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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护动物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包括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测、储存、销毁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以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兽药的生产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规定从事生产活动。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兽药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等相关制度,并保存相应资料备查。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和混淆,确保兽药的质量。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合格生产。

第三章兽药的经营管理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范围和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验收、库存管理、销售记录等相关制度,并保存相应资料备查。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明确兽药的来源和去向,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兽药的质量追溯制度,确保风险能够可追溯、可控制。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兽药进行储存管理,其中冷冻、冷藏兽药应当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储存。

第四章兽药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兽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兽药使用的目的、方法、剂量等要求。

第十五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健全相关记录,包括兽药使用登记、剩余兽药处置记录等。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兽药使用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对兽药的过期、失效、破损等情况进行监测,及时予以清理和销毁。

第五章兽药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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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2018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符合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

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兽药治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以及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治理工作。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治理的方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能够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能够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备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估。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估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时期安全性评估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时期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 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3. 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二、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2. 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3. 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经营的兽药质量负责,严格执行兽药购进、储存、销售和退回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确保兽药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

四、兽药使用和监督管理1. 兽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兽药使用规定,合理使用兽药,防止兽药残留。

2.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兽药残留超标、滥用兽药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 兽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抽检制度,对兽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责任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从事兽药生产、经营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违反本细则规定,生产、销售、使用假兽药、劣兽药或者未经批准的兽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3. 违反本细则规定,其他违反兽药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护畜禽养殖业发展,维护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合理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兽药。

第三条兽药管理涉及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环节,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兽药品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兽药销售管理第十条兽药销售必须具备销售许可证,销售的兽药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定期对销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销售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兽药的销售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农业兽医技术规程和养殖标准,严禁超量或滥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兽药的使用和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的储存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兽药使用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使用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九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兽药残留检测,并向相关部门上报检测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3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

第三条兽药的管理以保护动物的健康为目标,加强兽药的质量管控,促进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接受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兽药管理部门负责本管理细则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并依法对违反本管理细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生产流程和质量控制点,确保兽药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原辅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确保原辅材料的质量合格。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监测和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便于质量追溯。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与兽医机构和养殖户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提高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兽药进货验收制度,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检查和核实。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销售记录和销售档案,记录销售的产品和销售情况。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与生产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产品的质量信息和使用说明。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兽药管理行为,保障兽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

二、兽药生产管理2.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1.2 拥有兽药生产必备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1.3 具备严格的生产环境控制措施和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2.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对兽药进行注册申请。

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2.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一致性。

2.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兽药生产记录的管理,包括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以便日后审核和溯源。

三、兽药经营管理3.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业务。

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

3.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并保证质量安全。

3.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兽药销售记录的管理,包括兽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和库存管理记录等,以便检查和追溯。

3.4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实施追溯管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兽药使用管理4.1 兽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4.1.1 按照兽医处方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兽药;4.1.2 选用符合兽医诊断规范的兽药,根据治疗要求使用合适的剂型和规格;4.1.3 严格控制兽药使用的频次和剂量,遵循治疗方案的要求;4.1.4 注意兽药的配伍禁忌,避免不必要的药物相互作用。

4.2 兽医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4.2.1 具备兽医执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兽医法律法规;4.2.2 根据兽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开具处方,并向养殖户或养宠人员解释兽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2.3 定期评估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一、概述本细则旨在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促进兽药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二、兽药分类管理(一)按照药理学作用和用途,将兽药分为以下几类:(具体列举各类兽药)(二)各类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要求如下:1. 西药和中成药:(详细列举各项要求)2. 抗菌素和抗生素:(详细列举各项要求)3. 疫苗和生物制品:(详细列举各项要求)4. 中药和中兽药:(详细列举各项要求)5. 预混合饲料和添加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三、兽药生产管理(一)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体列举各项条件)(二)兽药生产过程管理要求如下:1. 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流程:(详细列举各个环节)2. 兽药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要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3.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制度:(详细列举各项要求)四、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一)兽药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具体列举各项条件)(二)兽药销售和使用管理要求如下:1. 兽药销售企业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流程:(详细列举各个环节)2. 兽药销售环节的监管机制:(详细列举各项要求)3. 兽药使用管理的要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五、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和监管机制(一)医疗机构、兽医和兽药销售企业应主动报告兽药不良反应情况,建立健全报告机制。

(二)兽药监管部门应建立兽药不良反应数据库,并加强跟踪和研究。

(三)兽药不良反应的处置和处理要求:(详细列举各项要求)六、兽药监督执法(一)兽药监督执法的原则:(详细列举各项原则)(二)兽药监督执法的程序和要求:(详细列举各个环节)(三)兽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处分:(详细列举各项处罚措施)七、兽药宣传和教育(一)加强兽药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兽药使用者的科学用药意识和安全意识。

(二)加强兽医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兽药管理能力。

八、附则(一)本细则所列举的各项要求是兽药管理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化,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2018年兽药管理条例(201X年修订)-word范文模板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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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201X年修订)
兽药管理条例
1987年5月2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X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
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
(二) 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
(三) 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
(四) 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四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兽药管理工作,保障兽医卫生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兽药管理工作应该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遵守《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 保障兽医卫生安全,强化兽药质量监管;3. 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兽药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四条基本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拥有合格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保证产品质量;2. 兽药流通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建立健全的库存和销售管理制度,确保产品安全有效;3. 兽药使用单位应按照兽医处方和兽药标签的要求,正确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许可1. 兽药生产企业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生产;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3. 兽药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向原发证单位提交生产许可延续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六条生产管理要求1. 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职责和质量控制要求;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标准操作程序,防止交叉污染和失控事件发生;3. 对重要步骤和关键环节应设置监控点,并进行记录和检查;4. 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设备、工艺和操作人员的验证和确认,确保生产条件符合要求;5. 对生产的兽药产品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质量监督抽检1. 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工作;2. 对于抽检不合格的兽药产品,企业应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3. 对于多次被抽检不合格的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三章兽药流通管理第八条流通许可1. 兽药流通企业应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流通许可证,方可进行兽药流通;2. 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企业应主动向原发证单位申请延续。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范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范文

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范文对于兽药管理条例的管理细则,以下是一个____字范文: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确保畜禽的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兽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包括兽药企业、兽药销售人员、兽药使用单位等相关主体。

第三条兽药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合理、便利、规范的原则,保证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兽药的管理应当依法履行,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兽药的管理应当与兽类疫病防控工作相结合,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减少兽类疫病发生的风险。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许可证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记录。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取得相应证书的技术人员,负责生产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生产记录管理办法,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数据,以备查验。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强化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许可证书,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和有效期限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经过培训和取得相应证书的销售人员,提供专业的药品指导和服务。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进行真实、准确的标识,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信息。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兽药信息报送,确保兽药的流通可追溯。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兽药使用档案,详细记录兽药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评估。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兽药使用技术规范和用药指南,合理选择和使用兽药。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殖场兽药的使用,在保障养殖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和人畜健康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环境和人畜健康安全的因素。

第三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稳定、安全环保、依法用药。

第四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的范围包括兽药选用、兽药购买、兽药储存、兽药使用、兽药废弃物处理等。

第二章兽药选用第五条养殖场应根据不同养殖种类、规模和管理要求,选择适合的兽药。

第六条养殖场选择兽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兽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兽药应具有合理的药效、药理特性和安全度;(三)兽药应具有较低的残留量和对环境的较小影响。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所选兽药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兽药购买第八条养殖场购买兽药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购买的兽药合法、可靠。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养殖场购买兽药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购买兽药应保证兽药的有效期限;(二)购买兽药应保证兽药的真实性和真实来源;(三)购买兽药应保证合理的价格和质量。

第四章兽药储存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设置兽药储存设备,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养殖场兽药储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兽药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避光、防潮;(二)兽药储存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兽药的储存和保管质量;(三)兽药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兽药的卫生安全。

第五章兽药使用第十三条养殖场兽药使用应根据养殖需要和兽药说明书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养殖场兽药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兽药使用前应对兽药进行检查,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质量;(二)兽药使用时应按照使用说明和剂量进行,避免超量或不合理使用;(三)兽药使用后应做好记录,包括兽药品名、使用时间和剂量等。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殖场兽药的使用,在保障养殖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保护环境和人畜健康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环境和人畜健康安全的因素。

第三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稳定、安全环保、依法用药。

第四条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的范围包括兽药选用、兽药购买、兽药储存、兽药使用、兽药废弃物处理等。

第二章兽药选用第五条养殖场应根据不同养殖种类、规模和管理要求,选择适合的兽药。

第六条养殖场选择兽药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兽药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二)兽药应具有合理的药效、药理特性和安全度;(三)兽药应具有较低的残留量和对环境的较小影响。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所选兽药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兽药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兽药购买第八条养殖场购买兽药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购买的兽药合法、可靠。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兽药采购制度,明确采购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条养殖场购买兽药应注意以下事项:(一)购买兽药应保证兽药的有效期限;(二)购买兽药应保证兽药的真实性和真实来源;(三)购买兽药应保证合理的价格和质量。

第四章兽药储存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建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设置兽药储存设备,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养殖场兽药储存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兽药储存区域应干燥、通风、避光、防潮;(二)兽药储存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确保兽药的储存和保管质量;(三)兽药储存区域应定期清理和消毒,确保兽药的卫生安全。

第五章兽药使用第十三条养殖场兽药使用应根据养殖需要和兽药说明书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四条养殖场兽药使用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兽药使用前应对兽药进行检查,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质量;(二)兽药使用时应按照使用说明和剂量进行,避免超量或不合理使用;(三)兽药使用后应做好记录,包括兽药品名、使用时间和剂量等。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兽药使用行为,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促进兽药合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养殖、兽医保健等与兽药使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兽药使用应遵循“防治结合,合理施用,科学用药,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兽药使用内容包括兽药种类、兽药库存、兽药购买、兽药处方、兽药使用记录、药品安全等。

第五条兽药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兽药使用应有专人负责,并具备相应的兽医、药剂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兽药使用应配备必要的兽医设备和库房,并保持清洁、干燥、通风的环境。

第八条兽药使用应进行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使用人员的兽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兽药种类第九条兽药按照用途和剂型分类,包括药物类、生物制品类、饲料添加剂类。

第十条兽药使用人员应了解兽药的基本知识,包括兽药的适应症、用药方法、用药时间和用量等。

第十一条兽药使用应按照兽医处方使用,禁止盲目使用不合格的兽药。

第十二条兽药使用中发现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兽药使用人员应定期对兽药进行清点,并做好库存管理,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质量。

第三章兽药库存第十四条兽药库存应按照使用需要和规定的数量进行采购,并有相应的采购记录和发票。

第十五条兽药库存应分类存放,避免不同种类的兽药混杂。

第十六条兽药库存应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确保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兽药库存中过期或不合格的兽药应即时清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使用。

第十八条兽药库存应设有专人管理,负责兽药的采购、入库和出库等工作。

第四章兽药购买第十九条兽药购买应选择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并有与其签订购买合同。

第二十条兽药购买应严格按照兽医处方和兽药质量标准进行,禁止购买假冒伪劣兽药或上锁兽药。

第二十一条兽药购买应保留购买记录和进货发票,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五章兽药处方第二十二条兽药处方应由具备兽医资格的兽医进行,禁止非兽医人员开具兽药处方。

【精品文档】兽药管理实施条例-易修改word版 (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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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实施条例
兽药管理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文是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节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在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1 / 34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瓣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3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3篇)

养殖场兽药使用管理制度范文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尽快建立养殖场(户)使用饲料兽药质量安全追溯机制,有效地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农业部____《____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____要求,并结合安达市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采购记录。

记录要载明饲料兽药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采购数量及日期等各项内容,保证饲料兽药的质量。

每次采购要索取进货单和收款发票,并与采购记录同时保存____年以上。

二、采购饲料兽药必须从合法饲料兽药店(具有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进货,所购入的饲料兽药必须是在安达市畜牧局登记备案并建立“诚信档案”的合格产品。

同时还要与经销商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合同,要对产出的畜产品(乳、肉、蛋)质量安全负责。

三、禁止在自配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有害添加物。

一旦发现,将除依法销毁有毒有害畜产品(乳、肉、蛋)外,还要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罚款。

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并追究相应责任。

四、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1、农业部193、202、560、596、627、709、____号所公布废止的禁用兽药品种和未通过gmp认证企业生产的兽药产品以及农业部1____号所公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2、按照农业部规定,还有____种兽药禁用,有____种为不准在食品动物饲养过程中使用。

禁用兽药是:⑴β-兴奋剂类: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西马特罗及其盐、酯及制剂。

⑵性激素类:已烯雌酚及其盐、酯及制剂。

⑶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玉米赤酶醇、去甲雄三烯醇酮、醋酸甲孕酮及制剂。

⑷氯霉素及其盐、酯及制剂。

⑸氨苯砜及制剂。

⑹硝基呋喃类:呋喃唑酮、呋喃它酮、呋喃苯稀酸钠及制剂。

⑺硝基化合物:硝基酚钠、硝呋烯腙及制剂。

⑻催眠、镇静类:安眠酮及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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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二)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兽药生产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范围、生产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变更生产范围、生产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办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兽药生产企业改变影响兽药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生产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第十七条生产兽药所需的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所生产兽药的质量要求。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符合药用要求。

第十八条兽药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兽药出厂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生产假、劣兽药。

第十九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

第二十条兽药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并在显著位置注明“兽用”字样。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

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兽用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警示内容,其中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特殊标志;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还应当印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非处方药标志。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可以对新兽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在监测期内,不得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生产企业应当在监测期内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并及时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兽药经营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将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

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入库、出库,应当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

第三十条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兽药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章兽药进出口第三十二条首次向中国出口的兽药,由出口方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资料和物品:(一)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兽药管理部门颁发的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兽药的制造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用于食用动物的兽药的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四)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五)兽药的样品、对照品、标准品;(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七)涉及兽药安全性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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