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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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源性疾病制度

食源性疾病制度

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

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一、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防保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防保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二、临床医生必须按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填写有关项目和登记卡,要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具体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姓名,不得有缺项、漏项。

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4小时内向防保科电话报告,接到报告后及时向疾控中心报告。

四、发现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首诊医生应立即报告联系防保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迅速组织专家小组会诊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封存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

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防保科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上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五、防保科每月对院内的门诊登记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瞒报、缓报、谎报者,一经查实将给予教育、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情节严重者按《食品安全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临床各科室:为了响应蚌埠市卫生计生委的号召,通过对个案病例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以及病原学检验,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及暴发线索,以提高食源性疾病暴发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

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并印发如下,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管理制度》关于成立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的通知临床各科室:我院为蚌埠市新增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为了进一步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蚌埠四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落实。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1、所有符合食源性疾病定义的病例均需上报。

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临床表现常见的有7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食源性肠道传染病(如痢疾);(3)食源性寄生虫病(旋毛虫病)等;(4)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5)暴饮暴食引起的急性胃肠炎;(6)酒精中毒;(7)由食物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引起的中毒性疾病。

2、所有符合食源性异常疾病定义的病例均需上报。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根据临床表现、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等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就诊病例或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食源性异常病例”,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后,临床医生负责病例信息的采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饮食暴露史等。

4、临床医生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上报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科,疾病预防控制科组织食源性疾病监测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家会诊,初步确认为异常病例后上报县卫计委卫生监督科及县疾控中心食源性疾病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他们组织专家进行会诊,确定为异常病例后由临床医师填写《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疾病预防控制科存放),主要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检查结果、主要诊断、可疑病因、可疑食品、上报原因等并复制病历信息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一、首诊医师负责制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增强高度的食源性疾病筛查和报告意识,熟练掌握其临床特征、诊断标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二、监测对象所有符合病例定义的就诊病例,即:对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学、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

重点(优先)监测对象包括:(一)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感染性腹泻病人,临床表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发热、恶心、呕吐等症状的病例。

(二)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学、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的相关中毒症状病例,如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真菌毒素中毒、肉毒毒素中毒、河豚毒素中毒等。

(三)异常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但无法明确病因诊断的病例,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的婴幼儿肾结石病例。

三、监测内容对疑似与食品有关或符合病例定义的生物学、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或中毒性病例、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进行监测,包括症状与体征记录、饮食暴露史、临床结果、临床诊断等个案信息。

四、信息报送(一)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首诊医师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表格》,疾病控制办公室和门诊部经审核接收报卡后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报卡的修订和保存。

(二)食源性异常病例信息:临床医生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疾病控制办公室和门诊部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确认后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报告卡》及时上报辖区疾控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病历的复印件。

(三)报送时限: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报送时间应于病例就诊2日内报送,食源性异常病例信息报送时间应于发现病例1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病例报告管理:医院病例报告管理工作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包括节假日、双休日),正常上班时间疾病控制办公室和门诊部随时接收报卡并进行网络直报,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告总值班。

食源性疾病工作手册

食源性疾病工作手册

XX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工作手册一、监测内容食源性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摄食进入人体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性质或中毒性质的任何疾病”。

(1)致病因子:我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致病因子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和天然毒素等。

(2)临床表现可分为4类:1.食物中毒,即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2.经食品感染的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病和寄生虫病等;3.与食物有关的变态反应性疾病;4.因一次大量或长期少量摄入某些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以慢性损害为主要特征的疾病。

(3)食源性疾病对人群健康的影响主要有三种形式:1.明显的暴发(常具有急性健康损害、病例呈时空聚集、同源或点源暴露引起等特点);2.聚集性不太明显的发病(病例常呈现时空广泛分布、新的或“非特异”临床表现等特点,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食源性危害所致疾病,无法事先预测其所致危害的临床表现,可以归为此类);3.长期或潜隐性损害。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是指用目前的知识难以解释的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或事件,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两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和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本管理制度,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四、报告流程1.发现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作中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立即报告所属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对疑似病例进行初步调查和确认,并记录相关信息。

3.确认为食源性疾病病例后,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立即向所在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详细说明病例的发生情况、影响范围和采取的措施。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5.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指导下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5.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公众通报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和防控措施,并组织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六、处罚与奖励1.对于未按照本管理制度要求报告食源性疾病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于及时报告食源性疾病、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防控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

七、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定期对各单位和个人的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的范文,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二)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提高报告效率和准确性,确保公众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人员。

三、工作流程1. 接收报告:接收部门/人员负责接收来自医疗机构、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渠道上报的食源性疾病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_试行_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_试行_的通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名词解释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
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疾病暴发:2 例及以上具有类似临床表现,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有共同食品暴露史,且
发病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 第八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
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
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 后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 年 10 月 17 日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 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对全国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 审核、汇总、分析,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 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果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 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报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

医院食源性疾病异常病例及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异常病例及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院食源性疾病异常病例及事件监测报告制度1.目的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事件监测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使科室工作制度化、标准化。

2.适用范围全院。

3.内容3.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2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事件监测报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发现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事件填写报告卡和个案表,报告公共卫生科。

发现2例或2例以上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2小时内电话报告公共卫生科。

同时应对病例实行免费病原学检测,如实记录病历档案。

医师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食源性疾病/异常病例及事件。

3.3检验科应配合临床医师对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事件执行规定病原体检测,不得推诿拒绝。

3.4公共卫生科收到临床医师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定期对有关科室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事件主动搜索,实行零报告。

接到临床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报告永康疾控中心和食安办,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公共卫生科对临床和检验科每年组织业务培训,冬常性监督和沟通,每月统计报告数,分析监测质量和数量,及时反馈临床做好相关工作。

3.5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每例奖励20元,配合临床检测病原体的检验人员每例奖励15元,对迟报、漏报、报告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以及推诿拒绝检测病原体的检验人员每例处罚50元。

3.6对因漏报、迟报、瞒报、谎报造成疫情暴发流行、或造成群众恐慌者等不良后果,严重情节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源性疾病处理与报告流程

食源性疾病处理与报告流程

食源性疾病处理与报告流程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而引起的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等。

食源性疾病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食源性疾病的处理和报告流程至关重要。

一、食源性疾病的识别和报告1. 医疗机构在接诊过程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应立即进行识别和报告。

临床医生应根据病例的临床表现、饮食暴露史等信息,判断是否符合食源性疾病定义。

2. 医疗机构应建立食源性疾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人,确保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报告。

3. 医疗机构应将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及时上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步报告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食源性疾病的调查和处置1.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接到的事件信息,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了解病例的饮食暴露史、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信息。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导医疗机构开展病例救治和卫生学处理工作,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救治,防止疾病扩散。

4.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经营、封存问题食品等。

三、食源性疾病的总结和反馈1. 食源性疾病调查处置结束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对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食源性疾病发生的原因、传播途径、疫情规模等进行分析,撰写分析报告,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 医疗机构应根据食源性疾病调查结果,调整和改进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提高诊疗水平。

四、食源性疾病的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1.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公开食源性疾病信息,提高公众对食源性疾病的认识和预防意识。

2. 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防控意识。

3.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定期发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指导公众科学饮食,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五、食源性疾病防控能力的提升1.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医疗机构的防控能力。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制度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制度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制度
一、急诊内科、消化内科、儿科、呼吸内科等科室发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时报告医务科,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二、重点以腹泻为主就诊的门诊病例(年龄≥1周岁),每日排便3次或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等),没有其他已知的、非感染性的原因的患者,接诊医生必须检查便常规配合检验科样本采集工作并认真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

三、医务科专管人员汇集报告卡,组织专家会诊,督促发现报告的医生尽快准备好相关资料,会诊结束后确认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24小时内完成会诊登记表,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病例的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同时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周记录》。

四、填写报告卡内容完整、详细,按规定时间内报告,做到不错报、不漏报。

五、医护人员应积极配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报告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当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报告。

第七条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应当按照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的要求,对特定食源性疾病开展主动监测。

第八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确定本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

2024年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二篇)

2024年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我院____年始被列为____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之一,将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的报告等任务。

为规范我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____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_副组长:____成员:信息网报员: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____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____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医务科职责。

制定我院监测方案、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____院内会诊。

预防保健科职责。

负责全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知识培训;由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____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____区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____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区预防控制中心。

检验科职责。

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送检,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临床医生职责。

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标本。

2、成立食源性疾病会诊专家组组长:____组员: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要求(一)监测内容1、监测病例定义。

监测病例为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每日排便____次或____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

2、监测科室。

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妇产科等科室)。

3、监测对象。

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中符合以上病例定义的患者,重点为年龄≤____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____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严格执行《____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工作。

一、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共卫生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____实施;内科、急诊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

二、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三、临床医生在接诊过程中对发现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并报告。

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

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工作。

四、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当及时报告医院公共卫生科,并及时联系检验科等相关科室,留存相关生物样本。

公共卫生科在确认属实后做好登记,并及时上报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公共卫生科负责对本院门诊和住院登记薄进行核对。

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缓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严重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六、公共卫生科负责____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频次。

七、公共卫生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2024年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二)引言: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或饮水传播的疾病,其发生与传播可能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与传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报告管理制度。

本文将以2023年的视角,探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工作规范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工作规范

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的建立
• 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在发达国家已很规范和成熟。 FAD\WHO\UNE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监测计划 和评估计划 ,世界100多个国家参与,上世纪80年代 我国加入该计划。2000年开始建立该系统。 •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引起的 婴幼儿罹患“肾结石”的食品安全事件。各种污染物 复杂性和导致健康损害的不可预知性,我国现有的疾 病监测机制难以有效发现和识别。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报告工作规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工作背景
•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 • 监测内容 • 报告流程 • 职责分工 • 质量控制
工作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领
导 ■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系统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系统 ■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 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子系统 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子系统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子系统
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完成。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内容
•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试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
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
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
• 许多食源性疾病呈现慢性或亚急性机体损 害,病例在人群中累积过程缓慢,分布松 散,疾病不具有特征性临床表现,很难采 用某种特定疾病报告的方式进行监测。 • 针对这类可能在人群中发生的食源性健康 损害,有必要建立以医疗机构为报告主体 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机制,一旦出 现类似三聚氰胺“问题奶粉”事件发生, 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
根据省卫计委《2015年可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X卫食品字[2015]3号)、《2015年全省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X卫食品字[2015]4号)号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24小时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3、预防保健科(公共卫生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4、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信息科,半年统计一次。

5、发现2例或2例以上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禹城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6、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会诊制度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会诊制度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会诊制度1、首诊医师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异常病例后,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上报院感办。

2、院感办确定会诊时间,在4小时内组织院内专家组会诊,专家组包括:急诊科、内科、儿科、妇产科、检验科。

专家组会诊确认或不能排除为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3、医务科将病历复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事件均划定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6、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报告的范畴:(1)国家法定传染病;(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一工作目标:建立以临床征候群为基础、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监测和报告主体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临床报告和预警机制,及时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尽早发现具有潜在公共卫生意义的食源性健康损害,发现报告率达100%。

二工作机制: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完成。

三监测对象:监测对象为试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3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3篇)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____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要求,我院作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哨点医院负责监测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为做好我院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分管院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预防保健科、首诊医师具体负责监测工作,预防保健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

2、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对象包括疑似与食品有关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

3、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上报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首诊医师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及时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并上报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专管人员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病例信息表录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进行上报。

4、预防保健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网络直报、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统计、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上报质量反馈等工作。

5、食源性疾病病例上报执行奖惩制度,对及时上报且上报信息填写完整的临床医师进行奖励,对迟报、漏报、上报卡填写缺项严重的临床医师进行相应处罚,奖罚情况报分管领导,每月统计一次。

6、发现食物中毒____,首诊医生除填写报告卡外同时报告医疗总值班,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

7、所有发病人数在____人及以上或死亡____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并及时报县疾控中心,配合其做好流调工作。

8、对因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漏报、迟报、瞒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应制度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置。

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管理制度(2)食源性疾病是指通过食物摄入或食品接触引起的传染病。

为了及时报告和控制食源性疾病的发生,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

一、食源性疾病报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1. 及时了解食源性疾病的发生情况,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2. 提供有效的信息,为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部门进行疾病监测、防控提供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17•【文号】国卫食品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监测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规范卫生健康系统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等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10月17日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控制食源性疾病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通报、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报告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制度,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组织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接受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培训,做好食源性疾病信息的登记、审核检查、网络报告等管理工作,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核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信息。

第五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食源性疾病报告名录》规定的食源性疾病病例,应当在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信息。

第六条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4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4篇)

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制度我院____年始被列为____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之一,将承担食源性疾病病例个案信息和标本的采集;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病例信息与标本(菌株)的报送;协助开展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可疑聚集性病例和暴发事件的报告等任务。

为规范我院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____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____副组长:____成员:信息网报员:领导小组。

负责领导我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监测工作,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____对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督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务科,____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医务科职责。

制定我院监测方案、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诊断、生物标本检验技术指导、____院内会诊。

预防保健科职责。

负责全院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监测知识培训;由网报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立即电话通知____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____区卫生局,并将“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会诊登记表》、病历复印件____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区预防控制中心。

检验科职责。

指导临床正确采集标本送检,按照规范要求出具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标本检验结果表。

临床医生职责。

负责食源性疾病个案监测,收集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和《疑似食源性异常事件报告卡》采集送检合格的生物标本。

2、成立食源性疾病会诊专家组组长:____组员: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要求(一)监测内容1、监测病例定义。

监测病例为以腹泻症状为主诉就诊的门诊病例,每日排便____次或____次以上,且粪便性状异常(稀便、水样便、粘液便或脓血便)。

2、监测科室。

全院各科室(重点为急诊科、内科、儿科、感染性疾病科、妇产科等科室)。

3、监测对象。

本院接诊的全部门诊、住院患者中符合以上病例定义的患者,重点为年龄≤____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年龄≥____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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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密切合作共同完成。
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监测内容
• 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试点医院所接诊的全部就诊患者,
重点监测对象为年龄≤14周岁的婴幼儿和儿童、
年龄≥65周岁的老年人以及妊娠和哺乳期妇女,
应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
三、疾控中心
( 1)疾控中心在收到报告卡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汇
报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在 收到报告卡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包括临床、流行 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 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完成会诊确 认,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 康事件,由试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 过网络报告平台填写电子报告卡上报,同时将专 家组会诊结果反馈至试点医院。
• 工作目标: 建立以临床征候群
为基础、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 制机构为监测和报告主体的疑似食 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临床报 告和预警机制,及时启动流行病学 调查及实验室检测,尽早发现具有 潜在公共卫生意义的食源性健康损 害,发现报告率达100%。
卫生行政部门
• 工作机制: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的建立
• 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在发达国家已很规范和成熟。 FAD\WHO\UNEP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监测计划 和评估计划 ,世界100多个国家参与,上世纪80年代 我国加入该计划。2000年开始建立该系统。 • 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引起的 婴幼儿罹患“肾结石”的食品安全事件。各种污染物 复杂性和导致健康损害的不可预知性,我国现有的疾 病监测机制难以有效发现和识别。
质量控制
技术培训与指导 报告卡审核 督导与考核:省厅组织对辖区内承担监测任 务的试点医院和疾控中心进行督导检查。 试点医院的 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和反馈率 达到100%;技术资料(原始记录、计划、 总结)规定率和完整率达到100%。
8、国家和省级CDC在接到报告后,确认是否应启动流行病 学调查(启动标准见附件2),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应通知试点医院所在地CDC按照《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 异常健康事件个案调查表》(见附件3)进行流行病学调 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区(县) 级CDC也可以根据附件 2中规定的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或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 动流行病学调查; 9、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及其它信息, 对报告病例/事件进行综合评估。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报告工作规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工作背景
•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 • 监测内容 • 报告流程 • 职责分工 • 质量控制
工作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领
导 ■食品化学污染物监测系统 ■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系统 ■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 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报告子系统 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子系统 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子系统
凡是符合上述定义的事件均划定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次报告的范畴:
(1)国家法定传染病; (2)原因明确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个案或事件; (3)诊断不清的疑难杂症; (4)未经试点医院会诊、也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 家会诊确定的异常病例/事件。 (5)与食品不相关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定义
其定义或概念应该是宽泛而非特定的,涵盖范围是可能与食 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一些疾病/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 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 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 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 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4、存在上述一个或数个特征,且可能与食品有关的疾病; 5、疑似食源性异常健康事件是由一个以上的个案组成。
• 6、试点医院所在地CDC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 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协助 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 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 该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 7、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 康事件,由试点医院所在地CDC通过网络填报电 子报告卡上报,并将信息反馈试点医院;
如果试点医院提供的报告卡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地(市) 级和区(县)级CDC需要求试点医院对所填报的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3)流行病学调查。
启动流行病学调查的标准,
或接到国家或省级CDC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通知,
填写《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个案调查 表》,并将调查结果网络上报省级CDC,经省级CDC审 核后上报国家CDC。
职责分工
一、试点医院所在地的市、县卫生局
成立领导小组 指定负责机构和负责人 建立工作机制 做好工作分工和协调
二、试点医院
1、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成立专家组,负责院内病例会诊
2、建立工作制度 制定本单位监测工作计划、日常工作制度 和工作流程 配合当地疾控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 作
(2)接受试点医院提交的纸质《疑似食源性 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后,负责 对报告卡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错误或问 题及时纠正,凡是符合以下任意一条的报 告卡均不合格:
• • • • • • • • • • • • • •
缺乏姓名(临时无姓名的新生儿可以用其父母的姓名并冠以某某之子或之女 标示)信息; 缺乏性别信息(新生儿存在性别畸形的除外); 缺乏出生年月信息,或者记录的出生年月信息有错误、不符合要求; 缺乏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信息(如身份证号不是 18 位或身份证与出生年月 不相符); 同时缺乏户口所在地地址和现住址信息; 同时缺乏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信息; 缺乏发病时间或就诊时间信息; 同时缺乏对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辅助检查结果信息,或者记录的信息 明显有误; 缺乏主要诊断信息; 缺乏可疑病因信息; 缺乏上报原因信息; 缺乏医疗机构名称信息; 缺乏填报人的签名; 缺乏填报日期信息。
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 监测内容:具体见《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报告卡》 (附件1)。
病例基本信息 主要症状、体征 检查结果 主要诊断 可疑病因
可疑食品
上报原因 填表机构、填报人、填表日期
报告流程
1、监测对象到试点医院就诊,临床医生发现符合 本报告系统定多食源性疾病呈现慢性或亚急性机体损 害,病例在人群中累积过程缓慢,分布松 散,疾病不具有特征性临床表现,很难采 用某种特定疾病报告的方式进行监测。 • 针对这类可能在人群中发生的食源性健康 损害,有必要建立以医疗机构为报告主体 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机制,一旦出 现类似三聚氰胺“问题奶粉”事件发生, 能够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4)按时上报结果
按月将监测任务执行、开展情况和结 果以纸质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和电 子文档形式在下个月的5号之前上报至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试点医院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月报告表
医院名称(盖章)
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1
发现的疑似病例或排除的疑似病例2
问题与建议
填写人(签字): 联系方式: 主管领导(签字): 填写时间: 注1.指本月试点医院在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方面开展的工作如培训、学 习、演练、会议等。 2.指监测到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或排除的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3.如表格内容填写不下可另加页。
3、组织业务培训 试点医院应定期开展对医务人员的培训, 每年二次以上。 内容包括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 测的目的、意义、要求、监测内容、方法 和国内外相关动态等。 做好培训记录。
4、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专人负责收集报告卡,
组织院内会诊。
(1)每日下班前向医院各科室了解疑似食源性异
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发生情况,重点关注儿科、 神经内科、肾内科以及消化内科等科室。
(2)组织院内会诊
如果发现有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 事件的报告,应尽快组织院内专家会诊
在会诊结束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医院 所在地疾控机构提交《疑似食源性异常病 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和患者的病历复 印件(含全部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
(3)配合当地疾控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当所在地和上级疾控机构需要进行疑似食 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流行病学调 查时,试点医院应当积极配合疾控机构进 行病例相关信息的调查 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
异常健康事件;
2、医生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 事件报告卡》; 3、医院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
4、医院专管人员组织医院内部专家会诊,确诊是 否为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
5、医院专管人员将会诊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
例/异常健康事件上报所在地CDC,并且附上该患 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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