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税权的宪政性控制研究
简论我国税收的宪政问题
简论我国税收的宪政问题作者:段一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5期摘要税收和宪政的关系是法学界的研究热门,税收问题可以也应当纳入宪政的分析框架中进行研究,这就是税收的宪政问题。
我国的税收法制还不完善,其与宪法、宪政的逻辑亦未理顺,这严重制约了我国税收的宪政水平。
本文围绕税收与宪政两大问题进行简要论述,从税收的宪政内涵出发,集中关注我国税收立宪的其它有关问题。
关键词税收宪政税收立宪作者简介:段一琛,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2-086-02一、问题的提出:应对税收进行宪政分析税收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
国家凭什么向人民征税,人民为什么要向政府纳税这些看似简单,实则复杂。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维持国家机器正常有序运转的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税收也是一种“权利的保护费”,国家通过税收实现社会财富的转移,进而提供公共服务。
税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纽带,为两者的相互渗透提供了物质保证。
依社会契约理论,税收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反映了一种公权与私权的法权交易。
对国家而言,意味着征税权必须依法获得,而且必须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框架之内行使;对公民而言,公民纳税也需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纳税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某种意义上,国家的权力源自于税收甚至是从属于税收。
税收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就是国家合法性与正当性问题的基础,因此对公共权力的限制首先就应该表现在对国家征税权以及税赋使用权的限制上。
宪政作为法哲学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其本质就是运用宪法和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分权制衡、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
由此可见税收与宪政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
没有宪政的规范,税收无法保障其积极作用的发挥;税收是宪政的“经济动因”,没有税收上的宪政,也不可能达到人们所孜孜追求的宪政秩序。
对我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税收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税收法制却仍不够完善,税收立法以及执法过程中经常存在权力失范的问题,导致税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税收权力乃至税收本身遭遇合法性危机。
我国税收征管中政府行为研究
我国税收征管中政府行为研究[提要] 税收是一国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它在调节收入分配、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而税收效用的有效发挥建立在收入得以保证的前提下,因此税收征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当前形势下我国的税收征管弊端凸显,渐渐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为此提高政府税收征管水平、防范税收征管漏洞,最大限度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势在必行。
关键词:税收征管;行为优化;政府行为一、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政府过多干预。
由于政府自身及外部诸多问题的存在,政府在调控宏观经济的过程中,这只“有形的手”很难正确的把握干预经济的度。
一方面政府履行职能具有强制性,这就导致政府在政策的制定、措施的执行等方面存在偏差,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现象频繁出现,同时也会产生低效、低质的劳动,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利用;另一方面政府若干预过多,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政府扩张,出现机构冗杂,机构之间责任不够分明,大量闲置人力物力产生,政府管理成本增多,履行职责、服务大众水平下降。
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税收的增长,往往通过制定税收指标,并将其下达给各税务机关来干预税收征管工作。
这种方式可能会使经济状况欠佳时,出现寅吃卯粮情形;经济态势良好时少征或不征税款的违规操作行为频繁发生,制约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2)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间缺乏衔接性。
一是税务机关按照职能、性质设置部门单位,然而部门之间信息却没有做到共享,信息相对封闭;二是税务机关组织层级多,工作分配环节多。
纳税人办理涉税事物时程序较为复杂,税务机关办事效率偏低;三是部门间缺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机制。
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责任过错等问题时追究不到位,不能明确到具体的部门单位。
(3)税收征管刚性不足。
我国的税收稽查工作不到位、力度较小,重查轻罚现象普遍存在。
在税收计划指标的影响下,稽查工作往往仅从完成税收任务出发,从而增大了稽查的弹性,弱化了执法的刚性。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
论征税权的公法规制研究生姓名:文芳;导师姓名:黄竹胜教授;学科专业:法学理论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年级:2003级【摘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工具。
税收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制度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税收一般由国家授权政府向纳税人征收,这就涉及到政府征税权的问题。
征税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税法、进行税收征纳活动中拥有的国家权力,即是有关征税行政方面的权力。
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社会公平、有效社会动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重要作用,但不得不承认滥用行政权力、不依法办事亦比比皆是。
政府征税权的行使也不例外。
政府通过履行征税职权,完成国家的征税委托,保证足够的财政收入支持国家的经济建设,但与此同时,政府滥用职权、不依法征税、随意侵害和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的现象也频繁发生,严重地挫伤了纳税人的积极性。
因此,本文通过深入探讨征税权的公法规制,寻求规范政府的征税权,督促政府依法征税从而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
这对限制国家权力、保障纳税人权利,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平衡以及促进宪政建设都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由于各种历史和社会的原因,我国长期以来将国家的税收分配论作为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视行政权力在征税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容易忽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过去理论界多侧重于税收经济学的研究,重点放在告诉政府怎样征税,如何有效地征税,最终目的是实现向政府提供政治建议,指导政府制定税收计划、完成税收任务,而规制征税权的专著或论文比较少。
因此,本文欲借助宪法、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等一般理论,运用历史分析法、价值判断方法和逻辑思维方法等试图在宪法层面和行政层面寻找规制征税权的办法和途径,为我国税收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现实指导,推进我国税收法治的建立,从而促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全文约47000字,共分为五章。
各章主要内容概述如下:第一章,征税权与征税正义。
我国税收执法权之规范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税收执法权之规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税收是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税收执法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国家税务和经济利益,而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则是保障税收执法公正、合法和有效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我国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建设不断深化,加强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但在实际执法中仍会遇到一些问题。
因此,研究我国税收执法权之规范的建设,对于保障税收执法权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税收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内容及目标
本研究将围绕我国税收执法权的规范展开研究,主要探讨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税收执法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和规范建设情况;
2、我国税收执法权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3、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执法权规范建设的对策建议。
研究目标是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深入挖掘我国税收执法权规范建设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执法权规范建设,保障税收执法权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研究、资料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分别从税收执法权规范的理论和实践角度入手,结合个案分析,收集和分析相关的资料和数据,进行逐步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四、预期成果
本研究预期能够:
1、深入挖掘和总结我国税收执法权规范建设的经验与不足,为未来的规范建设提供参考;
2、提出针对我国税收执法权规范建设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为税收执法工作的规范、公正、合法、有效开展提供科学依据;
3、为相关机构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提供借鉴和参考。
税收的宪政之维(一)
税收的宪政之维(一)内容摘要:宪法中税收的概念应有确定的内涵。
在事实层面上,税收是权利的基础和保障;在价值层面上,权利是税收的目的和归宿。
宪法税收规范的目的不是税收的强制和无偿征收以满足国家的财政需求和公共机关的运转,而是旨在通过议会的宪法职能的行使实现税收的人民主权和公民的权利保障。
将市场交易规则应用于税收领域的观点不符合宪政精神和税法原则。
关键词:宪法宪政税收税收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概念,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认识,同一学科内不同学者之间也莫衷一是。
经济学家认为,税收是国家或公共团体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按照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从私人部门向公共部门转移的资源,它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在法学界,有学者认为,从国家分配论的角度,“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体现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征取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i]有学者认为,从公共财政论的角度,“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
”ii]还有学者认为,从公共行政的角度,“税捐之课征,在外观及形式上,已系科技时代之公行政;但是,在内容及性质上,则仍属传统、典型之干预行政,面对行政行为之不断演变,可谓为未进化之行政类型。
iii]还有学者认为,”税收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分配关系。
在这种分配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人民创造的国民收入和积累的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公共需要。
“iv]显然,对于税收,经济学与法学的视角是不同的。
在经济学视野中,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经济学家关注的是,在税收的流转过程中,如何实现社会资源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的效益最优。
而在法律视野中,税收作为国家与公民利益关系的纽带,法学家考虑的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所适用的法律程序。
论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及必要性
程, 是将人民的私有财产转归国家所有的过程, 其实质是对私有财产权 的“ 侵犯” 。在 国家权
力体 系 中, 征税 权是 最 需要 宪 法控 制 的公 权 力。征税权 宪 法控 制 , 是指 宪法提供 征 税权控 制 的
基本 原 则、 立征税权 控制 的基本 方式 、 确 明确征税 权控制 的根本 途径等 方面 的 内容 。征税 权 宪
s t p w r ytm,h x t np w r s ec ir t p w r hc ed o stt nl o t l s T ecn t eo e s a s e tet a o o e i l g s e ihn es ntu o a c n o mot h o - a i it v h h i o w c ii r .
Ab ta t h x t n p we h g to e c u t o o ti a e e u ,ic u i g l g s t e p w ra d sr c :T e t a o o ri t e r h ft o n r t ba n tx r v n e n l d n e i a v a i s i h y li o e n e e u v we h r c s f e c u t Stx t n i e p o e s o a s r n e p e Sp v t rp r x c t ep i o .T e p o e so o n r a ai s t r c s ft n f r g p o l ’ r ae p et t h t y’ o h r e i i o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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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征税 权 宪 法控 制 的 内涵及 必 要 性
汪 满 生
宪政视角下的税制改革研究
宪政视角下的税制改革研究第一章导论一、问题的提出国家的正常运行及权力实现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从它产生之日起,就构成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不征税与开支金钱,任何政府都无法存在”。
E.C.S. Wade and G. Godfrey Philips, Constitutional and Administrative La w, Longman Group Ltd.(9ed.), 1977, p.186. 转引自王怡:“立宪政体中的税赋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因而马克思指出:“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的生活源泉,一句话,它是行政权力整个机构的生活源泉。
强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赋税是同一个概念。
”[德]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81页。
不仅如此,税收对于保障社会民主与自由,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也是必需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份判决曾经指出,“征税的权力是国家得以建构的一个重大权力。
就像呼吸对于自然人一样,赋税对国家的存在与繁荣是必需的。
它不仅是摧毁的权力,也是建设的权力”。
Nicol v. Ames, 173 U.S. 509, 515 (1898).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赋税作为公民自由和相关权利实现的成本,以建立保护权利和执行法律的机构。
Stephen Homles﹠Cass.R.Sunstein, The Cost of Rights: Why Liberty Depends on Taxes, 60-6 1(1999).因此,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都必须以物质财富为存在基础和实现保障,国家权力不过是国家以税收等形式从社会提取的物质财富的转化形式。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均以社会物质财富为本源。
因而课税权乃成为现代国家主权之主要表征。
葛克昌:“租税国——宪法之国体”,载《经社法制论丛》1989年1月第4期,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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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
税收与宪政是紧密相连的,税收问题本身包含了许多宪政因素,纳税利的保障则是税收宪政制度的核心价值和追求。
政治、经济和历史因素的有机作用决定了制度需求和供给,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税收宪政的理论。
税收宪政的理论基础包括制度供给理论、政治契约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其实践价值体现在对税权的约束、税收民主构建、税收价格属性及税收监督机制等方面。
税收与宪政的联动
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标志,从静态意义上,宪政是一整套制度安排。
其基本要素是民主、法治。
从动态意义上,宪政是一种运行过程,通过对权力的配置和运行来保障国民的权利和自由。
从根本上说,宪政的目标不在于对国家权力的分配与制约,而是通过对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实现维护和发展人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核心价值与最终目标。
从税收与国家的内在联系看,首先,从一般意义上说,税收对现代国家起到支撑性的作用。
在封建时代,国家社会职能并不发达,当时财政支出范围相对狭窄,且国家
1。
对国家征税权进行宪法约束之必要性探讨
对 国家征税权 进行 宪法 约束之必要性 探讨
崔 皓 旭
( 中国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院,北京 100 ) 0 12
摘 要:征税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公权力。如果该权力行使不当,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对 之加以有效的制约。传统上采用税收法定原则来约束国家的征税权 已无法实现对征税权的有效控制,因而只能
分 配的工 具 。租 税 的 立 法 对 个 人 的 影 响 也 变 得 更 为 广 泛 和 深 入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如 果 不 对 国 家 征
在 “ 心 独 裁 者 ” 的 假 设 下 ,政 府 被 认 为 是 善
以追求人 民 的 福 祉 为前 提 ,而 求 取 社 会 福 利 的最 大化 ,体现 在财 政 领 域 ,就 是恰 当地 行 使 征 税 权 。 虽 然我 们不 否 认 国 家在 一 定 程 度 上 有 为 社会 谋 取
是 人 类 最 为 明智 的选 择 。
化 。因而使 得 征 税 权 成 为 现代 民主 国家 对 国 家 权
力 制约 的主要 内容 。
收稿 日期 :2 0 0 5—1 —2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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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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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 收 法定 原 则对 征税 权 的 限制 及其 有 限性
最 大 利 益 的 意 愿 , 但 政 府 从 其 建 立 之 初 ,就 有 了
自身 的利 益 集 团和 自己 的利 益 需 求 。 如 果 政 府 权 力 得不 到有效 控 制 ,必将 呈 现 出 不 断扩 张 的 趋 势 。
“
一
税权 进行 有 效 的制 约 ,那 么 征 税 权 就 会 异 化 为 公 权力 侵 害公 民权 利 的 工 具 。如 果 国家 的征 税 权 得
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控制
题。
监督机制
加强对税收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 监督检查,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违宪审查机制
对于违反宪法的税收法律、法规, 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及时予以撤销 或宣布无效,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 统一性。
性。
比例原则
02
征税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税收的征收应当与纳税人的负
担能力相适应,避免过度征收。
平等原则
03
税收的征收应当遵循平等原则,确保相同情况的纳税人承担相
同的税收负担,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具体案件中合宪性判断方法
文本解释方法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明确征税行为的法律依据和合法性 。
THANKS
感谢观看
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 控制
汇报人:XX
20XX-02-06
目录
• 国家征税权基本概念与特点 • 合宪性控制理论基础及意义 • 立法层面对征税权合宪性审查 • 行政执行层面合宪性保障措施 • 司法救济途径与案例分析
目录
• 司法裁判中对于征税行为合宪性判 断标准
• 总结与展望:构建完善合宪性控制 体系
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宪法对征税权做出了相关规定,但目前的合宪性 审查制度仍不完善,难以对国家征税权进行有效的合宪性 控制。
纳税人权利保障不足
在征税过程中,纳税人的权利往往容易受到忽视或侵害, 如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 国家征税权的合宪性。
未来发展趋势及前景预测
1 2 3
行政执行层面合宪性保障措
04
施
行政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遵循原则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0)法学理论论文(1)
致力于打造高品质文档论税收的宪政精神(10)法学理论论文(1) 人类社会为划定政府征税权和公民的财产权的“楚河汉界”曾经历了一个漫长和痛苦的过程。
在1215年英国约翰王宣誓同意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至少有一半内容涉及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规定:“若不经同等人的合法裁决和本国法律之审判,不得将任何自由人逮捕囚禁,不得剥夺其财产”。
17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在制度上确立了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第一次在政治的逻辑上把私有财产置于国王的主权之外,同时也在古典宪政主义的政治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先同意后纳税的原则。
1625—1649年的国王查理一世不顾《大宪章》的限制,强制增加税收,大量出售专卖权,并垄断明矾、肥皂、煤、盐和砖等日用品的贸易,到30年代,王室的年收入已达到40万镑,当然,这是以任意侵犯纳税人财产权和政治上不得人心为代价的。
1635年,为了筹措海军军饷,查理一世在全英格兰征收“船税”,终于引起大祸。
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时代也曾征收过船税,但那时只向沿海城市征收,而且是间断性地征收,而查理一世却是年复一年地全面征收,这就带来了一个宪政的问题,即如果国王不经议会就能够任意征税,那么《大宪章》精神和经过几个世纪的斗争才建立起来的议会还有什么用处?“王在法下”的古老原则和民众的财产自由权利置于何处?白金汉郡的乡绅约翰。
汉普顿率先拒付船税。
1637年,“汉普顿拒付船税案”被提交给财务署审理,辩护律师称:“为保障英国人的生命权和财产安全,国王的特权在任何时候都应该受到法律的限制”。
汉普顿先生因抵制国王征税权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而成为英格兰历史上令人瞩目的英雄。
查理一世的一意孤行,终于引发了英国革命,竟把他自己送上了断头台。
查理一世执政最大的失误,就在于他不能容忍议会的存在,不顾纳税人的财产权利任意征税,不愿在与纳税人达到“博弈”中作实质性的让步,从而激化了社会矛盾。
“光荣革命”后的1689年,掌握实权的议会通过了许多法案,其中最重要的是权利法案。
论税收的宪政原则
论税收的宪政原则关键词: 税收/公正/宪政原则/税收公平/税收法定内容提要: 宪政意义上税收的价值取向是公正,能够体现税收公正宪政精神的税法原则是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收公正价值的直接体现,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公正价值的法律保障。
在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中,税收公平原则高于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作为社会资源配置和调节机制的法定形式需要一定原则为指导。
根据规范层次和作用范围的不同,税收法律原则可分为基本原则和一般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创制和实施的根本规则。
主要包括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税法公益性基本原则与税法政策性基本原则。
第二,税法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税法程序性基本原则。
第三,税法实质性基本原则和税法形式性基本原则。
[1] 税收一般原则也被称为税收适用原则,即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主要包括实质课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课税原则。
[2]上述对税法原则的概括代表了目前国内学界的主流观点,但在宪政意义上,税收具有独特的价值追求。
宪法意义上税收的价值取向是公正。
宪法之于税收就是通过立宪实现税收的公平和正义。
体现宪政精神的税收法治原则的初衷就是税收公正,“在实质意义之法治国家中,税捐仅当其系符合宪法价值秩序下正义之要求时,才具有正当化之基础。
” [3]“税法必须符合正义之理念,而为正义之法”。
[4]税收法治的进步就是在对税收的不公正的抗争中逐渐实现税收公正的过程。
因此,税捐正义是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亦为税法之核心价值。
[5]封建王权恣意的横征暴敛是税收的极大不公正,因为封建税捐虽然由民众缴纳,但并不取决于民众,征不征税、征何种税、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完全听命于统治者的意志和任性。
税捐的承担者完全处于被动的、被强制的地位。
当这种负担到了不堪容忍之时,矫正这种税收不公正的方式便是暴动和起义。
宪政视角下的国家征税权控制的开题报告
宪政视角下的国家征税权控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国家的征税权具有重要的财政功能。
通过征税,国家可以筹集财政收入,用于满足民生需求、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
然而,在征税的过程中,如果国家权力得不到有效地制约和监督,就可能会导致滥用征税权,进而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控制国家征税权,防止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基于宪政视角,探讨国家征税权控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和法律法规的研究,以及比较分析各国的征税权控制制度,总结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国家征税权控制模式和机制,为构建现代化宪政国家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征税权的宪制基础及其意义。
2、国家征税权的滥用及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影响。
3、国家征税权控制的理论基础和现状分析。
4、国家征税权控制的实践机制和制度比较研究。
5、我国国家征税权控制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6、我国国家征税权控制的改革方向建议。
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法规及实践情况的梳理和分析,以及对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国家征税权控制改革方案。
四、预期结果和创新点本研究预期取得如下成果:1、总结出适合我国实际的国家征税权控制模式和机制,为构建现代化宪政国家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2、探讨国家征税权控制理论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政治制度改革提供启示。
3、针对我国国家征税权控制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改革方向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本研究的创新点在于,研究角度较为全面,不仅分析国家征税权的宪制基础和滥用问题,而且重点分析国家征税权控制的理论基础和机制,对我国国家征税权控制的现状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和建议。
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
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税收与宪政关系的命题近几年成为法学界更是成为宪法学界和税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关于财政与宪政、税收与宪政的看法。
有学者提出“财政立宪主义”的话题,有学者提出“财政危机中的宪政”问题,还有学者提出了“税收奠定宪政基础”的命题,也有学者提“税收立宪”的问题,还有学者以“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撰写了博士论文,等等。
本文从税收与宪政在经济学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政治学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历史上的关系、税收与宪政在法律条文上的关系等税收与宪政的四重关系来讨论税收之于宪政的重要意义,希望对当前这个话题的讨论有所促进。
一、税收与宪政的经济学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税收构成宪政的物质基础。
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需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私人产品,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我们使用消费的物品大部分属于这类产品。
这类产品可以在市场上通过正常的渠道进行生产和交换。
另一类是公共产品,不具有消费上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或者说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例如国防、环境保护。
公共产品的效用只能为社会成员所共享,某人对公共产品的享用并不排斥他人同时享用,也不会减少其享用的数量和质量;而且不论某人是否为公共产品支付费用,都可以从中受益。
公共产品的这种特点使其的没有办法从私人市场获得,而只能有政府提供。
面对这种情况,哈耶克就说:“我们认为,在发达社会中,政府应当运用它所享有的经由征税而筹集资金的权力,并由此而为人们提供市场因种种缘故而不能提供或不能充分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这样一来,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把税收当作公共产品的对价,也可以说国家公共产品的提供建立在纳税人税收的基础上。
税法学家阿尔伯特-亨泽尔用税收债务关系来描述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务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
这样一种关系在任何政治形态和社会形态里都存在,而在现代宪政里,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就更加体现得经济化和对价化。
征税权利调研报告
征税权利调研报告征税权是指政府通过法律规定,向居民征收财产或收入的权力。
征税权的运用与强度影响着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社会公平和民生福祉。
为了更好的发挥政府的征税职能,必须加强对征税权利的调研与分析。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征税权的调研报告进行分析:一、征税权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征税权作为政府的一种基本权力,是政府从社会财富中获取支持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事业发展的基本手段。
其次,征税权对于促进社会公平、资源配置优化、产业升级和减少财政赤字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可以说,征税权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富强国家的重要支撑。
二、我国征税权的现状和问题我国目前征税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但是,仍然存在着收入分配不平衡、税负不公、税收政策不合理等方面的问题。
同时,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征税权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征税权利的改进建议为了改善我国征税权运作的情况,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征税权利的效率和公正性。
1. 加强征税制度改革。
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征税政策进行修改,明确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使其更加透明、公平和可操作。
2. 加强征税监督和稽查。
加强征税执法人员的素质提升,强化风险评估和监督机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3. 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加强纳税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纳税意识,激励纳税人的积极性,将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给各个社会成员。
4. 推动征税与数字化的融合。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建立数字化的征税监管平台,提高征税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
总之,征税权作为政府的基本权力之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征税权的调研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征税制度,提高征税运营效率和公正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富强国家。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
论税收的宪政精神宪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政治制度范畴,而税收则是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预先设定的规范筹集财政收入的特定分配关系,是社会公众依照宪法的精神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必须支出的价格费用,是涉及国家根本关系的宪法性法律规范。
税收的每一个因素都受制于宪法,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所以,宪法不仅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与国家财政和税制建设的关系亦十分密切,或者说,如果没有宪法做指导和保障,公共财政制度和体现宪政精神的现代税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起来,对于中国这样的缺乏法治传统、仍处于现代法治启蒙阶段的国度来说更是如此。
当前,我国税收领域的法治状况正在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政治生活和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构架已经成为决定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因素,当然也应是我国税学界前沿性的研究课题。
一、宪法:纳税人的“圣经”宪政是依据宪法来治理国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之上的现代政体。
宪政包括着人民主权、社会契约、权力制衡、人格平等、法律至上等一系列精神,这些理念与价值观体现在宪法规则和程序当中,为民主提供法律和制度的实现手段。
宪法的基本使命是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限制公权力和保护私权利,是宪法最本质的特征。
在宪政国家,政府处于法律之下,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人民则有权自己制定规则和制度。
每一个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为,都享有通过法律来限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并负有义务。
宪法为社会财富的分配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提供规则和程序,为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提供保障。
宪法不是君主和强权管理民众的手段,而是人民自己的公约。
宪法是实在的、具体的,不是理想化的、空洞的,因为只要宪法中有一句话是空话或套话,宪法的威望和效用就难以建立起来。
宪法的制定必须进行公开的讨论,并得到普遍的认同,惟此才能期待宪法得到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
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宪法也必然为社会成员所遵守,因为通过宪法来维持社会的安定、自由和繁荣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宪政视野下的税收立宪理论研究的开题报告
宪政视野下的税收立宪理论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税收是现代国家重要的财政手段,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支的重要来源,还是国家实施经济、社会和政治管理的基础性制度。
税收的运作基于财政制度的规范,而财政制度的规范则依赖于宪法的设立。
因此,研究宪法对税收制度的规范与规模的约束,有助于更好地认识税收制度与宪政建设的关系,促进税收立宪理论的发展。
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然税收法规众多,但它们所属的法律领域却相对分散。
因此,有必要立足宪政视野,对我国税收立宪理论进行研究,以完善税收法规的体系和提高税收司法的专业性。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将从宪法和税收两个角度,分析宪法对税收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着重研究以下问题:1. 宪法如何规定国家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权责关系?2. 宪法如何规定税收法规的制定程序与立法机构的权力?3. 宪法如何规定行政部门对税收制度的实施与监督?4. 宪法如何规定税收制度与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关系?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分析法与案例分析法。
文献分析法将通过对我国宪法和税收法规的相关文献进行研究,以描绘我国税收立宪的历史脉络和现状。
案例分析法将从税收纠纷案件入手,分析各个案件所涉及的税收立宪问题,以此为基础,探讨我国税收立宪的未来发展方向。
三、研究意义研究宪政视野下的税收立宪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从现实意义上说,研究宪政视野下的税收立宪理论,有助于推动税收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缩小法律文本与实际操作之间的鸿沟。
同时,有助于提高税收纠纷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司法公正性,防止因司法不公而对税收制度产生不必要的损害。
从理论意义上说,研究宪政视野下的税收立宪理论,有助于深化宪政理论和税收理论的相互交融,推进宪政建设和税收法治化进程。
同时,也有助于丰富我国宪法理论研究的内涵和外延,提升我国宪政理论研究的国际竞争力。
四、预期成果本研究的预期成果包括:1、深刻理解宪政视野下的税收立宪理论,明确宪法对税收制度的规范和约束;2、提出我国税收立宪领域的研究主题,为未来税收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思路;3、发表研究论文或者著述,以期成为进一步深化宪政建设和税收法治化进程的有益补充。
探析税收政策有效性的制度约束
探析税收政策有效性的制度约束引言税收政策是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通过对个人和企业征收税款来筹集财政收入,实现国家财政平衡,并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然而,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需要受到一系列制度约束,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通过分析税收政策的制度约束,探讨其对税收政策有效性的影响。
1. 法律和立法程序的制度约束税收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税收政策的制定应在法定的立法程序下进行,并经过民主程序的讨论和决策。
合理的法律和立法程序的制度约束可以确保税收政策的合法性,避免政府滥用税收权力。
2. 透明和公开的制度约束税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应当具备透明和公开的特点,以确保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透明和公开的制度约束可以避免个别利益集团的影响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税收政策的公开透明性可以提高政策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增强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接受度。
3. 功能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的制度约束税收政策实施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包括税收征管、纳税申报和税收执法等方面。
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有效运行可以提高税收政策的执行能力和效率,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性。
例如,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系统和纳税申报制度可以增加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效率,减少漏税和逃税的可能性。
4.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制度约束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性,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监察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和规范。
评估机制可以对税收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税收政策。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可以避免税收政策出现失效或产生负面影响。
5. 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的制度约束税收政策的有效性还需要受到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的制度约束。
国际合作可以避免跨国企业和个人通过跨境转移定价等手段进行逃税行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国际税收秩序的稳定。
国际制度约束也可以避免税收负担的不公平性,确保国际税收体系的公平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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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税权的宪政性控制研究作者:俞俊峰来源:《商业时代》2011年第31期内容摘要:本文从国家征税权的基本法哲学原理出发,以征税权的宪政性控制为切入点,以控权理论作为征税权控制的理论依据,从税收入宪、权力间相互制衡及权利对权力制约的三个角度探讨控制国家征税权的具体措施,用以规范政府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权利,力求在更广的范围内为我国宪政建设寻求可供选择的路径。
关键词:征税权宪政控权理论国家征税权的产生渊源及文献综述近几年来,我国财政税收均急剧增长,不可否认的是存在税费滥收、非法课税等现象,税费关系错位,征税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致使公民和社会群体负担沉重,同时产生权力膨胀和腐败的严重问题。
征税权失控表面上暂时能促使财政增长,但最终会导致政府财政危机,进而影响政权稳定。
征税权的监督控制问题日益突出,如何使国家征税权走上健康有序的轨道成了民主法制社会建设的大事。
“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将国家征税权看成公权力的核心。
在现代法治社会,税收无疑地承载着公民与国家之间最主要的利害关系,其关系到公民自由权、财产权以及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机构的存在不得不通过征税来获取公权力得以行使的经济基础,国家与公民之间博弈的结果是在经济源头上对征税权进行控制从而有效约束国家权力。
国家权力的控制是宪政的主要价值所在,纵观西方宪政历程,正是围绕对征税权的控制所展开的斗争,从而逐步建立了民主制度、权利保障、法治原则、权力分立等内容的宪政体制。
由此看出,税收与宪政的关系极其密切,国家之所以实行宪政,是统治阶级出于对财政收入最大化的渴求而作出的无奈之举,是一种出于自利的需要,最终接受了纳税人对政府权力施加的限制,促成了民主宪政的诞生。
国内外学界对国家征税权的关注颇多。
阿尔伯特·亨泽尔(Albert Hersel)认为,控制征税权的重要途径是按照宪法制约租税立法者以及对租税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理论。
奥地利经济学大师熊彼特(Joseph Schumpter)认为现代国家本质上为“租税国家”,税收作为国家和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纽带,关涉到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且构成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控制税收收入与支出大权,相当于控制了政府命脉,具备了从根本上决定和约束政府行使权力。
北野弘久的“北野税法学”是将税法和宪法相结合,以纳税人为中心建构而展开宪法所追求的现代税法理论,纳税人不仅对不法的征税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并对国家与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也享有提出诉讼并要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布坎南在《宪政经济学》中主张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出发,推导出政府权力必须受到控制,并且认为改革宪法规则是财政改革的重点。
我国台湾税法学者葛克昌较早介绍了德国税法理论,并从宪法维度研究税法,从现代国家统治工具的角度提出宪法国体本质为租税国,而且研究租税国危机及纳税人权利保护等问题,从宪法角度寻求全民共识并预先规范。
大陆学者如北大的王怡教授、张守文教授、刘剑文教授均认为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是源于宪法规定的缺失,应当确立税收入宪的宪政主义模式。
这些理论主要强调国家税收权力的制约和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肯定了税收入宪的正当性和价值。
国家征税权的实质国家征税权是政府为了获得财政收入,依据法条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所有满足税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活动或者法律关系,强制无偿地要求人民进行财产给付。
税收活动表示社会剩余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的转移,是对私人财产权的一种无偿性剥夺,和一般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相违,所以迫切需要法律意义上的承认,税法就是一种特殊主体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赋予正当性的法律。
财产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公民自由参加经济活动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力,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客观保障。
人民通过对财产权的行使才获得了生命权的实现。
财产权还是现代商品经济的核心。
公民的财产私有权是所有经济活动的基础,马克思就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两个动力:财产私有和社会分工。
其中私有制是关键,财产不能私有,人们就不会积极创造,社会分工也没有意义,社会更谈不上发展。
公民财产权也是民主宪政的基础,财产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财产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人民身份和人格的自由独立。
总之,如果没有了财产权,其他任何权利都不会得到真正的占有与行使。
所以财产权就是一切权利的先导,是现代民主宪政的根基所在。
阻止公权力的扩张就必须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防止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干涉,保障人民的财产自由,且对社会经济赋予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就要求国家对于征税不但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且还须站在宪法的高度,对税权的占有与行使进行规范与制约,以确保将征税行为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限定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保障所有公民的正当权益不会因此而受过度的侵害。
在生命权和人身权都用法律法规得以保证的现代民主社会,可以说政府的公权力绝大部分涉及财产内容。
而限制了政府征税,就等于限制了政府的公权力作为,运用权力相互制衡来监督征税过程及税收用途并使之透明化,政府必定是有限政府。
所以税收入宪的重要性不仅仅表现为征税过程中的民主,而且是社会基本正义的物质基础和实现整体政治活动中的民主。
关于征税的控权理论关于征税的控权理论分为两种: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理论;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理论。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理论是指依靠其他国家权力来对国家征税权进行有效制约,而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理论是指从权利保障角度通过纳税人权利诉求来遏制征税权力的滥用。
根本依据在于征税权的合宪性,其所追寻的结果也是一致的。
(一)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理论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理论是近代启蒙思想的产物,其脱胎于古老的混合政体理论。
这种理论倾向于阶级分权,强调每个国家中来参与行使政府权力的各方是多元利益集团。
后期由洛克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直至汉密尔顿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将分权与制衡思想进一步完善,过渡到政府职能的分权制衡。
分权制衡的主要思想是把政府权力分成若干部分,相互独立并且相互制衡,同时授予各个部门一些适度的彼此监督制约的权力,以消除某个政府部门权力过大以至于带来专制的危险。
承袭英美自由主义的传统,征税权主要属性应是行政权,对行政权的有效控制主要用立法和司法手段,分立制衡理论在其调整的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上,始终关注了与国家相对的私人利益。
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理论一方面是立法权对行政权范围的控制。
依法行政要求现代法治国家必须制定一系列的相关立法,使其有法可依。
征税行政权行使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这就使有关税收征收权、检查权、执行权、处罚权等征税行政权如何设定成为立法税权的重要内容。
征税权应受税收立法权的制约与规范,人民的意志要体现在征税权的设定中。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秩序与经济秩序的统一,税收的征纳活动应适用全国一致的征纳程序、税收争讼程序,促进税法的统一公平适用,由此设定具体形式的征税权应由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明文规定,并且在情形发生变化时立法权还要对征税权进行及时适度的调整。
另一方面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
司法权是具有独立性、中立性、终局性的监督权力,相对于征税权主动直接对税收事务进行管理而言,税收司法权不参与具体税收事务,是被动的,在税收争端出现后进行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税权当中,司法税权是具有监督和保障特征的一类税权,司法权从方方面面保障了征税主体依法行使征税权,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可以独立评判税收行政权是否违反宪法原则和规则,而不能由执行者自由裁量。
税收司法权是所有税权得以实现的基础。
(二)人民主权与基本人权理论人民主权的基本含义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和最终属于人民,即人民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来源是政府或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依据或前提。
“第一,作为论证国家权力合法化的一个前提和工具,它可能是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道德力量;第二,它可能规制一个国家的国家制度及其价值的性质和方向” 。
人权是指人类为满足其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是现代宪政生成的社会动力。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那么基本人权原则更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私有财产权在基本人权中最为重要,它是维持生命权、行使自由权的前提条件,行政征税权中纳税人是绝对的弱者而国家占有绝对的权威。
人民主权的基本含义就是坚持权利的平等性,为法的自然形而上学基础。
人们将自身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国家,国家因此获得了强大的公共权力。
然而这种公共权力再强大也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便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公共权力的出发点,也是最后归宿。
合理控制国家征税权的措施(一)坚持税收入宪近代宪法以其最高法律效力及至上权威性来使民众相信无须容忍公权对私有财产的侵夺,相反的是从承认法律至上,通过法律来限制公权以保护私人财产权。
征税权的建立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需规范政府征税行为,法治原则也要求政府的所有权力均应来自于宪法的授予,依法而治。
其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收公平原则入宪。
税收法定原则是指征税机关经过合法授权,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裁量权,而不能恣意妄为;纳税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按一定的标准纳税,是法律规定的合法纳税人。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征税机关要使各个纳税主体的缴纳赋税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同时在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相对平衡。
二是宪法上明确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的权限划分。
我国当前在税收立法方面采用横向分权模式,将税收立法权交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这种税收立法分权模式直接造成作为行政机关的税收立法数量远远多于国家权力机关的税收立法数量的局面,容易引起税收立法权的“越权”,影响正常的税收行政事务。
三是增加纳税主体的权利说明。
这些宪法性权利应包括:民主立法权、民主监督权、纳税人享有税款使用的决定权和享有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权利。
(二)坚持权力间相互制衡坚持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中央与地方的征税权划分,维护地方相对独立性。
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特别是税权划分欠缺规范与明确性。
征税权过于集中于中央,相互划分缺乏坚实的法理基础,特别是法律明文规定,这些容易导致地方政府因局部利益而变通国家税法、越权减免税或者滥用收费用权。
二是加强对预算和审计的监督。
建立透明的审计核查制度,应该让社会群众特别是网络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也应加强对握有预算资金支配使用职权的干部和领导干部实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三是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所代表的宪法司法化的趋势是我国法治的必经之路。
违宪审查制度将使得宪法的最高效力地位通过个案审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稳定地确立和强化,任何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将归于无效的制度,也不再单纯地停留口头上,而在实践中具有了可操作性。
(三)依靠权利来约束权力构建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