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学生校内外违纪处分办法
学生校内外违纪处分办法学生违纪行为在校园中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了正常的学习秩序和教育环境,也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学校设立了相应的违纪处分办法。
本文将探讨学生校内外违纪处分办法的相关问题,其中包括处分的种类、程序、评定标准以及可行性等。
一、处分种类学生校内外违纪处分办法通常包括轻度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其中,轻度警告是对一些行为较轻微的违纪学生进行提醒和教育,严重警告则是对重复违纪或情节较重的学生进行严肃批评和警告。
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记录,留校察看是对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学生暂时离校,以期达到教育和惩戒的效果。
最严重的处分就是开除学籍,通常是对重大违纪事件或多次严重违纪行为的后果。
二、处分程序学生校内外违纪处分办法应有明确的处分程序,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一般来说,处分程序包括事实调查、听证、咨询和决定四个环节。
首先,对违纪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和了解,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可以进行听证程序,以听取学生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听证后,可以征求专家或教师的意见,以便做出更客观公正的判决。
最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学校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
三、处分标准学生校内外违纪处分办法的标准应当明确、公正,并与学生的违纪行为相匹配。
首先,违纪行为应当明确列出,以便学生了解违纪的具体内容。
其次,对于不同的违纪行为应当区分轻重,确保处分的公正性。
例如,对于一次较为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轻度警告,但对于多次违纪或严重违纪的学生,应当采取更严厉的处分。
此外,处分标准也应考虑到学生的背景和情况,避免判决过于偏激或不公正。
四、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学生校内外违纪处分办法的目的不仅是惩戒,更重要的是教育和引导学生。
处分办法应该有明确的教育目标,并将处分与教育结合起来。
通过处分,帮助学生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引导他们改正错误,并重建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在处分后,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辅导,协助学生克服违纪行为并取得进步。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1. 背景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是一种不符合学术和道德准则的行为,为了维护学院的纪律和秩序,保障学生的研究环境和权益,制定了以下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2. 目标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旨在:- 增强学生对学院规定的遵守意识;- 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以震慑和预防违反规定的行为;- 保障学院的正常运作和研究秩序。
3. 实施方案3.1 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范畴:1. 作弊行为;2. 造假行为;3. 格式抄袭;4. 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5. 扰乱公共秩序;6. 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7. 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
3.2 惩戒措施对于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口头警告:对初次违规的学生,学院工作人员将进行口头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2. 书面警告:对于再次违规的学生,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进行检讨和整改。
3. 处分记录:对于多次或严重违规的学生,学院将在学生档案中做出处分记录,并将其通报到校纪委和相关部门。
4. 处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警告、停课、劝退等。
3.3 教育引导与监督除了对学生进行惩戒,学院还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对学术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2.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违规行为。
3. 提供辅导与支持:对于因个人问题而产生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提供相应的辅导和支持,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进行改正。
4. 实施与评估该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将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5. 免责声明本方案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法律依据。
学院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该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
学校关于处理违纪学生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纪学生,是指在学校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学生思想教育和行为矫正,促进学生自我约束、自我成长。
第四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违纪行为的认定第五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一)违反学校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旷课的;(二)违反学校请假制度,未经批准离校的;(三)扰乱课堂秩序,影响教学工作的;(四)损坏学校设施、公共财物,故意破坏环境的;(五)欺凌、辱骂、殴打同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参与赌博、色情、迷信活动的;(七)违反学校网络安全规定,恶意传播信息的;(八)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纪行为:(一)多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二)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三)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指出错误,要求其改正。
(二)书面检讨:要求学生书面检讨自己的违纪行为,认识错误,承诺改正。
(三)纪律处分:根据学生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四)学业处理:对违反学业规定的学生,可以采取停课、休学等措施。
(五)其他处理: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有利于学生改正错误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对严重违纪学生,学校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按照《辽宁省中职学校管理规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第三条学生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定制度,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侵犯他人权利,都视为违纪行为,对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
第四条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记过;(3)留校察看;(4)勒令退学;(5)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第五条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可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犯治安管理条例,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二)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脏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扰乱学校课堂、食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经劝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对偷窃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多次作案(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撬盗未遂者,给予记过处分。
(六)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打架,策划,参与打架,为打架提供凶器及作伪证者:(一)、打架:(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文传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对于学校给予的处分享有申诉权;对处分有异议者,可按照本办法第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下列五个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进行处分时,应当视学生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就第五条中一种给予处分。
第七条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18个月。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坚持不改或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减期。
第九条学生违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有违纪者赔偿经济损失并负担医疗费用。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在其毕业就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将其违纪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不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情节及后果较轻微的;(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四)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五)主动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情况属实的。
第十二条学生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一)违反本办法;(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两条或者两款(含两条、款)以上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六)违纪后无悔改表现或者无理纠缠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纪律处分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2.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及处理1. 一般违纪行为:(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
(2)上课、上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秩序者,给予口头警告。
(3)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者,给予口头警告。
(4)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给予口头警告。
(5)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者,给予口头警告。
2. 严重违纪行为:(1)故意损坏公物,给予记过处分。
(2)盗窃、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恐吓同学等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损坏学校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违法犯罪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依法终止其学籍。
三、处分程序1. 班主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2. 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4.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四、处分的撤销与解除1.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表现,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2.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学生受处分期满,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
五、其他1. 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2. 学校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系学生违纪处分、休学退学申请规范(试行)1
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违纪处分、休学/退学申请规范(试行)为保证建筑工程系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修养,开创我系学生管理工作新局面,特制订《建筑工程系学生违纪处分、休学/退学申请规范》。
本规范以《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学习生活读本》为基础,由建筑工程系党总支审核,经过系学工办长时间的实践、讨论、研究编制而成。
各班主任老师务必认真学习《建筑工程系学生违纪处分、休学/退学申请规范》具体内容并严格执行。
一、违纪处分呈报流程及要求。
1、各位班主任在日常工作中要督促本班班干部做好各位同学的日常表现的记录工作,包括日常出勤的详细记录,学院、系部、班级组织活动参加情况,奖惩情况等,作为学生处理的依据。
2、针对日常表现较差的问题学生,要广泛开展谈话教育,并做好谈话记录,出现违纪情况并屡教不改的,在违纪呈报的时候一并附上与该生谈话记录的复印件。
3、各班班主任认真学习《湖南城建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学习生活读本》的相关内容,从学习、生活中真正地关心学生,在学生出现问题之前进行有针对的教育,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呈报做到轻重合理,有理有据。
4、在呈报处分材料时,统一规范使用《建筑工程系学生违纪呈报表》呈报(表一、表二、表三样表附后),按照填写要求填写完毕后报送建筑工程系学工办209室,学工办将根据《学院大学生学习生活读本》相关规定、班主任的处理意见及学生违纪具体情况,依次呈报给系党总支、学工处及学院副院长冯正良审批,最后由党政办下发处分文件。
5、学生违纪处理工作中班主任应当按照《建筑工程系学生违纪呈报表》的工作流程完成相关工作,填写好违纪学生的基本信息→学生违纪情况→与该生谈话情况说明并附以谈话记录→班委会对该生的违纪证明→学生代表对该生的违纪证明→寝室同学对该生的违纪证明→与家长的联系情况以及沟通结果→班主任对该生的处理建议→呈报学工办→学工办相关老师找其谈话→告知班主任处理结果→班主任通知家长处分结果并将家长意见填写到表中→家长同意处理意见后留下相关依据→学工办研究并呈报相关部门批示→下文→发至学生手中或寄往其家中并电话知会→处理完毕。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XX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以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的学生,应在调查取证和查清违纪事实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与惩诫相结合的原则,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严重警告,6个月;(三)记过,12个月;(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恢复正常学生权利。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的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者或在察看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纪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纪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按给予所有处分的期间之和合并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二)违纪后推卸责任,诬陷他人者;(三)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四)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藏匿证据及其他干扰、妨碍违纪调查行为的;(五)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六)对申诉、检举、揭发人进行打击报复者;(七)有多项违纪行为者;(八)在受处分期间违纪者;(九)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二)如实揭发、检举他人,为调查处理问题提供帮助者;(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诱骗的。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依法治校、从严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棒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触犯法律法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外,同时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总类和运用第五条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期限设置(一)警告、严重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
(二)记过、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计算以处分决定书确定的时间为计算起始点。
学生在处分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作为处分期,复学后自动延续。
第七条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较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八条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每隔3个月向所在二级学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一)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错误事实。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经查证属实。
(三)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
皇家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改正错误、积极上进,营造良好的学风、校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除处分适用于下列处分类型:(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三条因下列行为之一而受到纪律处分者,不予解除:(一)策划、组织、参与群体性恶性事件。
(二)在校期间累计两次及以上受纪律处分。
(三)在省级、国家级考试中违纪。
(四)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第四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基本条件(一)期限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从发文之日起至少经过一年的考察;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至少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解除察看期后一年;毕业班学生受处分后表现特别突出的,可适当缩短考察期限,但不得少于半年。
(二)接受教育态度诚恳,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认真撰写思想小结。
(三)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四)受处分后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五条申请解除处分的必要条件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内除符合第四条款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三级;2.获得1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3.参加5次及以上校内、外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二)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本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专科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2.在地市级及以上期刊发表文章;3.达到校级优秀学生的标准;4.获得3次校级及以上通报表扬或表彰;5.参加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奖励或名次;6.本科生在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达到复试线,专科生在湖北省“专升本”考试中被录取者。
第六条处分解除程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
其具体程序为:(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可在考察期满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皇家学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察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察档案(思想汇报、学生获奖证明复印件等),由辅导员组织该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三)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连同审批表、考察档案等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四)学生工作处对学院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五)学校将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由学校行文解除处分;如发现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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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严格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使学生成为高技能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第5号令),育部[2005]第21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三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的继续,是通过严格管理实现育人的主要手段,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育人。
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定性准确、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从重、加重处分:(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二)违纪后向组织隐瞒实情,订立攻守同盟和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三)违纪后拒不承认事实或者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的;(四)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和解的;(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的;(六)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七)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八)违纪群体为首的;(九)其他应当予以从重、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里审核,学工部批准,可提前终止(不能少于六个月);表现不好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期限未满的学生不能按期毕业。
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发给学历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定限期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对重复违纪者,按下列规定处分:(一)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通报批评的,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校期间,第二次受到警告处分,直接给予记过处分,再次违纪直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凡受到处分者,自2013年3月5日起一年内无资格评选任何荣誉称号和申请奖助学金。
第三章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手机、网络等方式传播非法信息、反动言论或谣言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的;(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的;(六)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的;(七)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十四条对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给予如下处理和纪律处分:(一)该课程成绩无效。
(二)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集体作弊者(三人以上联合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者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致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扰乱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处以警告或者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刑律或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以上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者,除退还所窃财物外,视其情节不同,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作案价值较小者,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较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和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诈骗、强抢未成年人或者体弱病残者的财物者,依据本条所列款项加重一级处分。
(五)多次偷窃、诈骗、屡教不改或者结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窝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一)盗用、伪造、转借证件、印章,使用伪造证件、印章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改或伪造成绩单、请假条、教务日志,伪造教师签字等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并承担经济责任:(一)肇事者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物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策划或者引入非本校学生打架者,分别按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教唆者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1.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匕首、刀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者,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勾引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六)提供伪证者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七)提供器械者1.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情况1.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酗酒闹事,造成较坏影响和较大损失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一)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博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赌博而打架、斗殴或者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款和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他人隐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妨碍社会、学院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一)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画,或者有猥亵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传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不服从管理,殴打、辱骂学院员工,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以赢利为目的,参与陪唱、陪舞、陪酒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在校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过,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改动、接插或者破坏学院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网线等公共设施,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擅自损毁学院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因违章用火、用电等引起火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院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参与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过失损坏公物(包括图书)及他人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产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一学期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的累计超过一定学时和天数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1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4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6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8天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2周以上者,予以退学。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当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按(一)至(五)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学院公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旷寝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者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容留异性在寝室内同住的同学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异性寝室逗留,在异性床上躺卧,给予通报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公寓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