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赣务工人员援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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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一)严格审批标准。

对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单位的资质开展实质性审查,严把行政许可“入口关”:在注册资本方面,确保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在场所设施方面,经营场所地址真实,与开展业务相适应,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网络设备、网络服务和劳务派遣业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等基本设施;在管理制度方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健全规范,制订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等;在专职管理人员方面,引导劳务派遣机构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人力资源管理师等与劳务派遣业务相关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优化审批服务。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理材料,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通过江西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变更、延续、注销、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与备案等行政服务事项,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届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各高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做好我省2024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1.强化统筹部署。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中之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统筹做好2024届就业工作部署安排,落实落细促进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各项工作要求,确保工作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加快推动各项促就业政策落地见效,要结合实际会同当地有关部门主动研究,用足用好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支持本地企业吸纳更多毕业生就业,确保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

2.强化协同联动。

省级教育、人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组织、发改、财政、国资、工信等部门沟通衔接、分工合作、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人民团体、社会组织资源力量,凝聚促就业工作合力。

把高校毕业生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群体,争取更多岗位、资金、服务等公共资源向高校毕业生倾斜。

要组织各级各类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基地等深度参与,形成共同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局面。

3.强化高校责任。

高校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负责同志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赣劳计[1997]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进行救治。

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及时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四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五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业务(以下简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赣人社发〔2012〕71号

赣人社发〔2012〕71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赣人社发〔2012〕71号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

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

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

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赣府厅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2014年4月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落实“先保后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同一制度平台,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二、保障范围(三)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主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赣人社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完善覆盖全民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22〕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2年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一)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实施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标准(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1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2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4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6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8.05.13•【文号】人社部明电[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支持地震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5月1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

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确保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温家宝总理赶赴地震灾区,现场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全面部署当前抗震救灾工作。

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全力支持灾区人民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奋不顾身地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受灾群众中去,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夺取抗震救灾工作的胜利。

一、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以实际行动对口支援四川等受灾省市人事、劳动保障系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发动广大干部职工踊跃捐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机关事业单位首批捐款123万元,支持四川省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二、受灾地区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了解本系统受灾情况,关心、帮助、慰问在地震中受灾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

要特别关注在灾区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有关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对正在开展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涉及人员较多、范围较广的工作,要从抗震救灾大局出发,及时妥善加以处理。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质量充分就业决策部署,完善创业带动就业保障制度,优化创业服务,提升创业质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要求,定于7月至9月在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组织开展2024年“源来好创业”资源对接服务季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2024年7月至9月。

二、活动主题搭建对接平台,携手助你创业。

三、服务对象(一)有创业意愿的青年创业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

(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特别是外出人才返乡、城市人才下乡创业人员。

(三)有创业资源对接需求的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新质生产力创业项目、返乡创业项目、处于种子期和初创期的创业项目。

四、活动目标(一)搭建平台集聚创业资源。

使服务对象更加便利地了解创业资源信息,有需要的及时享受创业政策和创业服务,实现优质资源有效集聚、便利获取。

(二)拓展渠道促进供需对接。

使服务对象与创业资源有更多机会面对面交流,根据个性化需求构建多元服务格局,实现供需两端双向选择、精准对接。

(三)营造氛围激发创业活力。

使服务对象感受到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浓厚氛围,激发劳动者创业就业内生动力,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助力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五、活动内容(一)打包提供创业信息对接。

充分发挥“5+2就业之家”线上平台作用,围绕服务对象创业需求,编制创业资源“三清单两名录”,集中发布、动态更新。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

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施行日期】2023.09.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2023年9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1号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税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作相结合。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制度,通过评估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程度,采用调整费率等措施,激励参保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通知赣建建〔2015〕9号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建设局(建委)、房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2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新形势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进一步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农民工就业面(一)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培训自有产业工人的责任。

各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建立各类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各员培训、持证上岗,大力提升建筑业农民工队伍的实际操作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二)鼓励农民工业余学校创建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的通知》(赣建人[2014]26号)要求,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等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

支持施工企业在农民工业余学校实施技工自主培训,企业创农民工业余学校后,可申报技工培训点,经批准准可对企业所属人员实施自主培训和考试,由省厅颁发统一的岗位证书。

(三)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5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54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7〕54号1997年2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解困工作计划,并于1997年3月31日前报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劳动部代收)。

关于做好1997年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有效解决了1997年元旦、春节期间部分职工生活困难的问题,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做好1997年解困工作,根据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鉴于帮困是一项较长时期的任务,当前尤其繁重,必须继续抓紧抓好。

除深入调查,掌握情况外,工作重点要放在建立机制、落实资金上”的指示,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稳中求进”的要求,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和再就业工作,狠抓中办发〔1996〕29号文件的落实,使职工生活保障工作制度化,为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中办发〔1996〕29号文件,推动建立正常的解困工作机制,落实帮困资金。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全面建立解困工作领导责任制和帮困资金制度,推进解困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建设,力争使困难职工和全部特困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全面推动困难职工再就业工作,标本兼治开展解困工作;确保职工队伍稳定,为香港回归和党的“十五大”召开创造良好的环境。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4]92号文件的通知(赣府厅发[2005]11号2005年3月22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精神,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营造农民进城就业政策环境(一)统筹农民进城就业。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作为重要职责,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并把农民进城就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本地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的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

在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凡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要推进大中城市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落户条件。

(三)完善计划生育服务。

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

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农民进城就业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依法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对长期在外就业且具有用工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手续的农民工,任何部门都不得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地质灾害值班、速报、巡查、应急调查等四项工作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建设,厅组织制订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江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等四项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附件:1:西省地质灾害值班制度2:西省地质灾害速报制度3:西省地质灾害巡查制度4:西省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附件1: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一、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地质灾害值班制度。

二、全省主汛期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制,值班时间为每年5月5日至7月15日(包括节、假日);其他时间段,遇持续强降雨、台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实行24小时地质灾害应急值班。

设立专门地质灾害值班室,保证值班时间有人值守。

三、地质灾害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值班。

每年5月1日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等。

带班领导由分管地质环境的副厅长担任,负责指导处理和解决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情况或问题,随时与值班室保持电话联系,随机抽查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原则上为厅地质环境处工作人员。

人员不足可借(聘)用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或抽调厅有关处室人员,人员应相对固定,负责值班室24小时值守。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用工、稳就业、促发展”人社政策服务指南》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用工、稳就业、促发展”人社政策服务指南》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用工、稳就业、促发展”人社政策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洪人社发〔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保用工、稳就业、促发展”人社政策服务指南》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70号各县(开发区、新区)人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促进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实现“两手抓、两手硬、两手赢”,现将疫情期间人社政策服务指南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政策的受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扎实有效推进政策落实与兑现,确保全市就业形势和谐稳定。

附件:1.疫情期间人社政策服务指南2.政策咨询电话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16日附件1疫情期间人社政策服务指南目录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2.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6)3.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工业园区) (8)4.返岗交通补贴 (10)5.企业稳岗补贴 (12)6.困难企业稳岗补贴 (14)7.创业孵化基地租金减免补贴 (16)8.农民工一次性创业补贴 (18)9.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 (20)10.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22)11.失业补助金申领 (24)12.延缓临时生活补助登记 (26)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事项名称: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二、办事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三、受理条件: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2020年1月24日至疫情结束期间,列入防护口罩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四、政策内容:上述企业按每吸纳1名劳动者就业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其中,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按2020年2月9日企业在岗职工人数确定;列入防护口罩生产企业名单的企业按直接从事防护口罩生产月均在岗人数确定。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

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09•【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6月9日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台风、风雹、雷电、低温冷冻、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自然灾害救助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推进“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推进“稳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推进“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5.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推进“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局、湾里管理局人社办,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引导有需求的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推进“稳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一、规范共享用工操作程序,明确相关法律问题(一)共享用工企业间要签订合作协议。

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要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

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二)企业共享用工要充分尊重劳动者意愿。

用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要提前告知,进行协商。

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

缺工企业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三)原企业应依法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原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明确劳动者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应遵守缺工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年修订)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年修订)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00年6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将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转为本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第六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省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减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减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减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赣府厅字[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江西省减灾委员会成员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32号2009年2月19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鉴于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及职责由省气象局划归省民政厅,以及省减灾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省减灾委员会成员作如下调整:主任:凌成兴常务副省长副主任:熊盛文副省长秘书长:徐毅省民政厅厅长委员:吴志明省政府副秘书长钟起茂省民政厅副厅长叶柏青省发改委副主任辜华荣省财政厅副厅长魏丽省气象局副局长朱来友省水利厅副厅长张忠平省农业厅副厅长吴文峰省科技厅副厅长项尝培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何纪力省环保局总工程师郑栋省地震局副局长詹春森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宋学泉省消防总队参谋长邹东山江西保监局副局长张建华省卫生厅副厅长王建平省建设厅副厅长吴海平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许以国省外侨办副主任梁勇省广电局副局长张小平省经贸委副主任李文尧省外经贸厅副厅长彭道宾省统计局副局长胡琳省交通厅副厅长佟永钊南昌铁路局常务副局长李小南省教育厅副厅长刘保华省测绘局党委书记孙军省军区副参谋长章凯旋省公安厅副厅长卢卫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毛智勇省社联党组成员李雪南省科协副主席方娅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申世坤省人防办副主任尹佳勋省武警总队副总队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钟起茂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江西省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省民政厅:组织参与减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提供重大抗灾、救灾预案;请领、管理和分配全省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提供有关减灾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灾后重建工作;承担国内外对我省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参加重大减灾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7]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7]4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0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加强应急管理,是提高政府执行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满意率的重要体现,是实现赣州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工作目标。

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努力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3、编制并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在《江西省“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编制《赣州市“十一五”期间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一规划突发公共事件预防预警、紧急避险、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应急救援设备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科学指导各项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江西省各地抗震等级-9页word资料

江西省各地抗震等级-9页word资料

抗震防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科技型、社会型和基础型的公益事业,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19-2020年)、《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19]3号)、《江西省防震减灾“十一五”专项规划》及《江西省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规划纲要》,结合我省抗震防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是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关规定与措施是指导抗震防灾事业发展,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增强农村防震保安能力,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审批重大项目、科学合理投资的依据之一。

一、江西省抗震防灾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现状1. 抗震设防区划现状。

根据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9和《江西省地震动参数区划工作用图》(见附图1)的规定,我省抗震设防区及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共涉及8个设区市的43个县(市、区、场)。

其中:寻乌县、会昌县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南昌市(5个市辖区)、九江(2个市辖区),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余干县、九江县、彭泽县、湖口县、星子县、瑞昌县、德安县、都昌县、武宁县、修水县、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共青垦殖场、靖安县、铜鼓县、宜丰县、宁都县、石城县、瑞金县、安远县、定南县、龙南县、全南县、大余县及黎川县、浮梁县的部分乡、镇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永修县、丰城市、广昌县、于都县、信丰县、万安县为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

江西省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序号抗震设防区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序号抗震设防区基本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1 寻乌县7 0.10g 19 铜鼓县6 0.05g2 会昌县7 0.10g 20 宜丰县6 0.05g3 南昌市(含5个市辖区) 6 0.05g 21 宁都县6 0.05g4 九江市(含庐山风景名胜管理局、共青垦殖场和2个市辖区) 6 0.05g 22 石城县6 0.05g5 南昌县6 0.05g 23 瑞金市6 0.05g6 新建县(县城) 6 0.05g 24 安远县6 0.05g7 进贤县6 0.05g 25 定南县6 0.05g8 余干县6 0.05g 26 龙南县6 0.05g9 九江县6 0.05g 27 全南县6 0.05g10 彭泽县6 0.05g 28 大余县6 0.05g11 湖口县6 0.05g 29 浮梁县(西湖乡) 6 0.05g12 星子县6 0.05g 30 黎川县(德胜关镇) 6 0.05g13 瑞昌市6 0.05g 31 永修县为地震重点监测地区这几个县市在抗震设防等级方面,甲类建筑工程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抗震设防等级;乙类建筑工程按6度设防,其他一般建筑工程应在逐步完成本地区抗震设防区划,报批准后,采取相应的措施.14 德安县6 0.05g 32 丰城市15 都昌县6 0.05g 33 广昌县16 武宁县6 0.05g 34 于都县17 修水县6 0.05g 35 信丰县18 靖安县6 0.05g 36 万安县2.我省地震地质构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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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赣务工人员援
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赣农转办[2008]1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8.05.16
【实施日期】2008.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在赣务工人员援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赣农转办[2008]14号)
各设区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5月12日,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等地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地震强度大,波及重庆、甘肃、陕西等省市,灾情严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政治局常委会议,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温家宝总理亲赴一线,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为做好受灾地区在赣务工人员的稳定工作,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投入支援救灾工作。

我省工业园区的发展不仅吸纳了省
内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园就业,也吸引了四川等受灾地区一些县市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我省务工。

地震发生后,他们极为牵挂自己的家乡和亲属,迫切希望得到当地党和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关爱和大力支持。

做好灾区在赣务工人员的慰问和稳定工作,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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