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1]
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315×2%
印花税 房产税
按合同租赁金额 ×1‰
按年房产余值计税
4000×4%
8000×4%
21000×4%
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按实际占用土地面 积×单位税额
按年所得额×所得 税税率
4000×0.1%
8000×0.44%
21000×0.44%
说明
由于地方税收制度正处于变革、完善过 程中,本课件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办税程 序、所需资料等有关内容如有变动,以最新 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对于一些只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 而没有有租赁期限的,年内继续租用的, 可按当年租赁之日至年未的租金总额计算 贴花,以后年度使用的,按当年度的租赁 总额计算贴花,直到合同结束为止。
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 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的规定, 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 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位税额
(二)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以下顺 序核定)
1.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 面积;
2. 土地使用费登记证(或通知书)上记载的 征收面积;
3. 相关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 积;
4. 建筑面积/楼房总层数; 5. 建筑面积/容积率。
(三)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 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从2008 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
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 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 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服务礼仪问答题
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答:免征。
2、营业税税目有哪些?(回答五种以上即可)答: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3、对同一纳税人,关于税务登记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有什么要求?答: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4、个人转让著作权,是否应征营业税?答:免征。
5、关于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主要指哪些完税证明?答: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6、关于税款入库,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哪三种主要方式缴纳税款?答: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7、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征管法》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是多少元以上?答:5万8、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应当参照什么价格计算或估定?答:当时的市场价格9、对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骗税等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机关追缴其税款的期限?答:永久10、《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申报主要方式有几种?答: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申报1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多少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答:15日1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吊销其营业执照13、按现行规定,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是否属于税务登记证件范畴?答:属于14、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多少日内缴纳税款?答:15日15、营业税采用什么税率,最高税率,最低税率分别是多少?答:营业税采用比例税率,最高是20%,最低是3%。
16、娱乐业的税率多少?包括哪些具体项目(请列举其中三项)?答:娱乐业的税率是20%,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8.03•【文号】国税发[2005]159号•【施行日期】2005.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产税,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5年8月3日国税发[2005]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出租房屋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近年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针对房屋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切实可行的税收征管方法,在强化管理、组织收入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征管难度大,税务机关又缺乏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和控管手段,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漏征漏管情况比较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切实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找准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征管措施。
对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出租房屋税收的,要制定委托代征管理办法,明确代征单位和代征人员的职责及工作要求、代征税款缴库和票证管理制度等,规范管理。
要针对房屋出租的形式和特点,进行科学分类,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范围和管理的责任人并落实责任制,把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抓深、抓细,夯实出租房屋税收的征管基础。
二、动态监控出租房屋的税源。
要通过对租赁双方的典型调查、专项检查和日常动态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源管理。
出租房屋的税务规定与纳税义务
出租房屋的税务规定与纳税义务在房产租赁市场中,出租房屋的税务规定与纳税义务是每个房东需要了解和遵守的重要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出租房屋相关的税务政策和纳税义务,并探讨如何有效地履行税务义务以及减少税务风险。
一、个人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在个人出租房屋的情况下,房东需要了解以下税务规定和纳税义务:1. 房屋租金收入报税根据税收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房东需要将获得的租金收入在每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中进行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税款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2. 房源信息登记为了规范房产租赁市场,一些地区要求房东在房屋出租之前将房源信息进行登记。
具体的登记要求和流程可以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了解。
3. 税务发票开具如果房东与租户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那么根据相关法规,房东需要向租户开具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的开具方式和发票内容可以根据当地的税务规定进行操作。
二、企业出租房屋的纳税义务对于以企业形式出租房屋的情况,纳税义务与个人出租房屋有所不同。
房东需要了解以下税务规定和纳税义务:1. 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范畴,房东需要根据所得税相关法规,将租金收入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具体的税率和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当地的税收政策进行核算。
2. 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企业出租房屋需要进行相应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准则。
具体的注册和登记流程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
3. 税务发票开具和报销企业出租房屋需要向租户开具税务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票报销。
同时,房东需要保留与租赁相关的凭证和账务,以备税务部门审查和核对。
三、如何减少税务风险与合规运营为了降低税务风险并保持合规经营,出租房屋的房东可以考虑以下几点建议:1. 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如果对税务规定不够了解或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
他们可以提供有关如何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建议,并确保您的纳税义务得到有效履行。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
房屋出租相关税收如何规定房屋出租税费规定房子租赁税率是多少法律常识:房子租赁税所含税项的税率: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2、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3、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4、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子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5、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出租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出租住房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再减去800元。
若每次/月收入额在4000元以上的,则应纳税所得额中减去的800就换成减去收入的20%。
法律依据:《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个人出租房屋有哪些税费法律常识:一、房屋租赁税是指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增值税缴纳。
三、印花税1、纳税规定:财产租赁,按租赁金额1‰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2、税收优惠: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个人所得税1、纳税规定: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月收入在4000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税率均为20%。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
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在中国,出租房屋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
为了确保房屋租赁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政府针对出租房屋征收相应的税费。
下面将介绍出租房屋时的合法税务规定,以帮助房主和租客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
一、房屋租金税收根据中国的税务法规定,房屋租金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
房主从租户所收取的房屋租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新的税收政策,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所得纳税标准为租金收入的20%。
然而,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如果租期不满一年,每月租金不超过800元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增值税除了个人所得税之外,房东还需要了解有关增值税的规定。
如果房东为企业,出租的房屋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
对于个人出租的住房,一般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个人出租的房屋是经过财产交易产生的,则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房产税房主在出租房屋期间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房产税的征收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或房产评估价值进行计算,税率通常为1%。
四、印花税在出租房屋时,一些地区还规定了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是指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税费。
印花税的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为0.5%至1%之间。
五、社保及公积金在一些地区,房东出租房屋时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些费用由房东和租户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
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比例和金额根据地方政策和租赁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六、申报与缴纳在合法出租房屋期间,房东需要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以及缴纳应纳税款。
申报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3月1日至3月31日。
房东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或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
七、税务合规风险对于房东而言,必须要遵守税务规定,并及时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
违反税务规定将会引发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财务和法律风险。
因此,房东应当时关注税务政策的变化,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解读房屋租赁是一项常见的经济活动,对于房东和房客来说,了解房屋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房屋租赁有关的税收政策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相关税收政策。
1. 房屋租赁的纳税义务根据税法规定,房屋租赁属于房东的财产收入,因此房东在获得租金收入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收入总额计征税。
房东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将房屋租金收入纳入综合所得,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同时,房东还需要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根据房屋的评估值和税率计算得出的,具体的税率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房东需要在专门设立的时间段内缴纳房产税,并在缴纳时填报相关的纳税申报表。
2. 房屋租赁中的增值税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如果房东提供增值税发票给房客,房东需要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房屋租赁活动而有所差异,一般是以租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房东如果选择不开具增值税发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在房屋租赁业务中,一些企业会要求房东提供增值税发票,因此房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相关的合同条款。
3. 住房租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我国税法对住房租金收入也制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个人住房租金收入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
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个人住房租金收入超过2000元但低于4000元的,减按20%计算纳税;个人住房租金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按30%计算纳税。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房东在纳税时起到一定的减免作用,可以减轻房东的税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房东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符合一些条件,例如只有个人住房租金收入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果涉及到非个人住房的租赁活动,则不可以享受。
4. 房屋租赁的其他税收事项除了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增值税之外,房屋租赁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收事项。
湖北地税房租相关税率一览表
特别注明:1、本表未考虑企业出租产生的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向个人出租既可经营又可居住的房屋无法划分经营与居住的,可分别按照租金收入的50%确定租金计算房产税 个人出租非住宅房屋无法划分经营与居住的,可分别按照租金收入的50%确定租金计算房产税
3、综合税率未考虑印花税按照合同金额计征因素
文件依据:财税发【2008】24号、鄂地税发【2008】240号、武地税发【2008】234号、鄂地税发【2008】282号
个人代开票需提供的资料:
1、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承租方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本标准于200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下面下面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房屋租赁经营需要交纳的税及税率1、营业税: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5%计算。
2、城建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
县城或镇(县、市属镇)的税率为1%。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算。
4、印花税:按签订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5、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12%计算。
6、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城镇土地使用税: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和出租的房屋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下面为大家分享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要点。
1.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1.11•【字号】鄂地税发[2008]24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为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将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含)以下的,暂不征税。
(二)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依法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规费,实行综合征收率的方式计征;免征印花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合征收率为5%-7%,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综合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对大型商场、集贸市场以及各类专业市场的租金收入,按照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房、写字楼等)的,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税。
对个人出租非住房的,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为便于操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可按租金收入的2%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印花税按租赁合同金额0。
1%征收;(三)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5%征收。
(四)房产税依取得的租金收入的适用税率征收,即:按房屋不同用途适用不同的税率,用于居住的按照4%的税率计征;用于经营的按照12%的税率计征。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15年第7号
号 规 定 标准执 行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 北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 01 5
年
1 2
月
25
日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房 屋 出 租 有 关 税 收 政策 的 公 告
2 01 5
年第
7
号
《
10
。
(
二)
对 个 人 出 租 住 房 取 得
对 不 能 提 供有 关 凭 证 资 料
,
无
法准 确 核 算 收 入 征收
。
成本 和 费 用 的
,
按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税 收 征 收 管理
法
》
第三 十 五 条 规 定 实 行 核 定
(
三)
、
对 个人 出 租 住 房 按 4 % 的 税率 征 收房产税
企 事 业单 位
、
。
二
社 会 团 体 以 及 其 他 组 织 应 就 取得 的 房 屋 租 金 收入 按规 定 缴 纳 营 业 税 及 附 加
。
、
企业
所得税
、
房 产税 等 税 费
、
对 企 事 业 单位 收房 产 税
政策 的 明 确 性 和 规 范 性
一
现 将 我 省 房 屋 出 租 有关 税 收 政 策 公 告 如 下
:
、
个 人 出 租 房 屋应就 取 得 的 租 金收 入 按 规 定 缴纳 营 业税 及 附 加
)
、
个 人所得 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进一步堵塞了管理漏洞,但一些地区反映,个人房屋交易环节税收征管仍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
为了更好地落实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工作要求,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
针对一些地区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房屋交易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各地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加强房屋交易计税价格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办法。
工作基础较好,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直接制定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但定价时要考虑房屋的坐落地点、建筑结构、建筑年限、历史交易价格或建造价格、同类房屋先期交易价格等因素。
不具备直接制定最低计税价格条件的,可参照下列一种方法确定最低计税价格。
1.当地政府公布的拆迁补偿标准、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
政府公布的上述信息未及时调整的,确定最低计税价格时应考虑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因素。
2.房地产交易资金托管金额或者房地产交易网上报价。
房屋出租的税务问题解析
房屋出租的税务问题解析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房屋出租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然而,对于房屋出租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
本文将对房屋出租的税务问题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规,并正确履行税务义务。
一、房屋出租的税务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屋出租应当进行税务登记,以便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税款。
在进行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供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房产证等相关材料。
税务登记的时效性较强,一般需要在房屋出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二、房屋出租的税收政策1. 个人房屋出租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租金来源的不同,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租金收入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如房屋维修费、物业管理费等。
2. 企业房屋出租所得税:企业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并缴纳。
三、房屋出租的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屋出租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这意味着房屋出租不需要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但需注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属于纳税人出租的场所,租金收入可以作为增值税项目的扣税依据。
四、房屋出租的契税问题房屋出租涉及到的另一个税务问题是契税。
根据相关法规,房屋出租的租赁合同需要缴纳契税。
契税的计算方式有两种:按照租金收入额的百分比计算或按照固定额计算。
具体的税率和计算公式可以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规定进行核算。
五、房屋出租的物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税法》的规定,房屋出租的房产税由房产所有人负责缴纳。
物业税的计算方式与房屋的价值、出租面积等因素有关。
一般情况下,物业税的税率较低,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缴纳。
六、房屋出租的税务申报和缴纳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房屋出租的纳税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税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房屋出租成为许多居民获取额外收入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房屋出租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了规范房屋出租市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对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税收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出租管理规定1. 房屋出租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自出租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
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出租房屋。
2.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3)租金及支付方式;(4)租赁期限;(5)房屋修缮责任;(6)违约责任;(7)其他约定事项。
3. 房屋出租备案房屋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出租备案。
4. 房屋租赁期限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续订后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5. 房屋租赁税费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等相关税费。
三、房屋出租税收规定1. 房产税房产税是对房屋所有权的征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所有者。
房屋出租人作为房屋所有者,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1)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原值或房屋评估价值。
房屋原值是指房屋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是指房屋在租赁期间的市场价值。
(2)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为1.2%。
(3)征收期限: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
2. 契税契税是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征收的一种税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屋转让价格。
(2)税率:契税的税率为3%-5%,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 / 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地税发[2001]8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4.12
【实施日期】2001.04.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07年6月1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私人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1〕87号二OO一年四月十二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完善私人建房税收政策,加强对私人建房税收的管理,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私人建房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税务局:《省地⽅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中各地反映了⼀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关于个⼈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教育附加0.02%,个⼈所得税1%。
3.对个⼈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出租⾮住房(包括门⾯、写字楼等)取得的租⾦收⼊实⾏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出租⾮住房取得的⽉租⾦收⼊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房屋出租收⼊中⽆法划分租⾦收⼊、物业管理费和代垫⽔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于居住,⼜有⽤于经营,⽆法划分居住收⼊和⾮居住收⼊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个⼈所得税2%,印花税0.1%。
⼆、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出租⽤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收⼊,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
房产税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8.08.11
•【字号】鄂地税函[1998]52号
•【施行日期】1998.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产税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宜昌市市场出租收取款项征收房产税
的批复
(鄂地税函〔1998〕52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场收取集资款征收房产税的请示》(宜市地税发〔1998〕158号)收悉。
关于出租市场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1997〕314号文明确:“对交易市场征收房产税问题……出租给经营者使用的,以取得具有房屋租金性质的收入为计征依据,均由兴办市场的单位缴纳”。
对兴办单位在收取租金之外,以给予入市经营资格,而对经营者收取的一定数额的款项,除有凭证证明在经营期或经营期满退还给经营者的数额,不计征房产税外,其余部分,均属房屋租金的收入,应并入租金收入一次性全额计征房产税。
对市场举办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凡单独核算的,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扣除;未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应并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
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已印发并且实行。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湖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产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房产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房产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
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房产税由房产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经租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缴纳。
经租的房产,由取得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转租的房产,由取得转租租金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生产和非生产的房屋原价。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评估、重估的房产价值视同房产原值征税。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房产租金是指房产转让他人使用时,转让者向使用者索取的费用,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第五条房产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一) 凡应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房产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房产税税种登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鄂地税发[2010]176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针对各地在财产行为税征管工作中提出的一些需要明确的问题,为统一政策,规范执行,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一次性预付租金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为了方便征管,结合房地产开发特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取得《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进行产权分割的次月起,市政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终止其纳税义务;商品房及其他开发产品发生销售并提供《商品房权属证明书》(或产权分割后其他权属证明)的,其占地终止其纳税义务。
三、关于未发生权属变更的开放式厂区的道路及绿化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对开放式厂区内向社会开放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公园用地,须据实测量道路及绿化用地面积,并将其从企业应税面积中分割出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视同市政公共用地予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下面是详细内容。
湖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城市(包括郊区,下同)、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经营管理或所有的房产,都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县城城区与城郊的划分、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照行政区划确定。
第三条房产产权所有者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经营管理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义务人。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经租的房产,出租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适用税率(一)房产部门(公司)及个人出租的房屋,税率为租金收入的12%;(二)应税非出租房产,税率为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条计征办法(一)房产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车间、仓库、机房、车库、办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价;(二)房产原值作一次性减除的具体标准是:城市为20%;县城为25%;建制镇和工矿区为30%。
各市、县税务局可根据房屋结构、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况,在上述标准增减5%的幅度内确定具体比例,但最高减除不超过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
(三)计算公式:1.按房产原值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一次性减除后的房产余值*1.2%;2.按租金收入计征的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条计税时间新建、扩建房屋从竣工并通过验收之日起征税;对未办理验收手续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起征时间,旧房从调入的次日起征税。
拆除、毁损或调出房屋,从拆除、毁损或调出之日起停止征税。
第七条下列房产免征或减征房产税(一)免征和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范围:l.各级党、政、军(警)机关自用的房产,经党中央、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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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规〔2009〕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0号)下发以后,在具体执行中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1.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4%计征房产税。
2.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6.67%计征。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教育费附加0.05%,地方教育附加0.02%,个人所得税1%。
3.对个人出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实行综合征收率计征。
1.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按6.1%计征。
其中,房产税6%,印花税0.1%。
2.对个人出租非住房取得的月租金收入在5000元(含)以上的,按1
3.68%计征。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
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三)个人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
其中,房产税6%,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个人所得税2%,印花税0.1%。
二、关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有关政策问题
(一)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9.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4%,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房屋出租收入中无法划分租金收入、物业管理费和代垫水电费等,或出租的房屋既有用于居住,又有用于经营,无法划分居住收入和非居住收入的,按照13.68%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
其中,房产税8%,
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08%,印花税0.1%。
三、本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鄂地税发〔2008〕240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各类出租房屋征税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