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3.20•【文号】财税[2006]33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条第一款“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消费税”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关于新增税目(一)新增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
适用税率分别为:1.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2.高档手表税率为20%;3.游艇税率为10%;4.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5.实木地板税率为5%。
(二)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
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
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
1.上述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分别为:(1)石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2)溶剂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3)润滑油,单位税额为0.2元/升;(4)燃料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5)航空煤油,单位税额为0.1元/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1.2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及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调整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2元/升,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定额税率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二、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规定(一)纳税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 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纳税人外购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其取得的外购应税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含)以前的,按照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含)以后的,按照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消费税。
纳税人以进口、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纳税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规定建立成品油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安排(一)纳税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的成品油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1.所属期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调整前的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填写纸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1月28日)》(附件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鲁国税函[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4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从生产销售、外购油品抵扣、纳税申报、石脑油免税管理等环节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成品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全面推行《成品油消费税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该《系统》采集成品油消费税相关信息,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
二、为确保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数据完整,企业在更换、重新发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金税卡,或更换防伪税控开票计算机以及重新安装操作系统等可能造成开票数据丢失的有关操作前,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由防伪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数据备份后方可进行上述操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产品备案管理规定。
企业目前生产的产品,要按产品种类、名称、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除常温下为气体的产品外,其他产品必须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报告中必须有辛烷值、含铅量,倾点或凝点的检测数值,下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必须将新增产品(常温下气体的除外)的种类、名称、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及工艺流程等,自生产经营变化之日起30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企业销售产品时,应按规定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妥善保管与销售有关的内部自制凭证,如过磅单、出库单、流量表记录、收付款凭证、销售日报表等。
企业销毁上述资料前,应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销毁。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结构、原料耗用情况、销售收入、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对象等进行数据分析,并将分析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车辆购置税类
序号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 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过渡期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车辆购置税驻点征收所需档案合并程序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调拨车辆购置日期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 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 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12-25 2001-4-17 2001-7-18 2001-9-20 2001-11-12 2005-3-25 2005-3-30 2006-2-5 2006-3-1 2006-3-28 2006-5-15 2007-1-7 2005-6-24 2005-6-30 2005-7-28 2005-8-23 2006-11-6 2006-11-24 文号 鲁国税发[2000]66号 鲁国税发[2001]85号 鲁国税发[2001]163号 鲁国税函[2001]493号 鲁国税函[2001]572号 鲁国税函[2005]94号 鲁国税发[2005]37号 鲁国税函[2006]23号 鲁国税函[2006]39号 鲁国税函[2006]65号 鲁国税函[2006]109号 鲁国税函[2007]12号 鲁国税函[2005]209号 鲁国税发[2005]89号 鲁国税函[2005]256号 鲁国税函[2005]294号 鲁国税函[2006]303号 鲁国税发[2006]1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月29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表日期:年月日计量单位:升;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应税消费品名称适用税率(元/升)销售数量应纳税额汽油1.12 1.40 1.52柴油0.941.10 1.20石脑油1.12 1.40 1.52溶剂油1.12 1.40 1.52润滑油1.12 1.40 1.52燃料油0.941.101.20航空煤油0.94——1.10——1.20——合计-————本期减(免)税额: 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7•【文号】国税发[1993]153号•【施行日期】1993.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1月5日实施日期:1998年11月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第十一条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成都、长春、南京市税务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1993年12月27日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认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1.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是指每大箱(5万支)销售价格在780元(含780元)以上的卷烟。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新)
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批发企业销售成品油或向终端用户批量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点、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依法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流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公布全省成品油零售和配送体系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市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的实地情况核实;负责对县(市、区)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建设成品油经营设施与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了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万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下列设施之一:1、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2、铁路专用线;3、公路运输车辆;4、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03
文档编号:20230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发布机构: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23-06-30
有效级别: 有效
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现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的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3年6月30日校对:luoxinx。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25•【文号】财税[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施行新条例和实施细则的需要,现将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6号)2.《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财税字〔1994〕91号)3.《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号)4.《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别克桑塔纳等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07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汽车减免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1〕21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奥迪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1号)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金杯系列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2〕72号)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9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36号)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奇瑞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8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59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0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悦达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62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0号)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1号)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2号)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78号)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08号)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批海马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0号)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1号)2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君威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27号)2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43号)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奥德赛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71号)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190号)2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秦川--福莱尔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3号)3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奥拓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8号)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19号)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赛欧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0号)3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北斗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28号)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37号)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第254号)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69号)3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捷达和宝来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0号)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1号)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波罗牌等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4号)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5号)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菲亚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6号)4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维柯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7号)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丰田牌威驰(VIOS)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79号)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雅阁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3〕280号)4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5号)4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迪牌等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6号)4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雪佛兰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7号)4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日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8号)4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淮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2号)5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3号)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5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风行牌轻型客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4号)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夏利轿车等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5号)5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59号)5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松花江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6号)5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田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7号)5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5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尼桑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9号)5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6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1号)6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现代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2号)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铃全顺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3号)6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 P和 DN7161H 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4〕114号)6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和北斗星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8号)6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宝马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59号)6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猎豹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0号)6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昌河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1号)6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马牌HMC7161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2号)6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尔夫奥迪及宝来牌系列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3号)7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旅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4号)7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度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65号)7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88号)7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特拉卡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0号)7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阳牌微型商务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8号)7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利牌和豪情牌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09号)7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奇瑞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0号)7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雪铁龙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1号)7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亚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212号)8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5〕20号)8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的通知》(财税〔2005〕108号)8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25号)8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享受减征消费税车型和时间的通知》(财税〔2005〕126号)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95号)第一条第二款。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鲁商字[2021]81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局):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2021年5月31日附件:《山东省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9.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的解读一、关于本公告制定的目的为规范成品油消费税管理,促进成品油市场公平竞争,堵塞一些纳税人通过变换产品名称逃避成品油消费税的漏洞,国家税务总局经深入调研并征求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的意见后,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以下简称第47号公告)。
该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需要细化的问题。
为进一步增强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认识,明确第47号公告相关的操作性事项,国家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了一些石油炼化企业、石油化工行业协会、石化行业专家的意见,在充分考虑各方面建议和税收征管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的统一部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
根据《通知》规定,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外,对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各种轻质油均按石脑油征收消费税,对各类重油、渣油均按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后,凡属轻质油或重油、渣油的产品,无论取何种名称,无论是用做调制成品油还是化工原料,都应缴纳消费税。
第47号公告和本公告就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公平税负的角度,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凡生产加工符合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征税规定的产品(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30施行日期2009.01.01文号国税函[2008]1072号主题类别消费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8〕168号)。
现将有关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如下:一、下列纳税人应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管理事项。
(一)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
(二)用外购汽油和乙醇调和乙醇汽油的。
二、纳税人应按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四、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税款抵扣凭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第四条第(一)款执行。
2009年1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目税率成品油:1.汽油(1)无铅汽油1.0元/升(2)含铅汽油1.4元/升2.柴油0.8元/升3.航空煤油0.8元/升4.石脑油1.0元/升5.溶剂油1.0元/升6.润滑油1.0元/升7.燃料油0.8元/升附件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一、汽油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2.25•【文号】财关税[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2号)海关总署: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1千克=1.385升│├─┼─────┼───────────────────────┼────────┼───────────┤││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1千克=1.282升│├─┼─────┼───────────────────────┼────────┼───────────┤││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1千克=1.126升│├─┼─────┼───────────────────────┼────────┼───────────┤││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1千克=1.015升│├─┼─────┼───────────────────────┼────────┼───────────┤│ex│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以下简称50号公告)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成品油消费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产品质量检验及备案资料管理(一)50号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产品检验证明,若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所列全部项目的,不再检验,但应补报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及其该产品检测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能力附表复印件,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二)50号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备案产品检验证明,若检验项目为该产品国家或行业标准所列部分项目的,应补报该产品其他项目的检验证明及其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如补充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与原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非同一检测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全部检验项目的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对检验项目不全以及不能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的,视同不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山东省范围内的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不能检验的,纳税人可委托其他省市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提供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证明材料。
二、不缴纳消费税产品的管理(一)50号公告第六条所称“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本公告规定可不提供检验证明而不缴纳消费税的产品”仅指符合50号公告第三条(一)、(二)规定的产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网上申报。
第七条纳税人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拨打电话进入电话申报系统,按照语音提示完成纳税申报资料的填写,审核确认后提交电子数据,完成电话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
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0号 2013-09-09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是指除原油以外可用于生产加工成品油的各种原料。
二、纳税人生产加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产品,无论以何种名称对外销售或用于非连续生产应征消费税产品,均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项所称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是指产品名称虽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但外观形态与应税成品油相同或相近,且主要原料可用于生产加工应税成品油的产品。
前款所称产品不包括:
(一)环境保护部发布《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中列明分子式的产品和纳税人取得环境保护部颁发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中列名的产品;
(二)纳税人取得省级(含)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除产品名称注明为石油产品外的各明细产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产品,如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1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一、关于生产原料范围界定: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
二、关于不征税产品质量检验(一)质量检验机构:我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不征税产品,纳税人应提供该机构按照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抽检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抽检报告,下同)。
鉴于目前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暂不具备沥青产品检验条件,对于沥青产品,可由国家道路及桥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山东省交通建设工程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并出具沥青产品质量检验证明。
(二)产品检验管理:对纳税人已检验备案的不征税产品,其主要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应按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周期,重新进行检验备案。
其主要生产原料,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必要时,税务机关组织抽检。
三、关于备案资料报送:对不征税产品,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以下备案资料:(一)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检验证明原件;(二)与已检验产品相对应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资料;(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关于使用企业“过渡期”有关发票信息比对处理: 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过渡期)使用企业发生的《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信息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过渡期生产企业销售石脑油、燃料油缴纳消费税明细表》信息比对不符以及未比对上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从生产企业购进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6号公告)的规定进行核实,核实相符的,可办理退税。
(二)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集团所属销售公司(列入鲁国税函[2010]368号和鲁国税函[2011]380号文件)购进的,各市于12月31日前将相关信息上报省局,省局统一采集三大集团所属有关销售公司的相关开票信息后下发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符的,可办理退税。
(三)从一般商贸企业购进的,主管税务机关比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函[2010]243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可办理退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分送: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二、山东国税出新规芳烃汽油不征消费税液体石油产品消费税到底哪些产品征收?该如何征收?2013年1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获悉,作为地方炼厂最为集中的山东地区的国税局日前最早作出消费税征收的说明,其中对生产原料进行界定,明确到字面意义讲,以气体作为生产原料的深加工企业不在消费税征收范围日内。
行业分析师们认为,此解释或将使得芳烃汽油与MTBE排除在新版消费税征收范围内。
而此公告仅为山东省通用,或对周边地区起到部分影响,后续各省公告或陆续出台。
芳烃汽油与MTBE不征消费税新年伊始,消费税再起波澜。
2012年12月31日,山东国税局下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管理问题的公告(简称10号文件)对前期出台的47号文件以及36号文件进行了进一步说明。
其中,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中提及“总局2012年第4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其他原料’暂按‘其他原料油’掌握”。
卓创资讯分析师隋丽娜告诉《每日经济新闻》此解释或将使得芳烃汽油与MTBE 排除在新版消费税征收范围内。
因为无论是MTBE装置还是芳构化装置原料均为气体的C4。
自国税局2012年11月下发47号文件后,消费税问题一度引起市场热议。
根据文件内容,“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除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均要征收消费税。
”按照此说法,如MTBE、混合芳烃、芳烃汽油等主要调和汽油原料均在征收范围内。
“该公告或对以混合C4、异丁烯制MTBE和以醚后C4为原料的芳构化、异构化及烷基化装置形成利好,调油商或得喘息空间。
”卓创资讯分析师秦文平说道。
前期涉及液体石化产品的各方对消费税细则心存期待,此公告一出,山东炼油企业生产的芳烃汽油、烷基化油、MTBE产品可谓松一口气,对调油市场而言,利好并不是那么明确。
秦文平分析,调油涉及原料众多,仅单纯几个原料暂缓征收并不能涵盖整个调油行业。
但MTBE和芳烃汽油等原料消费税的减少,将为汽油调和减少近550元/吨的额外支出,已较之前全部征收的成本降了近一半,随着月底临近,其他原料征收消费税的步伐临近,调油商为保障资金安全,多选择观望待市。
消息税何时征收还未明确不过,由于47号文件涉及产品较多,以及文件对涉税产品规定较为模糊。
近日,市场关于消费税征收不征收问题争论不休。
隋丽娜说,汽油生产企业认为存在二重征收(汽油含消费税);深加工企业则存在成本倒挂困境;调油商认为这将严重挤压调和汽油市场;而部分贸易商则看涨后市,积极备货。
油品市场两极分化,后市亦是模糊难辨。
该政策的推出将影响很多下游炼厂及相关产品的供需,新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安迅思息旺能源的分析师认为,按照新政征税,芳构化产品成本增加导致滞销,大批芳构化装置将被闲置;而因深加工产品滞销,上游的液化气产量将明显供大于求。
另外,地方炼厂的生产成本大幅提升后,生产积极性受挫,如果炼厂减产,这将直接导致国内油品短期内出行短缺。
自国税总局2012年11月6日出台的第47号文件以来,已有各级企业和协会、地方协会召开座谈会商讨应对措施,向地方国税局申请免税。
市场普遍预计短期内政策或难推出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1月6日发布消费税征缴新政,将消费税的征缴范围一下子扩大到了所有液态石化产品,目前一度“红火”的各种避税手段,尤其是成品油调油市场中的漏洞,根据新政将得到全面封堵。
据辽宁地区一些炼厂企业人士透露,其从当地国税局人士处获悉,消费税新政或推迟到两会之后执行。
不过,隋丽娜称,2012年已过,因无延期文件,新版消费税已如期开征,但涉及产品却出现一定变动。
特别是山东国税局10号文件出台,但如混合芳烃、C5、C9等产品是否征收,进口MTBE、混合芳烃是否征收依然未知.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 2012.11.6 现将消费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在常温常压条件下( 25℃/一个标准大气压)呈液态状(沥青除外)的产品,按以下原则划分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产品,符合该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与相应的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如以沥青产品对外销售时,该产品符合沥青产品的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相应规定(包括名称、型号和质量标准等与相应标准一致),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否则,视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
三、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一)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二)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四、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2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制定本公告的目的2008年国家实施了燃油税费改革,随着改革工作不断深入,税务机关在贯彻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一些石油炼化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采取变换名称的方式,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
一些商贸企业购进非应税产品后再采取变名的方式转换成应税产品销售。
如此以来,石油炼化生产企业不但逃避了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而且下游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购进这些油品,在未负担消费税的情况下还多抵扣了消费税,造成国家税款双重损失。
为此,税务总局经过反复调查研究,通过了解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工艺,以及对相关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应对措施。
二、如何划分炼化生产企业以原油或其他原料生产的在常温常压下呈液态状的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一)产品符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规定的,按相应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规定征收消费税;(二)其他产品,与国家标准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规定的化工产品名称、质量标准一致,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将省级以上(含)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产品检验证明进行备案的,不征收消费税。
否则,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三、为何单独规定沥青产品是否征税的划分原则?石油沥青与属于燃料油征税范围的渣油在形态上非常相似,在常温常压下,既有液态的还有固态、半固态的。
如果仅强调对液态状的产品划分是否征税,就无法涵盖呈固态、半固态的渣油。
因此,需要单独规定沥青产品的划分原则。
四、非工业企业是否为消费税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税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因此,发生消费税应税行为的非工业企业应为消费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