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SWUPL
何益益与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益益与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益益;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何益益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益益【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喜春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喜春【代理律所】广东昊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益益【被告】重庆市钱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何益益举示的上述证据虽超过举证期限,但与本案基本事实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本院有权组织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质证。
何益益在一审中举示的其与钱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该期限既与钱宝公司在仲裁审理阶段的陈述一致,也与(2019)渝0112民初2987号、(2019)渝01民终308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一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何益益在一审中举示的其与钱宝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该期限既与钱宝公司在仲裁审理阶段的陈述一致,也与(2019)渝0112民初2987号、(2019)渝01民终308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一致。
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27•【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度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重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积极助推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现代化新重庆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特筛选“保交楼”政策落实落地等民事审判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目录1.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2.梁某与侯某健康权纠纷案3.牟某珍与瞿某笼、瞿某全、吴某红、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4.龚小某、谷某某与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5.徐某甲等与邬某贵、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6.刘某与吴小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7.某农村承包经营户与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8.重庆某舞蹈公司与姚某、周某、陈某、郑某劳动争议案9.陈某与某清洁服务部劳动争议案10.肖某与某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某建筑工程公司与重庆某健康产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保交楼复工复产旧账挂账诚实信用典型意义“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本案中,在房地产企业出现重大债务危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各种措施全力推进“保交楼”的背景下,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建筑施工企业发出“旧账挂账、新账不欠”的复工复产函后,承包人未对此提出异议并实际复工的,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双方通过实际行为表明已对“旧账挂账”达成合意。
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对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履行复工前债务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有违诚信、有悖“三保”政策、与双方合意不符,不予支持。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杰与丁峰、贺亚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1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赖生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袁杰丁峰贺亚军【当事人-个人】袁杰丁峰贺亚军【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亨博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刘钰彬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万亨博刘钰彬【代理律所】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杰【被告】丁峰;贺亚军【本院观点】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催告撤销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原始证据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撤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第一,袁杰与丁峰签订的《重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丁峰或袁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现评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袁杰上诉主要提出合同签约过程不公,合同内容显失公平,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应属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同时,合同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
首先,因袁杰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在签订交易价高达17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时,无论售房目的为何,签约环境如何,均应对合同条款尽自身的审慎审查义务;其次,从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并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再次,袁杰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对合同效力问题口头或书面约定了“价格优惠期为签约后三周,超过三周,合同自动失效"的解除或终止条件。
毛黔钱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医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毛黔钱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医院人事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7【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27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毛黔钱;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医院【当事人】毛黔钱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医院【当事人-个人】毛黔钱【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医院【代理律师/律所】万鹏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杨丹丹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张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万鹏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杨丹丹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张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代理律师】万鹏杨丹丹张明【代理律所】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黔钱【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中医院【本院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沙区中医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的《沙坪坝区中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进修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进修后管理规定第(五)项规定:职工外出进修一年者,8年内不得调离医院;进修半年以内者,5年内不得调离医院。
在规定服务期内,本人要求调离医院者,需赔偿在进修期间由医院所支付的进修费用、工资、绩效、各项补贴等一切费用;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按服务年限予以递减方式进行核算);费用结清后人事部分方可办理辞聘手续。
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人事劳动合同于2019年7月11日解除,解除理由为毛黔钱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
最新-(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22019号 精品001
(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20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法民终字第4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茶园新城区世纪大道99-2号。
法定代表人夏前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庆,男,1947年8月17日生,汉族,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佳祺,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云,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上诉人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瑞达公司因与胡佳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7日作出2019江法民初字第4816号民事判决。
捷瑞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9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9年7月29日由主审人喻志强进行了询问,上诉人重庆捷瑞达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庆、被上诉人胡佳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云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捷瑞达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0日,经营范围销售通讯产品不含卫星地面接受及发射设备、数码产品、网络设备、计算机及计算机硬件、家用电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电子元器件;手机零配件以及上述产品售后服务等。
长虹公司产手机的销售系捷瑞达公司经营项目之一。
2019年2月,胡佳祺进入捷瑞达公司,在捷瑞达公司所设经销点从事长虹公司产手机促销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捷瑞达公司也未给胡佳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的手续。
捷瑞达公司通过其工作人员胡丽娟按网转的方式向胡佳祺发放工资。
本案证据显示,2019年12月至2019年8月,胡佳祺工资总收入为11012元,月均工资为122356元,另2019年2月至8月的合计工资为8021元。
2019年8月,胡佳祺向捷瑞达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等请求,随即捷瑞达公司通知胡佳祺下柜停止工作,之后,捷瑞达公司停发了胡佳祺的工资。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56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9号。
负责人周英明,厂长。
委托代理人安世彬,重庆山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进,男,1959年11月10日生,汉族,该厂职工,住(略)。
被告龙均,男,1972年12月25日生,汉族,璧山县龙腾调味品厂业主,住(略)。
原告重庆三九火锅底料厂与被告龙均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邓霖、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安世彬、任进、被告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拥有调味品行业(第30类)“香水”注册商标,被告将“香水”在其生产、销售的“龙腾记”麻辣香水鱼底料上作为商品名称和装潢使用,误导了公众,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生产、销售的“龙腾记”麻辣香水鱼底料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香水”的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其生产、销售“龙腾记”麻辣香水鱼底料商品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于2004年2月开始生产“麻辣香水鱼”底料,当时市场上随处可见“麻辣香水鱼”;被告于2004年12月知道“香水”是注册商标后就停产了;工商局检查时,已销毁外包装袋。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主要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资料;(2)商标注册证、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3)被告“龙腾记”麻辣香水鱼底料包装;(4)原告“香水”系列产品包装;(5)报纸新闻报道(复印件)等。
被告质证后认为:(1)对以上证据无异议;(2)被告包装与原告包装不同,只是确实使用了“香水”二字;2000年左右,重庆市场都在使用“麻辣香水鱼”。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3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535号原告任芸,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号。
委托代理人任光汉,男,194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组。
委托代理人陈德贵,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略)。
原告幸梅芳,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光汉,男,194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德贵,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略)。
被告何晓梅,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被告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市交通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奇,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绍明,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技术负责人,住(略)。
原告任芸、原告幸梅芳诉被告何晓梅、被告黄绍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5年8月31日通知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的诉讼;同时,原告在本院向黄绍明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前,对其撤回了起诉,故黄绍明不列为本案被告;另根据原告申请,本院曾于2005年9月12日对被告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使用的涉嫌侵权的“紧固卡”进行了证据保全(提取实物一件);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0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任芸、原告幸梅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光汉、陈德贵,被告何晓梅、被告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绍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芸、原告幸梅芳诉称,任光汉、任勇于2000年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建筑施工梁柱混凝土浇注用紧固卡”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9月23日颁证授权,专利号为ZL00222072.5。
重庆市各级法院院长邮箱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电子邮箱市高级法院院长钱锋*******************中级法院第一中级法院院长黄明耀hmy@cqyzfy.gov.cn第二中级法院院长王中伟zjfyoffice@sina.com第三中级法院院长卢祖新cqszfy@163.com第四中级法院院长黄德普huangdepu@126.com第五中级法院院长吴继生cq5zywjs@163.com一中院辖区江北区法院院长陈祖德czd_64@sina.com沙坪坝区法院院长孙启福spbcourt@126.COm长寿区法院院长鲜亚勇xian.yayong@163.com渝北区法院院长古富香ybfy67188900@sohu.com北碚区法院院长王松江wsjbbfy@163.com-合川区法院院长蒋友渡hcfajyb@126.com铜梁县法院院长许明tLfyyz@i63.com璧山县法院院长吴佳斌bsfyyz@163.com大足县法院院长杨霞cqyangxia163.com双桥区法院院长庹联虎sqfytuolianhu@126.com潼南县法院院长李德贵Ldgl955@163.com二中院辖区万州区法院院长莫文方******************忠县法院院长张国庆********************梁平县法院院长夏红丽xiahongli@126.com云阳县法院院长杨锐yangrui023@163.com奉节县法院院长王科Lpxwk@163.com开县法院院长张镇勇kxfy601@126.COm巫山县法院院长柳德新fyyuanzhang@sian.com巫溪县法院院长谭达高cqwxfytdg@yahoo.cn城口县法院院长唐亚林wztyL@sina.com三中院辖区涪陵区法院院长邬前跃wuqianyue@126.com垫江县法院院长陈洪bq0437@263.net丰都县法院院长谭卫fdfytw@tom.com武隆县法院院长伍星cqwuxing2008@163.com南川区法院院长王庆新ncfywyz@163.com四中院辖区黔江区法院院长谭智华qJfytzh@163.com石柱县法院院长周鸿zh73565@126.com-彭水县法院院长陈宏宇chenhon4400@sina.com覃阳县法院院长朱文林youyangcourt@163.com秀山县法院院长高林平cqgaoLp@sina.com五中院辖区渝中区法院院长戴军dxL1968@21cn.com南岸区法院院长陈浪cqnafy@sina.com大渡口区法院院长王妹ddkfy@163.com九龙坡区法院院长张立cqjLpfy@vip.163.com巴南区法院院长范晓明fanxiaomingl962@163.com 万盛区法院院长周轶wsfyzy09@126.com綦江县法院院长熊德全xiongdequan78@163.com 江津区法院院长裘晓音qxycq@sina.com永川区法院院长张晓川ycfy9999@126.com荣昌县法院院长王小林cqwangxL1966@sina.com。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45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145号原告胡云平,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欣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夏洪,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华科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治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渝欣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400号。
法定代表人杜厚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涂强,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恒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告胡云平诉被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仁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慧、秦文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因被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对涉案专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院于2004年6月14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诉讼。
2005年9月15日本院恢复本案审理并变更了原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员杨光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黎慧,代理审判员赵志强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胡云平的委托代理人夏洪、龚治俊,被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涂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云平诉称,2002年7月9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实用新型专利,2003年5月28日获得授权,原告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其专利至今有效。
原告的“汽油发动机一体化点火器”包括点火器外壳及其内部的点火控制电路,该点火控制电路具有三管级联放大电路,它代替了原点火控制电路中的达林顿晶体三级管,在不影响原点火控制电路功能的前提下,极大地降低了产品的成本,为点火器生产企业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原告发现被告重庆三力达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点火器包含了原告点火器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尹祚洪、万小专与谯福忠、杨晓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祚洪、万小专与谯福忠、杨晓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6【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33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拯章兴东向川【审理法官】钟拯章兴东向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祚洪;万小专;谯福忠;杨晓白【当事人】尹祚洪万小专谯福忠杨晓白【当事人-个人】尹祚洪万小专谯福忠杨晓白【代理律师/律所】吴维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罗代红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唐兴华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沈红铃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维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罗代红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唐兴华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沈红铃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维罗代红唐兴华沈红铃【代理律所】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重庆名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尹祚洪;万小专【被告】谯福忠;杨晓白【本院观点】尹祚洪、万小专提交的证据或无原始载体,或内容与本案争议事实缺乏实质关联,或如谯福忠质证所称具有诱导对方承认相关事实的内容,故不作为二审新证据采信。
关于本案借款的真实性,有《借条》、《借款收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各方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借款事实,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借款的真实性,有《借条》、《借款收条》及当事人陈述为证,各方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借款事实,并无不当。
即便按照尹祚洪、万小专在本案一、二审中陈述的《借条》出具经过,其系自愿为杨晓白所欠投资款金额转为《借条》金额承担保证责任,而杨晓白所述以谯福忠的借款偿还完了所欠投资款,其法律关系实质是一致的,尹祚洪、万小专仍应当对《借条》款项的偿还承担担保责任。
最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 精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第36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渝一中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天秀,女,194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文盲,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县宝兴镇核桃村10组。
系本案被害人尹国卿之母诉讼代理人陈昌华,男,66岁,重庆市大足县人,系陈天秀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强,男,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学生,住址同上。
系本案被害人尹国卿之子法定代理人陈天秀,女,系尹强外祖母。
被告人廖琼,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重庆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禅小区9栋2单元28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宝兴镇核桃村10组。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延端,重庆名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重检一分院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琼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天秀、尹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立案,2019年2月1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廖琼因与丈夫尹国卿已死亡离婚问题发生纠纷,并扬言要杀死尹。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廖琼到尹国卿工作的大足县龙岗街道办事处日月明大酒楼向尹要钱未果,二人即发生抓扯。
其间,被告人廖琼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朝尹国卿的右腰部、左胸部猛刺数刀。
被害人尹国卿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欧阳龙与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欧阳龙与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3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审理法官】万怡邓山朱华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欧阳龙;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当事人】欧阳龙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当事人-个人】欧阳龙丁银华陈洪梅【当事人-公司】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祥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祥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蒲春林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祥顺蒲春林【代理律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欧阳龙【被告】重庆市龙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银华;陈洪梅【本院观点】双方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真实性;证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结合案情以下予以综合判断。
本案争议焦点为,1.欧阳龙与龙首公司是否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太阳城商铺订购合同》应否解除;3.龙首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应否承担连带返还欧阳龙购房款及利息责任。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追认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物证鉴定意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欧中强与胡寅会系夫妻关系,欧阳龙系欧中强和胡寅会的儿子。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欧阳龙与龙首公司是否建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太阳城商铺订购合同》应否解除;3.龙首公司、丁银华、陈洪梅应否承担连带返还欧阳龙购房款及利息责任。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12号上传者知盟网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北部新区经开园D44、D45、D47、D49号地块,组织机构代码为62191217-6。
法定代表人:松田雅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稚鸣,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涛,男,汉族,1968年6月11日出生,中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住(略)。
被告:龚红伟,男,汉族,1978年12月19日出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九江镇邹家场社区银桥村,组织机构代码为79491369-5。
法定代表人:龚红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奕龙,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松,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略)。
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龚红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戴松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涛、姜稚鸣,被告龚红伟、成都三铃大金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奕龙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思帝(重庆)驱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思帝公司”)诉称,原告于1995年12月由重庆三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大金制造所合资成立,注册资本1.0104亿元,成立时企业名称为重庆三铃大金离合器制造有限公司。
公司与国内众多的发动机制造厂、整车厂建立了稳定的配套供货关系,生产的离合器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0年9月,原告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产品上注册了“三铃大金”文字商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渝一中法民初字第4号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住所地ZONE INDUSTRIELLE ST MAURICE-MANOSQUE-04100 MANOSQUE (法国04100,马诺斯克圣莫利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OSTI EMMANUEL LAURENT JACQUES(奥斯汀·爱纽曼·罗兰·亚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义彪,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戚红新,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重(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浦东乡村。
投资人:卫志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利路23号708房。
法定代表人:卫志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诉被告戚红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志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钟拯、周莉华组成合议庭,适用涉外诉讼程序于2009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志泽、黄义彪,被告戚红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成业美容美发用品厂、广州成德日用品有限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刘进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传者知盟网原告L’OCCITANE SA (欧舒丹公司)(以下简称欧舒丹公司)诉称,原告是国际知名的生产香氛护理产品的跨国公司,其产品以天然、功效卓越的精华油制成,为消费者提供面部护理、身体护理及家居香氛产品,并开发出薰衣草、马鞭草、蜂蜜、橄榄等九个系列的多种类产品。
重庆法院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13•【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1年度刑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典型意义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严重侵蚀党的执政根基。
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交通客运秩序,并在陈家坪长途汽车站、朝千隧道等公共场所实施持枪械伤害、杀人案件,在全市范围内造成极其恶劣影响。
王某外逃近18年后被抓获归案并被依法判处死刑,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1995年前后,被告人王某依托其注册成立的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的家用电器门店、在渝中区菜园坝经营的成渝线客运业务,纠集舒某某、张某某等人为其收账、“看场子”等,在菜园坝成渝线客运市场逞强斗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初步形成以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
此后,王某以高额经济利益为诱饵,直接或通过团伙成员纠集了大量“两劳”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辛某、涂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以蒲某某、鲁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犯罪组织,成员先后共计40余人。
该犯罪组织通过参与成渝高速客运业务的经营以及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近1000万元,并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5起、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以及非法拘禁、扰乱成渝高速客运线路等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共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2人轻伤、4人轻微伤的严重危害后果。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重庆主城区和成渝高速客运市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赵凌飞与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总工会融媒体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凌飞与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总工会融媒体中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30【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51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赵文建【审理法官】陈孟琼刘润荔赵文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凌飞;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总工会融媒体中心【当事人】赵凌飞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总工会融媒体中心【当事人-个人】赵凌飞【当事人-公司】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总工会融媒体中心【代理律师/律所】陈仲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代建新重庆法谷律师事务所;蒋其星重庆法谷律师事务所;何姝萱重庆法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仲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代建新重庆法谷律师事务所蒋其星重庆法谷律师事务所何姝萱重庆法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仲余代建新蒋其星何姝萱【代理律所】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重庆法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凌飞【被告】重庆爱达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总工会融媒体中心【本院观点】综合审理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赵凌飞与原重庆时报社和爱达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赵凌飞与原重庆时报社和爱达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一审已查明事实,赵凌飞自2004年起即为专职律师,且认可其在执业期间代理过案件,赵凌飞亦未举证证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关于兼职律师的规定,故其与重庆时报社、爱达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律师应当专职执业的强制性规定,其中涉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部分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赵凌飞与重庆时报社和爱达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彭雪峰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彭雪峰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5【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盛春陈劲松谢平【审理法官】周盛春陈劲松谢平【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雪峰;王松【当事人】彭雪峰王松【当事人-个人】彭雪峰王松【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彭雪峰【被告】王松【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彭雪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5:35:46彭雪峰与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渝01民终61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雪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
审理经过上诉人彭雪峰与被上诉人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7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雪峰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彭雪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审判长周盛春审判员陈劲松审判员谢平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陈彦书记员张丽娜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重庆华邦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颜润秀、朱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华邦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颜润秀、朱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7【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67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欲晓李盛刚唐松【审理法官】张欲晓李盛刚唐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华邦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颜润秀;朱玲;朱钱钱;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重庆华邦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颜润秀朱玲朱钱钱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颜润秀朱玲朱钱钱【当事人-公司】重庆华邦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梅航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焦文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况湘君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陈华华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黄映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航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焦文科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况湘君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陈华华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黄映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航焦文科况湘君陈华华黄映【代理律所】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重庆金蝉律师事务所重庆信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华邦环境综合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颜润秀;朱玲;朱钱钱;重庆美利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华邦公司是否应当向死者家属即颜润秀、朱玲、朱钱钱进行相应的补偿。
因无充分证据证明华邦公司对朱堂发的死亡存在过错,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是否对死者家属进行相应的补偿应当根据自愿原则,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应当采取判决的形式判令华邦公司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故一审法院判决失当,本院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33号——关于欧顺清等人人事任免的公告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33号——关于欧顺清等人人事任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3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3号)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一、决定任命欧顺清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二、任命吴雯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蒋林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赵翎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艳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张力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许小波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彭英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包颖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李静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蒋佩佚、邓山、申和平、刘玉梅、师玉婷、张毅、李雪莲、杜伟、陈小川、段宇、钟拯、唐凉永、夏嘉、晏芳、康忠亮、谢懿、谭颖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勇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于巨山、张航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张欣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院长;钟平、赵彬、曹瑜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沈成云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XXX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审判员;李奇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曹步荣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伍少波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王鹏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杨代华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审判员;刘刚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吴骏东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田良荣、王伟、梁宝云、向永渝、王勍、谭洪亮、李前明为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审判员;李钺锋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宋云峰、张丽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廖鹏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汪维良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李玉林为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王汉才、伍仕才、雷力为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唐勇、梁跃红、唐长江、蒋昕、夏英、孙一、甘霞为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易世碧、王斌、王勇、殷勇、刘明生、曹正伦、胡志田、李惠平、罗兰、罗安海、李昕、王森、刘一亮、尧荣恒为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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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实习简报
2017.8 第一期
指导老师:田璐
实习人员(共17人):
刑一庭:黄拯、蔡璇刑二庭:李绪锐、覃雨宵
民一庭:卢毓、王婷婷民二庭:罗凤、杨雪薇、邱洁
民四庭:冯贞、刘承鑫执行局:曾建植、凌宵
行政庭:殷钰果、王槐凤、艾沙丽恒·金恩斯别克、刘诗怡本期内容实习工作实习生活实习心得
刑二庭主要负责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以及某些特殊且敏感的刑事案件。
在刑二庭实习,我们都是跟着书记员们学习。
在跟着他们学习中,见到了许多书本少见的司法实务的操作和行为,通过自己手把手操作、亲身体验,学习到了许多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也明白了理论与实践存在差异,找到了某些差异之所在。
同时,通过工作加强和巩固了原有的知识系统,即当提到审理期限时,不会再只是一个纯粹的概念,脑袋里还会出现各种案例及处理方法。
在实习中,不仅加固了原有的知识体系,还找出了自己原有的不足,例如刑事审理中的简易程序,原来我就认为其只适用三年以下的罪行,但是实习时才知道超过三年也可以适用,只是需要组成合议庭,这就是我原来学习不扎实的地方。
在实习时,除了一些专业知识、专业素养的东西外,还接触到了一些其他东西。
通过跟书记员的交流和平时自己的切身体会,大致知晓了书记员工作内容、工作情况以及相应的薪资状况,知道了一些在学校很难知道的信息,对这份工作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自己是否喜欢、是否合适都有了一个答案,故能更好安排自己剩下的大学生活,对于以后也有了一个大致的目标和方向,这个也算是实习的宝贵收获。
——李绪锐
刑二庭实习生和其他庭最大的区别就是会有很多很多出外勤的机会。
记得有一周,五天的工作日就有四天是在跑外勤中度过,而且去的地方都是区县的看守所。
截止上一周,我已经去过7个不同的看守所了。
出外勤的内容大部分是送执行和上诉人进行提讯,一个多月下来,我就连讯问笔录都做过了,有几次还帮文化水平比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写了撤诉申请书。
其实法院里面的很多工作都需要很细心,案件编号是一定不能错的事;而且一中院大部分是二审案子,在写判决裁定书的时候大部分案件事实要和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上的案件事实一致。
第一次实习,学了很多之前想过或者没想过的办公技能,例如复印文件、熟练使用Word办公、扫描文件等等……但其实最有感触的是一名优秀的法官,其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他对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是非常让人敬佩的。
每一次在办公室听到他们讨论案子,法官的发言都会让我心生敬畏。
其实这一次实习经历也从一方面激励了我在之后的学习生活中要更加努力,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大学生活更有意义。
实习的日子每天要起很早,很累,但是回望下来意义非凡。
——覃雨宵
民一庭
民一庭主要接触到的都是一些二审的民事案子,例如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
在这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主要是跟着书记员老师做一些文档的整理,文件的送达等
简单的工作,。
在法官开庭或者在进行合议庭评议时,自己会去旁听,这是我难得
有机会能够近距离的去体会这样的一个过程,我觉得非常的开心。
在多次的旁听中,我亲身的感受了法院二审的的程序,双方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辩论等,我也了解了法
官们是如何进行合议庭的评议的,在听法官的评议过程中,将法官们的观点与自己
的所学的知识进行对比,巩固复习了自己学过的知识。
还在人际交往方面有了较大
的进展,我认识了一同实习的小伙伴,我们相互交流实习的信息;同时我和法院的
老师们也很好的相处,在交谈中了解了法院的一些信息。
——卢毓
一个月的实习,自己学到了很多知识。
一是熟悉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流程。
先是打电话通知上诉人开庭时间,可能不到庭的当事人发传票就行了。
然后就等到开庭时间准时开庭,询问是否要回避,告知权利和义务,接着进行开庭审理。
二是学到了关于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各种知识,有关的各种费用,比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的计算。
还有有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的误工费的计算。
三是学会了各种与卷宗有关的技术活,比如打孔、订卷宗、排序、编页码等技术。
四是学会了有关人际关系的处理,如何和一起实习的小伙伴处好关系,还有把握好跟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关系。
——王婷婷
民二庭
实习以来已经过去了二十天。
这二十天我是
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姚法官助理
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到目前为止我所接触到的具
体工作主要有一下几类:①整理卷宗,包括填写
卷宗封面、为卷宗材料排序、编写页码、制作目
录和备考表;②填写退卷函并向下级法院退卷;
③装订判决、裁定、调解书并为其盖骑缝章;④
旁听庭审;⑤转交材料。
其中,占用我工作时间
最长的是整理卷宗,现今我已经整理归档了二百
零九个卷宗,总计二百余斤,占据了一整个文件
柜。
说实话,这是一项略显无聊的工作,需要充
分的耐心和细心,稍有差错便只能从头再来。
每
当在因整理卷宗而心烦意乱时,我便在心中默
念:“靡不有初,鲜克有终。
”工作不能仅仅在开
始的前几天保持活力,一定要坚持到实习结束的
那一天!
——杨雪薇
执行局
到现在为止,实习已经过了接近一个月,我自己也逐渐对自己的工作熟悉了起来。
回想这一个月的工作经历,实际上并不复杂,整理成堆的卷宗,帮实习导师打印出差用的材料,帮忙导引接待来访人员,偶尔还会下去和导师一起写执行笔录。
回想起来,执行局的工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繁重,反倒是上下班的通勤成为了大问题,天天要挤进拥挤的车厢,顶着持续一个月的高温橙色或红色预警,这让我提前领会了生活的艰辛。
——凌宵实习至今,主要是熟悉了执行局各部门的工作流程。
学习了如何盖部门章,骑缝章和校对章的区别。
学习了如何通过法律文书模板进行一定的文书编写。
操作了怎样进行对卷宗的整理,怎样进行装订卷宗。
这些工作都是基础性的法律工作,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我逐步了解并熟悉了这些工作流程,指导老师也耐心的解答了我的疑惑。
法律工作需要严谨、认真。
法律文本的书写容不得半点马虎,如果一个字写错,则要全文重来。
工作已经进入正轨了,工作也有点变得有点枯燥了起来,但总是有一些事情能激发自己的兴趣,仔细将文件的各类分类,阅读卷宗,了解法官的办案思路和办案流程。
认识到时间操作和书本法条仍有不同,因此需要了解其中的差异,才能更好的学习,将所学运用于法律实践中。
巩固理论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法学是一门学术型、理论性学科,更是一个应用型、实践性的工具,在这期间法律基础知识进一步扎实、理论水平也有明显提高,但是对于实务接触甚少,所学理论知识无法在实践中得到验证,不仅不能发现不足,
而且反过来影响了理论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通过参加这次实习,以理论为基础,实践内容与理论知识相结合,在实践中加深了对理论的理解,在实务工作中学会了理论的运用,而且不断提升法律素养和实务水平。
——曾建植
实习生活
每天午睡的会议室
办公室
第一次实习,学了很多之前想过或者没想过的办公技能,例如复印文件、熟练使用Word办公、扫描文件等等……但其实最有感触的是一名优秀的法官,其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以及他对专业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是非常让人敬佩的。
每一次在办公室听到他们讨论案子,法官的发言都会让我心生敬畏。
其实这一次实习经历也从一方面激励了我在之后的学习生活中要更加努力,这样才能让自己的大学生活更有意义。
实习的日子每天要起很早,很累,但是回望下来意义非凡。
时间过得飞快,转眼间,在法院还剩下不到2个月的实习时间,由衷感谢这一次的实习机会,我会好好珍惜,在剩下的时间里继续将在校所学与法院的实践经验将结合,在今后步入法律工作岗位,将今日所学所得有所致用。
待人接物方面的学习也是实习的重要一环,需要接触的大致可以分为五类人:一是带我们“上路”的书记员老师,二是庭里的其他工作人员,三是院里的其他工作人员,四是当事人和代理人,五是公、检系统与基层、高层法院的工作人员。
应时刻保持不卑不亢的态度,牢记自己作为法院实习生的身份,注意自己是学习者、服务提供者。
在对待第三类人群时尤其要出口审慎、把握原则,这在接听有关电话、送达传票与开庭通知、律师阅卷、查案以及去看守所提讯过程中积累的经验。
很好地体验了在法院的生活。
在法院中午吃的是套餐,下午还有下午茶,有西瓜、哈密瓜、凉虾、凉糕等。
法院门口留影纪念第一次制服出庭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