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笔记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
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郭寿康《国际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简介本文是对郭寿康教授所著《国际经济法》一书中关于国际贸易法中的国际货物买卖法部分的笔记和课后习题的详细解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跨国货物交易的合同制度和争端解决方式。
笔记1.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基本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则。
它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交易各方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预见性。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货物买卖合同,无论是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实体交易。
2.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适用范围国际货物买卖法适用于具有跨国性质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确定适用国际货物买卖法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合同双方的国籍、合同的履行地点、合同的有关事实和合同双方的选择等。
如果合同双方没有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那么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双方所在国家的法律,或者适用具有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规范性质的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3.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必须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三个要素的存在。
要约是指合同一方作出的明确表示,表示其愿意与另一方建立合同关系。
承诺是指对要约发出有效接受的声明。
接受是指对要约进行同意的表示。
合同的效力则体现在合同一旦成立后,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合同的履行义务和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义务是指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支付货款、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就构成了违约行为。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等。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三章国际货物贸易法一、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既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国际商事交易的私法性规范,也包括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公法性规范。
国际贸易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国际货物贸易,又称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有形动产的买卖活动。
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重要国际公约,它的出台主要是为减少国际贸易的障碍,为国际货物买卖的进行提供一套统一的实体法三、世界各国大都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和冲突规范。
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和国内货物买卖适用同一套法律规则,不作区分。
在我国,与国国际货物买卖密切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和《对外贸易法》四、关于发价1、发价是一方当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按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作此意思表示的人是发价人,对方是被发价人。
2、一项发价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二是建议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以便对方考虑。
三则必须表明发价人在其发价一旦得到接受就将受其约束,亦即发价与被发价人之间将按发价内容成立合同,发价人应承担卖方或买方的全部义务3、发价到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发价的效力,因被发价人的拒绝或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即使是可撤销的发价,也是如此。
发价规定有有效期的,如期间已过,亦即失效。
发价还会因发价人的撤销而丧失资金效力4、发价的撤回和撤销发价在兼而有之被发价人之前,尚未发生效力,发价可以随时把它撤回,合发价不发生效力;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也可撤回。
发价即使已送达被发价人,但如撤回发价的通知与之同时到达,亦可阻止发价效力的发生。
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后,即发价已经生效之后,发价尚可撤销其发价,从而使发价失去效力,只要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笔记
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三个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点整理笔记:
一、国际贸易法:
1.《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是国际贸易法的基础,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和规范贸易政策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GATT,并成为国际贸易法的核心组织,其职责是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贸易纠纷解决。
二、国际投资法:
1.国际投资法以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为主要依据,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
2.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和对外直接投资的监管等方面。
三、国际金融法:
1.国际金融法是研究国际金融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包括国际货币制度、国际支付和结算、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2.国际金融法的主要组织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金融法庭,其目标是维护国际金融稳定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四、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
1.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由WTO负责,包括争端解决机构和争端解决程序,通过强制性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国际贸易纠纷。
2.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主要由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和投资法庭负责,通过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投资争端。
3.国际金融争端解决一般通过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
国际金融法庭对部分金融争端进行审理。
总之,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有助于理解全球经济秩序和推动国际经济合作。
马荣丽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一、国际经济法的体系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有主体广泛、调整对象纵横交错、其包含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体系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分类,构成国际经济法统一体系的的法律规范划分为1.绪论。
介绍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等;2.国际贸易法: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属于这种交易关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国际贸易法的解构纵横交错,既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如货物买卖合、运输合同、保险制度、贸易支付制度等,也包含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贸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如WTO、两反一保等;3.国际金融法;4.国际投资法是调整直接私人海外投资关系及关于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5.国际税法;6.其他领域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责任法;7.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法律制度如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经济法概述1.概念: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仅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
广义说认为其是一门独立的部门法,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个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首先,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除国际、国家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这些关系可分为: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横的关系”。
2)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中当事人及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关系,“纵的关系”。
3)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
再次,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包括:1)调整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
2)国家对当事人所从事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实施管理管制的“公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
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
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
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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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1、国际经济法定义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的广泛性EG:德国大众与上汽集团成立上海大众国家,国际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中以跨国公司为重)1)国家①国家的构成要素:EG: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三者关系?*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领陆、领水、领空)(拟制领土)*有一定的政府组织*具有与他国进行交往的能力(外交能力)补:A:对新政府的承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都是中国的政府,中华民国只是一个分裂政府(政府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更替)B.对新国的承认:独立、合并、分离、解体、人为原因、是否产生新的国际法主体②国家的种类单一国:统一主权对的国家、对外关系上由一个最高的中央权力机关代表本国复合国:包括联邦与邦联邦联是指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根据协议而结成的国家联合体。
③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防御权属地管辖权自保权管辖权属人管辖权自卫权(集体自卫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④国家的豁免权: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
但通常指一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
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2)国际经济组织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根据相互之间的协议,成立的常设性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
3)自然人原始国籍: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归化(入籍)4)法人(其中以跨国公司为重)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
既调整国际经济统制关系,也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3、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综合性: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婚姻适用的婚姻缔结地法a. 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涉外合同 b. 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的法律-------履行地c. 必须适用中国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国际条件(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之间缔结的,关于设立、变更或终止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司法考试资料《国际经济法》笔记
⼀术语 运输 EF、CD 买卖 保险EF、C【CIP CIF】D 买卖 清关⼿续卖出买进 Exw Ddp买卖 风险转移 FOB CFR CIF 装运港船舷其余都在交货时转移 交货地 F——装运地装运港 C——⽬的地⽬的港 ⽔运⽅式运输: FAS FOB CFR CIF[风险越船舷] DES DEQ DAF只适⽤于陆地运输; 2 i买⽅负责保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适⽤合同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à 有体动产à货物 排除适⽤:电私令拍船票劳务服务原材料加⼯承揽 ◆不涉及的法律:销售合同,惯例效⼒的效⼒;所有权转移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统⼀】 货物引起的⼈⾝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法】 买卖双⽅的义务 卖⽅交货交单品质【质量数量⽬的样品样式包装】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地域限制:甲出售给⼄,⼄出售给丙甲知道⼄卖给丙,甲对⼄丙负责;甲不知道,则只对⼄负责。
【主观要件】 主观限制:卖⽅义务只有两种情形免除①买⽅恶意、卖⽅依照买⽅提供的样式款式规格加⼯承揽。
】 买⽅付款接收货物【正常按时间地点提货; 卖⽅违约先接受再索赔】接收后有保全【保全货物:寄存将货物寄放于第三⽅仓库由卖⽅承担费⽤出售:卖⽅声明不⽀付保管费⽤、货物性质易坏。
出售应通知对⽅。
】和防⽌损失扩⼤义务。
风险转移 时间:合同中运输条款【约定的特定地点没有特地的,货交第⼀承运⼈风险即转移给买⽅】 在途货物的销售【边运输边找买家】:合同订⽴时风险转移; 买⽅安排运输:买⽅接受货物或货物交由买⽅处置时; ◆◆◆◆违约救济: ◆卖⽅违约:不交少交迟交【实际履⾏】 交货不合格【替代物,修理,减价】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不交或者声明不交货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款+利息。
提前交货,买⽅可以接收也可以拒绝。
◆买⽅违约:不付款不收货【实际履⾏】 根本违约宽限期内履⾏或者声明不履⾏的【解除合同】à归还货物。
à卖⽅交付>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的要按合同价格付款。
国际经济法考试笔记
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E组:EXWF组:FAS、FOB、FCAC组:CFR、CIF、CPT、CIPD组:DAF、DES、DEQ、DDU、DDPEXW(工厂交货)买方从这时(EXW)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手续、支付进口/出口关税、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支付运费和保险费、货物装运前的检验费用等。
此外,买方还应偿付卖方在自己的义务范围外应买方的请求并为其所做的工作而支付的费用。
交货:1.货物的实际交付;2.单证的实际交付;收货:1.接收(受)货物;2.领受货物;FCA(货交承运人)风险从货交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但是,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指定或选定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或者其所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接货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接收货物;或者,如果由于买方未能及时向卖方发出适当的装运通知,从而致使卖方不能履行其交货义务,则从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买方即须承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不过,这须以有关的货物已正式划归于合同项下为条件。
该术语指卖方须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海关出口手续,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合同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或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照管,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
FAS(船边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船只的船边,即履行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边为界。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FOB(船上交货)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俟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在船舷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场合,使用FCA术语更为合适。
国际经济法笔记
国际经济法笔记1. 嘿,你想了解国际经济法吗?这可就像一场全球商业的大游戏规则呢。
比如说,甲国的公司想把商品卖到乙国,那得遵守哪些规定?这里面就全是国际经济法在起作用。
它就像一个超级裁判,管着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
你要是不按规则来,就像在足球比赛里手球了一样,肯定要受罚的。
2.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可广啦。
它涵盖了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好多方面。
就拿贸易来说吧,就像两个人在市场上摆摊卖东西,只不过这个市场是全世界。
各国之间的关税怎么定?进口配额是多少?这就好比两个摊主商量,你从我的摊子上拿多少货合适,我给你啥优惠条件一样。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出来说话啦,告诉大家公平合理的标准是啥。
3. 投资这块在国际经济法里也是个大头。
想象一下,你要到国外去开个大工厂。
那你不能就这么莽撞地去啊,得知道当地的法律咋对待外国投资者吧。
比如说,丙国吸引外资,给了很多优惠政策,像税收减免啥的。
但同时也有一些限制,就像你去朋友家做客,朋友欢迎你,但也会告诉你一些家里的规矩。
这就是国际经济法要告诉我们的,在不同国家投资的权利和义务。
4. 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法里就像宝贝一样被保护着。
你写了本超级棒的小说,或者发明了一个超厉害的小玩意儿,你肯定不想被别人随便抄袭或者盗用吧。
这时候,国际经济法就像一个超级保镖,站在你的知识产权前面。
比如说丁国的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就使用了戊国公司的专利技术,那就像小偷在光天化日下偷东西,国际经济法就会来主持公道,让侵权者受到惩罚。
5. 咱再说说国际经济纠纷的解决。
这就像两个小孩吵架了,得找个大人来评理。
在国际上,那就是通过各种方式来解决国家或者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
仲裁就是一种常见的办法。
就像找一个大家都信得过的老爷爷来判断谁对谁错。
这个老爷爷得懂国际经济法,按照这个规则来判断。
比如说,有两个跨国公司因为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分歧,他们就可以找一个国际仲裁机构,这个机构就会依据国际经济法来判定到底是谁违背了约定。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
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国际经济法》是法律科学的著作,大家是否阅读过呢?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国际经济法读书笔记【1】大二第二学期我们开设了《国际经济法》这门课程,在现在这个高度法制的社会里,我们的每一步每天天都面对着一堆的法则,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我需要不断的努力学习法律,做到懂法、守法。
读了课本的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想在这个经济告诉发展的社会里,经济问题、不断出现,所以了解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原则是绝对必要的,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性理论问题。
基本原则是联系宗旨和规则的桥梁,并且能够最集中地体现一个部门法的特征。
因此,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基本原则,就没有经济法部门。
在停止了有关经济法概念的争论之后,经济法学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了经济法基本理论的实质性研究。
从20世纪80 年代初开始,经济法学界开始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但是直到目前,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具体内涵等各个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争议。
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① 我国现在处于改革的转型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党和国家工作的出发点,在此背景下研究经济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课本上描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的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这是由张文显主编的《法理学》中“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所得出的。
国际经济法的成立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的众多弱小民族和国家,根本没有实际的立法权,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伴随着二战的结束,众多被压迫的民族和国家逐渐独立发展,因为有着彻底改变受压迫、被剥削、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不发达、科技上很落后、在国际财富分配上遭遇不公平待遇的共同现状,所以他们都有着同样的愿望和要求。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概要
国际经济法参考笔记一.名词解释1.卡尔沃条款(Calvo Clause),至少是指:(1)南美国家的涉外契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外国当事人在契约的执行问题上,声明放弃其本国政府的外交保护权;(2)南美国家的宪法或法律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在于否定或限制外国人要求道国进行赔偿的权利,规定在这方面外国人应当与本国人同样看待。
(3)南美国家相互间或它们与欧洲国家订立的条约中的一种条款,其内容是国家对于个人因内战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非政府有疏于防范的过失。
2.德拉果主义(Drago Doctrine),是路易斯·德拉果(阿根廷外长)反对欧洲列强以“索债”为名进行武装干涉方面制定的著名国际法原则。
其理论基础是卡尔沃主义,指在一个国家不能支付外国人持有的公债义务时,该外国人的本国不得使用武力索债。
3.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对一定的经济部门或领域实行的一般性征收(或者是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者剥夺)。
其须符合以下条件:a.为了国家公共利益b.对外国投资者采取无差别不歧视待遇c.通过正当程序进行d.给予适当或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
4.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为承购应收账款。
指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贷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5.核心劳工标准(Core Labor Standard),一般是指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达成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工关系和与之相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中涉及结社与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禁止就业歧视等内容的反映人权的基本权利标准。
6.货物的保全(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仍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直至对方把他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国际经济法笔记
第一章导论一、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范围:广义:还包括个人、法人、企业团体之间的关系。
狭义:政府、国际组织之间。
3.与相邻法律部门关系:二、主体(一)自然人:市场经济国家:凡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可以充当主体计划经济国家:自然人一般不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我国94年自然人可以充当主体)(二)法人:(最积极、最活跃、最普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合法成立的法人都可以计划经济国家:审批制(严格审查)被动到主动(我国曾出现小企业挂靠大企业出口,94年后改为登记制)(三)国家:具有特殊性(主权象征)国家主权豁免权:绝对豁免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豁免相对豁免论:国家作为经济主体活动时,为平等主体(四)国际经济组织(有独立机构)三、渊源国际渊源:国际条约:单边、双边区域性、世界性国际惯例:(任意性明显):选用:可以依双方意思进行修改不选用:可以但一方不可以强迫另一方使用。
联合国大会规范性文件国内渊源:国内立法:发展中国家:订立专门涉外法律发达国家:国内民商法律同样适用于涉外事务四、基本原则(74年《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一)经济主权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对自然资源有永久权力2.对国内经济活动有管理监督的权力3.对国外资产可以进行国家征用(二)公平互利原则不分大小强弱,地位平等。
(三)国际合作与谋求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都有合作基础和合作发展潜质五、作用(从中国视角)1、从法律上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2、从法律上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3、促进我国对外经济交往、发展国外经济合作4、及时为处理涉外经济纠纷提供法律武器5、有利于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第二章(一)国际货物贸易法第一节概说一、概说二、概念:广义:不仅包括纯粹国际货物买卖,还包括保险、支付等。
狭义:单指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三、国际货物贸易法律组成(一)国际贸易条约(二)国际贸易惯例(三)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四)国际组织发表的宣言与决议四、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80年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1.概括式: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①营业地是公约成员国②按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成员国法律货物:排除7种后,为有形动产买卖合同:仅限于买卖合同2.排除式:(7种)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3.合约不涉及的问题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2)合约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产品责任问题:只管交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FCA:卖方在指定的地方或范围内,将已办完报关手续的货物交予买方指定的或选择的承运人掌管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
《国际经济法》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 定义: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中涉及国际经济活动的规则。
2. 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以下几方面的经济关系:- 国际贸易关系:涉及货物、服务、技术等的跨境交易。
- 国际投资关系:包括直接投资(如外国直接投资FDI)、间接投资(如证券投资)。
- 国际金融关系:涵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银行、国际资本市场等。
- 国际税收关系:涉及跨国公司的税收问题、国际税收协定等。
- 国际经济组织关系: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1. 国际性:- 调整对象具有国际性,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
- 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
2. 综合性:- 涉及多种法律部门,如合同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等。
- 调整手段多样,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多种方式。
3. 动态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不断适应新的经济现象。
- 法律规范需要不断更新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4. 平衡性:- 旨在平衡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
- 通过法律手段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5. 多样性:-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律制度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际经济法呈现出多样性。
- 各国在国际经济法实践中可能采取不同的立法和政策。
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在经济领域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包括经济政策制定、资源开发、市场准入等。
- 国家有权决定是否加入国际经济条约或组织。
2. 平等互利原则:- 国际经济交往应建立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 反对经济霸权主义,提倡公平竞争。
3. 市场经济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促进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优化配置。
- 支持市场开放,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4. 可持续发展原则:- 国际经济法应关注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国际经济法重点笔记总结
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特征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是国际经济关系。
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国际税收和国际纠纷解决等。
2、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渊源的多样性国际条约、国际经济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司法惯例与学者学说。
子公司: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的,受其控制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是独立的法律实体。
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有约必守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通过,1988年生效适用范围(1)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这些国家是公约的成员国或者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2)公约明确排除以下几种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3)公约不涉及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
不调整买卖合同引起的货物所有权问题。
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产品缺陷侵权是卖方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未加规定。
对我国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的关系实践中的应用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
指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拘束的意旨,即为要约。
要约的撤回只要撤回要约的通知消息,先于要约送达被要约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要约人要约的撤销: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还可以将其撤销,只要撤销通知于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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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一章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
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
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一)罗得法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第 1 页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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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调整范围包括: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3.包装条款(运输包装、销售包装)4.价格条款5.商检条款,主要包括(1)关于商检权: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款货物的依据,允许买方复验;(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7.保险条款8.支付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条款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2000年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1.进出口手续方面更加合理FAS在90年通则中是由买方办理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2000年通则中,由卖方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DEQ在90年通则中是由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000年通则中,由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除了卖方责任最小的EXW和卖方责任最大的DDP未按上述原则外,其他各术语均是卖方办理出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2.明确了FCA贸易术语下的交货与装货义务,90规则未规定,2000年通则规定,FCA贸易术语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则应由卖方负责装货,当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完成交货;当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卖方完成交货。
即卖方可以在自己的运输工具上完成向对方的交货。
二、2000年通则的主要内容(一)E组术语(内陆交货合同)E组只有一个贸易术语,即EXW-Ex-works(工厂交货),货物的风险自交货时转移。
卖方的义务:(1)履行交货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的义务:(1)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二)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装运合同)F组共有三个贸易术语,即FCA-全称为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FAS-全称Free Alongside Ship,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和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以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为装运合同,即卖方均是在货物的装运地或启运地或出口地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
卖方的义务:(1)履行交货义务,(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义务:(1)办理货物的运输和保险,(2)办理货物的进口手续。
风险和费用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为界线,FCA以货交承运人,FAS以装运港船边为界线,FOB以装运船舷为界线。
FAS和FOB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FCA可适用于任何方式。
(三)C组术语(主要运费已付)(装运合同)C组共有四个贸易术语即CFR全称为Cost and Freight,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全称为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意为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的目的港),CPT全称为Carriage Paid to,意为运费及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组贸易术语下卖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卖方的义务:(1)办理运输的手续的承担运费,在CIF和CIP 术语中还要负责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2)办理出口清关手续,(3)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义务:(1)CFR和CPT 术语下办理投保并支付保险费,(2)办理进口手续。
风险的划分上,CFR和CIF,风险在装货港船舷转移,CPT和CIP,货物的风险在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PT和CIP则适于各种运输方式。
C组术语具有区别于其他所有术语的两个“分界点”,即卖方承担的运输责任、费用点与风险的划分点,而且这两个点是分离的。
(四)D组术语(到货合同)D组一共有五个贸易术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属于到货合同。
卖方义务:(1)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或目的地交货,(2)承担在目的地交货以前的风险和费用,(3)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DDP卖方还要办理进口手续;买方义务:(1)承担货物在目的地交付后的风险和费用,(2)除DDP,买方办理进口手续。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出口结关手续运费保费负担适用运输EXWEX works 工厂交货时买方自费买方自费各种运输方式FCAFree Carrier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自费买方自费各种运输方式FASFree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时卖方自费买方自费海运内河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卖方自费买方自费海运内河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船上越过船舷卖方自费卖方自费海运内河运输CFRCost and Freight 船上越过船舷卖方自费卖方运费买方保费海运内河运输CPTCarriage Paid to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自费卖方运费买方保费各种运输方式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自费卖方自费各种运输方式进出口结关手续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进口买方自费卖方自费陆上运输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目的港时越过船舷进口买方自费卖方自费海运内河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码头进口买方自费卖方自费海运内河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指定目的地交货时进口买方自费卖方自费各种运输方式DDPDelivered Duty Paid 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自费卖方自费各种运输方式EXW与FAS 与D组称为实际交货、而FOB、FCA与C组称为象征性交货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 CPT CIP)1.FCA(货交承运人),货交承运人是指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将货物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在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内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同时办妥出口清关手续并支付相关费用,就算完成了交货的义务。
若买方指定承运人以外的人领取货物,则当卖方将货物交给此人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1)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会影响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如卖方在其货物所在地交货,卖方应负责装货,如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如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在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
(2)风险转移:货物的风险在交货时转移。
(3)双方责任: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则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和进口报关手续,并支付运费、保险费以及相关进口费用。
FCA术语可以适用包括集装箱运输在内的海陆空运以及多式联运在内的各种运输方式。
2.FOB(船上交货)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的装运港的指定轮船上,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风险自船舷转移。
FOB汉堡,则汉堡是装货港双方责任: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支付货款,接受单证,办理进口手续,租船或订舱将船名和装货地点充分通知,承担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