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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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6•【字号】滁政[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1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全省服务业大会精神,促进全市服务业大发展,加快冲刺全省第一方阵,根据省政府《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皖政〔2011〕109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一)现代物流业。

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执行。

新建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技术改造和新增设施项目,由同级财政按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给予奖励。

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以上年为基数、下同),同级财政按其等额标准50%给予奖励。

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扶持。

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

(二)科技服务业。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科技型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秘〔2015〕12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秘〔2015〕12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秘〔2015〕1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1月26日滁州市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5号)要求,扎实推进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健康发展为引领,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坚持规划为引领、特色为基石、生态为依托、文化为灵魂,着力构建中心城市为核心、县城和重点镇为纽带、美好乡村为基础的城镇骨干体系,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产业支撑,强化城镇管理,强化机制创新,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承载力、集聚力、辐射力,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走出一条城乡统筹、产城融合、“五化”同步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努力将滁州打造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人民幸福的皖苏间新型重要中心城市。

二、主要目标2014年,滁州市常住人口398.5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47.75%;户籍人口449.6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21.6%;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为26.15个百分点。

到2017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2.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29.1%,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差距为23.6个百分点,较2014年差距缩小2.55个百分点,新增农业转移人口25万人。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2009-2019年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一、对《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机关职能调整要求,由清理责任单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附件1)。

二、对《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1月8日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责任单位1滁政办〔2009〕1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滁政办〔2009〕6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3滁政办〔2009〕59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市政府办公室4滁政〔2010〕52号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通局5滁政〔2010〕131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市交通局6滁政〔2010〕149号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7滁政〔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8滁政办〔2011〕26号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9滁政办〔2012〕61号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市税务局10滁政办〔2012〕104号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1滁政秘〔2013〕17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12滁政〔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13滁政办〔2014〕33号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市税务局14滁政〔2015〕4号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5滁政〔2015〕4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6滁政办〔2016〕21号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17滁政〔2016〕69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8滁政〔2016〕75号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9滁政办秘〔2016〕18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教育体育局20滁政办〔2017〕25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1滁政秘〔2017〕87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滁政办〔2017〕28号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数据资源局23滁政办〔2017〕41号关于印发关于防范返贫确保稳定脱贫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24滁政办〔2017〕48号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5滁政办秘〔2017〕132号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6滁政办〔2018〕7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27滁政办〔2018〕3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28滁政办〔2018〕5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住建局29滁政办〔2018〕5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民政局备注需要修订文件29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17〕6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17〕6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17〕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30日滁州市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推进工业强市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一)设立市本级工业强市专项资金,资金规模1亿元,并视情况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扶持工业企业发展、平台建设和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市经开区、苏滁产业园要同步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全市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支柱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建设。

其中各县市区设立基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苏滁产业园不低于20亿元,市经开区不低于40亿元。

二、推进制造业迈向中高端(三)支持高端制造。

对列入市工业投资项目库,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受益财政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8%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对列入“3个100”工程,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分整个工厂、整个车间、整条生产线三种类型,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由受益财政将财政贡献增量(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按50%、40%、25%奖励企业,年度单个企业奖补金额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补期限为3年。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滁政〔2014〕73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1日滁州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为提升滁城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卫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科学化水平,强化城区各区(含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下同)属地管理职能,根据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滁发〔201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城市管理基本规律,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统分结合、齐抓共管”的思路,改革城区城市管理体制,强化区级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和激发各级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着力构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系,建立权责明晰、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城市管理新体制。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管理、权责统一。

充分发挥市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宏观调控、统筹协调和监督制约作用,落实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的主体地位和具体实施职能,按照属地管理、权责统一的要求,确定市、区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二)创新机制、提高效能。

建立“大城管”工作机制,明确各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方面的职能,实现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整体联动,着力形成城市管理标准化、数字化、网格化体制机制。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滁政办[2011]10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1〕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滁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09〕1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皖人社发〔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统筹模式(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提高城镇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公平性,提升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2011年12月1日启动职工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建立完善市级风险调剂金制度,2012年1月1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实现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统一,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一卡通”。

(三)统筹模式。

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统一预算、分级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统一考核、分级负责”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办字[2011]1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优惠政策兑现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11〕125号)省级工业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以下简称聚集区)的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开展。

为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地兑现有关财政体制激励政策,现就兑现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严格按要求兑现政策。

省级聚集区财政激励政策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兑现,凡弄虚作假、套取政策优惠的一律取消省级聚集区资格,以确保省委、省政府政策的严肃性。

(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聚集区(开发区、示范区、园区)财政体制激励政策兑现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字〔2011〕50号)要求,财政激励政策兑现由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聚集区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兑现工作依据充分、便于操作、结果公正。

(三)兑现标准统一规范。

激励政策兑现要统一政策标准、统一评价方法、统一工作程序,使各类聚集区公平地享受优惠政策,防止各地盲目攀比、无序竞争。

(四)兑现过程公开透明。

激励政策兑现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全程介入,发挥监督作用。

二、职责分工鉴于聚集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且多数聚集区没有独立财政机构(221家聚集区有独立财政机构的仅有14家),无法单独核算收入返还,须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4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44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7〕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28日滁州市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一)试点示范期(2017年-2018年)。

制定土地、规划、金融、财政和税收等方面的配套鼓励政策体系,培育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和构配件生产等企业的发展。

力争2017年滁城中心城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开工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2018年不少于40万平方米;各县、市、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项目2017年开工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2018年不少于10万平方米(详见附件)。

(二)推广应用期(2019年-2020年)。

编制一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施工技术和工艺,建立比较完备的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形成比较完备的上下游产业链,完成一大批产业工人培训,建立多种装配式建筑体系和系列部品部件,形成比较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8
•【字号】滁政办秘〔2017〕197号
•【施行日期】2017.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滁政办秘〔2017〕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滁政办电〔2017〕49号)要求,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28日
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1.30
•【字号】滁政[2011]147号
•【施行日期】201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滁政〔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对2010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凡未列入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各地各部门不得继续适用。

附件:保留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97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正文:----------------------------------------------------------------------------------------------------------------------------------------------------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墓墓葬费和公墓墓穴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三、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已被拆迁房屋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法院拍卖房产,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依据拍卖成交合同注明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

四、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屋交付使用的当月末。

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为合同约定时间。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为房屋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公共配套设施占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公共配套设施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所述“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是指拆迁补偿支出扣除拆迁旧建筑物等回收的残值后的净余额。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6.14
•【字号】滁政办电〔2024〕13号
•【施行日期】2024.06.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
目建设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并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2024年重点项目建设任务,对照《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根据项目分类,按照先急后缓,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细化建设内容,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按规范流程推进项目建设。

项目要素保障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对接、主动服务,提升项目审批效率,及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切实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按时间节点要求推进落实到位。

市效能办、市政府督查室、市规建管办要加强过程管控,坚持用好重点项目督查督办推进工作机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工作,及时通报项目进展情况,确保重点项目高质高效推进。

附件:2024年滁城城市建设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表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滁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20〕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滁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20〕1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滁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滁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健康滁州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3月30日健康滁州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组织实施和考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9〕84号)精神,实施健康滁州行动,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2年,建立与滁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整合型健康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全民健康素养水平稳步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加快推广,重大慢性病发病率上升趋势得到遏制,重点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地方病、职业病得到有效防控,重点人群健康状况显著改善。

到203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全民健康服务体系、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全民健康素养水平大幅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基本普及,居民主要健康影响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因重大慢性病导致的过早死亡率明显降低,人均健康预期寿命得到较大提高,居民主要健康指标位于全省第一方阵,健康公平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一)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1. 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

建立全社会参与的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健康促进县(市、区)、卫生城镇、健康社区、健康家庭建设。

健全市级健康科普专家库,构建健康知识传播体系,大力宣传“健康素养66条”等健康知识,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公信力的健康类栏目和节目,组织开展健康科普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特殊场所“六进”活动,树立“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健康理念,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绩效考核机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4〕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滁政秘〔2014〕145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修订的《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5日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项目决策、管理和监督制度,合理使用政府性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以及需要用市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方式的政府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项目。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和PPP等其他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其管理按照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条国家和省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市管字〔2014〕51号)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重点项目建设办公室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查批复项目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现代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一、现代服务业1. 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2.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内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4.对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代参展单位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和参展者的食宿费,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对省经贸委、地税局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可参照享受国家试点物流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服务外包企业1.我省南京、苏州、无锡及苏州工业园区等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上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对试点城市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

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

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一、引言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是指在滁州市范围内,用于对公共建筑、设施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监管和收费的规定。

公共能耗费的收取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于能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二、评估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的背景和意义1. 对公共建筑和设施的能源消耗进行监管是当前社会对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之一。

2. 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市民和企业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浪费,推动能源消费方式的转变。

3. 公共能耗费的收取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建立健全的能源监管体系,提高公共建筑和设施的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的制定与具体内容1. 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是市政府对于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市民和企业的利益,以及城市的发展需求。

2. 具体内容包括对于公共建筑和设施的能源消耗进行测算和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和设施制定相应的能耗费收取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收费机制。

3. 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还对于能源消耗超标的公共建筑和设施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推动各方有效节能降耗。

四、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的影响和挑战1. 该标准的实施将推动市民和企业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促进能源利用方式的改变,有助于推动全社会节能减排的理念深入人心。

2. 但是,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对于公共建筑和设施的能耗监管也将面临一定的挑战,包括监管难度大、建筑设施状况复杂等问题。

3. 对于公共建筑和设施的监管和收费需要更加严谨和科学,不能简单粗暴地实行收费,而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调整和管理。

五、总结和回顾2023年滁州市公共能耗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是推动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对于能源管理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名
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7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名单的通知
(税总函〔2016〕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县级示范区的通知》(税总函〔2016〕115号)工作部署,经各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推荐、税务总局审核,确定北京市通州区等单位为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充分发挥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先行先试作用,不断拓宽合作领域,积极创新合作事项,为全国深化国税地税合作提供经验借鉴。

各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及时总结、提炼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先进经验,并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上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附件: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29日附件
全国百佳国税地税合作县级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通州区
北京市顺义区
天津市武清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河北省遵化市
河北省东光县。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
税额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9.25
•【字号】滁政秘〔2018〕118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
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部署,加大对实体经济的帮扶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8〕6号)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等土地15元/㎡、二等土地11元/㎡、三等土地9元/㎡、四等土地6元/㎡。

土地等级范围仍按《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滁州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年税额标准的通知》(滁政秘〔2014〕4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施行。

2018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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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滁地税〔2010〕70号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今年5月下旬,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明确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皖地税〔2010〕30号)。

为进一步支持和服务示范区建设,市地税局在省局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实际以及国家出台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对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进行了归集。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主动向同级党政领导进行汇报。

同时,及时广泛做好对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的宣传辅导工作,不折不扣地将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服务示范区经济社会建设。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地税局(法规科)反馈。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滁州市地税局服务示范区建设税收及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一、支持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1、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一步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权限。

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确定由省政府批准改为由示范区内的市、县政府在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可自行确定当地等级土地的适用税额,报省政府备案。

3、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且减免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或各县(市)地税局批准;减免金额1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地税局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上述权限和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的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房产税。

二、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4、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示范区内落户的,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认定,执行15%的优惠税率。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支持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7、自2010年4月1日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10%,其它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原20%调整为5%。

8、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

9、符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且列入免税名单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11、从事物流服务的港口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13、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14、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5、对示范区内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18、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9、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四、支持示范区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20、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底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税。

2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4、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5、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支持示范区现代农业发展26、将土地承包(出租)给个人或单位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固定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7、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免征营业税。

28、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允许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30、对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对从事花卉、茶以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2、对个人或个体户工商户从事种植、养殖、饲养、捕捞等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3、在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4、在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5、在2011年底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6、在2013年底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六、支持示范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37、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0、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42、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5、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6、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7、个人取得的以省政府名义表彰的、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有关科教文卫及体育、环保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8、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支持示范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49、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50、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2、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八、支持示范区内困难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53、2010年,继续执行对困难企业在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继续执行省、市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财政部门2009年批复调整的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参保企业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优惠政策。

5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对年应纳税所得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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