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004-3资料
保险学概论第四章
保险学概论第四章一、保险学的发展历史保险学作为一门学科,其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人们已经开始相互救助,并采用一些方式来分担风险。
然而,正式的保险学的发展要追溯到18世纪。
第一份现代保险合同可以追溯到英国,这标志着保险业的正式诞生。
保险学的发展在19世纪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保险公司的数量迅速增加,保险产品也不断创新。
在20世纪,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保险业迅速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并且保险学也在此时逐渐成为独立的学科。
二、保险学的基本概念保险学是研究保险原理和运行机制的学科,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法律、经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保险学中,有一些基本概念是我们必须了解的。
1. 风险风险是指不确定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在保险学中,风险通常由两个要素组成:概率和损失。
概率是指某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损失是指事件发生时所带来的经济或非经济的损失。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等要素。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所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一种法定义务。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一定金额,以获得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多少通常与被保险人的风险水平直接相关。
5. 原则在保险学中,有一些原则是保险业务中不可或缺的。
例如,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基于相互的自愿、合法的目的;保险合同必须要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之间的合理对等关系等。
三、保险学的理论体系保险学的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理论构成的。
这些理论主要涉及保险原理、保险市场、保险行业等方面。
保险原理是保险学的核心理论之一,它主要包括了散财、准备金、大数法则等基本原则。
散财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集中被保险人的风险,分摊给所有被保险人,以达到减少个体经济损失的目的。
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支持赔付义务而设立的资金。
大数法则是指保险公司通过分散风险群体的方法,使保险费的收入和赔偿的支出相互抵消。
保险学复习资料分享
保险学复习资料分享风险:简而言之,风险就是能给人带来损害的事项。
人们在理解上的差异或出发点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风险概念,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风险即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本质特征即损失和不确定性。
第二,风险是在特定条件下各种可能后果与预期后果之间的差异。
第三,风险指引起灾难和意外事故的缘由,或指由灾难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还可以指灾难和意外事故本身。
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指各经济单位在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等基础上选择、组合和优化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掌握并妥当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过程。
保险:关于保险的定义,众说纷纭,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
一种较为常见的表述是: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灾难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或对人身伤亡和丢失工作技能予以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
保险的这肯定义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是风险的减削;其二是风险的转移。
从保险的经济性质来看,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被保险人一旦受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就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这种经济补偿对被保险人来说,意味着风险的减削。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无论保险费的缴纳,保险基金的建立,还是经济补偿,都离不开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行为,即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保险人同意接受被保险人可能遇到的风险;被保险人用缴纳保险费、购买保险单的方法,把自己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劳动技能为标的的保险。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损害、疾病、衰弱等缘由以致死亡、伤残、丢失劳动技能等商定事项,给付商定的保险金。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标的的保险。
主要包括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一般由国家作为举办者,通过法律和法规强制实施,凡符合条件的对象,不论其情愿与否,均强制参与。
社会保险以实施社会政策为目的,是国家实施劳动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安定人民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
电大《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第3-4章).doc
电大《保险学概论》期末复习指导(第3・4章)保险学概论(97)第三章保险合同一、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性1.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2.特性:(1)双务性。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都亨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显然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但乂有不同:保险人的赔付须以保险事故发牛为条件。
(2)射幸性。
即保险合同的履行结果建立在保险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这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从全部承保的合同总体来看,保险合同不存在射幸性。
(3)补偿性。
主要是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即是补偿就不能高于损失的数额。
由此产牛了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原则和不能超额保险的原则。
(4)条件性。
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口己的义务。
(5 )附和性。
附和合同即由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但也并不绝对。
(6)个人性。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害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二、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2.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金赔付的目的不同:给付性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4.根据保额与财产价值的关系不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5.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不同: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6.根据保险人所承担风险的状况不同:指定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7.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陈静本科教学三、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索1.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①保险人②投保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①被保险人②保单所有人③受益人2.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合同的内容四、掌握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费的义务。
缴纳保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通常由当事人约定。
040431033保险学教学大纲
《保险学》课程教学大纲课程代码:040431033课程英文名称:Insurance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适用专业:金融学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6一、大纲使用说明(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保险学是金融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是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及其运行规律的一门独立学科,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
学习本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有关保险的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能够独立用所学的理论对保险领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达到金融学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日后进一步学习、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奠定扎实的基础。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保险学的教学对象是已掌握了金融学等基础课程理论和知识的高等院校本科生。
通过对本门课程的学习,应使学生通晓保险学的有关基本理论知识,并能分析有关案例,具有一定的实务操作水平,能利用保险应对生活中的风险。
(三)实施说明本大纲适用于金融学专业,在教学过程中要围绕大纲突出重点,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调整详略,并在实际教学中,结合现实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学生状况适当调整部分教学内容,增加一些新的知识点,重点在于通过案例分析培养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保险学是金融学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本门课对先修课要求较低,可独立讲授,要求学生已学习《金融学》、《高等数学》等前行课程。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主要通过课堂讨论和案例分析的形式来进行,讲解完重要章节后,应就本章节重点内容进行总结并布置一定量的习题。
(六)课程考核方式1.考核方式:考试。
2.考核目标:通过多种试题形式,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对相关计算的应用,以及运用理论对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的能力。
3.成绩构成:最终理论考试成绩占(70-80%)、平时考核占(30-20%),包括出勤、提问等形式,由任课教师控制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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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资料整理保险学保险学是指保险的理论、原则和方法的研究,其目的是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经验总结。
保险学的学科范畴包括保险的范畴、保险公司、保险法、保险制度、再保险、风险评估和保险人的诚信。
学习保险学需要掌握基本的保险概念、保险合同、保险赔款处理、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基本操作。
保险学基础知识1. 保险的定义和分类保险是指以确定的经济代价,由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发生的特定风险提供经济补偿的制度。
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份和保险责任,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根据其保险期限可分为短期保险和长期保险;根据计算保费的方式可分为定额保险和浮动保险。
2. 保险的标的和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在风险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金额或范围。
3.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
保险合同应当具有合法性、自愿性、订立的可行性、明确的标的和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变更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4. 保险费和保险赔款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合法费用。
保险赔款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款项。
保险学核心知识1. 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保险市场是指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贸易和交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业务和保险代理等。
保险行业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公司和机构。
2. 保险公司的组织和管理保险公司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公司。
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股份制保险公司和互助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管理应当合法、规范和经济效益良好。
3. 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是指对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评估和判断。
风险管理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风险控制,降低风险损失和经济损失的发生。
4. 保险法律制度和保险经营规范保险法律制度是指监管保险业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险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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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风险与保险❤风险:就是与出现损失有关的不确定性。
风险:就是在给定情况下和特定时间,可能发生的结果之间的差异。
从专业的角度讲,风险是指在一定客观条件下和一定时期某种随机事件发生给人们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风险的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风险因素: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
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风险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
风险因素是损失的间接原因;风险事故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损失:财产的毁损灭失、生老病死残:资产损失、收益减少、费用增加。
为什么要如此划分?之所以要对风险的三要素进行区分和进一步细分,是因为不同的风险因素及其细分种类所导致的损失结果(也包括不同种类的损失结果),在保险实践中的处理是非常不同的,对保险参与主体来说意味着利益的显著差异。
风险管理:又名危机管理,是指如何在一个肯定有风险的环境里把风险及其后果减至最低的管理过程。
可保风险及其要件: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公司承保条件的风险。
其构成要件有:1、风险必须是纯粹风险;2、风险事件的发生具有偶然性;3、风险事件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的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风险应有发生较大损失的可能性❤第二章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产生的理论分析:假设 A 与 B 的损失是独立的,即 A 或 B 的损失的发生都不影响对方是否发生损失。
则现在对两者进行风险汇聚,组成一个集合,在这个集合中,两人平均分摊总体的损失。
←1→2二者组成一个集合并相互承诺承担相应的损失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
←2→n进一步扩展到n 个风险厌恶的个体。
如果每一个个体都是独立的,每一个个体均承诺在损失发生后均摊损失,那么,完全可以降低各自的风险,增加各自的效用。
←n→∞根据Arrow-Lind 定理,随着所汇集的独立的风险厌恶的个体数量的不断扩大(n→∞),只要在损失概率的基础上筹集一定的费用(我们称之为保险费),风险厌恶的群体就可以解决部个别人所面临的损失补偿问题。
保险学4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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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例:自然人作为保险人
2015-1-7
劳合社: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合社实质上是一个由众多的个 人组成的承保人保险市场或社团。它与保险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 劳合社本身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承包业务,而是由加入劳合社的 会员承保人以个人名义接受保险、分保险业务,并以个人资产作 为保障,承担无限责任。 劳合社委员会在接受新会员入会之前,除了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 荐之外,还要对他们的身份及财务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劳 合社要求每一会员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并将其经营保费的一部 分(一般为 25% )提供给该社作为保证金,会员还须将其全部财 产作为其履行承保责任的担保金。另外,每一承保人还将其每年 的承保账册交呈劳合社特别审计机构,已证实其担保资金是否足 以应付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根据劳合社委托书,承保人所收取 的保险费由劳合社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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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所有人
2015-1-7
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变更受益人 领取退保金 领取保单红利 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
中国《保险法》第56条明确规定:“依照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所签发 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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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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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刘玥
受益人
2015-1-7
《保险学》(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风险与风险管理1.1 复习笔记一、风险概述 1.风险的本质(1)风险是一种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这个概念强调风险所具有的三个特性: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
①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
不管人们是否意识到,风险都是客观存在的。
②风险是与损失相关的一种状态。
③风险是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的状态。
(2)风险的组成要素①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增加损失发生的频率或严重程度的任何事件。
构成风险因素的条件越多,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大,损失就会越严重。
影响损失产生的可能性和程度的风险因素有两类: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a.有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物质方面的因素。
b.无形风险因素。
文化、习俗和生活态度等一类非物质形态的因素也会影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受损的程度,它包括道德风险因素和行为风险因素两种:ⅰ.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人们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欺诈等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因素。
ⅱ.行为风险。
行为风险是指由于人们行为上的粗心大意和漠不关心,易于引发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
②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它是损失的直接原因。
③损失损失是指价值的消灭或减少。
本书所讨论的大部分情况是可能会发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损失必须能够以一种便于计量的经济单位表示出来。
2.风险的分类(1)按照风险的损害对象来分类,风险可以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与责任风险①人身风险:指人们因早逝、疾病、残疾、失业或年老无依无靠而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②财产风险:指因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而使财产的所有(权)人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状态。
③责任风险:指因人们的过失或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必须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不确定性状态。
(2)按照风险的起源与影响来分类,风险分为基本风险与特定风险①基本风险:指由非个人的或至少是个人往往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损失通常波及很大范围的不确定性状态。
《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要点
《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要点《保险学》考试复习资料庹国柱版⾸都经贸⼤学出版第⼀章⼀、风险的组成要素1.风险因素2.风险事故3.风险损失⼆、名词辨析1.纯粹风险:只有损失机会⽽没有获利可能的风险,可以测算的影响范围⼩的绝对损失。
2.投机风险:既有损失机会⼜有获利可能的风险,不可测算的影响较⼴的相对损失。
3.静态风险:不受社会、政治、经济变化影响的风险,可测算,影响⼩。
4.动态风险:由于经济或社会结构变动⽽带来的,⽆规律,影响⼴。
三、风险管理的⽅法1.风险控制法:(1)避免风险(2)控制损失。
2.风险财务处理⽅法:(1)⾃留风险(2)转移风险四、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1.风险识别2.风险衡量3.风险控制4.风险管理效果评价五、可保风险保险公司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叫做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损失要有重⼤性和分散性4.风险必须是⼤量的、同质的和可测的5.风险损失必须是可以⽤货币衡量的第⼆章⼀、保险的构成要素1.必须以特定风险为对象2.必须以多数⼈的互助共济为基础3.必须以对风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补偿为⽬的4.合理的保险分担⾦⼆、保险的职能1.保障功能(经济补偿)2.资⾦融通的功能(促进社会⽣产和公共福利事业)3.社会管理功能(防灾防损)三、保险的作⽤1.及时补偿灾害事故损失2.安定⼈民⽣活3.促进防灾防损⼯作4.积聚建设资⾦5.促进技术进步6.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第三章⼀、概述1.最早的商业保险是海上保险。
2.海上保险源于航海中的海损分摊原则(共同海损)和海上借贷。
3.真正的⽕灾保险制度起源于德国和英国。
4.1693年,埃德蒙·哈雷(A. Hally)编制了世界上第⼀张⽣命表,为寿险保费的计算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5.责任保险最早出现在英国。
6.我国第⼀家华商保险公司是1875年成⽴的上海保险招商局。
⼆、保险产⽣的条件1.⾃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的⾃然基础2.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是保险产⽣的经济前提3.专业性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定阶段的产物三、我国保险实践中,《保险法》第⼆次修改和第⼀次修改有什么不同?为何修改?△1.两次修改时间:2002年,对《保险法》进⾏第⼀次修改;2009年,对《保险法》再次进⾏修改,2009年10⽉新《保险法》开始实施。
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4)
自考《保险学原理》复习资料(4)第四章运输保险一、选择题1.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道路交通安全法》将第三者责任险规定为法定保险。
2、在我国,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等。
3、机动车辆保险的特点?1)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方式;2)被保险人的范围广;3)普遍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4)恢复原状赔偿原则;5)无赔款费率折扣原则。
4、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通常分为车辆损失附加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
5、车辆损失附加险包括全车盗窃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然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6、国外的汽车保险,通常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意外伤害险、医疗费用险及车内毛毯行李险。
我国各保险公司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主要承保前两种。
7、车辆损失险的折旧金额一般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8、保险价值是指投保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标的价值。
9、确定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率时,主要考虑的因素:1)车辆用途;2)车辆本身及维修状况;3)驾驶人员情况;4)车辆行驶区域及存放场所10、第三者责任险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五档:5万、10万、20万、50万、100万11、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通常实行以下比例的绝对免赔率: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2)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3)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4)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20%12、保险车辆失窃3个月后杳无音信,则按全损赔付。
13、按承保标的分类,海上保险主要可分为以下五种:1)船舶保险2)海上运输货物保3)运费保险4)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14、构成船舶失踪的索赔期限一般不能少于两个月。
15、我国海上运输货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6、水渍险的保险费率高于平安险的保险费率。
17、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保险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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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可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的原因而发生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的原因而发生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引起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基于民法上原因,如保险合同的内 ,基于民法上原因, 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 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欺诈和胁迫、 无权代理、双方代理、 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 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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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关系人】
1.被保险人 . 被保险人也称保户, 被保险人也称保户,是指其财产或者人 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 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 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 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
6
【保险合同关系人】
2.受益人 .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 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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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 (1)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 超额保险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 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的除外 ;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 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 条款等。 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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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保险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 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年X 月X日X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年X月X 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 的具体时点。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
指保险合同由双方当事人依法订立,并受国 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无效
自始无效 指保险合同虽已订立,但因不符合法律或合
同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 充
保险法相关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 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2009保险法11条
(二)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
1.要约——订约提议
一经要约,不得反悔
2.承诺——接受订约提议
承诺不得附带条件,只能完全同意,否则为 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09法20
不能变更的情形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和人身保险的被保 险人一般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如有变更, 实际上是原来的保险合同退保,再重新 订立新的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保险人的变更
分立 合并 重组 改制 破产 清算
09保险法第92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 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 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 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 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 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 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被保险人一般不允许变更 趸缴保费的合同不存在投保人变更的情况 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变更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主体不变时,主要指对保险合 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1.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的变更 2.因客观情况变化提出的变更
风险增加必须变更
2009保险法相关规定
52条:“在(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 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 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成 立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 就合同的内容,即双 方的权利与义务达成 了一致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 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期间开始(零时起保制) 附带的条件满足(缴纳保险费等)
保险法相关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 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L20
四、保险合同的中止 (停效)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续)
2.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
除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随保险 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外,其他险种都须得到 保险人的同意才可变更,否则合同终止
2009保险法相关规定(49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 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 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 除外。
1、保险合同的失效
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由于某种事由的发生, 致使合同效力中止
违约失效
2.保险合同的解除
指当事人基于保险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 况,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无效的一种单方 面的行为
3.保险合同的复效
指保险合同效力在中止后又重新开始
(四)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和形式
批注或批单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 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 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 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 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 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合同主体变更(续)
3.人身保险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5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 险费:(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 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二)保险 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1.保险合同的失效 2.保险合同的解除 3.保险合同的复效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 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 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09保险法13条
保险法相关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 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09保险法14条
资料:交强险保单购买当天即生效
保监会2009年4月1日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 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投保人购 买交强险可享受“即时生效”政策。
保险学 ·第四章
保险合同(3)
主讲: 王朝晖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明确 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和相关概念,了解保 险合同的形式、基本 分类和解释原则,掌 握保险合同订立和履 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原则
公平互利 协商一致 自愿 保险合同的要约人一般是投保人,要约 即提出投保要求
保险人如完全接受投保单,并签发保险 单,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当保险人对投保单有异议并提出附带条 件时,保险人为新的要约人,投保人为 被要约人;若投保人接受新条件,而与 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则为承诺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