时,享有对特定财产(常为房产、土地或机械设备等)的担保措施。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出售或转让抵押品来收回其债权。

抵押权通常通过法律手续建立,并且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

抵押权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抵押品来追回部分或全部债权。

抵押权的存在使得债权人可以更加安心地向债务人提供贷款,因为他们可以依靠抵押权来追求债权。

二、优先权优先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型的优先级顺序分配资产的权利。

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先还给属于优先权较高的债权人,然后再按照次级债权的优先级依次分配资产。

优先权的确立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按照既定顺序获得其欠款。

在破产或清算时,债务人的资产很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要求,因此有必要根据债权类型和优先级来确定每个债权人的优先权。

三、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抵押权和优先权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关联,但它们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手段,主要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能够追回其债权。

抵押品的价值可以用来弥补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债务。

其次,优先权是一种分配权利,用于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清算时的优先级。

根据债权的类型和优先级,债权人可以按照一定顺序获得资产。

在某些情况下,抵押权可以影响债权人的优先权。

当债务人破产或清算时,抵押权的债权人通常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优先权,因为他们的债权是由财产担保的。

然而,其他情况下的优先权可能与抵押权无关,而是根据债权种类和法律规定确定的。

综上所述,抵押权和优先权是财务和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

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解析

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解析

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解析在财产法领域,抵押权和优先权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它们在金融交易、借贷合同以及债务追偿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概念。

一、抵押权的定义和性质抵押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同意将特定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而享有的权利。

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抵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常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权具有以下几个性质:1.保证性: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增强债权的保障,债务人在违约时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获得债权的偿还。

2.担保性: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方式,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来实现债权,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

3.相对性:抵押权的效力仅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果,不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

二、优先权的定义和性质优先权是指在债权人之间,依法享有优先取得债务偿还的权利。

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或其他债务人财产处分时,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先行受偿。

优先权的确立通常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优先权具有以下几个性质:1.相对性:优先权的效力仅在债权人之间产生作用,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其优先程度也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债权人的特殊情况来确定。

2.有限性:优先权不能无限制地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优先权设立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限制。

3.分级性:在不同种类的债权中,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不同优先权的债权人有着不同的受偿顺序。

三、抵押权与优先权的关系抵押权与优先权是两种不同的权益,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的方式,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

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处置质押物来实现债权。

抵押权的设立通常需要登记,登记后可以对第三人生效,形成相对优先权。

2.优先权是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或其他债务人财产处分时,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先行受偿,而其他债权人只能在其之后才能受偿。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

担保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例外规定1. 担保物权的法定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第三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地取得了担保物的所有权,担保物权人不能对抗该第三人。

2. 法定优先权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受偿权。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等法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法定抵押权的例外法定抵押权通常具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这种优先权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4. 法定留置权的例外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留置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留置权,或者留置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5. 法定质权的例外质权也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在特定情况下,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质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质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质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6.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7.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例如,如果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担保物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8. 法定优先权的例外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债权人享有法定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也可能会被限制。

例如,如果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或者债权人同意放弃优先受偿权,那么优先受偿权可能会丧失。

9. 法定担保物权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

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

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摘要:在破产程序中,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权一般设有抵押,属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但在实践操作中,对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的认定,以及优先权授权的行使应注意哪些问题等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相关的问题,往往有一些界定不清与疑问。

因此,本文对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界定、优先受偿权利的形式,以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实践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破产程序;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一、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有财产担保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原则《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以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联合)破产重整案[1]为例,其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具体清偿计划为:对于债权人享有担保权的财产,直接抵偿给该债权人,财产的变现所得由相应的优先债权人受偿;对于债权未完全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按照债权本金的30%清偿。

实践中,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往往无法获得全额清偿,未受偿部分按普通债权进行清偿,给金融机构债权人造成很大损失。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债权人尽量以优质、不易贬值的财产作为担保,选择的担保物价值应明显大于贷款金额,并在签订协议后,密切关注担保物的情况,若其出现贬值等不利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情形,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及时要求企业提供新的担保或要求提前偿还贷款。

论破产程序中抵押权效力范围的认定

论破产程序中抵押权效力范围的认定

论破产程序中抵押权效力范围的认定哎呀,这可是个大问题啊!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破产程序中抵押权效力范围的认定,看看这个“破罐子破摔”的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

我们得明确什么是抵押权。

抵押权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就像咱们借钱买房子时,银行会要求咱们把房子抵押给它一样。

如果咱们不能按时还钱,银行就可以把房子拿去卖了,用来弥补损失。

所以,抵押权就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

那么,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怎么认定呢?这个问题可不简单,涉及到的法律条文可是一大堆。

但是,别着急,我会尽量用简单易懂的话来解释清楚。

我们要知道,破产程序是指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下去,需要进行清算和重组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要按照法律规定来行事。

对于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咱们得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抵押权的设定,另一个是抵押权的实现。

1. 抵押权的设定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设定是有限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时,不得为资产设定担保物权。

也就是说,企业在破产之前设立的抵押权是不能算作破产程序中的抵押权的。

2. 抵押权的实现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怎么办呢?这时候就得看具体的法律规定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顺序上,应当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等费用,然后才能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职工的权益是要优先保障的。

所以,如果企业的债务人是职工,那么职工的权益就会受到保护,抵押权就不能实现。

但是,如果企业的债务人不是职工,那么抵押权就可以依法实现。

具体的情况还得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来判断。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

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遇到问题,也可以找专业律师来帮忙解决。

毕竟,“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

赃款所购房产的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中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赃款所购房产的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中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赃款所购房产的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中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近年来,随着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赃款所购房产的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中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入手,逐一阐述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中的优先受偿权。

首先,抵押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抵押权人是指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受让抵押物(如房产)的权利而取得的担保物权人。

抵押权人享有在债务不履行时优先获得债权担保物的权利,以保证其能够尽快收回欠款。

同时,抵押权人还有义务保护担保物并及时向债权人报告财产价值的变化。

其次,刑事追偿处置中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追缴犯罪所得,先支付被害人、国家和其他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款。

”这意味着在刑事追偿处置中,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有限的,必须在被害人、国家和其他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款之后才能享受。

此外,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被查封、扣押、清查、采取保全措施或出现其他可能导致其价值下降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采取必要措施保全抵押物。

”也就是说,在刑事追偿过程中,如果抵押物(如房产)被查封、扣押等导致价值下降,抵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全抵押物的价值。

最后,抵押权人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抵押权人应当积极参与追偿工作,配合并支持有关部门的工作。

其次,抵押权人应当在刑事追偿程序中进行严格实名登记,确保追缴的赃款能够合法归还。

再次,抵押权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以及债权人关于抵押物的任何情况,包括查封、扣押、设定担保等。

综上所述,赃款所购房产的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处置中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其优先权是有限的,必须在被害人、国家和其他受害人的损失赔偿款之后才能享受。

同时,抵押权人应当积极参与追偿工作,实行严格的实名登记,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接下来,我们将从抵押权人在刑事追偿程序中的具体操作、抵押物变卖和剩余款项分配等方面,进一步探讨如何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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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
[基金项目][作者简介]
[摘要]在企业破产时,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一般较低,优先受偿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果支持了未起诉的抵押权人
的优先受偿权,则可能损害广大普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否决了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则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文中结合实例和《破产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探讨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破产;抵押权;物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19)02-0068-02
企业破产时,因为普通债权的清偿率很低,债权人都想尽办法提高自己的清偿率,
优先受偿权就成了债权人必争之地,众说纷纭,对破产管理人的判断和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结合一个真实的案例,研讨未起诉的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1.案例简介
金石公司委托华融银行贷款4000万给假日公司,
假日公司把自己的房产抵押给了华融银行,登记的抵押权人是华融银行。

假日公司后来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又私下与购房人通过签订纸质的买卖合同,把已经抵押给华融银行的房产卖给购房人,并实际交付给购房人入住或者实际占有使用,个别购房人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

有部分购房人本身是假日公司该房产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在买卖合同中直接约定了以工程款抵购房款。

华融银行的贷款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后,金石公司起诉了假日公司还本付息,
因为金石公司认为反正有抵押权,所以没有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支持优秀受偿权。

法院依据金石公司的诉求,判决假日公司还本付息,没有对优先权做出判决。

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假日公司没有主动还款,金石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购房人纷纷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购房人提出金石公司在起诉时未起诉优先受偿权是对优先受
偿权的放弃,甚至还有一个购房人直接在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假日公司把房屋过户登记。

在各方利益都纠缠的时候,假日公司被法院宣布进入破产程序。

金石公司和华融银行作为共同的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其他各方也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也主张优先受偿权。

各方都主张优先受偿权,到底谁才有优先受偿权?
2.金石公司和华融银行依法有优先受偿权第一,放弃抵押权属于财产权的抛弃,系一种单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意思表示应以明示方式作出,故通常应由债权人作出放弃抵押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或者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涂销登记才产生抵押权抛弃的效力。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
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的规定,债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的不作为行为,应造成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损毁、灭失才能视为放弃抵押权。

本案中,
金石公司和华融银行一直未放弃抵押权,
并且一直在积极地主张权利。

金石公司在起诉时,
因为认为反正有抵押权,所以未诉求优先受偿权,实操中确有一定的失误,但这并不是表示放弃抵押权。

破产程序中未起诉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探究
粟沙陈琼武少华杨娜张朝
(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湖南长沙410018)
2019-06-07
2015年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精神分裂症脑影像数据的融合研究(项目编号:2015JJ1010)。

粟沙(1985-),女,湖南会同人,湖南吟正律师事务所主任。

研究方向:
企业破产法和建筑房地产法。

第2期
第二,《物权法》规定,物权以登记为准,抵押权是物权的一种,涉案的房屋一直抵押登记在华融银行的名下,从未改变,物权登记有公示效果,可以对抗所谓的不知情的任何第三人。

第三,在破产程序中,金石公司作为委托贷款的受益人,华融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共同申报债权非常明智,对于同一笔债权,一致对外,比各自分开申报债权好很多。

华融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当然享有优先受偿权,金石公司作为贷款的委托人,依据法律规定,受托人所有的权益和责任都归委托人,金石公司也当然基于华融银行有优先受偿权而有了优先受偿权。

第四,还有一种观点,华融银行和金石公司分别单独申报债权,可能对华融银行和金石公司更有利。

因为,无论其他债权人怎么吵闹,不动产抵押在华融银行名下,这一点是无法抹杀,其他债权人无法否认华融银行的优先权,等华融银行实现优先权以后,再与金石公司内部依法依约协商处理。

3.在执行过程中,购房者请求对争议房屋确权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的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书或调解书。

本案中,购房者请求对争议房屋确权不应该得到法院支持。

有好几个购房者在常德市武陵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争议的房屋直接判给他们,法院驳回了购房者的诉讼请求。

4.实际施工人请求工程款抵房款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一,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请求工程款优先权必须在工程竣工后6个月以内主张。

本案中,已经竣工交付使用三年之久,过了工程款优先权的主张的时效。

第二,工程款优先的请求权人只限于对该房屋实际施工的人,即A标段的施工人不能对B标段主张工程款优先权,因为于保护实际施工的人的法理不符,也会损害真正的B标段施工人权益。

第三,工程款优先权,只能是就拍卖款有优先受偿权,不能以工程款抵房款的方式进行,否则,会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该案中,某电梯公司因为假日公司拖欠其电梯安装费用,所以私下与假日公司约定以房抵债。

该电梯公司在武陵区法院起诉主张工程款优先权,被法院依法驳回。

5.购房者以已经实际占有和使用房屋,请求优先权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第一,设定了抵押权后,具有公示效果,设定了抵押权的房屋无法在房产局办理正常的预售登记和办理正式的商品房网签合同。

第二,购房人在购买被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时,明知房屋本身物权有瑕疵,仍然愿意签订无法在房产局备案的纸质合同购买该房产,就应该知道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购房者已实际占有,并且已经付了大部分房款为由,请求法院支持其优先权。

该理由不成立,因为涉案的假日公司名下的房产性质全部是商业,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形只适合性质为住宅的房产。

6.结论
在破产程序,金石公司与华融银行共同申报同一笔债权非常明智,在法理上相互依托和补充。

作者认为,金石公司在起诉时虽未主张优先权,但是并不构成对权利的放弃,金石公司和华融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参考文献】
[1]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和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12-249页。

[3]丁文联.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利益平衡[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4]康文龙.企业破产程序中侵权之债受偿优先权法律问题研究
[D].南昌大学,2013.
[5]曲俊鹏.破产公司环境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 2011.
[6]艾岚.破产法税收债权序位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1.
[7]蓝邓骏,杜敏丽.破产抵销权新论[J].河北法学,2004,(02): 120-124.
粟沙陈琼武少华杨娜张朝:破产程序中未起诉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探究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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