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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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

第六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职工医疗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个人账户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然而,当前个人账户功能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医疗保障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

国内外学者就个人账户的功能、存在的问题及优化策略进行了广泛探讨。

然而,已有研究大多侧重于理论分析,鲜有实证研究对个人账户功能的优化提供有力支持。

现有研究多从政策层面出发,针对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但往往忽视了职工的需求和行为特征对个人账户功能的影响。

本研究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收集相关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进行分析。

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了解职工对个人账户功能的认知和使用情况;通过访谈法深入了解医疗保险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运用文献研究法梳理相关研究成果,为优化个人账户功能提供理论依据。

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当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功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账户结余金额闲置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二是个人账户划入方式不合理,导致部分职工医疗负担加重;三是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较窄,难以满足职工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2023年最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滨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执行统一政策;(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二)代政府拟定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及管理办法;(三)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基金的管理运营情况;(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五)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预警报告机制,当基金接近警戒线时,及时向政府报告。

第四条区医疗保险事业处为区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二) 编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三)对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检查、审核;(四)负责处理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查询;(五)做好其它配套服务工作。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区直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省属驻滨城区各单位。

第六条上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含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参加区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上述各单位都要向医疗保险事业处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青人社发〔2013〕26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L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8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并按规定定向用于医疗消费。

第三条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中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只能对下列医疗用品提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刷卡消费服务:(一)药准字类药品。

(二)中药饮片。

(三)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

(四)卫消字类用品。

(五)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用器械(包括管械准字、器监准字、医械准字)。

(六)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

第四条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予以注销,有余额的可按规定继承。

第五条个人账户记入额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标准为参保人员逐月记入个人账户资金;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账户暂停记入,待单位和个人补缴后个人账户本金予以补记。

第七条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结存余额转入其本人具有结算功能的银行账户,同时注销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粤劳社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下简称国发44号文)下发以来,我省各地已按要求建立起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随着医疗保险事业的快速发展,个人账户对广大参保人的医疗保障发挥了一定作用,各地对个人账户的管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账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账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国发44号文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建立个人账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参保人积累资金解决其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减轻参保人负担,起到平衡参保人医疗风险,实现个人自我保障的作用。

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对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

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

对违反规定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障以外产品或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实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实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0)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实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2020)各片区管理局,区直各单位,各区属事业单位,各参保单位:为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和参保企业的医疗保险缴费负担,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权益,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经实验区党工委研究同意,决定对实验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调整视同缴费年限及退休补缴政策(一)实验区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参保人员符合闽人社文〔2013〕41号规定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未按期参保或中断缴费不影响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除因判刑(包括缓刑)而被开除公职外,其他原因被开除、除名、自动离职、辞退的人员,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参保人员因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原因终止参保的,不影响该单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存续期间,2017年6月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限制,可自愿申请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

(三)参保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及统筹区外转入在本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本人不愿一次性补缴的,可按在职参保人员规定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后,再办理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

在继续缴费期间,按在职人员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调整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从外统筹地区调入实验区的参保人员,转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应满25年,且在实验区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的,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实验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受实际缴费年限的限制。

三、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政策(一)在职职工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兴化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和泰州市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市级统筹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和《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泰政规〔201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职工按本人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市人社局每年统一发布的最低缴费基数,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由7%调整为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

大病统筹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用人单位为0.5%,职工个人为0.3%。

灵活就业人员过去按9.8%(包括基本医疗和大病统筹)比例缴费的调整为1 0.8%,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过去按5.8%比例缴费的调整为6.8%,不划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以上缴费方式的,中途不得变更。

从2012年7月1日起,新参保人员统一按10.8%比例缴费,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连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可选择继续按年缴费或一次性缴纳,首次参保的需一次性缴纳。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同一结算年度内(医保年度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同一年度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但不得低于400元。

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85%,转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为7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下发以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统筹地区对加强个人帐户的管理重视不够,管理不规范,个别地区存在个人帐户基金流失现象。

为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个人帐户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立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

个人帐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个人帐户资金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个人帐户的核心是解决参保职工的门诊或小额医疗费用,同时为职工年老体弱时积累部分资金。

个人帐户管理不到位,不仅会影响参保职工当期的医疗保障,同时也会对职工未来的医疗保障构成威胁。

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个人帐户管理,对维护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的重要意义,转变观念,坚决克服“个人帐户完全归个人所有,可放开不管”等模糊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个人帐户纳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1]8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8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让广大群体享有更多的改革发展成果,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4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省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一)调整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水平1、调整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2011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不低于23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以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7万元以上。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5万元。

2、调整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城镇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以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所对应的医疗机构级别为准,下同)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75%、85%、9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70%、85%。

3、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几点思考作者:赖彩华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8期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为每位参保人设立的一种特殊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两部分: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二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

个人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一、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特点及作用建立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结合起来的形式,既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发挥个人账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

其目的是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以强化职工的个人医疗费用意识,加强个人责任感,强化医疗消费行为的自我约束。

个人账户的建立体现了个人应承担的责任,有利于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为年老、多病时积累医疗保险基金,以建立起纵向的个人积累保障机制,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

同时,个人账户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归个人所有,提高了个人的责任感,促使职工个人在医疗消费中自我约束,强化了费用支出的制约机制。

个人账户有利于基金积累,这在一定程度上比个人储蓄作用更强,克服了部分社会成员的短视倾向。

有利于医疗市场形成合理的供求关系,改善医疗资源配置效率,能够减少医疗供需双方过度供给和过度消费的行为。

从国际上看,设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主要目的是积累资金,而目前我国医疗个人账户功能主要不是积累资金。

从几年来的实践看,我国医疗个人账户的功能有三个方面:一是支付功能。

用于支付现时的门诊或小病医疗费用;二是约束功能。

通过明确个人账户的个人所有权来促使个人约束自己的医疗行为,同时明确个人责任,控制医疗消费支付;三是积累功能。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个人账户的改进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个人账户的改进

269百家论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个人账户的改进张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摘要:随着我国人均寿命的不断延长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基本医疗保险在社会保障领域内发挥的作用日益凸显并引起关注。

本文将结合相关数据研究如何协调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关系以及如何改革个人账户更利于社会保障作用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全国统筹;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一.数据背景介绍(一)现存人口数量多,增加医疗和保障需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18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公报》显示,我国居民人均预期寿命由2017年的76.7岁提高到2018年的77.0岁,孕产妇死亡率从19.6/10万下降到18.3/10万,婴儿死亡率从6.8‰下降到6.1‰。

不断延长的人均预期寿命和增长的孕产妇和婴儿存活率都间接增加了医疗需求总量,也同时扩大了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范围。

(二)门诊和住院比例上升,增加医疗和保障需求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门诊总量比上年增加1.3亿人次,增长1.6%。

居民平均就诊由2017年的5.9次增加到2018年的6.0次。

全国住院总量比上年增加1017万人,增长4.2%。

年住院率由2017年的17.6%增加到2018年的18.2%。

每千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由2017年5.72张增加到2018年6.03张。

增长的数字意味着我国居民正在增加对医疗机构的需求量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地位正在随着医疗需求的增加而上升。

(三)医疗服务机构增多,个人支出比例下降2018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97434个,比上年增加10785个。

其中,医院增加1953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10615个。

与此同时,根据初步推算结果显示,2018年卫生总费用中个人卫生支出占比较上年下降0.04个百分点,卫生总费用占GDP 的比重较2017年增长0.03个百分点。

广大人民群众在就医选择和医疗保障机构数量增多的情况下,减少了个人自付比例支出,这无疑显示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优势。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

《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调整通知》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xx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湘政办函[xx]10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xx]第30次会议》精神,经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一、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9万元。

二、提高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互助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调整异地住院个人自付比例。

在省外和市外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和10%,调整为住院医疗总费用剔除全自费、部分自付和起付线后再自付10%。

四、恢复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原按衡政发[xx]6号文件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的统筹区,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恢复到7%,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到0.7%。

五、本通知规定从xx年1月1日起(医疗待遇享受以出院时间为准)执行。

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阳市财政局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关于完善衡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实现基本医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xx年)的通知》(湘发[xx]24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意见》(湘劳社政字[xx]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就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缴费年限制度(一)缴费年限的确定。

长春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长春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长春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医保个人账户是指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在医保基金中开立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个人医疗费用。

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是指哪些人可以将自己的医保个人账户划入到自己的社保账户中,享受更多的医保福利。

长春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如下:一、参保人员1.在长春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2.在长春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3.在长春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4.在长春市参加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划入标准1.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达到一定金额,可以将个人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划入到社保账户中;2.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个人部分的医疗费用,可以将社保账户中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划入到个人账户中。

三、划入比例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达到1000元及以上,可以将个人账户中的50%资金划入到社保账户中;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达到500元及以上,可以将个人账户中的50%资金划入到社保账户中;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达到500元及以上,可以将个人账户中的50%资金划入到社保账户中;4.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累计结余达到500元及以上,可以将个人账户中的50%资金划入到社保账户中。

四、划入时间1.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可以随时将社保账户中的资金划入到个人账户中;2.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每年可以选择一次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划入到社保账户中。

长春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提高医保待遇水平,让参保人员享受更多的医保福利。

参保人员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个人账户和社保账户的资金使用,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和医疗保障。

重庆市社保基本医疗划入个人账户比列

重庆市社保基本医疗划入个人账户比列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一、关于对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一)本单位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每位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有企业改制后,存续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可与新组建企业的退休人员、在职职工合并计算,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上述比例核减存续企业的缴费额度。

(三)存续企业以租金和投资收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四)已经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规定提足了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的存续企业,余命医疗费必须单独建账,并只能用于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以参保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用人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后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参保人员在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从2005年1月1日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视同缴费年限。

(二)2002年1月1日后,按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的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30周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足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为一个年度的缴费额,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补缴不足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解除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基数的调整将《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中第十一条(二)款,调整为“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账户:35岁以下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3%划入;35岁至44岁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5%划入;45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7%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4%划入。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使用标准是怎样的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使用标准是怎样的

职⼯医保个⼈账户划⼊标准和使⽤标准是怎样的职⼯医保个⼈账户划⼊标准和使⽤标准:划⼊标准:职⼯医疗保险个⼈账户按⽉划⼊,参保⼈员年龄不满45岁的按本⼈⽉缴费基数的3%划⼊;年满45岁的按本⼈⽉缴费基数的4%划⼊;退休(退职)⼈员按本⼈基本养⽼⾦的4.5%划⼊。

使⽤范围...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职⼯医保个⼈账户划⼊标准和使⽤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职⼯医保个⼈账户划⼊标准和使⽤标准:(⼀)划⼊标准:职⼯医疗保险个⼈账户按⽉划⼊,参保⼈员年龄不满45岁的按本⼈⽉缴费基数的3%划⼊;年满45岁的按本⼈⽉缴费基数的4%划⼊;退休(退职)⼈员按本⼈基本养⽼⾦的4.5%划⼊。

(⼆)使⽤范围:个⼈账户主要⽤于⽀付普通门诊医疗费⽤、购药费⽤和住院医疗费⽤中由个⼈负担的费⽤等。

同时根据《关于调整郑州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个⼈账户⽀付范围的通知》(郑⼈社医疗〔〕13号⽂)规定,个⼈账户还可在以下范围内使⽤:1.⽤于⽀付本⼈及指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的医疗费⽤(不含门诊规定病种、门诊重特⼤疾病和门诊统筹)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的费⽤。

2.⽤于⽀付本⼈住院就医个⼈负担的医疗费⽤。

3.⽤于⽀付退休⼈员本⼈应缴纳的职⼯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4.⽤于⽀付本⼈及其指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疫苗的费⽤。

5.⽤于⽀付本⼈在定点医疗机构进⾏的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假体安装以及⽛科疾病治疗发⽣的医疗费⽤。

6.⽤于⽀付本⼈及其指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健字号保健⾷品、经卫⽣部门批准的消杀类⽤品、家⽤医疗(保健)器械及医⽤耗材的费⽤。

个⼈账户的本⾦和利息为参保⼈员个⼈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和挪作他⽤。

⼆、职⼯医保缴费标准:(⼀)⽤⼈单位及职⼯参保:职⼯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共同缴纳。

参保职⼯以本⼈上年度⽉平均⼯资收⼊作为本⼈⽉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例为2%;⽤⼈单位以全部参保职⼯⽉缴费基数之和作为本单位⽉缴纳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费⽐例为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11.30•【字号】石柱府发[2010]297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石柱府发〔2010〕29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和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

经研究,决定将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级统筹,现将相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基数和比例1.缴费基数。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级别工资加职务工资为缴费基数;事业单位以岗位工资加薪级工资为缴费基数;企业以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缴费比例。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6%调整为8%(不含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超过35%的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的8%,按月为超过在职职工人数35%以上的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不变。

(二)调整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将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72元,个人48元)调整为:个人每月缴费2元,用人单位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其中: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缴纳,退休人员按参保单位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缴纳)。

二、调整医疗保险待遇(一)调整报销比例1.调整住院报销比例。

取消原“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计算办法,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85%、退休人员95%的比例支付,其余部分自付;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费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9•【字号】泰政办发[2008]174号•【施行日期】2008.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174号)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水平,经研究,现对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一)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调整由4万元调整为5万元,最高支付段的报销比例不变。

2.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仍为15万元,报销比例不变。

(二)调整参保人员个人帐户支出范围。

1.参保对象个人帐户可用于健康体检和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对象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个人帐户费用购买所有药品,取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限制。

严禁购买保健品和日用品。

(三)调整特殊病、慢性病有关政策。

1.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氏病、视网膜黄斑变性、硬皮病、溃疡性结肠炎、重症肌无力、白塞氏病为慢性病种。

2.参保的恶性肿瘤患者凭定点医院医生详细记录的与恶性肿瘤有关的非放化疗用药,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3.情感性精神病种列为特殊病种,参保患者发生的专科门诊或在专科医院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实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月封顶支付。

因长期服用精神病用药引起的并发症费用参照慢性病种处理,并免自付慢性病起付标准。

(四)跨年度连续住院的参保对象从新的结算年度起直接进入第一支付段报销,不再自付起付标准。

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住院的,作为本年度内的第一次住院自付起付标准。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阿府办函〔2014〕12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阿府办函〔2014〕124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账结合缴费比例调整为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2%。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按照参保人员年龄及系数设定个人账户计算标准,年划入个人账户计算公式。

在职职工:个人年度缴费基数×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0.2%×实足年龄。

退休人员: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全州上上年度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0.2%×实足年龄。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一)缴费年限的设立范围我州所有参保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企业、私营企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确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连续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累计缴费最低年限的,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常州市现行的医保制度下,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来说,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居民个人应缴费用,二是居民家庭应缴费用。

首先,居民个人应缴费用是指居民本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来说,每个月每位居民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市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为月平均工资基数的8%。

其次,居民家庭应缴费用指家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具体来说,每个月每个家庭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按照本市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每月应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约为月平均工资基数的2%。

最后,个人账户划入方式是指居民个人应缴费用和居民家庭应缴费用,均由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并经由社会保险机构转入其个人账户。

综上所述,常州市现行的医保制度下,关于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方式都有明确的规定。

每位居民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基数的8%缴纳医
疗保险费用,每个家庭应按照月平均工资基数的2%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并经由社会保险机构转入其个人账户。

希望大家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积极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自己和家人提供充足的医疗保障。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同政办发〔2020〕8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各驻同中央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2〕25号)文件精神,均衡个人、用人单位双方筹资缴费责任,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含退休人员,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下同)。

二、调整后筹资标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用补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筹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56元,其中:单位36元/年,个人120元/年。

三、调整后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为8万元,封顶线50万元(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2万元)。

四、调整后费用筹集(一)单位缴纳部分由参保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参保人数每人每月3元的标准一并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划扣。

(二)享受我市2008年以来因城市拆迁改造关闭破产企业政策且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挂账的参保单位,其职工的大额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兜底保障,具体工作程序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政策工作的通知》(同企改字〔2020〕3号)文件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资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0•【字号】资府办函[2010]27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资府办函〔2010〕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年-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社系统承担的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4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政策(一)2006年以前单位按照养老金总额3%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费;未达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照《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设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意见的通知》(资府办发〔2006〕24号)规定办理。

(二)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比例调整为:统帐结合的征缴比例为9.5%,其中单位为7.5%、个人仍为2%;个体参保人员的征缴比例为9%;单建统筹的征缴比例为5.5%。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征缴比例不超过1%,具体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公布。

二、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80%,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75%,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5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为: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0%(其中70岁以上退休人员为95%);慢性肾功能衰竭、肾移植、恶性肿瘤、慢性白血病及精神病患者,在职职工为95%,退休人员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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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记入标准的说明
(发送企业邮箱使用)
各用人单位:
按照政策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我市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比例,现将调整的目的、依据、要素及标准等说明如下,请你们向职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一、调整账户金记入标准的目的
这次政策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额度进行微调,主要目的是增加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互济功能,使“死钱”变成“活钱”,“小钱”变成“大钱”。

参保人员缴纳的2%仍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只是对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的比例进行了微调,记入比例下降了0.3-0.5个百分点。

下调记入个人账户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门诊统筹金,参保人员在社区签约就医不再扣个人账户资金,可直接享受到每年1600元限额内报销60%,以及使用基本药物报销70%的医疗报销实惠,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惠民政策。

同时,为确保低收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额不降低,将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保底标准进行了提高。

二、调整的依据、要素及标准
1、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与个人账户比例的通知》(青人社发…2012‟19号)精神,自2012年4月1日起,调整医疗保险统筹金记入个人账户比例。

2、确定个人账户记入标准的三个要素
确定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标准的依据是,参保人员的年龄、
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为基本养老金)、政策规定的记入比例三个要素。

3、记入个人账户具体标准
在职人员35周岁以下的记入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记入2.2%;45周岁及以上的记入3%;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养老金的4.5%。

这次微调,为了保障低收入退休人员账户额度不降低,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由原来的低于60元按60元调整为低于80
元的按80元记入,70周岁及以上月记入额由原来的低于70元按70元调整为低于90元的按90元记入。

三、为什么5月份的记入金额与4月份相差较大?
按政策规定,这次个人账户金记入比例从4月份起执行,而实际是在5月份开始调整的,同时,将4月份多记入的个人账户金扣回。

部分人员5月份与4月份记入金额相差较大,主要原因:一是5月份按文件执行,记入的比例相应调整,比4月份降低了,同时把4月份按政策应当调整的比例一并扣除,因此,5
月份记入额和4月份实际记入额比较相差较大。

二是部分退休人员4月份因补发1-3月调待增加的养老金,同时补记了1-3月养老金提高部分的医疗个人账户金额,因此,4月份实际账户金记入额比1-3月增加许多,造成与5月份相比,个人账户记入金额相差较大。

另一方面,部分退休人员5月份个人账户实际记入金额比平常是增加的,原因是,这次账户比例调整政策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保底标准提高了,5月份按提高的标准记入并补发4月份差额。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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