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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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

三违处罚标准三违处罚标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级严重三违,给予开除矿籍留矿使用或罚款800—1000 元;情节恶劣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因三违造成死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重大非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带电作业、明火操作者或甩掉电气安全保护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4、井下供电出现老鼠洞、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破口等严重失爆而继续操作电气设备者。

5、未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两票制度进行作业者。

6、停电作业不验电、不放电、不挂地线就触及导体者。

7、瓦斯超限强行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8、随意损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风流紊乱的责任者。

9、瓦斯浓度超过3%没有排放措施,强行排放的主要责任者。

10、随意停止局扇运行造成瓦斯积聚的责任者。

11、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责任者。

12、局扇未实现“三专两闭锁”或未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而强行作业的责任者。

13、瓦检员空班漏检情节严重者。

14、巷道贯通无贯通措施作业的主要责任者。

15、放炮不设警戒或放炮时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其他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的责任者。

16、因人为或管理原因造成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30 分钟以上、一个盘区停风60分钟以上,且影响区域最高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的责任者。

17、放炮、烧焊、割煤、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18、故意破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的。

19、在煤仓上下口附近或井下烧焊不检查瓦斯、不放空煤仓造成瓦斯事故的责任者。

20、随意打开设有安全禁止的栅栏、密闭等进入盲巷者。

21、偷盗火工品者。

22、空顶、超空顶作业造成人身事故的责任者。

23、斜巷提放车辆不设警戒或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规定的主要责任者。

24、斜巷运输警戒人员不负责任,把人员放入警戒区或不听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警戒区域者。

25、副井跑车、主井蹲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6、车辆运输或施工撞坏瓦斯管路造成瓦斯泄漏或抽放管吸空,影响整个瓦斯抽放系统及瓦斯利用情节严重的责任者。

“三违”界定

“三违”界定

井下三违行为界定:(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

2.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3.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4.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5.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6.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7.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8.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9.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0.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1.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2.放炮、施焊、打钻、打锚杆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瓦斯燃烧的责任者。

13.因三违造成全矿停产6小时以上事故的责任者。

14.井下大巷施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执行者。

15.岗位上打架、戏耍造成人员伤害者。

16.阻挠安监人员检查,对安监人员进行辱骂、殴打性质恶劣者。

17.重要岗位工种,如皮带、镏子,副井绞车、主扇、主排水泵、压风机、变电站等司机岗位睡觉、脱岗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18.井下施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施焊的。

19.私拿井下电缆、配件、材料等物资的20.安监员、队长、班组长空岗、睡岗、脱岗而造成事故的。

21.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隐患未消除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22.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发现重大隐患不现场盯面处理的,23.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在发生险情时,不能及时赶到现场,不能迅速、及时组织职工采取有效的自救、互救措施,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撤离险区的,或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有效方法措施进行灭灾的。

24.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发现三违不制止、或本人参与三违的。

25.安监员、队长、班组长利用职权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吃、拿、卡、要的。

26.探放打钻过程出现顶钻、卡钻或出现瓦斯喷孔现象不及时停机处理的。

“三违”界定

“三违”界定

目录“三违”界定 (1)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 (1)第二节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4)一、共性部分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4)二、采煤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5)三、掘进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6)四、机运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8)五、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9)“三违”界定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1.有瓦斯突出预兆、透水预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2.电机车(电瓶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电瓶车、皮带)的责任者;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4.破坏、盗窃、盗用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材料者;5.严重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不按规定设置警戒,不用放炮器放炮,违章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者;6.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者;人为挪移破坏瓦斯传感器、风门等通风安全设施者;7.瓦检员、安全员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者;8.不按规定安装“三专两闭锁”的责任者;9.井下随意拆卸矿灯或携带烟火(火种)的责任者;10.造成井下电器失爆的责任者,或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责任者;11.斜巷超挂车或不带电松车的责任者;12.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或煤巷锚杆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者;13.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放炮员班中睡觉者。

一、共性部分严重“三违”行为界定1.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贯彻的安排生产的。

2.采掘工作面(包括巷道维修)空顶作业的。

3.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4.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5.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6.作业时,应佩带劳保用品而不按规定佩戴的。

7.无烧焊报告而从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的。

8.喝酒后下井的。

9.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10.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三违”行为界定

“三违”行为界定

“三违”行为界定第一章严重“三违”(一)安全管理1、未严格执行“双带班”制度,值带班记录不严不实。

2、未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或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3、未经请假同意,无故不参加公司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例会、技术例会);4、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隐患排查例会。

或各类安全、生产、技术例会无会议记录;5、对于公司下发的文件、通知、要求没有贯彻落实;6、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对应该检查的场所和应该测量的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或敷衍了事;7、无故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隐患整改弄虚作假或重复性隐患和问题多次出现;8、作业地点被上级挂停止作业牌或下达书面停工通知后继续组织生产;9、带班领导及瓦检员、安监员等按规定需要现场交接班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10、检身员脱岗,或不按要求检身造成人员违章入井;11、不随身携带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入井;12、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13、特殊地点或特殊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及井口20米内烧焊作业、停送电、斜巷大件运输、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处理冒落带、三四角门施工、工作面刷扩、初次放顶、工作面收作、探放水、瓦斯排放、启封密闭、通风设施构筑、风机倒换、大型机电设备安装及检修、井上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能量与危险物质控制作业、管线打开及临时用电等)未使用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业单;14、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和自救器;15、井下睡觉;16、井下拆卸矿灯;17、特殊岗位(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皮带机司机、瓦斯抽采泵站司机、立井把钩工、通风机司机、压风机司机、变电工等)班中脱岗;18、因工作原因对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进行打击报复;19、安检人员及工程验收人员徇私舞弊或趁职务之便索贿受贿;20、安监员、测气员不按规定时间和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斯检查(除现场出现特殊情况外)。

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不立即提出整改意见或不立即制止作业;21、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安全检查人员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或立即制止作业后,作业人员拒绝执行;22、擅自进入盲巷或栅栏内;23、未经验炮就进入工作面作业;24、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CO泄露、煤层自然发火;25、立井施工,井口、井底无专职信号工、把钩工、吊盘信号工;26、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贯彻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的或没有执行签字制度;27、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修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28、未按计划组织应急预案演练;29、未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30、严重“三违”、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不按“四不放过”落实责任。

“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

“三违”处罚规定1、“三违”界定。

根据危害程度界定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典型“三违”,严重“三违”,违反规定给予对应处罚。

(1)轻微“三违”,按5-30元处罚。

(2)一般“三违”,罚款50元,联保人员各罚30元。

季度内个人连续发生两次一般“三违”的,按典型“三违”处理。

(3)典型“三违”,罚款100元,联保人员各罚60元,进行“五谈五过关”,并按安全抵押金办法处罚。

(4)严重“三违”,罚款200-400元,进行“八谈”,待岗3-6个月,联保人罚款200元,并按安全抵押金办法处罚,联系点单位主要领导罚200元。

(5)单位当月“三违”人次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3%以上的,每超一人单位正职罚款50元,累计考核。

当班集体“三违”(3人次以上),扣发责任单位管技人员兑现金额的50%;管技人员违章作业(指挥),按典型“三违”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和电视采访。

(6)实行“三违”积分考核,轻微“三违”积3分、一般“三违”积5分、典型“三违”积15分、严重“三违”积30分。

半年内积30分按严重“三违”论处,做待岗处理,积15分按典型“三违”处理。

(7)党、团员、群监网员、管技人员“三违”的加重处罚。

(8)“三违”人员必须在《违章人员通知单》下发2日内到安监处报到,拖延1天加罚50元。

(9)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帮教管理,以典型案例、现身说教、亲情感召、反“三违”大讨论等多种形式开展帮教。

基层单位主管技术员以上人员,要与“三违”人员进行“一对一”帮教。

典型“三违”过“五关”(分管矿长帮教、纪委及团委工会帮教、党支部书记帮教、协安会帮教、亲人帮教),严重“三违”过“八关”(分管矿长帮教、党支部书记帮教、班长帮教、联保人帮教、群安组织帮教、亲人帮教、妇女协安帮教、安监部门帮教)。

典型以上“三违”人员,每季度由职教办组织,集体办班学习三天,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帮教后月度内再次发生“三违”的,给予帮教人罚款50元。

(10)基层单位要建立“三违”人员档案,重点管理时时帮教。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

“三违”处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事业单位员工的行为,提高职工的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维护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本处罚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在职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和其他合同工等。

第三条本处罚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主观恶意、严重失职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三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私自离岗等;2. 违反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 违反单位规定的财务制度,涉嫌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4. 违反单位规定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如严重失职、懒散或不作为;5. 不听从有关上级和领导的合法命令,拒不履行职责等;6. 违反法律法规,有碰瓷、偷税漏税、偷工减料、非法经营、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等行为。

第五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本单位将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处罚细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处罚第六条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警告:书面口头警告,记录违纪事实和处理措施,告诫其改正错误;2. 扣工资:依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暂扣当月工资一定比例。

第七条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记过:书面鉴定,记录违纪事实,同时影响晋升、转岗等;2. 停职: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享受工资和其他待遇,以警示他人。

第八条对于特别严重的三违行为,将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开除:解除聘用合同,不得再聘用;2. 法律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处罚措施的具体形式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不局限于本处罚细则所列。

第三章程序第十条对于发现的三违行为,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1. 发现:上级、同事、群众或巡视组等发现三违行为后,应立即向单位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报告;2. 调查:纪检机构或其他指定部门负责协调调查,搜集证据,核实违纪事实;3. 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参照本处罚细则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4. 通报:对于处罚决定内容较重要的三违行为,将予以通报,公开示范。

三违界定全

三违界定全

(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52.井下脱帽休息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截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二)一般“违章”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燃火源的。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1.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2.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

(开、停工牌)23.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4.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5.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6.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7.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28.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29.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0.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1.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32.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3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机电—“三违”行为界定

机电—“三违”行为界定

机电—“三违”行为界定
(一)严重三违行为
1、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的。

2、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

3、强行送电或约时停送电的。

4、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的。

5、开关打木楔或用铜、铝、铁丝勾保险的。

6、不停机、停电处理故障或清理的。

7、手持式电气设备不使用隔离变压器的。

8、特种设备检测、检验不合格,强令使用的。

(二)一般性三违行为
1、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

2、擅自起动机电设备。

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顺槽溜子上行走或作业的。

4、没有避开皮带主副滚筒剁接头的。

5、皮带运转时更换托辊的。

6、煤电钻、信号综保不按规定试验的。

7、操作高压电气时不使用绝缘工具的。

8、检修机械时没将起动开关打闭锁或闭锁后无人看管或未挂停电牌。

9、不执行两票三制的。

10、不执行停送电操作顺序;高压倒闸操作不认真执行唱票监护制和监护复审制的。

11、供电系统施工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

12、吊重物时重物或吊臂下方,或重物运行前方有人的。

13、配制强酸、强碱溶液时不按规定操作或不佩戴防护用具的。

14、擅自调整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的。

15、电缆线带电盘圈或盘成r字的(开关列车除外)。

16、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或拉开后不捆绑、不装绝缘隔板、不闭锁的。

17、在罐笼上工作时不设保护伞和栏杆的;井筒或登高作业时工具不用绳拴牢的。

18、未按规定验绳(包括检验)、验罐、检查井筒设施的或记录不规范的。

(。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是指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也被称为“三违行为”。

“三违”处罚细则主要指的是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的具体细则。

具体的细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行业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般的“三违”处罚细则的一些例子:
1. 轻微违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通常会给予警告或口头批评,并要求及时纠正。

2. 一般违规: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通常会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整改,如果整改不到位,可能会给予相应的罚款。

3. 严重违规: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吊销或暂扣相关资质证书等。

4. 重大违规:对于重大的违规行为,可能会给予法律刑事处罚,包括拘留、刑事处罚等。

此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可能还会带来其他后果,如责任追究、经济赔偿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三违”处罚细则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判断。

不同地区和行业也可以制定更加详细和具体的处罚细则,以保障安全生产并维护法律纪律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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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细则范文

“三违”处罚细则范文

“三违”处罚细则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健康权益,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其中,“三违”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行为。

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管理和处罚,特发布此处罚细则范文。

二、“三违”行为定义1.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未经规定程序取得作业资格、擅自更改、停用、拆除安全设施等。

2. 违反环境保护行为: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排放污染物、违规倾倒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排放等。

3. 违反城市管理行为:指在城市管理活动中,违反相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乱倒乱排、乱摆乱放、乱停乱放等。

三、“三违”处罚细则1. 违反安全生产行为处罚(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 通过违规手段取得作业资格或未经规定程序取得作业资格,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吊销作业资格证;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3) 擅自更改、停用、拆除安全设施,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 违反环境保护行为处罚(1)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轻微后果者,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2) 非法排放污染物,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吊销排污许可证;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3) 违规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者,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者,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5
无论采用何种支护,永久支护到迎头的距离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炮掘工作面在距迎头10m内的棚子必须有防倒装置。
6
工作面爆破不得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工作面爆破不完,与爆破无关的人员进入工作面的责任者。
7
煤电钻、电缆必须保持完好,造成漏电失爆的责任者。
8
擅自操作非本单位管理的电机(瓶)车的责任者。
5
施工地点(迎头)探梁不使用安全链或安全链不合格的责任者;
6
耙装机绳、钩头断丝超限或钩头插接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责任者;
7
使用铁丝代替U型销或使用单腿销的责任者;
8
工作面端头支架少支密集支柱的责任者;超前、拖后回撤切顶柱的责任者;
9
用单体进行撑顶推压等工作时,单体未安全绳或安全绳未拴牢固的责任者;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未躲至5m以外安全地点的责任者;操作人员未采取安全可靠保护措施的责任者;
井下摘掉安全帽的;
10
破坏通防、安全监控系统等安全设施的;
11
放裸炮、糊炮的;
12
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和炸药未及时退库的;
13
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域的;
14
进入无风或微风地点的;
15
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16
在架空线附近作业必须停架线而未停电作业的;
17
设备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煤、矸等杂物的;
10
检维修现场施工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11
甩掉机电设备保护装置不用的;
12
用起重设备无施工措施提升人员的;
13
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的,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或使用不正确的;
14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作业票证进行作业的;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一、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指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定的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授权或未经过专门培训和认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2. 操作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3. 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分心、疲劳或饮酒等影响操作安全的情形;
4. 操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安全程序或未经授权擅自改变设备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二、违章指挥
违章指挥是指上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或管理规定,安排或指示员工从事危险、违规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方面:
1. 未经过安全评估或论证,盲目指挥员工从事危险作业;
2. 指挥员工违反安全规程、标准或规定进行操作;
3. 故意隐瞒或虚报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或缺陷,导致作业过程中的事故。

三、违反劳动纪律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工作中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迟到、早退、旷工等违反出勤纪律的行为;
2. 在工作场所嬉戏、打闹、干私活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3. 不服从管理,拒不执行上级指示或故意怠慢工作。

四、非法作业
非法作业是指未经批准或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和报备的作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特种作业、危险作业或非常规作业;
2.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设备设施结构、工艺参数或工作流程;
3. 未经批准擅自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

不安全行为(三违)界定标准“三违”范围界定(具体表现)(一)井下共性“三违”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或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公司矿安全部门或调度室、主管领导汇报的。

2.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后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无作业规程或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干部对现场存在的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跟班矿长、副总、科队长)和安全员、瓦检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点火物品、香烟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空岗、脱岗、在异地坐着休息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的或带电子设备等非防爆电气入井的。

12.损坏安全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带运输机和溜子的。

3.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在斜巷中途,而司机脱离岗位的。

4.斜巷运输过程中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5.运送物料时捆绑不牢固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

7.非司机操作、乘坐电瓶车,乘坐矿车的。

8.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

9.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严禁送电”警示牌的10.斜井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

11.电瓶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取下控制手把、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的。

12.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未查明消除前擅自动车的。

13.变电站操作工不执行工作票制度、倒闸操作票制度的。

14.检修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的。

15.私自调整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

16.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的。

17.隔爆型电气设备失爆的。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

“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公司对“三违”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任何人不得有“三违”行为。

第二章处罚规定第五条违章指挥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六条违章操作1. 轻微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罚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违反劳动纪律款。

2. 中度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3. 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4. 特别重大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八条对于重复违章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罚:1. 第二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过并处以500元罚款。

2. 第三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

3. 第四次违章: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九条对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阻碍、干扰违章查处的行为,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并处以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并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违”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罚。

第十一条对责任人的处罚,应当经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罚决定通知被处罚人,并说明理由。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

********项目部对分包商“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一、“三违”的识别“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z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臵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目录“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第二节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一、共性部分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二、采煤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三、掘进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四、机电运输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4)五、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4)第三节轻微“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5)一、共性部分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5)二、采煤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6)三、掘进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7)四、机电运输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9)五、通风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11)“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稳定,特制订“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经追查认定,均视为严重“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1.斜巷运输蹬钩头者;2.电机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皮带)的责任者;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4.违章放炮造成事故的责任者;5.无措施携带烟火(火种)下井的责任者;6.斜巷超挂车的责任者;7.造成斜巷跑车或断绳跑车的责任者.8.违章作业造成采面倒架的责任者.9.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班中睡觉者。

10.喝酒后下井者。

11.违章进入采空区者.12.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者。

13.剩余雷管、炸药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者。

14.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升井者.15.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没有专项措施的。

“三违”处罚细则(二篇)

“三违”处罚细则(二篇)

“三违”处罚细则《三违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强化员工对待工作、生活、安全、纪律等方面的纪律要求,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三违”行为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生活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作风纪律、职业操守等行为。

第三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应根据违纪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本规章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一线员工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章三违行为分类和处罚标准第五条三违行为的分类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不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操作设备不符合规程等行为。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指职工在工作中失职、懒散、敷衍塞责,迟到早退,旷工,违规借调私用单位资源等行为。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指职工在工作或生活中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尊重他人权益,对上级领导和同事不礼貌,散布谣言,造谣传谣等行为。

第六条对不同的三违行为,处罚标准如下:1.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轻微者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要求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情节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2. 作风纪律违规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改正;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

3. 职业操守违反行为:轻微者批评教育,要求道歉;情节较重者,扣发一定比例工资,并限制晋升职位;情节严重者,调离原岗位,严重者取消岗位资格,并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三章违纪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于发生的三违行为,处理程序如下:1. 通知:单位应当及时向违纪人通知其违纪行为,并约定时间进行听证。

2. 听证:违纪人有权申请听证,单位应当组织听证会,听取违纪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记录相关内容。

3. 处理决定:单位应当结合听证会情况,依据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决定,并向违纪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 不服申诉:违纪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上级部门或有关组织提出申诉。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文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范文一、概述三违是指职工在工作中的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对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威胁。

为了维护工作秩序和安全生产,制定和完善“三违”处罚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职工行为,加强对“三违”行为的处罚管理,促进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职工的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无论职工的职位、岗位是否涉及安全生产,都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三违行为定义1. 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指职工违反本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如迟到早退、旷工、擅自离岗等。

2. 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指职工违反国家和单位规定的安全生产措施,不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擅自使用设备、操作工具不当等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指职工违背职业道德操守、损害单位形象的行为,如泄露商业机密、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等。

四、处罚依据根据国家和单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文件,对职工的三违行为进行处罚。

五、处罚流程1. 接到举报或发现三违行为后,需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结果应书面通知相关职工,并进行听证。

3. 职工在听证过程中可以陈述自己的辩解和申诉。

4. 听证结束后,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和职工的辩解申诉情况,由单位领导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5. 处罚决定应书面告知被处罚职工,并加以执行。

六、处罚措施1. 警告:对于轻微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警告通知应记入职工的人事档案,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监督教育。

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和违规程度确定,罚款通知应书面告知被罚职工,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3. 撤职:对于严重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撤职处罚。

撤职通知应书面告知被解职职工,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离开单位。

4. 经济赔偿:对于因职工三违行为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职工进行经济赔偿。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界定标准一、高压电工部分(一)、一般“三违”1、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

2、规程措施未贯彻学习,未有贯彻记录人员签字或代签的。

3、工作人员未服从工作安排的。

4、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安全带未系挂符合要求的。

5、2m以上登高作业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佩戴不符合规定的(无法使用安全带,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除外)。

(二)、严重“三违”1、交叉作业无防范措施的。

2、隐瞒事故不汇报的。

3、班中睡觉的。

4、钢丝绳插接长度不符合规定的。

5、停、送电或维修检查电气设备违反操作规程的。

6、手(电)动葫芦的使用不正确者(葫芦无吊钩、葫芦的起重能力不够、或用葫芦链直接束住物体进行起吊的或葫芦吊钩无保险措施的)。

7、检修、安装电气设备及敷设、挪移电缆时带电作业的。

8、电气设备出现故障,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

9、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未戴绝缘手套,未穿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

10、高、低压架空线下方施工,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11、跨越带电线路无安全防护措施的。

12、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的。

13、接地极敷设不符合规定的。

14、未进行停电、验电、放电程序,而挂接地线的。

15、线路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

16、线路施工停电后,未打封线的。

17、电气维修没有悬挂停电牌作业的。

18、高、低压架空线下方堆放物料高度超过规程规定的。

19、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20、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21、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22、抵制、拒绝、阻挠安监人员监督检查的,谩骂、侮辱、威胁安监人员的。

(三)、不良行为1、工作期间未穿工作服的,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的。

2、随意丢弃杂物的,工具乱扔乱放的。

3、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玩弄手机、下棋打牌的。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

“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一、“三违”的定义:1、违章指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

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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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第二节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2)一、共性部分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二、采煤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三、掘进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3)四、机电运输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4)五、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 (4)第三节轻微“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5)一、共性部分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5)二、采煤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6)三、掘进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7)四、机电运输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9)五、通风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 (11)“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格责任追究,防止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维护矿井安全生产秩序稳定,特制订“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节严重“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是否造成事故,经追查认定,均视为严重“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1.斜巷运输蹬钩头者;2.电机车(皮带)运行中,爬电机车(皮带)的责任者;3.因个人违章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事故或二级及以上非人身事故的责任者;4.违章放炮造成事故的责任者;5.无措施携带烟火(火种)下井的责任者;6.斜巷超挂车的责任者;7.造成斜巷跑车或断绳跑车的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面倒架的责任者。

9.带班区(队、班)长、安监员、瓦检员班中睡觉者。

10.喝酒后下井者。

11.违章进入采空区者。

12.斜巷运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者。

13.剩余雷管、炸药不及时交回炸药库或私藏炸药、雷管者。

14.私自携带雷管、炸药升井者。

15.特殊情况下爆破作业,没有专项措施的。

16.擅自打开栅栏、密闭墙进入盲巷者。

17.钻机施工时单岗作业或安排单岗作业的。

第二节一般“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三违”,给予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500元,并连带追究单位领导管理责任。

一、共性部分一般“三违”行为界定18.设备运行期间,司机睡觉的。

19.在井口被查出喝酒者。

20.斜巷内吊钩装卸时绞车司机离岗者。

21.井下班中打架者。

22.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贯彻安排生产的。

23.采掘工作面(包括巷道维修)空顶作业的。

2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25.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26.特殊工种未取得上岗资格安排上岗的。

27.无措施而从事井下烧焊、气割等明火作业的。

28.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29.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制止、不汇报的。

30.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二、采煤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31.煤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

32.回采工作面特殊支护未按规定支设的。

33.回采工作面过断层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不按规定支设的。

三、掘进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34.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35.没有临时支护材料和不使用临时支护的。

36.锚杆支护巷道没有监测工具的。

37.锚杆支护及锚喷支护巷道截短锚杆、锚索的、偷工减料的。

38.从已支护巷道盗用支护材料的。

39.掘进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等地质构造带未采取特殊支护措施或特殊支护不按规定支设的。

40.喷浆机没有停电闭锁,手或工具进入喷浆机内的。

41.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支护形式的。

42.倾斜巷道没有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的。

四、机电运输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43.擅自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

44.带电检修电器设备的责任者。

45.强行送电或未按规定停送电的。

46.开关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的。

47.不停机、停电处理设备故障的。

48.在检修时不执行验电、放电制度的。

49.无措施用输送带或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设备的。

50.绞车司机违反规定开车的。

51.扒钩工违反规定挂钩的。

52.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的。

53.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钩尾(25KW绞车)的。

54.在斜巷内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55.无措施运送“四超”车辆的。

56.在架空线下装卸物料未停电的。

57.小绞车司机一手开车,一手处理钢丝绳的。

58.斜巷运输时矿用车辆不使用防脱销的。

59.一人开两部溜子(皮带)或安排一人开两部溜子(皮带)的。

五、通风专业一般“三违”行为界定60.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时,不责令停止作业及撤人的。

61.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棚不及时造成隐患的。

62.无措施排放瓦斯或不按措施排放瓦斯的。

63.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超限的。

64.在停风区域内作业的。

65.放炮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66.无措施使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放煤口大块煤矸的。

67.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的。

68.同时打开同一地点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69.故意卸掉永久风门闭锁绳造成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

70.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的。

71.随意进入停风地点的。

72.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的。

73.主扇风机停电停风未及时汇报处理的。

第三节轻微“三违”行为界定与处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轻微“三违”,给予责任人罚款20-50元。

一、共性部分轻微“三违”行为界定74.固定岗位工种班中脱岗、窜岗的。

75.作业时,应佩带劳保用品而不按规定佩戴的。

76.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77.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的。

78.不填写安全班评估的或填写不规范与现场实际不相符的。

79.生产场所出现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

80.司机不按规定信号操作的。

81.造成各类主要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未落实安全措施的。

82.发放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规定佩带仪器、仪表的,佩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83.井下不按规定佩带矿灯、自救器的。

84.穿化纤衣服下井的。

85.上下井不排队候车,抢上抢下的。

86.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7.皮带运行时跨越输送带不走过桥的。

88.不按规定发送信号的。

89.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安设的。

90.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91.井下人员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随意脱掉安全帽的、不系帽带的。

92.上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的。

93.井上班中打架者。

二、采煤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94.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95.大倾角工作面不采用防倒措施的。

96.不执行先支后回操作顺序的。

97.现场使用的回柱绞车安全设施不齐全或压、戗柱不全的。

98.正常回采工作面老塘悬顶、冒落不充分不采取措施加强支护的。

99.有推棚、倒柱、片帮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100.用刮板输送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施、物件的。

101.更换高压胶管不先进行卸压的。

102.液压、压风管路使用铁丝等代替U型卡的。

103.工作面超前长度不够的。

104.工作面超前顶梁断开未采取措施的。

105.工作面回柱放顶未按规定由下而上、由里向外顺序执行的。

106.工作面安装、撤除支架时,有其他人员从下方通过的。

107.使用不合格的钢丝绳回料,回料无信号、无绳头,人员未撤到安全距离外就启动绞车的。

108.打眼结束后不切断风煤钻供风的。

109.在煤壁区作业,工作前不敲帮问顶的。

110.爆破后不按规程要求及时联网探梁或爆破变形支柱不处理继续爆破的。

111.失效支柱不及时处理的。

112.单体支柱未正确使用防倒绳的。

113.支柱钻底超过10cm未穿鞋的。

114.支柱无活柱或超行程使用的。

115.拆卸、安装挡煤板时不停止输送机的。

116.端面距超过规定不及时支护的。

117.特殊支护不合格进行回柱的。

118.工作面用手镐或其他工具代替单体支柱卸载把的。

119.工作面上、下隅角回收滞后规程规定距离的。

120.支护、打眼装药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21.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22.泵站乳化液不按规定配比的。

123.液压管线不按要求吊挂的。

124.工作面有连续两棚空顶未接实的。

125.一处有连续两棵及以上支柱初撑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26.工作面不拉线作业,其棚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的。

三、掘进专业轻微“三违”行为界定127.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材料的。

128.维护独头巷道不由外向里逐棚(段)进行、多段作业,人员进入独头维护点以里的。

129.巷道内出现连续两棚空顶未采取措施处理的。

130.架棚支护巷道接顶不实的。

131.修护巷道时大拉大放,更换巷道支护前,未先加固临近支护。

拆除原有支护后,未及时除掉活矸危岩并及时架设永久支护的。

132.修复斜巷未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措施的。

133.倾角大于250上山巷道施工未将运输巷与人行道隔开的或隔离不符合要求的。

134.斜巷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室的。

135.巷道严重失修影响通风或行人,未组织力量进行维护的。

136.掘进接近采空区、旧巷及巷道贯通等特殊地段,没有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特殊措施进行施工的。

137.特殊地段未按规定采取加强支护措施或达不到措施要求的。

138.耙装机金属挡绳栏、防止耙斗出槽的护栏、道卡子等安全设施不全或未正常使用的;斜巷施工耙装机没有防止下滑措施的。

139.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不可靠、用其他物料代替操作把操作的。

140.耙装机回头轮挂在棚梁腿、锚杆、锚索上的。

141.架棚巷道未按规定设撑木的。

142.钻眼时发现有片帮、冒顶危险时,没有立即停钻处理的。

143.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锚杆的。

144.井筒作业没有防止人员、物料坠落措施的。

145.架棚未按规程、措施规定腰帮接顶的。

146.锚喷支护巷道失效或不合格锚杆(索)未及时处理的。

147.喷浆厚度不符合规定,喷浆前不冲洗巷道顶帮,喷浆配料比例及掺和不符合要求的。

148.锚喷支护巷道没有使用临时支护措施的。

149.未停机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射口前方或附近有人的。

150.维修巷道架设或拆除支架时,一架未完工而中止工作的。

151.斜巷挪移耙装机时机器下方有人工作或停留的。

152.耙装机作业时无照明的。

153.耙装机耙岩时,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的。

154.耙装工作结束后没有停电闭锁卸下操作手把的。

155.锚杆锚索间排距超过规定、锚索预应力小于规定90%的。

156.锚杆未按规定安装且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157.多台风钻打眼时,没有做到定人、定钻、定眼、定位、定责,交叉作业的。

158.由上向下掘进斜巷时,掘进工作面装车地点没有阻车装置的。

159.提升期间,装载人员没有进入躲避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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