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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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13日)为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关于毒品种类、数量的认定问题第一条毒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最新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入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明确管制的其他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

上述毒品品种包括其盐和制剂。

毒品名称的认定应当以《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及相关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规范表述。

第二条认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并以克或千克为计量单位,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对查获的毒品进行含量鉴定。

第三条涉案毒品系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量刑数量标准的,可以参照《非法药物折算表》将涉案毒品折算成海洛因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第四条涉案毒品为不同种类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非法药物折算表》折算成海洛因,累计后依照《刑法》的规定适用刑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既未遂问题探讨
未遂 之分 。 【 6
制 造毒 品 , 论数 量多少 , 应 当追究 刑 事责 任 , 以刑 无 都 予
事处 罚 。但是 关 于该 罪 的既遂 与 未遂 问题 ,目前在刑 法 理论 界 和司 法实务 中存 在着较 大 的争议 ,因此 我们有 必 要 对其进 行探 讨 , 以便 正确 定罪 与量 刑 。
认 为 以将毒 品带 人交 易环 节为起 点 , 的则 认为 以贩卖 有 为 目的买 人毒 品 即为既遂 ; 另一 种 观点认 为本 罪 以毒
罪 发 展 进 程 的 角度 对 不 同危 害程 度 的犯 罪情 形 加 以区
别 , 而准确 的施 以刑 罚 , 从 实现 罪责 刑 的匹配 。
品的卖 出为 既遂 的标志 , 关于卖 出 的理解 也存 在买卖 契 约 达成说 和毒 品实际交 付说 两种 不 同的见 解 。【 4
罪社 会 危害 特性 的不 同理 解 。 二、 私、 走 贩卖 、 输 、 造毒 品罪 既遂 未遂 之我见 运 制 本 文无 意就犯 罪既遂 理论 的不 同流 派进 行评 价 ,但 即便 是在 现有 的刑 法理论 框架 之 内 ,仍然 可 以依 据下 列 基 础理论 对犯 罪既 遂 的标 准进 行探 讨 : 第一 ,刑法 区分犯 罪 的完成 和未 完成形 态 ,是 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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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务 ・ ■
走私 、 囊、 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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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启新 ‘ 冯 磊 一
题 探 讨
内容 摘要 : 品犯 罪属 于“ 毒 本体 恶” 范畴 , 于走 私 、 的 对 贩卖 、 运输 、 制造 毒品 罪不 应 以犯 罪 目的是 否 达到 或犯 罪结 果是 否发 生作 为 区分 既遂 和未 遂的标 志 , 应根 据 犯 罪的进程 并针 对不 同行 为分别 处理 。 关键 词 : 私 、 卖 、 走 贩 运输 、 制造毒 品 罪 犯 罪 既遂 非法持 有毒 品 罪 遂 的 标 志 又分 为 到 达 目的地 说 和 毒 品起 运 说 两 种 不 同 的意见 1 另一 种观 点则认 为本 罪属 于行 为犯 ,以运输 ;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李睿懿,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欧阳南平,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李静然,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田娟,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姜远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三级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坚持实践导向和问题导向,对当前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反映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及证据审查等问题加以明确和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指导人民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重要文件。

《纪要》在继承大连、武汉两个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或者对以往规定作出较大修改,主要涉及罪名认定、毒品数量、含量、共同犯罪、死刑适用、主观明知认定等12个大问题。

结合《纪要》规定,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涉麻精药品行为的定性等罪名认定问题,毒品数量、含量问题,共同犯罪认定以及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自首、立功,累犯、毒品再犯,管辖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读,以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关键词代购毒品麻精药品死刑适用主观明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禁毒决策部署,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在云南省昆明市组织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

会议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研究讨论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并达成了共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以法〔2023〕108号文件印发,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冒昧的可 将毒 品犯 罪定义 为是指 违反 我 国的禁 毒 法规 以及我 国缔结 和参加 的关 于毒 品管制 的国 际公约 的规 定 ,破 坏禁 毒管 制活 动 ,具有严 重 的社 会危 害性 ,依 法应 受刑罚 处罚 的 行 为。 三 、毒 品犯罪 的构成 要件 特征 ( 一) 毒 品犯 罪的 主体资 格 拥有现代化的交通通讯设备 ,而且还携带精 良武器。为使贩毒得 逞 ,贩 毒 分 子挖苦 心 思 ,已知 所采 用 的手段 不 下2 0 0 种 ,在 不 少 毒 品犯 罪的 主体资 格包括 自然 人和 单位 ,其 中 自然 人主体 又 场合都采用了现代化工具,如物理 、医学、电子等科技手段。 可 以分 为一般 主体 和特殊 主体 。 第四。犯罪成员集团化。有组织犯罪是毒品犯罪中最普遍 、 ( 1 )自然 人一 般主 体 。大 部分 毒 品犯 罪 的主题 均 为一般 主 最典 型 的形式 。相 当一部 分贩毒 集 团 内部 已经 形成 一定 的分 工 , 体 ,凡 是达 到 刑 事 责任 年 龄 、具 有 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人 都 可 以构 具有 一定 的组织 形式 。 成。但是对于贩毒行为,我国 《 刑法》规定可 以由已满1 4 周岁不 二 、毒品 犯罪 的概念 满1 6 周 岁 的人 构 成 。其他 的毒 品犯 罪 主体 均要 求 1 6 周 岁 以上具 通常而言 ,我国 目前所称的 “ 毒品犯罪”是指 《 刑法》分则 有刑事 责任 能力 。 ( 2)自然 人 特殊 主体 。 它是 指 自然 人 在 达 到 刑 事 责任 年 第 六章第 七节 “ 走私 、贩 卖 、运 输 、制造毒 品犯罪 ”中 的1 2 个罪 名 ,立 法上 并未给 毒 品犯罪 下过定 义 。这就 造成 了理论 界 多种观 龄 、具有刑 事责 任能 力 的基 础 上 ,还 必须 具备特殊 的身份 才能 构 点林立的局面,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区分 成刑 法分 则 中规 定 的那些 犯罪 的主体 。毒 品犯 罪中某 些罪 的主体 了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我国的毒品犯罪,对国际上的毒 品犯罪定 是特殊主体 ,比如 《 刑法》第3 5 5 条规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药品、 义,主张援用1 9 8 8 年《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精神药品罪 ,只能由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 物公约》第3 条的规定 ;我国的毒品犯罪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 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人构成。此外 ,需要注意的是 ,某些 自 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 然人主体 的特殊身份虽然不能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 ,但却可以影 活动 。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 为,毒品 响刑事责任 的程度。比如 《 刑法 》第3 4 9 条规定的包庇走私、贩 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 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如果是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 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 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依法从重处罚。 ( 3) 单位犯罪主体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构成 的犯 罪行 为 。毒 品犯 罪也 是 国际公 约规 定 的 国际犯 罪 。 第 三种 观点认为,毒 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 ,非 的毒 品犯 罪 的种 类 ,包括 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 品罪 ,走私 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使用毒品以及与前述行为直接相关 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

一、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今天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当前司法实践当中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关于毒品犯罪法的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

最高法院有五个刑庭,分工上刑五庭负责毒品犯罪的调研问题。

我们今年九月份在大连市召开了一个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座谈会。

会后准备出一个审理毒品犯罪的会议纪要。

目前已经准备差不多了,估计今年底或者明年初会下放,我主要给大家介绍一下纪要中的一部分内容。

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毒品犯罪的罪名确定问题。

这里面主要想讲四个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第二个是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当中被查获的定罪问题;第三是为他人代购代买毒品和居间介绍毒品的问题;第四是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定罪问题。

(一)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1.对这个选择性罪名的理解先讲第一个问题,如何确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的罪名。

这四个罪名它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规定在刑法347条当中,应该说这四个罪名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遇到的,用得最多的,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基本是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另外有一个非法持有罪,其他的罪名用得就比较少。

这四个罪名是选择性的罪名,对于选择性的罪名如何定罪问题最高法院有过明确的规定,但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差异的。

从最高法院审理下级报送的案件中发现:一些法院在定罪的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需要定几个罪名的只定一个罪。

比如贩卖又运输的,应该定贩卖运输毒品罪,但只定一个运输毒品罪或者贩卖毒品罪。

也有漏定错定的,这里面我想讲这么几个小问题,一个是对同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的行为应该如何定罪?对这个问题最高法院的把握它是有个变化的过程。

在97刑法之前,那时是按主要的行为来定罪,就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一般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贩卖毒品而又运输毒品的定贩卖毒品罪,因为这时他的运输行为已经被贩卖行为所吸收。

后来最高法院出台了南宁会议纪要,就明确规定行为人对同一种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的并有相应确凿证据证明的,应该按照他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那这个时候就是有几个行为定几个罪。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为了进一步加强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9 月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座谈会总结了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研究讨论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统一了认识。

会议形成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 年12 月8 日以法【2008 】324 号文件印发各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纪要》,现对《纪要》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先后作出多个司法解释,并于2000 年4 月出台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

2004 年12 月姜兴长副院长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2007 年4 月张军副院长在部分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又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

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特别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和禁毒法的实施,毒品案件的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了统一毒品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毒品案件特别是毒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了近年来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经讨论研究后形成《纪要》草稿。

2008 年5 月,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纪要》进行了讨论。

2008 年9 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又对《纪要》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根据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纪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纪要》的起草,主要依据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有关禁毒法律和法规、有关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同时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毒品案件有关会议纪要、院领导讲话和调研报告的内容,还参照了各地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经验和做法。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 看

毒品犯罪量刑的若干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严重,历来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多年来司法实践已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量刑的共识和经验,但如何在毒品犯罪量刑中贯彻罪刑均衡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罚当其罪,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

本文拟就毒品犯罪量刑中常见的重要问题作一粗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索毒品案件量刑疑难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毒品的数量与量刑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

但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

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

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

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的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

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

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的数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吗啡、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不同种类毒品的换算,要求确定某一种类的毒品作为基准物。

在美国,大麻是最流行的毒品,市场占有量最大,美国便以大麻作为毒品换算的基准物。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提高用户意识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用户对网络毒品犯罪的防范意识,鼓励用 户积极举报涉毒线索。
案例三:青少年涉毒犯罪的预防与教育措施
家庭教育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第一个课堂,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关爱 和教育,培养孩子健康的价值观和生活习惯。
学校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和禁毒宣传,提高青少年 对毒品危害性的认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报告目的与意义
目的
本报告旨在分析毒品犯罪的成因和特 点,提出相应的惩治对策和措施,为 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意义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报告对于提高全社会对毒品犯罪的认 识,推动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维护 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 义。
02
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规与惩治制度
国内法律法规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宪法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禁止毒品犯 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 康,维护社会秩序。
• 强化源头治理:现有的惩治对策主要集中在毒品流通环节,对毒品生产源头的 打击力度相对较弱。我国应加强对毒品生产源头的治理,通过摧毁制毒窝点、 抓捕制毒分子等手段,从根本上遏制毒品犯罪的滋生。
• 完善法律法规:随着毒品犯罪手段的不断翻新和升级,现有的法律法规在某些 方面已经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打击毒 品犯罪的需要。同时,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的研究,为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科 学依据。
02
简化审判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快审快结。
强化队伍建设
03
加强对禁毒部门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为惩
治毒品犯罪提供有力保障。
04
毒品犯罪惩治措施
对毒品犯罪的经济制裁和没收财产
1 2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案例:
甲见他人因贩卖毒品发财,于是自己购买 了100克海洛因,在其中加入200克面粉,搅 拌在一起,而后卖给乙。甲见获利,以后不再 购买毒品,直接将面粉加工,当毒品卖给丙。 丙将其从甲处购买的毒品又卖给了丁。则 (1)甲卖给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其 数量是多少? (2)甲卖给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3)丙的行为构成何罪?
(2)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 ,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体现了对毒品犯 罪从严的精神。但是,如果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 大时,依照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不能以犯罪论处。
(3)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 行为,不构成犯罪。
2、毒品数量的计算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无论数 量多少、纯度如何,都构成犯罪。毒品的数 量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对多次走私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 计计算。
3、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 也包括单位。其中,已满14周岁不 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应 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限。
(1)仅限于非法行为,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 是出于医疗、教学、科研等的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或特许后从事买卖、运输、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 合法行为。
练习:
甲从毒贩子手中购得毒品30克, 他除了自己吸食外,还将10克加价卖 给其他毒友,并容留他们在自己家里 吸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答案: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处罚
根据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 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注意第四项规定中的包容关系 ,不再另定妨害公 务罪,只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毒品是人人憎恶的东西,对于吸毒者我们会逮捕、让他们禁毒,但是我们更要惩治贩毒者,杜绝根源,你有哪些措施?下面小编带来的是浅谈毒品犯罪的惩治对策与措施。

摘要:当前我国毒品犯罪形势仍很严峻,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刑事司法工作中要继续坚持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预防、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也要从毒品危害社会的规律出发,理性看待刑罚作用的有限性,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以宽济严、罚当其罪;在死刑适用方面,既要考虑惩治毒品犯罪的现实需要,也要继续完善适用规则,更加严格地限制适用范围。

就下一步禁毒司法工作而言,要继续加强刑事司法规范化建设,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助力禁毒,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推动禁毒司法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关键词:毒品犯罪;惩治对策;政策分析;综合治理。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

刑事司法是惩治毒品犯罪的重要环节,能够以案件数、判刑人数、重刑率等指标直观反映打击毒品犯罪的效能,故而在禁毒工作作用突出、责任重大。

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执行刑事政策,依法运用刑罚惩处犯罪分子。

但司法机关参与禁毒工作的方式又不限于办理案件、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利用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综合治理也十分重要。

在“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之际,笔者首先从审判工作角度研判毒品犯罪的形势、特点,在此基础上,着力分析司法实践中禁毒刑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而结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提出加强禁毒司法工作的几项措施。

一、当前毒品犯罪的形势与特点受境外毒品渗透和国内多种因素影响,当前我国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斗争形势严峻复杂,禁毒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从审判工作情况看,当前的毒品犯罪呈现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06•【文号】法释〔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为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一)可卡因五十克以上;(二)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三)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五)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六)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八)美沙酮一千克以上;(九)曲马多、γ-羟丁酸二千克以上;(十)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十一)可待因、丁丙诺啡五千克以上;(十二)三唑仑、安眠酮五十千克以上;(十三)阿普唑仑、恰特草一百千克以上;(十四)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十五)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二百五十千克以上;(十六)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五百千克以上;(十七)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国家定点生产企业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被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

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宓小平(省高院刑二庭庭长)当前我省毒品犯罪继续呈蔓延发展趋势,毒品种类不断增加,由常见的鸦片、海洛因、吗啡、杜冷丁、大麻等毒品到新出现的K粉、摇头丸、麻姑等。

且犯罪分子手段越来越狡诈、反侦察意识越来越强,因而毒品犯罪案件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证据把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因此,有关毒品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成为我们公诉工作中值得探讨的一项重要课题。

下面我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就几个重要的问题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一、毒品数量的认定问题毒品的数量对适用刑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刑法典第347条前三款就是根据三个数量档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量刑幅度,最高法2000年下发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法条没有涉及到的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大麻油、大麻脂、大麻叶及大麻烟、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在何种情况下属于“其他毒品数量大”、“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做了相应的解释。

根据法条和《解释》,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

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

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2、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

实践中有许多毒品犯罪分子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以贩养吸,在贩卖毒品后留有一定数量毒品并有证据证明确实是为自己吸食毒品而留下的,不会再将该部分毒品贩卖的,对该部分毒品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与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概要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概要

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研究关键词:毒品,刑法,相应对策摘要:本文以毒品犯罪的现状及对策作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国外刑事法律、国际公约为借鉴,对毒品犯罪这一国际性问题进行了简述。

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个部分。

正文部分共分为五部分。

一、毒品的含义及其特征,首先简述了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定义,分类,制作,并分析了毒品的特征。

并且简述我国和国际社会对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

二、毒品犯罪的立法演进。

在此部分对我国对毒品问题立法演进进行介绍。

三、毒品犯罪的概念、刑罚。

在此部分,通过对毒品犯罪的论述,尤其是对刑事责任的阐述,突出其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区别。

四、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介绍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和现状。

透视毒品犯罪的成因。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接着从现实的角度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五、毒品犯罪的防治与对策。

阐明我国如何防治毒品犯罪。

前言:毒品自从出现在这个世界上便对人们的生活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毒品犯罪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难题,世界各国都进行了极其艰苦而而持久的斗争,而毒品犯罪并未就此消亡,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文将就毒品犯罪的现状和对策进行研究,以求达到对打击毒品方面做出贡献。

正文:毒品的含义及其特征一、刑法学界对毒品的几种定义。

我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毒品的分类。

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 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

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

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

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 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

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

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未经处理”之含义考探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未经处理”之含义考探
的。但是 如 此解释 仍 然存 在 一些 问题 , 如使得 刑 罚过 于严 厉 、 响刑 法 用语 的 统 一性 等 , 是 对 于这 些 影 但 问题 , 非刑 法解释 所 能为之 , 能够通过 刑 事立 法予 以解 决。 只 关 键词 : 走私 、 卖 、 输 、 造毒 品 罪 ; 经处理 ; 贩 运 制 未 法律 责任 ; 法解释 刑
“ 经处 理 ” 未 的含义进 行 了论述 , 主要 有 如下几 种观 点 :
第 一种 观点认 为 ,未经 处理 ” “ 是指 未经 国家机 关 的任何 处理 , 括 司法 和行 政 处罚 , 不 包括 单 位 包 但
内的行政 处 分 。
第二种观点认为 ,关于禁毒的决定》 《 颁布前 , 法律上对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 品犯罪规定较粗 ,
河南财经政 法大学学报
21 0 2年第 2期 ( 总第 10期 ) 3
走私 、 贩卖 、 运输 、 制造毒品罪中 “ 经处 理 ” 含义 考 探 未 之
李希慧 邱 萍 巾
( 、. 12 北京 师 范大学 刑 事法 律科 学研究 院 , 北京 1 0 7 ) 085
摘 要: 走私、 贩卖、 运输 、 制造毒品罪 中的“ 未经处理” 只能解释为“ 未经刑事处罚” 将非刑罚处置 , 措 施 、 政 责任或 者其他 法律 责任视 为 对走 私 、 卖 、 输 、 造毒 品 行 为 的 处理 方 式 是 缺 乏 法律 根 据 行 贩 运 制
( ) 二 对上 述观 点的初 步评析
走私、 贩卖 、 运输 、 制造 毒 品是一种 违法 行为 , 行为人 应 当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任 。根 据引起 责任 的行 为 的性质 不 同 , 法律 责任一 般可 以分 为 民事 责任 、 行政 责任 、 刑事责 任 和违宪 责任 4种 。上述 5种观 点 , 都一 致地 将 民事责任 和违 宪责任 排除 在 了本 罪 中“ 未经 处理 ” 涉及 的法 律 责任 之外 , 所 而且几 乎 均认 为 “ 经处 理” 未 所涉 及 的法律 责任不但 包 括刑事 责任 , 还包 括行政 责任①。 民事 责任无 疑应 当排 除在 “ 经 处理 ” 涉 及 的法 律 责 任之 外 , 为走 私 、 卖 、 未 所 因 贩 运输 、 造 毒 品是 制 国家 禁止 并打 击“ 理” 处 的行 为 , 平 等 主体 之 间 产 生 的法 律 责 任 关 联 不 大 。排 除 违 宪责 任也 是 正 确 与 的, 因为 我 国还 未真 正确立 违宪 责任 , 而且刑 法本 身是 以宪法 为依 据制定 的 , 引入违 宪 责任无实 质 意义 。 但是 ,未经 处理 ” “ 所涉 及 的法 律 责任 是 否 包括 刑 事责 任 和行 政 责 任 , 抑或 仅 包 括 其 中一 种 ?此 点 不无疑问。从刑法解释的角度视之 , 刑事处理和行政处理均没有超出文义的最远射程 , 也没有超出一般 国民可预 测 的范 围 , 刑事 责任和 行政责 任 至少都具 有成 为解 释“ 经处 理” 未 的基 础概 念 的资格 。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0年12月28日上海高院《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 字数作文】篇一:《2000.5.18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应以行为人实际实施的行为确定罪名。

如行为人准备将毒品带往异地贩卖,在运输途中被抓获的,应当认定运输毒品罪。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将毒品走私入境后又予以贩卖的,则应认定走私、贩卖毒品罪(罪名排列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为准),不实行数罪并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宗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关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问题1.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

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

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

2.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了毒品或正在向贩毒者购进毒品的,亦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正在购买毒品者在主观上具有贩卖的目的(如系为自己吸食),而涉毒数量达到了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刑。

由于该种处于交易状态下的毒品应当视为在买卖双方的共同控制支配之下,故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购买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反思——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2019 年第 6 期 No. 2 209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Joornal of Yunnan Police College
总第137期Suml37
废止毒品犯罪

——以《刑法》第347条为中心展开
王成星
(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00)
内容摘要:近年来,学界强烈呼吁废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死刑”不可否认,废止死刑是一个不可阻

、制造毒品
罪”
呈升
(见图1)。
2008年至2013年走私、贩卖、
、制造毒品
犯罪
超 万件,从2013年开
犯罪 剧飙升”其中,209年处于最高值
(7292件),2213年出现回落 ,
5万件,之后又持续回升至2万件左右”
收稿日期:209-02-05
作者简介:王成星,女,云南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挡的全球趋势”但是 段主张废止毒品犯罪死刑的观点,未充分考虑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且与严厉打击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刑事政策相背离”虽然《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适用死刑,
但其适用的范围应当加以严格限制”具体而言,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应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参照两高发布的
他用。倘若没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
为,毒品则不会流通到行为人手中(针对吸食
者而言)。因为供求关系体现为商品供给和市场
需求之间的相互制约、相约联系。在毒品市场
中, 毒品 方是最
, 毒品
求方是最活跃的市场要素。没有毒品生产就没有
毒品市场,在这个特殊市场里,供给方是施害
者、受益者,需求方则是主动受害者。⑤贩卖、
(二) “互联网+物流”已成为贩毒活动主 要方式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
① 联合 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其 1 9 7 3 年5 月1 6日 第1 7 4 5 ( L I V ) 号决议 中, 请秘书长 自 1 9 7 5 年开始 , 每隔五年 向其提 交关于死刑 问
题 的定期增订分析报告。 通过此决议, 经社理事会请秘书长利用现有一切数据, 包括 目前的犯罪学研 究, 来编写五年期报告。 自1 9 7 4 年开始到 目 前为止, 已 发布过 8 次五年期报告。关于至 1 9 7 4 年 以来世界 范围内死刑限制 与废除的趋势 , 请参见 2 0 0 9 年1 2 月1 8日 《 联合国经济及社 会理事会死刑和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秘书长的报告》 。
改革的发展 , 毒品犯罪是否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罪行及其死刑存废 问题逐步引起了学者们 的热议。 据报道 , 《 刑法修正案八》 研拟 过程中 , 中央政法领导机关和法律院校的一些专家学者提 出, 毒 品犯罪属于非暴 力型犯罪 , 不应属 于刑法 中最严重的犯罪类
型, 应当将毒品犯罪特别是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取消 , 但遗感的是该建议最终未能被我国立法机关采纳[ 1 ] 。从此可 以看出 , 直至今
死刑是个一体两面的问题 。联合 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自 1 9 7 4 年 以来 的研究报告表 明 , 世界范围 内死刑限制与废除的趋势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8 — 2 5
作者简介 : 何荣功, 男, 湖北襄阳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 : 刑法学、 犯 罪学。 基金项 目: 2 0 1 1 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 学研 究项 目 “ 法社会 学视野 下我 国毒品犯 罪治理机制研 究” ( 1 1 Y J C 8 2 0 0 3 4 ) ; 武 汉大学“ 7 0 后 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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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输 、制 造 毒 品罪 分 别 从 罪 质 上 论 述 以后 ,再 从 量 刑 上 对 之进 行 统 一 的介 绍 。
处理 ,这应当说是一个 明显 的冲突 。笔者认为 ,对于
这 一 冲 突 , 完 全 可 以通 过 法 理 学 中“ 重法 优 于 轻 法 ” 的 法律 适 用 原 则 来 解 决 , 在 行 为人 从 事 了走 私 、 卖 、 即 贩
作者简 介 :黄 瑛琦( 9 0 ) 18 - ,女 ,安徽泾 县人 ,东南 大学法 学 院博士研 究 生,主要 研 究方 向:刑事 法学 :张洪成 (9 8 1 1 7 ~ ,男 ,江苏 新沂人 ,中 国刑 警 学 院禁毒 学系讲 师 ,法学 博士 ,主要研 究方 向:刑 法学 .
第5 期
关键词 :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刑罚适用
中图 分 类 号 :D 2 94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7 —142 1)5 0 5 — 6 6 23 0 (0 00 — 0 8 0
走私 、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是我 国 《 刑法》
明确 规 定 的 一个 行 为 方 式 选 择 的选 择按照犯罪来处理就可 以。 而实践中的做法也证 明了这是正确 的。如有论者 指 出: 实践中,笔者所在地法院均是严格依照该规 定 “
判 处 毒 品案 件 被 告 人 ,即 使 是贩 卖 01克 ,也 予 定罪 .
处刑 ,没有判决结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免于刑 事处 罚的案件 。” 并指 出,应 当按照刑法第 1 3条 的规 定“ 对毒 品犯罪案件 ,同样 是适用 的” 1 。[该论者肯定 1
定要 判 处 刑 罚 ,对 走私 、贩 卖 、运 输 、 制造 毒 品数 额 极 小 的 ,可 以判 处缓 刑 ,或 者 在 审 查起 诉 环 节 以不起
卖 、运输 、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 当追究刑 事责任 , 予以刑事处罚。 但在 《 ”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 则规定 了对 于贩卖 、运输少量毒品的行 为,予 以治安
毒 品 的数 量 与 纯度
( 一)走私 、贩卖 、运输 、制造毒品罪的数量 与刑 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按 照 《 法 》第 3 7 第 1 的 规 定 ,“ 刑 4 条 款 走私 、贩
贩卖毒 品罪无论数量 多少均需要追究行为人 的刑事责
任, 这是正确 的。 但是对于其所指 出的“ 对所有的贩卖 毒品犯罪,一律定罪处刑” ,有论者持怀 疑态度 , 为 认 “ 以刑事处罚并不等于一定要判处实刑 , 予 也不等于一
法的规 定,非法运输 、买卖应当没有数量的限制,但
是 《 安管 理 处 罚 法 》 却 明确 将 其 作 为 行政 违 法 行 为 治
质上讲,其 为一个罪名,但也 可以分开使用,也可 以 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进行重新组合适用。即在一个案 件 中,如果涉及 到几个行为方式,那 么,该罪名所涵 括 的行为方式,均可 以 自行组合成为一个罪名,而无 须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 的相关规定,作为一个罪 名, 量刑 的基准是 同一的,故我们在将走私 、 其 贩卖 、
处 罚 。如 《 治安 管 理 处 罚法 》第 7 条第 1 第 3项 规 1 款
诉处理 ,也可以在 审判阶段予 以定罪 免刑 。予 以刑事 处罚并没有排斥对犯罪作定罪免刑 的处理 ,这才 是立
法 的 真 正含 义 ” 2 者 认 为 该批 判 是 值 得 商 榷 的 ,因 。[ 】 笔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处十 日以上十五 日以下拘 留,
可 以并 处三 千 元 以下 罚 款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五 日 以下 拘 留或 者五 百 元 以下 罚款 … …非 法 运 输 、 买卖 、 储存 、
为刑事处 罚和定罪免刑还是存在差别 的,二者在刑事
责 任承 担 的一 面 是 平 行 的 ,是 刑 事 责 任 承 担 的两 种 方 式 , 不 能互 相 替 代 。
黄 瑛琦, 成 张洪
耋: : 堕 垩 童曼星 望 里 塑型 旦 塑

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 的否定评价 和对该行为进行
危 害 防 止 条 例 》 依 “ 瘾 性 、滥 用 性 及 对 社会 危 害 性 ” 成
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按照国家食 品药 品监管部 门出台 ”
的毒 品 目录 ,罂 粟 壳 无疑 属 于 毒 品 的范 畴 ,故 按照 刑
收稿 日期 :2 0 — 2 1 ;修 回 日期 :2 1 4 0 0 9 1— 4 00 0— 2
在我 国现行的法律 下, 刑事责任 主要是指 : 行为 “ 人 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 的,代表国家 的司法机关根
黄瑛 琦 , 张洪 成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 18 ;中国刑警 学院禁毒 学系,辽 宁沈 阳,10 5) 11 9 184
摘 要 :走 私 、贩卖 、运 输 、制 造 毒 品是 当 前 我 国毒 品犯 罪 的 主 要 类 型 ,也 是 对 社 会 管 理秩 序 造 成 危 害 与威 胁 最 严
第 1 6卷 第 5期
21 0 0年 1 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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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南大 学 学 报 ( 会科 学版 ) 社
、1 O ,1 N . 06 5 .
Oc . 0l t2 0
走私 、贩 卖 、运输 、制 造毒 品 罪 的刑 罚适 用 问题 研 究
重的一类犯罪。如何从刑 罚适用的角度探讨打击方法,是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发挥 刑罚的预防功能的必然要求

在 当前 形 势 下 ,严 厉 打 击 毒 品犯 罪 具 有 重 要 的 历 史与 现 实 原 因 ,但 是 ,在 建 设和 谐 社 会 的过 程 中 ,贯 彻 宽 严 相济
的 刑事 政 策 具 有 重 要 的 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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