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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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目标本文档旨在介绍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以帮助学生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一程序。

申诉程序概述学生在学校遇到问题或有不满时,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来提出投诉或申请解决问题。

学校设立了一套规范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透明的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务。

以下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详细陈述问题和要求。

申诉材料应清晰、有条理地陈述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将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诉符合规定,并受理申诉。

3. 调查核实学校将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小组将收集相关证据和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以全面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

4. 制定解决方案基于调查结果,学校将制定解决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对当事人的纪律处分、改进学校制度或给予补偿等。

5. 通知当事人学校将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发送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将详细说明学校的结论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决定提出进一步的申诉。

6. 进一步申诉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的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进一步的申诉。

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将重新审查申诉案件,并做出最终决定。

7. 结案一旦学校或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做出最终决定,申诉案件将被视为结案。

学校将执行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注意事项-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应保持合理、客观和诚实的态度,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

-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申诉时间限制,并按要求提交申诉材料。

- 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在申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概述。

具体的申诉程序可能因学校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应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详细的申诉处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二)违规、违纪处分;(三)退学处理;(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于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六条郯城美澳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人事处,负责办理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学生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等共9人组成。

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为常任委员,由学校委任,其中: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政教处领导担任。

学生代表(2名)从学校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学生处提供所有符合条件学生的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介绍学生在学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和纠纷,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学校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申诉处理程序。

本文将介绍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流程以下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应向指定的申诉处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诉。

申诉应包括详细的问题描述、相关证据和所期望的解决方式。

2. 受理申诉:申诉处理部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将对申诉进行受理,并给予学生受理号。

同时,申诉处理部门会通知相关方,包括被申诉方和其他相关证人。

3. 调查和证据收集:申诉处理部门将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以了解事件的真相和相关细节。

他们可能会采访相关证人、收集文件和录像等。

4. 初步裁决:在调查和证据收集完成后,申诉处理部门会根据学校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初步裁决。

初步裁决可能包括对被申诉方的处罚或纠正措施。

5. 听证会:如果学生对初步裁决不满意,他们可以要求进行听证会。

听证会将由独立的听证员主持,学生和被申诉方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立场和提供证据。

6. 最终裁决:听证会后,听证员将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进一步的调查结果作出最终裁决。

最终裁决将是学校申诉处理程序的最终结论,学校将据此采取相应的行动。

注意事项在学生进行申诉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交申诉时,学生应提供清晰、详细的问题描述和相关证据,以便申诉处理部门能够充分了解情况。

- 学生在整个申诉处理程序中应保持合作和诚实,提供准确的信息和证据。

- 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提出上诉或寻求其他解决途径。

-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定和纪律,在申诉处理程序中不得有不当行为或干扰调查的行为。

结论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是保障学生权益的重要机制。

通过遵循申诉处理程序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学生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和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确保申诉处理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为学生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申诉渠道。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的范围是: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处理组织第五条学校成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分别由纪委、工会、团委、就业处、保卫处、总务处、法律咨询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和处理;(三)提出处理意见;(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申诉受理的条件:(一)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认为学校原处分(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分(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的;(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原处分(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申诉处理。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

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相关学校领导、监察室主任、学校办公室主任、学生处处长、教务处处长、保卫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学校法律顾问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监察室。

第二章申诉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二)学生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理有异议的;(三)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

第七条学生应当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

未在申诉期内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

(一)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应在接受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二)在申诉的处理过程中,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同意,申诉人在申诉书上签属同意撤回意见后,可以撤回。

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学校申诉,可到所在学院填写申诉书,连同有关材料送交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

申诉人为未成年人的,可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交的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学号、所在学院、专业、年级、班级、宿舍,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二)申诉事实及理由;(三)申诉请求。

第十条申诉人除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外,应当同时向原处分或处理部门提交申诉书副本。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XX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学校有关领导、院长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室、成人教育学院、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届时将根据具体情况从上述人员中选择五至九人组成申诉委员会。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送达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书面的申诉书。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院系、专业、年级、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决定告知申诉人:(一)如申诉人、申诉事项和期限均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予以受理;(二)如申诉人、申诉事项或期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或第八条的规定,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限期补正。

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诉。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

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二)自行组织调查;(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最新】

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要求复查的行为。

学生未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但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申诉委员会反映。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

委员由监察处、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委员会人数必须是单数)。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二)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要求撤回申诉,撤回申诉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八条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原决定书的复印件或原决定书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及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为了保障学生的权益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xx学校制定了以下学生申诉处理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在遇到问题或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交申诉:- 口头申诉:学生可以直接向辅导员、班主任或相关负责人口头表达不满或问题。

- 书面申诉:学生可以书面提交申诉信,详细描述问题和要求。

2. 申诉受理一旦学生提交申诉,学校将进行申诉受理,并采取以下措施:- 受理确认:学校将在收到学生申诉后,及时确认收到,并告知学生相关处理人员和时间。

- 申诉登记:学校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登记,包括学生姓名、学号、联系方式以及申诉内容等信息,以便后续跟进处理。

3. 调查核实学校将对学生的申诉进行调查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采集证据:学校将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学生提供的证词、物证等,以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

- 面谈调查:学校可能会安排面谈,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了解,以获取更多信息。

4. 决策与处理基于对申诉的调查核实,学校将做出决策并进行相应处理:- 决策过程: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或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政策,做出决策。

- 处理方式:学校将根据决策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纪律处分、调整安排等。

5. 通知反馈学校将及时通知学生申诉处理的结果:- 书面通知:学校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申诉处理的结果,包括决策依据、处理方式和相关期限等。

- 口头反馈:学校也可能通过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口头向学生反馈申诉处理结果。

6. 申诉复核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进行申诉复核:- 复核申请:学生可以书面提交复核申请,详细说明对处理结果的异议和要求。

- 复核审查:学校将组织复核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7. 结案与归档经过申诉处理和复核审查后,学校将做出最终决定:- 结案决定:学校将根据申诉处理和复核审查的结果,做出最终决定,并通知学生。

- 归档管理:学校将对申诉案件进行归档管理,以备将来参考或查阅。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申诉处理流程。

一、申诉范围学生申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学籍管理事项2. 成绩处理事项3. 奖助学金评选事项4. 处分决定事项5. 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申诉的事项二、申诉条件1. 学生本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2. 学生申诉应当在一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申诉流程1. 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院(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学生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学院(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4. 学生对学院(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5.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四、申诉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申诉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及时高效:申诉处理应当及时高效,尽快解决学生申诉问题。

3. 保密原则:申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学生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处理。

五、申诉处理结果1. 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有误,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2. 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六、申诉处理后的相关工作1. 申诉处理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和相关单位。

2. 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学生,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本申诉处理流程适用于xx学校全体学生,学生应当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行使申诉权利,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学生申诉办法

学生申诉办法

学生申诉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学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早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第七条依照本办法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作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学生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提起。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教育厅直属学校的学生向省教育厅提出;各设区市直属学校的学生向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各县(市、区)所属学校的学生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作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

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

必须时,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审议申诉核对申诉案件做出决定时,做出处分决定的单位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和拟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受理的申诉包括以下方面:(一)对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的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要求。

(三)个人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

学生申诉与处理办法近年来,学生申诉事件频频发生,引起广泛关注。

面对学生申诉,学校和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与处理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学校和学生的良好互动,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探讨学生申诉的原因和背景,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并分析其可行性和潜在问题。

一、申诉的背景分析学生申诉事件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原因:1. 权益受损:学生在校期间可能会遭受到不公正对待,包括教育资源的不公平分配、教师行为的不当、校规校纪执行的不公正等。

这些情况导致学生感到权益受损,产生不满情绪,进而发起申诉。

2. 沟通不畅: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学生无法表达自己的诉求,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回应。

这种沟通不畅导致矛盾的延续,也为申诉事件的出现提供了土壤。

3. 信息不对称:学校对于学生申诉的具体处理流程和方式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学生难以准确地了解自己的权益保障途径,从而不敢申诉或者申诉方式不当。

二、申诉与处理机制的建立为了有效解决学生申诉问题,学校和相关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与处理机制。

具体措施如下:1. 建立申诉渠道:学校应明确申诉渠道,包括设立申诉办公室、发布申诉电话和邮箱等,方便学生提出申诉。

同时,要保证申诉渠道的畅通,确保申诉信息的及时传达和回应。

2. 设立申诉条件和期限:学校应明确申诉的具体条件和期限,鼓励学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提出申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诉要及时处理,避免申诉过长时间而无结果。

3. 建立专门的申诉评估小组:学校可以设立由教师、学生代表和校外专家组成的申诉评估小组,负责对申诉进行评估和处理。

评估小组的成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保证独立公正地处理申诉案件。

4. 提供申诉结果反馈:学校应对申诉结果进行反馈,向申诉人解释处理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建议学校将处理结果公示,以增加透明度,解决学生的疑虑。

5. 完善教师监督机制:学校应建立教师监督机制,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行为进行定期评估。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保障中学学生在学校内享有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二、申诉的主体1. 学生:指在中学注册并入学的学生。

2. 学生家长:指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

3. 学生代表:指经学生组织选举产生的代表,代表学生群体利益。

三、申诉的适用范围1. 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规章制度、课程安排、考试评价、学生评奖、晋级与毕业等。

2. 学校纪律管理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处分、处罚措施执行等。

3. 学校安全管理方面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设施、安全保卫、事故处理等。

四、申诉的程序1. 提出申诉:学生或其家长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申诉内容应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应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受理,并派定专人负责处理申诉事宜。

3. 调查核实:学校负责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专人应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可以听取申诉一方的陈述和申辩。

4. 提出处理建议:学校负责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专人应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书面通知申诉一方。

5. 处理决定:学校负责人根据处理建议,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一方。

6. 申诉结果的监督:学生代表可以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提出监督申诉,学校应配合学生代表的监督工作。

五、申诉的权利保障1. 学生或其家长提出申诉,应得到学校的及时受理和处理回复。

2. 学生或其家长的申诉事项应严格保密,不得公开透露。

3. 学校负责人或受理申诉的专人在处理申诉中,应公正、公平、独立、客观地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决定。

4. 学生或其家长有权申诉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合规。

对于违法、违规处理的决定,学校应及时进行纠正,并给予合理的赔偿。

5. 学生代表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监督权,并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六、申诉的监督与评估1. 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学生组织和监察机构可以对学校的申诉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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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附設進修學校暨實用技能學程
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89年11月28日台(八九)參字八九一五○八三六號函。

(二)本校97年2月12日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國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二、目的:
培養學生理性解決問題之態度,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民主教育功能。

三、組織:
(一)本校為處理學生申訴案件,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置
委員五至十五人,校長為當然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校長遴聘學
校行政人員代表,或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組織之。

(二)申評會開會時由校長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並主持會議。

(三)申評會必要時得聘請醫學、法學、社會學、心理輔導等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
諮詢顧問(委員編組如附件1)。

四、申訴要件: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所為之懲罰或行政處分,認為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至損害其受教育之權益,經正常行政程序處理仍無法解決者,得由本人或其父母及監護人依本辦法以書面向申評會提出申訴。

五、申訴程序:
(一)學校對學生之管教措施,有關懲罰或行政處分,在通知書或公告上應附記如
不服本處分得於處分書送達或公告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評會提起申
訴」(申訴申請書如附件2),學校應於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開會作成評議決議書(評議決議通知書如附件3)。

對於退學或類此處分之申訴案,並應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如不服本申訴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
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提起訴願」。

(二)逾越前項申訴期限或未經正常程序請求救濟者得不予受理,但有充分理由並
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三)申訴會執行祕書收到學生申訴書後,應會知處分單位,處分單位認為申訴有
理由者,得更正原處分。

申訴人對更正之處分如無異議,應撤銷申訴。

(四)申評會就書面資料審議學生申訴案件,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

必要時得通知
申訴人、處分單位或其他關係人到會說明。

申訴人或其父母、監護人亦得要求到會說明。

前項到會說明人員說明完畢後應即離席,由申評會獨立行使職權。

(五)申評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評議書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

(六)評議會應記載事件的經過,兩造之陳述、評議書之理由及結果,如有建議補
救措施者,並應提出具體建議。

(七)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申評會之召集人
簽署後呈報校長核定。

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之個別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涉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保密。

(八)退學或類此處分行為之申訴,學生於申評會未確定前向學校提出繼續在校肄
業之書面申請,學校於接到上項申請後,應衡酌該生生活、學習狀況於一周內書面答覆,並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與義務。

(九)申評會之評議,如原處分單位認為與法令抵觸或事實上窒礙難行者,應列舉
具體理由,依行政程序呈報校長,校長如認為理由充分,得交付申評會再議。

(十)評議書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即採行。

六、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附件2
國立台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申訴案件申請書
附件3 國立臺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名
單 當然委員:
教務主任:
導師代表:
輔導室代表:
教師代表:
家長會代表:
學生代表:
其它列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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