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制及相关问题
六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及犯罪构成详细版
六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及犯罪构成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那么、道德标准、法律规章,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
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具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及犯罪构成。
一起学习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吧。
六种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一、扰乱社会秩序案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正常进展的;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
二、强迫妇女卖淫案以暴力、胁迫、恫吓等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
强迫未满十四岁幼女卖淫的;强迫精神病患者及痴呆妇女卖淫的;以暴力或其他手段摧残妇女身体强迫其卖淫的;明知妇女有性病而强迫其卖淫的;强迫两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重大案件。
强迫十名以上妇女卖淫的,摧残被强迫卖淫妇女,造成重伤、死亡或身体残疾的;以团伙或集团形式强迫妇女卖淫的;强迫妇女卖淫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立为特大案件。
三、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以牟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三名以上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患性病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不满十四岁幼女及精神病患者、痴呆妇女卖淫的;勾结境外黑社会组织或集团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重大案件。
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情节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四、利用迷信骗财害人案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或猥亵妇女,致人伤残的。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一千元以上;或当众猥亵妇女,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立为重大案件。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骗取他人钱财、物品折款万元以上的;致使三人以上伤亡的;其他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如何界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主要针对组织、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惩罚。
本文将探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定在刑法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组织、策划、参与等方式,故意制造、扩大、引导群众聚集,以暴力、威胁、焚烧、破坏等方式,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主要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故意聚集人群,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2. 煽动、指使、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3. 进行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造成重大混乱;4. 故意破坏公共设施、财物,干扰社会功能的正常运行;5. 恶意传播谣言、不实消息,引起公众恐慌、骚乱。
二、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一些相关案例分析:1. A案A是一名市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则虚假消息,称某地将发生暴力事件,鼓动他人聚集并制造恐慌。
事实上,该消息完全不属实。
根据刑法规定,A的行为属于恶意传播不实消息,扰乱社会秩序罪。
2. B案B是一名社会活动人士,组织了一场反对政府政策的示威游行,并且故意引导示威者采取激烈的暴力行为,导致游行现场发生了严重的混乱和冲突。
根据刑法规定,B的行为属于煽动、参与暴力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罪。
三、涉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和刑罚。
根据《刑法》规定,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导致重大伤害、严重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结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罪名,严厉打击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了解了该罪行的界定,以及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0.27•【文号】法办[2009]600号•【施行日期】2009.10.27•【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机关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的通知(法办〔2009〕6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针对近期部分人民法院接连出现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以各种方式干扰庭审活动,严重影响审判工作严肃性的情形,为进一步加强法庭审判秩序管理,维护庭审安全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在推进审判公开过程中,要大力宣传《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将其置于法院公告栏等醒目位置,通过设置咨询台、电子查询屏,发放应诉通知、诉讼手册等形式使公众知晓,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当庭宣读。
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切实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公民的旁听权和新闻记者的报道权的同时,对公然违反法庭规则的各种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
如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随意走动、喧哗、哄闹法庭,新闻记者未经许可录音、录像和拍照,可依据《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措施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诉讼法关于维护庭审秩序的相关规定。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等规定精神,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人以哄闹、冲击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和领会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在庭审秩序管理中职权的多样性,综合运用批评教育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各种手段,灵活机动加以处置,确保庭审秩序安全,必要时还可依法宣布休庭或延期审理,待影响庭审活动正常开展的不利因素消除后再行开庭。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严重干扰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一定的立案标准,
下面将对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行为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主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
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客观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即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其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行为要件包括,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
交通工具上,进行打架斗殴、聚众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扰乱
交通秩序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表现,符合行
为要件的要求。
再次,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犯罪嫌疑人必须是以
故意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仍然故意实施该行
为。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观故意,才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最后,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客观要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扰乱公共秩序的后果,即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只有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才能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
总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立案标准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才能构成犯罪。
只有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广大公民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
滥用诉权的法律规定滥用诉权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出于不正当目的或者恶意,利用法律规定提起诉讼,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非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滥用诉权是一种违背法律诉讼的本意和目的,扰乱法律秩序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少滥用诉权的发生,我国法律对滥用诉权行为有一些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刑法第307条,故意提起无理诉讼,造成国家机关、组织或者公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这一规定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刑事处罚,以保护被滥用诉权侵权的合法权益。
其次,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严格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滥用诉权被指控的诉讼参与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滥用诉权者给予制裁。
法院可以对滥用诉权者进行批评教育、警告或者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性,决定是否予以降低其权益的处理。
这一规定保护了被滥用诉权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滥用诉权者进行了一定的制裁,促使其遵守诉讼法律纪律。
另外,我国法院在审理滥用诉权案件时,根据诉权滥用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限制滥用诉权。
例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恶意诉讼行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恶意滥用诉讼权利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限制。
包括限制其起诉权利的一定期限、限制其进入法院起诉的次数等。
这样可以有效遏制滥用诉权的行为,维护公正的法律秩序。
除了对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惩罚和限制外,培养公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以及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也是预防和减少滥用诉权的重要手段。
公众应该了解诉讼目的和程序,在确实受到侵权时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应滥用诉权。
法官则应全面公正地审理案件,识别和防范滥用诉权的行为。
同时,加强法律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可以促使人们依法维权,避免滥用诉权的发生。
总之,滥用诉权严重破坏了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对社会稳定和正常的司法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妨碍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妨碍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认的法治原则,它要求法庭在审判过程中公平、公正对待所有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政治背景如何。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可能包括政府干预法院决策、触犯法律人力量的滥用或法官的腐败等。
本文将探讨一些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司法公正。
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之一是政府干预法院决策。
政府可能通过各种方式施加压力或干扰法院的独立性。
这可能包括在法官选拔过程中的政治干预或政府对法庭案件的指令。
例如,政府可能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其自身利益的决策,而不是遵循法律规定。
这种政府干预会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人们对法院公正裁决的信任。
另一个妨碍司法公正的现象是滥用权力。
一些权力滥用者可能会利用其职位和资源来影响司法决策。
这可能包括对证人的威胁或收买,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
滥用权力者可能会利用司法程序的漏洞或不存在的法律来指使法院作出有利于他们的判决。
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严重扭曲了司法制度,破坏了公平和公正。
此外,腐败也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严重问题。
腐败法官可能收取贿赂,以改变案件的结果。
这些法官违背了他们对公正和公正的职业道德承诺,利用他们的职位为个人或团体谋求私利。
腐败司法系统削弱了人们对正义的信心,并使社会产生不公正和不平等的观感。
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应该尊重法院的独立性。
政府不应该干预法院的决策过程,而应该将司法权力交给独立的法官。
其次,应建立一个健全的司法监督机构,以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策。
监督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并拥有足够的权力来调查和处理有关法官腐败和权力滥用的投诉。
第三,法官应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准则,并接受完整和透明的财产申报。
这将有助于防止贪污和滥用权力的行为。
除了政府和司法系统的努力外,公众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人们应该更加关注司法公正的问题,并敢于发声。
公众舆论的监督和压力可以促使政府和司法系统采取措施来改善司法公正。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本文旨在阐述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扰乱公共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的罪”是指损害公共秩序而被赋予的刑事责任。
在中国的刑法中,扰乱
公共秩序罪被列入危害社会安全罪,是刑法最重要的一大类,其归纳
性较强,将因威胁、慌乱、泛滥、破坏等行为给抗议者带来的混乱和
紊乱集中地纳入到危害社会安全罪中。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扰乱公共秩序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国的刑法,对于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人,将处于一定条件下的拘留十五日
以上、不超过六个月,并/或处于一定条件下的有期徒刑十五日以上、
不超过二年;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犯有扰乱公共秩序罪的人,处于一定条件下的拘役,甚至无期徒刑。
其次,让我们看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社会影响以及量刑的原则。
犯有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对犯此罪
的人,应当依法惩处,以表明社会上对犯罪分子的抗议和反对。
量刑
原则上也有一定的要求,应当从量刑的社会效果、惩罚力度以及对犯
罪分子的改造功能等方面综合考虑量刑合理性。
最后,让我们来总结一下扰乱公共秩序罪的量刑标准。
总的来说,犯
有扰乱公共秩序的罪的人,将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拘留或者十五日以上、不超过二年的有期徒刑作为处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处以三年
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社
会效果、惩罚力度以及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功能等方面,以确保社会稳定,但把握客观性原则,不能过分重刑。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认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在公共场所中,个人或群体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秩序和安宁。
这些行为通常包括大声喧哗、恶意冲撞、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堵塞交通、故意损坏公共设施等。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它严重影响了公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在一个嘈杂、混乱的环境中,人们无法专注于自己的工作或休息,甚至会感到恐慌和不安。
其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容易引发冲突和暴力行为。
当一些人的行为越界时,其他人也可能被激怒,并产生对抗情绪,最终导致群体性斗殴或其他不良后果。
再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会对社会形象和风气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一个城市的公共场所经常发生扰乱秩序的事件,人们对这个城市的印象很可能会变差,也会影响到旅游业等方面的发展。
为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一般来说,大声喧哗、辱骂他人等行为更容易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其次是行为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对个别人造成了困扰,那么可能不足以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然而,如果一个行为导致了公众的恐慌和混乱,或者对公共设施造成了严重破坏,那么就可以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最后,还需要考虑行为的目的和动机。
如果一个行为是有意为之,并且目的是为了制造混乱或满足个人的私利,那么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扰乱秩序。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维护秩序的重要性的认识。
只有当每个人都明白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时,才能更好地自觉遵守规则。
其次是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扰乱秩序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同时,也要对扰乱秩序的行为进行严肃的法律追究,以起到威慑的作用。
最后,还需要加强公共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良好的环境和秩序,为公众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空间。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个涉及社会秩序、个人行为和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只有当每个人都自觉遵守规则,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我们才能享受到一个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一种严重破坏社会安宁,干扰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正常生活权益,各国法律都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和打击。
本文将就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法律制裁与打击手段进行探讨。
一、法律界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指的是在公共场所聚集人群,有组织地进行非法聚集、滋扰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种行为一般会造成公共场所的混乱、冲突甚至暴力行为,并严重干扰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法律制裁对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各国法律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因国家而异,以下为一些常见的制裁方式:1. 行政拘留:对于轻微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法律一般会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行政拘留是指将违法行为人关押在特定地点一段时间,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拘留时间一般为3至15日不等。
2. 罚款: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法律会规定相应的罚款数额。
罚款为一种经济制裁,可以通过金钱的处罚改变违法人的行为习惯,也可以作为资金来源用于维护社会秩序。
3. 刑事处罚:在一些严重情况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可能会涉及到刑事犯罪。
相关法律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会规定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有期徒刑等,并可能附加罚金。
刑事处罚更具有威慑力和惩罚性,可以起到更好的打击效果。
三、打击手段除了法律制裁外,打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还需要其他手段的支持。
以下为一些常见的打击手段:1. 预防宣传:预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发生,需要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媒体、广告、公共场所的宣传牌等方式,向公众普及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安全防范:公共场所需要建立健全的安全系统和设施,包括监控摄像、警察巡逻、报警设备等,以及完善的应急预案。
这些措施能够有效监控和预防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发生,及时制止和处理违法行为。
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
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处罚各类扰乱秩序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条文解释如下:第二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1)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具体是指机关、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秩序。
侵犯的对象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实施这种行为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施加压力,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泄不满情绪。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扰乱,是指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影响其工作正常进行。
扰乱行为既有暴力性质的,也有非暴力的。
暴力性质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 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砸办公用具、物品、门窗等物,毁坏文件材料等。
②纠缠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工、教师、科研人员等。
非暴力的扰乱行为具体表现为:①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起哄、闹事、辱骂。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公共秩序关乎着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要是被人恶意扰乱了,必然会受到处罚,法律也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做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经发现有类似的行为就会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惩处。
那么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处罚有何法律依据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强行进入场内的;(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浅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制及相关问题
— ’
浅谈扰乱法庭秩 序罪的法律规 制及 相关 问题
方 颖
( 3 1 7 2 0 0 天 台县人 民法 院 浙 江 天 台 )
《 刑法修正案 ( 九 )( 草 案 )》将 《 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九 条 修改 为 : “ 有 下列 情 形 之 一 ,严 重 扰 乱 法庭 轶 序 的 ,处 三 年 以 下有 期徒 刑 、拘役 、管 制或 者罚 金 : ( 一) 聚 众哄 闹 、冲击 法庭 ; ( 二) 殴 打 司法 工作 人 员或 者诉讼 参 与人 ; ( 三 )侮 辱 、诽 谤 、威 胁 司法 工 作 人员 或 者 诉 讼 参 与人 , 不 听法庭 制止 的 ; ( 四) 有 其他 严重 扰乱 法庭 轶序 行为 的 。 该修 改具有 非常重 大的现 实意义 , 体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面 ( 一 )衔 接 了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刑 法 》第 三 百 零 九条 扰 乱 法 庭 轶序 罪 实 体 法 与 民事 、刑 事 、行 政 三 大 诉讼 法 关 于对 严 重 扰 乱 法庭 轶 序 行 为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的 相关 规 定 ,形 成 了 一个 独特 的扰 乱法 庭 轶序 罪体 系 : ( 1 ) 在 “ 以侮 辱 、诽 谤 、威胁 方 式严 重 扰乱 法庭 轶 序 行 为 可 以追 究 刑事 责任 方 面 ” , 《 刑法修正案 ( 九)( 草案 )》弥 补了 《 刑 法 》三百 零 九 条 及 民事 、刑 事 、行 政 三 大诉 讼 法 的立
一
2 8日修正 的年 民事 诉讼 法第 一百 零一 条关 于对 侮辱 诽谤 、 威胁 、 殴打 审 判 人员 ,严 重扰 乱 法庭 轶序 的人 ,依 法 追 究 刑事 责 任 的 规定 。②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有哪些规定目前大家越来越关心公共治安的问题,那么行为名称到底有哪些呢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也称社会秩序。
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
由法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等所确定。
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
遵守公共秩序是中国公民的之一。
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
其次要了解公共秩序的法律意义:公共秩序,是一个弹性条款。
有国内公共秩序与国际公共秩序之分。
援引公共秩序制度不应与他国主权行为相抵触,也不应与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贯持肯定的态度。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的重要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主要法律:《宪法》、《》、《》、《通则》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利益。
我国《》第268条也规定,凡我国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裁定,经审查后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我国在与许多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也都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我条款。
外国公法的适用相混淆。
目前几乎所有的统一冲突法公约都规定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中国《民法通则》中有条款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我国依法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的好坏,分别给予一定处罚。
公共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共4种。
接下来就是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细则: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论当庭藐视法庭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当庭藐视法庭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域外法治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通过科学界定藐视法庭行为的违法性与分类、设置衔接得当的处罚机制、赋予法官直审权等手段,各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能够调控得当。
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院缺乏权威、法官不受尊重的法治后发型国家而言,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藐视法庭罪;当庭藐视法庭行为;法律规制一、何谓当庭藐视法庭行为藐视法庭行为,是指企图通过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等手段扰乱法庭秩序,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在法庭上辱骂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庭判决、裁定或者应负的协助义务,有责任而延迟或拒不提交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做不适当新闻报道等方式来妨碍或阻挠法庭审判与企图贬损法庭权威或尊严的行为。
一般认为,按照藐视法庭行为作出的场合不同,可将藐视法庭行为分为直接藐视与间接蔑视两种。
直接藐视又叫当庭藐视法庭行为,是指在法庭当场做出妨碍或打断审判正常进行的行为,例如在法庭内高声喧哗、辱骂法官、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等;间接藐视又叫庭外藐视法庭行为,是指并不直接发生在法庭上,却会阻碍或干扰法庭的正常审判,例如负有出庭作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强迫证人做伪证等。
发生在法庭上的藐视法庭行为,是一种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和冲击法庭秩序的行为,其危害与负面影响远甚于庭外行为。
按照行为本身危害程度不同,当庭藐视法庭行为可分为一般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和藐视法庭犯罪行为。
在我国,法律对法庭秩序的保护,是分层次进行的,即对一般扰乱法庭秩序行为通过司法强制措施予以制裁,而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则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 {1}法庭审判长有权力也有责任负责指挥庭值人员和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对于一般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审判长有权即行处置,即当庭予以制止或者责令退出法庭,不听劝阻的,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批准,可以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处罚。
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律也明确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程序中的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
法庭程序中的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在法庭上,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有效实施的重要一环。
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不仅仅是对参与者的行为规范,更是对整个法庭环境的维护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其有效实施。
首先,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对于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法庭是公正审判的场所,只有在有序的环境中,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可以确保法官、律师和被告等各方在庭审过程中遵守规则,不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
只有在法庭秩序良好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合法性。
其次,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对于维护法庭尊严和权威也具有重要意义。
法庭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其权威和尊严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维护。
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可以确保庭审过程中的各方言行举止符合规范,不损害法庭的形象和声誉。
只有在法庭秩序良好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法庭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
第三,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对于保证庭审效率和效果也具有重要作用。
庭审过程中,各方需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诉讼程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审理和解决。
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可以确保庭审过程的有序进行,避免无关的干扰和拖延,提高庭审效率。
只有在法庭秩序良好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庭审的高效进行和案件的及时审理。
为了确保法庭秩序和纪律维护的有效实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法庭应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明确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
这样可以为参与者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使其在庭审过程中知道如何行动。
其次,法庭应加强对参与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对法庭秩序和纪律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通过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参与者对法庭秩序的重视和维护。
再次,法庭应加强对庭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法庭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通过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良好的庭审秩序。
最后,法庭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法庭秩序和纪律。
只有通过多方合作,才能更好地保障法庭秩序和纪律的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7.02•【字号】粤高法[2002]87号•【施行日期】2002.07.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2002]8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为严格、准确执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本院对办理走私、金融犯罪、合同诈骗等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如果在执行中遇到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二OO二年七月二日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一、关于走私犯罪案件1、关于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
走私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口货物、物品的应缴税款,或者逃避国家有关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禁止性规定而实施上述行为。
"明知"是指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规。
对于行为人否认有走私故意的案件,应当根据通常的经验、行为人的具体行为等全面审查认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认定行为人有走私的故意,但是有证据证明其确属被蒙骗的除外:(1)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限制进出境、没有合法证明的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2)在车、船上使用带有夹层箱、"暗格"、水下拖箱等特制工具运输、携带货物、物品,逃避海关监管的;(3)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出口价格、税额进行"包税"或者通关交易的;(4)从事外贸经营、报关、口岸运输、跨境运输的从业人员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故意实施违反海关监管行为的。
法庭审判中的纪律与行为规范要求
法庭审判中的纪律与行为规范要求法庭审判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审理的过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在法庭审判中,法官、律师、被告人等各方参与者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庭审判中的纪律与行为规范要求。
首先,法官是法庭审判的核心人物,他们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此外,法官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判断力,能够准确理解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在庭审中,法官还应当保持冷静、稳定的心态,不受外界干扰,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其次,律师作为法庭审判中的重要参与者,也有一系列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庭审秩序,不得擅自中断他人发言。
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官和其他律师的权威,不得进行恶意攻击或人身攻击。
此外,律师还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律师的行为应当符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被告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也有一定的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
被告人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不得进行辱骂、威胁等不当行为。
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权进行辩护,但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不得擅自打断他人发言,不得进行无关的辩论。
被告人还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的案件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真相。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道德行为。
除了上述参与者外,法庭审判中的其他人员也应当遵守纪律和行为规范要求。
例如,法庭工作人员应当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庭审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当保守案件信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法庭观众也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干扰庭审秩序,不得进行无关的言论或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扰乱公共秩序罪⽴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只要是在社会上⽣活就是⼀定会接触到公共秩序的,有了公共秩序我们在公共场所才会更加⾃由,社会才会更加和谐。
扰乱公共秩序罪⽴案追诉标准是什么呢?⼀般违法⾏为的表现情形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扰乱公共秩序罪⽴案追诉标准1、⼀般违法⾏为的表现情形: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根据情形表现,最轻给予警告处罚,最⾼给予200元罚款。
2、较重违法⾏为的表现情形:(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2)阻碍、抗拒有关⼯作⼈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3)造成较⼤社会影响的;(4)经公安机关制⽌,不听劝阻的;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对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公共秩序罪对经济发展的意义⼀般⽽⾔,公共⽣活是相对于私⼈⽣活的。
私⼈⽣活以家庭内部活动和个⼈活动为主要领域,具有⼀定的封闭性和隐秘性。
在公共⽣活中,⼀个⼈的⾏为,必定与他⼈发⽣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公共⽣活超越了私⼈⽣活的局限,具有鲜明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对他⼈和社会的影响更为直接和⼴泛。
⼈类公共⽣活是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当代社会⽣活具有以下特征:活动范围的⼴泛性;交往对象的复杂性;活动⽅式的多样性。
在了解了公共⽣活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征后。
我们对于公共⽣活有了⼀个基本的概貌性的了解。
那么我们接着会问⼀个问题,有了公共⽣活,是不是需要维护公共⽣活的秩序呢。
答案是肯定的。
公共⽣活需要公共秩序。
秩序之于社会,就像规矩之于⽅圆;没有规矩不成⽅圆。
历史发展和实践证明,公共⽣活领域越扩⼤,对公共⽣活秩序的要求就越⾼。
法庭诡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庭诡辩是指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故意曲解法律、事实,误导法官和听众,以达到有利于自己的目的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庭的公正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本文将探讨法庭诡辩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二、法庭诡辩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规定法庭诡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关于“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串通诉讼、诬告陷害他人”的规定。
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关于“律师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二)隐瞒证据、串通诉讼;(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接受他人委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庭诡辩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事实产生误解,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一方当事人通过诡辩使法官误判,导致对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
3. 影响司法权威法庭诡辩破坏了法庭的公正性,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司法权威。
如果这种现象得不到有效遏制,将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损害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4. 加剧社会矛盾法庭诡辩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产生不满,加剧社会矛盾。
在部分案件中,由于诡辩的存在,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5. 惩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对于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证据、串通诉讼、诬告陷害他人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罚款: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拘留:对违法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
(3)公告: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
(4)取消代理资格:对于律师、代理人等,法院可以取消其代理资格。
(5)吊销执业证书:对于律师、代理人等,法院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法律规制及相关问题作者:方颖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
(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的。
一、该修改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衔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轶序罪实体法与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关于对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扰乱法庭轶序罪体系:
(1)在“以侮辱、诽谤、威胁方式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弥补了《刑法》三百零九条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立法差距。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将扰乱法庭轶序罪定义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该项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显示出与社会的不匹配性,其中就表现为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等事件逐渐增多,但在《刑法》139条中却没有惩戒“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的相关规定,法律滞后于现实;
笔者在一线基层民事审判实践中,就经常碰到“侮辱、诽谤、威胁审判人员”的相关情况。
曾有一次,一个当事人竟然在庭审过程中公然侮辱书记员“你算什么东西”。
而在民事诉讼的庭审活动中,当法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回避时,往往有些当事人会捏造子虚乌有的事实,对法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诽谤法官,笔者在民事诉讼实践中,经常碰到有些当事人回官所提问的是否需要申请回避的问题时,会说“对方当事人是公务员,肯定是找了关系,故申请回避”。
言下之意,系指笔者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缺陷,廉政方面没有做好。
同时,在庭审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屡屡以自杀来威胁法官,以期得到自己想要的判决结果。
上述情况频繁出现,如不严加约束,将会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对此,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纷纷表示需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制。
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保留了1996年3月17日修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处理上述问题的意见,即“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轶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保留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对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而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法诉讼法》延续了1989年4月4日通过的《行政法诉讼法》的关于以“侮辱、诽谤、威胁方式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意见。
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法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戒、责令具结性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轶序的;(七)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扫行人恐吓、侮辱、诽谤、诬陷、殴打、围攻或者打击报复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如果通过,会弥补《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中的缺漏,使实体法以及三大诉讼法中“以侮辱、诽谤、威胁方式严重扰乱法庭轶序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渐趋统一。
(2)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关于扰乱法庭轶序犯罪行为方式采取了列举式的方法,而没有兜底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轶序行为方式错综复杂,并且不断出现的新变化新发展,故《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无法将各种层出不穷的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筹,致使“计划赶不上变化,法律滞后于现实”。
对这个问题,民事诉讼法最先呼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公布实施。
新《民诉法解释》在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对扰乱民事诉讼法庭轶序的行为方式的规定予以拓展,将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及未经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行为明文规定为扰乱民事诉讼法庭轶序的行为,并对扰乱民事诉讼法庭轶序的行为方式增设了兜底性条款“其他扰乱法庭轶序,妨害审判活动进行的”。
然而,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及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行政法诉讼法》,均未涉及该两大诉讼领域扰乱法庭轶序行为的兜底性条款的问题,这无疑是一个遗憾。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修改,无疑很好地解决了刑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缺乏扰乱法庭轶序行为的兜底性条款的问题,从而使实体法与程序法更好地街接起来。
(二)根据现实的需要,完善了扰乱法庭轶序罪的犯罪构成,将“诉讼参与人”纳入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对象”,使实践中非常常见的两种情况,即殴打诉讼参与人及侮辱、诽谤、威胁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纳入了扰乱法庭轶序罪的调整范围,大大地呼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所引发的“公众隐忧”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修改虽然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是也给社会公众,特别是律师界带了隐忧。
比如,《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这种扰乱法庭轶序的方式明文纳入扰乱法庭轶序罪的法律规制范围,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1)“侮辱、诽谤、威胁”等法庭言辞亦可入罪,违反刑法“谦抑原则”,大大降低了扰乱法庭轶序罪的入罪门槛,弹性太大,可能导致司法滥权。
(2)强化律师“辩护有风险,入庭需谨慎”的意识,产生“寒蝉效应”。
经最高检统计,2012年全国检察机关纠正侦查阶段违法行为57280起,而被发现、被统计的数据往往仅是全部数据的一小部分。
律师提出的警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的违法行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是真的,但却往往缺乏证据进行证明。
那么,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规定,这种情况会构成对“警察”的侮辱、诽谤吗?
又比如,辩护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在法庭中指出检察机关在提审时,有诱供骗供的行为,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对“检察机关”的侮辱、诽谤?
因此,鉴于司法实践中,扰乱法庭轶序行为普遍存在与追究扰乱法庭轶序罪的少之又少的矛盾、《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扰乱法庭轶序罪的规定比较笼统,立法并未明示其操作程序,并且上述规定本身所可能给公众带来的“隐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保留《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对扰乱法庭轶序罪进行更精确的程序设计及规定,扬长避短,发挥它对司法权威的维护作用,以便缓解它带来的“公众隐忧”。
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扰乱法庭轶序行为适用强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达到上述立法目的。
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一方面,要敢于适用强制措施及对严重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效制止扰乱法庭轶序行为,以保障司法权威及审判进程有序进行;另一方面,也须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特别是对扰乱法庭轶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须慎之又慎,要根据行为的性质、方式、发生的具体情形、是否有特殊原因致使当
事人无法控制情绪、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陈述的相关情况有可能是事实,只是苦于没有证据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虑,不要随意扩大扰乱法庭轶序罪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