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物权法草案对土地估价的影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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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2007.03.16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
团第四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
3月15日下午,各代表团对物权法草案建议表决稿进行了审议,一致同意草案建议表决稿。

同时,有的代表再次提出,物权法草案应增加规定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法律委员会经认真研究,依据国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的规定,建议在物权法草案第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这一条的原条文改作第二款。

草案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

物权法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

影响当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主要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

影响当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主要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

影响当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主要因素分析及对策建议1.引言土地二级市场是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30多年来,基本形成了以政府供应为主的土地一级市场和以市场主体之间转让、出租、抵押为主的土地二级市场,对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严格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和城镇建设用地总量的背景下,存量土地的战略地位逐渐凸显。

“十四五”期间,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将控制在2950万亩,比“十三五”期间压减约300万亩,此后按照每五年逐步递减的趋势,管控新增建设用地。

面对新增建设用地不足的现实情况,从“增量”转向“存量”成为必然选择。

国家自2017年起开始开展土地二级市场改革试点实践,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出台土地二级市场指导意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交易服务平台、配套制度、政府服务监管等日趋完善,但如何更好的实现土地二级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依然成为当前各地研讨的重要课题。

2.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发展现状2.1我国土地二级市场进入了新型发展期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国土地二级市场的建设进行了顶层部署。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或管理办法,江苏、浙江、甘肃等多个省、市建立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土地二级市场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阶段。

2.2当前我国土地二级市场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土地二级市场得到快速发展,但市场活力的培育、市场运行的完善仍需要一个发展过程,活跃度不够和运行不够规范依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多地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已上线运行,为交易各方提供了公开、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但多数平台交易量并没有出现预想的井喷式增长,存在信息发布量少、交易量小、市场活力不足的情况。

城市土地价值评估方法探究与改革

城市土地价值评估方法探究与改革

城市土地价值评估方法探究与改革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土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资源和资产,在城市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因此,对城市土地价值的评估方法进行探究和改革,不仅对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制定城市规划,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城市土地价值评估的概念和意义城市土地价值评估是指对城市土地资源的市场价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一种方法。

这一方法不仅可以反映出城市土地的真实价值和发展潜力,而且可以为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城市土地价值评估对于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制定城市规划,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价值评估,可以确定城市土地的最佳利用方式,制定土地政策,推动城市发展,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土地价值评估的方法和存在问题城市土地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其中,比较法是通过市场交易和交易价格来确定土地价值;收益法是通过土地利用方式和产生的经济效益来确定土地价值;成本法则是按照土地的使用价值和建设成本来确定土地价值。

尽管城市土地价值评估有多种方法,但现实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难点。

比如,土地流转市场不够规范,交易价格也容易受到地区、行业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存在着虚高和虚低价格的情况;收益法则需要考虑到土地使用的长期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现实中,如何量化这些效益是一个难题;成本法在评价土地价值时,也存在着定价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三、城市土地价值评估的改革方向和建议为了解决城市土地价值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设土地交易市场。

要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增加透明度、提高交易效率,从而真正反映出土地的市场价值。

2. 推动绿色评估。

采用绿色评估体系,将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因素纳入到评估范畴中,从而综合考虑土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完善土地评估机制和标准。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土地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科学的评估标准和体系,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解析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

解析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

解析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物权法是一部关乎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能够保障个人和企业在财产方面的权益。

在中国,物权法的制订和有效实施,对于确保公民财产权益、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及其影响。

一、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物权法作为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框架,为持有者赋予了合法的财产支配权。

它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转让、享有、限制等方面的规则,并为财产所有人提供诉讼保护。

物权法的存在可以有效保护个人在财产方面的权益,使其在交易、继承、租赁等各种财产行为中拥有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推动经济发展中国物权法能够为经济活动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

物权法明确了财产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企业的投资和创新提供了保障。

它为财产权益的流转和债权债务的解决提供了规则,促进了资本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在物权法的保障下,企业和个人的财产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进而增强了市场信心和投资意愿。

三、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物权法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益,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它通过对物权关系的明确定义和保护,防止了财产权的侵犯和滥用,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物权法还规定了财产所有人的义务,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四、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中国物权法的实施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了解和理解,进而提高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物权法作为大家生活中无处不在的法律保护,通过它的解析和应用,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识,加深对财产权益的保护意识。

同时,它也为各级政府、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综上所述,中国物权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推动了经济发展,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并提升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我们应当认识到物权法对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影响,并积极参与到其应用与实施中,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点零碎思考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几点零碎思考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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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 2
甘 肃农 业
20 第 6 ( 06年 期 总第 2 9期 ) 3
征求社会各界对该草案意见时, 就该规定有的 赞成有的反对。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回 应各界意见时指出: 承包地涉及农民的基本生活, 如果允许承 包地抵押. 一旦不能 农民 偿还贷款。 失去承 将 包地. 从而引发 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 抵押问 题应与转让问题作 通盘考虑. 允许土 地承包地经营权有条件地作抵押。据此‘ 物权法( 草案) 四 ) 次审议稿
对土地承 包经营 几点 权的 零碎思 考
韩患者
( 安徽池州师范专科学校 27 0 ) 4 00
增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 “ 经发包方同意, 可以将士地承包经 营 权抵押。 实现抵押权的. 不得改变承包地用途。 ” 但何淆。 有稳定的收入 来豫” , 发包方 根据什么标准。 同意” ?这又成了—个操作难题, 弄不好在抵押问题上是否可以成了发 摘要: 我国对土 地承包经营 权的立 法有必要进行认真梳理、 善。土地承包 完 经营权 不是农民特有的权利. 农村集体成员不一定都能从集体获得; 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土地承 包方说了算, 最后变成了村干部的特权。 包经营权可以抵押、 继承. 承包期内承包户或其蛆成成员离开本集体继续事有土地承包 从法理上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 理应可以在其上面设定负担, 进行抵 经营权 。 押。立法者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抵押会有可能让农民失去土地. 引发社会问 关键词 :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 员; 成 思考 题。 笔者认为担心是多余的. 不说农民 没有了土地不一定 就是坏事, 说用土 也不 地承包 有人说 农 三 问题的本质在于农民 权利的缺失, 解决“ 三农” 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 经营 权作抵押的 就一定是农民 单就抵押 . 来说, 抵押涉及到双方当 事人, 承包人要把 重掏农民的权利体系。而新的农民权利体系的核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 如何完 自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 己的 还要债权人同 意。 就拿贷款 来说, 借贷人 如果觉得借款 善 土地承包经营 权就成为破解“ 三农 题的 问 关键。 应该说, ’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特别关 有还款或没有较强还款能力, 人没 是不会贷款的. 即使迫于其他原因也不会贷给很多。 注土 地承 包经营 权的问题, 突出表现就 是继< 农村土地承包法 颁布实施后, ) 我国的‘ 样如果真的到了 物 这 用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实现抵押贷款, 一般来说抵押人是不可能失去 权法( 草案)又在用益物权篇专列一章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问 整个的 ) 承包土地。 所以立法应明确土地承包经营 权可以 抵押。 为保证土 地的 合理利用 题在我国还没有解决, 人们对它的认识还存在误区, 立法上的规定还有待充实完善。笔 和 抵押人的 利益. 法律应 对抵押担保的主 债务作出 限定, 可限定为改良土 地和农业生产 者想就此谈点租浅认识 。 设 以 施. 及购买农业生产资料, 开发农她, 土地规模经营资金投入等, 同时明确当 抵押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是农民特有的权利 人实现抵押权时. 应由专门的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估价。 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民的发明创造, 以至于今天我们仍有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 土地承包经营权应 允许继承 表述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笔者认为,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表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土 地承包经营 权可否继承, 我国法律规定是有变化的。如< 继承法) 4 第 条规定: 权是可以的, 因为这种经营权是建立在农村土地之上. 但表述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显 。 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入继续承包的, 按照承包合同办理。l9 93年埯行的 然已不 合时宜。因 为无论从我国法律规定( 民法 如< 通则) 8 条第 2 第 8 条第 3 ( 第 o 款、 l 农业法) l 第 3条第4款。 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 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 可以说满足了 继承法 第 4 ( ) 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的 规定。 农村土 但‘ 款, < 土地管理法 第 l 条 , ) 5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 4 条)) ) 8 , 还是就实际而言, 获得土地 包。之 ” 规定. 地承 包法 第3 条规定: ) l 。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 依照继承法的 益, 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 承包经营权的除农民外( 尽管目前多数是农民)还有非农民和单位、 . 集体。 具体来 说. 基于家庭承包方式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可称之 为农 民土地承 包经 的承 包人死亡, 其继承 人可以 在承包期内 继续承 包。 很显然该法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 而对林权以外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则规定为只能继承收益。 营权. 准确地说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口. )但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者不是不变 的继承限定为林权, 在我国法律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今天, 法律应规定土地承包 的。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及< 以 物权法( 案)的有关规定. 草 )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 权可以 继承. 有遗嘱 遵循遗嘱。 不过土地承包经营权首先 是农户( 家庭) 财产权, 其 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 出租、 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自愿有偿地进行流转, 流转 经营 成承包 户的 成员共同享有, 作为组成承包户的成员死亡时, 当 从理论上说以户 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这样流转后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利由组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否则很难解 权享有者就可能为非农民了. 此种情况虽然不多. 却也不是没有。至于基于其他方式承 为整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进行分割, 而作为承包户组成成 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开始就不一定为农民了, 更不可能为集体每一农户或成员 释现实中存在的作为承包户的组成成员死亡其承包地段被收回, 集体承包土地却在种植着集体 发包土 地的 现象。 同享。因为此种方式发包的土地不具有福利性、 保障性,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 员的其他亲属段有向 是。 那么 对继承人 的范围 是否应限定为农村承包 户的 家庭成员?或具有 本农村 集体成 荒山、 沟、 荒 荒丘、 荒滩等农村土地”是。 , 通过招标、 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 式承 包的”只是 , 员身 份的家 庭成员?我认为如作上述限定不妥, 其一, 继承 的规 其二, 有违‘ 法) 定, 脱离 。 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f 。 5 实际, 被继承人生前是通过流转 如 取得的 非农村集体成员怎么办?因 还是 此, 应根据继 二、 农村集体成员不一定都能从集体获得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如 此不管是不是非农业人口, 是不是本集体 成员应都可以继承, 但继承 ( 农村土地承 包法) 条 第5 规定: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 包由 本集体经 承法规定 此间怎 样继承 这应是继承人或家庭内部的事,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干涉。 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0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人彼 继承的土地 要合法使用, 不可用于非农业、 撂荒或进行毁 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 土地管理法) l 条规定: 第 4 。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 当 法律应规定继承人通过 然, 否则发包集体有权收回。 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据此规 定无疑 我们可以说农村集体成 员都有权 从村集体获得承 灭性使用, 五、 承包期 内。 承包户或其组成成员离开本村集体应继续事有土地承包经 营权 包地 , 享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 如前所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应存在初始的和流转后的之分, 这里分析的是初始 但在事实上和法律的其他规定上我们不好这么说。因为,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 承包期内承包地不 得收回、 调整的 规定, 户或其组 承包 期二 1 0年不变, 【承包期内, 6 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不得调整承包地, 用于调整或者承 承包户。依据< 成成 员在承包期内因 婚姻、 升学、 工作等原因离开了 村集体, 是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 权 包给新增人口的只能是机动地、 新垦地、 收回地等。 这就是说, 若没有上述几种情形的 被收回的问题。但 依据( 农村土地 承包法 第5 ) 条和( 土地管理法 第 l 条规定, ) 4 我们可 土地或者数量不多, 那么新成为该集体的成员则不可能享有或不能充分享有本集体成 以 农村集体成 说非 员无权承包本集体土地( 当然�

土地估价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

土地估价报告项目名称:平泉县新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平泉县七沟镇榆树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评估受托估价单位:承德市弘正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土地估价报告编号:承弘土(估)[2017]字第173号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土地估价报告第一部分摘要一、估价项目名称平泉县新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平泉县七沟镇榆树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评估二、委托估价方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三、估价目的本次是对平泉县新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平泉县七沟镇榆树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价格评估,目的是为委托方提供客观、公正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参考依据。

四、估价期日2017年8月28日五、估价日期2017年8月28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六、价格定义1、本次评估土地价格是指估价基准日为2017年8月28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2、土地用途:土地登记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2007年8月10日)规定,本次评估设定为工业用地;3、使用年限: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为50年,估价对象终止日期为2056年9月20日,截止到评估基准日,估价对象剩余年期为年,本次评估估价对象的使用年期按照剩余年期设定;4、本次估价基准日设定宗地实际开发程度为红线外围“三通”(通电、通路、通讯)及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七、估价结果经估价人员现场察勘和当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设定用途、使用年限及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8月28日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值价格为:评估土地面积:平方米评估单价:250元/平方米评估总地价:万元大写金额:货币种类:人民币八、土地估价师签名姓名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号签名苏震江九、土地估价机构估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机构公章)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部分估价对象界定一、委托估价方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二、估价对象本次估价对象为平泉县新宇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的位于平泉县七沟镇榆树林村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土地面积为平方米。

评析物权法(草案)对于规范房地产秩序的作用

评析物权法(草案)对于规范房地产秩序的作用
“ i房地 产 管理 i ,这 t部基本 城 t i = 去》
法 律的 调整 范 围过于 狭窄 ,凋 力 度 明显 足 。
( 二) 房 地 _
近 年 来 房地 产 业 的 发 展形 势 ,
从一 个侧面 反映 了房地 产 市场在 总 体触 康发 展的 同时 ,依 然存 在 着不
规 范 现 象 ,丰要 广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1
无独 有 偶 ,全国人 人 常委 会审 议的
物权 法 ( 草案 ) 此期 间公 布 , 对 在 这 下整顿 和规 范房地 产 市场 秩序 起到
(: )房 地 产 立 法 存 在 较 多 牵 i 白。 目前任 房地 产产 权确认 、 属登 权

4 20 2中国 0 6 房地产 估价师
( )房 地 产法 律 体 系 的 不完
善。属 r法 律 范畴的 房地 产法 只有
引言
物权法 概述 目前 我 国房地 产法 律 主 要调 整 两类房 地 产关 系 :一 是 房地 产财产 犁关 系 , 如房 地产 产权 关 系、 交易 关
土 地 管 理法 、 城 市规 划 法 》和
( 所有 权 、抵押 )的信息分散 ,不能
形成 完整 的房 地 产产权 档案 和登 记 信息 。 在推动房地 以及内部登 记机构 合并之后 , 将彻 底改变在一个 区域 内 无法 形成 完 整的房 地产 产权 档 案和 资料的现状 , 大大简化登记机 关调 阅 资料的程 序 , 从而减 少错误登 记的机 率 , 也为实现房地 产权属管 理信息 这 化与数字化 打下 了良好 的基础 。 2 异议 登记制 度 . 物权 法 ( 草案 )第十 九条规 定 : 利 害 关 系人对 不 动产登 记簿 记 载的 物 权 归属 等事 项 有异议 的 ,可 以 申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问题探讨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问题探讨

城市周刊CHENGSHIZHOUKAN2019/12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公有制下的独特所有制形式。

改革和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流转制度,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的必然要求。

基准地价作为政府指导价,是政府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基础依据,对于显化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值,维护农村集体流转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一、基准地价评估意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需要科学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定级估价方法。

对于当前处于隐藏性极强的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市场来说,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准地价评估标准意义重大。

它既保障了农民经济利益不被侵犯和损害,也建立了农民监管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体系。

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的问题1.缺乏相关法律配套,实施难度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个别地区还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加强了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

但是,这些这些政策和研究只是一项探索性方法,由于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措施,难以操作,使得流转行为难以正常化、公开化和透明化,导致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隐形市场的形成。

2.集体建设用地分布零散,工作量大。

不同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集中成片分布,集体建设用地除了个别区域属于集中使用区。

其他大部分的集体建设用地都属于零星分布地块,主要类型为零星宅基地和其他零星建设用地。

地块分布零散会加大基准地价评估过程中评估单元的确定、地价测算等步骤的工作量。

三、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优化措施1.评估范围的确定。

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会采用以实现为单位,进行基准地价上的统一测算。

此时需要对建设用地进行划定上的处理,来确定具体的面积范围,建设用地的种类划分上,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土地面积范围比较大的集体建设用地,这种土地在分布上比较独立,与此同时,面积也较其他集体建设用地面积要大很多。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2023-10-26contents •调查背景与目的•调查范围与方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现状分析•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影响因素分析•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策略与建议•结论与展望目录01调查背景与目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日益重要,但当前的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属纠纷、利益冲突等,这些问题影响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当前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现状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进行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为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提供依据。

调查的必要性调查背景摸清当前土地开发整理权…通过调查,了解当前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实际情况,包括涉及的主体、调整的方式、存在的问题等。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预测未来发展趋势根据调查结果,预测未来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趋势,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规划提供参考。

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分析,找出导致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问题的原因,如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

调查目的02调查范围与方法本次调查范围为XX市XX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和XX个村民小组。

调查范围涵盖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和争议土地等不同权属性质。

调查范围专家咨询邀请土地管理、法律和农业等领域的专家,对调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咨询,为调查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调查方法文献资料收集通过收集相关政策法规、档案资料和地图等,了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背景、目的和相关规划。

现场踏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调查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地形地貌、建筑物分布等情况。

问卷调查针对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农民和相关单位,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土地权属调整的看法、意见和建议。

03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现状分析已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面积对已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面积进行详细分析,包括总面积、涉及的村庄、地块数量等。

新物权法对住宅房地产估价的影响

新物权法对住宅房地产估价的影响
2 监 理 企业 要 加 强 自身 队 伍 建 设 。 人 才 是 监 理 企 业 的 主 要 育 、 持 监 理 企 业 向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名 牌 监 理 企 业 发 展 , 立 以少 ) 扶 建
资源 , 是监理企业持续发展 的重要保 障。作为监 理企业要 花大 力 数名牌监理企 业为主体 , 以大量具有专 业服务 特点 的小 型监理企 气来做好人才 的培养工 作 , 时根据 发展 的需 要 , 同 不断 引进 高素 业为依托 的企 业体系 。
人员的良好素质。
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 , 摆脱监理行业存在的困境, 使建设
3 发展名牌监理 企业 , ) 提升监理美誉 度。为推行监理制 , 政府 监理事业健康发展 , 进一 步走 上科 学化 、 范化 、 规 制度化 的轨道 。
对工程建设项 目实施 的一些 强制性监 理的措施 , 为监 理行业 的发 参考文献 :
定住宅建 设用 地使用 权期 间届满 的 , 自动 续 期 。续 期 的期 估对 象 的土地 使用权 年 限 ; m n为可 比

地使用费支付 的标准和办法 , 由国务 院规定 。由于此 条例 的颁 布 及有些费用未做明确规定 , 这对住宅房 地产估价 的方 法应 用产 生 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 , 扰乱市场秩 序。 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 建筑法》 招标投标 法》 建设 工程 质 《 和《 为的监督管理。
展 提供 了广 阔 的 空 间 。在 当前 建 筑 市 场 环 境 下 , 立 起 监 理 服 务 [ ] 柳 明 华 .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认 识 [ ] 山 西 建 筑 , 0 8 3 建 1 对 J. 2 0 ,4 标 准是 比较 困难 的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WT 应 按 照 国 际上 通 行 的 O, (4 :3 —3 . 1 )2 72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7.1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2005年7月10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十五章居住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二十章占有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物权应当公示。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

第七条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八条其他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封盲文信,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15条意见

一封盲文信,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15条意见

一封盲文信,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15条意见我是一位盲人,对于物权法草案有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1. 物权法草案应该明确规定盲人和其他残疾人享有的物权,包括但不限于对房屋、土地、车辆等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物权法草案应该规定物权的行使方式应当尊重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权益,例如提供辅助工具、设施等,确保盲人和其他残疾人能够独立行使物权。

3. 物权法草案应明确规定对盲人或其他残疾人造成不当侵害的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应加大惩罚力度。

4.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财产和物品进行盗窃、抢夺、破坏等侵害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财产和物品进行侵害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

6.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数字财产和虚拟资产等现代财产形式,以保障盲人和其他残疾人在数字领域的物权。

7.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财产和物品进行侵害的行为应当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严格打击侵害盲人和其他残疾人财产权益的行为。

8.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房屋进行改造,提供无障碍环境等应当得到法律保障。

9.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房屋销售和租赁时,应当向盲人和其他残疾人提供详细的平面图和无障碍设施等信息,保障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权益。

10.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车辆进行改造,提供无障碍设施等应当得到法律保障。

11.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车辆租赁和购买时,应当向盲人和其他残疾人提供详细的车辆信息和无障碍设施等信息,保障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权益。

12.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时,应当尊重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意愿和权益,提供相应的评估工具和服务。

13. 物权法草案应当规定对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财产进行继承时,应当尊重盲人和其他残疾人的意愿和权益,确保盲人和其他残疾人能够合法地继承财产。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

关于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分析摘要: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是一种特殊的宗地,它还应明确被评估宗地的使用年限。

现行划拨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划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据相关法规,将划拨土地的使用年限设为无限期;二是以所评估土地的规划用途为基准,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

文章从划拨土地的基层概念,特点,以及评估分析方法三大方面进行分析解决了部分划拨土地的理论问题。

关键词:划拨土地;特点;价值评估方法引言:在我国城市规划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可以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类型,那么,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在收回时获得其所有权的价值进行补偿?能否免费收回土地的使用权?怎样对所分配的土地进行估价?以下是答案。

一、划拨土地的基本概念划拨土地是指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土地使用者以补偿、安置、无偿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权能不完整,仅包含土地使用权、土地占有权、以及部分土地收益权,而土地处分权的权力十分有限。

二、划拨土地价值的特点1、划拨土地具有无偿性根据我国的土地法律,经政府核准,使用人无需缴纳出让金,只需缴纳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即可获得使用权。

相关法规对其分配的方式并不严格,但各种途径和方法都是无偿的。

2、土地划拨使用权具有无年期限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在外,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3、划拨土地使用权受一定程度的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收益权和处分权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划拨的土地上面建造的房产进行出租所带来的收益应该把其中所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缴给国家[1]。

三、划拨土地的价值评估方法为了规范国有划拨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行为,自然资源部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估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研究制定了《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行)》(自然资办函〔2019〕922号)。

1、市场比较法最常用和最基础的评估方法是市场比较法,也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评估方法。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模拟试卷28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模拟试卷28

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模拟试卷282. ( )是土地经济学最基础的理论和核心部分。

3.垄断地租是指由产品的垄断价格带来的( )而转化成的地租。

4. ( )是土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或社会为特定的目的对土地税制、税种、税率及征收办法等法制规范的控制,以调节不同类型和不同用途土地的经济供给及其收益的分配。

5.统计调查是在( )的基础上具体地采集统计资料的过程。

6.建设用地是指( )、( ),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面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7.供地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 )、( )和( ),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等。

8.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 ),监控土地数量、质量和产权的更动趋势。

9.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 )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10.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由行政法规所调整的( )和( )、( )、( ),依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仍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A.正确B.错误12.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内容,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征用土地方案。

( )A.正确B.错误13.从事土地评估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对土地估价结果独立承担责任,但是要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和土地估价业绩清单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查并接受监督。

A.正确B.错误14.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33号)规定,要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合理利用外资嫁接改造。

( )A.正确B.错误1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得到赔偿。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作者: 孟勤国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大学法学院院长
出版物刊名: 法学评论
页码: 85-98页
主题词: 物权法;物权理论;草案;财产归属;利用权;所有人;立法技术;中国;集体财产;公有制
摘要:物权法在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举足轻重。

1995年以来,如何制定物权法或民法物权编,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一个焦点。

今天,本刊编辑部郑重推介中国著名的物权法学者孟勤国教授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刊从不发表条文类成果,之所以破例,是因为其鲜明的内容和特色。

这份建议稿在孟教授创立的二元物权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扣住了现代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中国公有制的现实国情。

以娴熟的立法技术和严密的逻辑思维凸现了现代中国的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两大主题。

特别是从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非所有人利用他人财产,以及国有财产、集体财产的所有与占有的事实和关系中抽象出财产利用权利的基本学理和规则。

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仅仅是二百条,就解决了传统物权理论能解决和不能解决的财产问题。

条文之明了、文字之洗炼,确实使我们无法不流露出我们的偏爱之情。

孟教授从事物权法研究近二十年,不计成败,其坚韧不拔之志令人敬重。

孟教授的物权理论与设计能否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同和民法学界的容忍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物权法领域中,终于出现了属于中国人的系统的物权理论与设计。

多一种声音,多一份选择。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正有赖于法学研究中这种超越学习模仿,勇于开拓进取的不懈努力。

物权法不宜规定征收、征用制度(1)

物权法不宜规定征收、征用制度(1)

物权法不宜规定征收、征用制度(1)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征收/征用/物权法内容提要: 征收、征用权虽然是一种超越私权的独立权力,但在现代社会,法律确认或规定征收制度的意旨不在于强调此权力的合理性,而在于如何限制其对私人财产权所可能造成的剥夺与限制。

世界各国因此在以宪法对征收加以确认之同时,多制定系统的征收征用法。

将与物权法规范异质的征收制度规定进物权法,既会加剧我国征收征用制度的混乱,又会破坏物权法的纯洁性、科学性,同时也可能降低人们对限制征收征用权之必要性的认识。

应加紧制定系统的征收征用法。

对一些急切盼望物权法尽快颁行的人来说,物权法草案的推迟审议多少算个打击;但对许多一直对制定一部科学的物权法而孜孜以求、精心沉思的人而言,草案的延期通过无疑等于给人一个难得的检讨、总结物权法草案之瑕疵、缺漏的机会。

物权法应否规定征收、征用制度就是一个有待反思的重要问题。

一、征收的本质与立法选择所谓征收,就是国家对单个公民的所有权所实施的终极性干预,其目的在于剥夺私人所有权地位,或加负担于私人所有权地位。

[1]根据近现代以来的法制观念,国家或政府之所以能够不遵守平等、自由交易的市场法则而借权力之力将私人财产收为其所有,[2]原因在于,相对于以保护私益为要旨的私人所有权而言,为了公共福利,作为国民代表的国家享有一项对私人财产的征收权。

对于这种产生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之背景下的征收权,人们尽管对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一直存在不同意见,[3]但其相对于私人所有权的根本性却得到现代社会的广泛承认。

时至今日,人们已很少再追问征收权的合法性。

征收权既然是一种正当、独立的权力,是国家享有的超越私人财产权的特权,将其视为“物权之绝对性”的一种例外就不那么合理了。

从私人所有权之角度看,我们只能说,征收权行使之结果会构成对“物权之绝对性”的限制,征收权的不当行使难免会使私人财产权遭受不测损害。

因此,如何处理私人财产权与征收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一道制度难题。

土地估价的影响因素和评估要点

土地估价的影响因素和评估要点

土地估价的影响因素和评估要点1. 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土地估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不论是购买土地、进行投资、还是进行法律程序,土地估价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然而,土地估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本文将分析土地估价的影响因素,并探讨有效评估土地价值的要点。

2. 土地估价的影响因素2.1 土地位置土地的位置是决定价值的关键因素之一。

城市中心地段的土地通常拥有更高的价值,因为其便利的交通、商业、服务设施等。

相比之下,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较低。

2.2 土地用途土地的用途对其估价有重要影响。

不同的土地用途,如住宅、商业、农业或工业,其价值定位不同。

一块适合建造高层住宅的土地,其价值可能远高于适合农业用途的土地。

2.3 区域规划区域规划对土地估价有着直接的影响。

政府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土地用途、容积率限制等进行规范,从而直接影响土地的供需关系和价值定位。

2.4 市场需求与供应市场需求和供应状况对土地价值也有重要的影响。

当市场需求超过供应时,土地价值往往会上涨。

相反,当供应大于需求时,土地价值可能会下跌。

2.5 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周边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对土地价值有着直接影响。

交通便利性、医疗、教育和购物设施等都是影响土地估价的重要因素。

2.6 法律和政策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也会直接影响土地估价。

例如,政府可能会制定限制性规定,限制某些土地用途,或者对土地进行征收和拆迁,从而影响土地价值。

3. 土地估价的评估要点3.1 市场调研与比较分析进行土地估价时,市场调研和比较分析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了解市场上类似土地的成交价格和市场趋势,可以更准确地评估目标土地的价值。

3.2 土地利用潜力评估评估土地利用潜力是确定土地价值的重要步骤。

需要评估土地是否适合当前用途或是否具备转换为更有价值用途的潜力。

3.3 土地权属和法律审查确保土地权属清晰并进行法律审查是土地估价过程的重要一环。

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和相关法律的合规性,可以提高估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影响论文

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影响论文

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影响论文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影响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影响,以及针对这一影响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首先,物权法明确了房地产权利的法律地位。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及其附属土地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综合体。

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最高的物权形态,所有权人可以对其物权享有的全部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法律地位,使其得到了合法的保障。

其次,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具体程序。

据《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动产处分登记,从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以申请:(一)转让、赠与、交换、分割、合并、置换不动产权利的;(二)抵押、质押、租赁、承包、使用权出资、融资租赁、应许拆除、抗辩登记等事项的;(三)他人对不动产权利的享有提出异议成立后的。

”这一规定详细规定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所需的各项手续和条件,使其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体系。

此外,物权法也加强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物权享有人有权依法请求尊重其物权,依法保护其物权。

不得非法侵入、占有、损毁、侵害他人物权。

对于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保护了房地产权属登记所涉及的物权,使其安全可靠。

然而,物权法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也存在一些影响。

首先,物权法的实施对房地产所有权的保护程度加强,提高了不动产价格和房地产交易的成本。

其次,由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基于《物权法》上的要求,正式落实了“一房多卡”并实施了不动产权证书的颁发,导致了人力物力成本的增加,拖延了登记时间。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将法律责任压实。

应当完善侵权与保护措施,强制侵权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提高登记效率。

可以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采用电子登记、网络申领等方式,提高登记工作的效率。

三是降低不动产交易成本。

可以简化手续和流程,降低相关费用,使不动产交易更加顺畅。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中国土地政策改革中国近些年来的土地政策改革值得称道,但还不够全面,在土地政策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遗留问题急待解决。

《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研究》认为,中国目前土地政策面对六个主要挑战: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仍然维持着二元性,以及国家垄断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强制征地和补偿措施的不公平性;农民的土地权利很弱;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益及土地相关融资的过度依赖;降低农地流失率的困难;土地法律框架的不完整性。

课题组通过对浙江、陕西、广东三省的调查,剖析了土地问题在基层的表现形式及其产生的影响。

同时提出了中国土地政策改革的一个整体性行动框架,主要目标有七个:界定、确保与扩大土地拥有者的权利;确保公平对待受强制征地影响的农民;促进农地和市地的更有效利用;创立使土地作为地方政府可持续性收入来源的制度安排;土地管理机构的框架的合理化;强化总体法律框架和法治;土地管理的能力建设。

近年来经济的加速增长与城市化是与经济自由化和中国政府制定的一系列土地政策的基本改革携手并进的。

例如,已经出台的一些重要举措旨在不断增强农民和城市居民对土地制度的稳定性,降低农田流失的速度,也为了增进城市财产的市场交易能力。

与此同时,在土地政策和制度层面还存在一些关键挑战。

为了从整体上推进中国土地政策的改革,需要达成一个与中国当代发展框架相适应的土地政策的长期目标愿景。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与世界银行专家在过去的一年半时间里合作,旨在更深入地理解土地及土地政策在中国的作用。

作为整个政策咨询的切入点,研究中特别强调土地政策在城市扩张背景中的作用。

1980年至2004年,中国城市人口的比例由19.4%上升到41.8%。

城市规模的增长也十分可观。

伴随城市以惊人的速度向周边扩张,农地也以非常快的速度转为城市使用。

基于具体的分析和研究总结,我们提出了下面的长期愿景,以作为讨论的起点。

土地政策应该旨是:1、支持农业部门的发展,包括对农田进行保护,通过土地的市场化流转促进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通过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来支持人口从农村向城市的流动;2、促进制造业、服务业和住宅部门的发展,其措施是,在一个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规划框架下,通过市场机制为城市的扩张提供土地;3、为政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其措施是,以土地资产作为可持续的公共收入的基础,为公共服务和投资提供资金;4、促进利用土地作为抵押来获得资本,以增加金融体系成长中的备用资产蓄水池;5、支持土地利用规划决策,使之既与市场导向背景下的快速经济增长相一致,也要适当关注和保护环境;6、增强土地权利和土地管理的一致性和整体性,以使土地拥有者的权利越来越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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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两岸四地土地学术研讨会大陆物权法草案对土地估价的影响探讨曲卫东王京华1摘要大陆就物权问题已经展开了立法研究,物权法草案已经出台,正式的物权法马上就会开始施行。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保证居住类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到期可以自动续期。

这些新规定势必对土地评估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使用年期的修正问题。

本文将探讨期权理论对这一估价问题的解决适应性,给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本研究之主要目的在:(1)探讨物权法草案对土地估价产生的影响。

(2)探讨期权理论在估价中的适用性。

(3)探讨和寻找解决物权法影响土地估价的思路和方法。

(4)给出采用实物期权选择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本研究采用理论研究结合实际的方法,通过对期权理论的深入研究,结合土地估价实践活动,从而解决物权法对土地估价的影响。

预期研究结果是给出具体的土地估价实物期权选择修正法,通过该种方法的运用解决物权法带给土地估价的实践影响,从而保证土地管理各项制度施行的连续性,以进一步推动土地制度改革的进程。

中文关键词:物权法、土地估价、实物期权。

一、大陆物权法立法简介法律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经济社会关系的综合反映,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演变。

从国际层面上来看,包含物权法的民法是一国经济现代化的法律基础。

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大陆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物权法,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初制定了《民法通则》,但是立法者对物权法的制定没有给予应用的重视。

大陆目前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担保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

这些1曲衛東,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土地管理系副教授。

王京華,北京市地方稅務學會理事。

法律法规制定的期限比较早,多诞生于改革开放之初,具有明显的时代特点。

2对于目前经济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不能很好地适应和解决。

因此,大陆从1998年开始进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至今已有9个年头。

1999年产生第一个专家草案,2000年产生第二个专家草案,2001年产生法工委的正式草案,2002年12月经过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04年10月经过第二次审议,2005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7月在媒体公布征求修改意见,10月经过第四次审议。

到目前为止,参与物权法制定研究的学者完成了不同版本的物权法草案,例如,梁慧星主笔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的《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人大的征求意见稿经过多次修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有关无权的基本规则和制度。

原本经过多次修改的《物权法》有望于2006年提交人大表决,并很可能在2006年正式实施,但是立法者和学者在关于典权﹑居住权﹑不动产登记等很多问题上仍然存在比较大的争论,而且这些争论持续不断。

最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的一封公开信,引发了关于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的争论。

正是这一争论,导致原定今年提交人大会议表决的物权法草案被法律委员会送回法工委,继续修改。

以下分析的出发点将建立在互联网上可以公开查询得到的《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鉴于文章篇幅所限,这一草案将不被列入本文的附件中。

本文研究的重点不在探讨物权法本身,而是基于现在版本的《物权法》不作过多调整,对土地使用权年期规定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假设,来研究探讨这一规定可能对现行土地估价制度和方法带来的影响。

二、目前土地估价中年期修正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年期的法律规定大陆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3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①. 居住用地七十年;②. 工业用地五十年;③.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④.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⑤. 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根据这一规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年期是有限的。

土地使用年期的长短,2胡志剛著《不動產物權新論》,學林出版社,2006年,第1頁。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直接影响土地收益的多少。

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就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升高。

通过使用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而对房地产价格造成的影响。

在具体评估实践上,表现为下面将要探讨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

(二)市场法中的年期修正市场比较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P = P ˊ× A × B × C × D × 容积率修正系数 ×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 公式1式中,P —— 待估土地评估价格;P ˊ—— 可比交易实例价格;A —— 交易情况修正系数;B —— 交易日期修正系数;C —— 标准化修正系数;D —— 区域因素修正系数;E —— 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按下式计算:n m r r k )1(11)1(11+-+-=公式2公式2中,k ——将可比实例年期修正到待估对象使用年期的年期修正系数;r ——还原利率;m ——待估土地的使用权年期;n ——可比实例的使用权年期。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后地价 = 比较实例价格 × k(三)成本法中建筑物折旧与土地使用权年期成本法评估土地价值可以采用剩余价值法进行,即通过成本法以外的其它方法评估房地产的价值,再从这个价值中扣除地上建筑物的现值,参见公式3。

土地价值=房地产价值-建筑物现值 公式3 建筑物的限制等于建筑物的重新构建价值扣除折旧。

由于建筑物的耐用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可能存在不同步,所以应注意在估价中建筑物耐用年限的确定。

建筑物耐用年限的确定直接影响建筑物的折旧额大小。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权利是最根本的权利,决定建筑的权利,即通常所言的“房随地走”。

二者之间关系的具体规定为:1)建筑物耐用年限均以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为起点,与土地使用权年限的起始时间无关。

2)建筑物耐用年限的终止时间:当建筑物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结束时,取建筑物耐用年限结束的时间;当建筑物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年限结束时,取土地使用权年限结束的时间。

从这些规定能够看出土地使用权年限在成本法估价中的作用。

(四)收益法中收益年期与土地使用权年期通过收益法评估土地价值,在假定年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期决定了土地的收益年期,因此,应该采用有期限收益资本化公式计算待估土地的收益价值: ])1(11[n Y Y AV +-= 公式4公式4中,V ——土地的收益价值A ——不变的土地年收益Y ——土地的报酬率N ——土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期(剩余收益年期)(五)基准地价因素修正法评估宗地价格的年期修正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土地估价的方法之一,它是利用基准地价和基准地价修正系数表等评估成果,按照替代原则,就待估宗地的区域条件和个别条件等与其所处区域的平均条件相比较,并对照修正系数表选取相应的修正系数对基准地价进行修正,进而求取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价格的方法。

采用的计算公式可以表达为:1nii K K ==∑ 公式5 式中,K ——某一宗地所有地价影响因素总修正值;K I ——分别为宗地在第I 个因素条件下的修正系数% ;n ——修正因素个数。

对出让或使用年期不一致的宗地,要进行年期修正。

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可按公式2计算,这时公式中的变量含义如下:k ——宗地使用年期修正系数;r ——土地还原利率;m ——待估宗地土地使用权尚可使用年期;n ——该用途土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

三、 物权法对土地估价年期修正的影响(一)物权法对土地使用年期的规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7月10日公布的社会广证意见稿《物权法(草案)》的第三编用益物权的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五十五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

(二)对土地估价可能产生的影响现行法律对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届满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的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第四十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

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通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二者之间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当土地使用权人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时可能会面临不同的处分结果。

根据《物权法(草案)》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续期权利是明确能够得到保证的。

而根据现行的规定,这一权利能否得到保证是个很模糊的规定。

因此,我们可以假定,在未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得到保证的,只要使用权人愿意,当然是有条件的,至少应该重新交纳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建设用地。

这就是说,党地上建筑物使用和维护良好,超过土地使用年限时,可以继续经营使用,并源源不断获得收益。

如果这个假定成立的话5,那么可以说,土地使用权年期将不再是影响土地价值的重要因素。

因此,必须对本文第二部分关于土地估价中土地使用年期修正的若干做法作出相应的调整。

这项选择我们可以称之为实物期权(Real Option)。

依据《物权法(草案)》未来土地使用权年期将主要取决于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时可能采取的决定,即他将根据其所使用不动产的情况和房地产市场状况作出选择——放弃还是继续申请使用他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因此,实物期权的履行就成为未来评估土地价值必须充分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这一因素将取代目前的土地使用权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5筆者注:只要未來實施的物權法不作大的修改和調整,目前來看,即使存在調整,也不會是這一規定。

年期修正因素。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实物期权的应用(一)实物期权(Real Option)的含义金融期权是赋予持有者在未来某一时刻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资产的权利,相应地称之为买入(看涨)期权或卖出(看跌)期权,该金融资产称之为标的资产。

期就是未来的意思,权是选择的意思。

实物期权(real options)就是把非金融资产当作标的资产的一类期权,此时期权的交割不是决定是否买进或卖出金融资产而是进行实物投资或出售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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